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操作指引》-CFEC

《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操作指引》-CFEC

《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操作指引》-CFEC
《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操作指引》-CFEC

全国商业保理行业推荐性行业规范

《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发布单位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

编写单位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悦达保理研究院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7年3月

《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规范我国商业保理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操作风险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保理行业的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以供各商业保理公司在业务操作时参考执行。

第二条目的

本指引旨在帮助商业保理公司从业人员更好理解保理业务操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从业务流程角度及时发现并规避操作风险;推进商业保理公司建立流程化的操作体系,更好构建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统一制度文本;为保理行业从业人员提供业务操作提供指引,降低行业系统性风险;积累行业经验,为日后行业协议建立行业统一标准,有权机关构建相关制度法规提供参考。

第三条声明

本指引系商业保理公司经营保理业务时,为规避业务风险,提高业务操作效率及准确性,结合国内保理业务的司法实践以及课题组成员的实务经验而做出的一般性提示或操作指引。本指引所称的“业务操作风险”是指在商业保理业务中因公司人员、系统、流程及外部事件等因素导致商业保理公司资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本指引从商业保理各个业务操作环节出发,分别论述其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以供国内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时参考。当然,本指引虽以操作风险为主,同样涉及到保理业务中的其他风险,例如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旨在便于使用人员在开展保理业务过程中及时借鉴与应用。

第四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为有效防范保理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立风控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将操作风险管理纳入企业战略规划的范畴。风险管理委员会应负责制定完备的《商业保理公司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由风控管理部门监督公司人员严格按照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进行业务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风险管理情况。

第二章商业保理业务概述

第五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贸易、服务或者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如下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服务的综合性商贸服务:

(一)应收账款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融资服务。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四)信用风险担保:商业保理公司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信用风险担保服务。

第六条商业保理业务分类

根据商业保理业务合同的不同约定,可以将商业保理业务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债权人与债务人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多项或单项功能综合性商贸服务,但商业保理公司不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

险。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商业保理公司均有权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进行追索,要求债权人退还商业保理公司已经支付的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欠付利息和管理费等。并在债权人付清全部款项后,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债权人。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根据债权人申请,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债权人与债务人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的综合性商贸服务。商业保理公司将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风险额度,并且在信用风险额度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发生信用风险后,商业保理公司在核定的信用风险额度范围内无权向债权人进行追索。但是,若是发生信用风险以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纠纷),商业保理公司仍有权向债权人进行追索。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又称“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明保理(公开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后,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立即通知债务人的保理业务。

暗保理(隐蔽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后,债权人暂时不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仅在约定事由出现或者商业保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债权人或商业保理公司再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送达给债务人。

第七条业务流程

商业保理公司一般业务流程如下:

第三章保理业务合格应收账款

第八条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范围

可以叙做商业保理的应收账款债权包括:

1.因有名合同产生的债权,包括买卖,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动产或不动产出租产生的债权等;

2.因各类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3.各项可以转让的退税应收债权;

4.道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由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

6.其它当事人未禁止转让与法律未禁止转让的债权。

第九条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限制规定

以下情形下的应收账款风险较大,原则上不建议办理保理业务:

1.依法依约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可能导致基础交易合同无效的应收账款;

3.金额难以确认的应收账款;

4.约定附生效条件解除权或任意解除权的应收账款;

5.保证金、定金的应收账款;

6.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账款;

7.已被转让或用于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

8.可由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

9.已到期或逾期的应收账款;

10.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申请人所享有的应收账款;

11.基础交易合同为寄售合同等付款条件依赖于第三人行为的应收账款;

12.可能存在其他权利、数量、质量等多方面瑕疵的应收账款。

第十条保理业务项下合格应收账款的基本要求:

1.应收账款基于合法真实的基础交易产生;

2.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可以转让且应当全部转让;

3.无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4.应收账款债权无权利瑕疵,无权属不清,无负担担保,保理申请人须对应收账款债权享有完整、独立、自由的处分权限;

5.应收账款有明确的或可推断出的到期日,若没有,应由基础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可接受的预计到期日;

6.基础交易合同须具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罚则和违约救济条款。

第四章商业保理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第十一条尽职调查概述

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商业保理公司为确保交易安全、降低业务

风险,指派公司调查人员按专业的执业标准和职业操守,对标的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及其相互间的交易活动等进行全面、细致调查并出具调查分析报告的过程。

第十二条商业保理尽职调查的一般原则

尽职调查人员应根据公司开展的业务类型,判断和识别不同类型保理业务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对债务人、债权人的资信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有针对性和侧重点的尽职调查活动。

第十三条商业保理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在参见本指引的基础上,结合具体保理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尽职调查分析报告一般应包括债务人分析、债权人分析、行业分析、标的应收账款分析、应收账款风险分析、担保措施分析及尽职调查结论等内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理业务有别于其他融资业务,保理业务以受让应收账款为核心,保理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债务人的到期付款,而非保理融资申请人的还款。因此,在保理业务的尽职调查中,应更加侧重于应收账款本身的尽调;在交易主体尽调中,应更加侧重对于债务人的尽调。

第十四条企业分析

(一)企业分析包括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分析。

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基础交易合同之买方、接受服务方、或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付款义务方。

应收账款债权人是指基础交易合同之卖方、服务提供方、或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债权方。

保理是一种信用替代机制,保理业务尽职调查中应当重点分析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并根据债务人数量采用不同的尽职调查方式。当债务人数量较少时,可以逐个对每一债务人进行统一标准的尽职调查;当债务人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尽职调查人员可以参照大数法则,着重对应收账款所占比例较高、账期较长、风险较大的债务人进行重点调查。

(二)企业分析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及影响力;

3.企业的治理结构;

4.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

5.企业运营情况介绍;

6.企业上下游产业链介绍;

7.企业信用状况;

8.企业财务分析;

9.报表往来科目明细;

10.企业综合评价。

(三)企业基本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设立情况

2.历史沿革

3.股东出资情况

4.主要股东介绍

5.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6.重大重组情况

7.关联公司情况

(四)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及影响力

通过查阅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行业统计数据,实地走访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会谈等方式,着重了解企业所属行业的性质、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的种类、数量、市场份额、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商情况、企业开展业务的活动范围及总体布局、企业与上下游产业的合作情况、企业规模、企业拥有的资源及核心竞争能力、企业在行业内的排名等情况。

(五)企业的治理结构

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制度文件、要求企业提供内部机构图、向管理人员询问等方式了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判断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行的有效程度,判断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运行的影响等情况。

(六)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

通过查阅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资料,分别与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人员)就公司现状、发展前景等方面问题进行交谈,了解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职业经历、行为操守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情况。通过咨询主管机构、中介机构和企业员工谈话等方法,调查了解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诚信行为,是否存在受到处罚和对曾任职的破产企业负个人责任的情况。

通过查阅企业员工名册、劳务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等资料、与企业员工谈话等方法,了解企业员工的年龄、专业、学历、职称等结构分布情况及近年来的变化情况,调查企业在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企业运营情况介绍

结合企业的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实地考察其产、供、销系统,调查分析企业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调查分析其对产供销系统和下属公司的控制情况。

通过与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或由企业出具企业近三年运营情况说明、税务登记证明、完税凭证、缴纳社保的凭证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了解企业近三年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对外投资、重大资产构建等情况;核查企业销售额和营业利润增减变化、股东分红等情况;了解企业纳税及缴纳社保的情况;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被工商行政、税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的情况;了解企业未来经营目标和长远发展规划。

(八)企业上下游产业链介绍

通过查询企业交易记录、与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确定对目标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主要上游企业,重点了解上游企业向目标企业供应的产品种类、交易价格及其波动程度、采购规模、采购策略、付款方式及期限、历史交易合同履行及纠纷解决等情况。

通过查询企业交易记录、与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确定对目标企业销售有重大影响的主要下游企业,着重了解企业向下游企业销售的产品种

类、销售价格及其波动程度、销售规模、销售策略、收款方式及期限、历史交易合同履行及纠纷解决等情况。

(九)企业信用状况

尽职调查人员应查阅企业完税凭证、工商登记及相关资料、银行单据、保险凭证、贷款合同及供销合同和客户服务合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记录和处罚文件等,调查企业是否按期缴纳相关税费、历史交易及合同履约情况,关注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评价企业的商业信用水平。

尽职调查人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查询被调查企业信用情况,获取《企业信用报告》,着重关注企业信贷余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尽职调查人员应取得企业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借款合同、对外担保合同等合同文本,了解企业重大借款及对外提供担保情况。

尽职调查人员应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了解企业历史诉讼情况及被执行情况。同时向企业法务部门或相关管理人员了解企业正在进行的诉讼情况。

尽职调查人员可通过登录“保理行业信用信息交换系统”(亦称“黑名单系统”)查询企业信用情况,该系统是全国唯一一个以保理行业信用信息为特色的征信系统,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研发。“黑名单”系统自2015年8月6日上线来,已收集了1,205,665条黑名单数据(截止至2016年11月14日),未来还将与商务部商业保理行业监管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进行数据交换。

(十)企业财务分析

企业财务分析一般应当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为基础,对企业进行资产分析、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分析、利润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重点关注企业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

企业财务分析不仅需关注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是否相匹配,还需关注会计信息与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是否相匹配,特别是应将财务分析与企业所在行业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关注企业的业务发展、业务管理状况,了解企业业务的实际操作程序、相关经营部门的经营业绩,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总体评价。

(十一)报表往来科目明细

尽职调查人员应根据财务报告等会计信息,结合企业业务合同,提供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科目的重大交易明细。

(十二)企业综合评价

通过对目标企业上述多方面的深入分析,尽职调查人员应从企业运营能力、资本实力、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对被调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为公司向标的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融资或向为债务人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行业分析

(一)行业分析应当包括:行业基本情况介绍、行业竞争状况、上下游产业情况等。

(二)行业基本情况介绍

通过与目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人员谈话,了解企业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购原材料的种类、数量及主要供应商,企业产品的种类、性能、用途,产品应用的领域、采购的主要客户、同业竞争对手、行业发展阶段、行业利润水平、未来发展趋势等;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该行业发生诉讼纠纷的总体情况,行业整体资金运转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行业系统性风险,有无政策性风险。

(三)行业竞争状况

通过与企业管理者、行业协会、企业客户进行谈话,查阅相关统计数据等方式,了解目标企业在行业中市场份额、销售量排名及其在行业中地位和影响力,了解企业目前及将来主要竞争对手数量、规模、产品竞争力、市场份额、运营策略等相关情况。通过了解企业目前所拥有资源及存在的核心竞争能力,分析企业未来发展的前景。

(四)上下游产业的情况

调查人员应调查企业所在行业上下游产业间的整合情况、采购与销售的交易模式、行业交易习惯和期限、常见销售退回情况、一般纠纷解决方式等情况。第十六条标的应收账款分析

应收账款是商业保理公司开展融资性保理业务的基础性资产,尽职调查人员应着重对受让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可转让性、权利的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

(一)商业保理公司所受让的应收账款应当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签订贸易、服务或其他基础交易合同而形成的,处于正常付款期限内的应收账款。商业保理公司不应受让已逾期的应收账款为债权人提供保理融资。

(二)为防控保理业务风险,确保公司合规经营,以下类型的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建议作为商业保理公司受让的目标应收账款:

1.债权依法依约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可能导致基础交易合同无效的应收账款;

3.金额难以确认的应收账款

4.约定附生效条件解除权或单方解除权的应收账款;

5.保证金、定金的应收账款;

6.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账款;

7.已经被转让或用于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

8.可由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

9.已到期或逾期的应收账款;

10.申请人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后,欲转让的任何应收账款;

11.基础交易合同为寄售合同等是否回款完全依赖于第三人行为的应收账款;

12.可能存在其他回款障碍的应收账款。

(三)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1.尽职调查人员应取得标的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文本原件、送货清单、物流单据、验收单据、发票等材料。尽职调查人员首先应通过印章、笔迹的比对,分别向债务人和债权人询问交易细节等方法,判断所取得的上述材料是否是真实的,确保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存在伪造材料的情况。

2.尽职调查人员应仔细审阅基础交易合同文本,对货物(服务)种类、价格、数量,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进行审核,判断该合同约定是否符合行业、地区或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一贯的交易习惯。尽职调查人员应对异常的交易条件进行重点调查,以防债务人和债权人串通,以不实交易骗取保理融资。

3.在确定上述材料均为真实,且符合行业惯例、债务人和债权人交易习惯

的基础上,尽职调查人员应仔细核对送货清单、验收单等单据所载内容是否与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相一致;核查发票金额、发货清单记载金额及合同约定金额三者是否相符,能否相互印证。

(四)应收账款的合法有效性

1.商业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尽职调查人员应调查债务人和债权人是否具有民商事主体资格,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债务人和债权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确定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侵犯其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可变更可撤销等效力瑕疵的情况。

2.尽职调查人员还应调查债权人是否已经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其全部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确定应收账款债权已经实际形成。商业保理公司可受让债权人享有的现在或未来的应收账款,但未来应收账款具有不确定性,商业保理公司应谨慎对待。

(五)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

尽职调查人员应审查合同文本是否存在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调查标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抵销的情况;有无中间分销商、代销商对该应收账款提出权利主张。防止商业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后,无法直接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履行债务的主张。

(六)应收账款权利的完整性

1.商业保理公司应确保债权人对标的应收账款享有全部的所有权,且有权自主处分该笔应收账款。除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并在发票上列明的销售折让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应收账款减少的情况,如债务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以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扣减等。

2.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应享有与债权人针对该应收账款同等的权利,包括: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再转让权等。

3.尽职调查人员应获取证明债权人享有该应收账款债权的全部权利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交易合同、物流单据、验收清单等。

4.尽职调查人员应取得经债务人和债权人确认的应收账款确认函,调查债

务人和债权人是否对合同履行,应收账款金额存在争议,并了解债务人的付款意愿。

5.尽职调查人员应通过向企业询问及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登网”查询的方式调查债权人是否存在已将标的应收账款转让他人或为第三人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况。

第十七条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分析

(一)债务人和债权人交易记录

尽职调查人员应通过调查债务人和债权人是否有历史交易记录、历史付款情况、诉讼情况、被强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分析、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等途径判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信用风险。

1.债务人和债权人有交易记录的,尽职调查人员至少应获取债务人和债权人最近一年历史交易的相关材料,包括合同文本、送货清单、物流单据、验收清单、发票、付款凭证等。

(1)尽职调查人员应查询债务人和债权人首次交易时间、交易频率、累计交易金额,交货方式、付款期限等内容,从而掌握双方之间的合作历史、交易习惯、合作水平等。

(2)尽职调查人员应调查过去一年债务人和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发货、付款的整体履约情况,债务人是否均按发票金额按期支付货款,有无违约情况发生;应取得债务人向债权人退货的情况记录,对应收账款的退货比例进行计算和评估;了解双方是否发生过重大争议或重大诉讼纠纷的情况。

(3)尽职调查人员应查询债务人和债权人是否为关联企业、双方的交易是否为关联交易;如存在关联交易,该交易是否得到充分授权,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债务人和债权人有无虚假交易的记录。

(4)尽职调查人员应对历史交易资料进行抽查,重点对大金额交易项目进行核查。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审核发货单所载客户名称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所载名称一致,送货地址是否为合同约定的地址,货物签收人是否为合同指定签收人或是否经过有效授权;付款凭证所载付款金额与合同金额、发票金额是否相符。

(5)尽职调查人员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分析,综合判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商

业合作水平,历史交易履约质量,进而评估债权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及债务人不按期付款的信用风险程度。

2.债务人和债权人尚无历史交易记录的,尽职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调查债权人与其他债务人签订销售合同的履约情况,及债务人向其他交易对手付款的情况来判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信用状况。

(二)争议情况调查

尽职调查人员应通过向债务人和债权人相关负责人员询问,了解双方是否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重大争议的情况;如存在重大争议或重大诉讼,尽职调查人员应调查导致该争议或诉讼的原因、可能对标的应收账款产生的影响以及该争议或诉讼可能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偿债能力造成的影响。

尽职调查人员可以登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以债务人或债权人为当事人的相关裁判文书,了解其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及最终处理结果,从而判断债务人和债权人交易可能发生纠纷的主要风险点。

(三)尽职调查人员应关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总额占债权人全部应收账款及收入总额的比例,且该比例是否保持基本稳定。如该比例出现重大波动,尽职调查人员应查明导致该变化的具体原因,以防债务人和债权人发生虚假交易,导致风险。

(四)尽职调查人员应取得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企业信用报告》,掌握债务人和债权人贷款、还款及违约的情况;如债务人和债权人存在逾期贷款尚未归还或存在逾期还款记录的,则表明该企业具有很高的信用风险。

(五)尽职调查人员应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债务人和债权人是否存在被执行的案件信息,评估该案件执行可能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登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尽职调查人员应取得债务人和债权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信息,通过财务分析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进行评估,进而判断企业的信用风险状况。

第十八条担保措施分析

(一)保理业务中的风险缓释措施主要包括抵押、质押及保证等。

(二)尽职调查人员应取得抵押物的权属证明、质押物的权利证明,确保抵押物、质押物上不存在其他权利负担,抵押人和出质人对抵押物、质押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利,并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进行判断。

担保物权的设立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设立条件,须登记生效的,应办理登记手续;须交付生效的,应办理交付手续。

(三)保证人为债权人到期回购尚未清偿部分应收账款或为债务人到期清偿全部标的应收账款等事项提供保证的,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对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营运情况、资金状况、财务状况、诉讼记录、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尽职调查结论

(一)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调查和分析,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就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所处行业发展情况及系统风险,标的应收账款真实性、风险缓释措施的充分性、保理项目的风险性等方面做出总结。

(二)尽职调查人员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公司受让标的应收账款并提供融资或信用风险担保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进而提出保理项目具体操作方案。具体操作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标的应收账款金额、通知方式、结算方式、融资金额或信用风险担保额度、融资期限或担保期限、风险缓释措施、保理相关费率及收取方式等。

(三)尽职调查报告和保理项目操作方案,应由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部门提交风控管理部门审核;经风控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或相关授权人员批准;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获准的操作方案开展保理业务。

第五章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及通知指引

第二十条应收账款转让

(一)尽职调查结束后,商业保理公司同意叙作保理业务的,尽职调查人员应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交付债权凭证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发

票原件、送货单、签收单、验收证明、结算单据以及其他履行基础交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以防在保理业务逾期后的诉讼阶段产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上述材料除因履行基础交易原因无法提交原件的情况外,其余所有材料应严格要求保理申请人提交原件,由商业保理公司妥善保存原件。针对无法提交原件的材料,应要求提供盖有保理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资料原件不仅可以防范保理申请人信用风险,在证据效力上也远远高于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若保理申请人与债务人存在历史交易记录的,应要求保理申请人提供一份历史交易合同原件及履行历史交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单据证明原件,并交由商业保理公司保存。该套材料有利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历史交易习惯、印章真伪、印章效力等内容,在保理业务结束后,应退还保理申请人。

(四)商业保理公司在收齐上述文件材料后,应向保理申请人出具经盖公章的文件清单,详细列明保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名称、页数、是否原件、是否完整、备注等内容。文件清单有助于保理业务结束后各方材料的返还。

第二十一条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概述

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应收账款转让。从法律性质上说,应收账款属于一种债权,适用合同法第80条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即债权转让只有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方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对原债权人而言,《保理合同》成立,应收账款转让即对其发生效力。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是指商业保理公司在受让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后,要求原应收账款债权人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转让应收账款的特定化

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应当将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的基本信息予以详细记载,且必须达到足以使该笔应收账款特定化的要求。一般而言,完整的应收账款描述应当具备应收账款转让受让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收账款对应基础交易合同、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回款渠道、应收账款到期日等要件。在满足应收账款确定性的前提下,商业保理公司可以根据具体的业务形式确认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记载信息。

第二十三条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的意思表示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明确要求债权人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中记载应收账款转让的意思表示。单纯约定变更回款账户等监管措施而不明确表示应收账款发生转让的,并不发生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转让通知注意审查原合同管辖条款

若基础交易合同中有关纠纷解决及管辖的条款和《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及时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征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同意,对基础交易合同中纠纷解决和管辖条款进行变更,使之与《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纠纷及管辖条款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转让通知方式的选择

(一)商业保理公司与债权人在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后,应以共同名义或债权人名义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书面通知有关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形式可选择快递(EMS为宜)、挂号信、公证送达、债务人盖章确认等方式。

(二)以快递寄出的,应注意快递面单的填写,如收件人应写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联系人,不宜填写无授权的公司员工姓名;快递内容选项应明确写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寄出后应留存快递寄出联、签收联、打印快递投递流程单等妥善保管。

(三)公证送达分为公证寄出与公证到达,因公证到达要求过于苛刻,目前业内普遍采用的公证送达方式为公证寄出。在办理公证寄出时,应填写完备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并提交公证处核验。在寄送快递时,应注意快递面单的填写。

(四)以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送达,应当在保理业务合同中提前进行约定,有关约定条款应当明确载明收寄邮箱的地址和管理人,以到达对方邮箱服务器视为完成送达。以其他邮箱进行通知送达的,不发生送达效力。

(五)商业保理公司要求以债务人盖章确认方式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防范相关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操作中应核验盖章人身份信息、授权证明、印章真实性。建议对盖章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在确权后再次发送快递,进行补充通知。

第六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操作指引

第二十六条应收账款转让应及时进行登记

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公司应及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设立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登网)对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可以提高应收账款的公示范围,便于为其他商业保理公司或其他类型主体查询该笔应收账款的基本情况提供帮助,降低发生同笔应收账款多次转让给不同主体,有关应收账款并不存在等风险。

第二十七条特定类型应收账款转让的特殊程序

针对政府PPP平台等特定类型的应收账款,商业保理公司在受让该类型应收账款时,应当及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根据文件需要,履行必要的登记和审批条款。

第二十八条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不具备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因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赋予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特殊法律效力,故商业保理公司将有关应收账款转让事实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设立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登网)上登记的,并不免除商业保理公司及应收账款原债权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应收账款转让公证

为提高应收账款转让效力,商业保理公司聘用公证部门人员对应收账款转让进行公证的,应当注意审查有关公证人员资质情况。根据《公证法》相关规定,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应收账款转让公证应当以至少两名公证人员在场,现场进行公证,证明有关应收账款已经实质发生转让,债务人已经收到有关《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单纯寄送应收账款行为进行公证的,并不能说明债务人已经收到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不发生应收账款转让公证效力。

第七章商业保理回款管理操作指引

第三十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直接回款为原则

保理业务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借贷关系。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债务人到期支付应收账款,而非债权人直接归还保理融资款。所谓直接回款,是指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到期后将款项支付至商业保理公司指定的应收账款回款专户(即“保理专户”)。直接回款对应的是间接回款,是指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到期后将款项支付至保理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包括原债权人名下的其他账户,或者通过商票、支票、银票等方式支付的情况。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直接回款作为商业保理业务操作的一般原则,防范出现间接回款。

第三十一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注重防范间接付款风险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对间接付款的回款情况进行特别约定,明确在《保理业务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中约定保理专户作为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凡以任何方式将相关应收账款回款到保理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均视为合同违约行为,商业保理公司有权向保理申请人进行追索,并且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若债务人在已经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情况下间接付款的,则商业保理公司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要求其向商业保理公司履行应收账款项下付款义务。

第三十二条应对间接回款的主要方式

债务人已经发生间接付款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及时要求有关当事人将相应款项移转到保理专户之中,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结合具体间接回款及保理业务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应收账款回款方式:

1.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已经送达债务人的,商业保理公司有权要求债务人向商业保理公司履行应收账款项下付款义务。

2.债权转让通知没有送达债务人的,商业保理公司有权要求债权人立即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将间接回款款项支付给商业保理公司,并且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债权人负有回购义务的,商业保理公司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保理融资本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