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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初稿)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5条,对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计价活动遵循的原则、监督管理体制以及行业协会作用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二是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的行为;三是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项目建设全周期,它与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共同构成工程建设的三大控制目标。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探索适应经济发展的工程造价管理新思路,在推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和造价形成机制改革、科学地制定和运用计价依据、规范市场计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和服务水平方面采取了许多举措,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幅提升、工程计价市场化进程加快,工程造价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必要性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适度的发展速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建设资金。2009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资为18752亿元,建筑业产值10181亿元,2010年上半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入达到10211.7亿元,建筑业产值达425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5%。面对逐年快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如何有效的利用投入建设工程的资源,以尽量少的劳动和物质消耗,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显得尤其重要。(2)虽然我省工程建设投资体制实现了多元化,但国有投资项目仍占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国家4万亿基础

设施投资和政府投(融)资建设的项目有增无减。但是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标准,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有必要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监管。(3)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已成为工程造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方向,推行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与国际市场接轨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变革时期,通过法制手段和科学引导的方式,建立和完善新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和形成机制是各级政府的职责。(4)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容之一是为工程建设参与方提供科学、合理的计价依据,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日新月异发展的新形势下,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工程计价依据,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促进我省节能环保、发展绿色经济目标的实现。

在工程计价市场化进程中,由于法制建设不完善,市场监管不到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队伍素质不高等因素,与工程计价有关的活动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产生了许多工程造价争议和社会问题。如故意“高估冒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给国家或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造成民工工资不能按时支付的社会问题;少数施工企业串通进行工程投标,以高于合理的造价中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显示公平的咨询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引起造价纠纷等,因此,必须对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进行规范。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落脚点是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所谓“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简单地说,就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通过合理的投入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施工、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必要的付出获得与之对应的收益;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通过提供科学、公正、有效的服务获得回报。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规依据主要有《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参考了建设部行政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规章。事实依据是本省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和市场工程计价活动的状况。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以及对建设工程和建设工程造价的定义。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办法的适用范围。它有两层意思:一是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系本办法调整范围。二是调整的对象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工程造价确定就是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和竣工决算。工程造价控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投资决策、实施各阶段,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把工程造价的形成控制在批准的造价限额以内,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是指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工程造价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制定工程造价计价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制定计价依据和计价规范、批准(或核准)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和进行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市场计价行为等。

本条第二款第一层意思是将建设工程定义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各类房屋建筑”是指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如办公(写字)楼、住宅楼、教学楼、科研实验楼、医用楼、商业楼、生产厂房、仓库、各种场馆院所等;“市政基础设施”是

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办法规定上述两类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监督管理活动,受本办法约束。本条第二款第二层意思是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广义上讲,建设工程应包括各专业部门管理的专业工程。但鉴于我国目前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是按建设工程不同用途实行分工管理的,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化工等行业主管部门,均有各自的计价依据、标准程序和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在现阶段很难做到管理体系和计价依据的统一。因此,本《办法》建设工程仅界定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条第三款是对工程造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从理论上讲,工程造价分广义造价和和狭义造价。广义上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也就是一项工程通过建设形成相应的固定资产所需一次性费用的总和。这一含义是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来定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工程造价就是指工程价格,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设工程总价格。狭义造价为工程承发包价格,它是在建筑市场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由需求主体投资者和供给主体建筑商共同认可的承发包工程价格。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第一种含义,即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这里所说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指导方针的规定。

工程造价活动的指导原则是开展工程造价活动总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意义。本条规定的造价活动原则是: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合法”就是工程造价活动的参与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是活动的前提,离开这个前提所做的行为或约定都是违法的,违法行为

所取得的利益和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所谓“客观公正”就是工程造价活动参与方在确定工程造价过程中,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偏颇、不偏袒,公平合理地对待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所谓“诚实信用”就是工程造价的参与方要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双方约定,不弄虚作假。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即强调利益的承载者是社会而不是个人,如给国有经济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带来损失,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本办法中是指工程建设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关于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它的依据是《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第二条主要职责第四款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

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规定,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具体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这说明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为什么没有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表述,主要是考虑到我省有部分市县城乡建设局和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是分设的两个部门,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一个部门。并且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以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表述,能避免主管部门职能上的混淆。

本条第一款的第二层意思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指隶属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工程造价行政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或受委托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目前,省和13个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设有专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大部分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设有专门或合署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能看,它是一个集政策、技术、经济、管理、服务职责为一身专业性强、作用明显、不可或缺的管理机构。全国工程造价管理已立法的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14个都明确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部在《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与发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2009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9]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一要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工程定额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的主要基础。它为建设项目评估决策、政府宏观调控投资规模以及监管市场定价提供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

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定额工作,加强造价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二要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职责。工程造价管理一直是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各地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受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了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管理职责,为发挥资金投入的最大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对促进我国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明确定位工程造价(定额)机构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工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三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经费。涉及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后,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并取得他们的支持,认真做好取消收费后工程造价(定额)相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本条第二款是对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政府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规定。本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是政府综合性行政管理部门,在它们的职能中,有一部分是与工程造价计价和造价确定与控制相关的职能,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有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对国有投资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有管理职责、审计部门有依法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职责。综合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职责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并不矛盾,是一种主次分工、内容有别、各司其职、配合协同的关系。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作用的规定。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或行业内从业人员)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自律、协调、维权的社会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它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属非营利性机构。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建于90年代初期,随后各省辖市也相续成立了造价管理协会。十几年间,协会在开展工程造价理论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组织从业员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在推动行业建立自律机制、端正行业经营作风、指导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协调企业之间以及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反映企业诉求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还需要做进一步深入细致的工作。因此,行业协会作为一个民间组织、是工程造价管理的一支力量,本款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本章共11条,主要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内容、计价依据编制原则、工程建设各阶段造价的确定、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及计价方式、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约定、工程变更及结算等作了规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释义】本条明确了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部令)第二条规定:“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1.0.2条解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是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本条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围绕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确定进行的,即工程建设各方围绕工程建设各阶段造价形成过程的控制与形成结果的确认所进行的活动。二是具体明确了六项计价活动:

第(一)项,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决策阶段、建设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四个大阶段,在各阶段中又可分为若干子阶段。在各子阶段中工程造价是以不同的形式表现的,如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造价形式表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造价形式表现为设计概算,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形式表现为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阶段造价形式表现为竣工结算和决算等,它反映了工程计价的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各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都属工程计价活动的内容。“工程量清单”虽然不是工程造价,但它是招投标工程量和相关费用数量的明细清单,是计价的基础文件,所以本条将工程量清单编制也列为计价活动。

第(二)项,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必须订立合同,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的约定以及合同履行中工程造价的调整属计价活动。

第(三)项,“工程计量”是以自然计量单位或物理计量单位对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工程数量或价值量进行计算的活动。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

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支付工程价款”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的价款支付给承包方的活动。但工程价款不是一次支付的,一般是分为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索赔款、结算款的形式支付的。

第(四)项,“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变更签证“包含两个内容,一是由于工程设计变更而造成的合同价款的变更;二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外的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进行书面签证的活动。“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且经验收合格,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确定工程造价的活动,工程结算反映的是单项、或单位、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决算”是指建设工程建成投产或使用后,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决算报告书的活动,工程决算反映的是该项目全部投资费用及其投资效果。

第(五)项包含两个活动内容:一是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工程建设签约双方有时对工程造价确定不能达成一致而产生争议,在没有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之前,可以共同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或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问题进行政策性、规范性、权威性的解释,以求双方达成一致。二是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程建设签约双方对工程造价确定不能达成一致,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争议造价进行鉴定,提出公正、合理的鉴定意见供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参考。

第(六)项是指上述五项活动以外的其他计价活动,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活动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释义】本条明确了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的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是用以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基础资料的总称,它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工程定额、施工图和竣工图、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文件、材料和设备购物凭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和指导性文件等。

“规范”是对于某一工程作业或者行为进行定性的信息规定。它可以由组织正式规定,也可以是非正式形成。本条所称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用于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的规范。如建设部2003年第119号令颁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后以第63号公告,重新发布了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它是我国首部工程计价国家规范。在我国,相对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全新的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原则是实行“量”、“价”分离。基本原理就是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技术、财务、管理能力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施工方案,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和相关费用,组成工程报价进行投标。招标人根据评标规则择优选定工程承包人,确定工程合同价。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量的风险(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承担,价格(综合单价)的风险由中标人承担。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次重大变革,是加入WTO后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逐步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目标迈出坚实的一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具有强制性、实用性、竞争性、通用性的特点。强制性表现在即规范中有一部分属强制执行的条款;实用性表现在清单项目名称、特征、工作内容描述清晰,易于报价和结算;竞争性表现在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综合实力确定完成清单项目的人、材、机、管理费、措施费的消耗量和价格以及利润水平;通用性表现在工程量清单实行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五统一”,符合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化、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造价确定市场化的要求。

“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本条所称“标准”是指工程

建设标准,即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设计标准、施工方法及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工期控制标准都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设工程标准是工程计价依据的一部分。

“定额”是在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合理地使用材料和机械的条件下,规定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消耗的资源数量的额度,它反映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定额”是企业管理科学化的产物,也是科学管理的基础。本条所称“定额”是指工程造价定额,即在正常的施工生产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资金消耗的数量标准,其反映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完成建筑产品与各种生产消费之间特定的数量关系。但是不同建筑产品有不同的质量要求和个性化的特征,我们又不能把定额看成单纯的数量关系,而应看成是建筑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统一体,由此归结出社会平均必须的数量标准,才能形成工程定额。工程定额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最主要的依据,编制、发布、完善和管理工程定额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最重要的职责。

“造价信息”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或其他有权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价格、人工工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工程造价指数指标、已完工程造价实例等信息,为建设市场各主体提供投资决策、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参考和使用。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飞快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遍利用,工程造价信息已成为工程计价不可缺少的依据,建设市场各主体对工程造价信息的依赖度也越来越高。由于工程造价信息具有区域性、多样性、专业性、系统性、动态性和季节性的特征,加之用户信息资源不对称性,市场需要有一个组织承担采集、发布具有实用性、可靠性、权威性的工程造价信息,供工程计价使用或参考。国务院和省政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厅)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2.3条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是编制招标控制价依据之一。十几年来,我省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着向社会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的具体工作,目前已初步形成信息内容系列化、信息格式规范化、发布平台多样化、管理服务制度化的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体系。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从广义上讲,包括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也包括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本条“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专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制度。

第八条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建设工程定额的主体。

理解本条的含义,首先要了解建设工程各种定额的概念及各种定额的作用。建设工程定额分为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估算指标、费用定额、劳动定额、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等。“预算定额”是计算和确定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标准,是计算建筑安装产品价格的基础。预算定额用货币形式表现即为“计价表”(或称“单位估价表”),它是根据预算定额规定的人、材、机消耗量,乘以某时期、某地区人、材、机的价格而得出该条定额的单价。“概算定额”它是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根据通用图和标准图等资料,以主要分项工程为主综合相关分项工程或工序适当扩大编制而成的扩大分项工程人、材、机消耗量标准。概算定额是编制单位工程概算和概算指标的基础。“概算指标”是概算定额的扩大与合并,它是以整个建筑物和构筑物为对象,通常以建筑面积(m2或100m2)或建筑体积(m3或100m3)、构筑物以座为计量单位,规定分部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和资金数量的定额指标。“估算指标”是确定生产一定计量单位(如m2、m3或幢、座等)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和工料消耗的标准,用于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和编制设计任务书阶段编制投资估算。“费用定额”是编制工程造价的基本依据之一,是划定工程类别、确定计价程序、规定费用组成及费率标准的依据。“劳动定额”(亦称人工定额)是完成一定的合格产品(工程实体或劳务)规定活劳动消耗的数量标准。为了便于综合和核算,劳动定额大多采用工作时间消耗量来计算劳动消耗的数量。“施

工机械台班定额”是指为完成一定合格产品(工程实体或劳务)所规定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标准,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机械时间定额,但同时也可表现为产量定额。“工期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自然条件下,建设项目从基础正式破土动工算起,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工程内容,达到国家竣工验收标准之日为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含施工准备、竣工文件的编制和实施验收的时间。工期定额分为建设工期定额和施工工期定额两个层次,本条“工期定额”专指施工工期定额。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定额的职能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虑到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审批(核准)的职能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与造价审批职能在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市场价格水平的宏观调控、费用定额中一些政策性取费项目的列项与取费标准确定,也关系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因此,从兼顾部门职能和保持部门间工作协调一致的目的出发,本条第一款规定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二款规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释义】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编制与确定的原则。

本条主要从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编制内容、编制依据、编制人和造价确定方式四个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第(一)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是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阶段,而此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并据此控制设计概算。由于工程建设周期相对较长,所以本项强调投资估算除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编制外,还需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等市场变化因素等,避免决策失误。本项“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取得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和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除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要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外,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

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根据这个精神,本项规定投资估算“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二)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阶段,该阶段编制的设计概算应当控制在投资估算以内,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建设投资的最高限额。设计概算可分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和建设项目总概算三级。单位工程概算是确定各单位工程建设费用的文件,是编制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依据,是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综合概算是确定一个单项工程所需建设费用的文件,它是由单项工程中的各单位工程概算汇总编制而成的,是建设项目总概算的组成部分。建设项目总概算是确定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所需要全部费用的文件,它是由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预备费、投资方向调节税概算和建设期贷款利息概算和经营性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等汇总编制而成的。

第(三)项,施工图预算是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预算定额或单位计价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以及费用定额等有关计价依据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以前,大多是采用编制施工图预算方式控制工程造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一般是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和民营投资建设项目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控制工程造价。

第(四)项,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编制的造价文件。“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施工图设计、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讨价程序,对招标工程编制的最高限价,其编制的方法、程序及包涵的内容类似于过去的标底。我省和全国大多数省、市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报价如超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报价作为废标处理。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发给投标人;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7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五)项,投标报价除了依据本项所列文件和需考虑的市场因素外,投标人还应当依据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和装备能力、管理水平和劳动组织的效率等其他各种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再采取合适的投标策略进行投标报价。“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自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它是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内部管理标准,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本条强调了两点:一是投标报价由企业自主编制和确定,报价要扬长避短具有竞争性,要有自我承担风险的能力;二是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不得恶意竞标。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十条规定: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项,工程结算是工程造价确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工程结算文件是承包人与建设单位进行价款结算的主要依据。工程结算方式有中间结算(按时间段或工程形象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两种。工程竣工结算又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8.2规定: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第(七)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办理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进行经济后评估的依据。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释义】本条是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价形成机制和计价方式的规定。

本条所称“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价”是指以双方确定的承发包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本条第一款是对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价形成机制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是我省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和形成机制改革的成果,也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即逐步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省发包与承包价的形成机制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下的政府定价机制;二是改革开放初期实行的“统一量、指导价、竞争费”定价机制,即统一按定额规定的人、材、机消耗量计价,人、材、机价格按政府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取定,除规费、税金外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其他费用计取标准由承包人决定,参与竞争;三是现阶段实行的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全新机制,即承包人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实力自主报价,通过招投标或竞价确定工程发承包价。《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这两个法律条文都体现了市场竞争形成造价的精神。但是,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定价并不意味自由报价和自由定价,报价和定价要在政府宏观调控下进行。政府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1)报价和定价行为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约束;(2)报价和定价必须遵循政府制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如费用组成、工程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等;(3)对与关系民生、侵害合法权益、影响安全和质量等有关的计价行为进行干预。如政府为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规定的社会保障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竞争;定期发布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指导性标准等。

本条第二款是对工程计价方式的规定。几十年来,我国工程计价方式主要采用定额计价的方式。所谓定额计价就是依据施工图设计和国家和省颁布的预算定额编制工程承发包价。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定额计价方式也逐渐引用了市场竞争的一些要素,所以本条仍将定额计价作为现阶段可采用的计价方式之一。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0.4条文说明,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专门性规定外,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等条文,应当执行。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我省自2003年国家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后,大力推行的计价方式。招标人编制反映发包工程各分项工程特征和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身条件和实力通过确定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措施费用进行自主报价。与定额计价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优点在于:(1)体现风险共担。清单计价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价的风险由施工企业承担。(2)反映自主报价。甲方给出统一清单后,各投标人根据市场情况、自身情况自主报价。(3)避免重复劳动。定额计价甲方和所有投标人均需计算工程量,而清单计价只有甲方计算一次工程量。(4)利于企业管理。企业投标报价中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是结合企业管理水平确定的,因此,投标文件又是施工中进行成本管理的指导文件。为此,承发包工程尤其是招投标工程倡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

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的要求。

本条所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又有控制权的项目。(二)国有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是指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

本条第一款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1.0.3强制性条款“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2.1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本款实际上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目的遏止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哄抬标价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为客观、公正、合理评标创造条件。二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有助于招标人将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或超过概算时及时调整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三是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报价招标人应予以拒绝。《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招标采购中,投标人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学习治安处罚法心得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拟写人:赵召永11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公司法》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 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 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3) 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手续比较简便,由全体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履行一定手续之后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而且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关比较简单,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4) 具有非公众性和非公开性。具体表现为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对外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集股份。 2.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 发起人须符合法定的人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特征。《公司法》第 12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3) 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 资本证券化,公司具有公众性和公开性。根据《公司法》第五章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的,股票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以自由流通转让。这使得公司资本证券化,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股东,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众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实行公开制度将其经营及财务状况 等向社会公开,以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并维护社会交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条文及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

2020年最全工业工程专业报考院校信息汇总

2020年最全工业工程专业报考院校信息汇总 1、清华大学 想考清华大学工业工程专业研究生,只能报考学术学位研究生,因为专硕不招收全日制应届生。 信息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41001468.html,/publish/yjszs/8549/2019/201909121502325 49502428/20190912150232549502428_.html 2、东北大学 如果考东北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可以报考工商管理学院120100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方向5工业工程专业,主要考试科目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03数学三④852运筹学。摘自官方报考目录。运筹学考试大纲见之前文章。 如果想考东北大学工业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报考工商管理学院125603工业工程与管理,考试科目有:①199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②204英语二。摘自官方报考目录。复试时须加考思想政治理论,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3、重庆大学 报考重庆大学工业工程专业研究生,要选择机械工程学院,既可以报考学术型,考试科目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②202俄语②203日语③301数学一④826基础工业工程学。 也可以报考(全日制)125603工业工程与管理(专硕),考试科目①199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②204英语二,复试科目:面试+笔试①面试:英语口语能力测试、本专业相关综合知识及综合能力;②笔试:专业课科目:工业工程与管理综合(含基础工业工程学、运筹学、系统工程、工程经济学);同等学力等加试科目:①生产计划与控制;②设施规划与物流系统。 还可以报考(全日制)125604物流工程与管理(专硕),考试科目①199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②204英语二,复试科目:面试+笔试①面试:英语口语能力测试、本专业相关综合知识及综合能力;②笔试:专业课科目:物流工程与管理综合(含供应链管理、运筹学、系统工程、工程经济学);同等学力等加试科目:①数据库原理及其应用;②设施规划与物流系统。 信息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41001468.html,/sszyml/2020/7.html

工业工程专业介绍

清华大学专业介绍:工业工程 工业工程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是美国七大工程学科之一?它融工程和管理于一体,对工业发达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工业工程是关于复杂系统有效运作的科学,它将工程技术与管理科学相结合,从系统的角度对制造业?服务业等企业或组织中的实际工程与管理问题进行定量的分析?优化与设计?它是一门以系统效率和效益为目标的?独立的工程学科?清华大学工业工程学科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3年第一批获准设立工业工程硕士专业,1997年起设立本科专业并开始招生,后又获准按“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授予工业工程方向工学博士和硕士学位?2001年10月正式成立工业工程系,特聘美国工程院院士?普渡大学Salvendy教授出任首届系主任和讲席教授?“在较短的时间内,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工业工程学科”是清华大学工业工程系的目标?工业工程系拥有一支精干的高素质教职员工队伍,系主任?美国普渡大学Salvendy教授是在国际上负有盛名的工业工程领域著名学者,也是清华大学第一位讲席教授?工业工程系现有教师19人,其中教授5人,副教授10人,讲师4人?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14人,均具有博士学位,均为留学回国?出国进修或者海外引进的人才?工业工程系还聘请德国工程师协会(VDI)主席Hubertus Christ 博士,美国利宝互助保险公司副总裁Leamon先生,前美国德州大学(PA分校)工业工程系系主任?理工学院院长?现Foxconn集团董事长特别助理陈振国先生,香港城市大学制造工程与工程管理系荣誉教授?澳大利亚科学院?工程院院士Yiu-Wing Mai先生四位教授为工业工程系客座教授?广泛开展国际合作是工业工程系办学的鲜明特色:全面开展了清华-普渡大学教育科技合作,每年邀请十余名美国?德国等世界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和授课;同时每年选派3-4名青年教师赴世界著名大学进修;与德国亚琛工业大学开展了中德政府间双向联合培养硕士项目,从2001年开始,每年选派20名左右研究生赴德国亚琛工业大学学习一年,然后回清华完成硕士论文,可分别获得两校授予的硕士学位;同时每年接受来本系学习的十余名德国学生,完成学业后,两校同样可分别授予工业工程硕士学位?目前,工业工程系所有的专业课程均采用国际知名出版社的原版英文教材,并实行以英语为主的双语授课?工业工程系十分重视实践教学和能力训练,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先进制造与仿真?生产系统与自动化?人因工程?数字化企业?物流工程等教学科研实验室?工业工程系的科学研究自建系以来飞速发展?在物流工程?制造系统工程?生产及信息系统工程?人因工程等领域开展了研究?仅2002年度即获得3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项863高科技项目?1项北京市重点项目?2项北京市计委项目和数项与企业合作项目?此外,还与美国利保互助保险集团?摩托罗拉公司?英国的Rolls-Royce航空发动机公司?美国GM公司?诺基亚公司等建立了国际项目合作关系?这些研究的开展使得工业工程系的研究方向迅速与国际学科发展前沿接轨? 工业工程系现有七个主要研究方向: 1.运筹学与运作管理(Operations Research) 运筹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它广泛应用现有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数学方法,通过对工程系统进行数学建模和求解,解决实际中提出的专门问题,为决策者选择最优决策提供定量依据?主要研究算法设计与分析?排队系统?调度理论?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本法对治安管理处罚适用问题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也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要求不一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3个以上(含3个)发起人,多者不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30个以下的股东,因特殊需要,公司股东超过30个的,须经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50个。 第二、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不一样。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资产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东的股权是用持有多少股来表示的。而有限责征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占总资产比例大小来表示的。 第三、股份转让限制不一样,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和交易;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股票,对股东只发放一张出资证明书,股东转让出资,要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 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 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 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 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 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 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 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 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 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 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 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 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条文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条文释义 1.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 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 2.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

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在收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收缴的违禁品,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赌博赢取的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设专章(即第十一章)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其中部分内容还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公安部1986年的上述规定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无限、有限、股份公司的概念与区别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区别 一、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就是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所谓连带无限责任包括两层含义:(1)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就是指股东要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不管股东出资多少,都要拿出自己的全部资产去抵债。(2)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即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债务负责,且每一个股东都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偿债,他既可要求全体股东共同偿债,也可只对其中一个股东提出偿债要求,股东不得拒绝,当一个股东偿还了公司的全部债务后,其他股东就可解除债务。除此之外,连带责任还包括:股东对其加入公司前公司所发生的债务也要负责;在退股登记后,股东对退股时公司所发生的债务在退股后二年内仍负有连带责任;在公司解散后的3年至5年内,股东对公司债务仍负有偿还责任。 无限公司的股东至少要有两个,公司资本是在股东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出资形成的。在这里,人身信任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非至亲好友难以成为公司股东。因此,人们也称无限责任公司为"人合公司"。(人合公司(personal Company) ,是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具有很强的合伙色彩。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信任性,关系密切。无限责任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因为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间应有相当的了解,故而这种公司大多具有家族性的特点。)人合公司是个人担保性质的,即以个人的一切财产作为抵押,一旦破产,全部个人财产作数,这又称为负无限责任;资合公司是资本担保性质的,一旦破产,以全部注册资本作数,不涉及个人财产。无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类型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同时也具有人合公司的特点。其资合性表现在: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缴纳股本的总和,股东的出资以现金及财产为限,不可以信誉及劳动出资,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负责。其人合性表现在: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的,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份的转让,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但也是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它有如下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4、有限责任公司是将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优点综合起来的公司形式。

工业工程七个研究方向

1.运筹学与运作管理(Operations Research) 运筹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它广泛应用现有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数学方法,通过对工程系统进行数学建模和求解,解决实际中提出的专门问题,为决策者选择最优决策提供定量依据。主要研究算法设计与分析、排队系统、调度理论、马尔科夫决策、仿真理论等。 2.工效学与人因工程(Human Factors and Ergonomics) 人因学(Human Factors)是一门探讨人类与机器、环境之间交互作用的学问,包括生活和工作中的"人"与工具、设备、机器及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去设计这些会影响到人的事物及环境。人因学的目的是要去改善人们所常使用的器物与其所处的周围环境,使人的能力、本能极限和需求之间能有更好的配合。人因学与工效学(Ergonomics)在国际上几乎是同义词,国内所称之人类工效学一般比较关注工作场所的设计与人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体能活动相关的问题。而近年来国际上人因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并不局限于工作场所或工作效率。目前开展的主要研究有可用性研究(Usability),生产安全工程,人机界面(HCI)等。 3. 生产系统工程(Production System Engineering) 生产工程是工业工程的经典应用,其涉及的范围覆盖整个生产领域,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制造、加工工艺与设备、工作设计、生产线设计、组织机构设计、项目管理、企业发展与创新等内容。目前在生产工程方面,除在传统的机械制造领域开展广泛的研究外,重点将在电子制造方面,如微纳米制造与生产的研究、电子制造生产线的优化等。 4. 物流工程(Logistics) 物流是指从原材料供应、到生产过程、批发、销售、以及回收整个链上的实物流及信息流,物流管理是以高效率、低成本以及给顾客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对实物流及信息流实施最优规划与控制,它通常以运筹学作为基础与工具,分析原材料的采购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库存管理、配送管理、顾客需求管理、网络与交通管理、协调机制等,物流信息化为有效地开展这些工作提供了基本保证。目前主要研究物流战略、供应链中的决策管理、物流设施布局与规划、物流中的交通优化、应用领域包括商业物流、制造业物流、固体垃圾回收物流、奥运物流等。 5. 企业集成与信息化(Information System Engineering and Enterprise Engineering ) 企业集成通过信息集成,将企业的管理经营、过程、人与组织、以及科技相结合,使之能够进行协调的工作,以优化实现由企业管理所制定的企业战略目标和使命,满足市场和用户的需求。关于企业集成的研究有以下三个方向: (1)关于企业集成体系的研究 (2)关于企业集成过程的研究 (3)对企业集成系统工程实践的研究 作为企业集成的实践环节,我们把企业信息化作为工程实施,面向国内中型企业的信息化应用。 6. 应用统计学和质量工程(Applied Statistics and Quality Engineering) 研究内容包括:材料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工艺优化,汽车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现场改善与效能评价,服务系统与供应链的质量,统计过程控制,职业安全与健康,6西格玛。 7. 服务运作管理(Service Engineering) 随着服务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对服务系统科学的规划于运作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本研究方向将针对各类服务系统,诸如通讯、银行、交通、医疗卫生、教育、以及政府等,运用运筹学的基本方法,以提高系统效率、降低系统成本为主要目标,开展系统建模、性能分析、系统优化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二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罚。本条规定要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 1.有较严重后果的。本条规定的“较严重后果”,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教唆、胁迫、诱骗的含义在本法第十七条的释义中已有明确阐述。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但自己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而且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故意的人成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本条规定的“报案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举报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报告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知情人。“控告人”,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他们对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这里规定的“打击报复”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他们精神上的折磨,如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辞退以及当众侮辱等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都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揭露违法犯罪,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不仅是侵犯了他们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司法活动,其社会影响很坏,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因而必须予以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本法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加大了对公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对证人作了特殊的保护,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从重予以治安处罚。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刚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在六个月内又违反治安管理的,属于屡教不改,应当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屡教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对哪些情况是属于屡教不改的,规定得不明确,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便于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认定和适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经理, 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另外还有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治安管理处罚部分相关条款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部分相关条款解读 1986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走完20年的施行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施行,新法中规定的违法种类由旧法的73项上升到238项,像站街拉客、偷窥偷拍动手打人等很多行为,都被明确定性为违法行为。本文将较为详细地解读这部法律。 头条亮点:卖淫螵娼交5000元走人行不通了防止警察乱用职权"创收" 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张兰青介绍,在此之前,一些民警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都是采取统一罚款5 000元,这样会造成民警为了罚款而办案。“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起不到惩罚作用,因为他们可以交钱走人。”张处长说,以前警方只是对一些多次卖淫嫖娼人员作拘留,但他们一般要求警察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单位,有的家属还以为他出差了,有的还到派出所报案说失踪了。而现在则规定,卖淫嫖娼一经查获,就必须拘留并通知其家人。只有是情节轻微的,才可以不处拘留但要处500元以下罚款。

“什么叫情节轻微?我们现在正在准备出台详细的指导意见,初步是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年龄不满14周岁并且是第一次;谈好价格但还没有实施;在桑拿和其他娱乐场所异性之间手淫等。只要进行并实施了具体行为,那就不属于轻微范围了。但具体区分以及处罚标准我们正在酝酿。”张处长解释说。(南京晨报) 这些情况要罚(部分相关条款解读) 强行乞讨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解读:市区新车站周边,一度出现许多乞丐们蹲点在固定范围内“守株待兔”。其中有一名双手残疾的老人,用手撑着一个布袋,冷不防伸到行人面前要钱。如果没有得手,便紧跟着行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以上规定,只要行人报警,警方即依据规定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偷窥偷拍严重者可拘留10天 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市GAJ治安支队认为,由于取证难、偷拍行为界定难等原因,目前对于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一般是以教育为主。《治安管理处罚法》

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股份公司的特点: 一、公司财产要平均划分成若干等分,即股份; 二、公司的股份由不同的人持有,持股的人称为股东; 三、公司的资本由公司支配,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 四、公司要有一套民主管理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 《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某某集团公司的名头,其实这不过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业)联盟罢了。另外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一、公司法中没有关于集团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公司,在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均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注册时,一般称为某某集团公司。 二、最早关于设立企业集团,并对企业集团给出定义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87年12月16日)。该文件是这样定义企业集团的: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执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场所秩序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 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 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破坏选举秩序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6,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企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7,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港口,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 8,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实施扰乱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 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9,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非法拦截或者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0,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11,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面向社会公众举办, 参加人员较多群体性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庙会, 灯会,游园会,人才招聘会等的正常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12,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3,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是指违反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4,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5,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2 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6,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是指在其他妨碍大型活动的秩序,扰乱大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7,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编造火灾,水灾,地震,塌方, 警报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自然灾害,传染疾病,公安机关应受理的各种案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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