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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包括:

(a)作为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第二届筹委会通过的最后文件之附件: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各项规定(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及其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前所实施的经核准修正和修订的法律文件文本。

(b)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前,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

(1)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书或证明书;

(2)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有关临时适用或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b)与议定书现行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程度上临时适用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的规定);

(3)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仍在生效约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授予的豁免义务的决定;

(4)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

(c)以下各项谅解: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二条第1款(b)项的谅解;

①本规定范围内的豁免义务在1993年12月15日MTN/FA文件第二部分第11和12页中的脚注7和1994年3月21日MTN/FA更正6文件中列明。在1993年12月15日以后和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以前,部长会议第一届会议上应对本组定所包括的豁免义务的清单予以修订,增加按1947年关贸总协定授予豁免义务,删除届时期满的豁免义务事项。

(2)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解;

(3)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4)l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

(5)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

(6)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

(d)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2.解释性说明

(a)1994年关贸总协定提及的“缔约方”应改为“成员”。提及的“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改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提及的“执行秘书”,应改为“世界贸易组

织总干事”。

(b)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第十五条第1款、第十五条第2款、第十五条第8款、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十二条、第十八条附加的注释,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五条第2款、第十五条第3款、第十五条第6款、第十五条第7款、第十五条第9款中关于外汇特别协定的规定中所指的缔约方全体联合行动,应指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贸总协定各条指定给缔约方全体联合行动的其他职责,应由部长会议分配。

(c)(1)1994年关贸总协定,其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应具有同等效力。

(2)1994年关贸总协定法文本,应对照MTN.TNC/41文件附件A中词语加以核准。

(3)1994年关贸总协定西班牙文的正本,应是《基本文件选编》第4卷中的文本,但应对照MTN.TNC/41附件B中的词语加以核准。

3.(a)一成员在其成为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以前,根据当时颁布的强制性法律,为禁止在各国领水内的港点之间或在专属经济区水域内使用、销售或租赁外国制造或外国重建的商业船只所采取的措施,可不适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的规定。此项例外适用于(1)此项法律的不相符规定继续有效或及时延期;(2)此项法律的不相符规定的修订,该修订程度不减少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规定的相符程度;此项例外应限于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以前,业经通知或列出的上述法律项下所采取的措施。若此项法律的修改已达到减少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的相符程度时,可不再属于本款的范围。

(b)部长会议应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后不迟于5年的时间内审查此项例外,从此以后,只要该项例外继续有效,而且创造例外的必需条件仍然存在,应每隔2年审查一次。

(c)一成员应将此项例外范围内采取的措施每年递交一份具体的统计通知,通知须包括5年为期的实际的和期望的有关船只交付的浮动平均数,以及在例外范围内关于有关船只的使用、销售、租赁或修理的其他信息。

(d)一成员认为此项例外的执行,能证明对等和有比例地限制在援引例外的成员领土内所制造船只的使用、销售、租赁或修理合理性时,应允许引进该限制,但要事先通知部长会议。

(e)此项例外应不损害经部门协议或其他形式谈判的该例外范围内有关该法律具体方面的决议。

GA TT关于解释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b)的谅解

各成员在此协议如下:

1.为确保第二条第1款(b)产生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透明度,该条款所指的对约束性关税项目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的性质及水平应在1994年GATT所附的适用于该关税项目的减让明细表中载明。各成员理解此类载明并不改变“其他税费”的法律性质。

2.就第二条而言,“其他税费”的约束日期为1994年4月15日。因而,“其他税费”应按该日期适用的水平载入减让明细表。对于每减让随后的重新谈判或每一新减让的谈判;关税项目的适用日期应为新减让载于适当的明细表之日。但是,有关任何特定关税项目的减让首次载入1947年GATT或1994年GATT的文件日期,亦应继续载入活页的第6栏。

3.“其他税费”应在所有关税义务方面予以载入。

4.如果某一关税项目曾被列为减让对象,则载入适当明细表的“其他税费”水平不应高于该减让首次载入明细表时达到的水平。但在WTO协议生效后的三年时间内,或在将该明细表纳入1994年GA TT的文件交存WTO总干事之日后的三年,如该日期在后的话,则该水平将开放供任何成员以有关项目最初受约束时不存在此类“其他税费”为理由,对某一“其他税费”的存在以及任何“其他税费”的载入水平与以前的约束性水平一致提出异议。

5.除受第4款的影响外,“其他税费”的载入明细表并不损害其与1994年GATT项下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所有成员保留权力于任何时候对任何“其他税费”与此类义务是否一致提出异议。

6.就本谅解而言,《争端解决谅解》所详述和适用的1994年GATT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应予适用。

7.在将有关明细表载入1994年GA TT的有关文件交存,在WTO协议生效之前1947年GATT 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或其后WTO总干事时,如果明细表中漏载“其他税费”不再载入明细表中;低于适用通行水平载入的任何“其他税费”不应再恢复到原来水平,除非此类补载或变更在交存文件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8.第2款中为1994年GATT第二条第1款(b)之目的的而就适用于每一减让的日期作出的决议,取代1980年3月26日关于适用日期作出的决议(BISD24S/24)。

GA TT关于解释

《1994年关税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的谅解

各成员:

注意到第十七条规定各成员就有关第十七条第1款所指的国营贸易企业活动所承担的义务,要求符合1994年GATT对影响私营贸易商进出口的政府措施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进而注意到各成员在影响国营贸易企业的政府措施方面负有1994年GATT规定的义务;认识到本谅解不违背第十七条规定的实质纪律;

特此协议如下:

1.为确保国营贸易企业活动的透明度,各成员应将此类企业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以便由按照第5款规定成立的工作组根据下列定义进行审查;“被授与排他或特殊权利或特权,包括法定或设定权力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包括市场营销机构。在行使此类权利时,它们通过购买或销售影响进口或出口的水平或方向。”这一通知要求不适用于供政府使用或由上述企业使用且不以其他方式转售或用于生产供销售的商品而立即消费或最终消费的产品进口。

2.各成员应在考虑本谅解规定的同时,对其有关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国营贸易企业的政策进行审查。审查时,各成员应注意确保通知中尽可能具有最大透明度的需要,以便清楚地评价被通知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其经营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3.通知应按照1960年5月24日通过的国营贸易问题调查表进(BISD9S/184-185)。各成员理解到无论进口或出口是否实际发生,各成员均应通知第1款所指的企业。

4.任何成员如有理由相信另一成员未适当地履行其通知义务,可就此向该成员提出。如该事宜未得到圆满解决,则可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反通知以供根据第5款规定成立的工作组审议,同时通知有关成员。

5.应设立一工作组代表货物贸易理事会审查通知与反通知。根据审查结果且在不违背第十七条第4款(c)的情况下,货物贸易理事会可就有关通知是否适当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提供情况提出建议。工作组亦应根据收到的通知审查上述国营贸易问题调查表是否适当以及按照第1 款规定被通知国营贸易企业的范围。它还应制表说明与第十七条之目的可能相关的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种类以及这些企业所从事的活动种类。各成员理解秘书处应向工作组提供一份国营贸易企业从事有关国际贸易经营的一般背景材料。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向表明愿意据此服务的所有成员开放。它应在WTO协议生效后一年之内且此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组应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汇报。

GA TT1994关于国际收支的谅解

各成员:

认识到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2款和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为收支

平衡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宣言”(BISD26S/205-209),下称“1979年宣言”)的规定,为澄清这些规定。兹同意如下:

措施的运用

1.各成员确认,他们承诺应尽快公布其取消以国际收支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的时间表,这些时间表,不言自明,可结合国际收支的变化情况适当加以修改。如某成员任何时候都未公布时间表,该成员应为此提供正当的理由,说明原因。

2.各成员确认,承诺优先使用对贸易不利影响最少的措施。这些措施(以下称为“价格机制措施”)应包括进口附加税、进口押金要求,或对进口货物价格有影响的其他同等措施。大家理解,尽管有第二条的规定,但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价格机制措施,成员在使用时可以超出减让表上订定的关税。此外,该成员对价格机制措施超出约束关税的幅度,必须按本谅解的通知程序分别明确地加以说明。

3.成员们必须力求避免为国际收支为目的的实施新的数量限制,除非国际收支出现紧急情况价格机制措施不能抑制对外支付的急剧恶化。在这些情况下,采取数量限制的成员,则应提出正当的理由,说明价格机根措施不是处理国际收支状况的恰当手段保持数量限制的成员,必须在随后的磋商中说明大量地减少这种限制措施的次数这些限制措施的效果所取得的进展。应该认识到,因国际收支目的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对同一种产品只能采用一种形式。

4.成员们确认,以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只能用来控制进口总水平,而不能超出缓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所需要的程度。为使任何伴随性的保护作用减到最小,必须以一种透明的方式实施限制。进口成员当局必须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说明,用来决定哪些产品受限制的标准。如在第十二条第3款和第十八条第10款中规定的那样,就某些必需品来说,各成可排除或限制使用征收跨境的附加税,或者排除或限制用于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必需品这个词应被理解为满足基本消费需要的产品或有助于该成员致力于改善其国际收支情况诸如资本货物或生产所需的投入物之类的产品。在数量限制的管理中,只有在不可避免时,成员才可使用任意许可制,并应逐步取消,用以决定允许进口的数量和价值的标准,必须提供适当的理由。

国际收支磋商的程序

5.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将安排磋商,以便审议所有以国际收支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委员会向所有愿参加委员会的成员开放。委员会将遵照1970年4月28日通过的程序(BISD18S/48-53,下文称为“全面磋商程序”),但以下面的规定为准。

6.一成员如果采用新的限制或通过实质性强化措施以提高其现有的限制总水平,他必须在实施这些措施的4个月内同委员会进行磋商。采取这些措施的成员,可以根据情况,分别要求按第十二条第4款(a)或第十八条第12款(a)的规定进行的磋商。如果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

委员会主席应邀请该成员举行这种磋商。磋商中可审议的要求,应特别包括以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新型限制措施,限制水平的提高,限制措施所包括的产品的范围的扩大。

7.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所有制,必须按第十二条第4款(b)项或第十八条第12款(b)项的规定接受委员会定期审议,并按照参与与磋商的成员可能对磋商时间作变动达成的协议,或按照总理事会可能推荐的任何特别审议程序办理。

8.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或按先前磋商中已提交给委员会的时间表而正力求自由化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其磋商可按1972年12月19日通过的简化程序(以下简称“简化磋商程序”)举行。当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的预定日期与为磋商确定的日期在同一公历年时,其磋商也可按简化磋商程序举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举行全面磋商的决定,要以1979年宣言第8款中所列出的因素为基础来作出。除了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这种情况外,按简化磋商程序举行的磋商,不得连续超过两次。

通知与文件

9.一成员实施或改变以国际收支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以及对第1款中所宣布的取消那些措施的时间表的改动,都必须通知总理事会。重大变动必须在变动宣布之日30天前或不晚于30天通知总理事会。各成员必须每年向秘书处提交一份综合通知书,包括法律、规定、政策文件或政府公告等方面的变动情况,供各成员审阅。通知书应包括尽可能全面的情况,如关税水平、限制措施类型、措施的实施准则、受影响的产品的范围及贸易流量。

10.委员会可以根据任何成员的要求对通知书进行审议。审议只限于澄清通知提出的具体问题,或者检查属第十二条第4款(a)项或第十八条第12款(b)项规定的那种磋商是否需要。各成员有理由认为一成员因国际收支原因而采取了一项限制进口措施,可以提请委员会注意此事,委员会主席应要求提供该项措施的情况,并使全部成员了解。在不影响委员会成员在磋商过程中要求适当澄清事实的权利前提下也可以预先提出问题,以供磋商成员考虑。

11.磋商成员必须为磋商准备一个基本文件,该文件除了其他有关情况外,还应该包括:

(a)国际收支状况和前景的情况,包括对国际收支状况有联系的国内外因素,以及为在可靠持久基础上恢复平衡而采取的各项国内政策措施。

(b)对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措施的全面描述,包括它们的法律根据和为减少伴随的保护作用所采取的步骤。

(c)上次磋商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放宽进口限制所采取的措施。

(d)取消和逐步放松剩下的限制措施的计划。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的其他通知或报告中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可作为参考。在简化磋商程序的磋商中,该磋商成员必须提交一份包括基本文件主要内容的书面声明。

12.为便于委员会磋商,秘书处应准备一份事实方面的背景文件,以处理磋商计划中的各方面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秘书处的文件应该包括该磋商国家的外部贸易环境对它的国际收支状况和前景的影响的有关背景和分析材料。根据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要求,秘书处的技术援助机构将协助准备磋商文件。

国际收支磋商的结论

13.委员会必须向总理会报告磋商情况。若使用全面磋商程序,该报告应当阐明委员会对磋商计划中各个问题的结论,同时,对作为这些结论基础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说明,委员会应当力求在其结论中把促进执行的推荐性意见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2款1979年宣言及本谅解包括进去。在取消以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措施的时间表提出后,总理事会可以根据这一时间表,认定该成员后履行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义务。总理事会提出具体推荐性意见后,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将由这些意见来评定。在缺乏具体建议供总理事会提出推荐性意见的情况下,委员会的结论应当载明在委员会上所发表的不同观点。当使用简化磋商程序时,该报告必须含有委员会讨论主要问题的纪要和是否需用全面磋商程序的决定。

GA TT1994 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

成员们:

考虑到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认识到自1947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在数量和重要性上都有了极大的增加,并覆盖了当今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

认识到成员之间的经济对这种协议的更紧密结合可能对扩大世界贸易作出贡献;同时认识到如果组成地区之间税收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定的消除,扩展至所有贸易,这样的贡献将会增加,但如果主要贸易部门被排除在外,这类贡献则会减少;重申此类协议的目的应当是促进组成地区之间的贸易,并且不增加其他成员与这些地区之间的贸易壁垒;在组成或扩大其区域时,此类协议的成员应在最大可能程度上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的影响;

同时确信通过澄清新签或扩大的协议的标准和程序,和增进所有第二十四条项上协议的透明度而言,有需要加强货物贸易理事会对审查第二十四条所宣告的各协议的有效作用;

认识到需对关贸总协议第二十四条第12款下各成员的义务达成共识;

同意如下:

1.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导致组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议,为了与第二十四条相一致,在其他事情之外,必须符合该条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5款

2.根据第二十四条第5款(a)项,对一关税同盟组成之前或以后关税的一般征收方式和所适用的其他商业规定的评估,在关税和费用方面,应基于加权平均税率及所征收关税的总体评估。这一评估应根据关税同盟提供的前一有代表性时期的进口统计数据,按税号价值和数量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原产国分类进行。秘书处应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评估关税出价所用方法,计算加权平均税率和所征关税。为此目的,所予考虑的税率应是已适用的税率。认识到对其他商业规定数量估算和总量测定的困难,而又要对其影响作出总体评价,因此,可以要求检查每项措施、规定,所涉及的产品以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

3.第二十四条第5款(c)项所指“合理的时限”在例外情况下才允许超过10年,当一项临时协议缔约方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而需更长时间时,则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充分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6款

4.当一成员组建关税同盟,建议提高约束税率时,必须遵守第二十四条第6款所规定的程序。关于这一点,成员们重申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即在1980年11月18日通过的准则(BIS D275/26-28)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中作了详细规定的程序必须在为组建关税同盟或签订一项导致组建关税同盟的临时协议而修改或撤回关税减让前必须开始。

5.应以诚信方式进行谈判,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补偿办法。如第二十四条第6款所要求,在这类谈判中,应适当考虑关税同盟组建后,其内部其他成员在同一税号下产品的减税。如果这类减税未足以提供必要的补偿调整,关税同盟将提供补偿,即对其他税号下的产品减税。在修改的撤回约束关税中拥用谈判权的成员应考虑这类补偿。如果这一补偿调整仍不能接受,则应继续谈判,倘若尽管作出了这类努力,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个性过的第二十八条,谈判自开始并在一合理阶段内未能就补偿调整达成一致,关税同盟应可以修改或撤销减让;受影响的成员方也可按照第二十八条撤回实质上相同的减让。

6.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因组建关税同盟或签订一项导致组建关税同盟临时协议,而从减税中获益的成员,不要求向同盟内部成员提供补偿调整的义务。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审议

7.所有根据第二十四条第7款(a)项作出的通知,应由一工作组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和本谅解的第1款予以审议。工作组应就审议结论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当货物贸易理会认为适宜时可向各成员提出适当建议。

8.关于临时协议,工作组可以在报告中就拟议完成组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时间框架和提出适当建议。如有必要工作组可或临时协议作进一步审议。

9.一项临时协议的成员应将协议中所包含的计划和时间表的实质性变化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若有要求,应由理事会审议这种变化。

11.若根据第二十四条第7款(a)项所通知的一项临时协议未订入一项计划和时间表,与第二十四条第5款(c)项相反,工作组应在其报告中建议提出此类计划和时间表的,如果有关成员不准备根据这些建议修改草协议,则根据具体情况即不应维持或实施这种协议。其后对这些建议的执行的审议也应作出相应规定。

11.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组成成员应定期向货物贸易理事会,即如同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BISD18S/38)指示其理事会报告区域协议那样,报告有关协议的运行情况。协议中有任何巨大变化和(或)发展,都必须报告。

争端解决

12.由于因适用第二十四条关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导致组建关税同盟的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议的规定而引起的争端,可适用由争端解决谅解所制定和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12款

13.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任一成员应充分负责遵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所有条款,并应采取能够办到的合理措施,保证区域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在其辖区内遵守这些条款。

14.对一方领土内由区域或地方政府或当局采取的影响遵守的措施,可适用由争端解决所制定和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当争端解决机构判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未被遵守,负有责任的成员应采取尽可能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遵守。对难以保证此类遵守的情况,则应适用有关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条款。

15.每一成员保证对另一成员在前者地区内采取了影响1994年关贸总协定运行的有关措施的意见,予以同情的考虑,并提供足够的协商机会。

关于免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谅解

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

1.要求免除或延长现有的免除义务的申请应说明成员计划采取的措施、寻求达到的具体政策目标以及采取符合1994年GATT项下义务的措施不能达到其政策目标的原因。

2.除非按照上述程序及WTO协议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延长,在WTO协议生效之日有效的任何免除均应在其期满之日或WTO协议生效之日后两年终止,以先出现者为准。

3.任何成员认为因下列原因导致其在1994年GATT下应得的利益被取消或受到损害时:

(a)被授予免除的成员没有遵守免除条件,或

(b)适用了符合免除条件的措施,

可授用由《争端解决谅解》所详述和适用的1994年GITT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GATT 1994》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

成员们同意如下:

1.为修改或撤回一项减让之目的,在其总出口中,具有最高出口份额的产品受减让影响(即进入修改或撤销减让国市场的出口产品)的成员,若未如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已经享有最初谈判权或主要供应者利益,应被视为享有主要供应者利益。各成员同意,本款自建立WTO 协议生效起5年后,应由货物贸易理事会审议,以确定这一标准在保证中小出口成员谈到权的重新分配上是否使用得良好。如果情况并非如此,则应考虑做些改进,包括根据可以得到的可靠资料和数据,订立一个受减让影响的产品与该产品出口到的所有市场的比率,为基础的标准。

2.当一成员认为,根据第1款,它享有主要供应利益,它应将其书面要求,连同足够的证据,通知计划修改或撤回某一减让的成员,同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第二十八条谈判程序(BISD 27S/26-28)的第4款应适用于这些情况。

3.在决定各成员是否享有主要供应者利益(不论是按上述第1款规定或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或是实质利益时,只应考虑在最惠国基础上发生的受影响产品的贸易。但是对根据非契约性优惠而发生的受影响产品的贸易,在谈判修改或撤销减让时或谈判结束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如果涉及的贸易不再从优惠待遇中获得利益,而变为最惠国贸易,则也应予以考虑。

4.一项新产品(即无法提供3年贸易统计数字的产品)的关税减让要修改或撤销时,对该产品所在或曾在的税号享有初谈权的成员,应视为在减让中享有初谈权。确定主要供应者利益和实质利益以及计划补偿时,应特别考虑受影响产品在出口成员的生产能力,投资和估计的出口增长时,以及该产品在进口成员的预计的需求。为本段之目的,“新产品”理解为包括从现行税号中细分出的税目。

5.当一成员根据第4款,认为其享有主要供应者利益或实质利益时,它应将其书面要求,以及佐证的依据,通知计划修改或撤回某一关税减让的成员,同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第二十八条谈判程序的第4款需适用于这些情况。

6.当一项不加限制的关税减让的一项关税定额所代替时,缘此所作的补偿额应超过因减让或更改而实质受到影响的贸易额。计算补偿的基础应是超出该定额水平的将来预期贸易的数额。不言而喻,将来预期贸易额的计算,应以下述二者中较大的一数为基础。

(a)有代表性的最近三年期间每年平均贸易额,加以同期贸易的年增长率,或各数中较大数额上加10%;或

(b)最近一年的贸易额加10%

一成员的补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出因完全撤回减让而承担的责任。

7.任何成员,在已经更改或撤回的减让中,无论如上述第1款或按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那样,享有主要供应者利益的,应在补偿减让中给予最初谈判权,除非有关成员同意用另一种方式补偿。

GA TT1994马拉喀什议定书

各成员:

已进行在1947年GA TT框架内的谈判,根据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

特此协议如下:

1.附于本议定书的有关某一成员的明细表,自WTO协议对该成员生效之日起,应成为1994年G ATT关于该成员的明细表。

2.除成员的明细表中另有规定者外,每一成员同意的关税削减应按五次等量的税率削减实施。第一次的削减应在WTO协议生效之日有效,随后的每次削减应在以后每年的1月1日有效,且最终税率应在不迟于WTO协议生效之日后四年生效。除非其明细表中另有规定外,在WTO协议生效后接受WTO协议对该成员生效之日,应使与根据前句规定有义务在随后一年的1月1日生效的税率削减一起发生的所有税率削减生效,以及使适用于前句所述的明细表的所有剩余的税率削减发生效力。每一阶段削减后的税率应四舍五入进到第一位小数。至于《农业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农产品,可按明细表有关部分的规定进行削减。

3.本议定书所附明细表中包括的减让和承诺的实施,经请求可由各成员进行多边审查。此规定将不损害WTO协议附件一A中的协议所规定的成员权利和义务。

4.在本议定书所附关于成员的明细表根据第1款规定成为1994年GATT的明细表之后,该成员应随时对该明细表中主要供应商系任何另一个乌拉圭拒绝或撤销减让。但在采取此类行动之前,必须书面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拒绝或撤销减让,并经请求已与任何要求其有关明细表已成为1994年GA TT明细表之一且在所涉产品中具有实质性利益的成员进行协商。所拒绝或撤销的任何减让应在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成员的明细表成为1994年GATT明细表之日和以后予以适用。

5.(a)在不违背《农业协议》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就1994年GA TT第二条第1款(b)和第1款(c)所指的该协议日期而言,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中规定的属于减让对象的每一产品的适用日期应为本议定的日期。

(b)就1944年GATT第二条第6款(a)所指的该协议日期而言,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的适用日期为本议定书的日期。

6.在减让的修改或撤销涉及明细表第三部分所含的非关税措施时,应适用1994年GATT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和1980年11月10日通过的“第二十八条项下谈判程序”(BISD27S/26-28)。本规定不损害1994年GA TT规定的成员权利和义务。

7.在本议定书所附的明细表对任何产品的待遇不如WTO协议生效前1947年GA TT明细表对该产品的待遇时,与该明细表有关的成员应被认为已采取1947年GATT或1994年GATT 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所需的其他适当行动。本款规定仅适用于埃及、秘鲁、南非和乌拉圭。

8.本议定书所附明细表根据每一明细表的规定,其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均为正式文本。

9.本议定书的日期为1994年4月15日。

(参加国同意的明细表将附于WTO协议条约文本的马拉喀什议定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之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三) 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 本协定不得解释为: (甲)要求任何缔约国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或 (乙)阻止任何缔约国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采取的任何行动: (1)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 (2)武器、弹药和军火的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构用的其它物品或原料的贸易; (3)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它紧急情况;或 (丙)阻止任何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行动。 第二十二条协商 1.当一缔约国对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缔约国提出要求时,另一缔约国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应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协商。 2.经一缔约国提出请求,缔约国全体对经本条第1款协商但未达成圆满结论的任何事项,可与另一缔约国或另几个缔约国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利益的丧失或损害 1.如一缔约国认为,由于 (甲)另一缔约国未能实施其对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或 (乙)另一缔约国实施某种措施(不论这一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有抵触);或 (丙)存在着任何其它情况。 它根据本协定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或者使本协定规定的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则这一缔约国为了使问题能得到满意的调整,可以向其认为有关的缔约国提出书面请求或建议。有关缔约国对提出的请求或建议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2.如有关缔约国在合理期间内尚不能达成满意的调整办法,或者困难属于第1款(丙)项所述类型,这一问题可以提交缔约国全体处理。缔约国全体对此应立即进行研究,并应向它所认为的有关缔约国提出适当建议,或者酌量对此问题作出裁决。缔约国全体如认为必要,可以与缔约各国、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与任何国际机构进行协商。如缔约国全体认为,情况严重以致有必要批准某缔约国斟酌实际情况对其它缔约国暂停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减让或其它义务,它可以如此办理。如对一缔约国的减让或其它义务事实上已暂停实施,则这一缔约国在这项行动采取后的60天内,可以书面通知缔约国全体执行秘书长拟退出本协定,而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书后的60天开始,退出应即正式生效。 第三部分 第二十四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 1.本协定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缔约国本国的关税领土,适用于按照第二十六条接受本协定或按照第三十三条或《临时实施议定书》实施本协定的任何其它关税领土。每一个这样的关税领土,从本协定的领土适用范围来说,应把它作为一个缔约国对待。但本款的规定不得解释为:一缔约国按照第二十六条接受本协定或按照第三十三条或《临时实施议定书》实施本协定的,即因此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之间产生任何权利或义务。 2.本协定所称的关税领土,应理解为一个与其它领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税率或其它单独贸易规章的领土。 3.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 (甲)任何缔约国为便利边境贸易对毗邻国家给予某种利益; (乙)毗邻的里雅斯得自由区的国家,对与这一自由区进行的贸易给予某种利益,但这些利益不能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缔结的和平条约相抵触。 4.缔约各国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以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缔约各国还认为,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它缔约国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 5.因此,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缔约各国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但是,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全文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47) 本附錄包含總協定的完整文本,以及自生效以來生效的所有修正。為方便讀者,用星號(*)標出文本中應與總協定附件Ⅰ中註釋和補充規定一起理解的部分。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澳大利亞聯邦、比利時王國、巴西合眾國、緬甸、加拿大、錫蘭、智利共和國、中國、古巴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印度、黎巴嫩、盧森堡大公國、荷蘭王國、新西蘭、挪威王國、巴基斯坦、南羅得西亞、敘利亞、南非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 認識到在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係時,應以提高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實現世界資源的充分開利用以及擴大貨物的生產和交換為目的, 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從而為實現這些目標做出貢獻, 通過它們的代表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部分 第1條普遍最惠國待遇 1.在對進口或出口、有關進口或出口或對進口或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此類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有關進口和出口的全部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第3條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項方面,*任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任何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如不超過本條第4款規定的水準並屬下列描述的範圍,則不需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取消: (a)本協定附件1所列只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向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該附件中所列條件; (b)本協定附件附件B、附件C和附件D所列、只在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係或宗教主權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間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這些附件中所列文件; (c)只在美利堅合眾國與古巴共和國之間實施的優惠; (d)只在本協定附件E和附件F所列相鄰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 3.第1款的規定不得適用於原屬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與該帝國分離的國家之間的優惠,只要此類優惠根據第25條第5款1的規定獲得批准,在此方面應按照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實施第25條第5款。 4.根據本條第2款允許享受優惠的任何產品的優惠幅度*,如在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未明確列為最高優惠幅度,則該優惠幅度不得超過以下水準: (a)對於該減讓表中所列任何產品的關稅或費用,該優惠幅度不得超過其中規定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之間的差額,如未規定優惠稅率,則應將1947年4月10日己實施的優惠稅率作

联合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同步练习题(有答案)

第20课联合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一、填空题 1. 1945年10月,联合国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是人类构建世界和平的成果,也是影响最大的国际组织。 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担负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3.根据安理会或联大的决议,联合国可以向冲突地区派出军事人员,以恢复或维持和平。以联合国名义派出的武装力量,被人们称为“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 4.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世界局势趋于缓和,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 5.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以非歧视性、开放、公平为原则,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发展,保证就业、收入与需求的增长,提高人类生活水平。 6.世贸组织与联合国一起成为支撑、协调世界经济和政治的两大支柱,推动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二、选择题 7. “世界变得越来越小,因为通讯和交通越来越方便。没有国家可以孤立存在。”“……这个世界上……这样的舞台,使各国的命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成为世界经济海洋中的孤岛。”这两则材料说明经济全球化( B ) A.冲击了发展中国家的国家主权 B.使得各国经济相互依存性进一步加强 C.带来了日益增多的全球性问题

D.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8. 近年来,我国遭遇多起国际贸易摩擦事件,处理这类事件的国际组织是( C ) A. 世界卫生组织 B. 联合国 C. 世界贸易组织 D. 欧洲联 盟 9.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关于它的叙述,正确的是( D ) A.1919年巴黎和会上决定建立联合国 B.1921年华盛顿会议上决定建立联合国 C.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的签订,标志着这一组织的正式形成 D.1945年雅尔塔会议决定战后建立联合国 10. 2004年的圣诞节,美国人萨拉发现,39件圣诞礼物中,“中国制造”的有25件。如果没有中国产品,生活会怎么样?萨拉突发奇想,决定在2005年全家不买中国产品。一年的尝试结束后,萨拉不得下感叹,不买中国产品的日子实在太难了。这则故事反映了( B ) A.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已形同虚设 B.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 C.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努力任重道运 D.世界经济发展的重心转移 11. 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标志国际贸易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国际组织是( D ) A. 联合国 B. 欧洲联盟 C. 亚太经合组织 D. 世界贸易组织

GATT_关税贸易总协定_中英文版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全文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 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 (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关贸总协定对世界各国的影响

关贸总协定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在遭受了经济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除了美国之外的世界经济受到重创。同时世界各国大力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形成了贸易壁垒,不利于战后经济的复苏。这时为了鼓励贸易,推动经济发展,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定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前后共进行过八轮谈判,每次谈判的核心思想基本都是削减关税。其基本原则包括自由竞争原则,互惠原则或对等原则,非歧视原则等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本来就深受经济危机影响的欧洲带来了毁灭性的的打击。对外贸易对欧洲的经济恢复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关贸总协定,又大幅度的推动了欧洲的对外贸易,让欧洲的经济迅速恢复。鼓励贸易并不是鼓励倾销。倾销是以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带来损害为目的的。1994修改的《关贸总协定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倾销的不合法性,其中包括了倾销的确定,由于倾销而造成的损害的鉴定和反倾销的实行方式。这样子保护了大多数发达国家国内的企业同时也保护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以柯达胶卷为例,柯达胶卷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是世界胶卷的巨头。在中国市场上,柯达一直以“短期贴钱,长期占市”为目的,一直以低价销售彩色胶卷,挤垮了当时中国的国内胶卷企业。据介绍,在美国本土,柯达胶卷零售价每个5美元,国际批发价则是每个每个3美元。而在中国,1994年以来柯达的到岸价仅为1.3美元。由于柯达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来自海外,其在海外的低价扩张使柯达背

负了14亿美元的债务,在加上美元汇率的持续坚挺,柯达利润一度减少百分二十五,其股价从1998年的80美元每股跌倒了60美元每股。即便是这种自损式的销售方式,为了垄断中国市场也毫不犹豫的实行了。其实这是一种明显的倾销手段,当时的中国为了发展经济,一心只想吸引外资,并且反倾销意识薄弱,从而没有申请反倾销制裁,为柯达以后再中国市场上的独霸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从《关贸总协定中》获得利益。在1979年《关贸总协定》的修改会议上,给予了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的权利,并且对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成为世界贸易制度的一个长期法律特征。这样子促进了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发展,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储存外汇,提升国力。同时,发达国家也更加乐于向发展中国家注入资本,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更多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外资的进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提高就业,减少失业率,维护社会的稳定。以韩国为例,韩国是1967年4月加入GATT的,其实,从1962年起,韩国经济就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提出了“贸易立国”和“出口第一”的战略,开始进入以出口为导向的发展时期。考虑到GATT对各缔约方的约束加强,以及国际经贸环境的宽松和为入关做准备,配合实施出口导向战略。韩国首先降低国内已有替代能力并且在成本和质量上有一定竞争力的产品的关税。入关后第一年,其名义关税税率下调到14%,工业品关税下调至12%,并相应地放松外汇和金融方面的管制,银行业对外开放,政府和企业都积极采取加快经济国际化的政策措施。从而使韩国进出口贸易规模急剧扩大,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 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 (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对于本协定附件七所列的各缔约国,本款(甲)项及(乙)项所称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应分别以这个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第二条减让表 1.(甲)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

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GATT(GeneralAgreement

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GATT(GeneralAgreement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简介-——中英文对比 WhatistheIMF? Foundedin1945,the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isacooperative,intergovernment al,monetaryandfinancialinstitutionthatseekstopromoteinternationalmonetarycoop erationandcurrencyexchangestability,fostereconomicgrowthandhighlevelsofemploy ment,andtoprovidebalance-of-paymentsassistance.Itsinitialmembershipof39hasgro wnto184asoftheyear2002. 何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45年成立,它是一个政府间的、合作性的货币和金融机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间的货币合作与汇率的稳定,鼓舞经济进展,促进高度就业,同时提供国际收支的融通。它的创始会员国是39个,截至2002年,这一数字增加到184个。 OriginsoftheIMF TheneedforanorganizationliketheIMFbecameevidentduringtheGreatDepressionthatra vagedtheworldeconomyinthe1930s.TheDepressionwasdevastatingtoallformsofeconomi clife. 30年代的那场大危机严峻破坏了世界经济,也使得建立像国际货币基金如此一个组织的必要性变得十分明显。Thedevastationwasnotmerelyconfinedtothevisibleeconomy.Itwasnolessdestructiveo ftheinvisibleworldofinternationalfinanceandmonetaryexchange.Awidespreadlackof confidenceinpapermoneyledtoanexcessivedemandforgoldbeyondwhatnationaltreasuri escouldsupply. 这次大危机的破坏并非仅限于实体经济,它对国际金融和货币兑换这些无形的体系也带来了同等程度的破坏。人们对纸币普遍缺乏信心,这导致对黄金的过度需求,而这一需求又是超出国家财政的供给能力的。 Anumberofnations,ledbytheUnitedKingdom,weresubsequentlyforcedtoabandonthegold standard,which,bydefiningthevalueofeachcurrencyintermsofagivenamountofgold,ha dforyearsgivenmoneyaknownandstablevalue.Becauseofuncertaintyaboutthevalueofmo neythatnolongerboreafixedrelationtogold,exchangingmoneybecameverydifficultbet weenthosenationsthatremainedonthegoldstandardandthosethatdidnot.Nationshoarde dgoldandmoneythatcouldbeconvertedintogold,furthercontractingtheamountandfrequ encyofmonetarytransactionsbetweennations,eliminatingjobs,andloweringlivingsta ndards.Furthermore,somegovernmentsseverelyrestrictedtheexchangeofdomesticforf

WTO和GATT的异同

WTO和GATT的异同 WTO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GATT),但它与GATT是有所不同的,较GATT内容更丰富。 GATT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一个国际协议,其中包含了从事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规则;一是指后来建立的用以支持该协议的国际组织。该协议的文本可以比作法律,而该组织就像将议会和法庭合二为一的机构一样。 GATT作为国际组织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WTO。但GATT 作为协议仍然存在,但已不再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规则,而且已被更新。 经过修改,GATT已成为新的WTO协议的一部分。更新后的GATT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并列,WTO使三者并入一个单一的组织,形成一套单一的规则,并使用单一的争端解决体制。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是: (1)GATT是临时性的。GATT从未得到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因其成员已经批准WTO 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 (2)WTO拥有“成员”,GATT拥有“缔约国”,这就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正式角度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3)GATT处理货物贸易,WTO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自动,做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任民) WTO的运行机制 1、加入和退出机制 (1)创始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在1995年1月1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经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并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该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第二,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关税减让和承诺,有关关税减让和承诺表已分别附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最不发达国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也须具备相同的基本条件,但只需作出与其发展水平和管理能力相符的关税减让和承诺。 (2)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对任何申请加入的国家无限期地开放。申请加入方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按照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谈判议定的条件加入。不同的申请加入方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有关谈判,因此他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不一样。新成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具体体现在加入议定书和减让表之中。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之二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二) 5.如果须持久而广泛地维持按本条实施的进口限制,表明存在普遍的不平衡限制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则缔约国全体应召开会议来讨论是否可由国际收支遭受压力的缔约国,或由国际收支趋向非常有利的缔约国,或由适当的国际机构,采取其它办法以清除造成不平衡的内在因素。如缔约国全体发出这种邀请,缔约各国应参加这种讨论。 第十三条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 1.除非对所有第三国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国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缔约国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缔约国领土输出。 2.缔约各国对任何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应旨在使这种产品的贸易的分配尽可能与如果没有这种限制时其它缔约各国预期可能得到的份额相接近;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应遵守下列规定: (甲)在可能时,应固定准许进口的配额(不论是否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并应按本条第3款(乙)项的规定,公告其数额; (乙)如不能采用配额办法,可采用无配额的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凭证方式实施限制; (丙)除为了按本款(丁)项分配配额以外,缔约各国不得只规定从某一特定国家或来源输入有关产品须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凭证; (丁)如果配额系在各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实施限制的缔约国可谋求与供应有关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所有缔约国就配额的分配达成协议。如果不能采用这种办法,在考虑了可能已经影响或正在影响有关产品的贸易的特殊因素的情况下,有关缔约国应根据前一代表时期供应产品的缔约国在这一产品进口总量或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将份额分配给与供应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国家。除这一份额应予配额所定的限制内进口以外,有关缔约国不得设立任何条件或手续来阻碍任何其它缔约国充分利用其从这一总额或总值中所分得的份额*。 3.(甲)在为实施进口限制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如与某产品的贸易有利害关系的任何缔约国提出要求,实施限制的缔约国应提供关于限制的管理,最近期间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及其在各供应国之间的分配情况的一切有关资料,但对进口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应不承担提供资料的义务。

第20课 联合国与世界贸易组织【教案】

第20课联合国与世界贸易组织【教学任务】 教育目标知识与 能力 了解联合国的建立、主要机构及作用;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掌握经济全 球化趋势出现的主要原因;了解经济全球化的具体表现及影响。 过程与 方法 通过分析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提高学生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全面、正确地分析历 史问题的能力。 情感态 度与价 值观 认识到联合国是避免世界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组织;理解世贸组织和经 济全球化的出现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重点联合国的职能;世界贸易组织 难点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及意义 【教学流程】 环 节 教学问题设计教学活动设计 情 境 引 入 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旧金山签订生效的《联合国宪章》,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合国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世界贸易组织有“经济联合国” 之称。让我们一起走进第20课《联合国与世界贸易组织》,来了解它们在当今世界发挥着怎样的作用。教师:创设情境,设疑导入。 学生:思考问题,激发求知欲。 自主探究学生依据学案的自主探究部分,阅读课本,标划知识点。教师:提出问题与要求,督 导学生阅读课文。 学生:阅读课文,标划重要 知识点,初步掌握基础知识。

合作交流 展示提高一、联合国与国际安全 【建立及宗旨】 观察图片《联合国旗帜》,阅读93页“相关史事”,思考回答 1.二战后成立联合国的主张是哪次会议提出的?联合国成立于 何时? 2.联合国旗帜由哪些图案组成?有什么象征意义?结合“材料 研读”想一想联合国的首要宗旨是什么? 【机构及职能】 1.阅读正文,填充表格 主要 机构 主要职能 每年举行一届大会,主要研究和解决国际性 重大问题。 联合国 秘书处 联合国的行政秘书事务机构 国际法 院 负责审查国际重要犯罪 2.材料:联合国安理会13日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联合国和非 洲联盟驻苏丹达尔富尔特派团(联非达团)的任期延长至2019年 6月30日。达尔富尔地区位于苏丹西部。2003年以来,达尔富 尔地区一些武装组织开始与政府军发生冲突。2007年7月,联 合国安理会授权在达尔富尔地区部署联非达团,以支持执行和 平协议,并保护平民、联合国人员和国际人道救援人员安全。 此后联合国安理会多次延长联非达团任期。 思考:结合上述材料和教材知识分析,联合国的存在起到了什 么作用? 师:指导学生观察图片,结 合课本史料,分析解答问题, 了解联合国的成立,认识联 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 及安全。 生:联合国会徽上的世界地 图象征着整个世界,橄榄枝 象征环绕世界的和平。体现 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的宗旨。 师:指导学生阅读课文,填 充表格,全面了解联合国的 机构及其职能 生:结合材料,认识联合国 的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 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许多 国家和地区避免了一些可能 发生的战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一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一)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缔约各国政府, 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 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 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 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 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它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注* 指有注释和补充规定,见附件九。以下同。 2 ?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4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取消: (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乙)本协定附件二、附件三和附件四所列已于1 9 3 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 (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 9 2 3年7月2 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5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1 款规定的约束。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5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1款。 4.按本条第2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 *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 9 4 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 94 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 额*应不超过1 9 4 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对于本协定附件七所列的各缔约国、本款(甲)项及(乙)项所称1 947 年4月10日的日期,应分别以这个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第二条减让表 1.(甲)一缔约国对其它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它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它税费。 (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它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它税费。但本条的规定并不妨碍缔约国维持在本协定签订的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 2 ?本条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 (甲)与相同国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 协定第三条第2款*所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中国审计报/2002年/07月/31日/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兰兰 1947年10月30日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对这些条款的修正,在 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被称为!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而与之对应, 乌拉圭回合重新修订并适用的有关条款则被统称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 T1994)。 GATT1994来源于GAT T1947,吸收了其实质内容,但却并不是简单的继承,而是有所创新与发展。GAT T1994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所组成:第一,!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但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第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各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根据GATT1947所给予的且仍然有效的豁免,以及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第三,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解释GATT1947有关条款的6个谅解,比如!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6)项的谅解?,!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等。第四,!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主要由!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有关货物贸易领域的12个具体协议组成。GATT1994是世贸组织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WTO的许多重要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均在这里有明确体现。同时,GATT1994也是货物贸易领域其他各项协议的原则与基础。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作为世贸组织最重要基石的这两大待遇原则,其最主要、最直接的体现即是在货物贸易领域。在货物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贸易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GAT T1994中有关国民待遇条款,要求各成员方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在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个别例外。比如关于政府采购、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等,但要符合相关协议的协定。此外关于进口电影片放映数量的规定,也可以违背国民待遇。 二、透明度要求GATT1994中有关透明度条款,要求各成员公布或公开其制定与实施的同货物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及其变化情况。 三、关税减让关税是关贸总协定惟一允许各成员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但在GATT中要求各成员方通过谈判逐渐降低关税水平,并对其加以约束。经过8轮多边贸易谈判, 乌拉圭回合之后,发达国家的工业品平均关税税率从6.3%降至3.8%,其承诺关税约束的税号占全部税号的比例由78%上升到99%,其中零关税的税号占32%;发展中成员工业品的平均关税税率则由 20.5%降至14.4%,约束关税税号比例由21%上升至73%。 四、取消数量限制GATT1994中有关取消数量限制条款,要求成员不得对产品的进出口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及其他费用以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包括不能以配额、许可证等措施来限制

关贸总协定GATT介绍

注释和补充规定 关于第一条 第一条 对《临时适用议定书》来说,第一条第一款引用的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规定的义务,以及第二条第二款(乙)项引用的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应视为属于本协定的第二部分。 前段以及第一条第一款同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之间的相互引用,只能在1948年9月14日《关于修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二部分和第二十六条的议定书(1)》中所列的修正条款生效以后使第三条的规定得到修改的情况下,才能适用。(1)这一议定书已于1948年12月14日生效。 第四款 所称优惠差额,系指相同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的绝对差别,而不是指这些税率的比例关系。例如, (1)如最惠国税率是从价36%,优惠税率是从价24%,则优惠差额是从价12%,而不是最惠国税率的1/3。(2)如最惠国税率是从价36%,优惠税率为最惠国税率的2/3,则优惠差额是从价12%。 (3)如最惠国税率是每公斤2法郎,优惠税率是每公斤1.5法郎,则优惠差额是每公斤0.50法郎。 按照既定的统一程序所采取的下述海关措施,将不视为违反优惠差额的一般约束: (1)如果税则分类或税率于1947年4月10日对某种产品暂停实施或暂不生效,对这种进口产品重新实施对它本来适用的税则分类或税率。 (2)如果税则明确规定某项产品可以按几种不同税目进行分类,将这种产品按1947年4月10日所实行的分类项目以外的其他税则项目进行分类。 关于第二条 第二款(甲)项 第二条第二款(甲)项同第三条第二款的相互引用,只能在1948年9月14日《关于修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二部分和第二十六条的议定书》中所列的修正条款生效以后使第三条的规定得到修改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1)这一议定书已于1948年12月14日生效。 第二款(乙)项 见第一条第一款注释 第四款 除原谈判减让的缔约各国另有特别协议以外,本款的规定应参照哈瓦那宪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实施。 关于第三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于进口产品和相同国产品并在输入时或输入地点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任何国内税或其它国内费用,或实施的任何法令、条例或规定,仍应视为第一款规定的国内税或其他国的费用、或法令、条例或规定,并因此应受第三条规定的约束。 第一款 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一缔约国领土内的地方政府和当局所征收的国内税,应受第二十四条最后一款规定的约束。在上述一款中的“合理措施”一词并不要求诸如废除现行的授权地方政府征收某项国内税的本国立法,如所征收的税从技术上来看虽与第三条的文字规定不符,但在实际上却不违背这条规定的精神,而撤销这一国内税将给有关地方政府或当局造成严重的财政困难的话。至于地方政府或当局所征收的那种与第三条规定的文字和精神均不相符的国内税,如果突然采取行动将产生行政上和财政上的严重困难,则所称“合理措施”,应准许缔约国在一个过渡时期内逐步撤除这一不合规定的税收。 第二款 凡符合第二款第一句要求的税收,只有在已税产品为一方和未同样征税的直接竞争品或代替品为另一方之间有竞争的情况下,才被认为与第二句的规定不符。

部编版九年级历史下册第20课《联合国与世界贸易组织》教案

第六单元 冷战结束后的世界 第20课 联合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1 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联合国与国际安全;世界贸易组织 教学难点:经济全球化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原则 2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2016年英国退出欧盟,2017年6月2日,特朗普宣布退出《巴黎协定》,甚至扬言美国要退出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 2018年3月9日,特朗普正式签署关税法令,拉开了中美贸易战的序幕。舆论一致认为美国在反全球化的路上越走越远。如果说二战以来世界经济格局是一个QQ 群,美国是群主,那么如今这个QQ 群面临着解散的危险。 世界贸易组织是怎样的一个组织?经济全球化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面对美国发起的贸易战,我们该怎么办?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联合国与国际安全 1.引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图文资料,了解联合国的建立与机构设置。 设问:图片是哪一国际组织的旗帜?这一国际组织成立于何时?该组织由哪些机构组成? 提示:联合国。1945年10月。联合国主要机构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秘书处等。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年举行一届大会。 【图解机构】 2.引导学生阅读教材,说说联合国安理会的责任以及对国际安全的作用。

设问:图中维和行动是由哪一机构授权的?它的目的是什么?联合国在国际安全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提示:由联合国安理会或联大决议。恢复或维持和平。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许多国家和地区避免了一些可能发生的战争。 归纳总结:安理会及权利 安理会由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 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的行政秘书事务机构。 目标导学二:经济全球化与世界贸易组织 1.引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史料,分析经济全球化出现的原因和表现。 材料展示:“跳出国界,走向世界,哪里有市场、哪里生产成本低,就在哪里生产经营,这种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 设问:材料反映了什么现象?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提示:材料反映了当今世界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主要表现为生产的全球化、贸易的全球化和资本的全球化。 归纳总结:(1)背景: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世界局势趋于缓和,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 (2)出现的原因:各国把发展经济作为首要任务,生产力和科技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加强。 (3)主要表现:生产的全球化、贸易的全球化和资本的全球化。 【知识拓展】阅读下列漫画: 议一议:经济全球化有何利弊? 2.引导学生阅读教材和材料,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认识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主要职能及其作用。 材料展示:2018年3月23日,美国打响了对华贸易战的第一枪。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备忘录,宣布将采取措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限制中国投资,并将相关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面对美国推行反全球化、贸易保护主义狂潮,中国开始了反击,给出了第一步的反制措施,中美之间贸易战正式拉开。 设问:材料中“WTO”是哪一国际组织的英文缩写?美国对华贸易战,推行“贸易保护主义”违反了WTO什么原则?材料体现了WTO承担什么职能? 提示:世界贸易组织;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奉行的非歧视性、开放、公平的原则;解决贸易争端的职能。

WTO与GATT的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关系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产生 1945年11月,美国美国提出一个“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考虑方案”,计划缔结一个多边国际公约,还提出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之后拟定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经联合国成立的筹委会多次会议讨论修改后最终通过了该草案,并定名为《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即哈瓦那宪章。但首倡者美国认为其已不符合美国利益,所以决定不再成立ITO。但美英法等23个国家根据筹委会第二次会议的安排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并达成了一个123项的双边关税减让协议,经整理汇编签署后,最终于1947年10月30日制定了关贸总协定(GATT),该文本即GATT1947(为区别于GATT1994)并于1948年1月1日正式临时等效。 GATT通常也指在该协定运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为了减少原有缔约国之间、新加入的缔约国于原缔约国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内形势外贸政策发生变化的任意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壁垒,GATT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先后进行了八次,最终于1992年在乌拉圭回合中解决了所有的争议,并于1994年4月15日125个国家共同签署了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该协议于195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同时世界贸易组织宣告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关贸总协定(GATT)组织上的关系 GATT是WTO的前身,WTO与GATT之间是替代关系,但WTO具有不同于GATT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上的鲜明特点。 WTO成立以后GATT作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已不存在,但这个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WTO 的下属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 GATT(1947年)的缔约方和欧共体在WTO协议生效(1995.1.1)前接受该协议并提交关税减让表和专项承诺表的或能在WTO协议生效之后的两年内过渡完成以上条件的GATT(1947年)的缔约方都可以成为WTO的创始成员。 三、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关贸总协定(GATT)法律地位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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