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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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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发生井下瓦斯、煤尘爆炸或煤与瓦斯突出的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直接互联保责任人待岗1年;给予当班负有责任的安监员、防突员、测气员待岗1年;给予责任单位的班(队)长及书记、负有责任的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矿管理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待岗6个月,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各罚款2万元;给予安监处分管负责人、分管副处长撤职处分并罚款2万元。发生上述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扣除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50%。

二、发生瓦斯异常涌出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打钻喷孔、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除外);发生井下着火,造成人员伤害或采掘工作面封闭的;发生立井乘人时坠罐、斜井人车乘人时放滑;发生冒顶或透水事故堵(埋)3人及以上且人员被困超过8小时;透(突)水造成矿井水平一翼及以上停止生产的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直接互联保责任人待岗1年;给予当班负有责任的安监员、防突员、测气员待岗6个月;给予责任单位的班(队)长及书记、负有责任的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3

个月;给予矿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待岗3个月,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各罚款1万元;给予安监处分管负责人、分管副处长撤职处分并各罚款1万元。发生上述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扣除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40%。

三、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1年,直接互联保责任人待岗6个月;给予当班负有责任的安监员、防突员、测气员待岗3个月;给予责任单位的当班负有责任的班长(三级管理的当班班长、跟班副队长)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责任单位的班(队)长及书记、负有责任的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分别罚款1万元、1.2万元、1.5万元;给予矿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待岗1个月,分管负责人降职处分,部门负责人降职处分并罚款1万元;给予安监处分管负责人降职处分,分管副处长降职处分并罚款1万元。

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

四、发生生产性责任工伤事故的处理

工伤界定(按照集团公司社保中心界定结果为准):

微伤:损失工作日<30天;轻伤:30天≤损失工作日<105天;重伤:损失工作日≥105天。

(一)生产性责任微伤事故

发生微伤事故,视其伤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0.1~0.2万元,给予事故直接互联保责任人罚款0.1万元。若因违章

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送直接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若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管理人员加重经济处罚。

(二)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

1.井下发生1起1人轻伤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人为伤者本人的伤愈后执行,下同)罚款0.3万元,待岗3个月;给予事故直接互联保责任人罚款0.3万元;给予当班现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监员罚款0.1万元;给予当班负有责任的班长(三级管理的当班班长、跟班副队长)撤职处分,三级管理的队长及书记各罚款0.4万元;给予负有责任的副职罚款0.6万元;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0.8万元;给予矿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各罚款0.1万元。

2.井下发生1起2人轻伤或全年井下累计发生2起轻伤(地面发生1起轻伤)事故,比照井下1起生产性责任一般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全年井下累计发生3起轻伤(地面发生2起轻伤)事故,比照1起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每发生1起轻伤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10%(工程承包单位罚款30万元)。给予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各罚款0.1万元。

5.轻伤事故超过全年控制目标,每超过1起,给予安监处

处长、主任工程师各罚款0.1万元。

(三)生产性责任一般重伤事故

1.井下发生1起1人一般重伤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0.5万元,待岗6个月;给予直接互联保责任人待岗3个月;给予当班现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监员罚款0.3万元;给予当班负有责任的班长(三级管理的当班班长、跟班副队长)撤职处分,待岗1个月;给予责任单位的班(队)长及书记、负有责任的副职撤职处分,分别罚款0.6万元、0.8万元;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降职处分,各罚款1万元;给予管理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各罚款0.5万元;给予安监处分管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各罚款0.4万元。

2.井下发生1起2人或全年井下累计发生2起(地面发生1起)一般重伤事故,比照井下1起严重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重伤事故暂不能确定的,待重伤事故鉴定结果确定后,1周内处理。

井下单位发生1起1人一般重伤事故,取消所在区安监员当月安全奖励,发生1起2人一般重伤事故,取消所在区安监员2个月的安全奖励。

井下单位每发生1起一般重伤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30%(工程承包单位罚款50万元)。给予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分别罚款0.2万元、0.15万,安监处处长、主任工程

师各罚款0.1万元,分管副矿长在矿安全生产办公会上作检查。

(四)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

1.井下发生1起1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1年;给予直接互联保责任人待岗6个月;给予当班现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监员罚款0.5万元;给予当班负有责任的班长(三级管理的当班班长、跟班副队长)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责任单位班(队)长及书记、负有责任的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地面发生严重重伤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1个月),分别罚款1万元、1.2万元、1.6万元;给予矿管理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低聘处理并罚款1万元,分管负责人降职处分,部门负责人降职处分并罚款1万元;给予安监处分管负责人降职处分,分管副处长降职处分并罚款0.8万元。

2.井下发生1起2人或年度内井下累计发生2起(地面发生1起)严重重伤事故,按照1起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对矿管理部门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每发生1起严重重伤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50%(工程承包单位罚款80万元)。分管副矿长在矿电视台进行事故原因剖析。井下单位发生1起严重重伤事故,取消所在区安监员3个月的安全奖励。

(五)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

1.发生1人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

岗1年(个人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下同);给予直接互联保责任人待岗1年;给予当班现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监员待岗6个月;给予当班负有责任的班长(三级管理的当班班长、跟班副队长)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责任单位班(队)长及书记、负有责任的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矿管理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待岗6个月,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各罚款2万元;给予安监处分管负责人、分管副处长降职处分并各罚款2万元。

2.井下发生1起死亡2人或全年井下累计发生2起(地面发生1起)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的班(队)长及书记、负有责任的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矿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待岗6个月,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待岗6个月;给予安监处分管负责人、分管副处长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

3.每发生1起死亡1人事故,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工程承包单位罚款100万元)。井下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取消所在区安监员3个月安全奖励。

全矿范围内因不吸取事故教训,导致各类安全事故重复性发生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上加倍处罚。

矿监管地面盛和运输队、东华运输队的派出人员,安全责任

比照矿管理部门责任人责任执行。

专业化公司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比照矿属单位执行,经济处罚由矿执行,行政处分由矿函告其所在专业化公司执行。

五、发生瓦斯事故的处理

(一)瓦斯监控误报的处理

发生1次瓦斯监控误报,给予单位直接责任人、班(队)长、负有责任的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0.2万元。单位直接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学习。

(二)瓦斯超断电值的处理

造成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断电值(因打钻造成瓦斯浓度超过断电值除外。采煤工作面T1和T0瓦斯断电值均为1.0%,T2瓦斯断电值为0.8%;掘进工作面T1瓦斯断电值为1.0%,T2瓦斯断电值为0.8%)但未达到超限值的(T钻≥3%或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造成的瓦斯超限浓度≥3%的超限事故)事故,由总工程师和安监处处长共同组织追查,查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直接责任人待岗1个月,直接互联保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测气员各罚款0.2万元;给予责任单位当班负有责任的班长(三级管理的当班班长、跟班副队长)罚款0.2万元;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及书记各罚款0.3万元,情节严重的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副职罚款0.4万元;给予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罚款0.5万元。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

1.1%≤瓦斯超限浓度<2%的超限事故,比照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2%≤瓦斯超限浓度<3%的超限事故,比照生产性责任一般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瓦斯超限浓度≥3%且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超限事故,比照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瓦斯超限浓度≥3%且时间超过5分钟的超限事故,按照重大非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5.瓦斯异常涌出超限浓度≥3%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超限事故,按照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6.按照“一井一制”的原则,凡瓦斯超限责任单位是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的,经济处罚由矿执行,行政处分矿函告其所在专业化公司执行。

六、严禁触犯安全管理红线。凡触犯安全管理红线,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年度内第二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予以清退。

职工触犯安全管理红线造成安全事故,在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的同时,另行扣罚班(队)长、书记各1万元;职工触犯较严重“三违”造成安全事故,在按照规定问责的同时,另行扣罚班(队)长、书记各0.5万元。

七、严禁违章指挥。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违章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违章指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高值瓦斯超限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科(区)、班(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其它安全事故,在按照规定问责的同时,另行扣罚科(区)长、书记1万元。

八、严禁隐瞒工伤事故。凡管理人员隐瞒轻伤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隐瞒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待岗1年;专业技术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管技岗位;在岗职工待岗1年;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十、凡是在机电设备检修中造假的、隐患整改造假的、安全设施存在明显缺陷未及时安排完善整改的及机电设备失爆(五类以外)的直接责任人,一律给予待岗3个月处理,给予责任单位的班(队)长及书记、分管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罚款0.2

万元、0.3万元、0.4万元。

十一、因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或审批严重失误、违背技术原则,造成严重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死亡事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撤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各罚款1万元,给予参与审批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各罚款0.5万元;造成一般重伤事故的,上述人员给予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分别罚款1万元、0.5万元;造成轻伤事故的,上述人员分别给予罚款1万元、0.5万元。

十二、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各类安全事故的,比照事发单位同类型事故的处理规定,追究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根据本人年度任职期(含工作调动)分管范围的安全指标,实行连续考核。

十四、安全事故的罚款从本人应发工资中扣除,直至扣满罚款金额。

十五、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与处理,按集团公司《关于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淮矿安〔2015〕1号)规定执行。

十六、被处理转入待岗的人员,一律在原单位待岗,待岗期间有关待遇按《顾桥矿在岗员工素质性待岗培训实施办法》执行。

十七、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八、各单位管理人员分工必须明确,责任必须闭合,并以正式报告形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党委工作部、纪委、安监处备案;人员分工调整时,必须及时上报备案。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突发重大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为迅速处置在突发性重特大交通行车事故,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在公司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经理任组长,分管副经理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安管人员为成员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统一组织、同意协调,研究解决处置工作中的相关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所属车队队长任主任,了解和掌握事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 为加强对事故发生后处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经理任组长,所属车队长为副组长。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业组: (1)现场处理组:主要任务是接到事故报告后,所属车队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随时向公司经理或副经理汇报情况(经理或副经理应至少有一人赶赴现场),并配合事故处理的交警人员控制现场情况,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抢救、转移伤员。经理或副经理将事故情况按规定向上级相关领导汇报,确保信息畅通。 (2)医院处理组:安机、车队相关人员及时赶赴医院(经理或分管副经理必须有一人到达医院),了解伤者情况,及时和医生沟通,竭力抢救伤者,并能确保抢救资金及时到位,并将人员抢救伤、亡情况向上一级汇报。 (3)事故处理组:有公司分管副经理具体负责,所属车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同,配合肇事驾驶员按事故处理程序做好事故的相关赔偿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故的应、起诉工作。

(4)善后处理组:主要任务是负责家属可能的来访接待,及时做好后勤保障和安抚工作(包括食宿等),正面引导,合情解释,防止矛盾激化和冲突。确保不发生上访、集体闹事的现象发生。具体由相关车队负总责,综合科,安机科相关人员协同参加。 二、工作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积极做好交通事故的预防和事故的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确保工作开展井然有序,事故处理快速、准确、及时。 2、明确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专业处理组在公司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及时、有序、有效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3、举一反三查找事故原因,扎实开展事故后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四不放过教育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4、交通事故的各项处理工作结束,相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总结报上级部门。

安全事故后心得体会

( 安全心得体会)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1934 安全事故后心得体会Experience after safety accident

安全事故后心得体会 安全事故后心得体会一: x月x日,在我们碳素厂,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组装车间的相某等人在配合拆卸阳极导杆时,发现设备故障时并未上报,并违规操作,造成相某右大腿骨折。此次事故的原因很多,悬链钟不可靠,导杆受力不均匀,阳极钢爪存在内伤等等,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还有一些主观上的原因:安全意识薄弱站在设备上违规操作,悬链小车控制失灵后没有终止作业,员工对非拆卸位拆卸阳极钢爪的危险性认识不够。事故发生后,合成碳素厂、公司安环部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多次详细的分析,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了严肃的经济处罚,同时针对本次事故对广大员工开展了一次安全教育。 一、提高安全素质,杜绝事故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根源是操作工在关键时刻失去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预见和后果的意识,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对安全的侥幸心理。为此,抓安全生产必须抓好人的安全文化素质、安全思想行为的教育和提高。 二、从多方面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全体员工要互教互学,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要养成专心致志抓安全的良好习惯,操作工在做到三会、四懂的前提下,还应做到五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生产

的安全。 三、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当前公司上下正在轰轰烈烈地开展降本增效活动,身为一线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就是最好的降本增效。在工作中不仅要熟练掌握各项操作规程,还要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习惯性违章,敢于同身边的不安全行为较真。每位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做到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只要人人都来重视安全,时刻关注安全,把安全生产铭记在心,消除任何对安全工作的饶幸心理,公司的安全工作必定能做得更好。 安全事故后心得体会二: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关注安全从我做起”!,爱是我们共同的期盼,平安是我们共同的心愿,安全则是平安与幸福的源泉翻开我们的安全警示录,一起起的安全事故历历在目,看着那因事故造成的伤害,看着那触目惊心的事故现场,我流泪了!是的,正是这些惨痛的事故,让千万个家庭失去了欢笑的权利。 人是万物之灵,是社会发展之本,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生产,安全是生产的基石,是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根本保证。人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是具体工作的执行者,社会上各样的工作都必须围绕人来开展,离开人什么事情都将无所事事。当今社会提出了许多发展的新理念,要构筑和谐的社会,和谐企业,作为一个供电人深感身上责任重大,应主动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意志风格,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安全生产中坚持以人为先。 在安全生产中,必须坚持以人为先,因为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的因素,是最具有创造性的,同时也具有破坏性,任何工作都是通过人来完成。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从古代钻木取火,到当今高科技的使用都离不开人,离开人去谈社会的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编号:SM-ZD-92691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 查处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 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司名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同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股份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1 号)等国家、行业法规规章,结合《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股份安全〔2017〕76 号)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 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等文件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本办法涉及责任追 究和处理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 第三条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事故 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批复文件,或公司事故调查组认定的意见,具体由公司安全生产(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政纪处分的方式。政纪处分包括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共计五档。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进行约谈。被约谈的人员到公司交班,就被约谈事项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由纪委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 3.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发生安全质量险性未遂伤亡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

5.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重大不良影响事件,或者因违规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责任追究后,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 6.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通报批评。公司对约谈的事项在全公司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对事故单位领导人员任期不满三个月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 处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责任追究的期限规定为:警告 6 个月,记过 12 个月,记大过 18 个月,降职、撤职 24 个月。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降级、免职处分的领导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的担任各级负责人。 第九条安全质量事故所涉及的对事故单位的年度业绩考核,按公司 业绩考核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司和公司党委批准,由公司干部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履行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执行集团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文件。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责任事故之一的,项目经理撤职、责任单位主要 领导降职。 1、年内发生一起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年内发生一起人员一次性重伤 3 人及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年内发生三起其它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 除了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少数交通事故案件外,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都依赖于公安交管部门。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管部门报案。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造成重伤或者昏迷的,经过的路人也有义务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员到现场处理,而适用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则至少要有两名交警进行处理。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还需其他部门帮忙,比如医疗救护部门。交警赶赴现场后,首先要对现场进行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时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还要进行现场勘查。 3、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管理部门在充分了解事故情况时,并结合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客观、公正的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事故当事人各方的事故责任。 4、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双

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 6、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在工作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是也一定要及时的对受伤的人进行治疗,依照交通事故的流程进行处理之后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安全事故心得体会范文篇2018年

安全事故心得体会范文【优秀篇】2018年最新 安全事故心得体会一 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在观看了安全教育片后,现场 的情景触动了我的内心,思想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一幅幅画面映 入眼帘,内心此起彼伏,感受到生命的可贵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真爱生命、关爱幸福、善待自己和他人。 两千年前的荀子说:“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 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 戒为下。”上学时读这段话并没有多想,现在我明白了,对付事 故保障安全,可以借助古老的中国智慧。因为,荀子说了三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在事情没有发生之前就预设警戒,防患于未然,这叫预防;第二种办法是在事情或者征兆刚出现就及时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防微杜,防止事态扩大,这叫补救;第三种办法是在事情 发生后再行责罚教育,这叫惩戒。荀子列出了三种方法后认为, 预防为上策,补救属中策,惩戒是下策。众多的案例表明:安全 事故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违章;事故的责任也只有一个,那就 是人。在职工生产活动的第一线,现场环境复杂有时存在着不确 定的因素,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的前提是遵章守法,热门思想汇报 其次是提高人的安全意识。我们不需要补救更不要惩戒,我们只

需要从每一天的工作做起,从一点一滴开始,在工作和处理问题时,时刻保持冷静的头脑并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以不变应万变,防范各种突发情况。同时,要树立危机意识,因为事故是对思想麻痹者的惩罚。 切莫让一时的疏忽,成为你终身的遗憾。 这次观看完之后还使我认识到:安全管理不需要人治,而需要法制,也就是要治人。要建立安全考评机制,并把它作为各级管理者的常规武器,运用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去。在安全考评过程中把业绩考核和素质评价、状态评价结合起来,使安全状态评价贯穿于考评工作的始终。业绩考核应该落实到每周或者每月,不能等到年底算总账,安全素质评价却可以每年一次。同时考评必须做到程序化、制度化、经常化。这样安全管理才不至于开空头支票。 安全事故心得体会二 事故已然发生,伤者正在理解着痛苦的治疗,这次事故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从事故对当事人所造成严重深切感受到它的无情和残酷,他的人生因此而改变,他今后的路不知该如何的走下去。 保证安全,首先就是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的首要前提,如果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的话,事故发生几率必然会大大减小,如在一项具体工作中,工作前,认真进行危险点的分析,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上报。 一、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2.1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3.1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2人的事故。 4.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专业公司的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存档。 2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适用一、二、三、四级项目部) 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职(兼)安全员,由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 2.2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2.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负责汇总和审核,并报项目部领导批准签字后,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 2.4公司安监部接到项目部、专业公司发生的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的简要经过报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 2.5公司安监部对“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审核后,应在事故发生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茅草坪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校内有责安全事故。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李光明老师主管学校安全工作,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督导、检查、奖惩、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本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要求学校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校长与支部书记,校长与班主任、任科教师、重点部位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工作落实力度。依照本办法将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全校教职员工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评模选优资格;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有以下行为,但并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视情节扣罚20-50元和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理。 (1)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

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等造成课堂秩序混乱,有安全隐患的。 (2)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3)体育教师、实验课教师不按操作规程组织教学,每节体育课体育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而引发教学秩序混乱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心理、身体伤害,值周教师或教职员工发现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教师或值周教师在学校值班期间脱离岗位。班主任或值周教师没有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 (6) 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购进、出售腐烂变质食品,食堂管理人员、承包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或管理制度的。 (7) 因班主任或教师对班级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引起的家长上访事故1次的。(包括信访、电话访) (8)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值班教师通知有安全隐患的班级或教师对工作进行整改,对整改不积极或不执行的。 (9)没有按照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会议精神进行安全检查、呈报或敷衍了事,但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严重后果的教职工。 (10)在校内点燃明火、私自使用电器、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安全隐患的。 (11)因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到位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

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规范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 接到事故报案

有关要求及标准: (一)重大伤亡事故指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群伤的事故,驾驶员、车队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分公司和总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公司有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事故。 (二)了解事故情况后,如是一般车损事故,驾乘人员可现场解决的,应电话指导协调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第一时间携带照相机、协议书、印油、笔、纸赶赴现场,视情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协助处理。 (三)事故现场处理要求:不得移动事故车辆;劝阻围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寻找两名以上的事故目击者作证(证人姓名、联系电话、住址、书面经过)。 (四)事故现场的拍摄要求:原则上是先拍原始,后拍变动,先拍重点,后拍一般,先拍容易,后拍困难,先拍易于消失和破坏的,后拍不易消失和被破坏的。摄影方位的确定,要以肇事为中心,反映现场的地形、路况、地面面貌、肇事车和其他事物的全貌(①接触点;②事故发生地前、后、侧面全景图;③车辆刹车痕迹;④车辆车牌号;⑤事故点车道标线、标志)。 (五)事故图的绘制要求:现场图包括现场的位置和周围环境以及遗留有痕迹、物证的地点、运动关系、事故情况等。内容要求完整齐全、尺寸准确,以出事地点为中心,把痕迹、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按比例、图例绘制在图上,绘制时必须十分认真、细致、准确,见交通元素图形符号(附件7)。 (六)属车损事故,记录对方车辆资料: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

(七)属伤亡事故,记录伤亡者资料: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籍贯、联系电话,并留下伤亡者身份证复印件。 (八)协助交警现场处理(现场的保护、取证、笔录),如车辆被扣,应记录车辆扣停地点,取回扣车回执。 (九)如当事双方同意协商私了解决,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公司不承担事故损失。 (十)发生事故后如需报保险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电话报事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十一)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员必须在24小时内到车队填报事故资料,在《交通事故登记表》(附件2)上做好记录,并建立交通事故档案(附件1),填写交通事故分析表(附件3)、驾驶员事故自述(附件4)、驾驶员事故认识(附件5)、交通事故询问记录(附件6)等。 (十二)如发生事故后对方逃逸,指导驾驶员拨打122报警。如车损较小,在不影响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可指导驾驶员继续营运,如影响到行车安全,应指导驾驶员把车停到安全的位置等候抢修;如车损较大,则需立即赶赴现场。

安全事故总结与反思范文

安全事故总结与反思范文 结合近期“安全事故反思月活动”中对各种煤矿安全事故的学习,我工区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思。每一起事故的发生,也督促我们反思在工作中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制度管理上存在的不足。为此,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查找不足,确保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连续出现安全事故是否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怎么想?出了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从发生的三起事故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违章作业、责任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现场管理有漏洞,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工作放任自流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接受教训,把心里的压力转变成我们工作执行的压力,将压力有效地传递下去。 首先要将“安全就是生命”的根本理念真正让大家共知、共享,要唤起我们每名职工“违章就是事故”的意识,做到工作、谨慎,时刻如履薄冰。还要真正将我们的安全文化理念渗透到每一名职工的思想中,真正做到本质安全,不能麻痹大意凭侥幸; 二是要提高我们每名职工的安全认知能力。要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严肃性、严厉性。只有境界提高了才会真正重视起来,才会将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 三是一定要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要把无事当有事,无中找有。排查隐患很重要的是要细致,、慎之又慎,不采取细致全面的方法、手段就可能对问题视而不见,就可能对发现的问题解决不

了。我们安全生产是动态的,是24小时不停运转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可能又会出现,一定要建立全面细致排查隐患的长效机制,去解决问题。 四是要重点部位重点抓。工区、班组、各岗位都有不同的重点,自己分管范围的重点自己最有数,这就要求对各自的管理重点首先自己要重视起来,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保证重点部位管控到位。 五是要职能岗位职能抓。在技术业务岗位很,要做执行标准、带头遵守规程、规矩。查隐患、抓规范、不断揭示问题;做好事故的应急防范、应急处置;保证各种设备的运行率、完好率,动态地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反思我们工区今年出现的一些供电事故、监控事故,我工区一定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加强: 一、贯彻落实安全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作业 严格要求职工,端正思想态度,从事牵引变电工作应严格按“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执行值班、巡视、倒闸、检修、试验等工作,从事接触网工作应严格按“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做好巡视、倒闸、测量、检修等工作,时刻要求自己做到绝不违规、严把安全。把安全工作规程落到实处,结合实际情况严格要求,时刻铭记“安全是天,安全是命,安全就是一切”。作业时与设备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远离高压带电设备,按规定进行验电接地、办理安全措施及防护,监护人对操作人加强监护,办理互控。 任何作业,作业前、作业中均要对各类安全用具进行检查,确认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编号:SM-ZD-19837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和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企业施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6.《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7.《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8.《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事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配合调查、总结事故教训。 2.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安全事故涉及到技术方案的编制及督促落实。 3.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事故上报集团公司、协调组织项目部配合调查、督促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督促项目部整改和防护、总结事故教训。 4.项目部:负责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事故调查,执行事故处理意见、落实整改和防护措施、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事故上报 第5条安全事故分级如下: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版)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生产车间、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考核。 (三)加强公司内部伤亡事故管理。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工作。 (四)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由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共同负责。 (五)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三章自行协商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 第六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 第三节现场勘查 第四节询问和讯问 第五节调取证据 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 第七节检验、鉴定 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八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3—

第九章处罚执行 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十一章结案 第十二章执法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5—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第八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除死亡事故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取得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取得初级、中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中级以上资格。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6—

【安全工作总结】安全事故回头看总结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e416801106.html,)/范文大全/工作总结/安全工作总结 〔安全事故回头看总结〕 根据国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开展安全事故处理“回头看”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XX]994号和省电力公司安监字[XX]59号文)要求精神,我公司认真开展了XX年以来安全事故回头看活动,针对我公司XX年以发生的人身、设备等五起事故进行了认真反思,并针对事故所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梳理,查找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现将回头看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员行动认真学习举一反三杜绝事故 我公司在开展事故回头看时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国 家电网公司印发的XX年安全事故通报,以及近期国内发生的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报道,结合本职工作,充分吸取其中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做好事故防范措施。公司就事故回头看活动要求,各单位非常重视,相应成立相关活动小组,由各单位行政领导亲自挂帅,在各基层单位召开案例分析会,事故分析讨论会, 结合输配变设备大修技改、检修施工大忙季节的特点,认真组织学习,按照“反违章”活动工作方案,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部署本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活动,做到全面发动、全员参与、全过程覆盖。把工作

重点放在严格抓好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上,把工作重心放在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实现作业班组“四个零”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零违章、作业人员零伤害、监督管理零宽容、工作质量零差错),使习惯性违章得到有效遏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反违章工作要从思想教育入手,开展深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思想教育,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作用。充分认识反违章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反复性、艰巨性、长期性,结合公司制订的反违章工作方案,认真、系统的分析生产和管理环节存在的违章问题,制订本企业的实施方案。党员以身作则、遵章守规,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工会发挥保障作用,结合反违章工作,开展立功竞赛活动,调动积极性,鼓舞士气;团支部组织青年员工,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一线开展反违章宣传活动。党政工团加强交流和沟通,建立齐抓共管机制,努力营造反违章活动的和谐气氛。把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人是安全管理中最活跃的因素,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思想,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使职工能够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日常管理,采取多种措施,千方百计,确保人身、电网、设备的安全。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确保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认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展示和安全警示教育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及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在学校安全法规规定的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安全责任追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副职领导和中层干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X)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X)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V) 4、取得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不能参与处理死亡交通事故。( X) 5、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V) 6、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三人。 ( X) 7、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X) 8、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X) 9、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X) 10、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V) 11、交通警察到达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 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X) 12、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组织分流。(X) 13、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级公安机关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协助查缉。(X) 14、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V) 15、为确保安全,严禁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进行模拟实验。(X) 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签名即可。(X) 17、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可根据勘查情况决定是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X) 18、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交通警察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一并当场进行 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确认。(X) 19、现场勘查完毕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即可撤离现场,现场清理工作交由清障施救单位实施。(X) 20、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X) 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V) 22、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两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两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X) 23、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陈述材料不得由他人代笔。(X) 24、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X) 25、只有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才能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X) 26、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V) 27、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事故受害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X) 2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破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正在开展的侦破工作。(X) 29、集体研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工作需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完成。(X) 30、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而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保密需要应予拒绝。(X) 31、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制作编号相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X)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但不得复制证据材料。(X) 3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V) 34、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 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X) 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 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二日。(X) 36、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既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也可由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将上述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V) 37、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环节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38、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申请,分别组织调解。(V) 39、赔偿权利人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数额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建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40、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为确保公正,避免误导当事人,交通警察不应提出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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