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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分析-2010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分析-2010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分析-2010

2010年10月16日6时,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2190工作面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500余吨,突出瓦斯量约18万立方米;当班入井276人,其中239人经及时抢救撤离安全升井,事故共造成37人死亡。

该矿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当日在12190工作面切眼施工瓦斯抽放钻孔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该矿存在违规违章等严重问题:一是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曾于2008年8月1日在掘进机巷时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但该矿没有真正吸取教训;二是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没有消除突出危险,在实施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时发生突出事故;三是在采取施工防突措施期间,井下人员集中,劳动组织不合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009年11月21日1时37分,龙煤股份公司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三水平南二石门15号煤层探煤巷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二水平,2时19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133人受伤(其中重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5614.65万元。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新兴煤矿始采于1917年,2007年核定生产能力145万吨/年。该矿采用分列压入式通风,1993年以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核准)结果一直为高瓦斯矿井,安装有移动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该矿采用斜井开拓,分三个水平开采。事故前二、三水平同时生产,共有8个采区。

发生事故时,该工作面没有按措施要求打超前钻,违章组织施工。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该矿为高瓦斯矿井,在地质构造复杂的三水平南二石门15号煤层探煤巷,爆破作业诱发煤(岩)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进入二段钢带机巷,在二水平南大巷与新鲜风流汇合,然后进入二水平卸载巷附近区域,达到瓦斯爆炸界限,卸载巷电机车架线并线夹接头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间接原因:新兴煤矿及其上级单位鹤岗分公司、龙煤股份公司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向新兴煤矿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及

鹤滨监察分局在多次向新兴煤矿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未认真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对40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12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相关人员受到党纪、行政处分。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

煤(岩)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共12人)

1.王守安,新兴煤矿二开拓区副区长。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取保候审。

2.张立君,新兴煤矿二开拓区区长。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取保候审。

3.刘宗团,新兴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批准逮捕。

4.董钦奎,新兴煤矿总工程师。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19日取保候审。

5.谢荣仁,新兴煤矿副矿长。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批准逮捕。

6.岳超胜,新兴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2009年12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被批准逮捕。

7.唐岱昌,鹤岗分公司安全监察部驻新兴煤矿安全总监。2010年6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

8.王忠文,鹤岗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鹤矿集团党委副书记。2010年5月9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6月23日取保候审。

9.常申禹,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监控中心值机员,2008年4月由新兴煤矿借调,负责瓦斯监控系统的报警记录。2010年5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批准逮捕,6月28日被提起公诉。

10.冯嘉威,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监察四室主任科员。2010年4月3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批准逮捕,6月25日被提起公诉。

11.李岩,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6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12.苏晓波,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0年5月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

二、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共28人)

1.朱宗斗,中共党员,新兴煤矿通风区副区长。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郑继刚,中共党员,新兴煤矿通风区区长。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李玉文,中共党员,新兴煤矿安全监察处开拓室主任。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张延,中共党员,新兴煤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赵晓鹤,中共党员,新兴煤矿二开拓区副区长。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蔡勇,中共党员,新兴煤矿副总工程师。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唐华贵,中共党员,新兴煤矿副总工程师。解聘其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关金明,新兴煤矿党委常委、副矿长。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许正东,新兴煤矿党委书记、副矿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孟庆江,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开拓技术部主任工程师。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涂忠惠,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开拓技术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谭永福,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通风技术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刁万庆,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安全监察部采煤掘进安监处副主任工程师。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范吉义,中共党员,鹤岗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副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严如令,鹤岗分公司党委常委、总工程师、科技信息部部长,鹤矿集团党委常委。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李洪彦,鹤岗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安全监察部部长,鹤矿集团党委常委。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黄元明,鹤岗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鹤矿集团党委常委。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史啟祥,鹤岗分公司党委书记、鹤矿集团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阎信,中共党员,龙煤股份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范兴玉,中共党员,龙煤股份公司科技发展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徐维新,中共党员,龙煤股份公司副总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陈启文,中共党员,龙煤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赵庆福,龙煤控股集团副董事长、党委常委,龙煤股份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常委。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高崇,龙煤控股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龙煤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处2008年收入80%的罚款。

25.王忠新,中共党员,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生产技术处负责人。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6.张维正,中共党员,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人。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7.王权,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

28.刘匀,中共党员,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处长。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截至8月15日,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起、死亡195人,同比增加8起、113人,分别上升66.7%和137.8%。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不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落实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格,瓦斯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基础工作

1.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适合矿区(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4. 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各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强地面物探与井下钻探相结合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开展以控制煤层层位、控制地质构造、防止误揭煤层为重点的防突地质基础工作,在强化井下钻探的同时,积极开展多样化物探、精细三维地震勘探、地质测量预警等技术攻关,提高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避免因地质工作失误造成突出事故。

5. 限期开展突出煤层鉴定。各有关地区要认真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的突出鉴定工作,要责成突出矿区内所有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特别要加强对在建、技改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具备鉴定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鉴定。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真实、可靠和完整的相关资料。鉴定单位要认真核查矿井和煤层地质、瓦斯基础资料;对小煤矿进行鉴定时,要到矿井所在市(地)级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了解矿井历史情况,收集相关资料;要严格突出鉴定程序,做出科学的鉴定结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凡被鉴定或评估为非突出矿井的,必须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和评估情况进行论证,从严把关。各地区应切合实际,

明确非突出矿井进行突出鉴定的完成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突出鉴定的矿井,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6. 加快矿井安全生产“六大系统”建设。各煤矿要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全面推广井下人员管理定位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煤矿都必须按规定建立“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切实抓好防突工作的现场管理

7. 加大突出矿井的整治力度。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70号),以突出矿井的整治为重点,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

8.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坚持可保必保、应抽尽抽,制定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优先开采保护层,把保护层开采作为区域防突首选措施,实现保护层连续开采和规模开采。同时,在矿井采掘设计和生产安排上,必须为瓦斯抽采提供充足时间和空间,将瓦斯抽采纳入矿井生产接续计划安排,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实现抽采达标,保证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9.加强重点环节的防突工作。煤矿在石门揭煤时要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区,揭煤前必须探清煤层层位、构造,测准煤层瓦斯压力;采掘突出煤层时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要建立应力集中区预警机制,制定防范措施;加强消突钻孔的验收、检查,制定钻孔验收办法,落实钻孔施工责任,确保钻孔按设计参数施工到位;规范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严格按规定进行测点布置,测准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掌握钻孔突出预兆;在地质构造带掘进煤巷时,要采取超前探控措施,预抽位于地质构造带的煤层时,要视其具体情况加密钻孔布置。

10. 加强对重点防突环节的实时监控。煤矿企业必须结合实际,确定突出矿井重点防突环节及重点监控采掘工作面,强化现场管理,石门远距离爆破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地质构造带等防突重点环节,必须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作业。

三、深入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1.建立防突工作定期检查制度。突出矿井应每月进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解决防突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全面排查防突管理制度、机构人员设置、职工防突培训、瓦斯治理工程进度、安全投入、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12. 建立防突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以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防突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活动,定期对突出矿井进行技术“会诊”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13. 建立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档案,对未按规定建设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规定不落实的矿井要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督促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定期通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严格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14.严格突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矿井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到位的生产能力,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约束指标,凡突出矿井已公布的核定生产能力高于确保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的,要一律以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所能达到的生产能力为准,重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

15. 建立小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退出机制。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今年年底前对辖区内30万吨/年及以下小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组织专家“会诊”及技术论证,对不具备防突治理能力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16. 加大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防突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察内容,对在瓦斯等级鉴定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煤矿企业、出具虚假证明的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要责令

立即整改;对矿井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实施停产整顿。

17.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联合执法,加大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管监察力度。按照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严肃查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开采突出煤层不落实《防突规定》、冒险蛮干、违法违规组织采掘活动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18.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不落实《防突规定》造成的事故,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市(地)、县级相关部门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2010年5月13日21时40分,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猫洞乡远洋煤矿下山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入井31人,其中7人安全升井,造成21人死亡,3人受伤。

2010年4月20日8时左右,江西省高安市建山镇兴民煤矿兴丰井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2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技改矿井,设计改造规模为6万吨/年,2009年鉴定为高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在技改手续不全、未采取防突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施工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0年3月31日19时22分,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截至4月6日7时,已发现井下35人死亡。煤与瓦斯突出后风流发生逆转,瓦斯涌出在副井口遇明火发生爆炸,造成地面5人死亡、2人受伤,随即又引起副井筒瓦斯燃烧。目前,抢险救援工作和入井人数核查工作仍在加紧进行。

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为乡镇煤矿,由两对6万吨/年的矿井整合而成,整合后矿井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目前处于技改阶段。2009年5月1日该矿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该矿被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后,在技改设计和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技改工程未经验收、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竟然在事发前安排2个采煤工作面和9个掘进工作面同时

作业。

2009年5月30日10时55分,重庆市松藻煤电有限公司同华煤矿接替采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约3000吨,突出瓦斯约28.5万立方米,造成30人死亡,79人受伤。

本报讯 8月19日,綦江县法院对“5·30”松藻同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罗传军等7人5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易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10时49分许,因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华煤矿安稳斜井揭煤工作面所揭的k3煤层具有严重的突出危险性,在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下,违章放炮诱导了煤与瓦斯突出,未按规定撤人和关闭防突反向风门,造成30人死亡、7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219万元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其中,被告人罗传军、胡亚东、池树华、范国模、刘强等人作为具体施工单位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负责人,因违规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及重要责任;张倔刚、陈有明、易政作为同华煤矿的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失职责任并对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重要责任。

法院认为,罗传军等人在同华煤矿安稳斜井揭煤工作面施工、监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2009年12月17日15时15分,湖南省娄底涟源市伏口镇挂子岩煤矿2152回采工作面发生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下井32人,其中14人安全升井。截止到2009年1月1日5时40分,遇难人员全部找到,此次事故共造成18人遇难,抢救工作全面结束。

2008年9月21日1时30分许,登封市新丰二矿(乡镇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截至21日9:25,已发现31人死亡,还有13人被困。乡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

2007年11月8日13时43分,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5人、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1261万元。 2号煤层施工水仓,没有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在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仍冒险违章掘进,放炮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

中国2009年度重特大矿难事件盘点

屯兰矿瓦斯爆炸 78人遇难

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公司屯兰矿22日2时20分凌晨发生一起特大事故,造成78人遇难,伤114人。事故发生时,井下当班工人共有436人。

平顶山矿难 86人遇难

9月8日1时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湖南冷水江矿难:罐笼坠落事故26人死

10月8日上午9时15分许,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2直井运输矿工的罐笼因刹车失灵导致飞车,2个载有31名矿工的罐笼坠落。事故已造成26人死亡,5人受伤。

黑龙江鹤岗煤矿发生爆炸事故 108人遇难

11月21日凌晨2时30分左右,黑龙江省龙煤控股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爆炸事故,确认108人遇难。当时井下共有作业人员528名。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120万吨,核定能力145万吨。

中和煤矿溃水事故 16人遇难

11月27日下午13时55分,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和煤矿发生溃水(泥)事故,在井下作业的16名矿工被困,至今生死不明。

河北蔚县一煤矿瓦斯爆炸致16死4失踪

12月7日上午11时零3分,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隆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现已发现16具尸体,目前仍有4名工人下落不明。据了解,事发时,29名工人正在井下作业。

2010年1—6月份全国重特大煤矿事故明细

一、2010年全国特大煤矿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

截止目前,全国各类煤矿共发生特大事故4,其中河南2起,湖南、山西各1起,共造成165人死亡。分别是:

1、2010年1月5日12时20分,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井下发生一起电缆着火事故,造成34人死亡。

2、2010年3月28日13时40分左右,中煤集团一建公司63处碟子沟项目部施工的华晋公司王家岭矿(在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和运城市河津市境内,为中煤集团与山西焦煤集团合作组建的华晋煤业公司所属)北翼盘区101回风顺槽发生透水事故(小窑老空水)。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261人作业,其中当时有108人升井,后经抢救115人被救,共造成38人死亡。

3、2010年3月31日19时20分,河南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同时引起地面副井口爆炸。造成44人死亡(其中井下39人,地面5人),26人受伤。

4、2010年6月21日1时40分,河南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发生火药爆炸事故,经过进一步确认实际入井75人,26人生还,造成49人遇难。

二、2010年全国重大煤矿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

截止目前,全国各类煤矿共发生重大事故11起,其中江西、河南各2起,内蒙古、河北、新疆、湖北、山西、贵州、湖南各1起,共造成170人死亡。分别是:

1、2010年1月8日17时,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镇庙上煤矿井下电缆着火引发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

2、2010年3月1日7时29分,神华乌海能源有限公司骆驼山煤矿(内蒙古)16层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井下39名矿工被困,7人获救,事故最终造成32人死亡。

3、2010年3月15日20时30分,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电缆发生着火。当班下井31人,其中6人安全升井, 25人被困井下。经抢救,截至16日凌晨2时,25名被困矿工全部遇难。

4、2010年3月22日0时35分,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顺达铁矿

5、

6、8号井下发生透水事故,透水水源为5号矿附近的3个废弃井的老空水,造成11人死亡。

5、2010年3月25日12时,河北承德市承德县北大地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作业18人,其中7人安全升井,11人死亡。

6、2010年3月30日10时0分,新疆塔城地区和丰鲁能煤电化开发公司沙吉海煤矿(在建矿井)副斜井井筒施工工作面发生顶板事故,当班下井23人,13人升井,10名死亡。

7、2010年4月20日8时0分, 江西宜春市高安市建山镇兴民煤矿兴丰井(乡镇有证)井下发生一起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

8、2010年5月8日8时45分,湖北恩施州利川市忠路镇水井湾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燃烧事故,当班井下有19人作业,经抢救9人获救(其中4人重伤,2人轻伤,3人无事),事故造成10人死亡。

9、2010年5月13日21时40分,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猫洞乡远洋煤矿下山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入井31人,其中7人安全升井,事故造成21人死亡,3人受伤。

10、2010年5月18日16时30分,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晨通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局部瓦斯爆炸,当班井下41人,其中27人安全升井,3人被救,事故造成11人死亡。

11、2010年5月29日16时0分,湖南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当班井下有18人作业,造成17人死亡,1人受伤。

2010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135起同比降14.0%

2010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135起,死亡593人,同比分别下降14%和21.5%。全国煤层气抽采量达到88亿立方米,利用量达到36亿立方米,同比分别增加18.9%和42.3%。其中井下瓦斯抽采量为73.5亿立方米,利用量为25亿立方米,同比分别增加14.8%和31.5%;地面煤层气产量达到14.5亿立方米,利用量11亿立方米,同比分别增长44%和89%。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_1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5月11日14时15分,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74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马 凯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立即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 家煤监局局长付建华及有关同志连夜赶赴事故现场,传达中央领导 同志重要批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魏宏、副省长刘捷,泸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迅速率有关部门人员 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抢险救援。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5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 由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局长孙建军为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省总工会、省政府应急办、省工商局、省能源局、泸州市人民 政府组成的“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听取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位于泸县福集镇华安村六社。始建于1978年,原名称为泸县石岗公社桃子沟煤厂,生产能力1万吨/年。1989年变更名称为泸县桃子沟煤矿,属镇办集体企业。2007年省政府批准为独立扩能矿井,3扩9万吨/年。2012年9月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变更名称为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剑。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考试题

案例分析 一、材料:某年某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4人死亡。矿井通风方式为分区抽出式,矿井需要总风量4700M2/min,总入风量5089M2/ min,总排风量5172M2/min。该矿2000年经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事故地点位于-水平某采区左翼已贯通等移交的准备采煤工作面。事故调查组确认这是一起特大瓦斯爆炸责任事故,其中事故的原因是: 1、事故直接原因:两掘进工作面贯通后,回风上山通风设施不可靠,严重漏风,导致工作面处于微风状态,造成瓦斯积聚;作业人员违章实验放炮器打火引起瓦斯爆炸。 2、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松散,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两掘进工作面贯通后,矿各级领导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巷道贯通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实施现场指挥。风门没有专人管理,致使风门打开,风流短路,造成准备采煤工作面微风,导致瓦斯积聚。 (2)瓦斯检查制度不健全,瓦斯检测员漏岗、漏检。没有制定瓦斯检测员交接制度,没有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在没有对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进入工作面作业。 (3)违规作业。贯通后的通风系统构筑物未按设计规定材质要求安设木质调风门,而是设挡风帘,漏风严重,造成准备工作面风量不足。 (4)“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混乱。瓦斯检测员未经矿务局培训就上岗作业;瓦斯日报无人检查和查看,记录混乱;通风调度水平低下,不能协调指挥生产。 (5)技术管理不到位。巷道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计划与安全措施等,矿总工程师未按规程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批,导致作业规程编制内容不全,无针对性安全措施和明确的责任制,无法指挥生产。 (6)安全投入不足。全矿共有9个作业地点,仅有14台便携式报警仪使用,全矿无瓦斯报警矿灯,二道防线不健全。 (7)采煤工作面接续紧张,导致只注意进尺,不注意安全,无规程作业,违章指挥现象经常发生。 问题:请根据事故调查组分析的事故原因,为该矿拟订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

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记录

煤矿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记录 2018年6月28日

学习事故案例、吸取经验教训 学习事故案例 2015年8月11日15分,普安县楼下镇政忠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980.6万元。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12172下山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缺失、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未消除煤体突出危险; (2)8月5日,工作面发生突出事故后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瓦斯治理措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8月6日盲目施工瓦斯排放钻孔时出现顶钻、卡钴、喷孔等突出预兆后,该矿有关负责人仍然违章指挥、冒险组织作业,放炮后诱导煤与瓦斯延时突出,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该矿未采取区域、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冒险组织掘进,发生突出的12172探煤巷掘进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未进行瓦斯抽采: (2)该矿井下生产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可靠,掘进工作面未实现专用回风,导致事故发生时灾区扩大; (3)2006年该矿井田范围内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但该矿未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特别是12172探煤巷掘进工作面在事故前曾发生过卡钻、顶钻、喷孔等突出预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4)该矿安全管理混乱,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人员定位系统损坏后未及时维护,不能正常使用;未严格执行人员出入井登记等制度,出入井人员情况不清; (5)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迟报约5小时,导致救援不及时。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此次事故反映我省部分煤矿企业仍然存在重生产、轻安全、冒险蛮干违章作业的现象,各地、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继续以重典治乱、猛药去疴的高压手段给非法违法行为以雷霆打击,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1、切实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特别是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坚持“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集中力量开展定向攻坚。组织所有煤矿健全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2、扎实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

煤矿瓦斯事故案例汇编

煤矿瓦斯事故案例汇编 一、晓明矿“1971.10.28”瓦斯爆炸事故 1971年10月28日白班,掘进三队施工的南二采区北三段采场 上风眼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 发生事故的上风眼与溜煤眼、顺槽同为南二采区北三段采场的准备巷道,其中,上风眼长81m,倾斜角度45°;溜煤眼长69m,倾斜 角度54°;顺槽共掘进15m,采用11kw局部通风机供风。 10月28日零点班(事故发生前一班),晓明矿掘进三队部分工人在顺槽掘进,另一部分工人从中巷往顺槽运输JD—11.4绞车部件。 在顺槽放炮时,负责该地点的瓦斯检查员陈×经上风眼来到顺槽,问排长“风怎么样”,排长说“没事”。于是陈×没有到顺槽工作面检查瓦斯和风筒情况就回到原处。另一伙工人在从上风眼向上吊小绞车部件时,由于信号失灵,没能修好,最后就剪断信号线火线,用喊话传递信号。因受局部通风机噪音影响,传话声音难听清楚,就经常停开局部通风机,传话调运其部件。6时15分人员升井时该局部通风 机没有运转。瓦检员陈×向下班瓦检员交班时说“瓦斯0.4%”。 10月28日白班(事故发生当班)8时30分,白班的工人全部到达工作地点,由副连长顾×、副指导员张×做现场工作安排,任务是继续往上吊小绞车部件和木料,顺槽工作面停工,其中安排当班电工王×到上风眼第二小川去接打点机,安排马×等三人在上风眼内传信号。9时55分,当他们第二次将顺槽绞车钢丝绳拉下来正准备拴料时, 发生了瓦斯爆炸。

事故发生后,局矿领导、矿山救护队及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截止11时20分,上部顺槽内还有一人尚未救出。随即,矿通风人员沿上风眼向上接设风筒进行通风,在接了8节风筒接近顺槽时,现场总指挥、矿革委会副主任决定:由二名救护队员、四名通风人员到上边检查有害气体、延接风筒和救助遇险人员。随后,局矿的四名领导也进入事故现场准备参加抢救,当他们上到上风眼上部,接近顺槽时,由于先上去的人延接了一节风筒,将顺槽内积存的CO排出来,当时除在风筒口处三人外,其他人员全部中毒晕倒,经下边人员历经1小时50分钟的全力抢救,将中毒人员全部救出,其中局生产组通风一工程师因中毒较重,晕倒时从上风眼上部滑下过程中将头部撞伤,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16时30分,局救护队第三小队进入事故现场,17时50分找到顺槽内的最后一名遇难者。从发生瓦斯爆炸到抢救结束,先后共用了六小时五十分钟。其中瓦斯爆炸时当场死亡6人,抢救过程中死亡1人,在医院救治时死亡1人,此次事故共计死亡8人。 事故原因: 1、电工在上风眼内违章带电作业产生电火花,是引起瓦斯爆炸的直接原因。 2、施工人员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致使顺槽内涌出的瓦斯没有被及时排出而积存下来,并达到爆炸浓度,也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沟煤矿“3.24”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一、通沟煤矿“3.24”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简况 事故时间:2011年3月24日8时36分 事故单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沟煤矿 经济类型:私营企业 事故地点:井下+428.5m回风巷与第一小川的交叉口处事故类别:瓦斯事故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人员伤亡情况:死亡13人,伤6人 直接经济损失:892.5万元 (二)矿井概况 通沟煤矿位于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道,原为通化矿务局八道江煤矿小井公司一号井,1997年建井并投产,设计生产能力2万吨/年。后几经转卖,现由吕春和独自经营,属乡镇煤矿。矿井核定生产能力4万吨/年,法定代表人、矿长为吕春和。该矿井“五证一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 通沟煤矿井田内含煤两层,即3A层和3B层,3B层全区发育,为主采层,煤层平均厚度为2.91米。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0.29立方米/分钟,相对瓦斯涌出量5.9 立方米/吨;煤尘无爆炸性,属自燃煤层。 矿井开拓方式为两斜井一立井联合开拓,通风方式为边界抽出式(斜井入风、立井回风),主要通风机为FBCZ№10/15型,安装有 KJ-19N安全监控系统,采用斜井串车提升。 该矿地面标高为+485米,井下最低开采标高为+421米。 新鲜风流通过主井进入井下后在+421入风巷分成两股,一股流向井田东侧,通过设在第一回风巷外侧的两台局部通风机向井田东侧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强制供风。 另一股新鲜风流流向井田的西侧,通过设在+422米的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井田西侧掘进工作面强制供风。 井下乏风最后在+432米回风巷汇合,经回风立井排到地面。 事故前,该矿井下有三个掘进工作面,没有正规回采工作面。井田的西侧一个,叫第二掘进工作面,当时正常掘进;在井田的东侧两个,叫第一、三掘进工作面,当时正在进行巷修作业。 在井田的东侧沿煤层底板平行掘送了两条下山,分别叫一号下山、二号下山,在这两条下山之间平行布置了五条联络小川。 2011年春节前后,省、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均对煤矿春节放假和节后复工工作做出安排,要求所有煤矿都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但该矿今年春节放假后,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复产。 全国“两会”前,省政府办公厅于2月28日发出明传电文(吉政办明电〔2011〕28号),要求全省小煤矿在“两会”期间一律停产排查隐患,按安全标准进行整改,不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坚决不准复产。白山市及浑江区政府安委会根据上级对小煤矿的要求,在“两会”前相继下发紧急通知,要求所属煤矿“两会”期间(3月1日至16日)停止井下全部作业,只允许通风、排水,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两会”结束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复产。浑江区安委会办公室还专门下发文件,要求“两会”期间对全区煤矿等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包保,明确了包保人员、包保对象和责任分工。

沈阳煤业集团公司红菱煤矿“12.24”(98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

沈阳煤业集团公司红菱煤矿“12.24”(98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沈阳煤业集团公司红菱煤矿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镇南红村,沈大高速公路西侧。该矿1969年建井,1976年3月投产,设计年产量90万吨,后改扩建为150万吨。该矿井田走向8km,倾斜长1.5km。主采煤层为七煤和十二煤,煤层厚分别为2m和4m,西东倾斜,倾角为20°至45°,均为突出煤层。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多水平阶段石门分区式,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后退式,放炮落煤。矿井通风方式为两翼对角抽出式,总排风量为12100m3/min,2003年瓦斯鉴定相对瓦斯涌出量39.31m3/t,绝对量为79.25 m3/min。煤层发火期3-6个月。煤尘爆炸指数为20.6%,建矿以来,共发生煤与瓦斯突出136次。 1.事故时间:1998年12月24日15时45分 2.事故地点:南二采区-700m南石门揭煤工作面 3.伤亡情况:死亡28人,伤6人 4.事故前情况 ⑴该矿对12煤有突出危险性是清楚的。1996年6月20日这块煤的上段-620m水平曾发生过一次突出。因此,在-700m水平南石门送道掘进时,加强了一些防突措施。如该南石门在97年11月份开始掘进,当掘到距煤层25.2m 时,就停了下来,在底板巷打抽放瓦斯钻孔33个,从98年1月14日至98年5月11日,共抽放瓦斯117天,抽出瓦斯量1.7万m3。 ⑵停掘近10个月后,于98年11月28日,工作面恢复前掘,但预测指标仍有超标问题,又补打了瓦斯排放钻孔38个,还架设了金属骨架。 ⑶到98年12月21日,该工作面又打了4排爆破孔,29个眼,第一排孔高1.6m,只有3-5个眼见煤,其余孔没有见煤。21日为了处理工作面前‘三角根’,进行了放炮处理。 ⑷为了安全揭煤,矿里成立了揭煤指挥部,由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局通风处长、矿通风副总、矿掘进副总等人组成,并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务局批准。 5.事故发生经过 ⑴ 12月24日下午4点左右,揭煤指挥部成员及工作人员、救护人员,共34人,全部来到-700m大巷放炮地点。如图11所示。 ⑵放炮地点距突出地点为100m(事故调查报告记载242.5m),反向风门距南石门15m,南石门距入风材料上山车场子360m。南石门反向风门关闭,中石门反向风门用8#铁丝捆绑在φ108 mm水管上。 ⑶ 15时35分,揭煤指挥部总指挥、矿总工程师陈永庆下令,放炮揭煤,放炮后约15-20分钟,出现突出预兆,南石门方向传来轰轰响声,并伴有飓风,揭煤人员本能的顺着飓风方向向材料上山车场猛跑。由于飓风力量,把原中石门处用8#铁丝绑在4吋铁管上的两道反向风门关上,逃生人员到达后打不开风门,只能从中石门反向风门的铁风筒口向外爬,由于飓风力量,不等人爬出,分别像子弹一样,一个一个被射出,恰好反向风门外边有一个大型电气设备,这样,多数人被撞击而死。在大型设备处有23人死亡,材料道上有4人死亡,-700m底板巷距南石门约300m处有1人死亡。现场人员中有6人跑出。可见,从发现突出预兆到突出有一段时间,如果中石门反向风门不被飓风关上,也可能不会死亡这么多人。现场遇难人员中,有局通风处长、科长各1人,副矿长2人,矿总工1人、副总工3人,科区长2人,队长2人,救护队员7人,另有工人10名。如图11所示。 图11 红菱矿“98.12.24”煤与瓦斯突出区域示意图 6.事故教训及技术原因分析 ⑴事故直接原因 揭煤指挥人员严重违章指挥,设置放炮和揭煤指挥部的地点距揭煤工作面太近。按有关规定放炮地点应设置在材料上山车场子处,而实际设在距揭煤工作面100m处,导致突出后多人迂难。 ⑵事故教训及技术原因分析 ①在突出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方面教训 Ⅰ按有关规定要求,突出预测采用钻屑指标法是指两项指标,一个是钻孔每米钻屑量S,一个是解吸指标Δh2或k1。钻孔每米钻屑量S是测地应力的,Δh2或k1是测瓦斯压力和煤质特征的,两者均不能偏废。矿里只测了Δh2,

5.11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 “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已经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 “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5月11日14时15分,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74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马凯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立即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付建华及有关同志连夜赶赴事故现场,传达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魏宏、副省长刘捷,泸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迅速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抢险救援。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5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局长孙建军为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省总工会、省政府应急办、省工商局、省能源局、泸州市人民政府组成的“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听取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安全】3瓦斯事故案例

【关键字】安全 筠连县维新镇钓鱼台煤矿“2.3” 重大瓦斯事故案例 13时20分左右,宜宾市筠连县维新镇钓鱼台煤矿总回风巷与北翼1238采煤面运输巷垮穿处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 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4人重伤,直接 经济损失3505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高 度重视。蒋巨峰省长迅速作出批示:“刘捷并书成同志:请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设备,全力 抢救井下被困人员,并做好伤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工作,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严处。同时,要 高度重视面上安全工作,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刘捷副省长、蔡竞副秘书长 立即率安监、煤监、经信、总工会、监察、检察等部门前往宜宾筠连钓鱼台煤矿指导抢险救 援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王树鹤率工作组连夜紧急出发,于到达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 灾工作,同时传达了安全监管总局骆林局长、总局副局长煤监局局长赵铁锤的重要批示。 宜宾市委、市政府及筠连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率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施救。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上午8时30分,业主代表毛美钦、安全副矿长李家强组织当班入井人员在矿井会议室召开班前会,上午9时许,当班共计27人在安全副矿长李家强的带领下陆续入井作业(11时40分,毛美钦又另外安排郭兴友、郭其勋2名电工到井下安设瓦斯传感器),事故发生时,井下共计30人。具体分工和工作地点如下:电工刘元刚负责井下电气,瓦斯检查工张朝金、刘泽洪负责井下瓦斯检查并兼职该负责区域作业点安全管理工作(其中,张负责1288区域,刘负责躲难硐室以上作业区域包括总回风巷、1298密闭区域、煤巷提升

近年来阳泉矿区突出事故案例

新元公司大反思、大会战、大整治五个事故案例 1、新景公司“6.19”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12年6月19日零点班,掘七队当班出勤11人,由队长崔某主持班前会,安排7人到北一出煤系统巷掘进,4人到北四搞标化,当班强调了要执行好防突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18日23时40分,当班7人到达北一出煤系统巷,工长蔡某带领安某、王某、张某在煤头施工局部卸压孔。约1时45分煤头30个卸压孔施工完毕,跟机瓦检工赵某查验了卸压孔,防突办主任高某及防突队技术员刘某到煤头查看了卸压孔施工情况,并安排掘进缩减循环进度为1排。准备开机前,工长蔡某安排安某开综掘机,李某看桥皮带,其余人员往外倒移钻具、到看皮带和看风机岗位。其余人员撤至北一下料巷口。约2时左右,综掘司机安某开机割煤。2时22分煤头噘炮连续响起,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造成蔡某、安某两人被埋死亡,李某抢救无效死亡。 发生事故人员位臵:综掘司机安某在综掘机司机位臵附近,工长蔡某距煤头4m处巷道右侧。 二、事故原因 1、该矿保安采区北一系统巷(出煤巷)遇正断层,掘进机割煤截齿触动断层上盘导致煤与瓦斯突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现场作业区域和局部防突管理不到位,在施工的卸压孔不达措施规定要求深度、预留距离不足的情况下仍向前掘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预测前方可能遇构造的情况下,补充防突措施未重新确定超前钻孔

参数,未有效探明煤层赋存状况是造成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4、防突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5、职工防突安全意识差,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也是造成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 1、突出煤层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同地质情况应采取不同措施,严格做到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一旦发现有突出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退人员,快速撤离危险区域。 2、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施工卸压孔,并按照措施规定深度参数进行施工。 3、在遇地质构造或异常情况,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必须停止作业,探明构造,测定突出指标,补充完善制定专项防突措施。 4、加强现场防突管理和防突监管,加强揭煤管理,落实防突措施和效果达标,加强瓦斯地质超前探测工作,有效地指导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 5、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学习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相关知识,并进行针对性的灾害预防应急演练,真正提高从业人员整体防突、防灾素质。 四、事故点评 新景保安北一系统巷掘进过程中揭露地质构造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场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防突管理不到位,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施工队组有制度不执行,领导对防突措施执行情况不重视,对防突工作没有做到“精细化”管理。掘进过程中遇地质构造后,矿相关领导

关于煤矿瓦斯爆炸的调查报告

关于煤矿瓦斯爆炸的调查报告 作者曲金凯 前言 在我国的能源工业中,煤炭占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的70%左右,预计到2050年还将占50%以上。因此,煤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当前,国家对煤炭工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确保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瓦斯爆炸是井工煤矿频发的事故之一。瓦斯爆炸可能引起以下严重事故:造成人员的中毒窒息、瓦斯燃烧;摧毁巷道支护与设备,引发冒顶、片帮,造成人员伤亡等。矿井瓦斯突出、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一般都具有突发性强、危险性大的特点,一旦发生,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造成多人伤亡甚至矿毁人亡。因此,为了煤炭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煤炭职工的安全稳定,从根本上控制瓦斯突出、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是煤炭企业必须解决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因此我们凯旋调查小组对邯郸峰峰矿区进行了关于煤矿瓦斯爆炸的调查,本次调查以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为导火线,了解了煤矿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而展开了一系列对邯郸矿区煤矿在矿井瓦斯防治技术方面的调查,通过一系列的调查,获取相关数据得出调查结果;根据数据信息,结合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编制出瓦斯爆炸原因的事故树,求取结构重要度和顶上事件发生的概率,参照事故树所得的结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以利于问题的解决。

调查信息 根据对“冀中能源峰峰集团大淑村矿”的调查得出瓦斯爆炸事故的原因。 造成瓦斯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 1.直接原因:电火花、明火。 2.事故的自然原因: 1)未按操作规程在回风顺槽始未设置安全探头检测瓦斯、或虽有安全探头但已失效; 2)老空区、老采区瓦斯积聚; 3)地质构造如断层、背斜、向斜和陷落柱处瓦斯涌出; 4)瓦斯和煤尘联合爆炸。 3.事故的人为原因: 1)瓦斯超限依然违章作业,例如矿井总回风道瓦斯浓度超过0.75%,采区回风巷和采掘工作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1.5%,仍未停止作业; 2)井下焊接未采取安全措施; 3)违章在井下拆卸电气设备; 4)人工违章在井下吸烟。 根据上述原因以及其他资料数据绘制煤矿瓦斯爆炸的原因事故树图。

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及防范措施

煤矿瓦斯燃爆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 第一章采煤工作面瓦斯燃爆事故 案例1:山西焦煤屯兰煤矿2009.2.22瓦斯爆炸事故 2009年2月22日凌晨2时17分,山西焦煤屯兰煤矿井下南四盘区12403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时在井下的矿工有436人,共造成74人死亡,114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2386.94万元。 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在南四盘区12403综采工作面区域,该工作面开采2#、3#煤层,煤层厚度4.26米,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一次采全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37.77 m3/min,瓦斯抽放率44.13%。采用“二进一回”(皮带巷、轨道巷进风,尾巷回风)的通风方式。在1号联络巷安装有两部2×30kw局部通风机和4台风机开关向工作面尾巷14号联络巷密闭施工点供风,在1号联络巷靠尾巷侧约6m处设一料石密闭墙,密闭墙上设有一个调节风窗。2月22日凌晨2时17分,12403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 事故原因:1、12403采煤工作面1号联络巷微风或无风,局部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 2、引爆瓦斯的火源是12403工作面1号联络巷内风机开关内爆炸生成物冲出壳外,引爆壳外瓦斯。爆炸破坏瓦斯抽放管路,管路内瓦斯参与爆炸并沿瓦斯抽放管路传爆。 案例2:余吾煤业2011.6.22瓦斯燃爆事故 2011年6月22日,余吾煤业N1203工作面发生一起瓦斯燃爆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经过:N1203工作面位于北一采区,瓦斯相对涌出量为12.1m3/t,煤层平均厚度为6.6m,采用大采高低位放顶煤综合机械化开采,采高3.2m,放煤高度3.4m。工作面长度301.67m,推进长度1024.3m,工作面采用“两进两回”通风系统,工作面总风量为5592 m3/min(回风巷1420 m3/min、瓦排巷4172m3/min)。回采至停采线约80m处时,工作面距煤溜机头45-60架左右发生瓦斯燃爆。 事故原因: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前,工作面有明显的顶板来压声响,同时工作面煤墙有片帮漏矸现象。经综合分析认为,顶板周期来压造成工作面机组后滚筒附近顶梁上部瓦斯突然大量涌出,同时遇火(可能是顶部煤矸冒落摩擦支架前梁或其他原因产生火源)引起局部瓦斯爆燃。 间接原因:瓦斯抽采未真正实现高瓦斯矿井变低瓦斯矿井;对支架顶梁上部等非可控范围内局部瓦斯积聚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对支架顶梁上部岩石垮落与支架前梁摩擦或采煤机滚筒切割石头产生火源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且相关安全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完善;防治瓦斯燃烧应急装备、措施不完善。 综合防范措施 1、依据初采期间采空区顶煤可能大面积冒落最大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工作面配风量,工作面各条巷道的风速和风量要根据瓦斯涌出量情况合理调配。严禁风量不足作业和超通风能力生产。 2、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体系,严禁超瓦斯抽采能力生产。 3、严禁在微风、无风的联络巷、硐室等处和瓦排巷、专回等瓦斯易积聚区域安设电气设备。安在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电气设备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 4、严禁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失爆。

淮南矿务局潘三矿“11·1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淮南矿务局潘三矿“11·1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1997年11月13日19时20分,淮南矿务局潘三矿东四采区掘进203队施工的1772(3)轨道顺槽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波及到了东四采区进回风上山、开拓三队、201掘进队施工的1761(3)运输顺槽工作面、202队施工完毕正在回收设备的1761(3)轨道顺槽以及综一区综采工作面。事故发生时,该采区有作业人员104人,死亡88人,其中抢救事故过程中有2名救护队员遇难;受伤13人,其中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38.6万元。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极为重视,派员赶赴现场参加抢救。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同志作了重要批示,煤炭部张宝明副部长对事故抢救处理作了五点指示。煤炭部部长王森浩、副部长王显政、总工程师尚海涛;劳动部副部长林用三,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李永安,监察部、全国煤矿地质工会有关领导;安徽省委书记卢荣景、副省长黄岳忠、省人大副主任吴昌期,以及安徽省、淮南市有关部门的领导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参加事故的抢救工作,慰问了受伤职工和伤亡人员家属。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34号),成立以煤炭部副部长王显政为组长,劳动部副部长林用三、安徽省副省长黄岳忠、煤炭部总工程师尚海涛、监察部执法室事故处处长周可喜、全国煤矿地质工会副主席张文生、淮南市常务副市长杨爱

光为副组长,部、省、市有关领导为成员的“淮南矿务局潘三矿‘11·13’ 瓦斯爆炸事故部、省联合调查组”。特邀4名瓦斯治理专家协助调查组进行事故技术原因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证资料,与有关人员谈话、取证,技术分析,基本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和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结合淮南矿务局实际情况,提出了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建议防范措施,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矿井概况 潘三矿始建于1979年6月,1992年11月投产,设计能力和核定能力为300万t/年,1996年实际产量197万t,1997年计划产量210万t,1~10月实际产量173万t。现有职工7493人,三班生产(早5~13时,中13~21时,夜21~5时)。 该矿井田走向9.2km,倾斜长5.5 km,井田面积50.6平方公里,可采煤层13层,可采储量5.4亿t。矿井为立井,主要集中运输大巷、分区石门及上下山开拓方式;分一、二水平开采,一水平标高为-650m,二水平标高为-830m;目前开采一水平C13—1煤层,属气煤。矿井现有东四、东三、西一、西二4个采区,共4个采煤面,其中3个综采面,1个高普面,有15个掘进工作面,其中有11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准备),4个岩石工作面(开拓)。

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记录

煤矿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体会记录 日286月2018年学习事故案例、吸取经验教训 学习事故案例 2015年8月11日15分,普安县楼下镇政忠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980.6万元。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12172下山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缺失、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未消除煤体突出危险; (2)8月5日,工作面发生突出事故后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瓦斯治理措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8月6日盲目施工瓦斯排放钻孔时出现顶钻、卡钴、喷孔等突出预兆后,该矿有关负责人仍然违章指挥、冒险组织作业,放炮后诱导煤与瓦斯延时突出,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该矿未采取区域、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冒险)

煤巷掘进工作面(探煤巷掘进工作面12172发生突出的,组织掘进未进行瓦斯抽采: (2)该矿井下生产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可靠,掘进工作面未实现专用回风,导致事故发生时灾区扩大; (3)2006年该矿井田范围内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但该矿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特别是12172探煤巷掘进工作面在事故前曾发生过卡钻、顶钻、喷孔等突出预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4)该矿安全管理混乱,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人员定位系统损坏后未及时维护,不能正常使用;未严格执行人员出入井登记等制度,出入井人员情况不清; (5)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迟报约5小时,导致救援不及时。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此次事故反映我省部分煤矿企业仍然存在重生产、轻安全、冒险蛮干违章作业的现象,各地、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继续以重典治乱、猛药去疴的高压手段给非法违法行为以雷霆打击,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1、切实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监管,特别是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坚持“一矿一策”、“一面

安阳矿务局龙山煤矿“11.2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分析

安阳矿务局龙山煤矿“11.2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分析 一、矿井简介 龙山煤矿隶属于安阳矿务局,系国有地方矿井。矿井位于安阳县水冶镇南约6km,井田东起F163断层,西至F172、F174两断层,南以煤层露头和老窑开采为界,北以-500m煤层底板等高线为界,走向长7.2km,倾斜宽1.5~4.0km,面积11.0km2。1969年元月建井,1978年12月投产,原设计生产能力0.50Mt/a,实际生产能力0.28Mt/a。 矿井开拓方式为斜井多水平上、下山开拓,第一水平标高-220m,第二水平标高-500m。矿井开采煤层为二1煤,煤层走向300○~350○,倾向6○~10○,煤层厚度4~6m,倾角5~40○,煤层自燃倾向为不易自燃,煤尘爆炸指数为6.33~6.42%。煤层直接顶以泥岩、砂质泥岩为主,厚0.19~22.18%,变化较大;底板为中粒砂岩。井田东翼构造简单,西翼构造复杂,以高角度斜交正断层为主,断层走向为北北东~南南西,北西~南东,东~西三组不同方向,褶曲分布有龙山向斜、谢家庄向斜等。 矿井通风方式为混合抽出式,主斜井、副斜井、23采区专用斜井进风,冯家洞立井、天喜镇斜井回风。矿井总进风量5329m3/min,总回风量5405m3/min,绝对瓦斯涌出量22.55m3/min,相对瓦斯涌出

量83.71m3/t。 矿井瓦斯等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至2002年11月共发生煤与瓦斯突出106次,最大突出煤量1070t,瓦斯量167435m3。 发生事故的地点为11采区11081下顺槽掘进工作面45m处(详见安阳矿务局龙山煤矿11.2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图)。下顺槽设计长度400m,沿煤层顶板布置,巷道支护方式为2.4×2.4m梯形木支架,巷道断面积6.44m2。掘进采用爆破落煤,矿车运输。采用2台(自动倒台)28kW风机供风,其回风经11采区轨道运输巷至总回风巷。2002年5月底11采区轨道上山一车场揭石门后,转入11081下顺槽掘进。6月27日,鹤壁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龙山煤矿安全检查时因11采区无专用回风巷责令11081下顺槽掘进工作面立即停止作业,9月份经矿务会议研究制定了有关安全措施后又开始掘进,至事故发生时共进尺45m。 11081下顺槽掘至外平台41.5m处煤层顶板下沉,排放钻孔施工较为困难,事故发生前共打排放钻孔27个(41.5m),钻孔深度为2.4~7.2m。经措施效果检验(2个检验孔,孔深分别为3.5m、3m),△h2max=97.8Pa,至事故发生共进尺3.5m。 二、防突措施

某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某年某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4人死亡。矿井通风方式为分区抽出式,矿井需要总风量4700M2/min,总入风量5089M2/ min,总排风量5172M2/min。该矿2000年经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事故地点位于-水平某采区左翼已贯通等移交的准备采煤工作面。事故调查组确认这是一起特大瓦斯爆炸责任事故,其中事故的原因是: 1、事故直接原因:两掘进工作面贯通后,回风上山通风设施不可靠,严重漏风,导致工作面处于微风状态,造成瓦斯积聚;作业人员违章实验放炮器打火引起瓦斯爆炸。(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2、事故间接原因(为什么会有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1)安全管理松散,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两掘进工作面贯通后,矿各级领导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巷道贯通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实施现场指挥。风门没有专人管理,致使风门打开,风流短路,造成准备采煤工作面微风,导致瓦斯积聚。 (2)瓦斯检查制度不健全,瓦斯检测员漏岗、漏检。没有制定瓦斯检测员交接制度,没有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在没有对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进入工作面作业。

(3)违规作业。贯通后的通风系统构筑物未按设计规定材质要求安设木质调风门,而是设挡风帘,漏风严重,造成准备工作面风量不足。 (4)“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混乱。瓦斯检测员未经矿务局培训就上岗作业;瓦斯日报无人检查和查看,记录混乱;通风调度水平低下,不能协调指挥生产。 (5)技术管理不到位。巷道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计划与安全措施等,矿总工程师未按规程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批,导致作业规程编制内容不全,无针对性安全措施和明确的责任制,无法指挥生产。 (6)安全投入不足。全矿共有9个作业地点,仅有14台便携式报警仪使用,全矿无瓦斯报警矿灯,二道防线不健全。 (7)采煤工作面接续紧张,导致只注意进尺,不注意安全,无规程作业,违章指挥现象经常发生。 问题:

冷水江某煤矿“5·1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冷水江某煤矿“5·1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2007年5月18日,冷水江市铎山镇富旺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5万元。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6月22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牵头,组织冷水江市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局、总工会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己通知,未参加),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⒈企业名称:冷水江市铎山镇富旺煤矿。 ⒉企业性质:集体企业。 ⒊事故时间:2007年5月18日15时18分。

⒋事故地点:一石门二平巷采煤工作面。 ⒌事故类别: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矸25t,瓦斯356m3)。 ⒍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3人。 ⒎直接经济损失:48.5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煤矿概况

富旺煤矿位于冷水江市铎山镇石湾村境内,距冷水江市城区18Km。该矿始建于1977年,1980年投产。 富旺煤矿属铎山镇镇办集体企业,2005年9月起由李翔承包经营,承包期15年。 承包人李翔任矿长、负责矿井全面工作。聘请谢忠意任生产矿长,谢细华任生产副矿长,主管矿井生产;李建生任安全矿长,谢佑生任安全副矿长,主管矿井安全;李荣华任技术员兼防突专干,主管技术和防突工作。下设4名安全员(兼瓦斯检查),负责本班安全生产管理。煤矿采用“四六”工作制,在册职工120人。 ㈡矿井基本情况 富旺煤矿属合法煤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4月,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7年12月,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3月7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法定代表人是谢桂林,尚未变更。矿长李翔的矿长资格证有效期至2007年9月,矿长安全资格证有效期至2008年10月29日。 矿井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3万t/a,2006年实际产煤3万t,2007年至事故前产煤1万t。

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煤矿三号井“9·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煤矿三号井 “9·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9月27日1时30分,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林利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利公司)煤矿三号井违法越界区域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71.14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杨晶、王勇,时任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焕宁,自治区党委书记李建华、主席咸辉,常务副主席张超超、副主席李锐、马力分别对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善后处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委派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桂来保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传达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研究救援方案,指导救援工作。自治区主席咸辉、副主席马力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马力副主席在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9月30日成立了由时任宁夏煤矿安监局局长肖蕾任组长,宁夏煤矿安监局、自治区安监局、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

厅、林业厅、总工会和石嘴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宁夏林利煤炭有限公司煤矿三号井“9·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自治区检察院、石嘴山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5名专家成立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设综合工作组、调查取证工作组、技术分析工作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制定了事故调查工作方案,勘查了井下事故现场,查阅了林利公司煤矿三号井各种相关规章制度、设计、图纸、资料和监测监控记录,听取了专家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综合分析抢险救援报告、原因分析报告、调查取证报告、现场勘察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林利公司概况。 1.基本情况。 林利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8日,位于贺兰山汝箕沟煤田,白芨沟井田的东北边缘,与白芨沟矿北二、北三采区相邻,行政区划属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管辖。有三号和四号2对井和1个露天采区,2010年至2014年进行资源整合,总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林利公司是宁夏仕祥文化发展集团的子公司,林利公司在册

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原因分析及相关对策参考文本

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原因分析及相关对策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原因分析及相关对策 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摘要: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本文 从瓦斯爆炸的基本条件入手,分析了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的 主要原因,得出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是煤层赋存条件、安全 投入、安全技术水平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在其 基础上提出了从控制瓦斯浓度、杜绝火源及制定合理的事 故应急预案着手,防止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关键词:瓦斯爆炸瓦斯超限杜绝火源预案 瓦斯爆炸是煤矿特有的极其严重的一种灾害。一旦发 生,不仅能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而且会严重摧毁井下设 施,中断生产,有时候还会引起瓦斯连续多次爆炸、井巷

垮塌、顶板冒落和井下火灾等二次灾害,从而加重事故的灾害程度。根据我国煤矿历年的事故统计数据显示,在煤矿重特大事故中,瓦斯事故居首位。建国以来,我国煤矿共发生一次10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就有22起,其中17起事故是瓦斯爆炸事故,约占77.3%。因此瓦斯爆炸事故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如何控制和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是搞好当前煤矿安全一项重要任务。 1 瓦斯爆炸的基本条件 瓦斯爆炸的发生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瓦斯浓度在爆炸界限内,一般为5%~16%;二是有足够能量的点火源;三是混合气体中的氧气浓度不低于12%。三个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均不能发生瓦斯爆炸。 1.1 瓦斯的浓度 瓦斯浓度超限是形成瓦斯爆炸事故的根源。引起瓦斯爆炸的瓦斯浓度是有范围的,凡是浓度低于爆炸下限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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