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税务筹划大作业答案

税务筹划大作业答案

税务筹划大作业答案
税务筹划大作业答案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习中心:(江西南昌)江西省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课程名称:税收筹划

题目:税收筹划

专业:会计学

批次、层次:201009、业余专升本

学生姓名:

学号:身份证号码:

提交时间:2011年月日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1年下半年课程考试大作业考试科目:《税收筹划》

大作业题目(内容):(一共5个题,每题20分,共100分)

一、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组织形式时,该公司进行如下有关税收方面的分析: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5年,这样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0万元,第二年亏损额为150万元,第三年亏损额为100万元,第四年亏损额为50万元,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300万元。

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一H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未来五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1 000万元,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150万元。

经分析,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

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

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哪一种,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答:

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独立计算。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1000*15%+300*25%=225万元

1000*15%+200*25%=200万元

1000*15%+100*25%=175万元

1000*15%=150万元

总纳税额为:225+200+175+150=750万元

方案二: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就具有总公司和H子公司两个独立经济体1000*15%-200*15%+300*25%=195

1000*15%-150*15%+200*25%=177.5

1000*15%-100*15%+100*25%=160

1000*15%-50*15%=142.5

总纳税额:195+177.5+160+142.5=675万

方案三: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就具有总公司和H子公司两个独立经济体1000*15%+300*25%-200*25%=175

1000*15%+200*25%-150*25%=162.5

1000*15%+100*25%-100*25%=150

1000*15%=150

总纳税额:175+162.5+150+150=637.5万

所以,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应该选择第三种组织形式,将芦笋种植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二、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竟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9万元。租期为2年,从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2008年4—12月应计提折旧600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如果张先生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88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08年4月一2008年12月的租赁费675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对该厂的工商登记和纳税问题,张先生请有关咨询机构设计了两套方案。

方案一: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哪个方案对纳税人张先生更有利呢?

答:

方案一:改为个人商户,则缴个人所得税

本年度9个月应纳税所得额=88000-2000*9=70000

本年度12个月应纳税所得额=70000/9*12=93333.33

全年应纳税:93333.33*35% -6750=25916.67

9个月应纳税:25916.67/12*9=19437.5

税后利润:88000-6000-19437.5=62562.5

方案二: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若本年折旧额为6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额调整因素,则:

该企业2008年实现的会计利润 88000-6000=82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82000+67500=1495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49500*20%=29900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82000-29900=521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2100-2000*9)*30%-4250=5980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52100-5980=46120元

通过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多获利62562.5-46120=16442.5元

所以方案一对张先生更有利

三、某房地产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9年将位于市区的营业房一幢出租给某商贸公司,租金为每年200万元,租期为5年,租金中包含简单的家具、空调,并包括电话费、水电费。房地产企业当年购家具、空调等2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用于该出租营业房,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另外当年为营业房支付电话费7万元,水费5万元(不含税价)、电费8万元(不含税价)。如何筹划才能减轻税负?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

20+20*17%=23.4万元

家具,空调等年均使用成本为:23.4/5=4.68万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给企业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的税额如下: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应纳房产税200*12%=2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

假定房屋年使用成本为C,则给企业当年房屋出租成本为房屋年使用成本,固定资产使用成本,水电费使用成本,电话费,应纳营业税,房产税,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之和。

房屋出租成本=C+4.68+15.01+7+10+24+1=C+61.69

房屋出租业务所得税前收益为:200-C-61.69=138.31-C

为使企业收益最大化,该企业对前述经营行为重新进行筹划,该企业与商贸公司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家具空调合同,电话费水电费代理合同,并对以上业务分别核算。家具空调按分期付款方式,以3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商贸公司,每年付款6万元,分5年全部付清。电话费水电费有商贸公司自行承担,但由给企业代为缴纳,并按话费水电费的50%收取服务费。当年商贸公司承担电话费7万元,该企业向商贸公司收取水费代理服务费2.825万元。当年商贸公司承担电费8+8*17%=9.36万元,该企业向商贸公司收取电费代理服务费4.68万元、以上项目收取费用后,为保证租赁方和承租方双方的利益,那么房屋租赁价格按前述200万元扣除以上费用后收取,以使承租方总支不变。

租赁价格经计算为:200-6-(7+3.5)-(5.65+20825)-(9.36+4.68)=160.985万元

这样,该企业的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的税额为:

房屋租赁收入应纳营业税160.985*5%=8.049万元

应纳房产税160.985*12%=19.3182万元

电话水电费代理服务费收入应纳营业税(3.5+2.825+4.68)5%=0.5503万元

应纳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8.049+0.5503)*10%=0.8599万元

转售家具空调应纳增值税6*17%-20*17%+5=0.34

房屋出租成本=C+4+(8.049+0.5503)+19.3182+0.8599=C+28.7774万元

服务出租及相关收入=160.985+6+3.5+2.825+4.68=177.99万元

房屋出租业务所得税前收益为177.99-(C+28.7774)=149.2126-C

所以,从综合效果看,后一种方案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所得税前收益10.9026万元

四、A卷烟厂要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卷烟销售,加工费定为170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有以下三种加工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增值税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方案三: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

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哪一种,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答:

方案一:

A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收房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100+75)/(1-30%)*30%*(1+7%+3%)=75+7.5=82.5万元

A厂销售卷烟后:

应缴纳消费税:900*56%+150*0.4-75=489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489*(7%+3%)=48.9万元

A厂税后利润:

(900-100-75-82.5-95-489-48.9)*(1-25%)=7.2万元

方案二:

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 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金:

(100+170+104*150)/(1-56%)*56%+0.4*150=48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480(7%+3%)=48万元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900-100-170-480-48)*(1-25%)=76.5万元两种情况比较,在被加工材料成本想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的多。

方案三:

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900*56%+150*0.4=564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564*(7%+3%)=56.4万元

税后利润:(900-100-170-564-56.4)*(1-25%)=7.2万元

所以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方案二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五、近年来通过科技开发生产出来的五彩棉花织品很受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以五彩棉花为原料生产布料的某市达尔美纺织实业公司效益却不尽如人意。该企业2003年实现坯布销售2 100万元,但是由于新品开发和销售费用比较大,企业年终几乎没有利润。

公司内部设有农场和纺纱织布分厂,纺纱织布分厂的原料棉花主要由农场提供,不足部分向当地供销社采购。2003年自产棉花的生产成本为350万元,外购棉花金额为45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5万元(450万元*13%=58.5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金为45万元。该公司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7%,当年缴纳增值税253.5万元(即2 100万元X17%—58.5万元—45万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25.35万元[即253.5万元X(7%+3%)]。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12.07%。如何才能减轻税负?

答:

税收筹划分析:根据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达尔美纺织实业公司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没有充分利用税收对农产品的鼓励政策。如果公司将农场和纺织厂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将产生较好的节税效果。

我们仍以该企业2003年的生产情况为例:公司将农场和纺织厂分为两个独立法人,

农场生产出的棉花以1300万元的价格直接销售给纺织厂:纺织厂将棉花纺织成坯布销售:(1)农场销售给纺织厂的棉花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当年实现棉花销售1300万元,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棉花,符合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

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

(2)纺织厂购进农场的棉花作为农产品购进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3%的进项税额,假如其他辅助材料都是在生产坯布过程中发生的,则纺织厂当年应纳增值

税为:

2100*17%-1300*13%-58.5-45=84.5万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筑税及教育税附加8.45万

从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看,经过筹划以后,企业少缴增值税169万元,少缴城市维护建筑税及教育税附加16.9万元,企业在流转环节实际少缴税费合计185.9万元。

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下降到4.02%,实际下降了8.05%。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