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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课稿

婚姻法讲课稿
婚姻法讲课稿

婚姻法讲义

一、从婚姻的社会性及和谐婚姻的构建谈起

社会学通说认为: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通俗的认为,婚姻是指男女经过正式礼仪而形成的夫妇关系。《白虎通》上说:“婚者谓婚时行礼故曰婚,姻者妇人因夫故曰姻”。可见,婚姻不仅仅表现为人的两性关系的生物性,更重要的在于它的社会性,即婚姻是一种社会行为,并且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着。家庭是人类自身生产的社会单位,家庭由于婚姻而产生,是初级的社会群体,家庭在为其成员个体提供了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的同时,又是社会生活的构成细胞。家庭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下,它的性质、结构、功能等会有所不同。但是有共同的地方就是:婚姻产生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无数的细胞构成社会。婚姻是两性关系,外加三个因素,一个是性,一个是爱情,一个是婚姻。性追求的是快乐,爱情追求的是理想,婚姻讲的又是现实,所以这三个东西实际上老是发生冲突。性别是大自然的一个最巧妙的发明,但是,婚姻是人类的一个最笨拙的发明,婚姻的困难就在于要把这三个不同的东西把它统一起来,这确实是挺难的事情。自从人类发明了婚姻这部机器以后,它老是出毛病,我们一直在试图调试它,修理它,为此伤透了脑筋,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足于发明一部更高明的机器,能够足以应付得了大自然那个最巧妙的发明。

如果仅仅从宏观上(社会治理上)来考虑,我们要如何才能对婚姻关系进行有效调整,促进和谐婚姻,构建和谐婚姻呢?

首先,需要从必要性上来认识。和谐社会与婚姻家庭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婚姻家庭这个社会细胞的健康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机体的健康状况。司马光说过:“要治国、先治家”,流传深远的“家和万事兴”等观点都充分说明社会与婚姻家庭的密切关系。所以说,家庭是社会关系的最基本形式,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是反映社会面貌的一个缩影,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影响家庭、家庭影响社区、社区影响国家、国家影响世界,这是一条无法否定的规律,从正面和方面都是如此。所以,就我们当前所处的改革转型时期来看,

对婚姻关系进行有效调整,促进社会和谐是十分必要而又紧迫的以一件时期。

其次从解决问题的措施上来认识。要构建和谐婚姻关系,我们不能又仅仅限于法律手段,而是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手段,注重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道德性,把德治与法治的手段有机的结合起来。我们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家庭是一个伦理的实体,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部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重要法律,它所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的最低要求,道德在调整法律未能规范的婚姻关系上尤其独到的地方,它可以教化人的内心、净化人的灵魂,这是法律难以企及的。为此,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道德和法律缺一不可,只有在约之以法的同时束之以德,才会使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更加和谐美好,社会更加文明进步。此外,从经济分析角度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一种“奢侈品”,道德却是“物美价廉”。法律的运行,即法治的实现,是有成本的,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再到守法,每个环节的成本都不可小视。看似简单的一个制度设计,无形之中会增加多少行为的负担、交易的约束和执法司法的配套,这笔账很难精确算出来,但绝对不是一个小数字。因此,对于法律这种“奢侈品”,只能把有限的资源只有花在刀刃上,但道德感化人心的成本肯定要比约束行为的代价小得多,确实“物美价廉”,如果可以用廉价的方式实现治理的目标,我们又何乐而不为,这样就可以把有限的法律运行资源配臵在更加需要的地方。比较法律与道德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长处短处,我只是想说明,任何社会的治理模式都是多元的,单一的治理模式不仅弊端丛生,而且发挥不了最佳的治理效果。法治社会已经成为发展的主流,但同时我们也要关注道德建设,推动道德治理。二者之间的关系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只有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促进婚姻和谐,社会和谐。

二、从婚姻的法律定义谈起

(一)婚姻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什么是婚姻?法国作家泰斯对家庭生活有过风趣的概括:互相研究了三周,相爱了三个月,争吵了三年,彼此忍耐了三十年,然后,

轮到孩子们来重复同样的事情,这就叫婚姻。伯特兰·罗素在其《婚姻与道德》一书中认为:“家庭虽然有生物学上的起源,然而在文明社会里,他却是法律制定的产物。”在法律学界公认的婚姻定义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合法性等特征。具体说来就是:

1、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正如《礼记。昏义》所言:“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只有异性缔结婚姻才能实现这目的。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上的含义。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对同性恋的认识和态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同性恋在西方许多国家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同性恋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少数国家甚至允许同性恋者结婚。比如丹麦1990年5月通过、199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一项法律明确规定了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根据这项法律,丹麦国内的同性恋者可以去婚姻注册处注册结婚,享有法律赋予异性夫妇的地位,同性恋双方和异性恋夫妇一样在房屋、税务、继承遗产、分居、离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虽然同性恋现象在我国也客观存在,但是在“同性婚姻”这个问题上我国法律是持否定态度的。

2、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敬互爱。是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是婚姻与通奸的本质区别。台湾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共同生活”一般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庭共有),”这是对“共同生活”全部内容的概括。这就将通奸等表象上的“婚姻”相互区别。通奸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地、自愿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有四个:一是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二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三是对内不共同生活;四是自愿地、秘密地发生

两性关系。由于婚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所以可以根据通奸的第三个特征将两者准确地加以区分。

3、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内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公众所承认的夫妻身份。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的存在,要求婚姻法学建立相应的法学名词。而要把这些法学名词和婚姻的概念区分开来,就必然要求婚姻的概念以“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为内涵。

(二)婚姻的功能:

社会学家认为婚姻是四位一体,有4个主要功能,一是满足生育的需求,二是经济的需求,三是教育的需求,四是性的需要。

第一个功能:满足生育的需求。婚姻是一个生产和教育后一代的基本单位,在我国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体制下,延续宗族的需求直接导致了婚姻的行为。正所谓“世人求妇,以育子持家为心;女子侍夫,亦以育子持家为主”。所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没有子嗣是和婚姻的意义相违背的,甚至可以因此纳妾或休妻。在目前而言,合法的婚姻才能够繁衍我们的种族。最近听说有几个女孩子,30几岁,不想结婚,但很希望拥有一个家,想要拥有孩子,于是去精子银行要求受精成为妈妈。但如果不经过婚姻的途径也可以生育子女,会受社会眼光的歧视,如同妓女生孩子一样。孩子身份证上记载父亲不详,一定惹人猜忌,因此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是一种悲剧,所以唯有婚姻可以满足正常合理的生育欲望。

第二个功能:经济的需求。经济学以人类的自私本性为假设,是研究在资源约束条件下人们如何做出理性选择以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学问,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庸俗的科学”。用庸俗的眼光来观察崇高的爱情,确实让人不习惯和难于接受,甚至使有些人极不高兴,但是,无可否认的是从婚姻产生的家庭从历史上来看,家庭早期是作为一个生产的单位,现在还作为一个消费的单位,婚姻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通过男女互补,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规模经济,获取规模经济效益。最明显的例子是,一个人和两个人的生活开销并没有太大的差

别,比如住房和家具,一个人生活用一套,两个生活也是用一套。再比如男主外女主内,或者女主外男主内,要比每个人既主内又主外效率更高;在当前,在部分人群中有这样一种趋势,即选择结婚和选择单身都是在对成本与收益间权衡之后做出,他们结婚的目的之一在于希望从婚姻中获取最大效用。

第三个功能:教育的需求。婚姻中人很容易成长,又可以教育幼小。从心理学角度而言,婚姻可满足以上社会学空所认为的四个功能之外,还可以满足非常多的生理需要及心理需要,尤其是心理的需要,如爱的需要及爱别人的需要。以母亲和孩子为例,有很多妇女在结婚后不愿就业,走入家庭,有一天迈入了中年,孩子都离开了,一个人在家寂寞的不得了,没有人能够接受她想要付出的爱,因此孩子在生命中不停地要求爱,也提供了父母对于爱的发泄,所以有人愿意被我们爱是婚姻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也只有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可以满足爱的需要,及满足爱人家的需要。

第四个功能:性的需要。康德认为,婚姻的意义在于“合法使用对方的性器官”,性的快乐主要在婚姻内部解决。研究表明,性快感是仅次于毒品提供的生理快感。婚姻使性伴侣长期化、稳定化,使性生活安全化。虽然不结婚也可以满足,但总有许多问题。因而,就目前而言唯一的合法途径是婚姻。特别是在艾滋病威胁人类的今天,稳定健康的性伴侣对谁都有好处。

三、我国婚姻法的发展状况

婚姻法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

1、1950年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人民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解放。但是,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遗留下的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并未消除。据统计,当时的婚姻状况是:90%左右的婚姻仍是包办买卖婚姻。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家于1950年5月1日颁布了婚姻法。当时,我们年青的共和国正处在百废待兴、全面建设的时期,民主法制建设刚刚起步,连宪法都还未制定,只有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但是

婚姻法就已经诞生。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重要法律。毛泽东同志对此有一个经典的说明:“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这段话告诉人们,要恢复经济、安定社会、维护人权首先要重视婚姻家庭。

所以说,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完成了婚姻家庭领域中反封建斗争的伟大使命,它为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基础。

2、1980年婚姻法

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后期,国家处于动荡之中,法制建设一度中断。70年代末,民主法制开始复苏,婚姻法的修订工作也摆上了议事日程。

1950年婚姻法虽然建立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但是旧的传统思想,习惯势力的影响并未完全破除。加上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后期,社会发生了巨变,婚姻家庭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人口问题比较严峻。为了控制人口。实行计划生育,首先要落实到家庭,所以修订婚姻法,必须反映计划生育的要求。同时国家还准备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即计划生育法,全面地调整人们的生育关系。二是受法律虚无主义和极左思潮的影响,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如果说建国初期的婚姻状况是封建色彩浓厚,那么,60年代——70年代的婚姻状况则是政治色彩浓厚。人们结婚,离婚的自由受到限制,主要考虑政治因素,特别是离婚,很少考虑双方的感情,造成了“该离的离不了,不该离的离了”的悲剧。当时,由于政治压力,婚姻破裂也不敢轻易提出离婚。到70年代中后期,全国离婚数只有30万件左右。所以,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特别是离婚自由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以上两方面的问题,成为此次婚姻法修订的重点。因此,1980年婚姻法体现了计划生育的要求,不仅在总则中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而且适当提高了婚龄。在离婚一章中,“感情确已破裂”第一次进入法律,成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健全了法制,维护了公民的婚姻家庭的权益,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3、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

自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后20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要求法律制度在规范夫妻财产方面的法观念、法功能、法内容,能够对社会变革作出能动反应:及时反映社会的发展变化,更好地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的权益。所以,在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婚姻法又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的思路,立足于制度建设,同时针对婚姻家庭的新问题,做出补充和修改,特别关注婚外性关系和家庭暴力等问题。就修改的内容,概括而言,有五大亮点:

第一、鲜明的提出了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精神。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这条规定,是总揽全法的指导思想,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

第二、有针对性的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三条,原来规定四个禁止,现在增加了两个禁止,即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这是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

第三、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如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离婚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第四、完善了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了薄弱环节,如对夫妻财产制度、离婚制度做了必要的补充。

第五、关注弱者,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加大了法律干预的力度,如对妇女提供了五个方面的救助,进一步扩大了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并专条规定保护老人再婚的权利。

自此,婚姻法经过了六十年的发展历程,她已经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在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主体,包括其他律法规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婚姻家庭领域的变革不会停息,因此可以肯定相关法律规定的修订也必将持续下去。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除了婚姻法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也构成了婚姻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法院审判裁决的依据之一。我国现今处理婚姻争议、离婚纠纷最主要、最关键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有关婚姻法的较为重要的司法解释有: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2011年7月4日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一)、(二)、(三)。《婚姻法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婚姻法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上述这些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与漏洞,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使法律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一)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大家知道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婚姻法也不例外。人的一生在其生命周期上要经历四个层次的爱,即“子女之爱、朋辈(兄弟姐妹)之爱、夫妻之爱、父母之爱”,夫妻之爱是家庭关系的核心,由此产生出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因此,可以这样理解婚姻法就是调整对象,其实婚姻发就是调整由于这些“爱”所产生的重要的社会关系。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由于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所以婚姻法调整的这些社会关系的深度和广度是道德对婚姻的最低要求。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在《婚姻法》第一条这样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

的基本准则。”这个规定明确了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具体为:

在婚姻关系上主要有:婚姻的条件和程序、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配偶死亡的法律后果、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等等。

在家庭关系方面主要包括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等。

上述这些关系从性质上来看,其实就是两大类,也就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关系以及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等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而且是人身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所引起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婚姻法德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有以下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里的“结婚”,包含初婚或者再婚。

2、一夫一妻原则。婚姻法严格维护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这里的一夫一妻,指的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3、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为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作出了一系列有关夫妻之间或者父母双方在人身、财产上都有“平等”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如“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

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等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上,特别是在有关抚养、赡养和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上婚姻法着重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后,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从家庭方面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三)关于婚姻自由原则

下面重点对婚姻自由原则进行讲解:英国的剧作家小说家箫伯纳,有人问他对婚姻有什么看法,他说“太太没有死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不能说话。”尼采还说过一句话,他说过“有一些男人悲叹自己的妻子被人拐走了,大多数男人悲叹自己的妻子没有人肯拐走。”大哲学家苏格拉底因他的哲学思想和泼妇老婆闻名于世,因此他说“娶到一个好妻子,你可以得到幸福;娶到一个坏妻子,你会成为哲学家。”婚姻自产生的那天起就成为“难题”一直困绕着我们,并且可以肯定地说,也必将困扰我们的下一代、下下一代。总之,嘲笑婚姻的话很多,

婚姻也确实是老是出毛病,那么到底婚姻难在什么地方呢?为什么会老出问题呢?于是为了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婚姻自由原则就成为了人类为解决这个难题而开出的“药方”。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婚姻自由的口号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提出来的,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在我国,封建社会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在西方,中世纪以前各国的立法,通常将子女的婚事臵于家长权、家父权的支配之下。在统治阶级中,婚姻更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的。对于骑士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绝不是个人的意愿。

婚姻自由是由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首先提出来的。与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等口号想适应,婚姻自由也被当作一项“天赋人权”。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既可以自由缔结,也可以自由解除。在此之后,婚姻自由先后被资本主义各国亲属法所认可,与封建婚姻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

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乃至文化水平相适应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深刻变化,为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就当前而言,婚姻自由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1、婚姻自由的内涵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不过婚姻自由主要还是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也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补充,但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

本质,虽然法律对离婚自由作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这种限制性并不是否定离婚自由,而是要当事人慎重处理,同时也是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2、结婚自由。结婚须是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强迫、欺骗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并符合婚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

3、离婚自由。人类追寻离婚自由的脚步比追求结婚自由的脚步更为曲折和漫长。人类的离婚制度大体经历了从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从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从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的漫长发展演变过程。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并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

4、禁止的婚姻行为。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必须正确理解禁止的婚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第三者阻挠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行式有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在婚,亲属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血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等。

五、关于婚姻法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结婚的具体规定

1.结婚年龄:什么时候结婚合适呢?有人就说年纪轻的时候还不到时候,年纪大了就过了时候。没有一个时候是合适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为:男≥22岁,女≥20岁,但少数民族地区有变通规定如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少数民族地区的结婚年龄小2岁,即男≥20岁,女≥18岁.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2、禁止结婚的情形:

(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主要是指老表这一代)。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主要指两类:

A、精神方面的疾病,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杀人放火都不可责任,不可能尽到夫妻权利义务。

B、身体方面的患有重大不治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给配偶身体健康或后代再现风险高。现行立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列举,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淋病、麻风病等列为特定传染病,但是这些病如果接扎不生育,可以结婚。

3、结婚登记:

A、结婚必须要登记,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领取了结婚证才是合法夫妻,否则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登记,不管你办了多少桌酒,婚礼场面多么宏大,孩子生了多少个,婚姻都不受法律保护,这几年尽管一直在宣传,许多人如果不是因为生孩子办准生证要结婚证,根本不办结婚证,特别是农村的。

B、有人说,我没登记怕什么,生米煮成了熟饭,孩子都生几个了,我们是事实婚姻.在这里要告诉大家的是,我国现在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符合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 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登记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自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C.也有人说,只要我们两口子感情好,不在乎一纸婚书,登不登记没关系,其实,登记和没登记大不一样。未登记,首先你的家庭不稳定,任何一方随时可拍屁股走人,若再跟别人结婚,你还告不到他重婚;其次,如一方遭遇不测,登记了的夫妻可继承遗产,未登记的则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只能以基于曾经互相扶助适当照顾一点遗产。

D、同居关系的解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单纯就解除同居关系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不受理.所以,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踏实的话写个协议,请村、居委会作个见证,但还有人说对方不走怎么办?如果涉及到子女、财产分割的,可以子女、财产分割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虽然法律规定单纯就解除同居关系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不受理,

但就子女、财产分割起诉到法院,法院应当受理。在人民法院审理子女、财产分割案件时,一并会对同居关系进行认定,同时通过法院处理也比较符合人们习惯性的想法。可见,解除同居关系有三种方式:口头告知、协议解除、法院诉讼(诉讼请求必须涉及子女和财产)。

(二)家庭关系:

我们知道婚姻法德调整对象包括家庭关系,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三“养”义务:(扶养、赡养、抚养)。

A、“扶养”是指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无独立生活能力,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抚养。

B、“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养儿防老既是社会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不附加任何条件,我们不能说父母没让我读书,没帮我带孩子,没把财产分给我,我就不养他(她),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基于父母的养育之恩和血缘,自古以来,父母之爱,感天动地,没有

任何人的爱有父母的真切,所以,不赡养父母的人是最没良心的人,试想,对自己恩重如山的父母都可不管不顾的人,还能对谁有真心?所以,作为妻子不要抱怨你的老公对父母太孝顺,你应该庆幸自己找了个有良知的好老公。

C、“扶养”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我将在离婚一章中讲。

(三)财产关系(区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其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中自然包括涉及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正确理解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关系的规定,主要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A、两个原则:

(1)约定高于法定,既可把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如有的老夫少妻约定,结婚几年后可以把他婚前的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把共同财产约定为个人,如有的夫妻约定婚后双方的财产实行AA制,各人挣的归个人所有;

(2)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谁劳谁得或多劳多得;

B、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2)生活、经营收益;(3)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或受赠所得;(5)以个人财产投资收益(炒股);(6)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养老保险、财产安臵补偿费。

C、一方的个人财产:

(1)婚前个人财产;

(2)身体受伤害所得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财产(如衣物,但小汽车、摩托车价值较大的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生活补助费。

区分财产的归属,涉及到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哪些是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哪些是个人财产不能分割,而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到什么基金、股票,合伙出资、股权转让、还有土地承包,比较复杂,我估计讲了大家也会头晕转向,所以今天不讲了,遇到这些问题,大家可以来问我。值得一提的是原来老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规定现已彻底失效,婚前个人财产一辈子就是个人的,不存在随着婚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的问题,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可以说给很多人吃了定心丸。

(四)离婚的具体规定

中国过去有句俗话:“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但是现如今,离婚率逐步上升,人们的婚姻观念有了很大的变化。离婚在自由、幸福的面前,成了文明的选择。

西方有一句谚语说,“我们因为不了解而结婚,因为了解而分离。”我们结婚的时候太不了解了,一了解就分离了,怎么样按照法律程序结婚大家并不那么关心,但是在这个时候怎么样能离婚,怎么样不能离婚是成为了他们关心的问题,因此,离婚问题成为了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其实很多人也都是在遭遇婚姻危机后才关注婚姻法的。民政部今年发布的报告显示,近5年来离婚人数年平均增幅为7%,虽然这是尊崇自由,社会文明的一种体现,但是也带来了诸多的

社会问题。近3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反映出争议相对集中在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方面,刚才我所讲到的除婚姻法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七部司法解释,几乎都是为解决离婚问题而出台的。

下面我讲一下,离婚中常识性问题:

1、离婚的方式:之所以这样讲,经常有人问我:“我和丈夫分居几年了,是不是就自动离婚了,”在这里,我可以很负责的告诉大家,到目前为止,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有自动离婚的规定。结婚要登记,

离婚也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 ,离婚比结婚更麻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A、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婚姻、财产、子女);

B、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其中,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有几个条件,①必须要有结婚证,事实婚姻的离婚民政部门不受理②必须有离婚协议,该协议中应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缺一不可;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中,除非发现有欺诈,协议等情形,一般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民政离婚,民政部门回发给双方一本离婚证,在法院离婚,法

院会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其效力等同离婚证.有个笑话,我有一离婚当事人,拿到法院判决书后转来转去不走,我问她还有什么事,她说法院是不是忘记给她一个离婚证,我说判决书就是你的离婚证啊,她将信将疑地说,法院么果奸,我交几百块,连个离婚证也不给我。

2、诉讼离婚的限制:虽然规定了离婚自由,但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保护军婚和维护家庭的稳定,有如下两个方面的限制:

A、女方在怀孕分娩后1年内,中止妊娠6个月内不准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大家试想一下,女方在生育期间是最脆弱、最无助的,如果不限制男方诉权,男方在女方身怀六甲、躺在手术台上或坐月子期间被起诉离婚,要奔走于法院、律师事物所之间,还要调查取证,对妇女身体、

精神上的摧残该有多么严重.所以,婚姻法限制了男方的诉权,但是,

如果女方要离婚,或男方认为孩子不是他的,也是可以起诉离婚的。

B、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撤诉、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原提出离婚的方不准起诉离婚。这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C、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本人同意,但本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军婚的保护。

3、离婚的标准:到法院离婚,有两种结果:一个是判离婚,一种是不离.一般的情况下,初次起诉离婚,另一方如果坚决不同意离,没有充足的理由,法院一般会判决不离婚.那么,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呢,那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感情是属于意识形态的东西,非常抽象的东西,看不见,摸不着,通常情况下,将下列情形视同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据此判决离婚(我讲的下列情形是知有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大家知道法律是讲证据的,没有证据你提的理由将不被采信):

(1)重婚、包二奶、通奸屡教不改;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要做鉴定

(3)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分居1年;

(5)患有医学上诉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如:麻风病、精神病等)或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如闪婚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的;(如隐瞒精神病、隐瞒婚史)

(9)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违法犯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4、子女抚养:

有位朋支跟我说了一句很经典的话,他说:“一个家庭中,孩子没有错,父母谁离婚谁就错了。”这话虽然有些武断,但离婚最大的无辜受害者是孩子这是事实,所以,尽管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是,离婚中的男女孩一定要安排子女的抚养问题,这一问题牵扯到三个问题:

A:由谁抚养问题:先协议,协议不成,按下列规定来:(1)2周岁以下,原则随母方;(2)2—10岁,优先考虑绝育的一方、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无子女的一方,等等;(3)10岁以上应考虑子女意见;

B、抚养费的支付:(1)付至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在校接受高中及高中以下教育的子女;(2)标准有固定收入20%-30%;无固定,参照同行业的平均标准确定;(3)变更:虽有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在必在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原协议或判决数额,如当初确定的费用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患病,上大学等等.

C、探视权的行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既满足子女对父爱或母爱的渴望,也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特殊形式。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因为父母之间有恩怨而不准对方探视孩子的事情发生。站在子女的角度去考虑,离婚离不了骨肉情,父母离婚,使无辜的孩子陡然失去了父爱或母爱,如果连探视的机会也要剥夺,为人父母是多么残忍,孩子不是发泄对另一方不满足的工具,所以,站在孩子的角度,多为孩子着想,这种横蛮剥夺探视权的事情就不会发生。

5、离婚财产分割:

(1)分割原则:a、约定高于法定(自愿,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就是他们之间的法律);B、平均分割(男女平等的表现);c、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d、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原则。

(2)家务补偿制度:《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只适用约定制的情况。

(3)经济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婚姻法》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以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一般以提供不到2年房屋暂住或一交性租房补贴。

(4)彩礼返还问题:

所谓彩礼,通俗地说,为了结婚目的而在婚前习惯给付的钱财(见面、认亲、夹日子给的钱财),是以结婚为附加条件赠与行为。因此,原则上,一旦男女双方结了婚,一般就不应返还,当然,如果没有结婚,就应该返还。因此,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可能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A、未办结婚登记手续;b、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般结婚两年之内)。其他情形都不能返还彩礼!

(五)离婚中流行的不正确说法

A.谁先离婚对谁不利。其实,这种说话是不对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谁先提出离婚就对谁不利,实际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所以,谁先提出离婚就对谁不利在法理上讲不通的。但是,俗话说无风不起浪,这种说法可能是根据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离婚案例中传出来的。比如,一个男人在外有了情人,情人逼着他离婚再与她结婚,男方就起诉离婚,而女方偏偏就不同意离婚,男方为了早日离婚,答应了女方提出苛刻的条件,客观上就给人形成了谁先提出离婚就对谁不利的印象。其实,如果不是男方急于求成自愿给付,严格依法判决可能不会判付多少钱的。

B、青春损失费,也经常有人咨询我,我出嫁几多年,从黄花闺女到黄脸婆,孩子生几个,男方离婚她就要青春损失费。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中、同样也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说法。因为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不可用金钱来衡量,同时,婚姻也不是交易,而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每一段婚姻都是享受生命的过程,不存在损失的问题。以前,问这话的是女的多,但近几年我接待了好几个男人也要青春损失费,女人说还可以理解的,男人说这话,听着就生气,我打离婚官司,最不喜欢的就是变着法儿问女人要钱的男人。

C.高价离婚。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听到某某离婚得了多少钱的说法,5万、10万、20万、30万,听得人目瞪口呆。看到了听多了,许多人就形成了一种思想定式,要离婚可以,拿几十万来,否则不离,其实,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所谓的“高价”的组成,不外乎四点,一是共同财产分割的钱(如房产20万,一人10万);二是损害赔偿的线(如有的人重婚,包括二奶,作为过错一方赔偿给女方的钱);三是经济帮助或自愿给付的钱;第四有的确实为早日摆脱婚姻答应女方要求的,所以,对有的离婚妇女来说,所谓的“高价”是其依法应分得的合法财产,而不是男人凭白无故的慷慨赠与。离婚与否,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男方给付金钱的多少,更不是男的不给钱就离不了婚。

(六)求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家庭暴力与虐待:所谓家庭暴力是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威胁着受害家庭成员的成员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我国《婚姻法》所禁止,法律也规定一系列惩罚性措施;

a、家庭暴力和虐待是离婚的法定理由(要做鉴定);

b、请求损害赔偿的事实依据;

c、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可处以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

d、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构成故意伤害罪,达到轻伤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虐待罪的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处2到7年有期徒刑。

(2)“遗弃”,主要是指对老人、孩子、配偶等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员拒绝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被遗弃、遭遗弃的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义务人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遗弃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关于重婚与包二奶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 各位学员:大家好。 一个人成年以后就面临恋爱、结婚生子、抚养子女成人、赡养老人这一系列的程序,随后自己的子女长大又会重复这一程序,每个人就这样历经辛苦、同时享受与子女、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今天我们一起从婚姻法概述、婚姻法应用实务,婚姻登记必须的条件三个部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分学习一下婚姻法。 第一部分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狭义婚姻法,是指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了专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婚姻家庭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史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现行2001年修订后《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修订后共分六章,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 修订后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一)提出了婚姻家庭建设的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3条作了两项补充:第一项补充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第二项补充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 (三)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立法空白 1、婚姻无效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违反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用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三个条款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内容。其一、无效婚姻的原因。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二、可撤销婚姻,这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要请求撤销,须在一年内提出。其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被宣布

婚姻法专题讲座

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 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 1、结婚的法律意义 (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结婚之后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由于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3)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男方月收入10 万元,女方月收入100 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 (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生前的财产。 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 嫁妆,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 (1)先办席,再领证。 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 举例:一男一女是先办酒,后领结婚证。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上陪送的大约值 6 万块钱的嫁妆该归谁所有发生争议。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 应该两个人平分;而女方认为是送给自己一个人的,应该归自己一个人所有。正确的应该是归女方个人所有。 (2)先领证,再办席。结婚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还是前面的例子,如果双方是先领证,后办酒。在办酒时女方父

母陪送了6 万块钱嫁妆。如果没有指明是送给女方个人,那么就是送给两个人的。 彩礼,通常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文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婚前财产调查 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财产真实与否,房子、车子是否确实归其所有。这些一般人是无从准确得知的,律师则可以在当事人委托的情形下进行调查。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分居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这是不对的。《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这就不符合。如何证明分居。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⑥由一方婚前承

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广义婚姻法。(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1.宪法和普通法律 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婚姻法的特征 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 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 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 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3. 继承法是强行法 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 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见教材第19页) 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 1.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血缘群婚制。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婚姻法》社区普法讲座

《婚姻法》社区普法讲座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自从家庭诞生以来,人们生活在不同的家庭之中,休养生息,繁衍后代,享受着天伦之乐。家庭的和谐稳定可以说是我们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离婚,已经成为社会中比较普遍的现象,而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对此也不再像以前一样遮遮掩掩,如何在离婚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上周接受南湖社区曾主任的委托,准备在社区作一次《婚姻法》的法律宣传。但离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为此,我只能收集、准备了一些婚姻法较基础的、大家关心的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 一、婚姻法的五大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既是婚姻家庭的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操作、运行的基本准则,也是婚姻家庭规范的基本精神。按照基本原则所规范的家庭关系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 实行婚姻自由。 这是我国婚姻法的核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男女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结婚和离婚都不附带任何外在条件,以男女双方是否有感情作为婚姻成立、延续或解除的唯一根据。禁止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2. 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同时只能有一个配偶。 3. 男女平等。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家庭就不可能幸福,社会也不会安宁。 5.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婚姻法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是每对夫妻的义务。 三、关于婚姻的法律依据 1. 宪法; 2. 婚姻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于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

1.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宏观上的社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1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 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 简答题: 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 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 ①禁止重婚 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夫妻应相互忠实 4、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③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③禁止重婚 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⑤禁止家庭暴力 ⑥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论述题: 1、试述保障婚姻自由实现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①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又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婚姻关系以外的第

婚姻法讲课稿

婚姻法讲课稿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成家庭最基本、最稳固的关系就是婚姻关系,而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就是《婚姻法》,《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公布实施,现行的《婚姻法》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4月我国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正。我们现在适用的便是2001年修正后的新《婚姻法》。 下面我将分四部分为大家对现行《婚姻法》进行简单的讲解。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五项基本原则。为保障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婚姻法》中还设立了六项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5.禁止家庭暴力,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其次,我们来讲一下结婚的内容。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一个有效的婚姻应该包括哪些要件呢?答案就是--既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又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法定条件包括:双方必须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我国规定结

婚的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手续则是指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条规定强调的是男女双方一定要亲自、本人到场登记,否则就不能领取结婚证书。 符合了法定条件,履行了法定手续的婚姻是有效的,反之,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情形做出了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若出现了以上四种情形,大家应该注意了,这样的婚姻就是无效的。其次《婚姻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下面我们来看几段动画短片。 (放短片,3个,约3分钟) 以上几段短篇就形象地讲解了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 谈到结婚就不得不说到我们当地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婚前给付彩礼。其实“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视频。 (放视频,约4分钟) 为解决彩礼纠纷,2004年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

婚姻家庭关系法律实务讲座

婚姻家庭关系法律实务讲座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和谐家庭,因为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古人云家和万事兴,一家和而天下和,可见家庭的兴衰与社会稳定有着密切的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搞好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个人和社会而言,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婚前法律实务 (一)彩礼和嫁妆争议的处理 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按照我们的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表示想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有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且有的地方给付的数额较大,往往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债台高筑,这也为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埋下了伏笔,也导致大量返还彩礼纠纷的出现。 嫁妆,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是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称,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这种配送嫁妆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 下面我通过一个例子来分析嫁妆和彩礼的法律属性。 2007年8月,李某(女)和王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相恋。07年11月1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07年12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未取得共同财产。因婚后感情不合,王某于08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就女方家在办理婚礼时陪送的一辆小轿车如何处理以及男方在婚前给付的5万元彩礼是否应该返还达不成一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嫁妆归李某所有;王某给付的5万元彩礼不予返还。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判决的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给付彩礼是否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在实践中举证是非常难的,既要举证证明生活困难的事实,还要举证证明生活困难与给付彩礼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一般都不予采信。 因嫁妆属于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案赠与行为发生在登记结婚前(在举行婚礼时),应认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关于房产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均认为是对个人的赠与,这点与嫁妆的处理方式不一样。 (二)婚前购置房屋争议及处理 实践中,恋爱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购置房产的情况较为普遍,若恋爱结婚不成,在分手或离婚时,恋爱期间所购置房产归属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房款,另一方即没有出资,产权也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已在该房内同居,该房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但购房款双方都有出资,只是出于各种原因,产权登记在一方

婚姻家庭的概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的概念 篇一:婚姻家庭法1、2、3、4次作业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一1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1.b 2.D 3.c 4.c 5.D 6.b 7.b 8.b 9.D 10.:b 第2大题 1.bD

2.bc 3.Ab 4.Abc 5.AbD 第3大题 判断题 1.错误 2.正确 3.错误 4.正确 5.错误 6.错误 7.正确 8.错误 9.正确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 1.婚姻: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亲关系的人,通过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创设具有血亲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4.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第5大题 简答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2)特点:①普遍性。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②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 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些义务,即是法定义务,又是道德要求;③强制性。婚姻法中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 规定。 (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由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法法治宣传讲座稿(222)

婚姻法讲座稿 大家好,我是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泽仁法律讲堂”的一员,我的名字叫杨番文(名片),同时也是泽仁律师事务所法学研究中心的负责人。(律所)我们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位于自贡市汇川路物华缤舍工商银行二楼,创建于2009年3月,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底蕴。本所拥有一支规模宏大、厚德博学、业务精湛的专业化律师队伍,拥有执业律师28名,其中包括法学博士2名、法学硕士6名(留学硕士1名)、法律本科20名,并拥有一批较高素质的法律辅助人员。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是一个现代化的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我所成立了三个“泽仁法律讲堂”律师团队,深入企业、学校、社区、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法治宣讲,今天给大家讲一些关于《婚姻法》的法律知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纠纷。从律师角度的来看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纠纷,其一共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结婚前的财产纠纷,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三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今天我们分别从三个方面里面,选取一个点给大家讲解。 一、结婚前的财产纠纷 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疑惑,结婚前能够有什么财产纠纷?大家不要疑惑,我今天要讲的,在座的各位以前可能遇到过,也有可能将来会用到。在说这个结婚前的财产纠纷之前,我们做一个调查,大家不用回答我,在心里想就好了。我就想问一下,大家有没有女儿尚未出嫁,或者儿子尚未娶妻?有没有考虑过彩礼的问题,有没有考虑过嫁妆的问题?都结婚了没关系,以后您的孙子、孙女总要面对的。没想过不要紧,我们现在马上就想。我们讲现在的离婚率是越来越高,尤其是现在的年轻人都很冲动,闪婚、闪离的现象也是很常见。年轻人结婚、离婚很洒脱,但是真正操心、难受的是孩子和父母、甚至我们爷爷奶奶。从谈恋爱开始,长辈就要开始操心。到了谈婚论嫁,按照我们中国的传统习俗,男方要给女方彩礼。少的几万,多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都有,为了孩子结婚这个钱必须出。今天刚把彩礼送过去,两个年轻人就吵架了,分手了,不过了。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一个彩礼能不能够要求退还?你说不退吧,但是毕竟也是好几万块钱,对于有些家庭来说可能是负债支付彩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 讲座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社会上有许多男性朋友说,现在已经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说了算,应该要成立男联了,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把男女平等单纯理解为“男女要一样”、“男女要相等”,但是却忽略了男女两性本质的区别,所以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与男性一样的成就,就要全面进入男性领域,用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标准认为是女性的解放,从而产生了女人想做男人的怪念头,社会上出现的女强人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实这就说明一种观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样的成就,女人就必须做男人,即以男性价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样进入社会生活。受这种观念影响,现实社会中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选择了独身。但是,这种忽视女性自身特点的所谓“男女平等”,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以男性尺度来要求女性,恰恰偏离了男女平等的目标和初衷。 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两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男女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给男女以选择的自由,以便参与适合自身的社会活动,从而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书记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婚姻法实务讲座(第一至四讲)

婚姻法实务讲座 第一讲:离婚之感情破裂标准 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 主讲人:龚俊峰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加之,80后大部分又是独生子女,个性化十足,且天生受到父母呵护,个人自理生活能力欠缺,处理情感纠纷简单粗暴,是离婚的原由之一;同时,由于外出工作的机会增多,加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从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增强人民之间的可选择性”也是导致离婚的原由之一;我国普法工作的开展,使人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不在简单的用武力解决纠纷,因此,人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越来越普遍! 今天,我们来讲讲关于离婚感情破裂的标准和理由。 【法院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态度】 离婚案件逐年增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谐,法院本着“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理念,一般对待离婚案件慎之又慎,从而对于离婚理由的审查严之又严。那么法院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态

度是怎样的呢? 从接待和参与处理的离婚案件来看,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基本上都是驳回当事人主张离婚的请求即:原告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为: 第一种情形: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从本条来看,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形,因鸡皮蒜毛的小事闹离婚,法院的基本态度是不支持离婚,请求就会被驳回。 第二种情形:一方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90年代国企改革中,为了维护社会和谐与家庭稳定,而在这个年代也同样会考虑这个因素,夫妻因经济问题而提起离婚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属于感情破裂的依据。 【法定离婚理由】 符合什么标准,法院会作出离婚的判决或调解,我们一起来看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从这个规定来看: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1)可以直接到民政局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提纲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讲座 一、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 强,同时,婚姻家庭生活的矛盾也越来越来多,我们有必要对社区居民们进行一个法律知识的普及。 二、结婚——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 婚姻。Eg: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此为无效婚姻。 三、亲子关系——不成立推定、成立推定以及抚养费请求权。 四、夫妻财产关系: (一)、个人所有与夫妻共有 A、原则之一:婚前取得财产,各自所有。 1、婚前父母购房赠与——原则:归个人;例外:明确归双方【婚姻法解释(二)22】 2、一方婚前买房、个人财产交付首期并贷款,婚后登记于买房一方名下,房屋归属【婚姻法解释(三)10】——无协议,归登记人。另一方之保护:——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原则:个人债务;例外: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姻法解释(二)23】

B、原则之二:婚后取得财产,共同共有。 1、“知识产权收益”之“取得”——现实取得;确定取得(未现实取得)【婚姻法解释(二)11、12】 Eg: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昨天》、《今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接受赠与、遗赠、继承 (1)原则:一般为共有财产,明确归个人的除外【婚姻法 18】【婚姻法解释(二)22】 (2)具体化:【婚姻法解释(三)7、15】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份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3、个人财产的婚后受益【婚姻法解释(二)11】【婚姻法解释(三)5】 (1)、孳息(天然孳息、利息、租金)、自然增值,个人(原物所有人)所有。 (2)投资性收益(投资回报、经营所得),夫妻共有。Eg:甲

婚姻法教学大纲(范例二)

教学大纲范例二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英文译名:Marriage and Family Legislation 学分数:2学分总学时数:34学时 一、课程性质与适用对象 婚姻家庭法学作为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于一体的法学课程,既是民商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特色和部门法学地位,是我校法学专业的限定选修课。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趋复杂,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也很突出。因此,学习、掌握婚姻家庭法学,对实现“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的培养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二、课程教学目的和任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基本概念,掌握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最终实现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对实际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初步具备解决婚姻家庭法领域一般法律问题能力的目的。 三、课程基本要求 通过采用讲授与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式,使学生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基本概念,掌握有关婚姻家庭法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其中重点掌握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收养制度等具体制度,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具体规定和《婚姻法》修改的有关情况,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对实际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具备解决婚姻家庭法领域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课程内容 绪论 教学目的要求: 认识婚姻家庭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了解学习本学科的意义及本学科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 教学时数: 2学时 教学内容: 一、课程的名称和内容 二、学习本学科的意义 (一)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占重要位置

婚姻法讲义

婚姻法讲义(小蔡学长2269844456)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特点、基本原则★ 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范围上:包括夫妻之间形成的婚姻关系和在婚姻基础上形成的家庭关系。(2)性质上: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婚姻家庭法的特点包括:广泛的适用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 3.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简记:婚、一、男、保、计】 二、亲属的种类、亲等的计算★★★ 1.种类:(1)配偶即合法夫妻。(2)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3)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因婚姻的缔结而在配偶双方的相关亲属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 2.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的区别 (1)自然血亲:源自同一祖先,基于出生而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2)拟制血亲是指彼此没有自然血亲联系,但因法律规定、通过特定法律行为而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拟制血亲包括因收养和再婚而形成的拟制血亲】 一种是姻亲关系:如与已满18周岁的一方子女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则属于姻亲关系,若是姻亲关系则不会产生扶养、继承等权利义务。 一种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与不满18周岁的一方子女形成继父母关系即属于拟制血亲关系,双方则会产生扶养、继承等法律关系。在该种继父母子女关系中,子女可以继承双份,既可以继承原父母、也可以继承亲生父母遗产。 3.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真题考过】 例1:我与我的姑姑是几等亲属? 【步骤:自己身上算一等;之后分别往上推,推到双方共同的点为止;分别算我和姑姑的亲等,取亲等长的为正确答案!】 【我--我老爸--我老爸的老爸(爷爷);姑姑--姑姑的老爸(爷爷);我为3,姑

新农村婚姻法讲稿

关于农村婚姻在法律中的适用 法律讲稿 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呈现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年龄小且结婚时间比较短、外出务工人员多、女性提出离婚的多、涉及违法行为的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多等特点。其主要原因是打工外遏、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当事人举证困难、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件比例高、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婚姻管理工作,尤其司法机关要正视问题,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借婚姻索取财物; (3)重婚;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家庭暴力; (6)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

婚姻家庭法教材pdf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教材pdf 篇一: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广义婚姻法。 (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1.宪法和普通法律 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

立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婚姻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 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 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 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3.继承法是强行法 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 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XX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见教材第19页) 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 1.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血缘群婚制。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2.对偶婚制。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 3.一夫一妻制。 五、继承制度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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