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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导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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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练习题一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4、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其承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5、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简答题

1、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2、什么是量刑?量刑的原则是什么?

(1)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2)量刑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第二,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3、简述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里,犯罪预备指的是犯罪预备行为,并非对犯罪预备形态所下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论,完整的犯罪预备概念应当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的特征是:

(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为犯罪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这是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犯罪预备的这种客观特征,有两层含义:

一是为实施犯罪已经开始了准备活动。

二是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二)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这种主观特征也有两层含义:一是具有为了实施犯罪进行犯罪预备的直接故意。二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停止,是被迫而不是自愿的。

4、简述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有区别。

(2)数个犯罪行为的特定联系的形成机制不同。

(3)触犯罪名的性质不同。

(4)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

(5)处断原则的差别。

5、简述缓刑撤销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应撤销缓刑:第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第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论述题

1.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

二者的密切联系表现在:

(1)二者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并存,都不同程度地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 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来源并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如此。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虽然相互联系,但相互区别又是显而易见的,表现在:

(1)内容、性质和作用的不同,犯罪动机说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以比较抽象形式反映深层的刺激犯罪的力量,对犯罪实施起着推动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它以比较具体的形式,反映了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对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起着引导、指挥作用。

(2) 形成时间上,犯罪动机产生于犯罪目的之前,是促使犯罪的内心冲动和起因;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想要达到的结果。

(3)相互联系上的不同,犯罪的目的相同,但犯罪动机则可能有所不同,有时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

(4)反映的需要上,二者有时存在不一致。例如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物质的、经济的需要可能是行为人的动机,精神的、政治的需要可能是行为人的目的。

(5)定罪量刑影响上,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量刑。

2.试论我国刑罚的目的。

所谓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结果。它贯穿于刑罚创

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并对刑罚的创制、适用、与执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我国刑法学理论界,通常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⑴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可见,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作用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①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

②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⑵一般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可能实施犯罪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国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只限于潜在的犯罪人。

意图实施犯罪的人是指如下三种人:①危险分子,②不稳定分子,③具有私人复仇倾向的被害人及其家属。

⑶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和一般预防目的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内容和信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不仅可以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而且这种惩罚和改造所产生的威慑效应,还能使那些具有犯罪意念的人有所戒惧,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一方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使裁量的刑罚符合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的要求,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一般预防的需要,使裁量的刑罚实现威慑、儆戒意图实施犯罪的人的要求。决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否则,就会影响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应不分先后同时考虑,等量齐观不分主次。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裁量刑罚的标准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性。因此,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应当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下,首先考虑到特殊预防的需要,然后再适当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此时决不能过分强调一般预防的需要,仅为了一时的威慑效应而任意判处重刑,甚至背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实行严刑峻罚。

3. 试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在刑法学领域,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联系的纽带。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其性质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性质。但是,犯罪客体作为一种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其受危害的状况和程度是通过外化的现象,即犯罪对象表现出来的,只要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会使对象产生毁损、灭失以及位置、归属关系、存在状态发生变化,人们通过上述变化,进而认识到所侵害的是什么社会关系,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这种联系表明:通过犯罪对象认识犯罪客体,是人为的、能动的认识活动。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对象是人们可以感知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或人,而犯罪客体是人根据思维活动而抽象出的观念。

2、犯罪对象不是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则是必备要件。

3、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对象都受到损害,有的犯罪对象只是位置、归属关系发生变化,但犯罪客体则是在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后,无论犯罪对象是否发生损害,均已遭到危害。

4、犯罪对象不是犯罪性质的决定因素,而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因为同一犯罪对象由于具体条件不同,可能表现不同的社会关系。

四、案例分析

1.被告人梁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关押于看守所等待预审。1999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对同室杀人犯王某(被判处死刑,上报复核)说:“我看你年纪轻轻,没几天好活了,枪毙要打脑壳的,到了阴间还要痛的,你的家里人看了也很难过,还是自杀算了。”王犯问怎么个死法?被告人说可以用绳子勒死,并扯下自己的裤带交给王犯,说:“到时候帮助你勒。”王犯与被告人商定晚上等其他人犯睡着后动手。27日凌晨2时许,王犯用裤带索套住脖子,用劲拉扯,但是用不上劲,并将裤带扯断。被告人遂劝王犯次日找机会再自杀。次日上午,看守所大检查,因同室犯人揭发而事情败露。被告人为毁灭罪证将拉断的带索丢入厕所。

问:被告人梁某教唆王犯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该案的问题在于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的如何定性。所谓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实施自杀行为。教唆自杀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教唆行为,意图使他人自杀,侵犯了被教唆人的生命权利。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看透同室犯人王某年纪轻轻便将被判处死刑感到无望的心理,采用劝诱的方法教唆王犯自杀,使王某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施了自杀行为,其行为属于教唆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于某是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2000年6月某日,载张某、林某等三人去市文化局。车开到一个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李某撞倒,并从李某的前胸轧过去,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于某见轧死人,为逃避罪责,加大油门妄图逃离现场,同车张某、林某急喊:“撞死人了,快停车。”被告人回答:“不跑就完了”。在迅速逃到市郊时,又遇到一妇女骑车带着小孩子,张、林二人又大叫:“快停车,要撞人了”。但于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又把这母女俩撞出数米,小孩当即死亡,妇女被撞成重伤。后于某在张某、林某的强行制止下被迫停车。

问:⑴于某实施了几个犯罪行为,分别是什么?

⑵对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

⑴于某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⑵对于某的交通肇事罪,由于于某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李某的死亡是当场轧死,不是因于某的逃逸引起的,故不适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对于某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

3. 童某(男,32岁,原系某厂采购员)于1997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999年10月,童又起意强奸厂里的同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女,28岁,同厂工人)商量,由林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家中。晚饭时,童、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童某惟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又生恶念,用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童某掩盖罪

行。当晚,童、林二人将平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问:(1)童某、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对童某与林某依法应当如何处罚?

(1)童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包庇罪。

(2)童某与林某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强奸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童某,因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奸罪(未遂)、包庇罪两罪进行并罚。

《刑法总论》练习题二答案

一、名词解释

1、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3、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

5、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简答题

1、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是什么?

一般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有以下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定义务,一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中所规定的义务,二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认定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一要注意义务的时限;二要注意义务的对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简述刑罚的特征。

刑罚具有下列特征:

(1)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强制制裁方法。

(2) 刑罚是刑法中确立具有“刑罚”名称的强制制裁方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与刑都必须由刑法作出明文规定,刑罚的根据只能是刑法的明文规定。

(3)刑罚是用以惩罚犯罪人的强制制裁方法。

(4)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裁判科处的强制制裁方法。

(5)刑罚从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制裁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政治权利,而且可以限制其自由乃至剥夺其生命。

3、简述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也称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它是自首的前提条件。

根据这个概念,自动投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自动投案的时间必须发生在犯罪事实发生后,犯罪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抓获之前。

②必须是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

③犯罪人在实施了上述自动投案行为后,不得逃跑。如其逃跑就违背了自动投案这一前提条件,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主要犯罪事实。这是自动投案的事实条件。

这一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①自动供述的事实是其所犯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为了避重就轻,仅供述自己违反道德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②投案后供述的是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实,如果供述的是别人的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而是检举、揭发的主动表现;

③所供述的事实必须是如实的,而不是编造的事实;

④自动如实供述后,不得翻供,翻供则意味着自首人没有提供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自首得以成立。

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哪些权利?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权利:

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⑵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⑶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⑷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5、对“死缓”犯通过考察,有哪几种处理办法?

被适用死缓的犯罪分子因其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表现不同而有不同的结果:

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3分)

⑵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论述题

1.试论我国刑法限制死刑适用的体现。

保留死刑是我国目前的基本态度,但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将是我国的长期政策。我国对死刑采取了保留、限制的立法原则,少杀政策在刑事立法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我国刑事法律对死刑的适用作了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⑴关于死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表明,适用死刑的条件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极其严重。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其巨大。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因此,严格条件的适用条件确保死刑只是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

⑵关于死刑的适用对象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的年龄的计算是有着严格限制的,不能有任何的灵活性,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时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的犯罪人重在教育的政策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通行做法相符合。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怀孕”既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被告人正在怀孕,也包括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作了人工流产的情况。

⑶关于死刑的适用程序

由于死刑系将人处死,使其从世间永远消除,因此在程序上必须严格慎重。首先,从案件的管辖上进行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当然也就无权适用死刑。其次,从死刑的核准程序上进行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⑷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

为了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独创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这一制度的实施,明显地缩小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从而起到了限制死刑的作用。

2.试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的人。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其次,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最后,二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犯罪的特殊主体,是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就共同犯罪来讲,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

从客观方面讲,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个以上的人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有机体的一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

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行为有机体中,各个行为人可能都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存在着分工,如有的实施实行行为,有的实施帮助行为,有的实施教唆行为。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只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共同犯罪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

从主观上讲,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其二,各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三.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共同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成立共同犯罪。

四、案例分析

1.1997年12月某日,某市畜产品公司职工房某在擦地板时见财务室的柜子没锁.会计已去水房打水,周围也没有别人,于是从柜子里取出空白支票一张并加盖了印鉴。次日,房某填好支票,到银行以支取购货款的名义在支票上签上了本公司采购员李某的名字,支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

问:(1) 房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试说明理由。

(2)如果房某在大街上捡到一张已填好的金额为2万元的支票,马上到银行支取现金,则房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3)如果房某窃取了本单位的盖了印鉴的空白支票后,但自己不敢去取。找到其好友曹某,对曹说:捡到一章转帐支票,请曹到银行帮忙取出来。曹便到银行冒充某市畜产品公司采购员李某的名义,支取了现金2万元。问对曹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1) 房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房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窃取了本单位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加盖印鉴,到银行兑现,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 房某的行为应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3) 房某与曹某应分别定罪。因为曹某不知道房某交给他的支票是窃取来的,与房某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而且即使曹某知道是房某窃取来的,如果是在房某窃取后才知而没有与房某共谋,也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曹某的行为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

2.杜某,1985年生。韩某,1985年生。周某,1985年生。2000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某、韩某、周某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3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于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周某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12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

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刑法总论测试题

刑法总则测试题 1.《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属于() A.狭义刑法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修正案 2. 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何种解释?() A.扩张解释 B.缩小解释 C.字面解释 D.当然解释 3.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是以下哪一刑法原则的要求()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C.罪刑均衡原则 D.罪刑均衡原则 4.如果在日本嫖宿幼女不构成犯罪,在泰国幼女卖淫合法。那么一个日本人到泰国嫖宿中国幼女的,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按照属人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管辖 B.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管辖 C.按照保护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管辖 D.我国无权管辖 5.行为人甲于1997年9月1日既聚众斗殴又寻衅滋事,按照旧刑法,甲仅构成流氓罪,其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10年。根据现行刑法,甲犯了数罪,其聚众斗殴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5年;其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10年。如果2007年6月发现了甲的上述罪行,对于甲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刑法?() A.适用1979年刑法 B.适用1997年刑法,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诉C.适用1997年刑法以寻衅滋事罪追诉D.不予追诉 6.“过失犯前款罪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罪状形式属于() A.叙明罪状 B.简单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08 课程代码:01711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选择题 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 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 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陷害罪B.构成伪证罪 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 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1

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刑法总论复习大纲 一、名词解释(56) 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5、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候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他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为确定或为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由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7、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些客观和主观要见的有机统一。 8、犯罪客体:是指有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9、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条文非则所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外在事实特征。 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 7、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8、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是指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着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9、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处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10、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

2017版《刑法学》教学大纲

《刑法学》教学大纲 一、课程简介 《刑法学》课程是按照本科专业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要求开设。主要讲授刑法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罪刑各论等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学习,力求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理解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熟悉刑法主要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形塑一定的认知方法,具备一定的法理分析能力和法律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 《刑法学》课程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案例讨论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应用性和公安特色。 《刑法学》教学大纲是本课程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由刘玉江执笔,经征求×××意见,×××审阅后,于××××年××月××日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二、知识准备 本课程学习应当预先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方法认知、价值选择等基本技能、理念。 三、理论教学 第一章刑法绪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体系,理解刑法的分类、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适用范围,熟练掌握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刑法的解释方法,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二、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三)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章犯罪概述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犯罪的概念,理解犯罪的分类、罪名与罪状,掌握犯罪的特征,熟练掌握犯罪的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犯罪的特征,犯罪的分类,罪名。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犯罪的特征,犯罪的法定分类,罪名。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特征,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的依据,司法罪名。 第一节犯罪的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刑罚当罚性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2.以下系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有人认为 D 项不属于,故不选 D 项不算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犯 罪决定 立法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1.以下不 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C.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 D 2.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采用的是( A. 从新原则 B. C. 从旧原则 D. )。 .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3 某甲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 A .发生在荒野 C.发生在“严打”期间 4 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A .罪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D .被害人是盲人 在本质上违反了( B .罪刑法定原则 D .罪责自负原则 ) 。 5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A.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 当根据民意判决 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 38 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 余万美元的“中介费” 、“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 ? A. 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 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 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7 外国人A 乘坐我国民航客机,在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在飞机里对我国公民 造成重伤。对此案件,应适用 ( ) 。 A 属地管辖原则 B 属人管辖原则 C 保护管辖原则 D 普遍管辖原则 8\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规定:本决定颁布后 审判的案件适用本决定,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A 从新原则他 B 从新兼从轻原则 C 从旧原则 ( )? 30 B 实施伤害行为, 9 当开往A 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 B 国境内时, 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 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 A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 、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 、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 、酌情考虑适用我国刑法 10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采取( )原则。 A 、普遍管辖原则 、保护原则 ( )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A 国公民甲某与 C 国公民乙发生殴斗,甲愤 C 、属地原则 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以下属于广义刑法( A 刑法典 B c 刑法修正案 D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 h a p t e r1刑法概说 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 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②我国刑法废止了类推制度。③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④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不确定刑,除个别情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绝大多数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⑤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原则相当重视。⑥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同时规定“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我们判断犯罪的规定是否适当提供了科学的标准。chapter 3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刑法学总论教学大纲2018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制定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制定人(执笔人):肖秀娟 审核人: 制定(或修订)时间:2018年1月16日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总述 课程名称刑法总论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主干课程先修课程无 总学时数48周学时数3 开课院系文法系任课教师肖秀娟编写人肖秀娟编写时间2018/1/16课程负责 人 大纲主审人 使用教材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八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 教学参考资料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2.[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3.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 4.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十) 7.[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 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 9.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3年 课程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刑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及重点罪名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刑法总则及相关理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适应将来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 广义刑法: 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 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 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 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 刑法根据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编 章 节

条:“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 款:标志为另起一行 项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刑法中废除了类推,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坚持了()。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立场 2、某高级法院副院长出版了一本刑法学教科书,对刑法的若干问题作了阐释。这种解释属于()。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遍管辖原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A、抢劫 B、贩卖毒品 C、绑架 D、投毒 5、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6、行为人误用空枪去杀人,导致未遂的,属于()。 A、客体的错误 B、对象的错误 C、工具的错误 D、因果关系的错误 7、(),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 D、犯罪地点 8、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 A、结果说 B、行为实施终了说 C、构成要件说 D、目的实现说 9、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必要共同犯罪、 10、我国刑罚的目的应采取( )。 A、惩罚犯罪说 B、改造犯罪说 C、改造与惩罚相结合说 D、预防犯罪说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 A、时间效力 B、对地域的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追诉时效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刑总复习】好多个老师的版本拼起来的复习提纲 一、刑法基本原则 二、刑法解释 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 五、犯罪的客观方面(一)——不作为犯 六、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 七、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 八、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 九、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罪过形式及其相互辨析 十、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 十一、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 十二、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二)——紧急避险 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 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未遂 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 十六、共犯形态 十七、罪数形态 十八、刑罚的种类 十九、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 二十、刑罚的裁量制度(二)——自首 二十一、刑罚的裁量制度(三)——立功 二十二、刑罚的裁量制度(四)——数罪并罚 二十三、刑罚的裁量制度(五)——缓刑 二十四、刑罚的执行(一)——减刑 二十五、刑罚的执行(二)——假释 二十六、刑罚的时效制度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确立 1、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特征: (1)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2)指导、制约全部刑法适用活动 3、确定: (1)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 (2)1997年刑法确立了三大原则 (二)罪行法定原则 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基本要求:

(1)法定性。 (2)明确性 (3)合理性 3、派生原则: (1)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绝对不定刑期 4、我国立法体现: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具体体现: (1)犯罪的法定化: ①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②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③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④废除了类推制度,彻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 (2)刑罚的法定化: ①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②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 ③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5、适用的司法范围 (1)正确认定犯罪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3)严格限制新《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减轻处罚”的适用,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含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不允许有不平等的现象。 2、基本要求: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3、我国立法体现: (1)1982年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写入宪法 (2)1997年列入刑法: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体现: ①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②第39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③专章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4、注意理解: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分,共 20 分) 1.以下不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采用的是() A.从新原则 B.从新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某甲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 A.发生在荒野 B.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C.发生在“严打”期间 D.被害人是盲人 4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本质上违反了()。 A.罪刑相适应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 5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7外国人A乘坐我国民航客机,在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在飞机里对我国公民B实施伤害行为,造成重伤。对此案件,应适用( )。 A属地管辖原则 B属人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8\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规定:本决定颁布后审判的案件适用本决定,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 A从新原则他 B从新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9当开往A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B国境内时,A国公民甲某与C国公民乙发生殴斗,甲愤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A、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酌情考虑适用我国刑法 10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采取()原则。 A、普遍管辖原则 B、保护原则 C、属地原则 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20 分) 1.以下属于广义刑法()。有人认为D项不属于,故不选D项不算错 A刑法典 B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犯罪决定 c刑法修正案 D立法解释 2.以下系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1.广义的刑法 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是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2.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立法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立法体现: 1、禁止习惯法 2、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4、禁止类推解释 5、禁止溯及既往,但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论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有: 1、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属人管辖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罪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4.对“领域”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陆、领水及领空 法律拟制的领土: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驻外的使领馆 5.刑法的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6.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刑法总论课程考试

刑法课程考试试卷 课程名称: 刑法学 ;试卷编号: A 卷;考试时间:120分钟 一、名词解释题(20分,任选四题) 1、 2、犯罪构成 3、累犯 4、假释 学院 专 业班 级 装订线(答题不得超过此线)

二、单项选择(20分) 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理()。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解决 C、适用外国刑法 D、直接驱逐出境 2、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罪过() A、可能是过失 B、不可能是过失 C、只能是故意 D、不可能是故意 3、甲持刀追杀乙,乙的朋友丙路过,用气枪打伤了甲,丙的行为是()。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不是正当防卫 4、甲乙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盗得财物后,甲离去。乙发现室内有一貌美少女,心生歹意将其强奸。对于 强奸罪()。 A、由乙独立负刑事责任 B、甲构成未遂,乙构成既遂 C、甲构成中止,乙构成既遂 D、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警察的手枪一只并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A、结果加重犯 B、结合犯 C、吸收犯 D、想象竟合犯 6、拘役的期限为()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 A、15日 B、一个月 C、二个月 D、三个月 7、甲因抢劫被公安抓获,在审问中,甲又交代出曾犯盗窃罪。甲的行为是()。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揭发 8、不适用缓刑的是()。 A、再犯 B、暴力犯罪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D、累犯 9、甲犯某罪应处三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7年,则对甲的追诉时效是()。 A、5年 B、10年 C、 15年 D、20年 10、刑法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C、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D、不满14周岁

《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适用专业:法律事务 适用层次:高起专 适用教育形式:网络教育/成人教育 考核形式:考试 所属学院:法学院 一、课程简介 本门课程主要阐释刑法的概念、内涵、性质、任务、以及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的效力与方法、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理论、刑事责任、有关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各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开设本门课程旨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学习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及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三、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关系 先修课程:法学导论、法理学 后续课程:刑事诉讼法学 四、课程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一单元刑法概述 『知识点』 刑法的概念;我国刑法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 『重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1. 识记:(1)刑法的概念;(2)广义刑法的含义;(3)狭义刑法的含义;(4)刑法修正案的含义;(5)单行刑法的含义;(6)附属刑法的含义;(7)刑法解释的概念和类型;(8)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9)我国刑法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 2. 领会:(1)刑法的阶级性质;(2)刑法的法律性质;(3)我国刑法惩罚的对象和手段;(4)我国刑法保护的内容;(5)狭义刑法的组成和结构;(6)“但书”的含义和情形;(9)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0)我国刑法中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1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3. 简单应用: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了解制定刑法的根据和刑法的任务,理解和把握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的概念与分类,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理解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基本要求。 4. 综合应用:(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要求;(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3)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在定罪、量刑、行刑上的体现;(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二单元犯罪概说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的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我国刑法典的特:第一,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第二,贯彻了刑法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第三,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外国现金经验相结合。我国刑法的任务: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四,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解释:按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5、法的明确性原则;6、严格解释原则;7、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第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一,定罪上一律平等;第二,量刑上一律平等;第三,行刑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第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一,纠正中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第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管辖原则的刑事管辖体制。 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建国后至新刑法实施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提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 )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要件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要件2.我国的船舶航行在公海时,发现犯罪分子正在该船舶上实施犯罪,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是( A ) A. 必须适用的 B. 不适用的 C. 可以适用的 D. 酌情适用的 3. 数罪并罚时,对犯罪人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 B ) A.15年 B.20年 C.25年 D.30年 4.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某甲的行为是( D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5.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的一般性条件是( B ) A.罪大恶极 B.罪行极其严重

C.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D.社会危害性极大 6.假释适用的对象是( D ) A.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 D.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7.下列刑罚方法中,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是( B ) A.管制 B.罚金 C.拘役 D.剥夺政治权利 8.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予以论处的是( C )。 A. 结果加重犯 B. 继续犯 C. 想象竞合 犯 D. 吸收犯 9. 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 C )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C.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D.不满14周岁 10.下列情况下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的是( C ) A.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B.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 C.主犯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D.羁押期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外国刑法学》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02130050 (二)课程英文名称:Foreign Criminal Law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外国刑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一门专业选修课,该课程具有严密理论和逻辑科学体系的学科,是辅助中国刑法学的一门基础限选课程,因此,与中国刑法学联系甚密,同时与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共同构造外国刑事法学学科。 (五)教学目的: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学生不仅要求掌握中国刑法的有关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要求熟悉外国刑法中的相关理论基础知识,通过业务学习,借鉴外国刑法,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刑法的理解和适用,培养成既懂中国刑法理论又会外国刑法知识的法律人才。 (六)教学内容: 外国刑法学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外国刑法学绪论、犯罪论、刑罚论、外国刑法学分论等内容。 (七)教学时数: 教学时数:32学时 学分数:2学分 (八)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考试卷面成绩占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刑法的渊源

教学要点: 英国刑法是英美法系各国法律的源头,而英国刑法则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瑰宝。因此要阐释英美刑法的渊源,有必要从英国刑法的视角做一剖析。本章学习的目的是了解英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是普通法、制定法以及国际法。 教学时数:1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普通法 一、普通法的概念 二、普通法的特点 第二节制定法 一、制定法的概念 二、制定法的特点 考核要求: 1、普通法 1.1 普通法的概念(识记) 1.2 普通法的特点(领会) 2、制定法 2.1制定法的概念(识记) 2.2制定法的特点(领会) 第二章犯罪的概念和类型 教学要点: 英美法国家一般都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的概念,并不能因此得出英美法中缺少判断犯罪的标准。本章的学习目的就是要掌握英美法国家关于判断犯罪的标准及其理论价值和犯罪的分类。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不同定义 二、crime和offense用于表达犯罪时所指情况辨析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按照犯罪行为的类型,可以将犯罪分为作为、不作为和持有 二、按照法律的渊源,可以将犯罪分为普通法上的犯罪与制定法上的犯罪 三、以刑罚轻重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 四、以起诉的方式为根据,可以将犯罪分为必诉罪、简易程序犯罪和混合程序犯罪 考核要求: 1、犯罪概念 1.1犯罪的不同定义(识记) 1.2 crime和offense用于表达犯罪时所指情况辨析(领会) 2、犯罪的分类 2.1 按照犯罪行为的类型,可以将犯罪分为作为、不作为和持有(领会) 2.2 按照法律的渊源,可以将犯罪分为普通法上的犯罪与制定法上的犯罪(领会)2.3 以刑罚轻重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领会) 2.4 以起诉的方式为根据,可以将犯罪分为必诉罪、简易程序犯罪和混合程序犯罪(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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