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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鉴定-危险废物鉴别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鉴定-危险废物鉴别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鉴定-危险废物鉴别

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目前介绍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1.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直接关系到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使用效能、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及保障司法执行力等诸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是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危险废物鉴别机制,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亟待健全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

2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基本情况

2.1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的初步建立我国于1996年和1998年分别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分布于2007年和2008年进行了修订,初步建立了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体系。我国危险废物鉴别采取《名录》(列表定义法)、危险特性鉴别标准(危险特性鉴别法)以及专家判定相结合的原则[1]。根据此鉴别方法,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在《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前两种都无法判定的由国家级别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其是否是危险废物。

2.2部分省份已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探索性工作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江苏、重庆、浙江、甘肃、上海等省份已试行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大多数地区采取以省级固体废物管理部门为依托,负责受理危险废物鉴别申请,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并出具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意见。

以下是相关省对危险废物鉴别的管理条例:

(1)、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鉴别办事指南:

(2)、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管理办公的通知;

(3)、关于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的通知浙环发〔2013〕3号;

(4)、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

(5)、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环办[2014]263号;

(6)、关于开展全区危险废物危险属性鉴别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宁环办函[2015]30号);

(7)、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8)、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9)、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试行);

(10)、江西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试行)

3国外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的经验

(1)美国:美国采取“名录”与“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对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具体管理原则包括:一是,纳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即属于危险废物;但如果企业能够

证明其产生且在名录内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则可以向联邦环保局(USEPA)申请该特定废物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二是,不在名录内的废物,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应按危险废物管理;三是,名录内的危险废物与其他非危险废物的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2)欧盟:欧盟也是采取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对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列入名录(欧盟指令2000/532/EEC)的危险废物分成两类:不需进行特性鉴别的“绝对危险废物”和需

要进行鉴别的“含有危险成分的废物”,其中“绝对危险废物”约为200种。

(3)日本:日本的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废物来源分为“特别管理产业废弃物”和“特别管理一般废弃物”。

日本危险废物的分类较为明确,并且与废物鉴别标准紧密结合。

4中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现状

4.1危险废物鉴别的方法与程序

目前,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有三种,但前提是鉴定对象已被经确定为固体废物。第一种是名录法,即根据名录查阅待判定的固体废物是否列入在名录中,如果名录中已经列入则可判定其为危险废物,但不能就未列入名录的判定其不是危险废物。第二种是检测法,对未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测,结果高于鉴别标准则可以判定是危险废物,低于标准的不一定是危险废物。前两种鉴别都属于肯定性单项判别,鉴别方法是结果

的充分非必要条件。第三种是专家判定法,前两种都无法判定的由国家级别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其是否是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是结果的充分必要条件。三种危险废物的判别方法相互补充,共同组成了我国危险废物的鉴别体系。在目前的管理中,用前两种方法都没有判定其是危险废物的,都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专家判定法在全国尚无先例。

4.2鉴别体系的构成与具体内容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由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法和专家判定法三大要素构成。

4.2.1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法

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凡列名录的固体废物即为危险废物。我国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分为49个类别,编号从H W01到H W49,主要是根据废物的成分和来源、特性来进行分类的。其中H W43(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H W44(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是完全按照废物所含成分界定的,其他47类都是由其行业、工序来源来确定的,主要分为残渣类、灰尘类、废液类、溶剂类、载体类和污泥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涉及43个行业,所列的49个类别中的400种危险废物中,具有毒性的废物有372种,占93%,具有腐蚀性的废物有38种,占9.5%,同时兼有两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废物有39种,占9.7%。可以认为,名录所列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各种行业不同生产工序产生的有毒或腐蚀性的各种废物,废物中的化学物质的成分、含量并不确定。

4.2.2危险废物标准鉴别法

根据标准鉴别法鉴定危险废物的规定,凡经监测结果高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即为危险废物。原《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规定了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初筛、浸出毒性鉴别的三项鉴别标准。该标准中将放射性废物也定义为危险废物与新法定概念不一致,2007年经修改和扩充后,增加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易燃性鉴别、反应性鉴别,并规定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检测鉴别。新《危险废物鉴

别标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固体废物检测方法标准共同构成了目前标准鉴别法的新体系。

4.2.3危险废物专家判定法

专家判定法作为危险废物名录鉴定和标准鉴定的补充,只有在无法通过名录和标准鉴别时才使用的非常规鉴定途径,用以弥补名录鉴定和标准鉴定手段的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很少使用。

我国的对危险废物鉴别的国家法律法规大致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2015.1.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修订,2005.4.1施行;

(3)、《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

(4)、《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1年09月16日;

(5)、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12.17;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999年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实施;

(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1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1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1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1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1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16)、《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资质范围:食品检验、药品检验、农药化肥检验、产品化学特性检测、产品物理特性检测、产品系统检测、一般物品鉴定、危险废物鉴定、二噁英检测、再生资源利用鉴定、司法鉴定、未知物成分分析、危险废物鉴别及检测、毒理试验、危险化学品鉴定与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定、

涉及地区: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定、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定、海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广西省危险废物鉴定、贵州省危险废物鉴定、新疆省危险废物鉴定、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定、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定、西藏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西省危

险废物鉴定、湖北省危险废物鉴定、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定、北京市危险废物鉴定、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定、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甘肃省危险废物鉴定、宁夏省危险废物鉴定、内蒙古省危险废物鉴定、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吉林省危险废物鉴定、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定、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定、陕西省危险废物鉴定、山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定

危险废物的定义及分类(精)

危险废物的定义及分类 DATE:[2005-12-27] 对危险废物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和组织各有不同的表述,联合国环境署(UNEP)把危险废物定义为:“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固体、污泥、液体和利用容器的气体),由于它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和其他特性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危害。不管它是单独的或与其他废物混在一起,不管是产生的或是被处置的或正在运输中的,在法律上都称危险废物。而世界卫生组织(WHO )的定义是:“危险废物是一种具有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废物,需要特殊的管理与处置过程,以免引起健康危害或产生其他有害环境的作用”。美国在其《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中将危险废物的定义为:“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由于不适当的处理、贮存、运输、处置或其他管理方面,它能引起或明显地影响各种疾病和死亡,或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显著的威胁”。日本《废物处理法》将:“具有爆炸性、毒性或感染性及可能产生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危害的物质。”定义为“特别管理废物”,相当于通称的“危险废物”。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将危险废物规定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的通常特性主要指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和传染疾病性等。因此,根据这些特性,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各自的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列出了“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共45类,“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共2类,危险废物“危险特性的清单”共14种特性。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47类,同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规定“凡《名录》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 1、基本建设要求 (1)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建设存贮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且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 (2)建设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立项建设。 (3)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即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危险废物鉴定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鉴定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三、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一)工程分析 1.基本要求 工程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 工艺,全面分析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理化性质及 其产生、利用和处置量。 2.属性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 别导则(试行)》,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除主、副产品外)定义为 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 则》(GB5085.7)等进行属性判定。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对照名录明确危险废物的类别、行业来源、代码、 名称、危险特性。 (2)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从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 主要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选取具有相 同或相似性的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3)环评阶段不具备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条件的可能含有危险 组分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明确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要求在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中应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样表见 表1。 表1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样表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如需调整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扩大能力

和规模等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评变更手续。 3.产生量核算方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等相结合的方法核算建设项 目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对于生产工艺成熟的项目,应通过物料衡算法分析估算危险废 物产生量;若无法按物料衡算法估算,可采用类比法估算,但应给 出所类比项目的工程特征和产排污特征等类比条件;对于改、扩建 项目可采用实测法统计核算危险废物产生量。 4.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分析应给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环节 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 类别、形态、危险特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样表见表2。 表2工程分析中危险废物汇总样表 在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在厂区 布置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的位置。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登记表“工业固体废物”中,标明 危险废物产生、削减和排放的数量情况。 (二)环境影响分析 1.基本要求 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从危险废物的产生、 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以及建设期、运营期、服 务期满后等全时段角度考虑,分析预测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可能造成 的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以及环境敏感保 护目标的环境影响,进而指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补充完善。 同时,应特别关注与项目有关的特征污染因子,开展必要的土 壤、地下水等环境背景监测,分析环境背景变化情况。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应包括: (1)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结合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主导风向、环境敏感点分布等条 件,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场选址的可行性。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定及检验中心(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事业部---高工--189--3394-634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国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由国务院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于2005年组建。下设危险废物鉴定实验室、二恶英实验室,化学与药学分析室,材料与形貌分析室,环境与能源分析室,生物与药学分析室。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危险废物鉴定-危险特性鉴定

危险废物鉴别方案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一、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被鉴别物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别。经判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被鉴别物亦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作进一步鉴别。 二、危险废物属性初筛 1.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经对照《名录》,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无“*”号标注的,则属于危险废物;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有“*”号标注的,初步认为无危险特征可能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应按照鉴别标准进行鉴别。 2.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3.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三、危险废物检测项目确定的依据 1.固体废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依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可以确定不存在的特性项目或者不存在、不产生的毒性物质,不进行检测。固体废物特性鉴别使用GB5085规定的相应方法和指标限值。 2.无法确认固体废物是否存在GB5085规定的危险特性或毒性物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测。 (1)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 (2)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3)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5)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6)急性毒性鉴别项目的检测。

危险废物鉴定单位

危险废物鉴定单位 目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条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 __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 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 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 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危险废物鉴定流程-危险废物鉴定

危险废物鉴别流程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一、鉴定相关机构与职责 (一)委托方。是指向鉴别机构提出委托鉴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其他单位、个人。 (二)鉴别机构,是指通过计量认证的具有从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能力和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鉴别机构采取名录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定期筛选并更新公布。承担鉴别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出具鉴别报告,判断物品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 二、鉴定流程 (一)工作委托 委托方向鉴别机构提交危险废物鉴定所需要的书面材料,材料包括: 1.委托方(包括企业和个人)向有危险废物特性鉴别资质的单位委托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签订委托工作合同。 2.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确定该项目样品鉴别方案。 (二)鉴别方案编制 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鉴别的标准规范,结合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鉴别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 1.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被鉴别物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别。经判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被鉴别物亦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作进一步鉴别。 2.危险废物属性初筛。被鉴别物属固体废物的,鉴别机构应确定被鉴别物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经对照《名录》,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无“*”号标注的,则属于危险废物;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有“*”号标注的,初步认为无危险特征可能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确认;被鉴别物虽未列入《名录》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被鉴别物未列入《名录》的,且经综合分析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特性鉴别。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的规定,确定被鉴别物危险特性检测的项目、检测方法和样品采集要求。通常情况下,检测项目应当根据被鉴别废物的性质,结合其产生源

危险废物鉴定

危险废物鉴别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1.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的鉴别是指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进行危险特性检测鉴别的工作。 危险废物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3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以上资料由中科检测提供,中科检测多年来为环保部门指定第三方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出具的检测和鉴别报告得到全国各地环保主管部门的认可,为社会各单位(企业、环保局、公安局、环保公益组织、环境研究院所等)提供专业的危险废物鉴别服务。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下设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定中心,开展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鉴定方案

危险废物鉴定方案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谢工---136-6236—5104 危险废物鉴定 1.检测项目: 根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的特性,判定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还是属于一般固废。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依据GBGB5085.1-2007-GB5085.6-2007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本方案建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对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进行以下检测项目: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2007);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采样要求 2.1 样品采集数量 根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提供的资料,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平均每月小余5吨,依据HJ/T298-2007 中规定(见表1),确定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生产洗涤处理后的硫酸钠残渣采集数量为5 个。 表1 固体废物采集最小份样数 固体废物量以q 表示(吨)最小份样数固体废物量以q 表示(吨)最小份样数 q≤5 5 90<q≤15032 5<q≤258 150<q≤50050 25<q≤5013 500<q≤100080 50<q≤9020 q>1000 100 2.2 采样方法; 根据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实际情况,再HJ/T298-2007 中4.4规定进行采样(样品数量为5个)。

山东省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样表

山东省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年度 企业名称: (公章)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制 目录 1.企业概况(含生产基本情况、产能、产品、使用原材料情况等)2.危险废物产生源分析 3.危险废物产生工艺流程图 4.危险废物管理流程 5.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省外/内—协议和资质) 6.危险废物基本信息表(含表1.1/1.2/1.3) 7.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含表2.1/2.2/2.3)

8.危险废物台账统计表(含表3.1/3.2/) 9.其它资料 危险废物基本信息表 危险废物产生工序调查表(表1.1)

单位负责人:(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注:1.本表每年填报一次。2.每个产生危险废物的工序填写一张。3.吨/年:指自然年度内的量。 自然年度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危险废物特性表(表1.2) 单位负责人:(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本表每年填写一张,废物编号由企业自行编号,与表1.1中一致。2.不同工序产生的特性及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完全一致的同类废物可填一张,同时在“产生工序”栏注明相应的多个工序。3、废物类别: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4、利用处置方式及代码。如利用方式包括:R1作为燃料(直接燃烧除外)或以其他方式产生能量,R2溶剂回收/再生(如蒸馏、萃取等),R3再循环/再利用不是用作溶剂的有机物,R4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R5再循环/再利用其他无机物,R6再生酸或碱,R7回收污染减除剂的组分,R8回收催化剂组分,R9废油再提炼或其他废油的再利用,R15其他;等。处置方式包括:D1填埋,D9物理化学处理(如蒸发、干燥、中和、沉淀等),不包括填埋或焚烧前的预处理,D10焚烧,D16其他;等。其他方式,C1水泥窑共处置,C2生产建筑材料,C3清洗(包装容器)。5、填写R15、D16的,请简要描述利用处置方法。

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定完整版

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危险废物鉴定检测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及分类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却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废物的判定主要是看拥有方是否可利用,有用成分占比多少等来判别,即在一方是废物但到了另一方时则不一定就是废物,有可能转化为可再生资源。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分类】危险废物的通常特性主要指毒害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生物蓄积性、刺激或过敏性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和传染疾病性等。因此,根据这些特性,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各自的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47类,同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规定“凡《名录》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主要来源】危险废物的来源主要有石油化学工业、化学工业、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冶金工业。各行业中危险废物的有害特性不尽相同,且成分也很复杂,适用于每种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法不尽相同,如不分类,处置起来很不方便。另外,危险等级也不相同,如不分类会造成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我国于1981年1月颁布实施了第一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主要来源是工业企业和医院,包括各种有机溶剂,高浓度化工母液,热处理电镀废渣液,废电池,含多氯联苯,二恶英的卤代化合物,化工废渣,农药,防腐剂,催化剂废渣,医院手术临床废物等。在众我危险废物中,废电池,废灯管和医院特种垃圾产量大,危险程度高,被称为动植物和人类生存健康的“杀手”。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Identification for extraction procednre inxicity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三部分。 本标准从1995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款的浸出毒性鉴别的内容,并代替GB12502-90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 GB12502-90《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在项目上增加有机汞、总汞、钡及其化合物鉴别标准,并提高了镍及其化合物的标准值。 本标准中氰化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定为L,不再按GB1252-90分级制定标准值。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浸出毒性标准值。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2 术语 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浸出毒性 本标准所指浸出毒性是固态的危险废物遇水浸沥,其中有害的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称为浸出毒性。

危险废物鉴别方法

危险废物在操作、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在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重大威胁的废物。危险废物具有可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爆炸性、反应性、感染性等特性。 简单地从人类的角度来说说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都是由人类活动产生的,一般废物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小或者有潜在危害小,只是目前还没表现出来,而危险废物对人类的危害大。 危险废物的鉴定方法: 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危害特性鉴别法; 二是危险废物定义法。 如何怎鉴别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 根据危险废物的定义,某种废物只要具备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险特性就属于危险废物。所谓危险特性鉴别法,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测试废物的性质来判别该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由于危险特性种类较多,从实用的角度通常主要鉴别废物的腐蚀性、可燃性、反应性、毒性这四种性质。

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直至1996年才正式发布了腐蚀性和毒性鉴别的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规定了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初筛和浸出毒性、危险废物的反应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鉴别标准,目前还没有制定的,鉴定时只能参考国外的有关标准。 (一)可燃性 规定可燃性的目的,在于识别那些常规贮存、处置和运输条件上存在着火危害,或者是一旦着火能够严重加剧火情的废弃物。 美国的RCRA法规(40CFR261.21)对可燃性做了严格规定,凡废弃物的代表样品具有下列任何一种性质,那么这种废弃物就具有可燃性:

危险废物管理台帐(2020版)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的要求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环保部门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一、原则 产废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危险废物台账。 二、前期准备 (一)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从生产工艺、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等方面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 (二)确定危险废物的代码和特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专业机构鉴别结果,记录危险废物代码和特性。相关表格样式见附3-1,分别由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贮存部门和台账汇总部门填写。 (三)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容器、贮存设施、标识等。 三、管理流程分析 危险废物管理流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个环节 —1—

1.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直接自行利用或处置(内部废物利用或处置部门)。 2.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直接委托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外部废物利用或处置单位)。 (二)两个环节 1.废物产生(产生部门)→废物贮存(贮存部门)→自行利用或处置(内部废物利用或处置部门)。 2.废物产生(产生部门)→废物贮存(贮存部门)→委托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外部废物利用或处置单位)。 (三)三个及以上环节 1.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第1次废物收集和转运→……第n次废物收集和转运→废物贮存(贮存部门)→内部自行利用或处置(内部废物利用或处置部门)。 2.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第1次废物收集和转运→……第n 次废物收集和转运→废物贮存(贮存部门)→委托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外部废物利用或处置单位)。 (四)其他情形 产生后采用管道运输至贮存场所等。 四、台账建立 (一)如实记录 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工序记录、危险废物特性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如实填写附3-1中的各表。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2—

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定

危险废物鉴定检测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及分类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却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废物的判定主要是看拥有方是否可利用,有用成分占比多少等来判别,即在一方是废物但到了另一方时则不一定就是废物,有可能转化为可再生资源。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分类】危险废物的通常特性主要指毒害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生物蓄积性、刺激或过敏性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和传染疾病性等。因此,根据这些特性,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各自的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47类,同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规定“凡《名录》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主要来源】危险废物的来源主要有石油化学工业、化学工业、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冶金工业。各行业中危险废物的有害特性不尽相同,且成分也很复杂,适用于每种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法不尽相同,如不分类,处置起来很不方便。另外,危险等级也不相同,如不分类会造成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我国于1981年1月颁布实施了第一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主要来源是工业企业和医院,包括各种有机溶剂,高浓度化工母液,热处理电镀废渣液,废电池,含多氯联苯,二恶英的卤代化合物,化工废渣,农

危险废物特性表

表1.2 危险废物特性表 单位负责人:(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表头横线处填写企业名称。2、本表每年填写一张,每种危险废物填写一页。3、危险废物代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填写“1”并填写相应代码;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填写“0”并可不填写代码。4、利用处置方式及代码。利用方式包括:R1作为燃料(直接燃烧除外)或以其他方式产生能量,R2溶剂回收/再生(如蒸馏、萃取等),R3再循环/再利用不是用作溶剂的有机物,R4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R5再循环/再利用其他无机物,R6再生酸或碱,R7回收污染减除剂的组分,R8回收催化剂组分,R9废油再提炼或其他废油的再利用,R15其他; 等。处置方式包括:D1填埋,D9物理化学处理(如蒸发、干燥、中和、沉淀等),不包括填埋或焚烧前的预处理,D10焚烧,D16其他;等。其他方式,C1水泥窑共处置,C2生产建筑材料,C3清洗(包装容器)。铬渣的利用处置方式代码如下:G21干法解毒,G22湿法解毒,G23烧结炼铁,G24生产水泥,G29其他。5、填写R15、D16的,请简要描述利用处置方法。

表1.3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 单位负责人:(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表头横线处填写企业名称;本表每年填写一张,不同工序产生相同类别的废物,需分别编号以示区别。2、废物代码: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 3、废物流向:包括自行利用处置的和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若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需填写“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的企业名称”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编号”栏。

危险废物鉴定-有毒有害物质鉴定

危险废物鉴定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危险废物鉴定机构鉴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定及检验中心(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事业部---高工--189--3394-634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国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由国务院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于2005年组建。下设危险废物鉴定实验室、二恶英实验室,化学与药学分析室,材料与形貌分析室,环境与能源分析室,生物与药学分析室。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危险废物鉴定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鉴定-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的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不适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急 鉴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份样、份样数、份样量的定义参见HJ/T20的规定。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固体废物产生量:产生固体废物的装置按设计生产能力满负荷运行时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量。 4样品采集 41采样对象的确定对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确定的工艺环节采取样品。 42份样数的确定 421表1为需要采集的固体废物的最小份样数。 422固体废物为历史堆存状态时,应以堆存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 小份样数。 423固体废物为连续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果生产周期小于一个月,则以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 样品采集应分次在一个月(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完成;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 8h(或一个生产班次)内等时间间隔完成。 424固体废物为间歇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果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以每次产生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份样数。 每次采集的份样数应满足下式要求: n=Np 式中:n———每次采集的份样数; N———需要采集的份样数; p———一个月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 43份样量的确定 431固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2)依据固态废物的原始颗粒最大粒径,不小于表2中规定的质量。 432半固态和液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44采样方法 441固体废物采样工具、采样程序、采样记录和盛样容器参照HJ/T20的要求进行。 442在采样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443固态、半固态废物样品应按照下列方法采集: (1)连续产生 在设备稳定运行时的8h(或一个生产班次)内等时间间隔用勺式采样器采取样品。每采取一次,作为一个份样。

危险废物鉴定---废弃物鉴别

危险废物鉴定---废弃物鉴别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谢工---136-6236—5104 1. 鉴别项目确定的依据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中规定: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 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7(1-7))的规定,确定被鉴别物危险特性检测的项目、检测方法和样品采集要求。通常情况下,检测项目应当根据被鉴别废物的性质,结合其产生源特性,在相应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筛选确定。根据被鉴别物的产生过程,可以确定不存在、不产生的有害物质,可不进行相应的项目检测。 本次方案以上述标准、文件为基础,筛选确定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废树脂渣鉴别具体检测项目。 2 鉴别标准、规范文件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局、国家发改委第1 号,2008 年8 月1 日施行; (2)《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 年第11 号,2006年4 月1 号;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范围》(HJ/T298-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物鉴别(GB5085.5-2007)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环保部指南版本)

附3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的要求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环保部门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一、原则 产废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危险废物台账。 二、前期准备 (一)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从生产工艺、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等方面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 (二)确定危险废物的代码和特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专业机构鉴别结果,记录危险废物代码和特性。相关表格样式见附3-1,分别由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贮存部门和台账汇总部门填写。 (三)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

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容器、贮存设施、标识等。 三、管理流程分析 危险废物管理流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个环节 1.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直接自行利用或处置(内部废物利用或处置部门)。 2.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直接委托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外部废物利用或处置单位)。 (二)两个环节 1.废物产生(产生部门)→废物贮存(贮存部门)→自行利用或处置(内部废物利用或处置部门)。 2.废物产生(产生部门)→废物贮存(贮存部门)→委托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外部废物利用或处置单位)。 (三)三个及以上环节 1.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第1次废物收集和转运→……第n次废物收集和转运→废物贮存(贮存部门)→内部自行利用或处置(内部废物利用或处置部门)。

2.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第1次废物收集和转运→……第n 次废物收集和转运→废物贮存(贮存部门)→委托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外部废物利用或处置单位)。 (四)其他情形 产生后采用管道运输至贮存场所等。 四、台账建立 (一)如实记录 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工序记录、危险废物特性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如实填写附3-1中的各表。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动态流向,如实填写附3-2中的各表。对需要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如剧毒危险废物),可建立内部转移联单制度,进行全过程追踪管理。对危险废物产生频繁的情形,若从废物产生部门到贮存场所过程可控,能够有效防止危险废物的散落和遗失,则在产生环节可简化或不记录(可不填写表2.1)。 (二)定期汇总 按照附3-3的格式,定期(如按月、季或年)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和转移联单,总结危险废物产生量、自行利用处置情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 性鉴别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Identification for carrosirity GB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一部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 5085-85中第2条第款的腐蚀性鉴别的内容。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的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腐蚀性标准值。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腐蚀性鉴别。 2 术语 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3 引用标准 GB/T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 4 腐蚀性鉴别值 当pH值大于可等于,或者小于或等于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方法 GB/T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进行测定。 5 目的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Soreening test for acute toxicity GB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二部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这施,同时代替GB 5085-85中第2条第款的急性毒性初筛的内容,并代替GB 5088-85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GB 5088-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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