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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2013期末考重点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2013期末考重点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2013期末考重点

一、 单项选择

1、 电子商务法,是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 C )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C、交易形式

2、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D ),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D、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B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B、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为其经常居住地

4、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 B )B、审批制

5、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 C

)的条款 C、未与对方协商

6、2001年修正之后的《著作权法》根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采纳的一个全新的法律术语是( B ) B、信息网络传播权

7、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应当依据特定的、明确的目的进行,禁止超出目的范围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这是( A )原则。A、目的特定8、( B )是以自然人或法人的国籍为标准确立的一种税收管辖权B、公民税收管辖权三、判断

17、从结构上看,电子商务法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是指以“电子商务法”命名的、成文的电子商务法典。 ( × )

18、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 )

19、中国银鉴会对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实行“一级监管”的原则,即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向中国银鉴会提出申请。( √ )

20、格式条款使用者应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将全部条款提请对方注意,以便对方能了解其内容。( √ )

21、从域名的特点来看,它具有唯一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在一台计算机上搜索的结果不发生重复。( √ )

22、个人资料符合隐私的基本特性,对个人资料的不正当使用会对网络使用者的个人隐私权造成一定的威胁。( √ )

23、税收管辖权,就是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何种税、征多少税及如何征税。( √ )

24、中国内地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已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无专门法律来保护网络中个人信息的安全。( × )

二、多项选择

9、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包括( ABC )A、技术性 B、开放性和兼容性

C、国际性

10、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以下种类( ABC )A、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B 、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 C、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11、员子支付具有的特征有( ABCD )A、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是一种合同履行方式B、电子支付是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形式C、电子支付具有技术性D、电子支付涉及许多参与人

12、分析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可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 ABCD )A、规定经营者应当提供的信息B、规定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符合的要求C、法律应当要求经营者确保格式合同条款提示方法的合理性D、在缔结合同之前,经营者应当给予消费者足够的思考时间

13、关于数据库,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BCD )A、按照系统或有序的方式编排安排 B、可通过电子或其手段单独加以访问C、包括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 D、数据库是一个集合

14、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哪一项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标准( BCD )B、构成了发明主题C、该发明主题具有技术效果 D、该发明主题构成了完整的技术方案

15、个人信息包括以下特征( ACD )A、个人数据的范围非常广泛 C 、数据主体必须是可以识别的 D、个人数据受到法律的保护

16、传统上,司法管辖权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ABD )A、地域管辖权原则 B、国籍管辖原则 D、意思自治管辖原则

4、 简述电子签名佥使用的效力?

答:所谓电子签名的合法使用,是指其签名拥有人完全遵守了法律规范和交易惯例的要求,以电子签名对交易数据电文的签署。电子签名合法使用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签名人的效力

交易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签署了电子签名,从法律上对签名产生了与传统签名相同的效力:①他不可否认地承认,自己是数据电文的发送人。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他就是该文件的发送人。②签署人承认、认可、证实了数据电文的内容。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了一项法律文件,他就不能对该文件内容否认其所作出的承认、认可或证实。

(2) 对数据电文内容的效力

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相联系,经过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既表明其得到了签名人的认可,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作为原件对待,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要求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 对法律行为的效力

当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签名形式做出时,以电子签名对数据电文的签署,就充分地满足了这一要求。当然,某一电子签名签署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或生效,最终要由调整该法律行为的特别法来衡量。

5、 简述电子信息交易的主要内容?

答: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内容主要也是债权和债务。但是由于电子信息交易的标的物是信息,而且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因而具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其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电子控制权、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等方面。

(1) 电子控制权。所谓电子控制权,是指信息产品的许可方采取某种电子措施和类似方法,限制他人对信息的利用。

(2) 信息的担保义务。传统的关于货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分类,在信息产品交易中不再适用。因为信息产品合同较难归入这种合同分类,如某人订制一软件,既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软件质量合格并适于特定的目的,又要求当事人提供软件的维护服务。

6、 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答:(1)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来的。技术性特点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特点之一。

(2)开放性和兼容性。Internet是多种技术集成的成果,容纳了各国的信息资源,遍布世界各个角落。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考虑网络的这种特性,坚持开放与兼容的原则,实现法律与网络的有机配合,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所谓开放性,是指电子商务法要对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开放;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法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

(3)国际性。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的和基本一致的。互联网技术、标准及域名的全球性和互联网接口的统一性,必然决定并要求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国际化。

7、简述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在我国,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主要适用于商务活动,但又不限于商务活动,可以使用在电子政务或其他的社会活动中,具体使用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电子签名法》参考国外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该法的第3条第3款规定了不适用于电子签名法的文书,包括: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待人身关系的;

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简述电子支付的种类?

答:电子支付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分类。

(1) 根据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的不同,可以将电子支付分为网上支付

、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

付。

(2) 根据服务对象和支付金额大小的不同,可以将电子支付分为大额电

子支付和小额电子支付。大额电子支付是BtoC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服务

对象主要包括货币、黄金、外汇、商品等市场的经纪商和交易商,在金融

市场充实交易活动的商业银行,以及从事国际贸易的工商企业。小额电子

支付主要应用于BtoC电子商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消费者、从事商品和

劳务交换的工商企业。

(3) 根据支付系统处理划拨类型的不同,可以将电子支付分为借记划拨

和贷记划拨。借记划拨是指债权人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以向债务人收款

的划拨。贷记划拨是指债务人向银行发出指令向债权人付款的划拨,债务

人银行借记债务人账户,使在同一银行或另一银行中的收款人账户得到贷

记。

9、简述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答:(1)电子商务对交易主体的挑战。在线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对确定民

事交易主体资格带来了认定上的因难。(2)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挑战。网络交易不再是消费者“面对面”的直接接触,消费者通过虚拟

的、开放的网络平台了解商品信息,进行商品交易,被期诈的可能性增大

。(3)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信息技术使得存储和转载信息变得

非常容易,在这种环境下,极易发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而且侵权成本极

低。风络中出现的各类主体的不同的法律地位,也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带

来法律上的新问题。(4)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挑战。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

立合同,出现了一系列对传统法律的冲击。合同书面形式的认定,要约与

承诺的发出、送达、确认收訖,电子签名的认定,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和

生效地点,电子合同的证据力,等等,这一切都是传统合同法所不能解决

的问题。(5)电子商务对金融法的挑战。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金融电子

化的发展,网络银行成为网络经济时代的一种金融商务形式,同时诞生了

许多新型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对于这些新型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

如何确定其法律效力、确保支付安全、规范支付行为、实施有效的金融鉴

管是金融法研究的新问题。(6)电子商务对税法的挑战。传统的税收管辖

权制度分为属人税收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在网络背景下,很难再根

据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以及总机构所在地的标准来确立对其的税收管辖权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再按传统模式对各种所得进行明确划分,原有的来

源地确立准则自身开始变得难以适用。

10、简述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

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网站的管理实行统一的

管理制度,不论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属于企业还是个人。

(1)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2)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

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

务。

(3) 对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审批制。从事新闻、出版、教育、

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

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 对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专项备案制度。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

项备案。

简答题

1、 简述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答:(1)电子商务法是私法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从总体上应属于私法

范畴。

第一, 作为电子商务法对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私法的主体,

因而电子商务法的对象即私法调整对象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个人之间的

关系。

第三,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权利是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权利。

(2)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法律体系,涉及诸多领域,既有传统的民法领

域,又有新的领域。这些法律规范以私法规范为基础,同时有诸多公法规范。这

些公法规范主要体现为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所以,电子商务法是一个

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

名词解释

1、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是指任何人或实体,在其营业中从事以数字签名

为止的,而颁发与加密密钥相关的身份证书。

2、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

”;从法律行为角度看,强调的是以电子方式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3、电子代理人 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

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份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

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或者在作出反应或行为时,无须自然人的审查,而

能全部或部分地作出一个行为或对电子文件或行为作出应答的计算机程序

或任何电子手段。

4、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加者,在电子商

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5、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 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20世纪逐步发展起

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

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称谓。

6、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包括电信、数字、磁力、无线、光

学、电磁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商贸活动、交易活动、金

融活动和服务活动的统称。

7、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

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8、电子资金划拨 电子资金划拨是以电子数据传送方式进行的无纸化的

资金转移,是以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为基础,通过网络实现的。

9、数据库 数据库是按照系统或有序的方式编排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

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10、网络传播权 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

11、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

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12、电子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

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2、 简述电子商务的类型 答: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不但

很广,而且种类也比较多,按照不同的划分方法,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 按照交易双方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

企业与政府、政府与个人等四类电子商务。

二、 按照商务在网上实现程度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

电子商务。

三、 按照辐射范围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本地电子商务、国内电子商务和国

际电子商务。

四、 按照使用的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EDI商务、Internet商务和

Intranet商务。

五、 按照商务活动的内容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贸易型电子商务和服务型电子

商务。

3、 简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

(1) 技术中立原则

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采取中立的态

度,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根据技术发展选择采取新的或

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鼓励新技术的采用的推广。

(2)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

指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市场导向,消费者应在政府介入程度

最低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

(3) 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

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得到较好的实施,一个很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间应当

无矛盾,互相兼容,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必要性原则意味着,对于经由网

络发生的商业活动,政府应避免制定不发要的法律规则,只有在现行法律影响电

子商务发展而属于必要时,始作修正;而仅有在原先的法律不能规范电子商务活

动时,始有必要另行制定新的法规。

(4) 功能等同原则

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

的纸质文件一样,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5) 国际协调原则

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尽量采纳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排除传统法律中

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环境。

(6)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指网络上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不能小于其他环境下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国家应提供

清楚、一致且可预测的法律架构,以促进对网络交易当事人的保护。

(7) 安全原则

指应确定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规范,使电子商务在安全和公平的法律环境下

运行。

11、简述网络背景下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受到的冲击与挑战?

答:电子商务,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在为人们带来诸多便利与收益的同

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制度受到巨大的冲击和面临严峻的挑战。

(1) 属人税收管辖权制度受到的冲击和面临的挑战。在网络背景下,电子族不

再需要一个实际场所的存在,他们可以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世界范围内任何

一个有网络覆盖的角落对其公司进行管理控制,发布决策命令,这使得所谓的实

际管理或控制中心和总机构都变得飘忽不定,它们可以随着网络的延伸四处移动

。所以,现在很难再根据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来

确立一家公司为某国居民,从而确立对其的税收管辖权。

(2) 属地税收管辖权制度受到的冲击和面临的挑战。首先,在网络背景下无法

再传统模式对各种所得进行明确划分。其次,对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变得困难。

12、简述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答:电子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②具有与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

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③注册资

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④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

理环境。⑤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⑥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

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简述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答:对于合同的成立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

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取承诺何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

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

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

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我国《

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

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4、简述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答:(1)当事人已约定准据法。 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依然是当

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明确约定,

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消费者合同,应当适用特殊的法律适用制度,以保护

消费者的利益。 (2)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 第一、

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

无效时,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

何确定电子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当事人营业地等连结点。

第二、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地的法律。对于访问合同或以电子方式交付的合

同,应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法域的法律。 第三、适用交付拷贝的所在地的

法律。以有形介质交付拷贝的消费者合同,应适用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或

本应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的法律。

15、简述银行业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具备的安全保障措施有哪些?

答:(1)采用安全标准。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采用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 建立安全程序。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发起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出现问题时,发起行应积极配合客户查找原因,尽量减少客户的损失。 (3)

建立管理制度和内部约束机制。银行应针对与电子支付业务活动相关的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银行应确保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系统服务商有合理的授权控制。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的职责分离,交易程序和内控制度的设计确保任何单个的雇员和外部服务供应商都无法独立完成一项交易。 (4)

保证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保证重要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管理在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5) 支付金额限制。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3、 论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

答:(1)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保护条例的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 所谓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游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3)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4) 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4、 论述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答:(1)限制收集原则 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应该受到限制,任何有关个人信息的获得应该通过合法的公正的方法,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2)信息质量原则 指个人信息应该与它们将要被使用的目的和该目的所需要的程度相关,个人信息应该精确、完整,并得到及时更新。 (3)目的特定原则 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应当依据特定的、明确的目的进行,禁止超出目的范围的收集、处理和利用。(4)使用限制原则 是指信息利用人应当在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 (5) 安全保障原则 指个人信息应当处于安全保护之中,以免遭受泄露、灭失和未经授权的使用。 (6) 公开原则 指应当制定关于个人数据的开发、实践和政策的一般的公开政策;应当确立便利的措施,以确定个人数据的存在和性质、它们使用的主要目的,以及数据控制者的身份和通常的住所。 (7)个人参与原则 是指信息主体可以向信息控制人确认是否持有关于自己的信息,信息控制人应允许信息主体查看、修改及补充关于自己的信息。 (8)责任原则 是指信息控制人若违反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述题

1、 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答:(1)中立原则 指对当事人使用的技术和媒介同等对待,禁止限定

特定的技术和媒介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和媒介。 第一、 技术中立。指

法律对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技术手段平等对待,不把特定的技术作为法

律规范的基础,从而在事实上造成对其他技术形式的歧视。 第二、 媒介

中立。指法律平等地对待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媒介,不把特定的媒介作

为法律规范的基础,从而在事实上造成对其他媒介的歧视。 第三、 实施

中立。指在电子商务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

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

(2)自治原则 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

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

的保障。

(3)安全原则 电子交易安全是电子商务主体决定选择利用网络进行电子

商务的最重要因素。安全是电子商务的命脉,是电子商务存在的根基,离

开了安全,电子商务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5、 论述电子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

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

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就是说必须具备与订

立某项合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指行为人将其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不违

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合法,即

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相当

于大陆法系中的“公序良俗”。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要

件,可以大大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6、 论述数据电文的传递规则。

答 :(1)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规 当事人不得以单方声明的形式,

排除对数据电文效力的承认,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数据电文法律的稳定性和

可预见性。 (2)数据电文的归属规则和归属结果 电子商务环境下将电

信的发出与其发出者相联系的基本规,是确立交易当事人之间因数据电文

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前提性规范, (3)确认收讫规则 是任意性规

则,仅适用于数据电文的通信之中。一般情况下,是否使用功能性的收讫

确认确认。这是应由电子商务用户作出的业务性决定,法律不用作出关于

使用此种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4)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和地点规

则 一、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的接收时间 对于发送时间,根据《电子

商务示范法》第15条的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义,一项数据电

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

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二、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的接收地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

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 论述格式条款的生效规则?

答:一、格式条款的生效规则 (1) 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

所谓合理、适当的提示,是指格式条款使用者应当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将全部条

款提请对方注意,以便对方能了解其内容。 (2) 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 条款

内容合理的原则是对格式条款进行衡量的一个弹性条款,是指民法的诚实信用原

则和公平原则等。 (3) 严格解释原 严格解释原则,又称为不利解释原则,

是指如果某项条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法院将作出对格式合同的提供

者最不利的解释。 (4) 免责条款无效原则 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

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定合同一方责任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5) 个别协商优先原则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判例都承

认,在格式条款的使用中,个别协商的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二、 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

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是格式合同规制中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无论从民法通则,还是从合同法上看,它都为法院利用提供了依据。

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系,从总体上应属于私法组织,都是私法的主体,。

商事活动中的个人之间的动的权利。

领域,既有传统的民法领同时有诸多公法规范。这所以,电子商务法是一个务不但涵盖的业务范围商务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为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商务、国内电子商务和国商务、Internet商务和型电子商务和服务型电子

、媒体等采取中立的态技术发展选择采取新的或术的采用的推广。

消费者应在政府介入程度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间应当原则意味着,对于经由网,只有在现行法律影响电法律不能规范电子商务活

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则,以便排除传统法律中费者的保护。国家应提供事人的保护。

安全和公平的法律环境下?

带来诸多便利与收益的同严峻的挑战。

在网络背景下,电子族不络技术在世界范围内任何策命令,这使得所谓的实随着网络的延伸四处移动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来。

首先,在网络背景下无法源地的确定变得困难。企业法人资格。②具有与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岗位技能要求。③注册资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⑥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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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原则

理、适当的方式将全部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 条款,是指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又称为不利解释原则,将作出对格式合同的提供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家的立法和司法判例都承条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制中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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