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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普刑初字第65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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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普刑初字第65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普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储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宣城市,

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民组XX 号;因本案于201X年11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X]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1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

人储某某在本市某某路XXXX弄XX支弄小区内,因琐事与同事发生纠纷,上海

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钱某某接“110”指令到现场处理。民警钱某某欲将面部有伤的被告人储某某的同事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遭到被告人储某某暴力抗

拒执法,被告人储某某用手推打钱某某面部,并从背后将钱某某推倒在地。经

司法鉴定,钱某某头面部皮肤挫伤,唇粘膜破损,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证人符某某、程某、符某某、施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

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

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储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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