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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制度

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制度
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制度

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制度 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你对执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为你整理的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制度在行政领域, 对举报进行奖励的做法始于奖励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违纪违法行为,逐步运用于举报单位、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案件中。 在 90 年代以后,举报奖励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从原有的市场领域的举报奖励逐渐扩 展到社会管理等其他非市场监管领域,成为政府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不过,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一些地方的举报奖励制度在实施中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行政效 果,而且出现了制度异化的现象,在特定的范围和条件下,奖励举报制度能够激励公众参与, 提高执法效能。 但它是一把双刃剑,必须严格限制其范围,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随着现代民主行政的发展,行政机关 逐渐倾向于用一些权力色彩较弱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来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事务, 这是行政法 治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行政举报奖励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目前,行政举报奖励制度已广泛的应用于药监、税收等执法领域,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在法理上, 关于行政举报奖励行为及行政举报奖励制度的概念、 理论基础和功能等问题, 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界定。 (一)行政举报奖励的涵义行政举报奖励是行政奖励的一种特殊形式, 但我国现有的行政法 律规范对举报奖励行为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 在行政法框架下,要明确界定行政奖励行为,须首先明晰以下几个问题:1、“行政违法 行为举报界定为:公民或者单位选择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其知道的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 律规范的行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进行检举、报告的行为。 2、行政举报奖励行为的主体。 行政举报奖励的主体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也应当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举报奖励行为的客体。 行政举报奖励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信息交换为目的的, 而内部行政人员具有获取信息的某些 职务优势,或者是负有主动获取信息的行政职责,因而,行政举报奖励只能授予授奖行政主体 外部的相对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4、行政举报奖励行为的范围。 由于在以往的实践中,举报奖励主要集中在检察工作中,给人们造成了举报奖励只是针对 贪污行为的假象。 其实,举报奖励不仅可以运用于行政执法领域,而且其行为的范围并没有固定的外延,是 非常广泛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行政举报奖励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

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行政相对人举报行政违法行为人和违法事实的行为,给予物质奖励、精 神奖励或其他权益的行政行为。 (二)举报奖励制度的功能 1、 体现现代民主行政“民主不在于限制而在于引导合法的目的, 用形式引导实现实质合理性。 行政举报奖励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在本质上具有民主的品质。 行政举报奖励制度既是现代民主的成果,也促进了民主行政的进一步发展。 举报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行政举报奖励制度确认公民的检举揭发权,并引导和激励公民主动行使这项权利。 这不仅使公民切实拥有了监督的方式和途径,也激发了公民进行监督的热情与信心。 2、提升行政执法效率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不仅在合法性上受到不少质疑,其有效性也 饱受诟病。 任何法律的实施都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在资源总量既定的情形之下,法律的实施就会受 到资源的限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执法机关所能支配的资源相当有限,这是目前行政 机关实施法律能力相对较弱的原因之一。 而部分行政违法行为的普遍化和部分行政违法行为的隐蔽化、高科技化,给有限的行政执 法力量带来巨大的挑战。 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诚信呈现出普遍性的流失,民众对政府的执法行 为缺乏足够的信任,造成支持和认同度的不足。 因此,建立举报制度尤其是举报奖励制度有其特别意义。 对执法而言,举报制度创设了一种低代价的信息获取渠道,及时、有效的弥补了行政机关 在执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法律的实施,提升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3、发挥有效激励举报奖励的激励功能,体现在这一制度充分挖掘了行政相对人的潜在智 力、财力和物力,最大限度的调动了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目标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行政相对人能否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能否最大限度的按照政 府的施政意向选择自己的行为,关键在于机制建构和制度安排。 行政举报奖励制度就是有效地发挥了激励功能的制度安排。 物质奖励能够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精神奖励则为公民增添了荣誉感,是对公民举报行为 的肯定。 同时,举报奖励还能够引导人们效仿,使公民正确使用自己的监督权,从而易于形成良好 的社会风气。 (二)现阶段行政举报奖励的主要类型在实践中,行政举报奖励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多种分类:根据奖励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其 他权益奖励;根据奖励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方式, 可以分为赋予权益的奖励和减免义务的奖励等。 1、以行政举报奖励的实施依据为标准(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举报奖励。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 奖励。 (2)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举报奖励。 比如,中共中央纪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制定了《“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财监[2015]26 号),其中第二条规定,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依据行政悬赏公告的奖励。 “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进行补助奖励措施、公共设施建设与行政指导,行政无论如何 也不能完成其任务,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全部保留说缺乏现实性。 所以在实践中,对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自由裁 量权的范围内,事先主动做出奖励的承诺,在相对人达到行政主体要求时予以兑现。 2、以行政违法行为的类型为标准(1)税务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 号)。 其中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 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 为其保密。 (2)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计委、财政部于 2001 年修订并重新公布了《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计价检 [2001]2517 号),规定可以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实施奖励。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 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除上述领域外,在交通、食品药品监督等诸多领域都设立了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应用范 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大多数的行政违法行为。 在环保执法、交通执法、工商执法、文化执法等领域,如查处工厂排污、施工噪音扰民等, 举报奖励制度的作用日益明显。 二、上海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及其实施的现状分析随着我国制度建设日益科学化、 民主化和规范化,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也在逐步的完善过程中。 但从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 制度的安排还存在不少问题, 以至于制度运行的效果低于预期, 甚至引发其他的法律与社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改进。 (一)上海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制度实践 90 年代以后,举报奖励制度得到了初步的发 展,1998 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2001 年 4 月 27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 号)第三(八)项规定: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 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这一规定授权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制定关于举报奖励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以这些国家规定为依据,本市渐次出台了税务、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涉及相关市场领域 的举报奖励制度。 同时,举报奖励的做法也逐渐运用于社会管理等其他非市场监管领域,比如对举报交通违 法的行为进行奖励。 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 对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提高监管效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不过,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举报奖励制度在实施中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行政效果,而 且出现了制度异化的现象,比如本市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折射出举报奖励制度在实施中出 现了偏差。 在特定的范围和条件下,奖励举报制度能够激励公众参与,提高执法效能。 但它是一把双刃剑,必须严格限制其范围,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近两年来,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吸取了“钓鱼执法事件的教训,在制定举报奖励制度时,既 针对相关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特点,也注意实体和程序上的制度设计,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 见,有了长足的进步。 比如,2011 年,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拓宽监管信息渠道、广泛搜集案 件线索、增强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的效能,市食药监局对已实行五年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期间,两次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通过加强对举报的奖励,鼓励市民 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维护自身和公众健康权益。 (二)上海市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存在的重点问题 1、依法奖励的意识比较淡漠行政 奖励属于授益行政行为,传统上认为可以交由行政机关酌情处理。 在我国,缺少行政奖励制度的一般规定,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过程中, 依法奖励的意识比较淡漠。 这表现在一些领域中设立奖励事项、做出奖励决定等比较随意,行政举报奖励的法律规范 流于简单,也较少为行政奖励制定程序性规定和规范的工作流程。 2、举报奖励方式被滥用目前举报奖励的使用极为宽泛,且名目繁多,多头奖励、滥施奖 励的现象比较普遍。 行政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取证难日益成为一些执法主体的主要难题 。 主要因为违法行为或者过于普遍而难以责众,或者非常隐蔽而难以发现、难以固定。 行政机关因而事先设立鼓励举报违法信息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 在前一种情况下,违法行为非常普遍、非常容易发现,举报门槛很低,设立的举报奖励制 度被行政相对人所滥用,一些人以功利性的眼光看待举报奖励,单纯为了奖励而举报;在后一 种情况下,行政执法主体因为过于依赖举报信息而滥用举报奖励制度,以至于“培育出利用举 报奖励制度牟利的“职业举报人群体。 在举报真实违法信息和违法行为难以满足利益追逐的情况下, 失实举报和引诱违法的现象 也就不断出炉了。 3、举报奖励制度不完善一是基本制度缺失。 目前,在行政奖励方面,我国还没有一部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基本法律。 因此,也没有关于举报奖励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其二,缺乏关于举报奖励的实体性细则, 在奖励内涵的界定、奖励原则的确定、奖励主体的授权、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的设定、奖励的 形式和等级等方面规定过于笼统和混乱,规范性程度不够;其三,程序设置粗略,缺乏关于举 报奖励的程序性细则,在奖励事项的设立、举报信息的审查、奖励决定的做出等方面随意性较 大。 其四,举报与奖励的保障性制度,如举报人保护制度,奖励监督制度、救济制度等比较薄

弱。 4、举报奖励的社会认知错位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引 导和教育公民确立守法、维权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 但是,不管是行政执法部门还是社会公众对举报奖励制度的认识都存在误区。 就行政执法部门而言,过高估计了举报以及举报奖励的功能,错误运用举报信息,将举报 奖励制度适用范围泛化;过低估计或者忽视举报奖励制度可能的负面影响。 就社会公众而言,传统上有“亲亲相隐的法律文化,现实中有举报被打击报复的实例,意 识上自利倾向优先于规则意识,因此形成对举报奖励制度的不同的、不正确的认知。 这就难以形成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直接影响了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 效果。 (三)制度及其实施的难点问题 1、行政悬赏公告的性质行政悬赏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为了 达到某一目的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 对于接受和履行要约的人给予事先承诺物质利益的行 为。 悬赏举报是行政悬赏的一种形式,也是实践中举报奖励的一种形式。 在实践中,在没有法定奖励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通过具体行政 行为的形式而主动承诺做出行政悬赏的决定。 行政悬赏的法律性质,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认定和判决结 果也不尽相同。 在理论界,有人认为是民事要约,有人认为是行政合同,也有人认为是行政奖励。 我们认为,行政执法部门针对某一起或某一类案件做出行政悬赏公告,属于行政要约,在 举报人举报成就后达成行政合同,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实后颁发奖金属于履行行政合同的行为。 整个行为过程可以界定为以行政合同方式实施的举报奖励。 以行政要约形式做出的行政悬赏举报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行为, 由行政执法部门在 职权范围内自由创设。 因此,为了规范行政悬赏举报,我们认为,应当为以行政要约形式做出的行政悬赏举报规 定相应的决定、审批、发布等程序,规定悬赏公告的格式和内容,并将其纳入到举报奖励的制 度体系当中。 2、匿名与实名举报的问题举报人在举报时可能采取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 从现有的规定来看,有两种基本做法:一是提倡实名举报,但是如果匿名举报查证属实, 也能找到举报人的,仍然给予奖励;二是只接受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对举报人有约束力,举报人的举报信息真实性程度较高,不至于有大量无效信息 扰乱行政执法部门的视线,降低行政效率;我们认为,如果是就举报奖励作一般性规定,应当 允许匿名举报以鼓励公民举报, 匿名举报可以降低举报人的风险, 从而提高公众的举报积极性。 而如果就特定违法行为或特定案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作行政悬赏公告的,可以视行 为和案件的特点确定是否接受匿名举报。 同时,对于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应当适用同等的审查标准;匿名的举报如果查实,也应当 给予奖励;如果经过法定程序确实找不到举报人,奖金应归入奖励基金中。 3、物质奖励促生的“职业举报人和“举报人道德风险问题现阶段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奖

励以物质奖励为主。 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为举报人提供物质奖励,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公众的举报热情, 确实提高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效能。 另一方面,也确实产生了不少负面的影响,比如出现了少数以举报牟利的“职业举报人 , 一些人为了获得举报奖励捏造事实,陷害、引诱他人违法,或者利用掌握的违法信息敲诈勒索 违法行为人,即出现“举报人道德风险问题。 与一般举报人不同的是,“职业举报人有几个特征:一是具有强烈的“主观能动性,其在 案发前就时刻准备着,主动去猎取违法信息,甚至不惜制造违法陷阱,力争成为举报人;二是 有着明确的逐利性,“职业举报人以举报为业,举报奖金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其“挺身而出 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信息的唯一动机是获取奖金或其他回报。 从表层看,“职业举报人的行为有效地克服了执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节省了交易费用 和执法成本,使违法行为受到行政甚至司法的处理,彰显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同时也满足了 自身的利益需求。 这看似无可厚非,但事情远非这样简单。 如果举报人出于单纯的正义动机,则举报行为的结果当然是正义得以匡扶,社会秩序得以 维护。 但是如果举报人是出于报复、整垮竞争对手或者是逐利等目的,举报奖励制度的正当性便 岌岌可危,而行政执法部门则可能成为职业举报人渔利的工具,这显然背离了举报奖励制度的 设计初衷。 我们认为,举报奖励制度正是利用了人们对荣誉和经济利益的追求有异化的危险,但是不 能因噎废食,物质奖励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价值。 如果出现数量众多的“职业举报人,只能说明我们的举报奖励制度本身设计不合理、不完 善。 因此,应中立地看待“职业举报人的存在,通过妥当的制度设计来避免举报奖励被滥用、 误用和错用。 4、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举报志愿者的问题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新型犯罪行为非常隐蔽且 高度智能化,犯罪嫌疑人智商高、学历高,非常狡猾。 为了增强举报工作主动性,及时发现和准确惩治犯罪,检察机关主动“在各单位挑选和培 养的秘密监督者, “发展违法人员提供线索和证据, 俗称“眼线, 对其中有贡献者, 给予奖励。 在行政执法领域,也有类似的做法,如 上海“黑车查处中的“特殊乘客或“志愿者。 一般认为, 举报是公民自觉自发的行为, 举报人是非特定的、 掌握相关违法信息的知情者。 如何看待有组织的举报行为?“眼线的作用仅限于提供违法线索,其提供的举报材料不具 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举报志愿者的作用也更多的是为行政执法调查提供线索和便利。 在“黑车查处中,“特殊乘客不仅举报违法信息,而且在举报前有“引诱违法的语言或者 行为,在举报后其携带的录音设备录下的交易过程被作为处罚的证据。 其行为已经超出了举报的范围,其地位已类似“执法辅助人员,其行为后果歪曲了执法本 意,违反了行政执法程序正当的要求,因此广受指责。 目前,并没有禁止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举报志愿者的规定。

有人认为,不能简单否定,也不应提倡,而应严格其适用边界。 我们认为,无论是“执法辅助人员还是“举报志愿者的出现,都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 资源缺乏严重制约执法效能提高的情况下采取的治标之策。 我们不主张组织一般社会公众担任所谓的“举报志愿者, 因为当一般社会公众被行政执法 机关组织起来,主动去寻找某一类违法行为的线索和证据,其地位就类似“执法辅助人员,与 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就不再是举报人与举报受理机关之间的关系,而带有契约关系的特征,异 化是必然的结果。 5、举报人信息保密的问题虽然我国在法律上早已宣示与承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但 是受传统观念影响,对举报人的认知并未实现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根本转变。 更多的是把举报当作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实用工具, 举报只是发现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途 径而已,因而对举报人权利的保护、举报案件线索的处理等与举报密切相关制度建设、实际操 作,都是从服务于案件的查处这一目的出发,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举报人地位及其权利保护处 于附属性地位。 缺乏完善、可信的举报人保护制度,是影响举报奖励制度作用的重要因素。 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关于举报人的保护停留在宣示性规定上, 并没有建立成体系的举报人保 护机制,没有具体的措施、程序与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举报材料泄密,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 案件屡有出现。 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一些举报人在得知可以领取奖金后也未到发奖机构去领奖。 因此,制定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时,应规定保密制度,在举报奖励的各个环节防止 泄密。 比如从案件来源上为举报人妥善保密,在举报材料的使用上为举报人保密。 在无法避免需将举报人转作证人时,也要防止暴露证人的举报人角色。 设置秘密的领奖途径,非经受奖励者同意,奖励应一律秘密兑现。 6、举报信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一般认为,举报人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只是作为行政部门发 现或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举报信息本身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片面地着眼于解决执法部门取证难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举报信息被 作为证据直接使用,忽略了对执法人员在证据采集程序和认定标准上设立必要的监督约束机 制。 导致某些执法部门滥用了这一制度,执法人员和所谓的“举报志愿者发生利益勾连,最终 演变成为备受争议的“倒钩执法。 如何看待举报信息的法律效力,实现举报信息向执法证据的合法转化,是完善举报奖励制 度的重要内容。 三、 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体制度完善(一)完善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实体规范正如 袁曙宏教授所言:“赏与罚,是矛盾的对立统一,是行政管理手段的两个方面,如果我们疏于 规范奖励,严于规范处罚,就像我们轻视奖励、重视处罚一样会犯下不可挽回的错误。 我们认为不应简单以授益或不利来区分法律对行政行为的约束程度,“对任何影响行政 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必须进行法治规范,行政奖励也不例外。 1、规范行政举报奖励实施依据的要素行政举报奖励的实施依据应具备以下的要素:设立

举报奖励的依据、举报奖励的实施主体、奖励事项、举报信息的核查、奖励的标准、奖金来源、 奖金领取的形式、举报奖励的程序、保密制度、争议解决、举报奖励的时效、举报奖励的监督、 举报信息的备案。 通过相关规范的完善真正做到系统化、公开化、法治化,只有这样才能使举报奖励真正发 挥其良性激励功能。 2、 明确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看到举报奖励的有效性和便宜性的同时, 不应片面夸大举报奖励的作用,忽略其负面效应。 举报奖励手段的使用应当适度、有序,要合理界定行政违法行政举报奖励适用的范围:① 适用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 对于案件的划分可根据标的额或者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 有些违法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其社会危害轻微,应当以教育为主,如交通违章 行为、影响市容卫生等行为;②适用于新型或疑难违法行为。 由于违法行为人采取了新的手法、技术、工具,或其违法行为的隐蔽性极强,已有的取证 手段已经用尽,可以适度采用举报奖励手段,如 “克隆车、“套牌车的管理;③无直接受害人 而公共利益受损的行政违法案件。 这类案件因为没有直接受害人,违法行为人、利益相关人共同受益而公共利益受损,无论 是在发现违法行为,还是在收集证据方面,都较为困难,可以采用举报奖励手段。 3、行政举报奖励奖金的设置关于奖金的设置问题,从现有的规定来看,有些较为粗疏, 幅度各异,有些甚至无标准可言,实施机关的裁量权过大。 这将使潜在的举报者对奖金不能形成稳定的可预期性, 也容易在奖金数额的确定上产生纠 纷,因此不利于规范和激励举报行为。 因为行政违法行为各异,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规定统一的奖金标准是不可能的。 但是可以为某一类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统一规定奖金的计算方法和基本标准,授权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实施机关制定自由裁量基准。 奖金的额度和确定方式应当综合考虑举报人的付出(精神和物质的付出)、举报人的贡献、 违法行为的特点等,尽可能使奖金数额明确化并略有弹性,建立多级奖金制度。 (二)举报信息转为证据的认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举报人不是当事人,也就是说,举报人 不是证人,即使是特情人员也不例外。 根据 1984 年 8 月的《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和 2001 年《刑事特情工作规定》,即使是刑事 特情所提供的情报,也不得直接作为证据出现在刑事诉讼中。 如果基于案件审理的需要,举报人在庭审中以证人身份出现或者形成证人证言,必须符合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和证人证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因此,口头举报记录和书面举报材料本身不能作为提交法庭和定案的证据。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举报信息也不应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它不能取代调查取证,而只是 调查取证的准备或者前置阶段,不宜未经调查取证直接将此类证据作为办案的依据。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 比对、 认证后, 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后, 才能转化为证据, 成为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依据。 即使举报材料经查证属实, 也必须经过合法的取证程序将举报材料转化为符合证据规则要

求的证据形式。 (三)“职业举报人的预防与限制基于“职业举报人的动机不正当, 提供假证的概率要大于 普通证人,因此应当降低“职业举报人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未排斥职业举报人的证人资格。 但是根据人们的一般认识,证人应该是与当事人双方无利害关系的中立者,否则很难保证 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 71 条第 2 项的精神,建议执法部门或法院对“职业举报人的证 人证言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及个人信誉应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核实。 必要时增加“职业举报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四、 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程序制度完善(一)行政举报奖励的程序过程在完善行政违法行 为举报奖励实体规范的基础之上,应注重完善行政举报奖励的实施程序,如下图所示:举报奖 励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1、举报人提交举报信息。 举报人提交举报信息,可以用口头、书面(纸质和数字形式)等方式提出。 行政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开了举报电话、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办公地址和举报受理机 构的,一般要求举报人按照要求通过指定途径向指定机构提出举报信息。 2、指定举报受理机构将举报信息转交有权部门进行核实。 核实的期限,建议与举报所涉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期限长短一致。 经查证属实的,并且属于应当进行奖励的情形的,由奖励实施机关依法做出奖励的决定。 在奖励决定当中,写明奖励方式和物质奖励的数额,以及奖励的理由、奖金领取方式、救 济途径等。 经查证属实,但不属于应当进行奖励的情形的,应当及时答复举报人。 如果举报人提出奖励的申请的,答复以“不予奖励的决定的形式做出。 如果举报人没有提出奖励申请的,答复以“举报信息的处理的形式做出。 经查证举报信息不实或难以查实的,应当及时答复举报人,答复以“举报信息的处理的形 式做出。 非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举报奖励的相关决定和答复不得公开。 3、答复异议处理。 举报人对于“不予奖励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举报人对于“举报信息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实施机关予以复核。 经复核,如果应当给予奖励的,做出奖励决定。 如果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答复举报人。 举报人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4、奖金的发放与领取。 为方便举报人或者保护举报人权益,举报人可以自己到奖励实施机关领取奖金,也可以选 择其他方式比如密码领取直接到银行领取奖金。 5、行政举报奖励决定备案。 重大行政奖励决定(如奖励数额巨大、奖励数额超过奖励标准的),还须向上级机关备案。 6、依法奖励一般程序与所涉行政违法行为程序节点的关系。

以立案为奖励标准的行政举报奖励,奖励决定在立案后一定期限内做出,最晚在行政处罚 决定做出时执行完毕。 以给予行政处罚为奖励标准的行政举报奖励,奖励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做出,最晚 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时执行完毕。 (二)行政举报奖励的程序制度行政举报奖励行为应当遵守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 虽然我国还没有出台行政程序法,但是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已经逐步建立起来。 比如告知制度、回避制度等等。 在此,我们仅讨论行政举报奖励程序制度中的特别规定。 1、告知制度在举报人提供举报信息时,或者申请奖励时,应当告知是否有奖励、奖励的 条件和程序等,并告知举报失实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2、听证制度我们认为,在行政举报奖励的实施过程中,可以建立异议处理听证制度。 就是在复核过程中,如果举报人提出申请,可以就是否应当给予奖励举行听证。 考虑到举报信息审查一般与行政违法行为查处进程相伴, 不建议在决定做出之前设立听证 环节。 3、公开制度公开是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 对于行政奖励行为,现有规定中有些要求奖励名单应进行公示。 即在行政奖励初定之后正式颁布之前,或在行政奖励之后,向社会公示奖励名单,并在一 定期限内接受公众异议。 公众如果对奖励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奖励实施机关提出。 我们认为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事由与其他奖励不同, 片面强调奖励公开不利于保护举 报人合法权益。 因此,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宜主动向社会公开奖励的事由和举报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4、奖励决定与奖金发放相分离的制度奖励实施机关做出奖励决定后,建议由举报受理机 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奖金的发放与领取。 另外,还应当建立行政举报奖励备案审查制度、案卷审查制度、监督与救济制度等等,加 强对举报奖励的规范与监督。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居)、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社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 第八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 ~ 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保密制度和配备相关设备,为举报人保密。

交通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 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 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版) 为充分发挥隐患举报对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提高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牌,在举报牌上公布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且在项目部办公室设举报信箱。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 第三条项目部各部室要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四条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备、安全设施、保卫消防等方面影响安全生产以及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员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带班领导提出隐患内容。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现场管理人员对举报过的隐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员工可直接向安质部门或项目经理进行举报。 第六条对员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项目部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证人形成闭合。 第七条针对隐患内容确定责任部门,项目部各部门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在安全生产会上或交班会上通报,并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员工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有利于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举报人100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背景知识 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不犯错误,政府官员、执法人员也是人,当然也会犯错误。按照这个逻辑,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应是法治国家的常态。对行政执法违法的问责体现出诚信行政、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态度。但问责不是目的,通过问责加强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才是真正目的。通过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行政执法分广义与狭义两种。这里我们讨论的行政执法是侧重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抓手,推动了我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厘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梳理,明晰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岗位、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废止了一批存在职责交叉问题、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执法依据,初步解决了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 行政违法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承担违反行政法的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执法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办法》还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也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具体而言,行政执法违法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失职、程序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意见》的规定,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执法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追偿损失以及刑事责任、党纪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检查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有关执法科室及所属直管监督执法机构。 2、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各科室所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科室责任制度,使每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到主管科长和分管人员。 3、各有关立法项目的科室要按照立法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保证文稿质量和提报时间。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搞好卫生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4、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局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科审核,交办公室核稿,由局党委会审定,打印后一式5份送法规科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5、各有关执法科室对国家、地方新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在四个月内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政府法制办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6、各有关执法科室要建立公开办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7、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 8、各执法科室要依法行政,保证本部门直接作出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9、各有关执法科室,要根据执法职能组织培训活动。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

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10、各有关科室要依法规范卫生系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11、各执法科室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下级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处理。 12、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公告本部门的复议范围和职权,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正确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做好复议、应诉案件的年度统计工作。 13、建立卫生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工作;局各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专业行政执法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1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明确各执法科室的责任,各执法科室要把执法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工作人员,保证执法任务的落实。 15、切实加快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人大、行署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卫生行政的工作目标之中,并将执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6、每年11月份,对全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检,推进卫生法制工作的开展。

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资料

纳雍县阳长镇东联煤矿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和鼓励广大员工和群众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向各级矿领导或安检科举报。 第三条安检科负责受理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姓名、电话号码、举报事项等严格保密。 第二章举报内容 第四条举报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安检科没有发现的安全隐患,二是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违反国务院《特别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三大规程的行为;

(三)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要求的有关规定行的为: (四)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集团公司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对各类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并要求简要描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现状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要应当客观真实,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至少应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安检科负责受理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安检科、调度室24小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与联系地址如下: 举报电话:调度室806001:安检科806004

规章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是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渎职,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 (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谋私、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46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246 2 / 2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事故隐患,以利于及时排除。 三、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 四、单位对所报告的事故不排除,职工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举报。 五、支持社会公众举报事故隐患,促进企业的安全工作。 六、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报告、举报的事故隐患不排除、不处理,报告人和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七、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链条中,最易出现,最常发生,最难掌控的重要环节,作为一个极不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它犹如蚁穴,足以渗透腐蚀牢固的安全生产防线,使之崩塌。可见,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是抓好安全生产的源头性工作。除了常规性的安全巡查、专项排查以及综合检查等动作外,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机制,激发全员参与热情,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常态化工作,才是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可控、长治久安的治本之法。市政交通公司近两年来建立并大力推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即是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的得力之举。 集团副总经理符建在去年6月视察公司空港工地时,对该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有力地提升了全员安全意识及参与热情,对现场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市政交通公司安全管理上的创新,这一亮点值得在全集团范围内推广。” 创新管理,制度出台 安全隐患在施工现场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论隐患的大小与否,都必须进行及时的管控处理,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否则将会后患无穷。然而只单纯地依靠安全员、项目经理、安全检查组等片面的力量,便显得薄弱且有限。如何调动和激发广大一线施工管理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班组这一重要群体主动参与到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中,形成安全管理的合力,是市政交通公司一直关注且致力解决的问题。 2011年3月,该司二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创新性出台,加速了全员融入安全管理的步伐,该制度率先在项目内部推行实施。制度中明确规定:项目部全体员工和各班组人员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章行为等进行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范围涉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作业人员情绪失控、机械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缺陷等安全管理环节的方方面面。凡隐患举报属实或建议有效者,每一起奖励报告人50~200元不等,或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部在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支出。此举通过有效的激励手段,在合理利用安全专项经费的同时,充分激发全体干管人员尤其是最基层的农民工群体积极融入到身边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建言献策,督促整改,以全员参与的方式,将隐患排查整治的触角延伸到整个施工面,每条操作线,每个作业点,实现了安全防范在施工现场“面、线、点”式的全覆盖。 执行到位,效果显著 自《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颁布实施以来,项目部多措并举,严格执行,确保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强化组织领导。设立现场举报箱及受理办公室,接受电话、书信、当面陈述等各类形式举报;项目党支部书记更是亲力亲为、全程参与,和专职安全员一道,全面负责各类举报事件的处理、监督及反馈。项目部以健全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了该制度的执行力度。 重过程留轨迹。在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的过程中,项目部要求受理人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严禁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管理工作秩序。一旦受理人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项目部安全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人员或班组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要求隐患整改责任人员或班组完成隐患整改后,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项目部存档留底;凡属情节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隐患,受理人立即上报项目部领导和公司安保部备案,并按上级要求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77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以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形式,提供线索和证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社会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火灾隐患之一,经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州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1 人做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过错责任划分: 1、教育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隐患举报对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提高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牌,在举报牌上公布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且在项目部办公室设举报信箱。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 第三条项目部各部室要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四条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备、安全设施、保卫消防等方面影响安全生产以及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员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带班领导提出隐患内容。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现场管理人员对举报过的隐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员工可直接向安质部门或项目经理进行举报。 第六条对员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项目部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五 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证人形成闭合。

第七条针对隐患内容确定责任部门,项目部各部门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在安全生产会上或交班会上通报,并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员工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有利于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 2、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及时纠正了违规行为,有利于防范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3、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我项目部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含各类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第九条项目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如发现有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项目部将采取警告、罚款、撤职、开除等方式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由项目安质部负责加强对执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日常检查,指导、督促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 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 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工作中行使许可、确认、处罚、检查等职权的; (二)不具有执法资格,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 (三)超越本单位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的; (四)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或超出许可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具有或超出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具有或超出确认权限进行行政确认的。 (四)不具有或超出检查权限进行行政检查的。 第六条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造成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 (一)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过失造成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 (三)其他不作为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许可、处罚、、确认、检查等执法权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使行政收费权的;(三)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错误或不当。 第八条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不予许可的;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处罚等行政职权的; (三)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事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二)无事实根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未经核实,与实际不符的; (三)篡改、伪造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影响执法决定的公平公正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决定限期履行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撤销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的;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奖励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3547安全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 Reward system for reporting hidden danger repor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员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驾驶员、内部员工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从业人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

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6.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7.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8.原辅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9.楼梯、作业区域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10.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11.各类跑、冒、滴、漏现象等。 二.报告人和举报注意事项 单位任何员工均可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为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

安全举报奖惩制度

安全举报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集团《安全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全体职工 和社会各界依法监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保护职工对事故隐患及违反安全法规行为享有报告、举报、控告权,鼓励和奖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章行为,保证公司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举报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 2、将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4、对集团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部署落实不力,致使事故 隐患存在或者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的。 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储存设施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7、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紧急切断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 8、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监测、监控、报警、保险、防爆、防雷、防静电等装置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9、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的。 10、交通运输工具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行为的。 11、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 围而没有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12、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的。 13、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未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未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未指定专职安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4、采购、使用无安全标示的产品的。 15、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16、未按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7、不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致使安全 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检查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有关执法科室及所属直管监督执法机构。 2、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各科室所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科室责任制度,使每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到主管科长和分管人员。 3、各有关立法项目的科室要按照立法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保证文稿质量和提报时间。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搞好卫生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4、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局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科审核,交办公室核稿,由局党委会审定,打印后一式5份送法规科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5、各有关执法科室对国家、地方新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在四个月内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政府法制办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6、各有关执法科室要建立公开办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7、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 8、各执法科室要依法行政,保证本部门直接作出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9、各有关执法科室,要根据执法职能组织培训活动。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10、各有关科室要依法规范卫生系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11、各执法科室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下级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处理。 12、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公告本部门的复议范围和职权,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正确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做好复议、应诉案件的年度统计工作。 13、建立卫生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工作;局各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专业行政执法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1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明确各执法科室的责任,各执法科室要把执法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工作人员,保证执法任务的落实。 15、切实加快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人大、行署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卫生行政的工作目标之中,并将执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6、每年11月份,对全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检,推进卫生法制工作的开展。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员工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司安全生产,根据上级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公司生产部门、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员工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报告和举报范围 公司任何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为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及义务。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用电话、电子邮件、意见书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 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 三、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 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生产委员 会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 即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公司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填写《奖惩通知单》,并于每个 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 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六、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部门或个人250—1000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 (5)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安全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 以上所称的事故隐患等级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界定。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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