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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模拟试卷

2011年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模拟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为中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A. 互易婚

B. 劳役婚

C. 聘娶婚

D. 抢夺婚

答案:C

2. “神作之合者,人不得而离之”一语出自()

A. 《旧约全书》

B. 《马太福音》

C. 《里普里安法典》

D. 《法学阶梯》

答案:B

3.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的()

A. 一部

B. 全部

C. 大部分

D. 一部或全部

答案:D

4. 下列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的犯罪是()

A. 重婚罪

B. 强奸罪

C. 虐待罪

D. 遗弃罪

答案:B

5. 我国亲属关系中的连襟属于()

A. 血亲的配偶

B. 配偶的血亲

C.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答案:C

6.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

A. 以子女无严重疾病为条件的

B. 以子女无精神障碍为条件的

C. 以子女孝顺为条件的

D. 无条件的

答案:D

7. 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前提条件是()

A. 事态严重

B. 有人报案

C. 行为人过分侵权

D. 受害人请求

8. 《周易》中有“乘马班入,泣血涟如”“匪寇,婚媾”是对于哪种婚姻形式的形象描述()

A. 掠夺婚

B. 互易婚

C. 劳役婚

D. 买卖婚

答案:A

9. 杨与李某有不正当关系而弃身患重病的妻子于家中不顾,其妻因无人照看从床上摔下而成二级残废,杨某的行为构成()

A. 虐待

B. 遗弃

C. 故意伤害

D. 重婚

答案:B

10.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至少应当相差()

A. 30周岁

B. 35周岁

C. 40周岁

D. 45周岁

答案:C

11. 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老杨的舅舅的孙子与老杨是()

A. 五亲等旁系血亲

B. 三亲等旁系血亲

C. 三亲等直系血亲

D. 五亲等直系血亲

答案:B

12. 中国民法近代化的最初尝试是()

A. 1911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

B. 1915年《民律亲属编草案》

C. 1926年制定的《民律草案》

D. 1928年《亲属法草案》

答案:A

13. 我国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应当在何时进行()

A. 结婚以前

B. 结婚登记时

C.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D. 法律没有限制

答案:D

14. 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

A. .满足某些无子女者的合法愿望

B. 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C.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D. 计划生育的要求

15. 依照我国法律,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

A. 办理收养登记

B. 订立收养协议

C. 办理收养公证

D. 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包括负担子女的()

A. 生活费

B. 教育费

C. 医疗费

D. 结婚费用

答案:A^B^C^

2. 张某与李某是夫妻,1999年张某离家出走,一去音讯全无。2003年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2004年2月人民法院做出死亡宣告。2004年5月李某与韩某登记结婚,2004年6月张某突然回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法院宣告死亡,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终止

B. 张某回来后,其与李某间的婚姻关系自然恢复

C. 张某构成重婚

D. 李某与韩某间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答案:A^D^

3. 下列属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有()

A. 当事人应办理结婚登记

B. 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C. 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

D. 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答案:B^C^D^

4. 下列国家中,规定配偶不作为独立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有()

A. 中国

B. 德国

C. 意大利

D. 瑞士

答案:A^B^C^D^

5. 下列关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说法正确的有()

A.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对等的权利

B.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C.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D.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对子女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

答案:B^C^

6. 胡某12岁时丧父丧母,与姨妈共同生活了10年,他与姨妈之间()

A. 形成收养关系

B. 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C. 没有形成收养关系

D. 仍是姨与外甥的关系

答案:C^D^

7. 普通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可以不受的限制包括()

A. 收养人无子女

B. 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C. 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D.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被收养人,双方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

答案:C^D^

8.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的特征有()

A. 男尊女卑

B. 形式平等

C. 实质平等

D. 夫权统治

答案:A^D^

9. 解除收养关系后,被收养人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 自行恢复

B. 暂不恢复

C. 已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D. 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答案:C^D^

10.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下列哪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C. 实施家庭暴力的

D.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答案:A^C^D^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 事实婚姻

答案: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和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2. 赠与婚

答案: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3.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答案: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4. 剩余共同财产制

答案: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5. 收养协议

答案: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1. 简述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含义及规定的意义。

答案: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关于此类行为如何界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一解释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列举、例示和概括相结合的方法,未及列举、例示的,以“其他手段”一语加以概括,为适用中的灵活性保留了相当的空间。

对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就我国国内来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绝非出于偶然,有其现实的立法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展,随着人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的增长,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再像过去那样无奈地保持沉默,而是挺身而出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就国际社会来说,家庭暴力是当代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近数十年来国际社

会对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尤为关注。联合国通过了许多与此相关的公约和宣言。我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最早的缔约国之一。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均有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通过立法措施消除家庭暴力,是我国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一些外国学者特别是西方国家的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宽泛,认为家庭暴力涵盖了对身体的暴力、性暴力以及语言上、心理上的暴力等诸多内容,有的学者还将已离婚的前夫前妻之间,同居伴侣和原同居伴侣之间,同性恋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列入家庭暴力。这些解释是失之过宽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家庭暴力有不同的情节和后果,应当分别情况采用相应的法律对策;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简述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

答案: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基本要求,集中地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这些规定不是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并列的另一项原则,而是从总体上表明了上述诸原则追求的共同目的。

第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是依法结合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伴侣。双方互相忠实是夫妻关系的题中应有之义。一夫一妻制婚姻具有专一和排他的性质,双方在婚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互相忠实,包括性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关系赖以维系和健康发展的基本要素,是婚姻的生命力之所在。

夫妻是婚姻关系中的平等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互相尊重,是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的思想基础。

第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是社会中的基本生活单位。由近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相互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敬老与爱幼,是处理家庭中代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维护和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对婚姻家庭关

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出发点和归宿。

我国《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既有规范性,又有导向性,但它并不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具体依据。

五、论述题(14分)

1. 试述亲权的主体、亲权的内容以及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答案:亲权的主体:

(1)亲权人。

①婚生子女的亲权人。婚生子女的父母均健在,且处于正常婚姻状态时,父母均为亲权人;父母一方死亡(包括受死亡宣告)时,他方为单独亲权人。父母一方因受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宣告,或有受停止亲权宣告等法律上的障碍,或因行踪不明、长期不在等事实上的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时,他方为单独亲权人。父母离婚后,因父母双方的协议或者由法院裁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亲权人。

②非婚生子女的亲权人。在世界各国立法例中,依非婚生子女是否准正或被认领而有所不同。第一,未经生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其亲权大体上由生母一方单独行使。第二,经生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的亲权归属,有的国家规定原则上以生母为亲权人,但可依协议或裁判确定生父为亲权人;有的国家规定生父、生母均为亲权人。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是亲权人。第三,对于经准正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非婚生子女,由父母共同行使亲权。

③关于养子女的亲权人,完全适用上述婚生子女的亲权人规则。

④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子女的亲权人,根据《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则上由生父(母)和继父(母)共同行使亲权。

(2)受亲权保护的子女。

受亲权保护的子女,在各国民法中仅指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具有服从亲权的义务、享有受保护教养的权利。从外国立法例来看,有的国家承认因结婚而成年,有的承认因宣告而成年,当未成年人通过这些途径获得完全行为能力时,原则上其父母的亲权消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类未成年人不受父母亲权的保护。

亲权的内容: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可分为关于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人身照护)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财产照护)。参照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亲权的立法和学说,亲权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照护。

父母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两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①管教和保护权。

②姓氏决定权。

③住所指定权。

④交还子女请求权。

⑤身份法上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2)财产照护。

父母对子女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依法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必

要的处分权利、财产法上的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以及亲权终止时的财产返还义务。

①财产管理权。

②财产使用收益权。

③财产处分权。

④财产法上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⑤在子女成年或解除亲权时,父母应将子女的全部财产交给子女。若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亲权的终止,父母应将属于子女的全部财产交给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虽然父母子女关系是最直接、最自然的血缘关系,但由于亲权直接关系到子女的成长,因此,各国法律对亲权的行使作了极为细微的规定。

(1)亲权的行使。

①父母共同亲权原则。

父母共同行使亲权,是现代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所谓共同行使,即亲权内容的实现应由父母双方共同的意思决定,并对外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共同代理人。但是,实际生活中,父母共同行使亲权时,常常会发生意思不一致,使得亲权无法共同行使。或者本应共同行使的亲权,却由父母一方单独行使了,其效力如何,难免发生疑义。

第一,父母意思不一致时的解决办法。从现代各国的亲权立法来看,普遍确立了共同亲权原则,取消了父亲最后决定权,对共同行使亲权中产生的争议应由法院酌定。

第二,父母共同代理的问题。根据父母共同亲权原则,父母双方有代理子女的权利。换言之,父母应以共同名义代理子女为法律行为或予以子女自为法律行为的同意。此种以两性平等为基础的共同代理,常导致交易的困难与不安全。但在通常情形,父母一方得授权他方,在特定的事务上单独代理,因为共同代理制度允许相互间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依一般原则,得以明确的行为或默示为之,事前未予授权者,得以事后承认补救之。父母一方单独代理子女,即无他方的授权而

代理子女为法律行为或予以子女自为法律行为之同意时,属于无权代理,所为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经他方承认而有效,他方拒绝承认则无效。子女仅取得父母一方的同意而为的法律行为,也须由父母另一方承认始生效力。但有的立法例对于善意第三人设有保护规定。

②单独亲权。

亲权原则上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但是,在父母一方因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时,亲权由无障碍一方单独行使。所谓“亲权行使障碍”是指使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或情形,可以产生于事实(如失踪、疾病或因身心残疾而丧失行为能力),也可以产生于法律(如禁止行使亲权等)。在父母一方死亡时,由生存一方独自行使对子女的亲权。当父母离婚或者分居或者父母间无婚姻关系时,亲权的行使是采取共同行使还是单独行使,有不同立法例:第一,单独行使亲权,如《日本民法典》。第二,共同行使亲权,如《法国民法典》。从各国亲权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在采取父母共同亲权的立法原则下,为贯彻宪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原则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若父母双方就亲权的行使达不成协议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因不足以保护子女的利益而未被法院认可时,应由法院就亲权的行使与抚养的给付做出裁决。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立法原则是主张父母离婚后共同行使亲权。

(2)亲权的限制。

父母行使亲权并非毫无限制。未成年子女同父母一样享有基本的人权,父母应为子女的身心健康发育及受教育等利益行使其权利义务,基于此观点,各国立法例无不对父母行使亲权施以监督或加以限制,并禁止其滥用。对于亲权的限制,有的立法例仅作原则性规定,如规定亲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利益及其人格尊严。这种亲权行使之限制可谓过于笼统简单,对于子女利益的保护尚欠周详。因此,大陆法系多作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在人身照护方面,

就一些情形排除父母的身份代理权。如纯粹人身性行为或未成年人无“权利能力”的行为,包括订婚或结婚行为、认领行为、收养行为、立遗嘱行为、从事职业、艺术的行为等,排除父母对子女的代理权,由子女自为法律行为,但父母仍享有对此行为的同意权。在财产照护方面,对父母的管理权、处分权加以限制,如无法院授权,父母对子女的财产不得为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该行为可以被撤销。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1小题8分,2小题16分,共24分)

1. 某机关财务会计林某(女)和某公司的业务员杨某(男)谈恋爱三年多时间,于2003年5月12日到当地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是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包括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小两口预定在10月1日举行婚礼。

6月20日,杨某应邀参加中学同学李明发的婚礼,酒席桌上,杨某喝得烂醉,当大家吃得酒足饭饱时,才发现杨某已醉得不省人事,于是大家赶紧把杨某送到医院。由于饮酒过量,酒精中毒,经医治无效,于6月21日上午8时死于医院。

杨某与林某都是知识青年,都已参加工作且收入可以,因而他们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约定不依靠父母,婚事自己办理。因此,他们每月除留足生活费用,余钱全部存入银行。三年时间省吃俭用,有了近10000元存款,也买好了一切小家庭所需之物如彩电等。

杨某死后,对这些财产的处理,林某与杨某的父母发生了争执。林某认为,这些东西都是她和杨某的,杨某死后,这些东西应归自己。杨某的父母则认为,林某同自己儿子只登了记,还未结婚过门,不是夫妻,所以东西还是姓杨的。双方各持己见,发生纠纷,林某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给予解决。

问:

(1)林、杨二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本案中的财物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3)如何处理这些财产?

(4)本案中,杨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人?

(5)本案中,对杨某的遗产,林某与杨某父母地位如何界定?

答案:(1)林、杨二人是合法夫妻,因为他们的婚姻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包括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且领取了结婚证。

(2)林、杨二人在婚前共同购买的财产以及他们的一万元银行存款,属于林、杨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他们婚前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林、杨二人是合法夫妻,那些财产又属他们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在杨死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首先在夫妻间进行分割,杨某的那份才能作为遗产继承。对杨某的遗产,杨某的父母及林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继承权。但在分割遗产时,杨的父母可适当多分一些。

杨的父母及林某都想要独占那些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林某、杨某的父亲和杨某的母亲。

(5)居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即具有同等继承权利,同时参加继承。

2. 郭某(男)和王某(女)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办理了结婚登记。从2002年开始,郭某开始迷恋网络游戏,对家务不闻不问,很快成为网络游戏高手。时间一长,王某非常不满,两人经常吵架,感情急剧恶化。2003年底,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郭某表示同意,但是双方对于财产问题存在分歧:王某要求分得夫妻居住的两室一厅房屋的一半,郭某认为该房是结婚前自己用父母赞助的钱买下的,不能分出去。诉讼期间,郭某参加了某项电子游戏国际大赛,获得奖金10000美元,王某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应该分得一半,郭某则认为游戏大赛是自己参加的,这个与王某的生活无关,并且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坚决不同意分割。双方结婚前,王某叔父曾送给王某国画一幅,价值50000

元人民币,天天挂于客厅正中央,郭某认为这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当予以分割。王某还主张,自己平时照料双方老人,做家务较多,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由郭某对此做出补偿。现查明郭某王某对于夫妻婚后财产归属没有任何约定。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有无权利分得房屋的一半?

(2)对于郭某参加比赛所获奖金,王某有没有权利请求分割?

(3)对于王某叔父赠与的国画,郭某有无权利参与财产分配?

(4)王某请求郭某补偿自己所做家务有无道理?

答案:(1)王某无权。因为房屋是郭某婚前用父母赞助的钱购买,属于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所以王某无权参加分割。

(2)王某有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对于自己婚后财产没有约定时,除了法定的个人特有财产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郭某参加的电子游戏大赛虽然是他自己参加的,但是在离婚诉讼进行期间,仍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其性质依然可以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权利参与分割。

(3)郭某无权参与分割国画。与问题(1)相应,此国画亦是王某的婚前财产,因此郭某没有权利参与财产分配。

(4)没有道理。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的主张有一个前提,就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为郭某王某夫妇对财产归属没有约定,补偿请求权的行使就缺乏成立条件,因此王某无权主张补偿。

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

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2.有事吗,没事?那挂了啊。(父母打电话,也许只想说说话,我们能否明白他们的用意,不要匆忙挂了电话!)

3.说了你也不懂,别问了!(他们只是想和我们说说话。)

4.跟你说了多少次不要你做,做又做不好。(一些他们已经力不能及的事,我们因为关心而制止,但不要这样让他们觉得自己很无用。)

5.你们那一套,早就过时了。(父母的建议,也许不能起到作用,可我们是否能换一种回应的方式?)

6.叫你别收拾我的房间,你看,东西找都找不到!(自己的房间还是自己收拾好,不收拾,也不要拂了老人的好意。)

7.我要吃什么我知道,别夹了!(盼着我们回家的父母总想把所有关心融在特意做的菜里,我们默默领情就好。)

8.说了别吃这些剩菜了,怎么老不听啊!(他们一辈子的节约习惯,很难改,让他们每次尽量少做点菜就好。)

9.我自己有分寸,不要老说了,烦不烦。(他们只是担心你吃亏。)

10.这些东西说了不要了,堆在这里做什么啊!(人老了都会念旧……)

当你还在襁褓时,她便天天抱着你,哄你入睡;当你到少年时代,她便天天念叨着你,夜夜帮你捻着棉被;当你终于离开家,远行他方,她便天天牵挂着你。

有时候,我们总是在抱怨母亲的唠叨、念叨,总是在心烦她那些说了无数遍的关心话语。都说儿女是父母前辈子欠下的债,这句话不假。让我们感恩于心,让我们感恩父母那些点滴的关怀。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母亲煮的菜太咸太难吃,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经常忘记关电器;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亲的花草树木已渐荒废,如果有一天,你发现家中的地板衣柜经常沾满灰尘;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不再爱吃青脆的蔬果,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爱吃煮得烂烂的菜;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吃饭时间他们老是咳个不停,千万别误以为他们感冒或着凉(那是吞咽神经老化的现象);

如果有一天,你发觉他们不再爱出门……也许是因为身体一天不如一天……

每个人都会老,父母会比我们先老。当父母不能照顾自己的时候,很多事情做得不好的时候,请不要嫌弃他们,并请维持他们的“自尊心”.

当他们不爱洗澡时,请抽空定期帮他们洗身体,因为纵使他们自己洗也不可能洗干净;

当我们享受美食的时候,请替他们准备大小适当、容易咀嚼的一小碗。他们不爱吃,可能是因为牙齿咬不动了。

曾经听到过这样一个说法:其实,每位母亲都是一位漂亮的仙女,她们有一件非常美丽的衣裳。可是当她决定做某个孩子母亲的时候,当她准备呵护某个生命的时候,就会褪去这件美丽的衣裳,变成一名普通的女子,一辈子,平淡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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