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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2》

《浅谈如何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2》
《浅谈如何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2》

《浅谈如何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也呈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多,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损失,有的甚至直接导致了国有公司的破产和倒闭、员工下岗,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遏制。但由于我们国家在机制、体制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不健全等原因,当前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研究和掌握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于我们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中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国有企业管理的角度,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初浅的探讨。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案件。贿赂是受贿者和行贿者之间的权钱交易,其主要特征是掌握权力的一方(受贿者)通过直接或间接操纵另一方(行贿者)谋取利益,而获得对方的金钱或物质利益。这种畸形的交易关系是通过权钱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代价,来满足个人的贪欲。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基建工程、物资采购、

工程招投标等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

(二)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贪污、挪用公款是职务犯罪中又一种更加广泛的形式,其主体不仅包括具有一定权力的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还包括直接从事管理公共财物岗位的人员,其主要特征是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利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犯罪的主要共同特点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采取侵吞、盗窃、骗取或挪用等非法手段占为己有。

(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渎职犯罪案件。渎职是职务犯罪中的另一种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在担任职务期间,在工作中因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有的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例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对外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有企业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经济合同失职罪。更有甚者,有的企业领导人员为达到非法敛财之目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串通外商不法分子进行非法交易,致使国有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

(一)从涉案金额上看,职务犯罪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从最初涉案几千元、几万元发展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亿,的贪欲极度膨胀。近十年来,我院立案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总涉案金额达1309.9919万元。而xx年查办的某单位负责人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涉案金额竟达1137万元,可见,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增大之快,的贪欲之大,案件社会危害性之深。

(二)从犯罪主体身份来看,一般都具有领导职务,大都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人员。这些人掌管着企业的用人权、经营决策权、财务管理权,甚至直接参与到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第一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国企改革的逐步深化,其在企业中的权利也逐渐扩大,但是企业管理体制在新旧转变的过程中,相应的制度和监督机制却没有跟上,使不法分子利用担任企业的领导干部的便利,借机大肆敛财。

(三)从犯罪的类型上看,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类型,其中大多数为采取各种手段侵吞、骗取、占有公共财产的贪污案件。另外还有可能涉及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以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类型的犯罪。

(四)从犯罪方式来看,窝案、串案较多,共同犯罪所占的比例加大,且内外勾结,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作案现象越来越严重。一个企业中,往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会计等人员串通一气,或者与外界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国家财产。

(五)从犯罪故意来看,从“被动”走向“主动”。过去,职务犯罪多是被“拉下水”的,行为过程体现出“半推半就”的特点。而当前所查办的国有企业人员犯罪案件多为主动非法获利,他们不惜牺牲、损害企业利益同行贿人进行权钱交易。有的甚至认为“不捞白不捞,过去没有捞,现在抓紧捞”,表现出很强的贪婪性。有的还不择手段帮助其他共同掩盖犯罪事实。

(六)从犯罪危害程度上来看,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国企领域的职务犯罪,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一个犯罪金额的背后,往往是十倍及至数十倍的国有资产的亏空。常常是因为一条大蛀虫的侵吞,导致一个企业元气大伤,甚至走向倒闭、破产,成百上千的职工生活困难。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作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继续加大源头预防腐败的力度,必须深入解剖企业滋生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源头性问题,对症下药,不断拓展源头治理的领域,不断研究治理良策,才能取得实效。当前导致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不注意世界观的改造,拜金主义、享乐思想、盲目攀比和心理不平衡等是导致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内在原因,另外还有社会大背景、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原因是重要的外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机制不健全,权力失去监督。在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由于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权力没有了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而且权力运作不公开,因此企业中有些处于领导岗位的人乘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之机,将扩大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侵害企业利益。表现在:一是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从目前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任何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都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有关。某些国有企业尚未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无章可循,即使有制度也不落实,造成内部

管理混乱,执行不到位,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此机会进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二是企业领导干部的责、权、利不是十分明确,企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监督制约关系没有完全理顺。有的企业业务分工不明确,销售员、采购员、保管员等职责划分不清。三是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收据、发票不规范,白条子入账,有的企业设立小金库,搞账外账。集中表现在“小金库”现象屡禁不止和财务监管不力。一方面,采取虚列开支、虚设项目、加大成本、抽逃盈余等办法将大额国有资产的收入臵于私设的“小金库”中,逃避监管,使侵吞、挪用公款行为轻意得逞。而且,“小金库”被各种部门查处取缔后,仍有些国有企业领导不思悔改,没有引以为戒,继续设立“小金库”,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财务监管留于形式,财务人员不对违反财会规定的行为履行监管,甚至与职务狼狈为奸。如审计工作普遍存在表面化现象,仅对正规账目的审计,不法查到帐外资金的运作情况,即使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后,通常也未得到落实。四是一些企业对直接掌管钱、财、物,以及有一定实权的企业人员的监督不力。企业经理在经济交往活动中拥有专门的活动经费,数额较大,随意性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有些企业对管钱、管物、管工程、管人事等重要岗位人员长期不交换、不检查、不考核,导致权力失去监督、控制和制约,必然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有的企业人员打着“企业行为”的幌子,请客送礼,交友铺路,搞“感情投资”,或者挥霍浪费,花天酒地,或者行贿受贿,却无从监督,也无法阻止。五是对“一把手”监督无力。“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比较严重,决策缺乏民主。一些

国有企业经营者用人一句话,花销一支笔,开会一言堂,办事一挥手,独断专横,唯我独尊。决策权、生产指挥权、人事管理权往往集于一身,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党组织无法参与监督,监察部门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六是纪律执行不严格,守法意识薄弱,有章不循。许多国企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规章订得多,执行得少;监督讲得多,实际制约得少;原谅多,处理少。“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企业颁布许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但部分企业领导认为这些制度影响企业的灵活度,降低生产效率,阻碍企业快速发展,因此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经常视而不见,有章不遵,有制不循,从而导致上行下效,致使设立的大部分监督权力规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监督制约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有90%的国企制定了“企务公开”制度,但大多企业“企务公开”执行得不扎实,流于形式,暗箱操作现象仍大量存在。出了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姑息迁就。

(二)人事选拔上,存在选人不准、用人不当的问题。近几年来立案查处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部门经理、业务管理等中层干部及国企厂长、总经理、董事长的各占立案数的50%以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依法设立的公司中,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等应由它选举产生并向其负责。但事实上,国家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大多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免,国有企业主管领导往往仅关注业务部门的生产效益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在任免重要部门人员时,“重经济、轻政治”、“重能力,轻品德”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所任命出来的干部抓生产经营有

方,治廉洁建设无力。此外,对企业干部的政绩考核也不够认真、细致、全面,其中存在丧失原则、权钱交易的现象。同时对企业领导的监督又跟不上,导致一些企业领导干部今朝权今朝用,独断专行,任意作为。

(三)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缺失,干部政治素质不高。有些单位对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反腐倡廉等教育不够,措施不力。主要表现在,抓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时紧时松,有的甚至放任自流,只注重“抓生产,出效益”的硬指标,忽视抓“精神文明”的软指标,久而久之,领导干部对政治学习教育不感兴趣,甚至存在着抵触情绪,造成个别领导干部思想滑坡,政治素质下降,最后导致不断发生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案件;有的表现在注重对企业中层领导以上干部的教育,忽视非中层干部类人员的教育,注重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从业人员的教育,忽视对全体工作人员的教育,注重对企业内部从业人员的教育,忽视对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人员的教育。

(四)没有依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但是执行起来却存在不少问题,很多企业没有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有的企业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有的即使建立了,也没有依法运作,不能有效监督。

(五)打击存在“抓大放小”问题。打击违法犯罪和违规违纪行为,不但能震摄、教育当事人,更重要的是对其他有轻微违法犯罪、违规违纪行为的人以及有这种想法和倾向的人起到了教育、震摄、预

防作用。当前我们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和处理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上存在认识误区,在打击发生在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上存在着抓大放小的问题,注重大要案的查处,忽视了小案的查处,造成职务犯罪的滋生发展。

四、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为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针对目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现状以及成因,从企业管理角度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思想政治、业务水平、文化教育,提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强化廉政教育时,不仅要使我们的员工懂得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之后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更要使他们知道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触犯性;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从而达到“不敢犯”的效果。要保障国企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素质,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防止职务主体的蜕变。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企业的发展一度失去了正确的导向。许多国企工作人员及至领导干部,思想发生蜕变,经不起经济物质利益的诱惑,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针对上述状况,中央多次强调,加强基层党组织在企业中的领导作用,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务人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要在国有企业广泛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教育,大力倡导无私奉献、艰苦奋斗的精神,全面提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只有思想上去了,认识到位了,才

能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发生。二是加强对高素质管理人员的选拔培养,锻造一批一流的企业家。改革企业干部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优秀企业家、经理人成长、发展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遴选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厂长、经理资格认证,并与“mba”等职业经理人的培训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政治、业务标准,建立资格考试、考核程序,严格素质和业务评定,公开选拔,逐级审核认定,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资产评估结果证明,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神力专门廉政档案,发现不合格或者有腐败劣迹的应当及时取消任职资格。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投资决策、用人决策等重大的问题须经集体讨论,集思广益,不能简单地由个人决定。企业还应重视对管理人员的培养,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三是加强企业价值观、企业理念教育,把企业精神融入每一个人的心中,全面提升企业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职业自豪感。只有当企业职工真正以企业为家,以企业的兴荣为已任时,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的建设之中,从而使经济犯罪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四是把对国有企业人员的廉政教育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常抓不懈,使廉政意识深入人心。定期为厂长、经理、会计、出纳等领导干部和环节管理人员举办法律培训班,使人人学法、懂法、守法,努力力争在企业内部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腐败可耻的良好氛围。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注重对企业领导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他们主动抵御“糖衣炮弹”的“攻击”能力。

(二)完善企业管理体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国企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管理体制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一个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不能做坏事,一个不好的制度可以让好人做坏事。要克服在制度方面的无序状态,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制定各项制度,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从而规范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为。现在许多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谁都可以逃脱罪责。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结构,形成决策、管理、运行、监督的全面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已成为遏制国企领域职务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引进国外优秀民企业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制定一整套完备的企业运行机制,明确股会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厂长(经理)、财务审计人员在企业中的取责权限。二是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在企业管理中的内控作用,实行企业重大决策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制度。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完善包括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企业监事会在财务监督中的作用。三是完善用人机制,严把进人关。在任用人员时,克服“任人唯亲,重才轻德”的做法,要充分考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到“知人善任,任当其所”。要以人为本,创建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企业主管部门要选任德才兼

备的人员企业重要部门任职,实施企业盈亏与经营者利益直接挂钩,提高经营者报酬的同时,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制度。在干部选拔方面,改变个别领导说了算的情况,实行民主评议和集体决定相结合。要制定相应的人事任免制度及配套的实施办法,在实践中予以严格执行,坚决杜绝特殊化。四是加强企业决策民主化,减少决策失误。要从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入手,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决策更加符合民主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减少决策的失误。五是注重轮换制度,加强离任审计工作。实行重点岗位、易发犯罪部位或环节的干部轮换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三)健全监督机制,对企业权力形成有效监控。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强化监督。虽然当前由于种种原因,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因此,一定要把权力运行全方位臵于严密的监控之下,使监督贯穿于决策到执行的全过程,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一是增强企业内部制约,加强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广大职工的民主监督,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从内部形成对权力的监督体系。二是积极发挥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股东大会应当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并实行有效的监督,以防止权力滥用。应当切实赋予职代会对企业经营者考核、质询、评议、奖惩的权力。

三是依靠厂务公开制度,促进经营管理的民主、客观、公正、科学。四是发挥监察部门作用,监督国有企业经营者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是稳步推行会计委派制度,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杜绝国有企业经营者“花销一支笔”现象。

(四)加大查处力度,强化内外监督机制。我们绝不能迷信“杀一儆百”的效用。如果在100个贪官中只有一人被捉,就算杀了头,对于其他人又能有多大威慑作用。但如果100个贪宫中有99人被捉;即使每人只判几年刑,那刑罚的作用将是巨大的。刑罚最大的威慑力不在于它的残酷性,而在于它的及时性和必定性。“凡腐必惩”就没有人敢腐,“伸手必被捉”就没有人敢伸。

第二篇: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是经济领域腐败现象的最集中、最典型的反映和极端表现。预防职务犯罪是在职务犯罪发生之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因素和条件,以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社会预防活动。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遏制。但由于我们国家在机制、体制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不健全等原因,当前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研究和掌握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于我

们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中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国有企业管理的角度,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初浅的探讨。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形成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1、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案件。贿赂是受贿者和行贿者之间的权钱交易,其主要特征是掌握权力的一方(受贿者)通过直接或间接操纵另一方(行贿者)谋取利益,而获得对方的金钱或物质利益。这种畸形的交易关系是通过权钱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代价,来满足个人的贪欲。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

2、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贪污、挪用公款是职务犯罪中又一种更加广泛的形式,其主体不仅包括具有一定权力的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还包括直接从事管理公共财物岗位的人员,其主要特征是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利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犯罪的主要共同特点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采取侵吞、盗窃、骗取或挪用等非法手段占为己有。

3、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渎职犯罪案件。渎职是职务犯罪中的另一种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在担任职务期间,在工作中因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有的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例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对外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有企业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经济合同失职罪。更有甚者,有的企业领导人员为达到非法敛财之目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串通外商不法分子进行非法交易,致使国有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产生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机制、体制方面的原因,又有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原因,现归纳以下四种原因:

1、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当前,我们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折时期,革旧鼎新,转换机制,实际上是对责、权、利的再分配、再调整、再结合的过程。国有企业的各项改革措施逐步出台,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还不够健全、不配套,少数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政策机遇,钻政策、法律空子,给创造了条件。

2、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从目前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任何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都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有关。某些国有企业尚未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无章可循,即使有制度也不落实,造成内部管理混乱,执行不到位,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此机会进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

3、思想政治教育不够,干部政治素质不高。有些单位对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反腐倡廉等教育不够,措施不力。主要表现在,抓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时紧时松,有的甚至放任自流,只注重“抓生产,出效益”的硬指标,忽视抓“精神文明”的软指标,

久而久之,领导干部对政治学习教育不感兴趣,甚至存在着抵触情绪,造成个别领导干部思想滑坡,政治素质下降,最后导致不断发生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案件。

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权力失去监督。有些企业单位没有建立健全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体系。存在着对企业主要领导人不敢监督、对领导班子成员不能监督、上级对下级监督不力、下级对上级不敢或不会监督的现象,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对管钱、管物、管工程、管人事等重要岗位人员长期不交换、不检查、不考核,导致权力失去监督、控制和制约,必然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措施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和重要的工作任务,必须全党动员、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要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和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积极主动地开展预防工作。就国有企业自身而言,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最根本的是要认真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针,坚持“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工作原则,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思想法制宣传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才能使人不想犯罪。

坚持以预防为主,落实企业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固本清源,消除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教育:

一是公仆意识教育。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进一步牢固树立“干部

就是公仆,领导就是服务”的观念,勤政为民,甘当人民勤务员。

二是权力观教育。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委托掌管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决不是用来谋取私利,以权谋私的。

三是民主集中制教育。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认识到,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组织原则,不仅在党内要坚持,而且在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也要贯彻落实,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四是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金钱虽然是人生必不可少的,但不是万能的,个人利益的确现实,但它不是唯一的,只有为广大职工群众谋利益,才是最有价值的人生追求。

五是党纪法规观教育。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学法、懂法、执法、自觉遵纪守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领导好干部好职工。

2、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构筑制度防线,才能使人不能犯罪。

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建立财务报告分析制度,定期召开经营活动分析会议,向职工通报企业经营活动情况,及时接受职工群众民主监督;强化监督检查制度,有关监督部门,要对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监督检查,要从计划、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领发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微杜渐;实行企业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及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落实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切实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3、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实行制约,才能使人不去犯罪。利用职务犯罪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主要表现形式是权力商品化,通过权力来物化,以权换钱。加大反腐败的力度,要抓住制约权力这一实质,一方面加强内部权力制衡,另一方面加强外部民主监督,内外并举,着重长效。如何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控体系。明确责任,规范工作,定期检查,奖优罚劣。二是贯彻权力分解为主要形式的内部权力制约制度。实行重要岗位轮换制,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职务犯罪,就是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长,人事关系比较密切,管人、财、物的权力过分集中,下级对他不好监督,也不便监督。三是落实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公开招标投标制度,必须遵守“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和“三权分离”(在物质采购中实行监标人、评标人、定标人的权力分离)的原则,领导干部不准随便插手干扰招标投标工作。四是严格推行厂务公开办事制度,实行职工民主监督。民主监督的程度提高,抵制职务犯罪的力量就越大,利用职务犯罪的机会和条件就减少。推行厂务公开办事制度,是充分依靠群众参与监督的一个好办法,现在有些干部不怕领导,只怕群众,不怕内部通报,只怕公开登报。

4、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治职务犯罪,构筑法律威慑防线,才能使人不敢犯罪。重视信访举报工作,热情接待及正确处理职工群众的来访来信,认真调查核实职工群众对举报人的问题,要坚持“有举

必接,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有批示必反馈”的办案原则;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上级业务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积极主动地大胆开展办案工作,做到谁违法违纪就查办谁,不受任何干扰,放心大胆地查办案件;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查办案件。

第三篇。国有企业预防职务性犯罪经验材料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它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不仅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犯罪。国有企业是国家的命脉,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要想坚决有效地在国有企业预防遏制职

务犯罪,必须认真贯彻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方针,国有企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预防:

一、抓教育,设置思想防线

反腐败从源头抓起,首先是要从思想抓起,这是提高国有企业广大干部政治思想觉悟,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一要始终把思想教育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教育干部正确对待权力,行使好权力。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从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要求企业的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作勤政廉政的表率。二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国有企业的各级领

导干部要按照五五普法的要求,定期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财会知识,在企业内部的报纸、简报、墙报对党员干部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在企业内形成一种强烈的廉政声势和氛围。三要教育形式多样化。国有企业每年要结合五月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宣传月活动,组织干部观看反腐倡廉影像片,购买各类法律书籍和资料,特别是对企业职务犯罪易发生的重要部门和岗位,邀请检察机关的同志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讲座、以案说法讨论等活动,组织企业干部参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正在服刑的人员现身说法,起到良好的警示效果。

二、抓制度,设置权力防线

产生职务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对权力的操纵,因此职务犯罪的发生与企业的经营发展、政策措施等因素有一定联系。因此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时,应当介入一些重大改革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预防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部门,要针对企业经济运行中的敏感环节和一些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制定一系列的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制度,设置权力防线。我个人认为应制定四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必须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包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制、领导干部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备案制度等,坚持集体决策,不搞个人说了算。二是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推行录用中层干部公示制,制定企业干部诫勉办法,完善分配制度。三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研究,加大财务集中管理,建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四是建立设备、产品采购、销售

制度,这包括企业的合同管理办法、技术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物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只有不断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明确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使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更具其操作性。

三、抓阳光工程,设置监督防线

职务犯罪在一些地方之所以堂而皇之,猖獗一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权力滥用。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方法,就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一个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互相联结、互相作用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只有使权力的运行处在严密的监督控制之下,职务犯罪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

首先,是大力推进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及其效率、效果的监督检查。其重点是依法监督、惩戒、纠察监察对象违反职责和行政法规、制度、命令、各种程序,并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或工作程序紊乱的问题。在国有企业中的效能监察工作主要是对商务谈判、土建工程招投标、设备购置、物资比价采购招标等方面,纪委监察部门对此进行全方位的效能监察,特别是在土建工程方面,通过甲方、乙方(承包方)、监督方(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共建活动,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使企业加强横向联系,强化领导责任,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互相监督、奖惩分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工程的健康顺利进行,从而避免企业人为因素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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