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
左宁
刑事诉讼法全局架构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础理论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管辖※※
第五章回避※总论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刑事证据※※具体制度
第八章强制措施※※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立案※
第十二章侦查※※
第十三章起诉※※
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具体诉讼阶段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审判※※
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执行※分论第二十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一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特别
第二十三章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程序
第二十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
等
4、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
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
6、国际公约、条约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法是法,刑诉法是法。
2、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
3、刑诉法也有自己的价值,即。
4、刑法更加倾向于,刑诉法更加倾向于。
【试题例举】
2012年多项选择题第65题: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2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试题例举】
2012年单项选择题第22题:
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诉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试题例举】
2003年不定项选择题第89题:
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二、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诉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甲是汉族人,在新疆抢劫,侦查机关应当用汉语讯问甲
B 乙是少数民族人,在广州故意伤害他人,应为其发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判决书
C 汉族人丙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当用汉语询问他
D 少数民族丁是某案件的证人,法官应当用少数民族语言询问他
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四、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学习重点】
本原则是刑诉法原则中最常考的重要原则,务必请考生认真把握:
1、上述六项情形请考生背熟;其中第一项注意是情节“显著”轻微,而非
情节轻微。
2、出现了这六种情形后,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是重点:
立案阶段------决定
侦查阶段------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决定
审判阶段------(1)对于属于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判决;
(2)对于属于第二至六种情形的,应当裁定或
者决定。
(3)对于第五种情形,即“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
定;对于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
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
决。
【试题例举】
2004年单项选择题第36题:
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检、法。
二、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
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诉讼参与人讼原、被告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
定人,翻译人员
【试题例举】
2007年多项选择题第76题:
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
第四章管辖※※
一、立案管辖
(一)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
“图表记忆”
检察机关管辖案件
1 贪污贿赂犯罪
2 渎职犯罪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搜查案
(2)非法拘禁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
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
“图表记忆”
法院管辖案件——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
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
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
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
(1)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2)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
责任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解决的是一起刑事案件应该由哪一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的问题。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即基本法院审哪些案件,中院审哪些案件,高院或最高院审哪些案件。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就比如,一个刑事案件,是由甲地A区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甲地B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2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不适宜审理,难以审理等)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权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23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26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高法解释》:
第21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并案处理 《六机关规定》: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五)移送以检察院为轴心
如果发生了移送或指定管辖的情况,人民法院要“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这是为什么?请同学们注意,在案件的相互移送过程中,检察机关是“轴心”,因为必须做到同级起诉。 “图表记忆”
公安厅 省检察院 省高院 公安局 市检察院 市中院 公安分局 区检察院 区法院 1
4
2
5 6
(不可直接移送或指定) 3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 公安机关管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管辖自侦和自诉案件
B 某省高级法院一审后,被告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某省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指令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C 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一起故意杀人案,某市公安局通知某县公安局将案件移交市局管辖,某县公安局随将案件移送某县检察院,由某县检察院移送某市检察院,再由某市检察院移送某市公安局。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D 甲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侦查机关可以对甲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
第五章回避※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
(一)审判人员: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
(二)检察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三)侦查人员;
(四)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
二、回避的种类※
回避种类可分为三类:
1、自行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主体有四个: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指令回避。是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自己没有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三、回避的程序
“图表记忆”
回避人员决定主体其他注意
侦查人员一般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
责人决定回避;公安机关负
责人,同级检委会决定回避。(1)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提出。(2)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工作。
检察人员一般检察人员,检察长决定
回避;检察长,检委会决定
回避。(1)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2)检察人员被决定回避,之前收集的证据与诉
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审判人员一般审判人员,院长决定回
避;院长,审委会决定回避。(1)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2)对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
(3)法官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30条第3款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只是辩护人之一,请考生把握哪些人可以担任辩护人,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高法解释》:
第35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二、辩护人的权利:
“图表记忆”
权利内容注意
1 会见权(1)其他辩护人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需要事先经过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
(2)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需要持有三证: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
助公函。(委托书和法律援助公函往往
择一)
(2)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安排,
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
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
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但仅限
于侦查阶段。
(4)核实证据只能发生与审查起诉阶
段,侦查阶段不可以。
(5)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时不被监听,但可以被监视。(1)正确理解“特别重大贿赂犯罪”:(a)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b)有重大社会影响的;(c)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2)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前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会见有碍侦查,但是,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4)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见到犯罪嫌疑人。
(5)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不能仅仅是在48小时内进行会见的工作安排,还应当保证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阅卷权(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
阅卷。侦查阶段不可以阅卷。
(2)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许可,也可以阅卷。(1)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a)诉讼文书和(b)证据材料。但是,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接受阅卷。
(2)在检察院阅卷,阅卷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在检察院阅卷,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4)阅卷,可以采取复印、拍照、
扫描等方式,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3 调查取证
权辩护律师:
(1)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
根据待查取证的对象不同,律师
调查取证可以分为向被害人及其近亲
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与向
其他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
证。
其一,律师向被害人、被害人或
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
取证。
(a)需要双许可。辩护律师不仅
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并且要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
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方可向他们调查
取证。
(b)对于法院而言,律师如果申
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
的证人调查取证,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该文书即
为法院许可调查取证的凭证。
其二,辩护律师向其他证人或者
其他有关单位调查取证。辩护律师经
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无需经过检察
院或者法院许可。
(2)辩护律师享有申请调查取证
权。程序是重点:
(a)律师认为公安、检察院收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没
有提交,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b)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因证
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
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要审查是否必
要,认为必要的,应当同意。
(c)辩护律师直接申请法院调查
取证,法院需要审查两个方面:是否
必要,是否不宜或者不能由律师收集、
调取,如果两个方面同时符合,法院
(1)辩护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
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检察院或者法院根据辩护律师
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
可以在场。
(3)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
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
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
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应当同意。
(d)对于律师的申请,检察院、
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检
察院、法院亲自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
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调取。
其他辩护人:
其他辩护人只享有申请调查取证
权,而不享有调查取证权。即其他辩
护人认为公安、检察院收集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没有提交,
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三、辩护人的义务:
“图表记忆”
义务内容注意
1 法定情形及时
告知无罪事由辩护人收集的有关
(1)犯罪嫌疑人不
在犯罪现场、(2)未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属于依法不负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
人的证据,应当及时
告知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
这些证据都是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有些
辩护人即使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发现
了上述证据也不会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告知,
因为他会等到正式庭审时才将这些“杀手锏”信
息爆料,以获得无罪辩护的效果。无罪辩护代表
了律师的成功执业经历,会为其今后的执业前景
带来潜在利益。但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起诉阶
段知道了上述情况而故意不说,代价是犯罪嫌疑
人还要看看守所内被继续羁押受苦,国家要为正
式审判进行准备和花费,这些钱都是纳税人的
钱。是故,立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得知
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
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2 不得干扰司法
机关诉讼活动(1)辩护人或者其
他任何人,不得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隐匿、毁灭、伪造证
据或者串供,不得威
胁、引诱证人作伪证
以及进行其他干扰
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的行为。
(2)违反上述规定
的,应当依法追究法
(1)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着执业风险。
有的律师的确实施了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等犯罪行为,而有的律师则被错误地立案、
侦查。如果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立
案、侦查,一方面,会给侦查机关利用职权打击
报复辩护人留下空间,对辩护人极不公平。另一
方面,即使辩护人涉嫌犯罪行为,也会另一些不
明真相甚至居心叵测的人认为侦查机关是在故
意整治辩护人。因此,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
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
查机关办理。
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3)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a)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b)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c)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3)检察机关发现辩护人可能涉嫌犯罪的,如果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检察机关发现辩护人可能涉嫌犯罪的,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a)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b)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其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c)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 法定情形及时
告知违法行为辩护律师在执业活
动中知悉委托人或
者其他人,准备或者
正在实施危害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以及
严重危害他人人身
安全的犯罪的,应当
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试题例举】
2012年单项选择题第25题:
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四、辩护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
(一)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天然而首要的权利。被追诉人有权对任何针对他的指控进行自我辩解。
(二)委托辩护
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法律专家,甚至对法律一窍不通。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辩护。
(三)法律援助辩护※※
对于某些刑事案件,为了最大化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或者拒绝委托辩护人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67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86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五、刑事代理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44条第1款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何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A.涉嫌强奸罪被告人的父亲
B.抢劫案被害人的胞妹
C.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胞弟
D.虐待案自诉人的胞妹
第七章刑事证据※※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证据共有八种。《刑诉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试题例举】
2005年多项选择题第69题:
69.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
B.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
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
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
二、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的分类主要有四种: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试题例举】
2008年多项选择题第74题:
7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实物证据?
A.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
B.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
C.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
D.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图表记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点:
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内容注意
非法手段与非法证据(1)刑讯逼供等——供述
(2)暴力、威胁等——证言、被害人陈
述
(3)(a)不符合法定程序,(b)可能严
(1)刑讯逼供:(a)使用肉
刑或者变相肉刑,(b)针对肉
体或者精神,(c)遭受剧烈疼
痛或者痛苦。
重影响司法公正的,(c)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物证、书证(2)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四、刑事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败诉责任。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1)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如果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八章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有五种:按照强制力度轻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一、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总结
“图表记忆”
取保内容注意
(一)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
刑的;1、有期徒刑以上,需要没有社会危险性。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2、疾病、怀孕、哺乳的人,只需要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刑罚的限制。
(二)方式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三)义务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
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
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
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
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
行机关保存。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4、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a)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b)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c)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d)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三、监视居住※※
“图表记忆”
监视居住总结:
监居内容注意
(一)条件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
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
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中的“扶养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
(二)义务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
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
意,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
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
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
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先行拘留。
【试题例举】
2012年多项选择题第68题:
在符合逮捕条件时,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A.甲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乙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C.丙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丁系聋哑人
四、拘留※※
“图表记忆”
拘留条件拘留期限
(一)公安机关拘留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一)公安机关的期限:一般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检察机关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
疑的。
(二)检察机关拘留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
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
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试题例举】
2005年单项选择题第27题:
27.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
2007年多项选择题第68题:
68.在侦查中,下列哪些情形,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
A.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
B.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
C.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串供
D.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
五、逮捕※※
“图表记忆”
逮捕内容注意
一、逮捕的条件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4、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程序(一)审查批准逮捕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
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
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
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一)逮捕人大代表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十日。
(三)审查决定逮捕
1、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
2、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3、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4、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逮捕的选项,正确的有:
A 某市检察院批准某市公安局逮捕市人大代表甲,某市公安局在执行逮捕前应当报请某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
B 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乙,但发现甲系某县人大代表,应当立即解除对甲的逮捕措施
C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不予羁押
D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先适用拘留,再进行逮捕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99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