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法律体系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构成

本文由【中文word文档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e016670394.html,搜集整理。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学资料、行业资料、范文模板、应用文书、考试学习和社会经济等word文档

中国法律体系构成

李林*

一、关于中国法律体系的问题

什么是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法律体系是立法者人为建构而成的,还是在历史发展中自然形成的?根据什么标准、原则来建构、解构或者划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什么是法律体系的协调及其发展?对于此类以及其他一些相关问题,中国学者在1980年代前半期,曾经有过一场大规模的讨论。①这场讨论对于推动中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起到了无可置疑的重要作用。但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目标提出后,在明确提出中国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任务后,过去关于法律体系协调发展大讨论所提供的理论成果和制度设计,显然难以适应和服务于今天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的需要。从新形势下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和目标要求来看,法学理论界关于法律体系建构②的理论准备明显不足,亟待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

以往,中国法学界对于法律体系的理解,一般比较狭窄,认为“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③即使学界现在的理解,基本上也没有能够跳出这个窠臼。中国学者的上述观点,主要是源于前苏联的关于法律体系的传统理论。前苏联这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有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如众所知,西方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通常在两个意义上使用法律体系概念:一是将法律体系视为法系④,如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副所长。

①参见张友渔等著:《法学理论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4年12月第1版。该论文集收录的30多篇论文、文章,对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探讨,深化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也推动了当时的法制建设,至今仍有较大影响。

②法律体系是建构而成还是自然生成的,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美国律师约翰·梅西·赞恩在《法律的故事》一书中,用生动平实的语言,对希腊政治哲学家柏拉图进行评价时,深刻地阐释了好的法律体系形成得不易。他说:好的法律需要经历无数次错误和失误,需要无数个世纪的艰苦努力才能形成,然而,天真的哲学家或立法者却以为他能够在几个小时之内就能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洛克比柏拉图懂得多,他也曾试着为美国的一个小殖民地创立一套法律体系,其结果证明那套法律只不过是不切实际的谬论的大杂烩。此外,还有一个立法者边沁自认为对全世界的法律全都了解,这太荒谬了。他编了一部宪法,并自信这部宪法适合埃及的卡代弟夫和刚获得自由的南美共和国的那些印第安人、美国的一个州以及另外一些政治社会。有许多哲学家都像柏拉图一样,自以为上帝和大自然选定他们作为立法者,但他们全都错了。参见【美】约翰·梅西·赞恩著,孙运申译:《法律的故事》,中国盲文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138页。

③《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4页。

④在英语中,“法系”和“法律体系”有时是用同一个词(Legal System)表述。西方学者往往将两者视为同一个概念来使用,并把这个概念用于对世界法系的研究。在西方一些比较法学家,如德国学者茨威格特看来,世界上的法系有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北欧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属于“混血”法律体系,例如希腊、南非共和国、以色列、菲律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一些法律体系,“将这样一些法律体系指定属于某个法系是困难的”。尤其是人们往往发现,在某一个法律体系中,许多事项带着来自此一“母法”或者来自另一“母法”的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就不可能指定该法律体系整个归入单个法系,这时或者可能只是将该法律体系中的某一个领域的法律,比如只就家庭法、继承法或者只就商法加以归类。【德】茨威格特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39、141页。

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达维德所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实际讨论的多是法系问题。①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所著《比较法总论》,在一定意义上将法系视同为法律体系,并认为过程某种法律体系的因素是:“(1)一个法律秩序在历史上的来源与发展;(2)在法律方面占统治地位的特别的法学思想方法;(3)特别具有特征性的法律制度;(4)法源的种类及其解释;(5)思想意识因素。”②由法律传统、法律的历史渊源等因素形成的法系,其各个法律的布局和建构,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而这些法律最初产生的时候,并没有更多的“法律体系”理论,主要是现实的需要使然。所以,当把各个法系的构成状况描述清楚后,“法律体系”的轮廓自然就显现出来了。二是习惯上将法律体系分为公法和私法的“两分法”③。这是从古罗马乌尔比安对法律体系做出公、私法划分以后,一直沿袭至今的划分方法。在这个基础上,当代法学家又派生出了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经济法”和“社会法”,使法律体系的划分成为“四分法”的格局。以公法和私法划分为基本前提,有的法学家建构了“五法体系”或者“六法体系”。“五法”:即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六法”即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把法律体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其划分标准的各种理论虽然不尽相同,但基本认识前提是一致的,即承认经济社会关系具有公和私的不同性质,法律只是这种公私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一种调整手段。把法律体系再划分为“五法”、“六法”或者若干种类“法”,都是以承认私人领域和私有制经济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在普通法系,其基本分类不是公法和私法,而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在法的分类上,普通法和衡平法缺乏系统性和严格的标准,多数是从中世纪的诉讼形式发展而来的,如普通法系并没有单一的民法和商法,有关的内容分散在财产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信托法、票据法等法律中。④但是,在前苏联,学者们根据革命导师列宁于1922年确立的政治原则和政治逻辑:“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由此只是扩大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范围,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合同的权力,……而是把我们的革命法律意识运用到‘公民法律关系’上去”,⑤否定了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前提与标准。与此同时,为了显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西方资本主义关于法律体系理论的根本区别,适应理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性质,前苏联学者另辟蹊径,“试图找到其特有的将法律体系划分为部门的‘独特的’主要标准。”⑥这种强烈的政治愿望和现实需要,引发了前苏联学者对于法律体系的理论争论。“在1938——1940年的这种第一次争论中,得出了法分为部门的基础是实体标准——受法调整的关系的特殊性或法律调整对象的结论。依据这一标准,现行法律体系分为10个法律部门——国家法、行政法、劳动法、土地法、集体农庄法、财政预算法、家庭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⑦1950年代中期,前苏联对法律体系问题争论有所发展,得出的结论是:除了将法律调整对象作为主要标准外,还必须划分出附加标准——法律调整方式。⑧

①其他论著还有:J·H·维格莫尔:《世界法律体系概论》(J. H. Wigmore, A Panorama of the World’s Legal Systems),论述了世界上法系的多样性;另外,J·D·M·德雷特:《法律体系导论》(J. D. M. Derrett, 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Systems),专门介绍了7种法系的情况。

②【德】茨威格特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31页。

③在古罗马法中,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概念。他认为,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9页。现代人们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有利益说、应用说、主体说、权力说、行为说、权利关系说等理论。在理论与实践中还衍化了“现代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16-117页。

④参见吴大英、沈宗灵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2月版,第216页以下。

⑤《列宁全集》,第36卷,第587页。

⑥【俄】B. B. 拉扎列夫主编,王哲等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161页。

⑦【俄】B. B. 拉扎列夫主编,王哲等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161页。

⑧在1930年代的这次讨论中,苏联学者勃拉图西就提出,应当把调整方法也作为分类标准,但这一意见没有得到采纳。1956年第二次讨论苏联法律体系问题时,大多数学者认为只以法律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标准已不够了,几乎一致同意把法律调整的对象同法律调整的方法一起看作划分法律部门的统一根据。(参见吴大英、任允正:《苏联法学界关于法的体系的讨论情况简介》,载张友渔等著:《法学理论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4年12月第1版,第287页。)

1981年,在前苏联关于法律体系的讨论中,确认了将法律调整对象和方式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到了1990年代中期,有的俄国学者逐步修改了前苏联关于法律体系的看法,他们不仅承认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而且还对法律体系做了有一定新意的界定:“法律体系是指全部法律规范根据调整的对象(被调整关系的性质和复杂性)和方式(直接规定方式、允许方式及其他)分为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和法律制度(选举制度、财产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等)。”

①显然,俄罗斯学者对于法律体系的界定,已经突破了原来狭窄的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内容的法律体系概念,而把法律制度加入其中,拓展了法律体系概念的范围。当然,中国学者在1980年代关于法律体系的界定中,也提到了“法律制度”,并把它当作构成法律体系的要素,但在论述中几乎没有涉及,给人的印象是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没有什么关系。②

历史发展的事实是,俄罗斯承袭了前苏联的法律传统,又对它进行了一些改造和变创;社会主义中国也从“老大哥”那里学来了包括法律体系理论在内的“苏联法学”。俄罗斯已经并且仍在突破前苏联法学的一些范畴,我们今天是否也应当以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重新审视我们的法律体系理论?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以出版《法律的权威》一书而为中国法理学界所熟知的英国当代分析法学的代表性人物——约瑟夫·拉兹教授,他从分析法理学的角度出发,认为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理论应当包括对四个问题的回答:一是存在问题,即“一种法律体系存在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区分现存的法律体系与那些已经停止存在的法律体系和从未存在过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理论要提供一些标准做出判断。二是“特征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成员资格问题)”,即决定一种法律归属于某一体系的标准是什么?人们可以从成员资格中推导出关于特质的标准,并回答哪些法律构成一种体系。三是“结构问题”,即所有的法律体系是否都有一个共同的结构?或者某类法律体系是否具有共同的结构?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的那些法律是不是具有某些反复出现的关系模式?究竟是什么构成重要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别?四是“内容问题”,即有没有一些法律会以这样或者那样的形式出现在所有的法律体系中或者某类法律体系中?有没有一些内容对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是不可缺少的?或者有没有一些重要的内容可以区分重要的法律类型?③拉兹教授提出的观点尽管是分析法理学的,没有涉及法律体系的价值问题和实际运作问题,但他的观点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源:法律体系并不是自然、自发形成的,而是立法者(主权者)认为构造的;法律体系并不仅仅是一种部门法的划分与构成体系,而是由多种从属性体系(子系统)、从属性要素构成的;构成法律体系的标准不是惟一的或者单一的,而是多样的和多角度的。

反观中国学者关于法律体系的观点,实际上仅强调了对现行法律规范的部门划分及其整体性,而忽略了法律体系本身是一个母系统,它由若干个子系统组成的基本事实。这涉及一个重要的前提,即我们确定法律体系及其构成要素的目的,是为了对它进行划分——解构,还是为了对它进行综合——建构?当然,解构与建构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解构就没有建构,反之,没有建构,解构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但是,在法律体系问题上,建构应当是目的,解构只是手段,解构是为建构法律体系服务的。当我们把一部法律还原为(解构为)法律调整的一类社会关系或者一类调整方法时,它并不是立法者所需要的东西,而只是为达到立法目的所采取的一种被法学理论抽象了的理性的认知手段,立法者对于这种手段的运用常常是不自觉的,而且由于这只是实现立法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惟一手段,所以立法者还可以有其他手段来达成目标,甚至不采用这种认知手段,同样也可以制定大量法律。④当法学学者还在争论残疾人、青少年、老年人、妇女、消费者等保护性立法的归属时,即是按照主体、还是按照调整对象、或是按照调整方法等等来划分这些法律的体系归属时,它们已经被立法者实实在在地制定出来了。不管学者如何争论,不管把它们置于哪一个部门法领域,它们的存在都是合理的、必要的,都是不以学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建构

①【俄】B. B. 拉扎列夫主编,王哲等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38-39页。

②参见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3月版,第268页。

③【英】约瑟夫·拉兹著,吴玉章译:《法律体系的概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第2-3页。

④马克思曾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122页。)在马克思讲的这个意义上,立法者是不可能也不应该按照“法律体系”的要求来创制法律的。哈耶克也非常清楚地指出:那种认为“所有的法律都是、能够是、也应当是立法者随心所欲发明的产物”,“认为所有的法律都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的观点,是“一种谬误”,是“建构论唯理主义的一个谬种。”【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15页。

法律体系的问题上,“实践”总是母亲,“需要”总是父亲,实践和需要共同创造了法律体系,而不是法律体系造就了自己的父母。因此,我们对法律体系的认识和分析,应当从建构法律体系的实际需要出发,从法律体系的现实状况出发,加以理性地学理地归纳、总结和分析,这样才有益于法律体系的建构。

在立法前或者立法后,把一部法律划分在哪一个法律部门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法律部门也是人根据现实需要而创造的,中国古代的民法刑法不分、西方古罗马的公法私法之划分,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论采取哪种认知方法来评判这些法律体系,它们无论是作为制度还是作为文化,都对自己依存的社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体现了其存在的价值。对于立法者而言,在立法前运用部门法的思维来给一部即将制定的法律定位,无非是考虑该法律的调整对象的归类,或者调整方法的一致。但在现实中,这种考虑必须服从于立法的现实需要,遵循立法的规程和技术要求。例如,制定香港和澳门基本法,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相应的立法技术;制定立法法和监督法,也不是从宪法部门的划分出发而提出立法计划和立法动议的,立法者对于部门法划分的考虑几乎是无足轻重的。立法者在立法后运用部门法的思维来给法律定位,实际上就是将立法产品放在哪一个“货柜”的问题,如果能够根据部门法的划分理论在已有的货柜中找到一席之地,则可归入之,否则,就可另辟蹊径,再设一个能够容纳新法的货柜,这对于既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不会有任何损害。因为解决法律体系统一性和完整性的问题,主要依靠的是立法程序和技术,特别是依靠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而不是一种逻辑的法律体系理论。因为社会和社会关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多样化是人类走向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由此必将带来法律关系的巨大变化,导致已有法律体系“货柜”的爆满,所以,用一种发展的、开放的宏大视野来认识和分析法律体系建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笔者认为,在以成文法为法律渊源的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除了法律规范的部门划分以及划分后的整体性外,还应当包括法律的渊源体系、法律的构成体系、法律的规范体系和法律的效力体系等。

二、中国法律的渊源体系

法律的渊源是一个多义词,它来自于罗马法的“FontesJuris”,本意是指法律的源泉。在18世纪布拉克斯顿的《英国法释义》一书中尚未使用“法律渊源”一词。19世纪时,奥斯丁在他的《法理学范围》(1863)一书中较早使用了“法律渊源”概念,用来表明法律规范所由产生的渊源在于主权者。克拉克在他1883年出版的《法理学》中,把“法律渊源”区分为“法的内容所由产生的渊源和为认识法所提供的资料”两种,前者为“SourcesofLaw”,后者为法律的形式“FormsofLaw”。①这里的区分把法律渊源视为法的权威、效力的来源等实质性渊源,以及法的历史和内容的渊源;法的形式则被视为法的存在方式,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等。在认识上,各国学者对于法律渊源的观点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是从以下几种意义上理解的:

1、法律渊源指法律具有效力的本原,即法律的权威和拘束力的根源。包括,意志论的观点 ,如神的意志、君主的意志、统治阶级意志、人民的意志等等;规范论的观点,认为法律是由不同等级的规范所构成的体系,低级法律规范的效力来自一个更高的法律规范,高级法律规范都是低级法律规范的渊源;事实论的观点,认为法律渊源于社会生活的事实,只有被社会认同、信仰的法律规

2、法律渊源指法律产生发展的源流。这种观点按照法律传统和历史发展沿革来解释法律渊源,认为法律是历史地产生和形成的,并在既定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延续和发展;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渊源。例如,英美法之不同于大陆法,其主要原因就是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使然。

3

4、法律构成的资料作为法律渊源,这是不同于法律存在形式的渊源,主要指法理和学说、习惯和道德、判例和解释等。②

①【日】高柳贤三著,杨磊等译:《英美法源理论》,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内部出版,第1—3页。

②如台湾学者曹竞辉在其所著《法理学》一书中,把对法律渊源常见理解分为四种意义:(一)法律权力的根据;(二)法律演进的源流;(三)法律存在的形式;(四)法律构成的资料。见台湾新文化彩色印书馆有限公司1987年版的《法理学》,第13页。

5、法律渊源有时也指影响了法律、促进过立法和推动过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学说。例如平等原则的渊源是自然正义学说;功利主义理论对19世纪的许多改革性立法产生了渊源性的作用;而马列主义是社会主义法律及其制度的渊源。①

我们认为,法律渊源主要指法律的形式渊源,是指由法律取得权威和效力的方式所决定的法律的存在方式,即法律是由何种主体、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必须为何种具体法律形式。法律的渊源体系②主要指直接法律渊源,间接法律渊源能否作为中国法律渊源体系的组成部分,尚需进一步研究。法律的直接渊源是指由一定权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约等。在中国,作为法律渊源的宪法,主要是指1982年制定的经过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改的现行宪法。③宪法在中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宪法解释和监督方面:

1、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根据宪法规定,作为法律渊源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宪法规定中,对法律做了进一步的区分,即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从法律渊源体系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是有明显区别的:

1、制定机关不同,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2、内容不同,基本法律调整和规范的是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社会关系,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法律则通常没有规范“基本”的权限和内容。

3、效力不同,法律的制定不得同基本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基本法律的部分补充和修改,也只能在不抵触的条件下进行。但是,在宪法中同时也明确规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有权在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这里不抵触的只有“法律”,而无“基本法律”。由此有人认为,不能把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分开来理解,而应当把它们视为一个整体、一个概念。这种看法是缺乏说服力的。如果两者是同一个概念,那么宪法使用“基本法律”的概念就是多余的;如果两者不是一回事,那么,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是否就可以同基本法律相抵触。无论是哪一种解释,都使“基本法律”和“法律”在宪法渊源上处于一种两难境地。

①参见《牛津法律大词典》(中文版),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37页。

②把法律渊源视为一个体系,并不是笔者的发明,一些西方学者早就使用过这个概念。例如,葡萄牙学者叶士朋在《欧洲法学史导论》中,多次使用这个概念来叙述中世纪(特别是14-16世纪)的注释法学对罗马法的影响和作用。他指出:“14世纪是评注学派理论工作活跃的世纪,是各种个别法完全纳入罗马法――查士丁尼共同法的时代,同时法律知识试图将法律统一到一种逻辑体系中去。然而,社会的演进和政治权力中心化运动的发展最终改变了法律渊源体系的平衡点”。15世纪以来的法国“法律人文主义的前提条件是认为罗马法在一种法律渊源体系中已失去实践效用,所以只能在欧洲的那些国家法足够丰富和活跃,足以调节大量的问题的地区长久存在下去。”应当说,法律渊源体系这个概念的使用,与当时的法律注释运动、法律编纂以及法学研究异常活跃等因素有千丝万缕的相关性。参见【葡】叶士朋著,吕平义、苏健译:《欧洲法学史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132、142页。

③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了1988年、1993年和1999年的三次必要修改,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明确提出坚持改革开放,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等内容。经过修改的我国宪法,能够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需要。2004年3月对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保障私有财产权、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载入宪法。

国务院有权制定作为法律渊源的行政法规。宪法规定,制定行政法规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且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务院还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授权,进行授权立法。

宪法规定,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目前,倾向性的意见认为政府规章属于中国法律渊源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是,也有意见认为政府规章列入中国法律渊源的法理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①广义地讲,作为中国法律渊源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各级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狭义的)、地方的授权立法、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根据中国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授权法的规定,享有地方立法职权的机关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因特别授权取得立法职权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以及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机关。

在国际上,条约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条约是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国家之间的协定;广义的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在中国,对于作为法律渊源的条约是采取广义解释的,例如中国外交部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把条约、协定、议定书、换文等,都汇编进“条约”中,所有这些文书均属条约范畴,都是中国的法律渊源。

在许多国家,间接法律渊源也被纳入国家的法律渊源体系。间接法律渊源也称为不成文法,是指虽然未经过权威机关制定,但经过权威机关认可和保障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准则,主要包括习惯(法)、判例、法理和政策等。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上,习惯(法)长期以来是排在法律、法规之后的第三大渊源。“在法律、法规和习惯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的效力优于法规;法律和法规的效力又优于习惯”。②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形成以前,所谓法律主要是指习惯法,以后通过判例创立的普通法,仍然是建立在无数个习惯基础之上的。“由于习惯在很大程度上已被纳入了立法性法律与司法性法律,所以习惯在当今文明社会中作为法律渊源的作用已日益缩小。”③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在现行法律渊源中,习惯法较少见,但并非没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做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即国际上共同遵守的习惯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习惯法,……予以保留。”香港的《新界条例》规定,“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对涉及新界土地的任何诉讼,法院有权承认和执行这些土地的中国习惯和习惯权利。”

判例可以在两种意义上理解,一是指诉讼、案件或法院做出的判决;另一是指法院可以援引,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判决和裁定,即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判例与判例法一般是区别使用的,判例主要指诉讼、法院判决,判例法则指构成法律渊源的先例,在法律渊源上表现为直接渊源。而在大陆法系,由于一般不承认判例法的存在,判例仅仅在第一个意义上使用,由此它只是法律的间接渊源。在中国,判例尚不构成法律的直接渊源,不能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直接依据,一般只能作为审判案件的参考。在研究中,对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中国可以而且应当大胆借鉴国外的判例法制度,以弥补中国制定法的不足;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判例法制度不适合中国现行政治制度,中国没有判例法的历史传统,中国法官缺乏判例法方法技术的训练,等等,因此中国不应当采用判例法制度。

法理在中国的法律渊源体系中没有专门的地位,但某些权威法学家的某些解释或者论述对于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商事仲裁中,他们的法学理论有时就成为裁决的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渊源,但是在实践中,政策的法律渊源的地位和作用却是存在的,如“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等,往往具有法律渊源的功能。

作为中国法律体系构成子系统的法律渊源体系,在制度设计上,尚缺乏“位阶”概念,即法律体系中专门用于表述不同法律的效力等级,对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以及同位法之间相互关系给予的

①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将政府规章(包括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规章在法院审判案件时的效力是“参照适用”,与其他法律渊源的效力有明显区别。

②【美】梅利曼著,顾培东、禄正平译:《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52页。

③【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459页。

④参见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563-567页。

等级定位;同时,还缺乏与之相关的违宪审查制度。这就容易从法律渊源上导致中国法律体系的某些抵触、重复和不协调,影响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的协调性。

三、中国法律的构成体系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构成体系主要指由法律的格式和体例所构成的布局合理、结构完整、逻辑严密、搭配得当的表现法律形式的有机整体。法律精神、法律价值和法律原则等是法律体系的内在属性,蕴含着法律的本质、价值和灵魂。法律格式、法律体例、法律文本等是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是法律体系的载体和外在属性,标示着法律内在属性的定性、定向和定量的指向。

(一)法律格式

法律格式主要指法律的布局,它表明一部法律的结构和框架。①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由该国全部现行法律(广义的)组成的,从宪法到每一部具体的法律、法规,都应当符合一定的构成格式,而每个国家、甚至每个法系的法律体系构成,都应当具有相对一致的或者大同小异的格式(模式)。这种要求,主要是文化和传统使然,目的在于使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的主体,能够通过阅读法律文本,在不同程度上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从而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法律格式类似于制定法律的标准化作业,它要求立法机关生产的产品——法律——达到一定的技术指标,符合一定的相对统一的标准。在一些西方国家,对法律格式的主要要求是:

一、预备部分,包括(1)标题全称,(2)序言,(3)法源条款,(4)标题简称,(5)实施条款,(6)法律解释条款,(7)法律适用条款;

二、主要部分,包括(8)实质性规定,(9)实施条款;

三、其他规定部分,包括(10)违反与惩罚,(11)混杂与补充性条款;

四、结尾部分,包括(12)但书规定,(13)过渡条款,(14)废止与修正条款,(15)附图。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教授认为,一个法律应当包括三种独立的条款:(1)解释性条款,它说明法律中所使用的概念。(2)满足性条款(赔偿性条款),它体现意在补偿损失的政策。(3)激励性条款,它体现激励守法行为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政策。②

国外有的立法学专家建议,在构思、安排法律格式时,通常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般规定应当置于特别规定之前;重要条款应当置于次要条款之前;永久性规定应当置于临时性规定之前;关于法律本身事项的规定,应当置于法律全文之末;法律内各项规定的安排,应当力求合乎逻辑的要求。③

1、标题。每一部法律都应当有标题,以反映它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内容。法律的标题应当十分明确,以便于人们正确了解其意,在法律标题中应当避免使用“若干”、“某些”、“几个”等不明确的辞汇。确定法律标题,应当注意以下要求:首先,法律标题应能表明法律的位阶。(关于法律体系的位阶问题,将在本文的后面部分专门论述。)其次,法律标题应能表明法律的性质,包括四类要求:其一,单纯表明法律性质的标题,如土地法、商标法、专利法、银行法、公司法、婚姻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其二,既表明法律性质又表明法律适用范围的标题,如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其三,表明只适用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标题,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师法等;其四,表明该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的标题,如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烟草专卖条例实施细则等。

由于同一主题的法律可能是分开制定的,为了区别起见,可采用下列四种方法拟定标题简称:

(1)在法律、法规标题前加上通过该法的年代。如,英国《1969年人民代表法》。

(2)在同一年代通过的同一名称的法律,可在标题简称中加用序数词。例如,《1986年金融法》、《1986年(第2号)金融法》、《1986年(第3号)金融法》。

(3)法律、法规的范围局限于总标题下的某一特定部分时,可用括号在总标题中将特定部分括出。例如,《1986年道路交通(气垫船)法》,《1986年住宅(贫民区清理)法》,《1986年地方政府(个人行为)法》。在一个法律标题中,不得连续使用上述方法括出几个特定部分。例如,不能草拟这样的标题简称:《1986年海洋渔业(龙虾和蟹)(最小尺寸)(控制)法》。

(4)当本法案是另一法案直接修正的目标时,可把“修正”字眼放入标题简称中。例如,《1986

①参见吴大英、任允正、李林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655页。

②转引自【英】约瑟夫·拉兹著,吴玉章译:《法律体系的概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第72页。

③参见吴大英、任允正、李林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656页以下。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的构成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 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 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 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 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 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 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 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社会法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时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该部分主要包括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各部门法律的具体内容。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它是关于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构成及活动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的法律。主要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机关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以及议事程序等。 2.有关国家结构形式的法律。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门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与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象征及国籍等方面的法律。如《国防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民商法部门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总则》和一些单行民商事法律文件所包含的规范组成。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是民法部门的特别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此行政法规范很难通过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体现出来,而是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行政法律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从原来的民法、行政法中分离出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模糊的交叉地带,因此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曾有过不同观点。 经济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1.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等方面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

我国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2、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分为—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3、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5、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

中国刑事法律体系构成

何谓刑法体系?这是首先应明确的问题。对此,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三大部分组成的体系,是一个以刑法典为核心的庞大的体系;(注: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其他刑事规范组成的;(注:金凯、章道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明教程》,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7页。)再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注: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如何看待这三种观点呢?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应先明确何为概念。所谓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9月修订第3版,第404页。)可见,概念应反映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而刑法体系的本质特征在于“体系”。所谓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注:《辞海》(修订稿)词语分册(上),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00页。)据此,举凡体系都有如下特征:一是由若干事物构成;二是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三是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各事物的简单相加和机械凑合。据此特征来衡量上述有关刑法体系的三种概念,就会发现,第一种观点有两点不足:一是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即以体系来定义刑法体系;二是只是表明了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但没有显示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二种观点除了具有第一种观点的第二点不足外,还没有说明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三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刑法体系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却没有表明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故此,上述三种概念都不准确。 笔者认为,所谓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它有三个特征:第一,刑法体系是由各种刑法渊源构成的。目前,这些渊源即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过系统整理或重新创制按照一定体系集中规定的刑事法律文件;单行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独立于刑法典之外的、规定某一种或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文件;附属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民事、行政、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所包含的修改或补充刑法典的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条款。第二,各种渊源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三,刑法体系是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刑法体系与刑法学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法学体系是指由各种刑法理论而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既依照刑法体系,又不限于刑法体系,而是按照刑法理论的内在联系,照顾到叙述的方便而排列起来的。一国刑法体系的范围一般是本国的全部现行法,而一国刑法学体系的范围却可以包括古今中外一切刑法、刑法思想以及国际刑法、比较刑法等等。 刑法体系与刑法体例不同。“所谓刑法体例,是指刑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即刑法的渊源。”(注: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页。)这实际上只相当于是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的统称,其含义比刑法体系窄得多。 刑法体系与刑法的外部体例也不同。按有关论著的表述,刑法的外部体例是指刑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唐朝的律、令、格、敕、例;现今的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条款,等等。(注:赵国强:《刑事立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257、258页。)而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虽然也是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但它更强调是由这些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新华社发 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国法律体系 外文名称 China legal system 目标 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拼音 zhōng guó fǎ lǜ tǐ xì 目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法律体系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其他法社会法诉讼程序法自然资 源与环 境保护 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编辑本段 中国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 民商介绍编辑本段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法律体系

第八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 1.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C)。 A.英国 B.新西兰 C.德国 D.美国 2.下列哪一个法系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C)。 A.普通法系 B.中华法系 C.大陆法系 D.英美法系 3.法系的分类依据是(B)。 A.法的历史传统 B.法的经济基础 C.法的阶级性质 D.法律学说 4.大陆法系是以(A)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 B.普通法 C.衡平法 D.日尔曼法 5.大陆法系国家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是(C)。 A.法理 B.法院判例 C.制定法 D.习惯法 6.衡平法的形成基础是(D)。 A.议会立法 B.习惯法 C.根据普通法院判例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 D.大陆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判例 7.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是(B)。 A.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完全不相关的概念 B.法制体系包含着法律体系 C.法律体系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法制体系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 D.法制体系组合在法律体系之中

8.以下关于法系的认识中,错误的是(D)。 A.法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在形式上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律制度进行的划分。 B.按照法的历史传统、法的结构和法律渊源的差别,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欧洲的大陆法系和英美的普通法系。 C.按照宗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宗教法系和世俗法系。 D.按照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重要性程度以及法律意识的特点,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以中国、日本、朝鲜代表的“远东法系”或“中华法系”和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西方法系。 9.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比较法总论》中写道:“日本当代的发展使人们逐渐有理由认为现代日本法不再属于远东法而归属于欧洲的法系。日本曾经仿效欧洲大陆的模型颁布实行许多法典,它们对日本的法律现实并没有产生值得重视的影响,这一点是确实的。但是今天看来,日本对成文法规在传统上的轻视即对公开审判的各种形式解决纠纷做法的厌恶已经逐渐减弱了,因此日本法归入远东法就愈来愈可疑了。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当然那里的情况有所不同,即现在可以归入社会主义法系了。”根据以上论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A.法律制度的划分由于时代的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所归属的类别也不同。 B.由于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按一种标准可能属于同一个法律集团的范围,而按照另一种标准又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集团。 C.法系的划分标准应当适用“主体相对性原理”,由于划分标准主体不同,日本和中国的法系归属也就不同。 D.法律制度的划分应结合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历史来源,如日本现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欧洲大陆,故而不应再归属于远东法系。 10.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D)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11.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可称为(C)。 A.法规体系 B.立法体系 C.法律部门 D.法律体系 12.下列诸项中正确的说法是(A)。 A.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性和主导性的部门法 B.特别行政法是指对特别的主体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行政法和行政法规是法律体系中两个不同的部门法 D.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 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着组建和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艰巨任务。根据政权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劳动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令,开启了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是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中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中国现行宪法在保持稳定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及时将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经验、原则和制度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突出成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解决的是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是国家法制的基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 为本词条添加义项名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新华社发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国法律体系 外文名称 China legal system 目标 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拼音 zhōng guó fǎ lǜ tǐ xì 目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编辑本段 中国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 民商介绍编辑本段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8.海商 9.保险 10.票据 11.租赁 3 行政信息编辑本段 1.外交外事 2.民政 3.司法 4.公安 5.人事、公务员制度 6.纪检 7.监察 8.档案 9.民族事务 10.宗教 11.侨务 12.港澳事务 13.台湾事务 14.教育 15.科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具体国情和发展道路不同,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各国的法律体系必然具有不同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本质,由这个国家的法律确立的社会制度的本质所决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必然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制定哪些法律,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规定,都坚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中国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进。一方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内在要求,是在深入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妥善处理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既反映和肯定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做法,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发展预留了空间。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如何构成,一般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政治制度和立法体制等因素。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这一基本国情相适应,中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结构特征,这既反映了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逻辑,也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与其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这些法律规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陈斯喜 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郑重宣布:“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不同,各国的法律体系各具特点。马克思曾深刻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不是立法者们凭空创造出来的,也不是从其他国家照抄照搬过来的,而是扎根于中国自己的土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生长起来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和时代精神。 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哪些特征呢?对此,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总结和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自觉建构的成文法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有规划有计划地从无到有建构起来的、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准确把握党的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自觉、理性的活动成果,不是盲目的自然而然形成的。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即宣布废除旧中国的《六法全书》。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这一宣告。上述宣告,一方面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提出了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的任务。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即着手建设新中国的法律体系。1954年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法律体系建设的全面展开。但后来由于民主法制建设遭受挫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完全陷入无法无天状态,立法工作完全停止,法律体系建设也就无从谈起。我国集中精力致力于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工作,是始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强调恢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提出,体现我们党执政规律的深刻认真和执政理念的升华。同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既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简答论述题)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简单题及答案汇总 1.什么是制度?什么是政治制度? 制度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体系,是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反映和体现。(2分)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制度指的是一个社会为确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约束规则,(2分)狭义的制度指的就是正式约束及其结构化的形式,特别是社会组织机构及其所遵循的规则。(2分) 按照传统的看法,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2分)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2分) 2.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少1项扣1分) 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有哪些特色? 第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2分) 第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2分) 第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分) 第四,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2分) 第五,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能够实现自身的改革和完善。(2分) 4.何谓“依法治国”?如何“依法治国”?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 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实行法治。(4分)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分)依法治国突出表现在依法行政方面。(2分)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必须以司法公正为目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2分)。 5.电子政务有哪些优点? 第一,电子政务可以实现信息、资源和组织的高度整合(2分) 第二,电子政务具有良好的交互性。(2分) 第三,电子政务可以促进政务公开。(2分) 第四,电子政务可以提高行政效率。(2分) 第五,电子政务有利于提高政治参与的水平。(2分) 10.什么是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和管理的职能,按照一定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4分) 具体内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6分) 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 1. 民主集中制原则 2.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3. 群众路线的原则

当代中国政治体制

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 1、中国共产党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2、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最本质的体现,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织原则。 3、人民民主管理原则。社会主义中国的主权原则变现为人民民主管理原则。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 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支持基础群众自治。 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法制原则要求健全国家法律体系,把政治体制的运行纳入法制轨道,健全政治体系中的监 督体系。 当代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1、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或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所表明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占统治地位, 哪个阶级居于被统治地位。不同阶级的专政形成不同性质的国体。 2、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它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同无产阶级专政在精神实质与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人民民主专政要有坚强而广泛的统一战线做保证,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 3、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治意志,必然选择和采取一定形式组织总自己的政权机关,从而 形成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间不同的权力关系。议行合一 4、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 本主义制度。 政治体制构成要素政党9 人民代表大会5 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代表,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人们为了一定的公共目的,自愿结合而成的有组织的表达利益要求的非政府组织。参政议政政府助手经济参与维护成员利益提供服务 中国共产党的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大的政党,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唯一的执政党,在中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的、独立负责的、协调一致的工作;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必须按照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与西方执政党的区别: 1、从政治权力结构的横向关系看。中国共产党执政是掌握了全部的国家权力,而西方国家的执政只是掌握了国家 的行政权和部分立法权。 2、从政治权力结构的纵向关系看。中国共产党执政是指掌握了从国家的整体到部分的全部国家权力。而在西方典 型政治体制下,国家的执政党只是掌握了中央或联邦整体的行政权力组织了中央或联邦政府。 3、从执掌国家权力的方式看。中国共产党有条件在国家生活的个个方面进行比较直接的领导,而西方国家,执政 党对对国家生活各个方面的领导,主要是以各种间接方式进行的。 4、从对执政党地位合法性的理解及相关政治措施的采取角度看。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是通过长期艰苦的武装斗争 取得的,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而西方一般按照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强调执政党的竞争性。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 1、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反映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 上下级关系,民主集中制对于中国共产党有重要意义,首先,民主集中制能够提高党的战斗力;其次,民主集中制能够保证中国共产党的思想统一;最后,民主集中制能够实现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从而为党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创造不同的政治居民提供了可能性。 2、基本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组织2领导机关由投票产生3最高领导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4上级要听取群众意见5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结合6禁止个人崇拜 政府职能结构的调整: 问题:决策与执行不分:1决策与执行质量下降2部门利益倾向3引发官僚机构的膨胀 对策:决策与执行分开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分开:1职能分开2机构分立注意问题:分清对象2规则建设 首先,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与执行的质量;其次,决策与执行分开,实际上也是裁判员和运动员分开,从而能有效的切断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有助于克服部门利益的弊端。再次,决策与执行分开,有助于解构官僚制,推动组织解构扁平化、网络化发展。最后,决策与执行分开,不仅有助于政府机构精简,还有助于政府职能社会化。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包含7个法律部门共239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中国网2011年3月10日讯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今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将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在回答记者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时,徐显明表示,法律体系有着丰富的内容。我们先看其表现形式,中国的法律体系就最高效力来说处在统帅地位上的是宪法。比方说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像什么?就像一棵大树,宪法就像树干,在树干上有七条主枝,也就是七个法律部门。在主枝上面有很多旁枝和叶子,这就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这个树上挂满了累累的果子,每一个果子都代表着一个国家的一项制度,这样一个比喻可能就把法律体系说清楚了。 “这七条主枝是什么?也就是我们讲的七个法律部门。”徐显明说。 第一个法律部门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法相关法部门。比如,人大代表通过什么法产生呢?是通过选举法产生。中央国家机关都有一部组织法,没有组织法就难以产生这样的国家机关。要维护我国的领土完整,大家可能还记得2005年我们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这样的法律都属于宪法相关法。 第二个部门数量比较大,几乎和每一个公民直接发生联系,即民法商法部门,有时候也叫民事和商事法律部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合同、债务,像大家关心的所有权等等。这部分法律在法律体系当中有七、八十件之多。 第三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叫做行政法部门,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监察。总之与国家行使行政权有关的各类法律,比如管理军事、外交、教育等等,这类法律都归于行政法部门。 第四类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叫做经济法部门,最主要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对土地、货币、税收等进行管理的法律,这些领域的法律都归于经济法。 第五类与民生有关的法律部门,叫做社会法。现代国家和古代国家最大的区别是现代国家必须提供公共产品,这个公共产品和每个人都有关系,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社会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社会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包括三部分:第一,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指国家关于立法主体的组织系统、立法权限的划分和行使制度。有的认为立法体制就是立法体系,有的还认为立法体制即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我认为立法体系这样的概念不够准确。“体系”一词与“体制”一词不同。汉语中的“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系统)。而“体制”是指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组织制度。所以使用立法体制概念比较适合。至于把立法体制等同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更是不合适,应把二者区分开来使用。我国的立法体制就是“一元两级多层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62条和67条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15项,其中立法权4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21项,其中立法权8项。这就是一元的含义。两级包括中央一级立法和地方一级立法。在国家行政结构上,分中央与地方,中央领导地方,地方服从中央,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立法体制上的表现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和政府的政治地位高,处于领导地位。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立、改、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立法体制的多层次表现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从中央到地方宝塔式的设置,层次清楚,权限明确,相应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为梯级的。第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这里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而构成的体系。如,制定法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约等就是民法法系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中国从古到今都是制定法的传统,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的形式体系是以宪法(含修正案)为根本大法,相配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军事规章)、国际条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范围上应包括一切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机关或行政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阶位不同、效力不同的具有法律形式渊源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第三,部门法体系。部门法体系又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即部门法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以为不能把部门法体系等同于法律体系,这样从概念上到内涵上都会给人们造成思想混乱。因为人们对法律概念的认识不统一,多元复杂,法律的分门别类派流众多,于是把一国部门法体系等同于含义广泛复杂的法律体系,或是用难于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