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典型计量纠纷案例分析

典型计量纠纷案例分析

典型计量纠纷案例分析
典型计量纠纷案例分析

典型计量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液化气人工检尺计量差量调查

一、情景:某公司的液化气付出量采用人工检尺计量,而收方采用大型槽车自动灌装系统(汽车衡)称重方式计量。虽然液化气球罐与汽车衡相距仅100米,且有专用管线直送,但在高温季度三个月中,收、付双方差量369吨,某公司要求调查,寻找差量原因。

二、计量方式

(一) 液化气液相重量计算:

1.m=V15 ×(ρ15-0.0011)

2.V15=Vt×VCF

式中:

m——液化气重量( t )

ρ15——摄氏15℃时标准密度(Kg / m3)

V15——摄氏15℃时的标准体积(m3)

Vt——t℃下的体积(m3)

VCF——容积换算系数

0.0011——空气浮力修正值(kg / m3)

(二)液化气气相重量计算:

1.气相体积=总罐容-液相体积

2.气相重量=气相体积×F

3.F=I×J×K×L×0.001

式中:

I——温度修正系数 273/(T+273)

J——压力修正系数(1.033+P)/1.033

K——分子量修正系数,分子量/22.4

L——密度换算系数(ρ15-0.0011)/ρ15

0.001——换算系数

F——温度、压力、分子量、修正系数,密度换算系数

P——气体压力(换算到kg)

T——气体温度℃

(三)液化气总重量:

M(总)=液相重量+气相重量

即产品在计量温度下的体积,要换算成标准体积,产品的标准体积(V15)是用计量温度下的体积(V t)乘以计量温度下的体积修正系数(VCF)获得,而产品的质量即产品计量值( m )应进行空气浮力修正后而获得。

三、计量比对

因在高温季节开展液化气计量比对对工作,为了防止液化气气化出现超压现象,各球罐的气相管线都相通的,因此,无法计算单个付量球罐的气体重量。但是在满罐液位工况下装车、且数量也不多,气体重量影响程度小于0.1%,因此,在计算过程中可不考虑液化气气相重量,则球罐液化气计量计算公式: V15=V t×V CF

m= V15(ρ15-0.0011)

经初步检查,付量方计量操作及方法规范,收量方汽车衡检定合格,为了查找差量原因,计量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人工检尺计量与装车称重计量比对试验,在比对试验期间,重点对液化气球罐内的液位和温度变化趋势进行实时监测。

第一次共装12辆槽车,比对误差率为5.5%;第二次共装34辆槽车,比对误差率仅为-0.6%,经确认计量员的检尺方法和计算过程都按规程要求进行,但二次差量数据相差十倍。

1.比对数据

第一次人工检尺计量为139.478吨,称量为132.110吨,差量7.368吨,误差率高达5.5%。第二次人工检尺计量为329.631吨,称量为331.720吨,差量2.089吨,误差率仅为-0.6%。经确认计量员的检尺方法和计算过程都按规程要求进行,详细数据如下:

(1)第一次人工检尺计量数据:

前尺液位:10.840m 温度:15.9℃

后尺液位:9.560m 温度:19.6℃

ρ15:0.5716

前尺计量数据:

V t=1462.875 m3

V15=1462.875×0.9982=1460.242 m3

m=1460.242(0.5716-0.0011)=833.068 t

后尺计量数据:

V t =1227.890 m3

V15=1227.890×0.99012=1215.758 m3

m=1215.758(0.5716-0.0011)=693.590 t

m(净重)=833.068-693.590=139.478 t

(2).第二次人工检尺计量数据:

前尺液位: 9.560m 温度:19.6℃

后尺液位:6.500m 温度:19.65℃

ρ15:0.5716

前尺计量数据:

V t=1227.890 m3

V15=1227.890×0.99012=1215.758 m3

m=1215.798×(0.5716-0.0011)=693.590 t

后尺计量数据:

V t=644.396

V15=644.396×0.99002=637.965 m3

m=637.965×(0.5716-0.0011)=363.959 t

m(净重)=693.590-363.959=329.631 t

四、原因分析

分析二次比对数据,第一次比对差量已超出了双方约定的允许误差值。

第一次比对付量时间为8:20—10:16,付量前液化气温度为15.9℃,

交付后温度为19.6℃,温差相差3.7℃。但进一步分折付量过程的温度变

化趋势记录,发现付量后10分钟内液化气温度上升特别快,后上升速度逐

渐变慢。因测温元件安装在距球罐底部2.5米左右,底部液体温度比较低,

一旦底部液体抽出后,液化气温度快速上升,说明罐内液体温度分布不均

匀。

若采用液化气付量后半小时的温度(19.5 ℃)作为付量前计算温度,

则人工检尺计量与称量相差0.7913吨,差量0.59 %,因第二次比对试验是

在第一次比对试验之后,交付前温度为19.6℃,交付后温度为19.65℃,

仅差0.05℃,因此差量是0.6%。

五、结论

由于液化气球罐为球体结构,底部体积量小,容易受外界气温影响变化,导致罐内高、中、低液体温度分布不匀,付量前液化气温度代表性不强,因此,本案例中计量纠纷的原因是将付量前温度作为计量计算主要温度,是造成差量的主要原因。若收、付双方采用付量后半小时(或双方确定一个合理的温度值)的液体温度作为交接计量计算的前尺温度,就可避免计量纠纷现象。

案例二液化气质量流量计计量差量调查

一、情景:2006年,国家某商检部门在液化气船上测出的收量数据大都比某公司的流量计付量数据少3‰左右,因供需双方经贸合同约定,若二者差量大于3‰时,计量数据就以商检数据为准,为此,需方对某公司液化气装船计量投诉,要求采用商检的计量数据,这对某公司的经济效益和计量信誉影响很大。当某公司的计量管理部门收到《信息传递处理单》后,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计量调查工作。

二、计量方式

(一)付量方的计量方式

付量方采用质量流量计(CMF400M)交接计量。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造成测量不准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气液两相混合通过流量管,如果流经质量流量计的介质含有气体,对质量流量计的计量精度将会造成严重影响,含气量大的话流量计甚至会停止工作,并给出出错信息。液化气的一个特性是一旦管线内压力低于饱和蒸汽压,液化气极易产生气化现象,造成测量不准。

经查付量方的液化气质量流量计装船计量方案,通过控制质量流量计的背压(即出口压力),确保流量计背压高于饱和蒸汽压,避免液化气在管线内气化来解决。背压的计算公式在行业标准SY/T6042《液化石油气、稳定轻烃动态计量计算方法》中有规定:

Pm=1.25Pe+2P1

式中:

Pm—最小测量压力,kPa;

Pe—被测流体的平衡蒸汽压,kPa,按GB/T12576(原为GB6602)方法测定;

P1—测量流量为最大值时,被测流体通过流量计的压降,kPa。

并在质量流量计出口安装自力式的调节阀(如图一所示),所选用的是费希尔—罗斯蒙特的760型背压阀,来保证质量流量计的背压符合上述公式要求。同时该控制压力要根据外界环境温度的变化及介质饱和蒸汽压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使用CMF400质量流量计,液化气饱和蒸汽压在541-729 kPa波动,最大流量为180t/h时的质量流量计压降为35 kPa,根据公式计算的控制压力设定在750 -980 kPa。

图一 液相装船方案

此外,液化气在装船过程中,会使舱内气化并导致船舱压力升高,装船流量下降,因此必须对船舱气相进行放压处理。为避免液化气损耗和污染环境,放压是通过气相返回管线将气相引回球罐,考虑到公平、公正付量,对气相返回部分进行计量,因此在气相返回管线上也安装了一台CMF200质量流量计(如图二所示),实际装船质量是液相流量计的量减去气相流量计的量,确保了计量的准确性。

图二 付量方还考虑到了因工艺过程有不可预知性、计量仪表也不能保证始终完

好,因此在液化气装船计量过程中,当出现问题后能及时处理或对工况进行分析、查找原因,还通过质量流量计RS485总线接口将质量流量计的实时数据包括瞬时流量、温度、密度、压力及累积量全部引入控制系统(FCS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并进行趋势记录。

综上所述,付量方的计量方式是具备交接计量条件的。

(二)收量方的计量方式

收量方(商检)采用液化气船仓人工计量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1.液化气液相重量计算:

(1).m=V 15 ×(ρ15-0.0011)

(2).V 15=Vt ×VCF

式中:

m ——液化气重量( t )

ρ15——摄氏15℃时标准密度(Kg / m 3)

V15——摄氏15℃时的标准体积(m3)

Vt——t℃下的体积(m3)

VCF——容积换算系数

0.0011——空气浮力修正值(Kg / m3)

2.液化气气相重量计算:

(1).气相体积=总罐容-液相体积

(2).气相重量=气相体积×F

(3).F=I×J×K×L×0.001

式中:

I——温度修正系数 273/(T+273)

J——压力修正系数(1.033+P)/1.033

K——分子量修正系数,分子量/22.4

L——密度换算系数(ρ15-0.0011)/ρ15

0.001——换算系数

F——温度、压力、分子量、修正系数,密度换算系数

P——气体压力(换算到kg)

T——气体温度℃

3.液化气总重量:

M(总)=液相重量+气相重量

三、计量比对、分析

(一)液化气船舱计量概况

目前国内的LPG船大多是从国外进口的使用了20多年的旧船,船况复杂,舱容表大都沿用了油轮出厂时的舱容表,有的船从未在国内进行过有效检定,有的船上用的计量器具未定期检定,检定证书上的误差修正区间很大等,特别是使用拉杆检测液位操作复杂,难以判断准确的液位值,且油舱底量(即残液)更难以测量,若采用浮子式液位计测量,当未到浮子起浮高度时,则根本无法计量油舱底量,也会产生较大的计量误差,因此,舱检计量需要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才能进行准确操作。

综上所述,液化气船舱计量过程繁琐、操作复杂,影响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因素非常多,且船上LPG罐是密闭的压力容器,测温、测压及测液位的计量器具都是固定安装很难拆卸,用准确的计量器具替换计量难度较大。因此,开展与船舱计量比对工作不仅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而且参加部门(商检、船方、收方、付方生产设备、分析、经贸、计量等)多、调查时间长。

(二)比对数据

1.第一船比对:质量流量计计量数据为754.272吨,商检在船舱采样、分析密度和人工检尺后计量数据为751.142吨,与流量计计量差量为-4‰,检查质量流量计的趋势图,流量、温度、密度三条曲线无异常。考虑到密度数据对计量结果影响很大,要求某公司分析人员也同时在船舱采样、分析密度,计量数据为753.285吨,与流量计计量差量为-1.3‰。

2.第二船比对:质量流量计计量数据为756.544吨,与商检和公司分析人员提供密度的计量数据分别差量为-7.9‰和-0.8‰。

3.第三船比对:质量流量计计量数据为816.704吨,与商检和公司分析人员提供密度的计量数据分别差量为-

4.3‰和-1.0‰。

4.第四船全程跟踪比对:为了深入查找原因,计量部门组织经贸、分析、付

量作业、贸易公司、船方和商检等有关人员共同参加了“祥顺”号液化气轮跟踪计量比对工作,从付量作业方的5泊位装船到附近的码头卸货。比对结果:质量流量计计量数据为802.944吨,与商检计量数据差量4.097吨,误差为-5.1‰,但采用质量流量计的实时密度计算计量数据,商检船上计量数据为802.647吨,与质量流量计数据仅差0.027吨,因质量流量计的实时密度与商检船上采样分析密度相差3.0‰。

5.分析比对数据,收付双方差量的主要原因是商检分析密度与某公司分析人员分析密度数据的差异,为了进一步验证分析方法、分析仪器的一致性,采一个样品分别送商检和某公司分析,密度数据仅差0.5‰左右,数据相当接近。

6.为了彻底查明密度差异的原因,调查人员参与了商检部门采样的全过程。

(1).采样钢瓶:根据液化气的采样标准SH/T0233-92的规定,采样瓶应用不锈钢制成,可用单阀或双阀,大小可根据所需量而定。商检的采样钢瓶的体积为60mL;某公司分析人员采样钢瓶的体积为100mL、250mL的类型,采样瓶的大小并不影响所取样品的代表性。

(2).采样方法:商检在冲洗双阀型采样器过程中都不关入口阀,某公司分析人员是按照液化气的采样标准SH/T0233-92的规定,对于双阀型的采样器(如下图)所示,出口阀3在顶部,入口阀4在底部,当管线冲洗完毕后,此时应打开入口阀,关闭出口阀,让液相充满钢瓶,接着关闭入口阀,打开出口阀,置换出钢瓶中的气相部分。重复3次,即可采样。

(3).为了进一步验证冲洗双阀型采样器过程中关与不关入口阀对分析数据影响的程度,双方分析人员按照各自的采样方法进行采样,分析比对数据如下:

从分析数据可见,由于某公司和商检在冲洗双阀型采样器的方法上有差异,导致了商检样品分析数据中轻组份高,具体表现在C2、C3的分析数据上,其中C5的分析数据为0.52,这个数据异常。因此,商检的样品分析密度始终偏低,由此计算而产生的计量数据也比质量流量计付量数据小。

四、结论

商检采样人员未完全执行液化气的采样标准SH/T0233-92的规定,采样时在冲洗双阀型采样器过程中都不关入口阀,造成样品的代表性有误,商检部门表示今后改进采样方法。因此,本案例中计量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商检人员采样方法不当所致。

案例三:成品油人工检尺计量差量调查

一、情景:2006年1至4月份,某石油公司反映某公司柴油装船出厂计量误差约在-2.9‰至-4.6‰之间。某石油公司还专程派人到某公司了解码头计量情况,但未发现问题。为了深入查找差量原因,某公司计量、经贸、码头和石油公司等有关人员共同对某油轮进行了全过程的跟踪计量调查。

二、计量方式

收付双方都以人工检尺罐计量为准,计算公式如下:

m={(V t+V SP·ρ20-V S)·〔1+α(t-20)〕·VCF·(ρ20-1.1)-G}式中:m—油品在空气中的重量,Kg

V t—罐内液位高度下的总表载体积,m3

V SP—静压力引起的容积增大值,m3

ρ20—罐内油品标准密度,Kg / m3

V S—罐底明水高度下的表载体积,m3

α—油罐材质体积膨胀系数,1/℃

t—罐内油品温度+大气温度/2,℃

VCF—体积修正系数

1.1—空气浮力修正值,Kg / m3

G—浮顶重量,Kg

三、跟踪计量比对

(一)付量方计量比对

1、装船前对罐区至码头泊位的管线进行油品充线作业,使管线内的油品在付量前保持满管的状态。

2、收、付双方人员共同对91罐、93罐付油前和付油后检油高、水高、测温等计量工作,油量计算如下:

(1)91罐付油前油量:

V20=26812.4×1.00080=26833.850m3

m=26833.850×(0.8527-0.0011)-117.441=22734.266t

(2)91罐付油后油量:

V20=16621.002×1.00080=16634.299m3

m=16634.299×(0.8527-0.0011) -117.441=14048.328t

付油量:m=22734.266-14048.328=8685.938t

(3)93罐付油前油量:

V20=28523.659×1.00020=28529.364m3

m=28529.364×(0.8524-0.0011)-119.254=24167.794t

(4)93罐付油后油量:

V20=3520.695×1.00060=3522.807m3

m=3522.807×(0.8524-0.0011) -119.254=2879.712t

付油量:m=24167.794-2879.712=21288.082t

二罐合计总付油量为29974.020吨。

(二)收量方计量比对

1、对某油轮装油前所有的船舱检查,测量记录各柴油舱、重油舱体积量。

2、装油结束后,收付双方共同对七个油舱逐舱进行人工检尺、测温,测得船舱总标准体积为35152.998m3,油量计算:

V20=35124.898×1.00080=35152.998m3

m=35152.998×(0.8525-0.0011)=29929.262t

与岸罐发货量相差44.757吨,误差仅为1.4‰。

3、轮到某石油公司油库后,收、付双方测量油库5只罐进油前的液位高度、油品温度、及罐底油品采样分析,计算出油罐内标准体积。

4、收油结束后测得岸罐总进油标准体积为52762.606m3,扣除水体积87.805 m3后,实收标准体积为35172.133 m3,按付量方标准密度计算罐实收量为29945.554吨,与付量方油量相差-28.446吨,误差为-0.9‰。计量误差在允许范围之内。

5、但按油库收量的计量方法:采用油罐采样视密度换算到标准密度,实收量为29878.983吨,与原发量相差-95.037吨,误差则为-3.2‰。收油量数据:(1)105罐

105罐收油前底量:

m=644.082×0.9956×(0.8401-0.0011)=538.007t

105罐收油后油量

m=9362.834×0.9975×(0.8501-0.0011)=7929.173t

105罐收油量:m=7929.173-538.007=7391.166t

(2)106罐

106罐收油前底量:

m=4545.124×0.9958×(0.8514-0.0011)=3848.487t

106罐收油后油量

m=9350.134×0.9963×(0.8509-0.0011)=7916.429t

106罐收油量:m=7916.429-3848.487=4067.942t

(3)107罐

107罐收油前底量:

m=777.490×0.9953×(0.8356-0.0011)=645.766t

107罐收油后油量

m=6889.969×0.9971×(0.8486-0.0011)=5822.315t

107罐收油量:m=5822.315-645.766=5176.549t

(4)108罐

108罐收油前底量:

m=334.053×0.9956×(0.8470-0.0011)=281.332t

108罐收油后油量

m=9003.159×0.9977×(0.8516-0.0011)=7639.575t

108罐收油量:m=7639.575-281.332=7358.243t

(5)109罐

109罐收油前底量:

m=2358.437×0.9965×(0.8470-0.0011)=1988.019t

109罐收油后油量

m=9308.798×0.9969×(0.8495-0.0011)=7873.102t

109罐收油量:m=7873.102-1988.019=5885.083t

总收油量:

m=7391.166+4067.942+5176.549+7358.243+5885.083=29878.983t

四、原因分析

1、密度差异。收量方油罐量若按付量方油品的标准密度计算,计量误差为-0.9‰。但收量方油库计算方法是按油罐采样混合密度计算,计量误差为-3.2‰。因混合密度的计算,与油罐中原油品的数量、品质等有关,油品密度的代表性不强,二者密度误差约1.38‰。

2、温度差异。付量方采用电子温度计测量油温,读数准确,误差小;而收量方油库测温采用棒式温度计,易受外界温度影响,准确度比电子温度计低,经比对最大误差1.7℃,影响体积量为1.4‰。

3、计算方法的差异。付量方计算体积时对罐内温度和大气温度取平均后对油罐钢板膨胀系数修正,而收量方油库未经修正直接计算,计实际计算公式如下:m=〔(V t+V SP·ρ20-V S)·VCF·(ρ20-1.1)-G〕

4、船舱检尺方法的差异。依据《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轻质油应检实尺,而收量方油库和船方则采用检空尺的方法计量。经三方共同比对试验,检空尺与检实尺两种测量方法的计量误差相差0.8‰。

五、结论

综上所述,某公司付量方的计量数据与收量方油库的实收量相差-28.446吨,误差为-0.9‰,在交接计量允许范围之内,而某石油公司反映某公司柴油装船出厂计量误差约在-2.9‰至-4.6‰之间的主要原因是某石油公司收量方油库计量不规范所致。

案例四:石脑油长输管线首、末站质量流量计计量差量调查

一、情景中石化某公司(付量方)通过长输管线向上海某公司(收量方)供应石脑油产品100万吨左右/年,管线全长132km,总容量约7000m3,石脑油的密度约为0.6550 kg/m3-0.6750 kg/ m3。石脑油从付量方首站到收量方末站约需32.6小时,因整条管线采用埋地、穿越海底和陆地直铺相结合的方法,石脑油的温度、密度都会变化,计量难度很大。但对收量方来说无疑是一条生命线,

所以,双方对计量问题都非常重视,专门制订了“数量计量和质量检测标准及操作程序(QQSOP)”,其中规定:当质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后,若首、末站流量计差量一次超过±0.4%、或连续两次单方向超过±0.3%、或月累计差量超过±0.2%时,双方均可对计量数据提出异议并索赔。2007年一季度,因首、末站质量流量计的计量数据月累计误差达到2.99‰,收量方提出索赔。

二、计量方式

付量方至收量方石脑油管线配置了4台Micro Motion的CMF400质量流量计,首站和末站各有2台,是互为备用的两套计量系统,按照双方协议,交接计量以收量方末站质量流量计收量为准,付量方首站质量流量计的计量数据作为监控数据。首站2台流量计均配有在线压力补偿系统,用以修正泵出口1.2Mpa压力所产生的误差,而末站2台流量计的工作压力为0.2Mpa,与流量计检定装置的压力相近,未配置在线压力补偿系统。末站2台流量计的所有参数通过485通讯传输至收量方总控室、付量方首站DCS控制室,可以随时监控末站流量计的运行情况和计量数据。

三、计量比对、检查

(一)利用油罐计量数据进行比对

为了跟踪首、末站流量计的计量准确性,付量方利用付量油罐的伺服液位计(采用的是ENRAF公司的计量级伺服液位计,测量准确度为1mm)的计量数据实时监控质量流量计的计量数据,每付一批次石脑油都采用付量油罐伺服液位计的付前液位、温度与付后液位、温度进行算量,所得的计量数据与流量计的计量数据进行比对,累计差量0.3%左右。

(二)对质量流量计的零位检查

零点漂移是质量流量计在实际运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造成零点漂移的因素很多,如传感器的安装应力、测量管的结构不对称、被测流体物理特性参数的变化等,尤其是在环境温度变化时,零点漂移较为严重。

付量方利用Micro Motion专用的ProLink软件对流量计进行零点检查和调整,修正流量计因环境温度变化而引起的零点漂移,可以根据每小时的流量计算出因零点漂移所引起的误差。2007年4月26日对收量方末站流量计调零:流量计调零前零位:-0.1109us;流量计调零后零位:-0.0959us;k系数:4646.6g/s/us;则根据公式:

△f=k(△t-Zerooffset)计算如下:

△f =4646.6×(0.1109-0.0959)×3.6=250 kg/h

(式中:△f:流量计每小时差量;K:流量计标定系数;△t:流量计相位差)按该管线正常每小时142吨流量计算,由零位引起的流量计误差为:

0.25吨/小时÷142吨/小时=0.17%,已接近对计量数据提出异议的指标,再考虑首站流量计的误差,就接近了0.3%。

四、结论

1、采用新技术检测质量流量计的零位飘移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若采用目前常规的在线调零方法,是无法定量计算出因零位飘移引起误差的具体数据,也就无法提供准确处理计量纠纷的技术支持,只有当采用了Micro Motion专用的ProLink软件对流量计进行零点检查,才准确的计算出了流量计误差的具体数据, 。因此,本案例中计量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末站质量流量计零位飘移所致。

2、由于上海某公司(收量方)是中外合资企业,要求差量从 1kg 起算作索

赔数量,即全部量的2.99‰,而中石化某公司(付量方)执行交接计量互不找补的原则,同意赔付超耗量(差量)即全部量的0.99‰,因双方考虑到石脑油产品管线全长133Km,整条管线埋地及穿越海底等因素,管线内的石脑油温度、密经友好协商,双方各承担一半的差量。

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摩托车(小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14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摩托车(小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5年2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329219.7。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海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处理结果】 案件处理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查明被请求人在2016年5月12日在某杂志刊登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广告,该广告分别从摩托车的左侧面和右侧面展示了该车外形,页面上标注了被请求人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标识和企业名称。请求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广州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公证购买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一辆,并当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联、该店铺销售人员名片一张。广州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被请求人对上述查明

事实均予以承认,但辩称该摩托车涉及外观的配件均是向其他公司采购的产品,其仅是组装后再销售,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及杂志广告中标明的内容均清晰明了地指向被请求人,无论该产品的配件是自行生产或向第三方采购,均应当认定被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设计特征都在被控侵权产品中体现,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不存在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本案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外国专利权人提起的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法进行勘验,主动调查涉案产品的配件来源,便利权利人维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对国内外专利权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树立了我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查知乙开发公司的王某,在谈判过程中把所获得的甲软件公司有关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该公司固定的客户名单,泄露给另外一家软件公

司丙,致使丙软件公司拉走了甲软件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为此,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能否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乙公司不能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2、8 月下旬,如果乙开发公司不与甲软件公司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乙开发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 3、10 月中句,甲软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开发公司必须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为什么? 不能。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方无权强迫他方签订合同。 4、10 月中旬,若甲公司被迫以高价另行购房,对于差价,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公司赔偿? 甲软件公司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因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由于王某的泄密,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最高法院发布2015年10大知产案件和50件典型知产案例(附详细解析)

最高法院发布2015年10大知产案件和50件典型知产案例(附详细解析) 4月21日上午,最高法对外公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据了解,最高法还以通知的形式,将这些典型案件印发给全国各级法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通知》中指出,在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着力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深化司法公开,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最高法选定了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2.“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高仪股份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3.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4.“星河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5.“启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权案 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 6.“毕加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案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原告:徐某某 被告:周某某 2002年8月2日,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市宝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虹梅路3200弄20号401室商品房一套, 合同约定“宝鼎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双方办理了预售登记。 2003年5月26日,被告与上海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问合同(出售)〉〉,约定被告委托广达公司居问出售401室房屋。同年5月27日, 原、被告通过“广达公司”居问,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该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401室商品房作价人民币1,14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114,000元暂 存于中介方“广达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活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22.8万元。 开发商大产证办出后,通知被告办理小产证,待被告小产证办出后,办理原告小产证,同时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且逾期达15日,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14,000元。此外, 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签约当日,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取出房款114,000元及中介费5,700元, 广达公司出具收条。同年10月31日,被告向中介方出具确认书,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 不出售系争房屋,本人不前往中介方领取原告暂存中介方的首笔房款,现同意中介方将上述房款退还给原告。 另,系争房屋于2003年6月2日经查核准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同年12月16日“宝鼎公司”办理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 ?案件:蕃茄家园与系列微软案 ?商标案件:解百纳案、米其林轮胎案与可口可乐并购案 ?专利案件: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与“走出去”应诉 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 ?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 ?知识产权案件对企业影响明显 ?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 ?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1) 表现: ?市海淀区法院是我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法院。2008年,审理了近1500件知识产权案件,与2007年相比,增长了近一倍。 ?省市2008年度全市共受理522宗案件。 ?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427件,同比上升41.8%,占全国总数的17.3%,连续五年居全国首位;2009年第一季度,已经受理该类一审案件1445件,同比上升51.63%。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2) ?市法院2008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57件,审结1634件,同比分別上升43.1%和33.2%。受理涉外和涉港、澳、臺的知识产权案件23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2%。?省法院2008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36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839件,同比增长25%。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3) ?省法院2008年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34件,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4件。?全国各级法院2008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876件,同比上升32.58%。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4) ?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51件,同比增长16%。

?2003年至2007年,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0余件,仅占受案总数的5%。2003年为22件,2007年为119件,翻了五番。2008年受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7件,比2007年增加了74%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5) 原因 ?在WTO框架,知识产权已取代关税堡垒,成为跨国公司争夺世界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目前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大都为跨国公司掌握。这一基本格局在短时期无法有较大改变,未来我国企业面临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将会成倍增长。 ?侵权者的成本低,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位。一个普遍现象是,一些企业前期投入了大量人财物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却不舍得在后期知产保护上投入,导致产品被大量仿冒后才进行维权,这时市场份额已经失去。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1) ?2008年11月奚晓明:“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 ?原因:科技的进步、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加之知识产权司法能力的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日益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2)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知识产权案件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 ?2002年以来著作权案件上升到第一位。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3) ?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三大类知识产权纠纷均呈剧增态势。2008年省法院受理专利纠纷案件1115件,同比上升12.4%;受理商标民事纠纷1615件,同比上升166.5%;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1404件,同比上升10.46%。工商部门查处商标案件4414件,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3964件,涉案金额5768.92万元。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4) ?传统知识产权案件与新形知识产权案件齐头并进。 ?在著作权、专利、商标案件始终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的同时,知识产权案件进一步扩展到了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企业

广告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广告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楚经初字第315号 原告楚雄电视台传播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美玲,主任. 被告牟定县朝钦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朝钦,经理. 原告楚雄电视台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传播中心)诉被告牟定县朝钦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业公司)广告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开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杜朝钦和委托代理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1999年度,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了两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和节目里为被告制作发布葛根汁饮料广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发布了广告,1999年度制作发布费一万元,被告承诺于1999年8月20日前分两次付清,1997年度制作发布费五万三千六百元,经原告多次催交,被告拒不履行,1999年2月1日,双方协商,原告减免1997年度广告费三千六百元,被告承诺在1999年3月25日前付一万五千元,1999年6月25日前付一万五千元,同年9月25日前付一万元,2000年1月20日前付一万元,但至今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广告费六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八千五百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我拖欠六万元广告费不实,我公司于1997年委托原告制作电视广告,所欠广告费五万三千六百元,1999年6月双方订立的协议中,已明确免去三千六百元,实欠金额应为五万元.1998年9月至1999年8月,原告所属商贸部向我公司购进价值七千三百

六十五元葛根汁,扣除此款外,尚欠四万二千六百三十五元.另外,对起诉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金八千五百元缺乏根据,1999年7月6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五万元广告费,每月从经销商杨建波处收取五千元,至付清广告费为止,但由于广告未达预期效果,未能收到广告费,这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协议第四条约定,如在7月中旬原告未能收到第一次广告费,原告即可停播甲方广告,这是我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存在承担违约金,故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不实,违约金诉讼请求缺乏根据,由此增加的诉讼费只能由原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明确表示无异 议,1999年2月1日,传播中心与葛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传播中心为葛业公司在1997年至1998年所做广告,欠广告费五万三千六百元,免去三千六百元,应付广告费五万元,至2000年1月20日前分四次付清.对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本案争议事实如下:传播中心与葛业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是否应予以认定,合同约定的广告费一万元是否应予认定.为此原告提交了1999年6月28日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予以证明,被告不认可此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和所欠的一万元广告费,为此提交了1999年7月6日协议,协议除对已认可的五万元广告费确认外,还对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还约定双方各投资五千元用于被告产品的广告促销,并特别约定广告合同另行签订,但该合同未提交法庭.从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合同来说,被告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后,原告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前,双方所涉及的广告发布,从时间上看不是同一内容,原告提交的合同的广告发布首次时间是7月5日,次数一百次,而被告提交的合同的内容仅仅概括约定了广告发布各投五千元,具体内容另行约定,因此,被告提交的协议并不是对原告提交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的变更,两个合同在广告发布上没有联系,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予以认定,欠广告费一万元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合同对欠款的偿还方式约定予以认定;二、被告是否有违约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给付广告费,属违约行为,被告认为不违约,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双方认可的五万元广告费不存在违约事实,原告提交的1999年2月1日的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但被告提交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4000字)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2002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270198.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金桥公司邀请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对货损情况予以公证。2002年3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及物品清单。该清单按照现场尚有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进行了清点。同年3月30日金桥公司与荣祥公司(张克)就货损处理问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大安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定损中心、江西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五方对张克承运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对公证书中所列完好物品清单共计20项清点数量完全予以认可,均无异议。对损坏货物由金桥公司提供原始货价进行计算,损坏货物残值处理按8%计算由金桥公司处理。计算依据仍依金桥公司原始货价计算,从货物价值中直接扣除。上述公证文书及五方协议,原、被告均不持异议。 庭审中,金桥公司提供了已对托运客户进行了赔偿的证据共计262171.9元,其中包括公证文书所列货损180696.3元,公证文书未列货损81475.6元。对上列两项赔偿的金额,质证中,荣祥公司认为,其一,按照五方协议,金桥公司应提供原始货物价值,金桥公司对客户所作出的赔偿不能作为赔付依据。其二,公证文书中未列出的货物即表明金桥公司未交与被告张克承运。故公证文书以外的货损不能作为赔偿请求。对此,金桥公司反驳认为,托运的货物是经张克清点无误,但在清点货物中,却短缺了部分货物,因在处理事故中,当地农民抢走了许多货物,由此造成短缺的货物理应由被告赔偿。庭审中,对金桥公司已对客户赔偿的金额逐一进行了核实。核实中,荣祥公司对金桥公司的部分赔偿证据及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此外,金桥公司在处理事故中花去了8601元的费用,被告张克及荣祥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公证费属实,机费虽属实,但应按火车硬坐费计算。 另查明,张克驾驶的运输车辆是在荣祥公司按按揭方式购买且挂靠在荣祥公司经营运输活动,且荣祥公司按月向张克收取管理费。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前言:本案是一起严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患方其权利主张经历了较艰难的过程: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2012年6月13日原告提起诉讼,7月19日首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根本否认自身存在医疗过错,并以上述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兵团某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而休庭,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2013年1月8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来疆主持举行了“听证会”。最终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3月20日复庭。2013年5月6日兵团某垦区法院判决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按照40%医疗过错“参与度”作出判决。虽然赔偿数额因患者是兵团职工而不属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同和法院未平衡“两个鉴定”以及未正确适用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判标准而未达预期赔偿数额,但总体上讲属于原告胜诉(原告之初衷不仅仅是主张赔偿,更重要的是“讨个说法”)。此外,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其司法鉴定费用,也是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费用悬殊〗}。至此,本起严重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较圆满画上了句号。总结本案成功之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应不断探索,包括庭前诉讼方案的设计{程序与实体上},诉讼过程中的抗辩{对抗性},以及患方律师在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中的重要作用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可反映案件基本情况和这类案件运作的脉络,仅供参考。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刘某、康某等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证实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该医疗过错的损害赔偿责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一)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东进与英特尔:杠杆的威力 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对臷后,在5月14日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告终。双方以和解协议的方式握手言和,让曾经火上浇油的一些媒体备感无趣无味。 英特尔起诉东进公司头文件侵权,曾被称为?中国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完全符合英特尔宣扬?维护知识产权?理念的目标,但无情的事实是,英特尔在一个正确的地方打了一场不算正确的战争。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美国总部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东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折合6578万人民币。 2005年1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但是,这个在任何国家都应当属于正常法律手续的行为,却被披上了一层象征饱受?欺凌迫害?的外衣,随之导致极端的民族情绪以及全国性一边倒舆论。 由此上溯,1993年,清华无线电专业硕士李如江携?清华三剑客?创立了后来被称为东进技术的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CTI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人民币,曾设计出国内第一个CTI硬件产品——TC-08A电话语音处理卡,专门开发语音板卡产品,并获得了第一张同类产品的全国入网许可证。 1998年以前,东进一直是CTI行业国内厂商的老大,在国际上同行业所有厂商中排第三位。而自2000年英特尔以8亿美金收购行业排名第一的Dialogic 之后,东进就和这位IT业界老大直接对垒。 当英特尔注意到东进公司在争夺市场的行为中存在侵犯英特尔所有的知识产权时,对于手中的证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信心满满的英特尔,按照国际惯例作出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并期望在中国打第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以警醒其他侵权企业。 但是,从后来的事态发展看,媒体大规模介入导致舆论倾向急转而下。媒体赋予东进公司?以小博大?的?民族高科技企业?的光环,事件本身也呈现出?强烈的悲剧性和典型的象征性?。 2005年3月23日,东进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反诉英特尔?技术垄断?,指控英特尔在明知中国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搞技术垄断,企图封杀竞争对手。由此,媒体将此案炒作成为?中国企业2006年反垄断第一案?,把东进塑造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民族英雄。 此后,媒体的舆论倾向日益极端化,一些领头媒体甚至打出?坚决捍卫自主创新成果?的旗臶,掀起了一片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彻底淹没了英特尔,任何正常的法律行为也随之被娱乐化。?东进事件?成为?发展中国家新兴高科技产业自主创新努力遭遇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打击?的典型表现。 在媒体口诛笔伐中,语言暴力无处不在:英特尔此举意在?杀鸡儆猴?;英特尔采取的已被中国法律所认可的?陷阱取证?被称为?法律陷阱?;向东进索赔796万美金,被媒体指为?以大欺小?、?欲将东进臵于死地?。对此,媒体以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

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1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

医疗纠纷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转载) 一、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一)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 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 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患者张某,男,2004年10月10日腰部外伤后造成剧烈腰痛,10月12日入住某乡卫生院外科,入院诊断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行手术治疗,住院9 天出院。出院后19天,因腹痛,右下腹引流口流出食物残渣,第二次来医院就诊,当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腹腔广泛粘连,小肠水肿,腹腔污染较重,于空肠上段找到瘘口,并形成窦道,行肠瘘修补,回肠造瘘术。术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1.案情摘要 2012年7月6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遂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同时驳回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

司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相互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2.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两案宣判后,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均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社会舆论高度赞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的指导作用,认为本案具有重大标杆意义。与此同时,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受到社会各界认可。此外,两案的判决结果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榆林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一、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虽不予认可,但税金、水、电费系属实际发生,理应由原告承担的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已承认系折抵其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区联建办的投入,故以上款项合计为8,783,086.88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的金额。综上,原建民小区联建办尚欠原告工程款852,901.12元应给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因原建民小区联建办系被告开办并已撤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故对该笔债务应由被告承担。吕洪杰因病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六原告继承。 ◆案例二 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4年5月6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与鑫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鑫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鑫蓝公司承建兰太公司名下的多功能酒店式公寓。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兰太公司与天意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鑫蓝公司如期开工。但开工仅几天,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就发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遂当即要求鑫蓝公司改正。一个多月后,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兰太公司派驻工地代表又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当即要求鑫蓝公司停工。令兰太公司不解的是,鑫蓝公司明明是当地最具实力的建筑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多数质量优良,却为何在这项施工中出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兰太公司和天意公司终于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