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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试论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试论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试论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防X

[论文摘要]近年来商业银行加大了保理业务的营销力度,随着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各个商业银行共同签署了行业自律公约,再到该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X》,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在不断努力健康发展。但保理业务作为比较新的业务品种,商业银行仍然需将如何有效防X其风险作为亟需研究的课题。文章从简单梳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情况,总结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防X措施,以促进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保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

保理业务是近年来商业银行大力推广的一项业务品种,在我国体量庞大的进出口贸易领域,这种帮助企业有效规避应收账款风险的金融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宣告成立,各个商业银行共同签署了行业自律公约,该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X》,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起到了很好的规X作用。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保理业务的规定还不健全,企业信用体系也不完善,我国的银行大多采用国内保理的业务类型,只限于买卖双方都是该行客户或均在保理商所在地的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因此,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开展的并不多,本文仅对目前商业银行开展较多的国内保理业务进行分析。

一﹑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及保理业务的法律渊源

由于保理业务适应了提升国内、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需要,因此已成为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近年来取得了迅速发展。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国内保理业务累计总量从2000年的1.12亿美元跃升到2009年的962.39亿美元。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出口大幅回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量为250亿美元,同比下降39%。但受到内贸业务的拉动,国内贸易保理业务量达570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3%。

近年来,包括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纷纷进军保理领域,并且发展迅速。由于金融危机后,企业对账款的安全意识日益提高,开始寻求规避风险的有效金融工具,更多的企业选择保理业务,而国内各家商业银行由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竞争进入白热化,而更乐于选择作为中间业务的保理业务以带动银行利润的增长,同时也能在信贷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减少贷款规模和资本金的占用,优化存贷比。

2009年3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成立,该专业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及任务是促进我国银行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规X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建立实施规X的业务数据统计和报送制度,组织开展各项课题研究等工作。2010年4月13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X》,这是我国保理业务领域首份自律规X文件,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保理业务理念,规X操作流程,防X业务风险,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保理业务的法律渊源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88年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以及国际保理商联

合会制定的相关商事管理。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合同法》。

对于各个商业银行来说,保理业务的风险防X非常重要。下文主要是从商业银行实务操作角度来分析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防X问题。

二﹑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基本内涵与分类

(一)保理的含义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颁布的《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与保理商(银行)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根据该合同,卖方(供应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以下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3)应收账款的催收;(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根据《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X》的规定,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其它。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

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可以看出《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X》对应收账款的规定较为具体,X围着眼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应收账款的限制性规定而做出的相应规定,而由于国内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因此我国现行的业务规X未将信用风险控制纳入保理商的服务X围。

(二)保理业务的特点

根据《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X》,保理业务的特点包括:

1.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2.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

3.银行通过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还款记录持续性地跟踪、评估和检查等,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达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4.银行对债务人的坏账担保属于有条件的付款责任。

对商业银行而言,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也带有银行中间业务的明显特征。

(三)保理业务的分类

根据《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X》,保理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国际、国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称为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称为国际保理。

2.有、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3.公开、隐蔽型保理

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应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提交银行规定格式的通知书,在发票上加注银行规定格式的转让条款。

隐蔽型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银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

三﹑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在我国,保理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本文主要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法律风险。制约国内保理业务发展的因素主要有客户环境亟待培育,缺乏清晰的法律环境及良好的征信环境等。针对商业银行,主要来说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点:

(一)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是供应商与购货商双方真实贸易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在保理业务中,只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才能得到保护,所以基础合同如果存在《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之一,债权就不具有合法性,损害保理商的合法利益。

另外,应收账款必须是完全排斥第三者的权利和利益要求的,完整的债权。如果基于供应商的原因,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下面几种权利瑕疵:

1.多重转让风险。供应商有时因为故意﹑疏忽等原因,将已被叙作保理业务债权实质上进行了多重转让,使保理上对债权的所有权受到阻碍与干扰。

2.多重处置风险。如果在保理合同生效之前供应商已经将应收账款质押给第三人,将会发生保理上与质押权人的权利冲突风险。

3.所有权被保留风险。如果保理业务中的供货商存在向其供货的前手供应商,为确保收到贷款,常常在销售合同中保留对供应商出售货物所得账款的所有权。

4.货物被留置的风险。若托运人没有付清运费,承运人有权留置承运的货物。购货方没有收到货物,大多也不会支付货款,这是保理商能否实现债权存在风险。

5.将来发生的债权的可转让性的法律风险。由于《国际保理公约》及《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X》都承认了“将来发生的债权”的可转让性,但是这时的债权并未成为转让方现实且有效的债权,还附随一个条件—供应商应全面正确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否则债权将无法成为有效的债权,不符合债权转让的基础。

另外,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也成为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之一。根据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律,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也可以向新债权人主X。如果债权本身存在债务人的抗辩,如认为供应商的供货品质或交货时间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提出债务抵销要求,拒绝向进口保理商付款,则保理商将有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可以防止债务人通过转让发生后向供应商付款而解除债务,因此保理商在每一次债权转让后应尽早作出转让通知,尽量不要使用不确定的通知方式,防止这些通知效力不确定的风险。

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银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实践中,保理银行与供应商约定不向购货商披露保理银行与供应商之间应收账款转让事实,仍按一般程序收款,不在票据上写明该票据是在银行下承办的。在该转让事实未通知债务人时,由供应商提示购货方付款,债务人可以直接向基础合同的债权人付款。因此,对于保理商来说,此种情形下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债权转让“通知主义”的立法例的要求,这还具有一定的法律风

险。

(三)基础交易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第一,在基础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将导致买方合理拒付,这将导致应收账款权利瑕疵,若保理合同中未约定此种情况由卖方承担担保责任,银行将遭受损失。

第二,保理商未注意到买卖双方的基础合同中是否约定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的条款,使得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未能在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进行转让。

第三,若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未约定债务转让须经保理商同意,将导致买方将债务转让给资信不明的第三人,保理商难以控制业务风险。

第四,在基础合同履行过程中,销售地的政治经济状况突然变化等客观因素的变化,不可抗力等情况的发生,使得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都可能导致保理商无法向进货商实现债权。

(四)保理合同风险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与供应商签订《保理业务协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对应收账款的转让与回收﹑回购﹑追索权的保留与行使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

保理合同中若未明确约定销售商的合同义务(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交货日期与地点等)不因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从而使得保理商基于债权的转让而承担无法承担的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

人主X抵销。因此,只要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即可向受让人主X债务抵销,这种债务人基于基础合同而产生的抗辩使得保理商银行面临着风险。

四﹑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防X

上述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政府及监管部门给予重视,另一方面,也需要行业组织发挥协调、自律作用,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先进的业务理念,提升自身素质,并积极反映会员诉求,推动业务发展软环境的不断完善。

(一)完善行业法律制度及我国监管法律制度

虽然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及《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X》的发布,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迈出了第一步。然而,我国关于保理的法律还未出现,因此笔者建议将《国际保理业务规X》和《国际保理公约》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完善保理具体问题,适应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完善相应条件

作为商业银行,需作国内保理业务时应注意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质押权、留置权、求偿权等的影响;购销合同中没有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防止应收账款瑕疵情况的出现。对于上述债权及一些供应商很难或者根本无法履行保理合同项下的承诺和保证的债权,保理商应当尽量拒绝接受这些债权。

(三)完善保理合同

针对上文所提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可以在保理合同中进行约定以保障债权的安全性。

针对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保理合同中可以约定供应商担保条款,由供应商对应收账款的有效性作出担保,并确保供应商已经全部履行或将要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与义务。

针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风险,保理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供应商进行担保基础合同不存在任何阻碍债权可转让的因素,并且该债权转让是完整的,不存在任何瑕疵;对已经转让给保理商的债权未经保理商允许,不再进行转让﹑质押﹑赠送等,不再向进货商追索。

针对基础交易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保理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供应商对基础合同有关内容及其变更的担保,未经保理商同意,供应商不得对基础合同作任何变更;无论供应商的保理融资期限到期与否,如因涉及XX行为、政策变化或其他非正常因素等情况的发生,供应商均须无条件地予以回购;当供应商破产或可能破产时,保理商有权终止保理合同,并要求供应商立即回购债权。

针对隐蔽型保理业务,保理合同中应约定,一旦发生购货商拒付情形,供应商应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协助保理商追讨债款,供应商应对保理商的一切行为进行积极配合,必要时保理商可以联合供应商或使用供应商的名义进行诉讼。

五﹑其他风险防X的建议

商业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X:

第一,选择合理的保理类型。

由于每一种保理业务类型都令保理商面临着不同的风险,保理商要根据经济形势、对买卖双方的资信调查情况进行客观分析,从而选择最适当的保理方式。例如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下,尽管债权转让给了保理商,但信用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如果买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履约,即使是买方破产,保理商对卖方都有追索权,从而使保理商的风险大大降低。

第二,参照国际保理业务,采用双保理商保理模式。

国际保理业务一般由双保理商共同参与完成,出口保理商将该出口债权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在其核准的信用销售额度内无追索地接受该债权转让,并负责对进口商催收货款、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这样出口保理商可以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弥补业务风险,从而转移、分散风险。笔者认为,在国内保理业务中也可以参照这种双保理的业务模式,在卖方双方位于不同的省份时,可以采用双保理的操作模式,降低自身业务风险。

实用宝典隐蔽型商业保理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实用宝典!隐蔽型商业保理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隐蔽型保理在将应收账款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前,应收账款转让已在保理商和债权人之间生效,对债务人不生效,债务人仍需将债务偿还给债权人。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触发通知条件并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生效。 ◎隐蔽性保理常见的法律风险包括应收账款真实性不易核实、应收账款变动情况不易掌握、无法对抗债务人抗辩、无法对抗诉讼执行等。 我国目前并没有在法律、法规层面给予商业保理以明确的定义,保理商多是结合《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天津、上海等地有关商业保理的地方性规定等开展保理业务。虽然《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对保理业务的分类中未对隐蔽型保理进行界定,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均对隐蔽型保理进行了定义。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的规定,“隐蔽型保理:又称暗保理,是指保理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期内,保理商或债权人都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

人,仅在约定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出现后,保理商可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可见,隐蔽型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并未及时通知债务人,那么其转让效力和法律风险如何?本文将对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隐蔽型保理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字面来看,隐蔽型保理在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权人前,该转让对债务人未生效力,但基于保理合同的约定,该转让在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已经生效。且隐蔽型保理只是暂时不将应收账款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在约定期限或约定事由出现后,仍需将应收账款转让一事通知债务人。 综上所述,隐蔽型保理在将应收账款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前,只是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对债务人来说,债务人仍需将债务偿还给债权人,只是债权人再将相关款项转付保理商,在保理商和债权人之间,应收账款转让已经生效。另,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触发通知债务人的相关条件后,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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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再保理 多方保理商应收账款债权的再转让,资金实力和风控营运能力得到互补。 05居间保理 保理公司作为代理机构、分销渠道进行运作,扩大业务量;部分资金实力薄弱资源优势宏厚的保理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提供营销渠道的特色服务。 06工程保理 保理公司量身定做非标准产品,依项目回款特点而设计,与行业的资金使用、资金需求规律相适应;融资规模与应收项目款规模相关,不受企业规模限制。 07产业链保理 保理公司利用集团产业链优势,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的实体经济与金融业务结合起来,对接与整合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人力资源。 08协议保理 保理公司服务的买卖双方企业合作关系比较紧密且融洽,为促成赊销达成稳定交易关系,共同承担保理融资利息。 09链式保理 保理公司透彻分析行业运营规律后提前满足卖方备货阶段的融资需求,帮助卖方扩大贸易机会、减少资金占用。

10应收租金保理 保理公司依照租赁期限、租金可调的业务特点而设计,突破一般应收账款对应产品固定付款条件的限制。 11保证担保 保理公司将贸易信保/担保作为增信措施,减少应收账款坏账风险,提高保理核定额度,为企业解决融资门槛。 12循环池保理 保理公司将小急频账款打包成可操作的保理产品,池内应收账款可置换、池内回款资金符合条件下可支取使用。 投资需谨慎 我司是一家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集团公司,公司总资产已达近百亿人民币。我司现拥有200余员工主要包括金融分析师、财务分析师、会计师以及经验丰富的投资顾问。集团总部设立与西安、并在香港、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地区设有多家分支机构。集团主要涉及的业务范围有:票据业务、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服务方案策划等多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公司,是目前金融领域内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我司成立至今,始终坚持:学习、创新、人本、实践的企业文化,牢固树立“诚信、共赢、创新”的经营理念,以科学的管理方式,全身心服务于每一个客户,倾力打造好品质的金融服务平台。 ————详情请进入官网咨询了解————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 引言 国际金融危机自08年后全球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深远。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今年5月份,国资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注意七大法律风险,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包括:①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②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③“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④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⑥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⑦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由此可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对于企业转“危”为“机”,提升自身竞争力至关重要。 一、银行业务法律风险概述 (一)银行的业务种类 银行按照大的结构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业务。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有各项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小额质押贷款、消费贷款、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委托放款等。 2. 负债类业务主要有各项存款包括对公存款、储蓄存款、同业存款。 3. 中间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信息咨询类以及其他类等。 (二)各业务种类的主要法律风险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法律风险 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体资格:需特别注意一些特别主体不能充当保证人: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保证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外,公司担当保证人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生效要件及合同效力:(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物权的变动,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或交付的,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特别注意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作了修订,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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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分析 随着贸易的快速发展,买方在贸易市场上又占有优势地位,下游供应商一方面要满足客户结算需求以获得更多客户,另一方面需要解决自身资金融通问题。因此,商业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结算方式应运而生,并得到快速发展。论文通过识别不合格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规避实践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rade,and the buyer has a dominant position in the trade market. On the one hand,the downstream suppliers need to meet customer settlement needs to get more customers,on the other hand,they need to solve their own financing problems. Therefore,as a new settlement method,commercial factoring has emerged as the times require and developed rapidly. Through identifying the legal risks in the process of the transfer of unqualified accounts receivable and accounts receivable,the legal risks in practical operation are avoided. 标签:商业保理;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风险 1 引言 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融资受到大家普遍青睐,但在实践中,由于市场的多样性,保理商在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面临诸多现实的法律问题。商业保理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应收账款转让被一般债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所调整。本文将以合格应收账款为基础分析商业保理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2 合格应收账款范围 第一,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具体包括下列权利:①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②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③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④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⑤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1]。 第二,除《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转让的限制情形外,同时各试点区的相关监管办法也有多种限制,例如,我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约定了除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外的其他不得转让情形,因此,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包括: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权经营而导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办法 一,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规则与管理内容 1,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2,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 4,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5,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6,商业保理公司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7,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8,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东借款、再保理等合法途径获得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9,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商业保理公司对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时,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公司。 10,商业保理公司办理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 11,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建立业务台账,记载商业保理业务收支情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应收账款转让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应收账款的权利状况进行查询、登记公示。 13,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办理商业保理业务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二,风险管理 (一)业务主管部门政策业务监管 1,金融监管局作为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当与人行营管部、银保监局等建立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商业保理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2,金融监管局不断完善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和信息化监管手段,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方式,持续深入了解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状况,分析、评价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状况,判断商业保理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满足审慎经营要求。3,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建立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配备专业的监管队伍,通过现场检查、

商业银行信贷审批中的主要风险及对策

商业银行信贷审批中的主要风险及对策 246 一、信贷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在信贷审批管理工作中,从审批条件的设定、审批条件的落实、审批流程管理等方面,可以反映出信贷审批的约束力、执行力和风险控制力,其结果直接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一)审批条件设定方面 信贷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为提出合理、有效的审批意见,往往在借款人符合或满足一般信贷条件的基础上,设定一些放款或用款的条件。这些条件涉及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贷款用途及企业合作等多个方面。每一项信贷审批条件,应该符合相关信贷政策,表述清晰、要求明确,操作性强,经办行能够及时、规范落实。但由于少数审批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审批决策依据不足,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考虑不充分,审批标准和尺度把握不到位,导致部分审批条件设定的前瞻性、可行性不足,未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1.设定的审批条件无效 一是审批条件概念不够清晰、具体,如审批人员提出的“我行授信条件不低于其他银行条件”、“借款人在经办行的结算份额不少于授信份额”等,经办行难以把握具体落实标准。二是审批人员不熟悉借款人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也未与经营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审批条件提出后难以落实或存在执行障碍。如设定的“以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相当多地方的政府房产部门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导致无法落实。三是少数审批条件违背信贷政策,出现审批条件无效的现象。如贷款担保要求以冻结中学的定期存款作为贷款质押,实际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无法执行,致使贷款形成不良。 2.审批条件设定不合理 由于企业外部经济环境和银行自身经营需求的不断变化,信贷审批要适应不同行业、客户和产品的特点,很难有固定不变的操作依据和标准。审批人员往往凭借自身的经验积累和职业判断,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审批尺度把握不一,出现审批决策不合理的现象。如部分设定的条件过高或过严,经办行难以落实或客户不愿意配合,造成贷款未能投放;借新还旧贷款未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意愿,提出的压缩贷款本金条件难以落实。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贷款的审批效率和效果,既不利于经营部门的市场营销,也不利于实现银行效益的最大化。 3.审批条件设定不全面 部分审批条件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设定的条件要求过低、把关不严格,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如审批人员未针对借款人经营管理、市场状况、产品成长阶段等风险特征提出适当的审批条件,未针对新成立企业的出资情况提出用款条件,未根据客户的重大经营变化及时调整相应的审批条件等,有时贷款实际上变成了企业的铺底资金,当企业周转不灵、资金链断裂时,审批条件无法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导致产生不良。 4.贷款担保条件设定不充分 贷款担保是确保贷款安全性的重要措施,是防范信贷风险的第二道屏障。但部分信贷审批对第二还款来源关注不够,有的贷款虽提供了担保措施,但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担保形同虚设;有的贷款企业之间或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互相担保,担保额严重超出自身偿债能力。 对信用贷款、担保能力不足和企业互保行为未能有效控制,导致贷款投放时就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贷款质态趋于恶化,又难以要求其变更担保措施、提高担保额

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中投顾问·让投资更安全 经营更稳健 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商业保理发展规模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商业保理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我国新增商业保理公司数量、保理业务量和融资余额等主要指标连续多年保持成倍增长态势。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注册的商业保理企业2514家,其中2015年新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1294家,新增企业数量是2014年的1.44倍。2015我国商业保理融资业务量超过2000亿元,较2014年增长了 1.5倍。按照总体开业比例20% 计算,500余家已经开业的商保理公司2015年大约服务了31500家中小企业,平均每家中小企业客户获得保理融资额为635万元,商业保理正在成为中小企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图表 2011-2015年商业保理公司数量 数据来源: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

中投顾问·让投资更安全 经营更稳健 第2页 图表 2012-2015年商业保理公司融资业务量及增速 数据来源: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 商业保理业务领域 作为提供创新型贸易融资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现代信用服务业,商业保理具有逆经济周期而行的特点,是最适合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工具,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健全商务信用体系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商业保理行业领域也在不断扩展,业务模式、产品不断创新。围绕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商业保理已经深入众多制造行业、农业、商贸流通、物流、建筑工程、旅游、融资租赁等行业。 商业保理盈利水平 根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业保理公司最大杠杆为10倍(开展业务时风险资产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倍)。由于商业保理公司的成立时间普遍较短,且各保理公司股东背景、资源禀赋差异较大进而导致了其杠杆水平分化很大,杠杆高的可以达到4-6倍,低的甚至只有1倍左右。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商业保理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保理融资利率根据实际预支金额的大小,参照当时市场利率水平而定,通常要比优惠利率高2-2.5%。平均而言保理融资的年化利率在10-15%,利差则在3-4%,高于融资租赁,但低于小额贷款。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浙江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姓名:孙杰 专业:经济学 准考证号码: 048100101426 指导教师:王昌福 2010 年09 月04 日

摘要 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金融环境的复杂化,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更多的风险,信用、市场、法律等多项风险不仅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而且决定着商业银行的生死存亡。 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均有较系统的认识和研究,如在定量分析、内控模型设计、具体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已取得了丰硕成果。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理论认识也有很大的进展,然而实践中的防范体系构建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分布范围广,具体原因复杂,对之进行系统性认识和防范存在一定的难度。法律风险产生后往往会带来一定损失甚至引发法律危机,因此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控制研究对于银行的发展颇为重要。 法律风险作为一种人为主观造成的风险,是可以尽量无能为力防范和控制的。本文试图对法律风险特点及产生进行再认识,同时结合当前实际寻求法律风险具体业务中有效的控制方法。 关键词: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研究;控制方法

目录 一、绪言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研究是紧迫而必需的 (二)银行法律风险的内涵及产生 三、建立健全管理法律风险的组织结构 (一)、构建科学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对法律风险进行全程的控制(二)、增加管理法律风险的预算成本,保障法律组织部门独力工作四、建立健全管理法律风险的人员制度 (一)、商业银行要倡导和强化全员风险意识 (二)、加强对管理法律风险的人员管理 五、结论 参考文献

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背景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扩展迅猛,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但同时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充分认识法律风险,并切实有效防范,是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重要课题。 培训对象 分支行行长副行长、网点负责人、信贷部、风险管理部高级职员等 课程目标 首先要强化受训学员法律意识,了解商业银行常见的信贷法律风险种类和防范措施。指导其建立规范有效的防范风险机制,有效地促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人员依法规范信贷经营行为,防止违法违规性的发生。 培训时间:两天 培训大纲 第一部分借款合同的七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借款人的主体资质不合格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二:合同要素不齐全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三:客户房屋产权抵押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四:实际放款时间在约定放款时间不一致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五: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七:放款之后怠于收款的诉讼时效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第二部分担保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保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一:担保人虚假证明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二:企业互保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三:保证人对对外担保有限制性规定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四: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了保证期间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五:保证人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二、抵押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一:将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 风险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三:以难以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风险 风险四:抵押物评估失真引发的风险 风险五:抵押物价值低于抵押债权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六:以他人财产抵押或以权属有争议的财产抵押

商业保理八大业务模式

商业保理八大业务模式解读 商业保理指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保理。具体是指销售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本文重点为您讲解商业保理的八大业务模式。 双保理业务模式 01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详细介绍了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成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规定,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

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还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 反向保理业务模式 02 世界银行的Leora Klapper在《反向保理在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中的作用》(The Role of “Reverse Factoring” in Supplier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详细阐述了反向保理的机制。同普通保理不同,反向保理模式中,保理公司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同核心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对其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反向保理重点审核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记录。核心企业通常为大型企业,信息透明度高,反向保理可以规避卖方欺诈风险,降低了获得历史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难度和成本。保理公司通过同核心企业合作,可以与核心企业的多家供应商开展保理业务,降低营销成本。 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模式 03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 课程大纲 第一讲:银行柜面业务及中后台法律风险防范 一、存款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及司法审判规则 案例分析:银行私自划扣储户资金抹账,我的地盘我说了算?! 案例分析:私自揽存谁担责?——合同主体与表见代理 二、取款业务风险点和管理 1. 代理取款法律风险及管理 案例分析:代理取款案的思考 2. 继承取款法律风险及管理 案例分析:继承取款操作法律风险案 三、银行账户开立与注销主要风险点 案例分析:开户申请资料审核不严被起诉 四、挂失业务风险点及管理 案例分析:挂失操作不合规引起的一起法律纠纷 第二讲: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一、银行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什么?——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怎么办? 1. 为什么不还,有哪些风险因素 1)还款意愿 2)还款能力 2. 为什么会发生诉讼,非诉清收效果如何? 3. 诉讼能打得赢吗,有哪些风险因素? 1)合同效力 2)有无证据 3)证据效力 4)诉讼时 5)担保期间 4. 打赢诉讼能拿到钱吗,有哪些风险因素? 1)有无财产可供执行

2)担保权与其它权利是否冲突 3)有无行使合同权利 二、合同法律风险的兵法实战策略 1. 以终为始 2. 以战止战 三、与贷款流程相对应的合同各环节的法律风险点 1. 合同的签订、成立和生效 1)贷前调查的尽职性要求——交叉验证 2)贷中审查的合规风险——贷款通则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3)贷款发放的合规性要求——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 2. 借款及担保合同法律主体的审查 案例分析:张冠李戴太奇葩,贷款难收尝苦果 案例分析:私营机构能做担保人吗? 案例分析:夫妻一方借款或担保,能否推定为共同债务或担保?——最高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3.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例分析: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一定无效吗? 案例分析:保证合同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4. 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的风险提示——风险防范必须想在前头,以终为始! 5. 格式合同的风险点——不利解释规则和免责无效规则、提示注意义务 案例分析:各地法院生效判决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 6. 借新还旧和贷款展期的法律风险 7. 合同约定、担保责任及手续办理的法律风险控制 案例分析:借新还旧,想说爱你不容易! 8. 合同中担保权实现顺序的法律风险——提前约定是关键,如何约定才有效? 案例分析:人保物保“两碗饭”,想吃哪碗吃哪碗? 9. 抵押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风险与防范 案例分析:抵押VS租赁,谁会赢? 问题讨论: 1)法律对租赁权有何特殊规定? 2)抵押权和租赁权谁优先?

商业银行八大风险

八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 一、信用风险 1.定义: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2.形成原因:信用风险是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发生违约时,债权人或银行必将因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信用风险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①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在处于经济扩张期时,信用风险降低,因为较强的赢利能力使总体违约率降低。在处于经济紧缩期时,信用风险增加,因为赢利情况总体恶化,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还款的可能性增加。 ②对于公司经营有影响的特殊事件的发生;这种特殊事件发生与经济运行周期无关,并且与公司经营有重要的影响。 3.应对措施:传统的方法是贷款审查的标准化和贷款对象多样化;较新的方法是资产证券化和贷款出售。 二、市场风险 1.定义:是由于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等价格变化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

2.形成原因:在经济运行中的任何一项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与该项交易有关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则会引起逆向选择,它是引起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重要根源。 3.应对措施:①构建独立、高效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②营造良好的市场风险管理文化 ③实现现代市场风险管理技术与IT技术的有机结合 三、操作风险 1.定义:操作风险遭受潜在损失的可能,是指由于客户、设计不当的控制体系、控制系统失灵及不可控事件导致的各类风险。损失可能来自于内部或外部事件、宏观趋势以及不能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信息系统、行政机构组织、道德准则或其他主要控制手段和标准所洞悉并组织的变动。 2.形成原因: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一是所有者虚位,导致对代理人监督不够。二是内部制衡机制不完善。三是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虚位,很容易导致银行高管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弱控制而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四是内部控制能力逐级衰减。 ②内控制度建设尚不完备。一是没有形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不足与控制分散并存,业务开拓与内控制度建设缺乏同步性,特别是新业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风险较大。二是内控制度的整体性不够。对所属分支机构控制不力,对决策管理层缺乏有效的监督。

商业保理合同纠纷管辖冲突问题之探讨-以法院司法判例为样本的分析

商业保理合同纠纷管辖冲突问题之探讨——以法院司法判 例为样本的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保理合同约定管辖与基础合同约定管辖冲突导致管辖权之争频发 (一)商业保理的通俗定义和主要类型 抛开《国际保理通则》和学理定义不论,国内对于保理并没有给出法定的或者公认的概念。根据中国银监会2014年4 月实施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定义,商业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兼具资金融通、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坏账担保( 信用风险担保) 中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它产生于国际贸易,后扩展至国内贸易。结合实务,根据保理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保理包括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公开型保理、隐蔽型保理等不同种类。 (二)保理合同中相关主体和地位的厘清 学理上讲,保理合同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1.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需要资质);2.债权人: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即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出让人,一般是基础合同的卖方;3.债务人,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一般是买方。实践中,保理商处于规避风险的本能,会再引入担保方,这样就有四个主体,即保理商、基础合同的

卖方、基础合同的买方和担保人。其涉及的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基础合同买方与卖方的商品(服务)买卖关系、保理商与基础合同卖方的债权转让与融资服务关系、保理商与基础合同买方的继得的债权债务关系、保理商与基础合同卖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关系等。(三)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由于约定管辖的冲突导致的管辖权异议之诉常见多发 本文讨论的实践中常出现的管辖冲突,一般符合以下情形:1.债务人不是保理合同的当事人;2.保理商同时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3.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约定的管辖不一致(不同的指向法院或者分别约定诉讼与仲裁)。结合本部分上述说明,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是一个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另一个基础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理论,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事实上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债务人未确认或追认),加之保理商请求权的依据是保理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保理商基于规避风险的和诉讼策略,同时起诉债权人、债务人,甚至还包括担保人,在有两个合同约定管辖冲突的情况下,是以保理合同约定为准,还是以基础合同约定为准,往往产生争议,从而引发管辖权诉讼。 二、实务的乱象: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不同认知导致法律适用的“百家争鸣” (一)有的法院以基础合同约定管辖为准 案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与中国普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课程背景: 银行作为一个商业机构和企业法人,其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和管理行为始终会涉及诸多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问题。特别是当前银行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改革迅速发展变化的情况下,银行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纷繁复杂,热点、难点问题层出不穷。对银行来说,这些法律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将会导致法律风险,给银行造成财务损失和信誉损失。 因此,如何正确妥善地处理银行经营管理中面对的法律问题,有效识别和控制法律风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在创新与改革中持续、稳健地发展,这些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课程收益: 课程所涉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最高法院的众多司法解释和人总行和总行的一些规章和规定,学好这些法律法规对开展银行的信贷业务,预防纠纷,清收债权,保障效益,维护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了解银行法律风险的全貌 ●掌握银行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关键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 ●银行如何应对防范企业破产中的法律风险 ●银行如何规避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课程特点: ●课程内容来自银行法律风险大量一线案例,针对性强 ●以典型案例贯穿整个课程,激发学习兴趣,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课堂气氛活跃,学员在寓教于乐中获取最大的收益,并能学以致用 课程时间:1天-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法律合规部、资产风险部、支行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信贷员 课程方式:课堂讲授+案例分享+问题思考+总结提炼 课程大纲 第一讲:银行法律风险的定义、类别、含义与监管体制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银行法律风险 1. 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别 2. 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全面覆盖 3. 银行法律风险的定义 二、银行法律风险的含义 1. 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 2. 法律风险的分布非常广泛 3. 法律风险是一种需要计提资本的风险 三、银行法律风险的监管组织结构及其完善 1. 管理法律风险的组织结构 2. 专门的法律合规部门 3. 目前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 四、法律风险的管理程序 1. 识别法律风险 2. 评估法律风险 3. 监测法律风险 4. 控制和缓释法律风险 五、完善法律风险监控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1. 培养全员法律风险意识,建立法律风险意识文化 2. 制度层面完善授权等内控制度 3. 具体实施层面要强化法律事务部门对法律风险的管理职能 第二讲: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实务 一、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与职业操守 1. 建立一个中心 2. 树立两种意识 3. 培养三种能力 4. 修炼四种境界 5. 处理五种关系 二、信贷业务中所涉的信贷法律风险 1. 贷款合同期限表述要规范

保理业务的新发展及前景分析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现代保理业务有了较大的发展。受到经济下行的影响,2016年,国内保理业务和国际保理业务都出现放缓迹象,但与此同时,供应链融资与保理业务的融合、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的合作、自贸区创新保理的新发展等使得保理业务有了新发展。 【关键词】保理新发展前景 在当前经济形势不客观,买方市场条件下,商品贸易的竞争不仅体现在价格、质量等方面,更重要的体现在贸易方式上。现代保理业务作为一种综合性融资和管理业务,不但有利于扩大营业额、减少工作量和节约成本,还为企业提供了充足的风险保障,是企业能够选择一种较好的贸易结算方式。 一、现代保理业务的发展特点 (一)快速发展,国内保理业务快于国际保理业务 20世纪80年代以来,现代保理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保理业务开始主要服务于国内贸易,随着发展的需要,国际保理保理业务也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其发展速度仍低于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 保理业务产生初期主要适用于各国的服装及纺织品贸易,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保理业务的范围也随之扩大至运输、电子、通信等行业。 (三)发达国家为中心,发展中国家发展相对缓慢 保理业务由于起源于美国,其业务的发展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亚太地区次之,拉美和非洲等第较为落后,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还有快速发展的空间。 (四)是一种首选的短期贸易服务方式 由于保理业务是建立在商品赊销和承兑交单的业务基础上的,较好的满足了当前市场需求,成为短期贸易发展的主要服务方式。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市场,由于适用于普通商品,因此也成为更适宜的结算方式。 二、保理业务在现行经济形势下的新发展 近年来,中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增大,主要是由于出口、投资和工业的回落。宏观经济的波动使得实体经济的应收账款规模持续加大,而保理业务恰恰是为企业应收账款提供融资和管理的服务,因此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应收账款的增加刺激了保理业务市场需求 由于有银行的保证和支持,银行可以为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的销售分户账管理、催收及坏账担保及贸易融资等多项综合性服务,有效缓解应收账款的“三角债”风险,保理业务将有较快的发展。 (二)银行保理占主导,商业保理发展势头强劲 保理业务由于是由银行引入,银行占据了保理业务的主要部分。据中国银行协会数据,2015年,银行保理业务量达2.12万亿元,同比增长65.46%,而商业保理业务量只有2000亿元。商业保理自商务部2012年批准在天津、上海、深圳等地启动试点来,业务量也迅速增长。2015年,一些大企业,如大型集团公司、央企国企、互联网及电商领域等,进入商业保理领域,特别是近期受到上市公司的热捧,商业保理的发展势头迅猛。 (三)产品日益创新并丰富 自1993年中国银行率先加入国际保理业务来,保理业务顺应市场发展趋势,不断创新保理产品、拓宽保理业务范围:一是在国际双保理的基础上,发展了国内双保理业务;二是保理产品与行业深度结合,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品;三是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进行合作;四是将银团贷款的筹组方式与保理业务结合起来。 (四)风险控制面临新挑战

商业保理公司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关于设立 上海博握(以最终核准名为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的可行性报告

2013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出资人差不多情况 (3) 第一节要紧出资人简述 (3) 第二节自然人出资人简述 (4) 第二章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情况 (4) 第一节拟设立公司经营情况 (4) 第二节企业治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5) 第三章拟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情况 (6) 第一节保理业务市场分析 (6) 第二节国内保理行业现状及前

景 (10) 第三节差不多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15) 第四章设立企业风险操纵制度讲明 (16) 第五章小结 (18) 附件1:保理业务治理方法 (20) 附件2:保理过程治理流程 (27) 附件3:保理业务风险审查治理方法 (65)

第一章出资人差不多情况 第一节要紧出资人简述 发起人: 注册时刻: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金融港(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中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是该商业保理公司的要紧投资人。是两家以金融服务及大宗商品运营的民营企业。公司成立以来,坚持发扬“客户至上,信誉至上,互惠互利”的精神,坚持实行优质服务,有着丰富大宗商品运营经营经验,靠着高度的敬业精神、良好的信誉,诚信为宽敞客户服务。公

司现为多个大宗商品运营经验,在大宗商品上下游贸易、存储、物流经营过程中做好完善金融及配套服务。公司有一支素养良好,技术水平过硬的职工队伍,公司通过人性化治理,量化式的奖惩制度,激励每一个职员用自己辛劳的汗水换取成功的改日,在如此的良好进展中,职员们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吃苦耐劳,逐步走出一条联系多方面渠道,采取优势互补的方针,建立经济共同体的成熟之路使公司成为一家资本雄厚、规模效益明显、治理先进和团队优秀的现代企业集团。 第二节自然人出资人简述 姓名: 性不: 差不多情况:(学历、工作简历)

《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第一部分:《公司法》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 一、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 从2014年3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

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商业银行在审查公司时,要把握好几个环节。首先,在客户评价中要淡化注册资本意识,增强对公司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查。其次,对股东背景的调查。股东背景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客户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向、管理方式及社会形象等。对于客户的股东背景有以下方面需要关注:①家庭背景。②外资背景。③政府背景。 ④上市背景。再次,就公司信用调查方面,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公司的备案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信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信息、抽查检查信息也都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限制,这对贷前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要重视检查借款人信用情况及股东诚信状况。 其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贷前审查时要注意审查公司股东情况,同一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又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不宜作为借款主体,因为这两种“公司”都为《公司法》所禁止。再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并置备于公司。在贷前审查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应注意审查是否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暗中支配公司财产,使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应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强制审计制度,充分关注公司财产独立情况,遇有股东转移公司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损害贷款的情形,可依法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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