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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规定

深圳市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规定
深圳市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规定

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行业电动自行车实行向市交警局申请备案,控制总备案数管理,保证遵守国家、省和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行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以单位名义通过行业协会向市公安交警局申请备案,不接受自然人申请。

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二)指导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统一电动自行车车身外观颜色、载物托架和制作车辆编号标牌,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

(三)向市公安交警局申报本行业需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的总备

案数,根据市公安交警局批准的总备案数向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分配备案数,并向市公安交警局报告分配情况;

(四)负责对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的初检;

(五)负责将初检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单位、车辆和驾驶人信息预录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

第六条本行业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外观颜色为深黄色。车辆使用单位可以在电池箱左右两侧粘贴或喷涂本单位的外观标识,在电池箱上方粘贴或喷涂车辆编号。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在后轮两侧安装的载物托架不得超出车把0.15米,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

第八条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进行一次车辆检验,车辆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应当为电动自行车购买责任保险。

行业协会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为电动自行车购买责任保险。

第十条申请电动自行车备案,车辆使用单位填写《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经行业协会初检预录入后,向车辆行驶区域辖区市公安交警局所属交警大队(以下简称辖区交警大队)提出申请,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使用单位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属车辆使用单位人事证明;(注:一辆车可备案两名驾驶人)

(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车辆照片一张;

(六)投保凭证或证明。

第十一条辖区交警大队受理电动自行车备案申请,核对本行业协会预录入的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的,予以备案:

(一)车辆使用单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二)车辆驾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联系方式;

(三)车辆的品牌、型号、电机号;

(四)车辆的颜色;

(五)行驶区域;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辖区交警大队备案后,产生备案车辆的编号,车辆使用单位在对应的备案车辆的电池箱上方粘贴或喷涂该车辆编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提交的证明、凭证不真实或无效的;

(二)车辆来历证明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四)车辆驾驶人年龄不满16周岁的;

(五)车辆无脚踏装置的;

(六)车辆电动机号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

(七)车辆属于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八)车辆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超出备案数数量的;

(十)未投保责任保险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对有盗抢嫌疑的电动自行车,由辖区交警大队暂扣车辆和相关材料,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第十四条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交警大队申请变更备案:

(一)更换车架的;

(二)因车辆质量问题更换车辆的;

(三)车辆使用单位变更住所的;

(四)变更行驶区域的;

(五)变更车辆驾驶人的;

(六)变更其他记录事项的。

第十五条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凭证:

(一)车辆使用单位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二)属于更换车架或整车的,还应当提交车辆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车架或整车的来历凭证和复印件;

(三)属于变更行驶区域的,还应当提交车辆使用单位的证明;

(四)属于变更车辆驾驶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属车辆使用单位人事证明。

第十六条辖区交警大队受理电动自行车变更备案申请,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的,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单位发生转移,车辆使用单位应当自转移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交警大队申请转移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转移备案,现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填写《申请表》,经现行业协会初检后,向辖区交警大队提出申请,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车辆使用单位和原车辆使用单位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转移的证明、凭证。

第十九条辖区交警大队受理转移备案申请,经查验车辆及审核材料合格后,予以转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之内办理注销备案:

(一)车辆灭失、丢失、被盗或损毁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或淘汰旧车的;

(三)车辆驾驶人退出车辆使用单位的;

(四)车辆使用单位住所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第二十一条办理注销备案,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持以下证明、凭证向辖区交警大队申请注销:(一)车辆使用单位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二)属于车辆灭失、丢失、被盗或损毁的,还应当提交车辆灭失、丢失、被盗或损毁的证明;

(三)属于因质量的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车辆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四)属于车辆驾驶人退出车辆使用单位的,还应当提交车辆使用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辖区交警大队办理电动自行车注销备案,对车辆使用单位提交的证明、凭证审核无误后,予以注销。

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监督被注销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再使用原备案时的车身外观颜色。

第二十三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在车辆检验前两个月填写《申请表》,并向辖区交警大队申请车辆检验。

辖区交警大队受理车辆检验,审查《申请表》,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予以车辆检验。

第二十四条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禁止改变电动机号、外形、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车身外观颜色。

禁止加装其他动力装置或者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二十五条驾驶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行驶,不得跨区域行驶。(注:可跨相临区域)

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专人驾驶,不得转借、转卖。驾驶时不得载人,不得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驾驶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穿着车辆使用单位统一的服装本和协会统一制发的印有“深圳电梯应急”字样的反光背心,携带身份证件、工作证;车辆电机号、驾驶人和联系电话应当与备案时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驾驶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驾驶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安交警局依法处罚。

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处罚三次以上的,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由市公安交警局取消驾驶人的驾驶备案电动自行车的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库。

车辆使用单位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被处罚的次数占备案数20%的,由市公安交警局削减该车辆使用单位备案数的5%。

行业协会、车辆使用单位弄虚作假的,将由市公安交警局削减行业协会、车辆使用单位备案数的10%,或停止受理行业协会备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出台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出台 2011-12江苏省最近出台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这二个文件,明确了对进入江苏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的新要求。电动自行车在江苏省停止上牌将近六个月后即将得以恢复。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由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和有关规定三个章节组成。 备案的条件是:企业有法人营业执照,并领取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有许可证所要求的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生产能力、质量管理和技术基础满足相关要求和产品整车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同时满足《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要求。另外还要求对产品实施编码刻制。 备案的程序:企业需填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申请表》,提供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带原件备查)。在首次申请备案时,企业还需填写《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企业基本情况表》(含电子版),经所在市经信部门(外省市企业经所在省、市经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编码证明、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电动自行车产品还需通过省经信委组织的评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产品才准予备案。 管理办法还要求企业填写《承诺书》。 江苏省的管理办法之所以能够引起全行业关注的是《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这个文件对电动自行车长期引起争议的参数进行了明确。内容如下。

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除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检测,综合判定合格外,其技术参数还需满足以下规定: 一、前后轮中心距小于等于1350㎜。 二、前、后装饰件宽度小于等于500㎜。 三、中轴长度小于等于400㎜; 四、前、后轮胎宽度小于等于76.2㎜; 五、整车重量(不含电池)小于等于55Kg。 上述五项指标应该说是放得够宽的。符合了目前约80%的车种的要求。但是,备案要求中同时强调了备案的前提是电动自行车产品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 7761)检测,综合判定为合格的产品。上述五项指标牵涉到综合判定中重要项的有二项、一般项一项,标准规定重要项如四项不合格或一般项有五项不合格就可以判断整车不合格。但上述五项指标的提高将会引起相关项目的提高,企业在这方面还不得掉以轻心。

电动车管理办法

物业园区电动车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加强、规范园区业主电动车出入、停放、充电管理,规劝、制止私拉电线行为,预防电动车充电而引起火灾事故发生,预防电动车偷盗行为发生,为各园区内电动车的管理提供实施措施。 二、范围:适用物业各部门、管理处 三、职责: 1、公司秩序部负责园区电动车管理办法的制定、审核、评定。 2、公司秩序部对管理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强纠正整改。 3、各案场管理处负责电动车管理办法实施、培训学习。 4、各管理处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住户宣传教育、合理管控、巡查巡检、有效管理。 5、各管理处对园区内住户的电动车丢失、乱停放、充电安全、防火安全负责。 四、程序: 防火安全宣传: 1、各部门、管理处根据自身园区特点,规范管理电动车做好前期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条幅、宣传栏、短信、温馨提示、背景音乐等手段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业主对电动车的使用安全性、有效性管理。 2、开展园区业主座谈会,对楼栋、楼道内外私拉电线容易引发火灾的常识进行宣传,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确实

加强电动车管理有效控制。 电动车进出门岗的管理: 1、各管理处统一购置电动车门禁出入卡,非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进出卡要有所区别。对进出电动车必须要核实凭卡出入。 2、门岗要严格执行收发卡制度,落实收发卡率100%。 3、秩序主管及秩序班长负责电动车充电的安全防火培训及监督工作。 4、秩序部对各案场门岗电动车监管工作实施检查,对 不符合标准的给以相应处罚,对做的好的小区实施奖励。 6、装修工人的自行车、电动车一律不许进入园区,要规划地点集中规范停放并管理。 电动车停放管理: 1、园区内不管是高层还是多层一楼单元内或地下室走廊、过道严禁停放非机动车辆。及时发现、引导业主将电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 2、管理处秩序部负责区域内看管电动车停放工作,并 登记核实进出住户的具体姓名,防止可疑人员实施电动车偷盗。 3、管理处秩序部设立的巡逻岗,要在24小时不间断加强巡查,特别是对集中停放电动车位置重点实施重点防范。 4、巡逻岗如发现电动车出现破旧、漏电、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的车辆,应及时报告管理处并做好登记,由专人负责通知业主进行有效处理。 电动车充电管理:

全国各地低速电动车政策大汇总(上)

全国各地低速电动车政策大汇总(上) 又到年中,纵观四轮低速电动车行业,标准未定,政策未出,前景似乎不是十分的明朗。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直以来,整个低速电动车顶住来自各方的压力,层层突围,表现了强劲的市场生命力。那么在旺盛的市场生命力下,低速电动车在全国各地的的政策“待遇”究竟怎样呢?接下来中国电动汽车网将连续二期为大家盘点全国各省市低速电动车政策详情,为大家呈现出低速电动车行业政策全景。请各位看官按照各省首字母查找,行业政策大事,应有尽有。首字母A 省关键语句总结:满篇红中一点绿NO.1 省市: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1日发布《关于规四轮电动车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告》。通告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质检报告的非法四轮电动车,严禁四轮电动车违规上路行驶,违反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法规要求广大市民购买合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做到不购买不符合车辆登记条件的各类电动车;已购买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司法途径等,开展相关维权活动。NO.2 省马市:马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取缔上道路行驶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的通告》。通告规定凡未纳入国家机动车登记围,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发

牌证的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一律不得在全市围上道路行驶。对销售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要求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不符合机动车登记条件的各类电动车。NO.3 省市:2009年3月24日,发布《市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上道路行驶的电动汽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式样制作相关临时牌照,可加入电或电动字样,以区别其他车辆,便于管理。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驾 驶相关证件。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为支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电动汽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定。NO.4 省市:2014年5月12日上午,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全市开展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整治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相关部门要细致开展工作,摸清底数,分清人员,区别对待;要完善方案,联合执法,综合施策;要坚持属地管理,县区统一行动,依法联合整治,确保社会稳定;要进一步建章立制,实现常态化管理。首字母B 及周边地区关键语句总结:国字号发声,春天还会远么?NO.1 地区:2013年9月17日,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在细则中关于“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一项中,细则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1)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控制车辆使用寿命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更好的为巡检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二、电动自行车管理总则 1.巡检工作电动自行车为工作所用,不可公车私用,仅限在公司经营区域内的新、老燃气管路沿线的道路上行驶。 2.电动自行车实行“定人定责,集中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车辆的保管、维护保养,使用人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当班人员自行负责。 3.车辆使用人需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在驾车前应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碰撞、损坏、配件失灵、失窃、电量亏欠、轮胎亏气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 4.在行车过程中,使用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章事故,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相互飙车、赛车。 5.电动自行车在现场摆放监护,要求摆放在避开施工车辆的安全地带。 6.运行部办公室是车辆管理部门,对于不爱护车辆、违规使用的人员

有权取消其车辆使用的权利,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车辆的使用 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责制度,车辆钥匙由巡检人员统一管理。巡检人员领用车辆后,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巡检人员负责。工作结束或节假日,电动车必须停放到指定电动车停放地点停放和充电。上班前必须做出好车前安全检查并填写《电动车出车前安全检查表》,发现问题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员反馈,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车辆维修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联系方式由车辆管理人员提供。 四、车辆的维护保养 1.车辆使用人有义务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及清理,做到车辆要干净整洁。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等,做到安全出车,对自己负责,对车辆负责。 3.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行驶中应尽量减少频繁刹车、启动,以节省电能。行驶中刹车时应松开调速把,以免损害电机及其它机件。下

电动自行车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备案)

电动自行车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备案)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承办单位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 xxx(集团)有限公司 (二)公司简介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无为而治”的企业管理理念,以“走正道,负 责任,心中有别人”的企业文化核心思想为指针,实现新的跨越,创造新 的辉煌。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咨询与合作。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拟在项目建设地建设项目,同时,为公司 后期产品的研制开发预留发展余地,项目建成投产后,不仅大幅度提升项 目承办单位项目产品产业化水平,为新产品研发打下良好基础,有力促进 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将带动区域内相关行业发展,形成配套 的产业集群,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上一年度,xxx投资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854.98万元,同比增长30.34%(1828.61万元)。其中,主营业业务电动自行车生产及销售收入为6329.93万元,占营业总收入的80.58%。

根据初步统计测算,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819.40万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88.41万元,增长率27.14%;实现净利润1364.55万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23.95万元,增长率19.63%。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电动自行车项目 (二)项目选址 xxx工业园 (三)项目用地规模 项目总用地面积30035.01平方米(折合约45.03亩)。 (四)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该工程规划建筑系数61.39%,建筑容积率1.15,建设区域绿化覆盖率5.23%,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60.75万元/亩。 (五)土建工程指标 项目净用地面积30035.01平方米,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18438.4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4540.26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主体工程25752.90平方米,项目规划绿化面积1805.90平方米。 (六)设备选型方案 项目计划购置设备共计137台(套),设备购置费2593.02万元。 (七)节能分析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doc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

山东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全)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 ≤4600mm×1800mm×1650mm(4200X1700X1550);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 ≥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2000小时。 低速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生产企业备案条件 第十条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 (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及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八)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备案条件》)(见附件一)。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

深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流程图 当事人提出申请—管理所收文—管理所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双方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单位的: 1、《房地产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2、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清地价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个人的:产权证明(房地产证、购房合同、按揭合同等)(验原件留复印件)或街道办、居委关于产权的书面证明。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使用房屋租赁管理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单位的: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认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个人的: 1、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提供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须出具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证明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单位的: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境外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护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个人的: 1、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境外人士须提供护照或居留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须填写《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提供20~49周岁女性计划生育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承租手续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的房屋出租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三、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它事项 (一)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 办理转租合同登记(备案)的当事人需提交下列资料: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地产租赁合同。 (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变更时,需按合同登记(备案)的要求出具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所重新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规范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四章电动自行车档案 第五章嫌疑车辆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试点登记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电动自行车试点登记。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等基本岗位和牌证管理岗等辅助岗位,基本岗位不能兼任。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各岗位对外设置统一标识。 第三条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打印相关证、表。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查验工作指引查验电动自行车,按照本规范规定使用印章。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四条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号码、联系地址和电话; (二)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编码、电动机号; (三)车辆的颜色; (四)车辆的号牌号;

(五)车辆的整车质量(含电池)、电动机功率、蓄电池类型、蓄电池标称电压、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参数; (六)合格证编号、出厂日期、初次登记日期; (七)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五条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与《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比对,数据相符的,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编码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合格证。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比对,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三)牌证管理岗制作、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采集安装号牌后车辆左前45度、左后45度照片各一张导入登记系统。为防止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可对电动自行车关键部位采取拍照等措施予以保存。

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8月3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昆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盗抢案件的预防及侦办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

理,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公布在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制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当依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制造企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应当承担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责任。 鼓励消费者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回收。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第七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 凡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深建规【2013】7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以下合同及其补充、解除协议: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和专业承包合同,但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除外;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但总承包合同无需办理备案的,其专业分包合同也无需办理备案; (三)建设—移交(BT)建设项目发起人与承办人签订的建设—移交合同; (四)施工单位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 (五)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六)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七)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合同; (八)建设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的施工图审查合同。 本办法所称备案为告知性备案。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备案及管理。 第五条国有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认可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含BT建设项目的发起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发包人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正式文本; (三)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可按年度提交,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除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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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系统概述 (5) 1.1项目建设背景 (5) 1.2建设内容 (6) 二建设原则 (7) 2.1系统平台设计原则 (7) 2.2终端接入性能保障 (8) 2.3后台响应性能保障 (8) 2.4数据IO性能保障 (8) 三系统优势分析 (9) 3.1自主研发能力优势 (9) 3.2平台架构开放,松耦合,扩展性强 (9) 3.3采用业界先进的大数据平台和技术 (9) 3.4平台智能运维 (10) 3.5网络部署优势 (10) 3.6系统架构图 (10) 3.7系统网络图 (11) 四系统平台功能介绍 (13) 4.1电动车监管系统 (13) 4.1.1 首页 (13) 4.1.2监控管理 (14) 4.1.3监控设置 (18) 4.1.4 告警 (19) 4.1.5电子围栏管理 (21) 4.1.6车辆管理 (23) 4.1.7统计报表管理 (25) 4.1.8信息管理 (27) 4.1.9系统管理 (28)

4.2.1 用户登陆 (29) 4.2.2车辆监控 (30) 4.2.3 车辆状态 (32) 4.2.4 驾驶评分 (33) 4.2.5 车辆行驶轨迹 (34) 4.2.6 一键寻车 (35) 4.2.7车辆管理 (36) 4.2.8告警信息 (37) 4.2.9电子围栏 (38) 五系统安全 (40) 5.1系统安全架构 (40) 5.1.1系统安全 (40) 5.1.2应用安全 (41) 5.1.3数据安全 (41) 5.1.4 主机安全配置 (41) 5.1.5网络层安全配置 (44) 5.1.6 应用层安全配置 (44) 5.2数据安全三重保障 (45) 5.2.1数据分类存放,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45) 5.2.2云数据中心存储安全保障: (45) 六系统相关设备及配置清单 (46) 6.1终端产品简介 (46) 七售后服务与培训 (48) 7.1项目实施方案 (48) 7.2售后服务承诺 (49) 7.3培训方案 (49) 八商务模式与资费参考 (50)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 1 - / 10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 2 - / 10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电动车 新能源汽车新闻EV(高凯) · 2015-01-07 11:21 河南省 2014年12月27日,河南省低速电动车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济源召开。会议上公布了《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低速电动车标准》、《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试行)》。低速电动车行业主要企业共同签署了《河南省低速电动车行业自律公约》。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 年3月1日起实施。 1、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消费者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买凭证、身份证明和保险记录表及车架号、电机号拓印件前往销售点,填写车辆上牌注册登记表并将登记备案资料提交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按《办法》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将车辆牌照和行驶证发给购买者。 2、低速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取得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3、低速四轮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年检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针对车辆外观、底盘、制动、转向、灯光等方面确定,由生产企业负责实施。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每年1月至3月,消费者可前往各生产企业设洛阳市辖区的检测点年检。 4、一旦低速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部门将参照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5、低速四轮电动车允许在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区域内及各县(市)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并靠右侧行驶。

6、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时,消费者应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年检时应审核保险购置情况,未按规定续保的,生产企业不得对车辆进行年检,未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7、外地品牌低速四轮电动车也能办理牌照,前提是相关企业应到市工信局和市公安局对产品进行备案。 8、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河南省开封市:10月24日开封市出台了《开封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四轮电动车整车装备质量不超过120千克,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办法,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四轮电动车,相关部门将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驻马店市出台了电动汽车管理试行办法,允许低速电动车上牌上路,并有条件的对车型进行补贴:前100台纯电动乘用车的购买者可获一次性财政补贴1万元,之后第101至480台每台给予5000元补贴。补贴车型限于驻马店市内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并在电动汽车推广活动期间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这就把范围锁定在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汽车上。 河南省济源市:按照市政府要求,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源市公安局、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制订了《济源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年6月25日印发。《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从技术要求、备案管理、产品检测、产品销售管理、车辆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河南省长葛市: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印发《长葛市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1日发布《关于规范四轮电动车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告》: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质检报告的非法四轮电动车,违反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严禁四轮电动车违规上路行驶,违反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8日) 深建规〔2007〕3号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 (四)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合同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及专业承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 (二)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各省市电动自行车相关法规政策汇编(截至2020年)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2013年3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提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销售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 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销售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及蓄电池销售商负责回收废旧蓄电池,并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条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当日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防盗登记备案工作启动仪式

由于电动车防盗设施简单,被盗案件始终高发,且查证十分困难。为消除治安短板,有效破解难题,很多地方的相关部门经多方考察论证,将全面推广开展电动自行车物联网防盗备案登记工作。其目的也是为了能更好地保护大家的财产安全,更加符合现下的价值观的正确建立。 就在去年,在淮阳县就举办了这样一场别开生面的电动自行车防盗登记备案工作启动仪式。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开展的具体情况吧。 8月22日,淮阳县综治办及各成员单位,淮阳县公安局刑侦、交警、巡警、派出所主要负责人,部分电动车经销代表共100余人参加电动自行车防盗登记备案工作启动仪式。启动仪式在淮阳县工人文化宫广场隆重举行。活动现场,设备安装公司通过悬挂标语、摆放宣传展板,设置咨询台等形式进行宣传。 活动展示期间,主要是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给大家讲解目前电动车偷盗的形势是相当严重的,为了能更好地打击这这样的行为,减少类似行为的出现,也为了保护大家的财产安全,希望大家可以对电动车进行物联网的防盗备案登记,这样可以对电动车进行一个系统且正规地管控,能很大程度上起到作用。同时,也给大家普及一些物理网的相关信息和知识,得到大家的认同,这样也方便后续的工作开展等等。

所以,该项目的启动将有力拓展淮阳县群防群治的新模式,有力改善人防物防技防的水平,有力提升打防管控综合效能。开展电动车防盗备案登记是回应民意的现实需要,是降低电动车被盗案件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强化了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加强治安防范、服务群众、打击犯罪工作,力争发挥出防盗系统的最大功效,推动警民携手共建“平安淮阳”。 综上所述,就是本次活动希望能给大家带来的帮助,意在改变现状,对电动车进行集中且系统的管控,这样哪怕是被盗取之后,只要及时报警,就可以通过物联网进行追踪,监控实时的位置,很好地遏制电动车频繁被盗的情况。 杭州任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任联,专注于物联网、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安防产品和解决方案的研发。公司自主研发智慧基站、车载基站、手持搜索机、各类RFID标签等硬件产品以及电动车智能防盗大数据平台,能够给客户提供成熟的电动车智能防盗解决方案,老人、小孩及特殊人员定位,有源标签资产管理等解决方案,立体打造智慧城市安防体系。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及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合同登记(备案)号: 深圳市房屋租赁 合 同 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 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个人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三)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四)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三)、(四)所提到的授权委托书均收取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 ,房屋(间)编码为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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