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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

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7]92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成办发〔2007〕9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园林局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

(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

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园林局)

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的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管理、卫生管理、管理要求和市场公共服务。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菜市场的管理。

本规范引用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56号)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

3.1 菜市场

是指依法登记,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从事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销售的固定营业场所。

3.2 公平秤

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4.1 给排水设施

4.1.1 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柜应供水到摊,肉柜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供水到专间(柜)。市场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供水点。

4.1.2 市场内下水道应确保畅通,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柜台内侧设地漏并加防鼠网。

4.1.3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为8cm-10cm,弧底深度为3cm-5cm。柜台内排水畅通,便于清洁,不积垃圾。

4.1.4 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4.1.5 市场要安装高压水冲洗装置以有效冲洗地面和墙面。

4.2 供电设施

4.2.1 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符合低压电器安装要求,并设漏电防护装置。

4.2.2 柜台灯光照明亮度达到100LX,除柜台上方设有照明灯光外,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主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4.2.3 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安装的电源插座。

4.3 环卫设施

市场应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必须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

成都城市房屋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88号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708 {所属类别}房屋建筑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11-01 {生效日期}---------- {效力属性}有效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市工商局备案定稿)

CG-510100-14015 房源核实码: 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告知书 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及居间三方的合法权益,请三方在签约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在阅读后签字确认: 1.本合同文本为指导文本,由“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生成。签约之前,买卖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当事人同意内容。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三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但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当事人应当与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成都市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注册证书》的经纪机构和销售服务人员签订经纪服务合同。 5.当事人已对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贷款政策有所了解(如还不清楚,可向经纪机构查询),不会因上述政策原因导致不能顺利完成房产交易。 6、交易过程可能会受到银行贷款、交易登记事项办理进度及有关当事方是否配合等方面的影响。选择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贷款审批结果(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审批所需时间、实际放款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为明确按揭贷款风险的承担,建议另行签订代办贷款服务合同。

7、交易所涉各项税、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合同约定方承担。当事人不得另行给付费用要求销售服务人员违规办理社保证明、纳税证明等。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8. 签订合同后,在合同约定过户期限内,应及时通过“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网签《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并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手续。在合同约定过户期限内,买卖双方不能通过其他经纪机构或其他网签渠道进行网签;在合同约定过户期限内,如需注销经纪服务合同,则三方应持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告知书及合同内容,销售服务人员已作讲解,我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 买方签字:卖方签字: 销售服务人员:(标注促成交易销售服务人员姓名)注册编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成办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2008-3-31 执行日期:2008-3-3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 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 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管 理工作。 3.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交通、城管、国资、教育、公安、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的管理工作。 (二)投资建设主体。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主要由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投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分为6种方式:

成都市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标准模板

成都市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标准

成都 市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标准 成都市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菜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 进一步改进菜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 提高菜市场整体建设水平, 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 结合成都市实际,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菜市场。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菜市场是指用于销售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产品和食品, 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菜市场建设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 并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经济适用、卫生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菜市场商品布置应分区明确、划类归市。按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蛋禽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等设置销售区。 菜市场内不得设立蔬菜、食品以外的其它商品经营单位。

第六条菜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交通、卫生、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七条菜市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具体的建设地点宜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 选在交通方便的相对独立地段。其通道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米。 第八条菜市场的建设地点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 场地附近应具有满足菜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 第九条凡已规划确定的菜市场用地和设施, 以及建成使用的菜市场, 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她用;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建设菜市场。 第十条新建居民小区菜市场宜单独建设, 不宜与住宅建筑连体开发, 可结合商业、娱乐设施整体开发。当与其它建筑连建时, 应处理好同整体建筑物的关系, 满足市场使用功能的同时满足相关规范及标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2008?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西部商贸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产业、服务外包、科技商务、文化创意、物流配送、市场园区和特色街区等集聚区。优先安排集聚区内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二、加快编制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集聚区内符合城市建—1—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化项目建立规划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集聚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含会展、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信息服务、市场园区、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旧城改造项目参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挂牌出让;其它区域项目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 四、服务业新建项目选址必须遵循《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 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

计划和 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服务业新建 重大项目用地,实施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五、集聚区外符合规划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 商务楼宇,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项目建设用地可按本意见第 三条规定执行。 六、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 设部分),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 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 七、2008年1月后新开工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建成后不分 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年度内完成投资额超过 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在前两个建设年度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 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5%;或在第三个建设年度内完成了项目剩余 —2—投资,按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6号

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1-9-12实施日期:2001-9-12文号:成都市政府令第86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Array 土尘土带出工地。

成都创新创业政策法规

成都创新创业政策法规 “出生证明”好开了 降低初创成本企业可集群注册 创业开公司,办营业执照是第一步,怎么能通过最简单的手续、最短时间让创业者以最低的成本迈出创业“第一步”?成都市试行的 企业集群注册制是最新的举措之一。 另外,成都市工商局还将试行“局所联动、全域通办”制度,企业、农专社在基层工商(市场监管)所就可以实现核名、受理、审核、打照、发照等“一站式”登记服务。 求助渠道更畅通 小微名录将具有扶持申请导航等功能 如果初创企业在运营中遇到问题,也将有更畅通的渠道求助。据介绍,成都市工商局将依托成都市信用网建设本市小微企业名录, 实现小微企业库的查询和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以及对小微企业扶 持政策的集中公示和扶持申请导航等功能,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 公里”。 同时,如果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公司,也将享受新的便利。“从过去的先注销个体户再新设企业改革为直接按变更程序办理,两种不同的市场主体类型可实现‘无缝切换’。”黄维新说, 同步还将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 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提供便利。 一、调整高校平台内创业补贴工作流程 同一高校由多个校区、创新创业平台且分布在不同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由各校区、创新创业平台所在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 负责办理。

二、高校平台内创业补贴申报程序 (一)补贴对象。 2.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含农民合作社、受聘为农民合作社的农业 职业经理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经确认的“网店”),可按规 定申请创业实体补贴。 3.农业职业经理人享受孵化创业项目补贴或创业实体补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取得“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受聘或领办、新 办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1.孵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1万元。同一领创主体同时有多个创业项目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创办创业实体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实体1万元。 3.每名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实体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对孵 化项目或者创业实体涉及多人的,以项目、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为申 请对象,涉及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同一项目、实体补贴。对同一领创 主体同时有多个孵化创业项目时,须一次性申请完成。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 (1)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个人领办且正在孵化创业项目的, 由本人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团队领办且正在孵化创业项目的,由团队负责人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 (2)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个人登记创业主体的,由本人申请 创业实体补贴;采用合伙制等方式登记的创业主体,由领办人申请创 办创业实体补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1771838.html, 填报时间: 2008-04-16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 文号:成办发〔2008〕27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签发时间:2008-03-31 生效时间:2008-03-3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8]2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

元,最低一级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市政府制定统一等级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附件2。 除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市)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由该区(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划分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中应有最高一级税额标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 各区(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 今后调整、新增的区(市)县、镇,随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但加成征收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 鉴于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将每3年对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 (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并留存加

成都花园农贸市场项目产品规划建议

成都花园农贸市场项目产品规划建议 产品规划建议 一、市场背景 1、政策背景 随着成都市旧城改造的脚步加快,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大力推进农贸市场的配建工程建设。二环路内的占道菜市将有打算的全部拆除,并按“拆一建一”的大致要求,08年底二环路内将修建80至100个永久性农贸市场(不包括大棚市场)。成都将掀起一场农贸市场建设“革命”,这些农贸市场大都处于黄金口岸内。 2、农贸市场超市化进展历程 地点——从室外到室内的迁徙; 形状——从简单到精巧的蜕变; 经营治理者——从街道办事处到民营企业的交接。 3、市场投资背景分析 3.1市场投资综述 成都近几年商业形状同质化严峻,导致许多商家经营惨淡。作为农贸市场则不一样,第一那个地点是已形成了人气、商气,是极有实际需求的成熟的市场,同时政府“菜篮子”工程的实施,违章占道经营的取缔,无疑是投资农贸市场的有力保证,商家的经营自然有利可图。鉴于独占性、快速成长性和投资风险小的因素国内许多都市的室内农贸市场已悄悄成为中小投资客的新宠。 农贸市场超市化是成都市旧城改造和整顿市容的产物,由于此类项目符合都市规划和政府政策导向,且涉及“菜篮子”工程,因此收益稳固,差不多没有投资经营的压力。

3.2、成都市农贸市场投资形成四大模式 模式一:农贸市场+住宅。案例:互助路市场。在此类产品开发上开发商将其一或一、二层建成了农贸市场。农贸市场成为了住宅和周边居民的生活配套产品。 模式二:农贸市场+专卖店。案例:建设路综合市场。在此类产品开发上开发商将农贸市场与专卖店相结合,使二者的商气人气集合相互相承。 模式三:综合商场。案例:大学路市场就将采纳这种模式。除农贸市场建筑面积4000多平方米的主体外,临街还设置了一排面积从10~50平方米的综合性营业商店。 模式四:休闲中心。案例:如规划中的九里堤市场。地下停车场+农贸市场+超市+休闲娱乐中心。 3.3、农贸市场的投资营运模式 BOT模式:由政府托付开发商开发或者改建,政府拥有产权,开发商拥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这种方式下,开发商将手中的使用权转卖出来。如金家坝室内地下农贸市场、玉林综合市场、大学路菜市、小天综合市场等。 “产权式”:将农贸市场等配套作为土地拍卖中规划的条件,使菜市完全和其他的商业地产一样,产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合一,如七彩空间农贸市场。但事实上椐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农贸市场大产权是不能进行分割成小产权,因此此类农贸市场的宣传促销也只是是出售租赁使用权而已。 二、市场状况分析 1、成都区位市场分析 从90年代初期的玉林小区、双林小区、青羊小区,到90年代中期的五大花园、棕北小区、双楠小区,再到2000年中期缤纷亮相的小户型SOHO、新都市广场、蓝色加勒比,2007年—08年的七彩空间、东城小居、芳邻等,成都房地产进展的18年里具有标志性的各大小区几乎无一例外,相伴着居住区域的日益成熟,显现了相应区域农贸市场的经济繁荣。

成都市政府英文网站

成都市政府英文网站 -------提升国际化水平,提供本地特色服务 如何为市级政府提供全面的形象宣传?如何建设国际化的市级政府英文网站门户?如何实现英文版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全面的应用体系? 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最重要的核心城市,是整个西南地区最大的经济、文化、旅游城市。为了迎合目前成都市目前的国际地位,为国际友人提供方便快捷了解成都市相关情况和各类对外服务的需要,成都市对门户网站英文版提出来新的要求。 新的成都市政府英文网站整合了全市宣传、服务信息资源,创新电子政务应用,全面升级重构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英文版,提升形象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实现网站的国际化、便捷化、开放化,充分满足外国人的访问习惯和服务需求。使成都市政府英文版门户网站成为成都市为外籍人士提供宣传信息的窗口、办事服务的平台、互动交流的渠道,为成都市在中西部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提供有力支撑。 ?国际化、人性化的网站设计 成都市政府英文网站建设的重点内容是网站的整体栏目策划以及美术效果,在充分分析成都市原有英文网站的基础上,还对国内外众多英文网站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其中国内网站主要对北京、上海、广州、宁波、厦门、大连、青岛、南京、杭州、深圳等十余个政府网站的外文版进行了调研,对各地在页面策划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建设经验进行了深入了解;对国外比较先进的网站包括美国、白宫、田纳西州、阿肯色州、犹他州、俄克拉荷马州、纽约市、加拿大、澳洲、新加坡、韩国、香港等十余个国家、州级政府网站的外文版进行了调研,了解了目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建设特点。由于成都市政府英文门户网站的主要访问用户是外国友人,因此在网站栏目设定上面,重点调研的是国外的政府门户网站的设置,为成都市政府英文门户网站建设中的国际化、人性化内容提供了可以参考的内容。 ?英文版网站功能应用体系 针对网站英文版资源体系,全面重构网站系统平台,建立全新的网站管理平台,形成英文版网站功能应用体系,满足网站功能要求。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概况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概况 作者:杜玲日期: 2011-04-22 09:32:33 来源:人事处 (一)办公室 1.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和局领导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统计、保密、机要、安全管理、政务信息管理、对外交流与接待及其他内部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系统公文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局长办公会议以及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会务等事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系统重要工作的协调。 3.研究制定全局系统年度质量目标和临时性工作目标管理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分解下达质量目标和临时性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督办和监督检查。 4.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议案、意见的办理工作;负责公众网局长信箱管理工作。 5.负责系统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发,承担系统大事记编纂工作。 6.组织、指导全系统的统计工作,承担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综合性统计、分析工作。 7.负责协调本系统调查研究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指导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工作,负责编辑《成都工商行政管理》。 8.组织、指导并牵头承担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 9.组织、指导并承担全市工商行政管理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10. 组织、指导、协调并承担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文件控制(标准4.2.3)、记录控制(标准4.2.4)、质量目标(标准5.4.1)、内部沟通(标准5.5.3)、管理评审(标准5.6)、标识和可追溯性(标准7.5.3)、数据分析(标准8.4)等工作。 11.负责“金信工程”成都工商网站系统(工商门户网站及工商业务网站)、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市工商局信息公开专栏站点、电子政务内网(党政网)中市工商局站点等四个网站的管理、维护及信息收集

成都农产品批发市场竞争情况及动态

成都农产品批发市场竞争情况及最新动态 一、成都农产品市场的基本情况 成都市农产品市场目前有影响力的市场有龙泉驿聚合市场、双流自家镇自家市 场、驷马桥果品市场等,后来发展的沙西市场、濛阳市场还在进一步寻求拓展空间。 龙泉驿聚合市场建成于2003年,市场一期占地325亩,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拥有7.8万平方米的蔬菜交易区、2.3万平方米的水果交易区,市场每日蔬菜入场量超过5000吨。市场属于民营性质的股份制市场,其股份结构为杨玲家族占55%,李姓个人占25%,几个核心客户占20%。 白家市场建成于2006年,是原成都最大的蔬菜批发市场火车南站市场的新拓展市场,市场由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成都城乡商贸物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市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西航港成白路98号,占地525亩,净用地402亩。一期经营面积约1 6万方,共有摊位2190余个,其中蔬菜档位475个, 是一个兼具产地市场和销地市场双重特征,并以蔬菜批发交易为龙头,淡水鱼、腌腊肉制品和副食品批发交易为辅助的综合性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同时已经进入成都白条肉批发市场 序列。 成都市驷马桥果品批发市场暨西南果品中心批友交易市场占地150亩,拥有1 万平方米的全网架彩钢交易大厅,3万平方米的交易大棚,3万平方米的仓库,一条从国外引进的现代化果蔬加工生产线,400米铁路专用线,8000吨冷库.市场成立于1987年6月,市场以果品销售为主为主。 沙西市场位于郫县,其投资方为郎家实业总公司。市场规划占地约1500亩,总投资约6亿元,一期已经建成约400余亩,分别设立了:蔬菜、姜蒜、肉类、水果、干杂、禽蛋、水产、粮油等交易区域,市场于2009年11月开业,经营困难,2010年底, 地利集团进入并成为控股方。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府发[2001]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 第五条投资管理 (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

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五)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自行安排的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由市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资产变现收入及融汇资金要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主要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由政府派任财务总监,对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分配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成都市政府组织构架

主要领导 新办公大楼 市长:葛红林 常务副市长:孙平 副市长:赵小维傅勇林白刚刘仆王忠林谢瑞武刘家强. 市长简历 葛红林,男,汉族,1956年4月生,江苏南通人。 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12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现任成都市委副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1975.12-1978.03 上海耐火材料厂工作; 1978.03-1982.02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五系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02-1984.07 西安交通大学材料系研究生,获工学硕士学位;

1984.07-1995.01 上海钢铁研究所工作,历任研究室副主任、科研处长、所长助理、副所长(其间:1986.02-1991.12北京科技大学与加拿大温莎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获工学博士学位; 1987.11-1989.02加拿大温莎大学从事博士论文研究); 1995.01-1995.07 上海第五钢铁厂副厂长(挂职); 1995.07-1998.11 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董事、副总裁,兼上海五钢集团公司董事长(其间:1996.03-1996.07在中央党校第26期地厅班学习); 1998.11-2001.10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常委,兼上海宝钢研究院院长; 2001.10-2003.06 中共成都市委副书记(挂职); 2003.06-2003.08 中共成都市委副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2003.08- 中共成都市委副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其间:2006.09-2006.11在中央党校第40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A班学习)。 党的十七大代表,第九届四川省委委员,四川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四川省第十、十一届人大代表,成都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成都市第十四、十五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168号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蓉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市和区(市)县政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部门职责) 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企业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实名刷卡、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

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商局监制建委编制)

编号: 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编制 使用说明 l 、此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2 、工程承包方(乙方)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承担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或资格证书 3 、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凡在本市各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4、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在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对方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该进一步咨询,达成一致意见。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6、签订合同前发包(甲方)要验看承包人(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还需要检验分公司(分部)是否持有上级、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7、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每份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 8、查找或咨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名录可向成都建设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1771838.html,)查询。

二零一二年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地址: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地址: 乙方代表人:工程监理及电话: 本工程设计师:联系电话: 本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以下均以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及面积;; 1.2工程造价:¥元,大写(人民币):; (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1.3工程承包方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4工程有效期限天; 预计开工日期年月日 预计竣工日期年月日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第三方监理,甲方(或乙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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