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对干股分红型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几点认识

对干股分红型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几点认识

对干股分红型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几点认识
对干股分红型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几点认识

对干股分红型、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几点认识对干股分红型、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几点认识

近年来,对腐败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行、受贿者采取了越来越隐蔽和巧妙的方法规避法律,企图逃脱惩罚。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列出的十种权钱交易受贿形式都是当前认定受贿犯罪的疑难问题,这一意见的发布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打击贿赂犯罪行为,当然,也为检察机关就新型受贿问题的查证提出了全新挑战。本文中,笔者结合在办案过程中碰到的案例,谈谈对干股分红型与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几点认识。

一、对干股分红型受贿的几点认识

所谓干股,按照《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是“指公司无偿赠送的、不出股金、赚了分红,赔了不受损失的股份”。我国法律并未对干股进行明确界定,没有所谓的“干股”的说法,干股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意见》第二条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虽然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但是从民事法律关系上干股股东的股

东资格应当予以认定,这一点从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可以得以印证,即出资只是股东的主要义务而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违反出资义务只导致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而不直接导致否认其股东资格。由于干股本身就是一种财产利益并且还能带来财产收益,因此干股完全可以成为受贿的对象,而要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并获取分红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就是行为人收受干股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一)对干股转让的认识

股权本身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其中财产权是重要组成部分,股权转让登记是其实现有关权利的必要程序。这里说的转让,不是指受贿方即收受干股的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收受的股份再有偿或者无偿地转让其他人,而是指行贿方即提供干股的人将股份通过登记或者其他方式,确实已经转让给受贿方。这里的转让,既包括登记转让,也包括实际转让。

干股作为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是基于既有股份的一种分红权的载体,只有经过贿赂双方的转让行为才能满足受贿人私利最大化的贪欲。从《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登记的规定可知,登记原则上并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起到公示确认作用。业已登记的,干股股权当然地转让于收受人名下;尚未登记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其他真实意思表示的,属于干股实际转让。虽然《公

司法》对一些特殊行业的股权转让作出规定,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股东资格的变更必须经登记机关的确认,这类公司的股权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然而,刑事犯罪行为和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认定上有所不同,刑事犯罪行为侧重于客观事实的认定,民商事法律行为则侧重商事技术的规定,故未经登记但达成合意的干股转让行为虽然在公司法上并未生效,但在刑法上却发生了事实转让,因此即使收受干股没有经过登记、批准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发生实际转让的,也应当认定为受贿。

(二)对干股分红型受贿数额的认定

如何计算以收受干股形式的受贿数额一直存在着争议,《意见》第二条规定,“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照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也就是说,行为人收受干股并办理了股权登记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以该干股的股本金计算,此后行为人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所得的分红等盈余分配只能认定为非法所得而不能认定为受

贿数额;行为人收受干股没有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事后分红的,受贿数额应当以分红的数额认定。

虽然《意见》在数额认定上,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是

在实践中,对于收受干股的受贿数额认定尚存有争议。对于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干股,若仅认定干股股金为受贿数额,会给行受贿双方带来规避法律的契机,例如双方商定的干股份额很小,但分红数额却很大,如仅认定干股数额为受贿,会放纵犯罪。《意见》中对于干股数额的认定之所以作出这

样的规定,主要也是考虑到对于已经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干股,由于已将干股本金认定为受贿,若再把因此产生的分红作为受贿,有重复评价之嫌,所以这个时候只把分红款作为受贿孳息处理。然而,收受干股后所得分红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不同,后者是法定利息,而且与公款本金相比,数额一般都比较小,不可能超过本金,但前者往往是以送干股为名,实际上是送分红,而且与干股本金相比,数额一般都很大,甚至比本金大得多。因此,无论是已进行股权登记的干股,还是未进行股权登记的干股,对于分红款性质的认定都应该慎重。

另外,在判定股权是否转让的问题上,也不能单单从表面上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应综合行为人的各种因素进行考量。先看以下案例:2003年初,犯罪嫌疑人甲收受乙公司2万

元干股,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公司谋取利益。2003年至2007年间,甲以股份分红名义,收受11万元红利。2007年乙公司改制,甲退出股份,但乙公司未支付该2万元股本金给甲。本案中涉及的股份情况未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但有公

司出具的股东出资凭证(未缴纳的股本金是由公司财务以虚假的“一进一出”手续在账目上作平)以及公司财务人员证实,该2万元股份为甲所占有。

对于本案所涉及的干股,从表面上看,“有公司出具

的股东出资凭证以及公司财务人员证实,该2万元股份为甲所占有”,则应属于《意见》中所规定的“有相关证据证明股权已经进行转让”,但是在受贿数额的

认定上,是按照股东出资凭证上体现的数额进行认定,或者是按照犯罪嫌疑人收受的红利进行认定,在实践中看法不一,有的人认为应该以股本金进行认定,有的人认为应该以红利进行认定。

就此,笔者认为,应从行受贿双方的主观意思出发,以确定干股是否真正转让,并进一步认定嫌疑人的受贿数额。就本案而言,虽然有股权出资凭证等相关证据证实甲获得干股股份,并按照干股的比例领取分红,但从实际中看,本案在案发前,甲退出股份,却未收回股本金2万元,由此可见,甲并未实际占有这2万元干股,如果这个时候认定甲收受贿赂2万元,又与事实不符。查处受贿犯罪,不仅要注重客观证据,更要从行受贿双方的具体行为考量其主观意图。本案中,虽然有股东出资凭证证实甲占有乙公司2万元干股,但这种股份是有瑕疵的,公司改制后,甲没有拿回2万元股本金。由于无法在公司改制时分配公司财产,这也证实,该类型的

干股本身并不具有财产价值。此时所谓的红利,实际上就是以送干股为名送分红,送干股只是一个幌子。这个时候,就应将分红认定为受贿数额。

因此,在适用《意见》关于干股分红型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上,不能仅仅以股权是否进行转让登记作为唯一的一个标准,应综合证据材料,形成证据链,判断该股权是否真正转让,行为人是否收到完整的干股。或者虽然股权已经进行了形式上的转让,但由于行贿方的控制,不可能进行市场流通或内部再转让的,该股份也实际上属于未真正转让给受贿人,受贿人也只能通过分红获得利益。

真正的股权转让,应该是行为人能够真正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股权的权利,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也只有这样,才能认定为股权已经进行实际上的转让,并以股本金认定受贿数额。

二、对于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几点认识

《意见》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

’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

’,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该条款即为《意见》对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规定。然而,《意见》只是对由请托人出资的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于由请托人垫付资金并进行投资领取分红的情形,该如何认定处理,在实践中仍有争议,如何处理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我们首先可以对垫资的情形进行以下几种分类:

一是由请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合作投资,事后并未归还请托人垫资,且不参与经营而获取经营利润;

二是由请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合作投资,实际参与经营而获利,事后归还了请托人的垫资的;

三是由请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合作投资,不实际参与经营而获取经营利润,并以利润归还了请托人的垫资。

对于第一种情况的处理,就得适用《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然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的处理,则在实践中存在比较大的争议。首先先看这样一个案例:2004年7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便,以其子陈某某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而采用向某公司借款购买该公司股份的手段,持有该公司10万元股份,并以股份分红款偿还借款本息。2006年1月,陈某以停止领取分红的方式退出该公司股份,但未拿回股本金。此次投资中,陈某没有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从中获利2万元。

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对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种违纪行为。理由是:陈某与公司的借款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以借款投资并占有股份分红,类似于“借鸡生蛋”的行为,我国刑事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禁止该行为,该行为仅是违纪行为,不应该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主要理由如下:陈某采取借款的形成,占有该公司10万元股份,并从中获

利2万元分红,这是一种“空手套白狼”的手段,借款投资只是一种手段,获取利润才是真正目的,应对该行为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采取向公司借款投资的行为,也就是由公司先垫付投资款的行为,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种投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人认为,既然是由请托人垫付资金,并且事后有进行归还的表示,这应认为已经实际出资了,至于怎么还这些垫资款,用什么款项归还已经是另外一个法律行为了,所以该行为就不宜认定为犯罪。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案例中所体现的情况,应该适用意见的规定,对陈某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其实也就是“由请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合作

投资,不实际参与经营而获取经营利润,并以利润归还了请

托人的垫资”的情形。

其实,这个问题进行归结,关键就是要弄清两个问题:(一)关于实际出资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虚假的出资行为,往往又是披着垫资的幌子。要揭开这层面纱,看清其违法的本质,就应该认清垫资的行为,是否属于实际出资的范畴。笔者认为,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得弄清垫资款是如何归还的,而归还的垫资款的情况还得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是垫资款用利润款进行归还的;第二种情况是垫资款用其他款项归还的。

对于用利润款进行归还的情况,笔者认为该种投资行为,属于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应以受贿论处。用利润款归还垫资款的情况往往就是公司企业有利润就冲抵垫资款,没有利润或者亏损也就算了,也不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再自己掏钱归还。因此,从头到尾,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实际投资,虽然所获利润被其全部或部分用于冲抵垫资款,似乎是归还投资,但实质上属于《意见》中规定的“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却实际获得了“利润”的情形,应当以受贿论。

如果是用其他款项归还的,即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有真实归还垫资款的意思表示,应属于具有实际出资的情形,对该行为则不应以受贿论处。

对于垫付资金的问题,除了从归还垫资款的手段上进行审查

真实性外,在认清以垫付资金为名,达到行受贿目的的行为上,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垫资行为的真实性:

一是审查双方主体之间的真实关系。正常的垫资行为没有职务上的内在必然联系,双方主体之间除了情感上的依托关系外并不存在某种依赖关系。而垫资形式的行贿受贿则围绕着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与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而进行的权钱交易,这样双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这种联系,以职权为媒介表现为仅仅在工作关系上有一面之交,缺乏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因此,只要认真审查分析双方主体间的真实关系,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脉络,找到行贿受贿的客观基础。

二是审查垫资关系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自然。垫资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原因是真实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投资合作契机,契机是以真实、合理、可信的事由产生的,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原因往往表现在一方资金不足而又迫切需要投资,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帮忙出资。而垫资形式的行贿则不同,它具有时间上的限制性和原因上的虚假性。利用垫资关系行贿所产生的时间是以行贿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为中心,或在其前,或在其后,而行贿方利益的实现也必然要见之于客观,在原因上又往往会出现反常现象,行贿方无钱垫付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受贿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堂而皇之借钱,这就给我们展示了一

条明晰的犯罪因果链,使我们在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时间与垫资关系成立的时间比较中,找出行贿受贿之间的内在联系。三是审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上的垫资关系是当事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金钱帮助出资,对方当事人约定经过一定时间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数额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的确定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互助互济的行为,不附加与垫资关系无关的其他条件。而垫资形式的行贿受贿双方存在着直接的依附于受贿人的职权,时间无限期,数额较大,受贿人一权在握,以垫资为名收受贿赂,并为垫资者谋取利益,这种非自愿的垫资关系从本质上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垫资关系。

四是审查借贷关系的产生是否给第三人带来损失。合法的垫资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条件,事实上,正常的民事垫资关系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而垫资形式的行贿受贿是通过垫资来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行为的实现必然会给第三人带来损害,或者使企业经济利益受损或者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这些损失是因受贿人接受贿赂造成的,因而损失的产生与这种垫资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是行贿受贿的必然结果。

因此,以垫资为名达到受贿目的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应综合几个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正当、合理垫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有无归还能力和条件;(4)有无归

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5)如何归还以及未归还的原因。(二)关于参与管理、经营的问题

《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对于规定中“没有参与管理、经营”的理解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要弄清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审查:

一是审查其是否知道公司企业具体情况,包括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以及公司股东情况。一般而言,合作投资型受贿法律关系中,国家工作人员是打着合作投资的幌子达到受贿的真正目的,其并不理会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更不用说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更有甚者连公司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都不清楚。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一方面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有否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

二是审查公司企业的股东会议纪要。从会议纪要中,可以直接了当的看出参加会议的人员中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名单,从而进行判断。当然,要注意判断其他人员冒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姓名,在会议纪要进行签名的情况,有必要的话,还可以通过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了解情况。

当然,到底参与到什么程度算是参与经营管理,虽然参与经营管理,但到底应获得多少利润,能不能将虽然参与了一定

的经营管理,但所获取的利润明显过高的情况认定为受贿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实践中进一步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垫资开办公司、企业的问题,必须同时满足没有实际出资,且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的,才符合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要件,构成犯罪。对于本案,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采用借款形式占有公司股份,并用分红款优先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受贿的行为。受贿数额以其从该公司领取的分红款为准,不仅包括其领取的分红款,还应该包括其以分红款优先偿还借款利息的部分。

干股分红协议书(范本)

干股分红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以往在仓储行业的优秀工作业绩,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 干股:指(公司)名义上的分红比例,干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干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 (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2 分红:指甲方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 2. 分配方式: 2.1 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乙方共____________的干股,即甲方将年终税后净利润的_____________分配给乙方。 2.2 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2.3 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无条件将乙方可得

分红全额支付给乙方。 2.4 乙方取得的虚拟股份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支付。 2.5 乙方取得的甲方干股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该干股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__________的股权,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亦不能以其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 2.6 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或者其他任何因为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使乙方离职的,基于本协议的奖励性质,双方认可:如前一年已进行了分红,前一年的分红不用退还;当年的分红截止到解除合同当月计算出平均值,乘以当年乙方工作的月份为当年最终分红利润。 2.7 签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和乙方的正常劳动关系,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同时,仍然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待遇领取劳动报酬。 3. 权利义务: 3.1 乙方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等的投入。 3.2 乙方需保证胜任并积极完成甲方的工作,积极努力为甲方创造利润。 3.3 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自行从事或为他人从事与甲方构成竞争的业务。 3.4 甲乙双方对甲方的盈亏状况进行监督,每月一小节,每季度中结,年终总结,以统计出实际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乙方对甲方所报的合理开支应充分尊重,予以认可,若有遗漏,允许甲方在分配之前补充。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

干股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

干股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 干股是指在公司的创设过程中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该第三人不实际出资,确按照协议享受利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干股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欢迎阅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一条合作宗旨和目的: 为了促进高科技生物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高技术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上市工作,现甲方和乙方充分利用其科技优势、投资优势、融资优势和品牌优势,共同进行涉及良种牛的胚胎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共同成立生物技术研究所。 第二条拟成立研究所的基本情况为: 1. 研究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注册资本:_______万元 4. 注册地: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_大厦________楼 5.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职能和经营范围:为_______公司进行配套的_________牛和其他良种牛进行胚胎技术开发推广应用。 第三条甲方出资条件及享有的权益条件约定如下: 1. 甲方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的投入。 2. 甲方以其专有的技术投入研究所,如系专利或专利技术则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3. 乙方同意甲方技术折成研究所股份_______%,即乙方拥有研究所的________%的股权。 4. 甲方投入的技术必须达到以下条件:(1)________(2)_________(3)_________ 。 5. 如甲方的技术无法办理转移手续,则乙方需为研究所工作满3年以上才可以拥有本条第3款规定的完全股权,否则,依年份的长短计算,即甲方在研究所工作第一年为实现股权拥有率比例为研究所总股权的1/3,第二,第三年依此类推,未满1年以实际月份计算。 6. 甲方每满1年,于该年的会计年度末的最后珊瑚可以依据其拥有的_______%的股份权享有研究所的利润分成,如不参加研究工作或拒绝参加工作则不能享有。 第四条如果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项规定,乙方拥有甲方依约减少的股份。乙方_______元注册资金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到位。 第五条甲方根据勤勉原则以其拥有的技术为研究所工作。甲方到研究所工作的基本要求为: 1.组织胚胎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以便能够适应甲方经营生产的_______; 2.组织乙方为研究所招聘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技术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相关技术3年; 3.甲方在经营生产中需积极配合乙方; 4.甲方拥有的技术描写为:(1)________(2)________(3)_________ 。 第六条乙方拟将乙方公司上市,如乙方公司能够上市,

干股分红协议

干股分红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鉴于乙方以往对珠海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贡献及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干股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公司概况 公司系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公司共同有注册股东名,其中甲方持有公司 %股权,持有公司 %股权。 二、定义

本协议所指干股,又称虚拟股,是指公司名义上的股份,拥有者不是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不享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 三、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年,从2014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协议到期后,甲方根据协议期限内公司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签署新的干股(虚拟股)分红协议。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乙方工作表现,甲方同意将 %的干股赠予给乙方,乙方也同意接受。 2、自本协议生效起,乙方享有按受赠干股比例取得公司利润分红的权利,但因受赠股权或利润分红而产生的税负(如有)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建议权,但不享有公司注册股东依《公司法》和章程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亦无需承担公司的亏损。 4、受赠干股所对应的权利专属于乙方,乙方不得将此干股转让、赠与、继承等,也不得以此干股为自己或为他人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 5、乙方不得以此干股作为在公司拥有资产的依据,亦不得要求甲方将此干股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

6、如乙方存在以下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无偿收回乙方的干股: (1)乙方故意或过错导致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2)乙方不在公司任职包括但不限于辞职、离职、退休、劳动合同终止、被公司解聘等; (3)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相关规定; (4)乙方违反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公司决议等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条款; (5)自行或与他人合伙经营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包括上下游业务; (6)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等)泄露给与公司内部或外部无关的第三人; (7)违反公司的规定向供应商或客户收叏好处费、回扣、佣金、购物卡等物质或非物质的商业贿赂; (8)未经公司批准,实际控制第三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 (9)其它损害公司和\或甲方利益的行为。 五、红利分配 1、乙方按所持干股比例享受红利分配的前提是:公司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2、甲方应于公司向其分配红利之日起七日内将乙方所持干股对应的红利转帐至乙方。乙方红利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公司分配红利总额 *乙方所持干股 %

如何区分“干股分红型受贿”与“合作投资型受贿”.doc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1726259.html, 如何区分“干股分红型受贿”与“合作投资型受贿” 作者:龚静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8期 [案情]2007年至2009年初,陈某在担任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金山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利用负责查处辖区内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在查处违章建筑过程中,为孙某等人违章搭建予以关照,先后收受现金人民币8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9万元的违章建筑“股份”。其中一处违章建筑建成后用于出租,被告人已按比例分得租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其余三处违章建筑已出租但尚未 分得租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区分“干股分红型受贿”与“合作投资型受贿”。 [速解]本案应当认定为“合作投资型受贿”。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由此可知干股有二个显著特点,(1)干股是股份;(2)干股是未出资而取得。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存在于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 种组织中。《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也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的公司、企业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企业赠送的“干股”以及股份分红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综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各种意见,笔者认为在“干股分红型受贿”中,请托人无偿赠送的必须是具备市场主体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只有认定“干股受贿”是指未出资而收受具有市场主体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行为,才能避免《意见》第2条、第3条适用 的混乱。 “合作投资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以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收受请托人的出资或者所谓“利润”的行为。出资建设的违章建筑根本就不具备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本案中的所谓“干股”根本就不具有股份的性质。本案的违章建筑其实就是请托人、收受人共同经营的一个项目,该项目可以为投资人带来租金以及拆迁补偿 款等高额利润,请托人赠送的所谓“股份”,其实就是以合作建设为名,使受贿人在违章建筑建设以及存续过程中,无须出资 却坐享出资额以及因出租获取的利润。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361006])

干股合作协议书范本

干股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运用其在__________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为甲方进一步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尽到极大贡献,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干股方式对乙方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1、干股:指经公司股东同意记载在股东名册但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份,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干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公司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授予乙方总股份 _________%的干股。 三、分红的取得。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

支付给乙方。 2、乙方取得干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干股的同时,须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甲方公司的_________职位,负责甲方的工作,劳动合同年限不得低于_________年。 2、乙方在任职期间按照《劳动合约定享受工资等福利待遇。 五、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_年,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___日开始,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届满。 2、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在享有本协议约定干股份额,除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本合同续期。 六、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干股股份、分红等情况以及保密协议要求的若干事项,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七、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终止乙方享有干股的权益,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 八、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与本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相关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

干股分红协议书(协议范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1971 干股分红协议书(协议范本)

干股分红协议书(协议范本) 甲方:XXX,X,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系店个体经营者。 乙方:XXX,X,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开办的店的贡献及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名词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虚拟股(干股):指店(个体经营者)名义上的分红比例,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 店(个体经营者)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甲方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分配方式 1、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乙方共20%的虚拟股(干股),即甲方将 年终税后净利润的20%分给乙方。若乙方在工作中的经营管理能力得到甲方认可,并每年为甲方取得税后净利润万元及以上,则甲方每年分配给乙方的虚拟股(干

股)可以提升至30%,具体约定双方可另行协议。 2、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3、乙方取得的甲方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该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20%的股权,不得以此虚拟股(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亦不能以其虚拟股(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 4、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或者其他任何因为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使乙方离职的,基于本协议的奖励性质,双方认可: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则本协议自动失效。如前一年已进行了分红,前一年的分红不用退还,但当年的分红不再分配给乙方,其分配比例归甲方所有。 5、签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和乙方的正常劳动关系,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干股)同时,仍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领取劳动报酬。 三、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获得虚拟股(干股)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等的投入。 2、乙方需保证胜任并积极完成甲方的工作,积极努力为甲方创造利润; 3、在执行协议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或其附属文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干股合作协议范本

干股合作协议范本 本文是关于干股合作协议范本,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干股合作协议书范文1 甲方: 乙方: 鉴于: 一、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增强责任感,以拓展市场,发展业务,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以让渡部分干股(分红权)的方式作为对乙方的激励措施; 三、乙方经甲方聘请,愿意担任甲方名誉董事,愿意与甲方订立本协议; 四、甲、乙方双方确认本协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意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据上,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恪守: 一、乙方为甲方聘用的名誉董事,乙方的待遇及职权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名誉董事,不享有基本工资,但可以按其业务开拓的业务收入提取业务提成,业务提成按其开拓业务收入的10%提取。 (二)甲方同意让渡干股给乙方,即甲方可让渡其依法所享有的公司分红权给乙方。乙方的干股比例为10%,即乙方可以获得公司年度之净利润的10%。乙方的权限仅限于此,其作为干股持有人并非公司法意义的股东,不享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不承担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义务。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干股(分红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等。 (三)乙方的职权、职责得由公司另行规定。 二、乙方必需在一个年度内能够实现净利润及销售业务指标达到,乙方方享有干股的分红权,否则乙方对该干股不享有分红权。 (一)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或公司所制定颁布的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构成违纪、违法或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乙方不享有本协议约定之干股(分红权):

收受干股并获取分红 其受贿数额如何计算

收受干股并获取分红其受贿数额如何计算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5-01-13 08:55 分享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 QQ 微信 案情简介 分歧意见 在收受干股行为中,对起先不实际转让股份并获取分红,后又登记转让股份并继续获取分红,应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受贿数额应计算为:股份未实际转让期间,分红数额9万元为受贿;股份转让时,股份股值120万元为受贿。因此,受贿总额为129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让行为距受贿行为2年之久,此时,干股价值已由100万元上升至120万元,若以转让行为时的120万元认定某甲的受贿数额,则完全脱离原本的受贿行为。在开始未转让股权后来又登记转让的情况下,登记行为可以视为对未实际转让股权的一种事后追认,具有溯及力,即先前的收受干股虽未

实际转让,但同样具有转让之效力。所以,本案中某甲受贿干股数额应认定为100万元,而不能将正常的市场涨幅20万元作为受贿干股数额。综上分析,某甲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14万元,包括两次的分红所得。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甲的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100万元,此后两次分红获得的14万元红利和股份增值20万元均应当作为受贿孳息。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上述第一种意见,即某甲的受贿数额应为129万元。 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收受干股型受贿中,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实践中,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及其数额,应当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首先,某甲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所送干股,但并未发生事实转让。对此,应根据“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的规定,认定受贿数额为分红数额9万元。由于此时股份并未发生实际转让,某甲只不过以股份分红的名义收受对方贿赂,因此,股份本身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而实际分红所得方为某甲的受贿数额。 其次,某甲退休后,收受对方股份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继续获取红利。对此,应根据“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

干股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舞蹈机构基本状况:甲方出于对舞蹈机构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鉴于乙方运用其在教学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为甲方进一步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干股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1、干股:指经公司股东同意记载在股东名册但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份,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干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公司年终税后的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授予乙方总股份35 %的干股。 三、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支付给乙方; 2、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的同时,须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甲方校长职位,负责甲方舞蹈机构的全面工作,劳动合同年限不得低于3年。 2、乙方在任职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等福利待遇3000元/月。 五、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年,于年月日开始,并于年月日届满; 2、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在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干股份额,除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六、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干股股份、分红等情况以及保密协议要求的若干事项,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终止乙方享有干股的权益,造成甲方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九、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甲方:乙方(签名): 授权人签字: 时间:时间:

分红协议书(干股)

干股分红合作协议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方为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现同意让渡部分干股(分红权)作为对乙方的激励措施,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定义 1、干股:指甲方名义上的股份,乙方不是甲方在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仅享有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不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甲方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乙方待遇 1、甲方在协议期限内,同意让渡给乙方 %的干股,即甲方将年度净利润的 %分配给乙方。 2、乙方作为干股持有人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不享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不承担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义务。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甲方干股(分红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等。

3、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乙方的职权、职责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5、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或者其他任何原因乙方离职的,基于本协议的奖励性质,双方认可,如前一年已进行了分红,前一年的分红乙方无需退还,当年的分红截止到解除劳动合同当月计算出平均值,乘以当年乙方工作的月份为当年最终分红利润。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的同时,须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甲方职位,负责甲方的工作,劳动合同年限不得低于年。 2、签订本协议不影响甲乙双方的正常劳动关系,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的同时,仍然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待遇。 四、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期限届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干股分红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的,本协议终止,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干股份额。 五、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干股股份、分红等情况以及保密协议要求的若干事项,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终止乙方享有干股的权益,造成甲方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2、甲方应在确认当年利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分红支付到乙方账户,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分红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逾期支付达2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由本协议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技术干股合作的协议书

技术干股合作的协议书 篇一:技术干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运用其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为甲方进一步提 高公司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 干股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 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1、干股:指经公司股东同意记载在股东名册但不在工商部门 登记的股份,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 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干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 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公司年终税后的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授予乙方总股 份 %的干股。 三、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 分红支付给乙方; 2、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

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的同时,须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甲方职位,负责甲方的工作,劳动合同年限不得低于年。 2、乙方在任职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等福利待遇。 五、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月年月日届满; 2、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在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干股份额,除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六、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干股股份、分红等情况以及保密协议要求的若干事项,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终止乙方享有干股的权益,造成甲方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

公司法中的干股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中的干股是什么意思 题要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公司法中的干股是什么意思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 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

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

(完整版)干股合作协议书

干股合作协议书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开办的的贡献及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公司股份:甲方公司在___________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现暂按 照每股人民币【壹】元计算,公司总股份数共计_____股。 1.2干股:甲方公司及创始股东授予乙方员工本协议约定比例或数量的股份,乙方无需实际出资,在合 同关系存续期间,享有该股份比例项下的公司经营业绩分红权。该股份性质不属于进行工商登记的资本股份,不享有股东比例项下对应的公司资产权益,不享有表决、同比增资、资产分配、公司清算等资本股份权利,不能转让与继承。 1.3分红:指甲方公司根据《公司法》、《章程》以及财务税务规定,按照财务年度核算下来的公司税 后净利润。该净利润作为分红分配时,应保留公司业务发展的足够现金流。 1.4员工股东:指按照本协议享受干股分红的甲方员工。 1.5期权股权激励:指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在本干股协议实施的基础上,由模拟股份过渡至资本股份的 股权激励。在该方案下,员工股东实现和享有资本意义项下的股份权利。 第二条乙方干股 2.1 甲方授予乙方___%的干股,即_____股(数)。 2.2 乙方持有上述干股,仅在乙方与甲方之间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有效。乙方离职时,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项下干股权利。 2.3 乙方享有该股份比例下的公司经营业绩分红权利,但无其他资本股份项下的股东权利。与此对应,如甲方公司未能实现盈利,将不进行分红;而乙方作为干股股东也无需承担以自有资金填补公司亏损的资本股东义务。 2.4 乙方不享有股份比例下的公司资产权益和相应的分配清算权利,包括固定、无形资产及升值。 第三条分红核算、领取 3.1 每财务年度的分红核算,将在下年度的四(4)月份之前完成。

干股型受贿的认定问题时间

干股型受贿的认定问题时间:2009-12-08 21:42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受贿辩护点击:109次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7HW!E:GG4MH,ac['PY;O-I_!-"%\1B%2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干股型受贿这一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的权钱交易行为作了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干股概念与特征的缺乏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干股是无偿赠送的股份,是企业奖给高级管Q>?^N-GAI?5`B`IQ-/Bc<.H2$NHM_,`,]X5C0b7!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等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的一种股份。也有人认为,干股是不投入股金不参与经营,但对股份享有所有权并分享红利的股份,也称“权力股”。还有人认为,干股又称红股、技术股、贡献股,是股东没有投入资本、cN-@,VGb@':["0J>NQ]S没有参与经营、没有分担风险,却分享利润的特殊资本。 干股一般是指没有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权,是股份无偿赠予的结果。其实,干股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所谓的“干股”。胡燕来--天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1726259.html,),“干股”的本意,按照《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是“指不出股金,赚了分红而赔了不受损失的股份”。其实质是一种无偿的赠予的股份,是协议取得而不是出资取得。总结起来,干股的本质属性在于它是不缴纳出资而享有的N0._@=6&7V_@29份; 2、管理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管理者股份; 3、信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为公司提供经营信息的人股份; 4、技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技术骨干或某种技术诀HZA&K6"8^310)B",K+3FPED287Y/J]U?&T!IAbH窍掌握者股份; 5、权力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人股份; 6、亲友干股。公司股东无偿送给其亲友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RK"bN3W!L*\LM&S\J<-EOZ[a?\L/3Zc,&Y)0a3

干股分红协议范本

干股分红协议范本

篇一:高层干部年度干股分红协议书 ××有限公司 高层干部年度干股分红协议书 甲方: 总经理: 乙方: 一、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高层经营管理团队的激励机制,实现投资者与经营管理层之间“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激励原则,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以最终确保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二、履行期限 本协议履行期:×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三、前提条件 乙方须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共同承担企业经营的责任。甲方给予乙方,并约定乙方其他人员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干股分红。 ×年乙方干股分红的比例为%。 四、计算方法 1)以甲方×年税前利润万元为目标值,甲方实际税前利润达到目标值时,乙方才可享受干股分红,低于该目标值则

不能享受干股分红。 2)当利润<0 时,按持股比例参与负分红。参与负分红时,以 风险金按持股比例进行扣减风险金和浮动工资,扣减上限值为风险金和浮动工资全额。 3)乙方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将作为甲方总经理对其机 动分配部分(持股比例的10%)的修正依据。 4)乙方的干股分红=事业部实际完成利润值×(A公司年度 实际利润完成率×85%+B公司年度实际利润完成率×10%+C公司年度实际利润完成率×5%)× 个人持股比例 五、风险抵押金及风险基金 1)风险基金:指原风险抵押金及干股分红中累积未发放部份。 2)风险抵押金额:以年度目标利润、干股股权确定年度风险抵 押金数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个人风险抵押金=确保利润值×个人干股持股比例×30% 3)×年度乙方个人风险抵押金为:万元

4)原则上年终干股分红要在集团财年决算审计后计发,乙方个 人分红总额的60%在当年兑现,其余的40%将作为下年度参与干股的风险金予以提留。 六、风险基金管理 1)×年风险基金原则上在×年2月份由乙方以现金或用上年 度干股分红划缴的方式完成缴纳,如个人风险基金金额大于需缴纳的风险金额则无需缴纳。 2)乙方参与干股正分红时,当年其分红总额的转入风险基金帐户中累积未发放项作为个人下年度风险抵押金,当年提留的40%在第二年年终发放;每年循环进行。 3)乙方参与干股负分红时,负分红额在其当年个人风险抵押金 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由第二年干股分红或年薪中予以抵扣。如第二年离职,则须清偿上年度负分红不足部分。4)在本协议期年限未满,并且没有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下,甲 方予以辞退的,乙方可即时得到公司以现金形式返还已认购的所有风险抵押金本金和风险基金未发放部份总额的5)乙方在本协议期未满而申请辞职的,经审计在其没有违反公

干股协议书

分红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 身份证号: 为有效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长期激励体系,使骨干团队与公司长期利益紧密结合,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按照年度核算月度预发的方式进行干股分红激励,实现公司与员工双赢、成果共享。 按照有关决议,双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干股概念界定 干股是甲方授予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比例享有分公司分红权的权利。 第二条干股授予、风险抵押金缴纳 2.1、乙方为甲方正式员工,现担任一职。经甲方评定,确认乙方具备获授岗位干股资格。乙方也同意按本协议要求获取该股份,乙方保证于年___月__日前一次性缴纳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抵押金)元不计息,获授份公司的干股。 2.2、乙方须按照本协议将抵押金汇入甲方账户,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 开户行: 银行帐号: 2.3、甲方收到抵押金后,公司人力行政中心即安排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第三条、股份比例、分红机制。 3.1、分公司净利润为分公司每月1日至本月最后一天的毛利收入扣减分公司费用成本后的部分,其中费用成本包括分公司所属门店、办公场所的租金、所有人员的工资奖金、销售经营费用以及总部分摊管理费用、商品跌价损失(依据公司超期库存商品管理制度执行)、应缴税金等其它分公司所有费用。 3.2、干股比例:

3.2.1当年度净利润元时,乙方获得的分红额度=分公司年度净利润的%; 3.2.2当年度净利润元时,乙方获得的分红额度= 元* %+超过部分净利润的 %;超额部分的分红于次年的3月份发放。 3.3、甲方承诺:净利润指分公司经公司审计后的净利润。财务 核算实现收付实现制,即按实际到款情况进行利润核算。根据市场情况统一抛货而产生的亏损计入分公司的营销费用。 3.4、乙方的分红于次月X日预发总分红的_____%,在第四个月日预发___%,次年的X月份发放____%, 剩下的10%作为竞业限制风险金,乙方于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同分公司同类行业就业,离职一年后无违反竞业限制的予以支付。 3.5、乙方离开本岗位、调离至其它岗位或结束与甲方劳动合同关系,本协 议自动失效,如有需要则签订其它协议。 3.6、干股不允许买卖和转让,离开公司之日起岗位股股权自动作废。 第四条退出机制 (一)乙方正常退出 4.1、若乙方因公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及甲方撤资或因战略调整与乙方结束劳动关系,则乙方将退出本分公司干股权,无息退回缴纳的抵押金本金,原分公司经营分红由财务按其退出前经营状况核准核发。 4.2、其他由公司认定的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4.3、乙方需向甲方承诺月、季度业绩目标,若连续_________月出现严重亏损,甲方有权调整分公司负责人,并向乙方退还风险抵押金。 (二)乙方非正常退出 4.4、除上述第一条外,员工无论任何原因未到分红期离开公司的的视为自动放弃分红,包括主动离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等情形,则无息退回缴纳抵押金本金,取消干股分红的权利,未发的分红奖励则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发放。 4.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失职、渎职、职务侵占被公司辞退的;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乙方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商业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干股分红协议书模板(标准版)

编号:GR-WR-49544 干股分红协议书模板(标 准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干股分红协议书模板(标准版) 备注:本协议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开办得店得贡献及激励乙方更好得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得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得方式对乙方得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得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名词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虚拟股(干股):指店(个体经营者)名义上得分红比例,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得实际股东,虚拟股得拥有者仅享有参与 店(个体经营者)年终净利润得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甲方年终税后可分配得净利润。

二、分配方式 1、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乙方共20%得虚拟股(干股),即甲方将年终税后净利润得20%分给乙方。若乙方在工作中得经营管理能力得到甲方认可,并每年为甲方取得税后净利润万元及以上,则甲方每年分配给乙方得虚拟股(干股)可以提升至30%,具体约定双方可另行协议。 2、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得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得净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3、乙方取得得甲方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得该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得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20%得股权,不得以此虚拟股(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得依据;乙方亦不能以其虚拟股(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 4、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得劳动关系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甲方得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得,或者其他任何因为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使乙方离职得,基于本协议得奖励性质,

干股入股合作协议书-(直接使用可编辑)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干股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一、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增强责任感,以拓展市场,发展业务,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以让渡部分干股(分红权)的方式作为对乙方的激励措施; 乙方经甲方聘请,愿意担任甲方名誉董事,愿意与甲方订立本协议; 甲、乙方双方确认本协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意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据上,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恪守: 一、乙方为甲方聘用的名誉董事,乙方的待遇及职权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名誉董事,不享有基本工资,但可以按其业务开拓的业务收入提取业务提成,业务提成按其开拓业务收入的 %提取。 (二)甲方同意让渡干股给乙方,即甲方可让渡其依法所享有的公司分红权给乙方。乙方的干股比例为 %,即乙方可以获得公司年度之净利润的 %。乙方的权限仅限于此,其作为干股持有人并非公司法意义的股东,不享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不承担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义务。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干股(分红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等。 (三)乙方的职权、职责得由公司另行规定。 二、乙方必需在一个年度内能够实现净利润及销售业务指标达到,乙方方享有干股的分红权,否则乙方对该干股不享有分红权。 (一)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或公司所制定颁布的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构成违纪、违法或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乙方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