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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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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深府〔2009〕2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

随着传统化石能源的高强度消费和价格的持续上涨,新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受到世界各国高度关注。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新能源产业越来越成为新一轮经济发展的竞争焦点和战略制高点。抓住机遇、主动谋划、快速实施,进一步做大做强新能源产业是我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低碳经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依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08-2015》、《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和《深圳市现代产业体系总体规划(2009-2015年》等,编制《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

《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是引导和促进深圳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行动纲领。通过本振兴规划的实施,努力将深圳率先建设成为国家新能源产业重要基地和低碳经济先锋城市。

一、基础与形势

(一发展基础。

新世纪以来,以核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深圳新能源产业发展迅速,在科技研发、装备制造、应用推广、产业服务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并形成深圳特色的新能源产业。

新能源产业规模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2008年,新能源产业总产值约300亿元,其中新能源开发利用产值超过140亿元,新能源服务业产值超过50亿元,太阳能薄膜电池生

产规模全国领先。诞生全国第一个大型商用核电站、第一个现代化垃圾焚烧发电厂、第一台插入式双模电动车、第一个兆瓦级太阳能并网发电站、第一幢太阳能光伏发电玻璃幕墙、第一台兆瓦级半直驱风力发电专用开关磁阻发电机。涌现出中广核、比亚迪等产值过百亿元的龙头企业,以及拓日、创益、伽伟、嘉普通、艾默生、能源环保、南玻等一批产值超亿元的新能源知名企业,产业集聚效应初显。

新能源供给比例全国领先。核能、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开发规模逐步扩大,能源结构不断优化。核电装机容量约400万千瓦,在建200万千瓦。垃圾发电装机规模约7万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量累计超过400万千瓦时。风电资源测定容量6万千瓦,景观风力发电装机容量0.2万千瓦。2008年,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合计407万千瓦,占全市装机总容量的38%。

新能源科技研发优势明显。已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新能源科技研发水平不断提升,部分领域关键技术研发优势明显。在太阳能领域,新型平板式太阳能集热器技术全国领先,掌握单晶硅、多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关键技术,承担"高效低成本非晶硅太阳能电池制造工艺及产业化技术"、"低成本的光伏玻璃幕墙"等多项国家攻关计划,拥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200余项。在核能领域,通过引进

消化吸收再创新掌握"二代加"(CPR1000+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技术,建成国内首个核级设备国产化技术研发平台。在生物质能领域,垃圾焚烧发电设备国产化技

术全国领先,沼气发电、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的技术研发取得积极进展。在风能领域,拥有多项风电控制技术和新型风电设备研发制造发明专利。

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具备发展潜力。深圳发达的电子信息产业和完备的产业配套能力,为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了扎实基础。垃圾焚烧装备制造系统集成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风力发电和风电控制设备制造业初具规模。核电配套装备制造业潜力巨大。非晶硅太阳能电池成套设备制造和系统集成已具备产业化基础。新能源汽车制造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批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迅速成长。

新能源产品应用快速发展。深圳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生能源(太阳能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城市,有11个项目入选国家首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已建和在建光热建筑应用面积800万平方米,年均增长超过37%。已建和在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4.5MW。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四部委确定为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承担多项新能源汽车领

域国家863计划攻关项目,现有超过100辆混合动力汽车示范运行。

新能源服务业蓬勃发展。新能源服务业在生产型服务、应用型服务、综合型服务领域全面起步,初步形成包括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设备维护、技术咨询、人才培养、核燃料管理、节能服务等多个方面的新能源服务体系。其中,核能服务业在全国具有领先优势,太阳能等新能源推广应用及节能服务业发展迅速,相关企业近100家。

(二面临形势。

新能源产业将迅速发展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世界能源领域的革命,为新能源产业发展带来了新动力,以核能、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正在成为最富有活力、最具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进一步促进新能源产业的蓬勃发展。新能源产业科技含量高,资金投入大,产业融合度高,对技

术突破和经济发展的带动效应明显。新能源产业以其特有的优势,在新一轮经济发展时期,已步入快速发展阶段。

新能源产业将成为引领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新途径。新能源产业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高度重视,以美国、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把对能源发展的关注点聚焦于新能

源发展,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进程将决定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2009年,美国提出了新能源战略,是新能源产业步入快速发展的重要标志,一方面新能源将取代传统化石能源逐步成为能源开发利用的主导,同时也将推动经济增长模式的重大转变,必将给世界能源和经济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新能源产业将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为在未来发展和国际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促进我国新能源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正组织编制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作为指导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行动纲领。在新形势下,全国各地特别是沿海发达城市,已将新能源产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产业,纷纷出台各类发展规划、行动方案、扶持政策,大幅增加对新能源产业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向新能源产业倾斜,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速度显著提高,产业规模明显扩大。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已呈百舸争流之势,产业竞争日益激烈,新能源产业将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新能源产业是深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经过30年快速发展,深圳人均GDP已超过1万美元,经济社会发展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新的发展阶段对能源供给、环境保护、民生改善、产业创新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能源产业作为环境友好的新兴高技术产业是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发展低碳经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重要内容。把握历史机遇,加快制定出台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率先发展新能源产业,既是顺应国际产业发展趋势,创新发展模式,抢占产业制高点的迫切需要,又是进一步引领珠三角乃至全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继续当好排头兵的必然选择。

深圳新能源产业虽然具备一定基础,但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存在产业规模偏小、产业配套不完善、政策支持不到位、推广应用不够等问题。在新的历史起点,深圳必须抓住机遇、科学谋划、务实推进,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契机,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保障,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的,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政策体系,创新发展能力,突破应用瓶颈,壮大产业规模,促进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打造国家新能源产业基地,努力将深圳率先建设成为低碳经济先锋城市。

(二主要原则。

政府激励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建立健全有利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新能源产业。形成政策推动、需求拉动、市场驱动的合力,促进新能源产业跨越式发展。

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为契机,强化自主创新,坚持开放互动,以企业为创新主体,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引进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攻克技术瓶颈,提升新能源产业核心竞争力。

示范试点与整体提升相结合。围绕整体提升产业规模和水平,集中做好示范试点,发挥先导作用,带动新能源产品应用和产业发展,实现产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密切跟踪新能源产业发展趋势,统筹新能源开发与产业发展,突出技术创新、产业培育和产品应用。统筹特区内外协调发展,优化产业布局,集中安排资金、土地和人力资源,重点向新能源产业倾斜,推动新能源产业迅速发展壮大。

着眼当前与关注长远相结合。以技术成熟、市场前景好的新能源项目建设为突破口,迅速拓展应用领域,积极谋划新能源产业长远发展蓝图,建立长效机制,正确把握当前发

展重点与长远发展战略的关系,巩固发展优势,增强发展后劲,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优越,创新实力领先,产业规模壮大,服务体系完善,应用全面拓展,能源结构优化,新能源产业成为全市新兴支柱产业,建成国家新能源产业重要基地和低碳经济先锋城市。

--新能源产业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设若干新能源国家工程实验室和技术研发平台,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技术,新增一批发明专利,研究制定一批新能源产业行业技术规范。

--新能源产业总产值达2500亿元以上,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年产值百亿元以上企业3-5家,十亿元以上5-10家,亿元以上企业30-50家。

--新能源发电装机总规模达到840万千瓦以上,占全市总装机规模的50%以上。储能电站总装机规模100兆瓦以上,建设若干个风电示范项目。

--薄膜太阳能电池年产能2000MW以上,太阳能热利用建筑面积1600万平方米以上。

--新能源汽车年生产能力20万辆,新能源汽车应用累计10万辆。

--年替代传统能源1500万吨标煤以上,相应减排二氧化硫1.3万吨、氮氧化物2.8万吨、二氧化碳2500万吨以上。

(四发展重点。

太阳能。重点发展薄膜太阳能电池,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新型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并网发电,太阳能玻璃,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太阳能-LED光电产品等。

核能。重点发展核电配套装备制造,岭澳核电三期工程,核电信息技术,核电站建设与运营综合服务系统,核电供应链服务平台等。

风能。重点发展风电控制装备,风力发电设备,新型风机设备制造等。

生物质能。重点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炉排和烟气处理装备及其他生物燃料等。

储能电站。重点发展储能材料,储能装备,储能电站建设及应用等。

新能源汽车。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天然气汽车,动力电池,关键零部件等。

三、主要任务

通过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产业化进程,扩大新能源供应规模,推广新能源产品应用,创新产业发展体制机制,促进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

(一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加强自主创新,深化深港合作,跟踪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巩固核能开发、太阳能电池、风电设备、新能源汽车、储能电站等优势技术,确保核心竞争力。建设新能源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开展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一批技术专利。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实施产学研结合,鼓励高校开展新能源领域学科建设。支持企业(行

业协会参与制定一批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构建新能源产业标准体系,引领产业发展,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加快推进产业化进程。

结合我市产业优势和新能源发展趋势,优先发展新能源开发、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服务等四大领域。重点培育太阳能、新能源汽车、储能、生物质能、风电及核电配套等新能源产业,迅速壮大产业规模,促进新能源产业成为全市新兴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太阳能并网服务,技术咨询,工程建设,产品检测检验,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高端服务业。鼓励新能源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实现新能源产业集约式发展。关注氢能和海洋能开发利用等新兴产业发展,增强产业发展后劲。优化产业发展空间,积极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逐步形成规模化、自主化的新能源产业,打造国家新能源产业化基地。

(三扩大新能源供应规模。

进一步加大新能源装机规模,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太阳能并网/离网电站,太阳能、风能储能电站,生物质能发电站,岭澳三期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开展海上风力发

电的前期工作,积极探索分布式能源系统开发与示范建设。进一步加强新能源开发利用,逐步提高新能源供应比例。

(四推广新能源产品应用。

积极实施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突破新能源产品推广应用瓶颈,加大推广力度。建设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强力推进太阳能光伏、光热、太阳能玻璃幕墙在建筑领域的广泛应用。建设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大巴、政府公务车、出租车等领域的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全社会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园、车站等具备条件的区域,积极推进太阳能-LED、风光互补等各类新能源照明产品的应用。稳步推进浅层地能应用。积极促进全社会转变用能方式,鼓励使用新能源及其产品,推广低碳生活。

(五创新产业发展体制机制。

发挥深圳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优势,落实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率先突破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建立政府、电网企业和新能源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积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确保太阳能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建立太阳能并网发电和产品应用的价格激励机制,鼓励各类用户直接采购太阳能电量,积极使用新能源产品。创新垃圾焚烧

发电项目建设运营模式,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能源企业按照规模化、高标准原则,统一建设运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完善处理费补贴机制、监督体系及技术规范。形成有利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

四、重点工程

实施科技创新、产业培育、开发促进、应用拓展、产业服务五大工程,促进新能源产业迅速发展。

(一新能源科技创新工程。

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推动深港合作,突破新能源重点领域的共性、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跟踪产业前沿技术发展趋势,提升新能源产业持续创新能力。

学科建设。鼓励深圳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深圳大学城等在深院校开设新能源领域及关联学科,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联合建设新能源人才培养基地,大力培养新能源领域创新型、实用型和技能型人才。

研发平台。支持新能源领域的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在太阳能、核能、生物质能、风能、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建设一批市级企业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加大产业化关键技术研发,鼓励开展技术成果产业化,跟踪具有发展前景的新能源技术,保持技术创新优势。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依托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中广核集团、深圳比亚迪公司等深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在我市

太阳能热利用、光伏发电、核能开发、新能源汽车、风电设备、生物质能等新能源领域布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分支机构,确保深圳在新能源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领先优势。支持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在现有电力系统国家工程实验室(深圳分部的基础上,建设我市新能源国家工程实验室。支持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建设新能源装备制造国家工程实验室。支持中广核集团在已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基础上,积极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的技术研发机构。支持比亚迪公司建设国家级储能电站等新能源研究机构。

产业化关键技术。在太阳能方面,加快新型平板式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空调、薄膜太阳能电池及其专用设备制造、高效晶体硅电池、新型储能电池、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太阳

能并网等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在核能方面,重点支持二代加和第三代核电站建设、核级设备以及核电信息化集成等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在风能方面,重点扶持兆瓦级以上风力发电控制系统、风力发电设备、高效能风机制造等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在生物质能方面,重点支持大型垃圾焚烧炉排及其关键部件制造、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制造等技术与产业化;积极开展生物柴油、燃料乙醇等生物能源技术研发与应用。在储能电站方面,重点发展储能材料、储能装备、储能电站建设及应用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在新能源汽车方面,开展动力系统、辅助零部件、电动加速器、汽车智能化等领域技术创新,推进整车及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技术研发与应用。

标准、技术规范。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太阳能薄膜电池、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发电并网、太阳能热利用、风力发电、核电站建设、垃圾焚烧发电、新能源汽车、储能电站等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构建深圳新能源产业标准体系,为深圳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深港合作。充分利用毗邻香港的优势,深化深港合作,提升深圳新能源产业的国际影响力。加强与香港高校、研发机构合作,推动深港共建新能源产业创新基地、人才培训与

交流平台。加强与香港新能源产业合作,鼓励香港知名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新能源开发项目、企业孵化器,共同推进深港新能源产业发展。加强与香港金融合作,鼓励深港两地企业充分利用深港资本市场,吸引国际资本,拓宽新能源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加强深港新能源产品应用合作,稳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储能电站等新能源产品在深港两地的广泛应用。

(二新能源产业培育工程。

加大产业培育力度,加快推动新能源优势领域产业化进程,重点培育太阳能、新能源汽车、储能、生物质能、风电及核电配套等新能源产业,迅速壮大产业规模,促进新能源产业成为全市新兴支柱产业。

大力发展太阳能产业。充分发挥产业优势,积极发展总部经济,大力推进深圳太阳能产业发展。重点发展薄膜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集热产品生产,迅速提升产业规模,巩固优势地位,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市场占有率。鼓励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制造,加速装备制造产业化。鼓励房地产业积极实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工程,促进太阳能产业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推动太阳能产业的发展。鼓励深圳本地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区域资源,布点晶体硅太

阳能电池、太阳能玻璃等配套生产基地。到2015年,太阳能产业产值达到400亿元。

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大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天然气汽车的生产,以及动力电池、电机、电源管理系统、整车控制系统、芯片等关键零部件的制造,抓住新能源汽车发展机遇,进一步增强产业竞争力,迅速扩大产业规模,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国家新能源汽车研发制造基地和应用示范城市。到2015年,新能源整车制造能力达到20万辆,新能源汽车产业总产值超过800亿元。

加快发展储能产业。储能产业是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之一,大力发展储能产业,推广储能电站应用是我市振兴发展新能源产业重要内容。储

能电站在保障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安全并网,发挥削峰填谷功能,满足重要部门和重要设施对应急电源及备用电源的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我市在储能电站研发方面的优势,加快储能电站、太阳能-储能电站、风能-储能电站的建设与推广应用,大力发展储能柜、逆变器、电池管理器、电气控制、节能型变压器等化学储能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的生产,鼓励发展电磁储能、相变储能等技术成熟、具备发展前

景的储能方式,推动储能产业及其电子电器等相关产业的超常规发展。到2015年,储能产业产值达560亿元以上。

培育风电产业。重点发展兆瓦级以上风力发电控制系统、风力发电设备和新型风机装备,加快促进风电控制系统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和新型风机制造产业化、规模化。重点支持变桨控制系统、变速恒频控制装备、大功率风能可逆变流器、开关磁阻电机、永磁无铁芯电机等领域的装备制造,积极扩大风电装备产能,提高风电装备水平。到2015年,风电产业产值达150亿元。

扩大生物质能产业规模。生物能源日益成为可再生能源的重要发展方向,大力发展生物质能产业不仅是发展新能源产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的客观要求。结合我市在垃圾焚烧发电方面的优势,实施若干大规模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引进吸收国外大型垃圾焚烧炉排技术,创建自有品牌,迅速推进垃圾焚烧发电设备产业化。发挥我市在基因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模式,拓展发展空间,促进生物柴油、燃料乙醇、沼气发电等领域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到2015年,生物质能产业产值达60亿元。

推动核电配套产业发展。抓住国内核电设备需求迅速扩张的机遇,加大对核电配套设备制造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以电气设备为主的核电站辅助设备产业群,支持发展通信系统、测量仪控、装卸机械、保温密封、安全防护及监测、电源系统、常规岛废液收集系统(SEK、含油废水处理系统(SEH、实体保护系统、通风空调、阀门等核电领域配套产业发展。鼓励深圳高科技企业与中广核集团进一步增进合作,

推动形成本地核电开发利用配套产业链。到2015年,核电配套产业产值达30亿元。

(三新能源开发促进工程。

加大新能源开发力度,扩大装机规模,提高新能源发电量和供给比例,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为建设低碳城市奠定基础。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焚烧发电是资源综合利用和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实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有利于培育垃圾焚烧发电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规划建设南山、宝安、龙岗、坪山大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新增日处理能力12000吨。同时,开展余热、炉渣等资源综合利用,形成良

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到2015年,垃圾焚烧发电装机规模达25万千瓦以上。

岭澳核电三期工程项目。支持市能源集团与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共同开发建设岭澳核电三期工程项目,装机规模200万千瓦,并配套建设输电走廊。到2015年,争取核电装机规模达800万千瓦。

风电开发项目。在完成风能资源测评工作的基础上,加快风电开发进度,建设风电场示范项目,适时启动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风电装机比例,扩大风电装机规模。到2015年,风电示范装机规模3万千瓦以上。

(四新能源应用拓展工程。

积极拓展应用市场,加快推进新能源在居民住宅、公共建筑、交通工具、照明产品等领域的应用,建设国家新能源应用示范城市。

20兆瓦BIPV工程。制定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实施方案,率先在公共建筑、市政工程、高档住宅等新建建筑实施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加快推进创益科技产业园(1MW、杜邦工业园(1.1MW等BIPV项目,提高应用

水平,扩大光伏发电规模。到2015年,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装机容量20兆瓦(MW以上。

太阳能屋顶计划工程。制定太阳能屋顶建设实施计划和相关鼓励政策,在新建建筑和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包括公共建筑、机关办公楼、工业区(园、酒店、企业、住宅楼等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光热系统,带动太阳能产品应用规模化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100兆瓦储能电站工程。以比亚迪公司为依托,在比亚迪公司坪山基地1兆瓦(MW储能电站和200千瓦储能柜项目示范基础上,实施100兆瓦储能电站建设工程。创新供售电体制机制,鼓励风能、太阳能与储能电站一体化建设,提高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的质量和电网的安全可靠性;鼓励电网公司、能源生产、工商用户等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储能电站,提高电能使用和电网运行效率;鼓励医院、地铁枢纽等重要场所建设储能电站或储能柜,替代传统备用电源。到2015年,储能电站装机规模100兆瓦以上。

太阳能-LED产品应用工程。结合《深圳市LED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5年》和《深圳市推广高效节能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鼓励太阳能和LED企业联合开展太阳能-LED照明产品的生产和集成应用示范,在

城市道路、市政公园、地下车库、交通设施以及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推广使用太阳能-LED产品,推动太阳能-LED 产品广泛应用。

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程。加快新能源汽车使用配套设施建设,从区域、社区、线路、车队、单位五个层次,开展新能源公交大巴、出租车、公务车、私家车示范推广。到2012年,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天然气汽车2.4万辆以上,建设公交大巴充电站50个,公务车充电桩2500个,社会公共充电站200个,充电桩10000个;到2015年,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累计达到10万辆,配套基础设施完备。

绿色大运示范工程。利用承办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的契机,推动新能源及其产品在大运会的广泛应用。重点推广太阳能、风能、新能源汽车、储能电站的示范应用。大运场馆节能改造项目应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程,新建建筑中具备条件的应实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工程。大运会公交线路、专用车辆等交通工具应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中新增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力争达到100%。鼓励使用储能电站作为备用电源,提高大运会供电应急能力。鼓励大运城市政道路、居民小区、停车场等积极使用太阳能-LED

和风光互补等绿色照明产品,努力将大运会办成新能源综合应用示范的盛会。

(五新能源产业服务工程。

发挥深圳现代服务业优势,积极探索建设新能源高端服务工程,推动信息技术和产业服务的进一步融合,完善新能源产业服务体系。

智能电网示范工程。抓住国家规划建设先进智能电网的机遇,发挥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优势,积极争取国家在我市布点建设智能化变电站和智能化调度系统示范工程,实现各类电源及用户的无扰接入、有序退出,支撑电网的自愈可调,提升电网安全高效运行水平和接收新能源并网能力。选择2-3个小区开展智能电网建设示范试点,推广应用智能电表、智能电器、储能电站等智能化设备,促进电网双向互动服务。

新能源并网服务示范工程。依托电网和新能源龙头企业,建设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并网发电网络化信息服务平台,对并网/离网新能源发电设施统一管理、实时监控、及时维护与更新,实现标准化并网,确保新能源发电设施和电网安全,实现科学、快捷、安全管理。

孵化器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已有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作用,优先安排新能源企业入驻。同时,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与资助等多种途径,积极推动新能源产业孵化器建设。鼓励企业通过旧厂房改造、产业置换等方式,建设新能源产业孵化器,吸引初创型企业、高技术人才向孵化器集聚,为新能源中小企业提供产业发展空

间。创新孵化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完善新能源产业孵化环境,为新能源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资金支持、专业服务、技能培训、创业辅导、融资咨询、风险投资等服务,扶持中小型新能源企业迅速发展壮大。

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以企业为依托,建设新能源产业服务平台。创建国家新能源工程研究中心(华南热利用研发与测试中心和光伏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研究制定光伏、光热产品检测标准,逐步健全太阳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检测和认证体系。加快建设新能源应用测评中心,提供新能源资源评估、设计、应用效果测评等技术服务。加快建设核电站建设与运营综合服务系统,从电站建设、安全运行、电站维护、备件管理、乏燃料处理等多个环节,建设核电产业服务平台,提升核电产业服务水平,将深圳建设成为核电技术服务产业聚集区及核电高端服务产业基地。加强本市企业在垃圾焚烧发电研发、设计、运营和配套服务方面的能力建设,创建垃

圾焚烧发电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整体工程优化设计能力和综合业务服务水平。五、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和法规,保障资金和产业空间,引进培养专业人才,营造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加强制度建设。成立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新能源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全面统筹协调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决策新能源产业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国内外专家担任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决策咨询顾问,成立若干个不同领域的专家小组,对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建立新能源产业的经济核算统计制度,完善新能源产业统计监测,建立科学的新能源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二)加大资金支持。整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集中高新技术重大项目、科技研发、技术进步和市财政新增资金扶持新能源产业发

展。重点支持新能源产业技术研发、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新能源工程实验室建设,新能源产品应用及项目拓展等领域。鼓励我市企业、科研机构积极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政府提供配套资助。鼓励金融机构对新能源产业重点项目提供资金和信贷支持,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在国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鼓励企业通过开展国际合作,争取清洁发展

机制(CDM)及其国际基金组织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支持。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研究设立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加大新能源产业投资力度。(三)凝聚高端人才。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发〔2008〕10 号)及其配套的相关政策,营造新能源产业发展创新创业良好氛围,海纳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确保新能源产业发展人才需求。(四)优化产业空间。统筹规划新能源产业集聚区,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等区域为重点,优化新能源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新能源产业发展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在每年新增产业用地中优先满足新能源产业发展

需求。鼓励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老工业区改造,厂房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新能源特色工业区。(五)健全政策法规。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加快研究制定深圳地方配套法规体系,完善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出台《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和实施细则,在组织保障、财政资助、标准制定、税收优惠、政府采购、人才培养、中介服务、产业布局等方面对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给予扶持,促进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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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7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十八条中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三、第十九条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7年2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本市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标准代码标识。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社会建设是深圳经济特区新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 (一)加强社会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加强社会建设,把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是党中央深刻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基本国情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社会建设是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基础保障和重要路径,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成败、社会和谐稳定和党的执政基础稳固。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社会建设作为党委、政府的重要任务,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从源头上、基础上、根本上加强社会建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社会建设是深圳经济特区新时期的历史使命。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赋予了深圳经济特区“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的新使命。深圳经济特区肩负起中央赋予的新使命,不仅要带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且要在社会建设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从经济发展先锋到社会建设前沿,从注重经济高速度到社会和谐度,率先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这是深圳经济特区的崇高使命,也是长期的艰巨任务。从世界城市发展规律看,深圳作为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的城市,已经到了以社会建设为重要动力,促进经济转型、推动城市全面发展、提升现代化国际化水平的新阶段。我们有责任、有条件、有能力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以更大的勇气、更大的魄力、更大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敢闯敢试、敢干快干,走出一条以民生为导向的发展新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把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以“四个加快”推动我市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增进民生幸福;加快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加快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实施社会建设“织网工程”,织造覆盖全社会的服务网、民心网;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扩大市民有序参与和共享,形成和谐社会人人有责、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勇于变革,勇于创新,再造激情燃烧干事创业的火红年代,实现社会建设从管理为主到服务管理并举、侧重于服务的转变,加快推进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90号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4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3年1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 60项、备案 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

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上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昨日召开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会上,经中央编委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历时一年多精心制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向外公布,备受各界瞩目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随即启动。根据《方案》,改革后,市政府将减少15个机构,精简幅度达三分之一。 在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基础上,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市政府将设置31个工作部门,并根据部门职能定位分别命名为“委”、“局”、“办”。其中,主要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并监督执行的大部门,称为“委”;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机构,称为“局”;主要协助市长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称为“办”。同时,将一部分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局”,由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的“委”归口联系,将一部分“办”交由市政府办公厅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改革目的】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将主要精力转到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谋长远、抓总量、促改革、促发展。 【职能调整】将物价局的定价职责、统计局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职责,整合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联系统计局,统计局主要负责数据收集整理。 【新设机构】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改革目的】促进科技、工业贸易与信息化融合,实现以科技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以流通引领生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职能调整】将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办、保税区管理局的职责,以及信息办的信息化有关职责,整合划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税区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设机构】财政委员会 【改革目的】完善财税管理体制,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 【职能调整】财政局改为财政委员会。地方税务局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与深圳市政府双重领导调整为深圳市政府领导,由财政委员会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已经2014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4年10月30日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解决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调解与依法处理相结合,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的必要工作条件。 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行政调解不得收费。 第二章行政调解范围和管辖 第七条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争议纠纷。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Science, Industry, Trade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四、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Finance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五、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Urban Planning, Land and Resources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六、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Human Settlements and Environmen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七、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Transpor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Health,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九、深圳市教育局 Educ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十、深圳市公安局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9年4月10日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信息共享,促进政务信息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政务部门间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本市政务信息共享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等。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是指为政务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平台。 第四条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共享。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据程序规范和技术规范实施政务信息共享,做到及时完整、无偿提供、合法使用。 (三)高效便民。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基于政务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降低办事门槛,提高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保障安全。各政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共享安全的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确保政务信息共享平稳、有序进行。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与政务信息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市、区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管理政务信息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明确政务信息的采集和提供责任部门,定期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采集、核准、更新、共享以及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维护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采集、目录编制、交换共享、运行维护等政务信息共享全流程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政务信息共享目录 第八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各政务部门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 机构及领导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10]7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0 【实施日期】2010.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领导成员的通知 (深府办〔2010〕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调整。调整后,共保留议事协调机构44个,暂时保留、待专项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的临时机构12个,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36个。同时,根据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及实际工作需要,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成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精简机构成员,健全工作机制,提高议事效能。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做到求真

务实、真抓实干,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机构领导成员要勇于承担,大胆协调,敢于拍板,敢于负责;牵头部门要主动服务,树立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优化运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二、严格控制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除上级机关要求成立外,原则上不再成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成立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经市编办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发文。 三、今后,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成员的调整,除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正、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外,其他成员的调整,由主办单位自行发文。 四、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公章。 附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调整情况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调整情况表 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44个)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正)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正) (2002年9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执行《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 第五条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转交的建议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的15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建议者。对可行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拟定规章计划时采纳。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拟定立项申请连同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有关资料,于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前一年的10月31日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七条报送制定规章的项目,应当经报送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八条报送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章项目的内容不超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应当属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或市地方性法规、本省人民政府规章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需要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三)规章项目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四)规章项目已拟出初稿,并附有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本条第(三)项所要求的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关资料; (五)有明确的起草工作计划。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立项基本条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广州市政府第95号令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时间:2013-11-19 15:43 来源: 食品伙伴网 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 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6个基准灶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前两款之外餐饮场所的,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备案。 第十条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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