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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法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内政发〔2010〕59号

【发文时间】2010-7-16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二○一○年七月)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一年,迫切要求全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破除制约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推动科学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坚持科学发展与深化改革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统一,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力争实现突破,以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化审批程序,理顺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衔接落实国家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健全政府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和规范全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进网上审批、网上监察等电子政务建设。(自治区监察厅、法制办负责,排在第一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对自治区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开展代建制试点,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发挥政府投资的最大效益。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后评价和重大项目稽查制度,推行重点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加快完善创业投资机制,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建立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体制机制。加大政府资金投入,集中力量支持重点产业生产力布局调整以及骨干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研究制定配套政策,促进形成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体制机制。将重点产业聚集区和开发区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并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完善和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研究制定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办法,研究制定促进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责任,调整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方向,重点支持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利用科技开发贷款、科技保险、信用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形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以技术突破带动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稀土孵化器、京蒙高科企业孵化器、科技城等现有园区的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呼包鄂地区国家级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创新实验区、鄂尔多斯科技创业园、赤峰生物产业园等一批新的园区,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组织实施重点技改项目100个。(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加强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配置政策,以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资源集约开发、节约利用。建立健全资源开发利益分配和生态补偿机制。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评估制度和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实施意见,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如期完成淘汰任务。探索建立企业节能成效与信用等级评定、信贷资金支持联动机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抓好循环经济试点。进一步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和环评审批效率。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城市污水、垃圾收费政策。积极开展碳汇核算、碳汇交易等方面的研究,探索发展低碳经济的现实途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负责)

(六)深化国有资产监管和国企改革。继续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探索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研究建立全区统一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研究建立统一、完善的区直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自治区国资委负责)

(七)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强农(牧)惠农(牧)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深化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实现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发放。全面推开申报、审批、发放等环节电子签章改革,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将城镇居民财政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实现城乡资源共享。全面推进嘎查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

政补贴改革,积极探索“政府激励引导、农牧民筹资筹劳、社会力量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建立健全由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自治区本级基层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各盟市要完成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启动和应用,有条件的盟市要研究推广旗县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八)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增多做强金融市场主体,积极推动民生银行及区外保险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积极争取在我区尽早设立分支机构。做大做强地方金融骨干企业,重点支持内蒙古银行、包商银行扩大覆盖范围,尽快发展成为覆盖全区的区域性股份制银行,推进鄂尔多斯、乌海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在农信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构建合理股权结构为中心的第二轮改革,加快合作制向股份制转变。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支农支牧的龙头作用,为大宗农畜产品的流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业综合开发、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域规模较大的工商业企业等提供融资服务。扩大企业债券和创业投资等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做好大型企业发行中期票据、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工作。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现旗县全覆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便利企业的贸易收付汇行为。(自治区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负责)

(九)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深化电价改革。积极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和电力多边交易试点,在东部地区积极推进发电企业竞价上网试点,加强输配电价监管,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全面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电同价。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城乡各类别用电同价步伐。完善可再生能源定价和分摊机制。研究完善水电价格形成机制。选择适当时机,解决呼伦贝尔、兴安盟电网并入国家电网后与赤峰、通辽同网同价问题。完善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和成品油价格管理方式,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调整机制,适当理顺天然气价格,简化价格分类。制定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合理安排销售价格。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研究制定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研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工补农”的具体方式,适当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加快环保收费改革,完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污水处理收费行为;研究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食盐价格形成机制,结合盐业体制改革进程,完善食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自治区实施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与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联动机制,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十)推进药品医疗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研究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完善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医疗价格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和研究对常见病、多发病等按病种收费的价格模式。适当下调城市社区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合理分流患者,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负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负责)

(十一)加快城镇化发展制度创新。优先发展区域中心城市,加快产业、人口集聚,增强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制定呼包鄂一体化发展规划。加快统筹盟市、旗县所在地、重点城镇城乡发展,在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资金筹措、人口聚集等方

面进行探索。加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各项配套政策,逐步推进农牧民向城镇转移,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农牧民工进城后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逐步实现农牧民工在教育、住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低保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二)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推进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集体公益林和国有林场改革。积极发展农村牧区金融组织,加快普及惠农惠牧基本金融服务。加快水利和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鄂尔多斯二期水权转换规划实施工作。启动异地水权转换工作,推动跨盟市水权转换工作的开展。(自治区农牧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三)推进其他涉农体制改革。整合资金、技术、信息等多种资源,鼓励和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深化供销社改革,加快落实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强化旗县联社服务功能。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规范市场准入,鼓励连锁集约经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覆盖面。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行先建后补的民办公助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的做法。(自治区农牧业厅、供销合作联社负责)

(十四)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更多的中小企业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初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盟市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自行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大力推进高风险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探索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加快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康复中心建设,出台优惠政策和相应配套措施,吸纳社会资金努力为民办实事、办好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五)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推进城乡低保按标施保工作在全区的全面展开,努力实现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和动态管理。完善低保水平与全国同步增长机制,稳步提高低保户待遇。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努力做到应保必保。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对低保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高龄老人、儿童以及缺乏劳动力的家庭实施重点救助。完善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苏木乡镇及社区兴办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和托老所,建立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投入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十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以廉租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力度,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实行廉租住房多元产权,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继续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大力支持就业再就业。扎实推进新一轮就业政策的落实和完善,健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坚持面向高校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转移就业农牧民三大群体,分类施策,完善措施,强化服务,努力增加就业。积极开展对“4050人员”、“零就

业家庭”、“零转移家庭”及其他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形成常态工作机制。加快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八)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对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办法,通过税收手段调节企业经营者与一线职工工资分配比例。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指导,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继续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出台《出资监管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指导意见》。加快职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统筹工作。提高低保、抚恤、养老金标准,努力缩小地区城乡、行业收入差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财政厅、地税局负责)

(十九)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5%以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二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本药物自治区级集中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在全区30%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60%。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政补偿,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自治区卫生厅、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旗县级医疗机构、重点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引导卫生资源向社区流动,重点建设盟市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农村牧区建设一批旗县级综合医院、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努力实现每个苏木乡镇有一所标准卫生院、每个嘎查村有一所标准卫生室的目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缩减城乡、区域、校际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改善民族教育办学条件,加强“双语”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在民族语言授课高中阶段和民族幼儿教育阶段实现免费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高中新课程的实施。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管理制度,将成长记录和综合评价纳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关注流动人口、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的权利。深入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以就业为导向,加快高职教育专业改革与建设。开展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试点,推进校企合作深度融合。推行本科院校学分制改革。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应用型和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鼓励、支持和规范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二十三)推动文化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文艺院团改革,推进自治区直属和各盟市文艺院团改革,加快完成内蒙古民族演艺集团的组建任务。加快完成盟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合并工作,组建新的广播电视台。继续推进电视剧制播分离改革,电视台电视剧制作机构完成转企改制。加快完成全区有线电视网络的资源整合和转企改制,形成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党报党刊发行体制改革,推进非时政类报刊的转企改制工作,培育一批有实力的报刊

(集团)公司。加快推动重点新闻网站的资源整合和转企改制工作,不断提高新闻网站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加快盟市、旗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的组建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二十四)积极推动改革试点工作。抓好鄂尔多斯市统筹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发展等战略任务深化改革,率先突破,形成有价值的改革经验。启动鄂尔多斯市、通辽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探索建立高效规范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推进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小城镇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全区小城镇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示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负责)

三、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通过深化改革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年度改革任务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改革进展情况。各项改革的牵头部门要认真落实改革任务,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分工协作、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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