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冲压件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要求规范子)

冲压件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要求规范子)

冲压件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要求规范子)
冲压件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要求规范子)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前言

本标准由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产品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车身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审定人:

本标准批准人:

冲压件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自制及外供冲压件的技术要求、分类方法,规定了冲压件的检验验收规则及冲压件的标志、包装、存放,规定了冲压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自制及外供冲压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55-94 冲压件未注公差尺寸极限偏差

QG/ZX 16.24 冲压件ZCPA评价标准

3 术语

3.1划痕

表面与其它物体接触或摩擦,造成表面被划伤破坏。

3.2皱褶

冲压过程中由于拉伸或其它因素造成表面严重翘曲或重叠。

3.3拉伸纹路

冲压过程中由于拉伸变形造成拉伸面被拉伤,表面被破坏。

3.4棱线不清

棱线部位棱线模糊不明确。

3.5裂纹

在冲压或焊接过程中金属板件局部区域内金属原子遭到破坏形成新界面而产生的缝隙。

4冲压件验收技术要求

4.1 验收依据:

冲压件的检验依据为产品数模、产品二维图纸及技术要求;未注尺寸按4.7。

4.2车身冲压件分类:所有冲压件均按其在车身的实际位置状态及对车身外观表面影响的程度进行类别划分。(见附表1)

附表1:白车身表面区域划分

4.3 相关实验:

4.3.1 各焊接件采用破坏性试验验证,保证两个焊接件熔接在一起;

4.3.2 焊接凸焊螺母用螺栓能自由安装和拆卸,并确保凸焊螺母与焊接件熔接在一起;

4.3.3 材质检验,确保使用材质与要求材质一致;

4.3.4 硬度检验、荧光探伤、X光探伤、电子探针检验、超声波检验等补充检验。

4.4冲压件质量的检验:

4.4.1对于有检具的冲压件应使用检具逐件检测.。(外观检验按4.5)

4.4.2尺寸测量时,应将冲压件夹紧定位在检具上测量,依据检具说明书操作要求,按检测标准对冲压件进行检测。

4.4.3对于没有检具的按产品图纸进行验收。也可将制件放置在焊接夹具上,无压紧在自然状态下参照测量。(外观检验按4.5)

4.4.4制件的材质、料厚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设定,选取的原材料必须有质量保证书,以保证材料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4.4.5检测环境应整洁、明亮、宽敞,保证受检零件表面必要的照度及检测工作顺利的进行。

4.5 外观质量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及方法

4.6冲压件精度标注一般要求,参见《冲压件检查精度对照表》:

冲压件检查精度对照表

4.7 冲压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4.7.1平冲压加工冲压件长度L,直径D、d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表1规定。

表1

注:上表中如果是孔类其公差取正值;如果是轴类则取负值;若是非孔轴类则取正负值,此时其偏差数值取表中值之半。

4.7.2成形尺寸未注公差的极限偏差

4.7.2.1 弯曲尺寸及拉延深度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表2规定。

表2

注:材料厚度:t≤2mm。

4.7.2.2加强筋、加强窝高度h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表3规定。

表3

4.7..3圆角半径未注公差的极限偏差

4.7.3.1冲裁圆弧半径R的极限偏差按表4规定。

表4

4.7.3.2两冲裁面构成的内部和外部尖角如图样上未注明要求时,按小于或等于料厚t取值。

4.7.3.3成形圆角半径的极限偏差按表5规定

表5

4.7.4角度未注公差的极限偏差

4.7.4.1 冲裁角度未注明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表6规定。

表6

4.7.4.2 弯曲角度未注明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表7规定

表7

4.7.5 成形拉延件允许有局部材料变薄或增厚,变薄后的最小厚度为:t min=75%t

t min—材料的的最小厚度,mm

t—材料的公称厚度,mm

4.7.6 冲压件的孔心距、孔边距及孔组距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4.7.6.1 带料、扁条料等材料冲孔对边缘距离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表8规定。

表8

4.7.6.2 装配同一零件的孔距公差及与不同零件连接的孔组间间距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表9规定。

表9

4.7.6.3翘曲影响的孔距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表10规定。

表10

注:①对不同直径孔的孔距极限偏差,D按直径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②零件按正常工艺加工,若由于弹性翘曲所引起的偏差超过表10的偏差值时,只要能保证装配,仍是

允许的。

4.7.6.4 翘曲尺寸公差按表11规定

表11

4.7.7 冷冲压件的毛刺高度。

4.7.7.1 冲压件的毛刺高度的极限值按表12规定。

表12

另:剪切或冲裁的冲压件的毛刺允许高度按m级的规定,有尺寸要求的,按图纸尺寸要求执行。

4.7.8 冷冲压件的未注形位公差

4.7.8.1冷冲压件的直线度和平面度的未注公差值,见下表:

4.7.8.2冷冲压件平行度公差值等于尺寸公差或平面(直线)度公差值,两者以较大值为准。

4.7.8.3对穿孔的同轴度公差等于孔径d的公差值,检验时按相关公差测量。

4.7.8.4条料面冷弯型材的扭转。

用剪切的条料和用条料压弯成的型材或零件每1000mm长度其扭转不得大于0.5。

4.8冲压件标识、运输及储存

4.8.1标识

外购冲压零部件必需贴有产品标识,标识内容包括:零部件编号和名称、制造厂编号、左右件符号、生产批次或日期,对于有包装的可将标牌贴在包装上。

4.8.2运输

冲压件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的工装架或工装箱,或必要的防护装置,以防止磕碰、划伤、变形。

4.8.3储存

需长期保存时,必须放置在通风、防潮的库房内,并定期进行防锈保养。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向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包括: (一)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等纸质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二)为银行卡等卡类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以及提供专用系统的法人组织;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及个人之间提供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四)其他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为: (一)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 (二)支付指令是指参与者以纸质、磁介质或电子形式发出的,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 (三)支付指令的交换是指提供专用的支付指令传输路径,用于支付指令的接收、清分和发送; (四)支付指令的计算是指对支付指令进行汇总和轧差; (五)参与者是指接受支付清算组织章程制约,可以发送、接收支付指令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支付清算组织按照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范围不同,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 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同)的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省内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支付清算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 第八条支付清算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地方性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也可授权分支机构审批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 第十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的设立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设立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三)具有熟悉支付清算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者可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支付清算组织,投资比例不得超

19无障碍通用规范(2019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目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无障碍通行设施 (3) 3.1一般规定 (3) 3.2无障碍通道 (3) 3.3轮椅坡道 (3) 3.4无障碍出入口 (4) 3.5门 (4) 3.6无障碍电梯 (5) 3.7升降平台和自动扶梯 (6) 3.8楼梯及台阶 (6) 3.9扶手 (6) 3.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 (7) 3.11缘石坡道 (7) 3.12盲道 (8) 4无障碍服务设施 (10) 4.1一般规定 (10) 4.2公共卫生间及无障碍厕所 (12) 4.3公共浴室及更衣室 (13) 4.4无障碍客房、居室及无障碍住房 (13) 4.5轮椅席位 (14) 4.6低位服务设施 (14)

5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15) 附:起草说明 (17)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建设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强化政府监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同时兼顾绿色和美观,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1.0.4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1.0.5无障碍信息交流辅助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应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采取适当措施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应用等各环节保障无障碍信息交流设备和设施的性能及安全。 1.0.6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1.0.7 本规范是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建设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无障碍设施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技术措施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的性能要求,允许使用。 1.0.8 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构 工程建设管理由国土规划建设科、总工程师室、工程建设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各科室(部、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要严格遵循“各司其职,无缝对接,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日事日毕,一线监管,民主决策”的方法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土规划建设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开发区土地规划、征用、出让、回收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部、总工程师室进行业务领导,统筹管理开发区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开发区“一区九园”规划建设事宜。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年度计划、月计划的制定及具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启动,准确掌握规划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协调解决开发区规划、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企业用地的落图定点及放样验线工作;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及各类台帐、数据库的建设、管理;负责制定建设资金支付计划,做好建设资金上报审批,审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总工程师室: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和督促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立面改造、开发区配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负责入区企业厂房图纸审批;负责勘察设计及施工图纸审查工作,负责自建工程的技术指导、把关;负责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参与工程类合同的拟定和自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核工程款预结(算)价款。 (三)工程建设部: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包括市政道路、挡土墙、排洪沟、土石方、给排水管道等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监管,负责工程类档案及相应数据库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供;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预(结)算进行把关,做好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档案管理。五里园配套用地项目建设工作组负责五里园配套设施(包括安臵房、廉租房、幼儿园、学校、卫生中心等)建设各项工作。 (四)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开发区工程招投标及零星工程邀标工作,负责五里园工程类合同的签订管理及建设工程的预(结)算、上报财政评审工作,并对所负责工作范围内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会议制度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便于及时发现及解决当前存在问题,提高各项工作的周密性与计划性,保障科室高效有序、无缝对接,加强科室人员的交流与学习。 (一)每日早会:各科室实行每日早会制度。科室人员简要汇报前一日所负责工作完成情况及今日工作安排,科长、副科长布臵当日工作任务;工程部人员还应汇报本人所监管工程的进度、

2016年最新版《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临床试验、合同研究(CRO)、委托生产(CMO)、委托检验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原则】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数据管理原则,确保数据可靠性(Data Integrity)。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五条【质量体系】数据管理作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

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是数据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技术手段,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第七条【质量文化】高层管理者应当重视数据可靠性,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鼓励员工遇到数据可靠性问题时及时报告和沟通。 第二节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基本要求】应建立恰当的组织结构和规程,监测和预防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的风险。 第九条【问题调查】违反数据可靠性要求的事件应当依照批准的偏差处理程序进行调查,找出根本原因,实施纠正预防措施。当调查发现对申报资料可靠性、产品质量、使用者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报告药监部门。 第十条【质量审计】数据可靠性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自检和定期审核的一部分,并经高层管理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委托管理】数据可靠性的要求应列入委托和采购活动的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委托方对数据可靠性及基于数据作出的决定负最终责任,并定期审核受托方数据可靠性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持续改进】应当确保数据可靠性的执行在数据生命周期中始终处于适当的持续监控。鼓励采用先进技术

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塔****开发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塔****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塔**公司或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加强企业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档案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企业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它们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科学技术资源储备的一种形式,是提升企业价值、宣传企业形象的必要条件和依据。 第三条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公司所有档案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档案部门应当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公司的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和每一位员工,都有按规定利用档案的权利和依法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党委)办公室是公司档案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宣传贯彻《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审定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3、组织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审批档案鉴定销毁报告。 第六条公司档案资料中心具体负责档案业务工作的落实,是公司档案保管、利用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规定,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2、根据档案工作现状,提出和解决档案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逐步达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3、组织和指导档案工作业务交流、档案干部专业培训和档案学术研究。 4、负责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 5、负责公司**开发、炼**化工、基建工程、设备仪器、公文、会计等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工作。 6、负责保管公司所属单位移交进馆的档案,并及时编制有参考价值的档案信息,为科研、生产提供利用和咨询服务。 7、负责收集整理史志性资料,完成年鉴、党史等编写工作。 8、负责组织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及应用工作。 9、负责公司重点工程、重要设备仪器、重大科研项目归档文件的验收。 第七条公司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管理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持证上岗。专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率要达到100%。

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20年12月

目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 (3) 3.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 (3) 3.2防爆电气设备施工与验收 (5) 4 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 (7) 4.1电气线路的设计 (7) 4.2 电气线路施工与验收 (8) 5 爆炸性环境电气保护 (10) 6 爆炸性环境防雷与接地系统 (11) 6.1 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设计 (11) 6.2 防雷与接地系统施工与验收 (11) 起草说明 (11)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技术政策,保障爆炸性环境中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应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本规范。1.0.2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电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 矿井井下; 2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环境; 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 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5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7 医疗室内; 8 灾难性事故。 1.0.3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本规范不考虑间接危害对爆炸性环境电气装置设计的影响

2 基本规定 2.0.1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工程设计: 1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3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2.0.2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工程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3) 3 基本规定 (4) 3.1民用建筑分类 (4)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4) 3.4建筑与环境 (4) 3.5建筑模数 (5) 3.6防灾避难 (6) 4 规划控制 (7) 4.1建筑基地 (7) 4.2建筑突出物 (10) 4.3建筑连接体 (11) 4.4建筑高度 (12) 5 场地设计 (13) 5.1建筑布局 (13) 5.2道路与停车场 (13) 5.3竖向 (15) 5.4绿化 (15) 5.5工程管线布置 (16) 6 建筑物设计 (17) 6.1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7) 6.2平面布置 (17) 6.3层高和室内净高 (18) 6.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8) 6.5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19) 6.6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 (20) 6.7台阶、坡道和栏杆 (21) 6.8楼梯 (22) 6.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6) 6.10墙身和变形缝 (26) 6.11门窗 (27) 6.12建筑幕墙 (28) 6.13楼地面 (29) 6.14屋面 (30) 6.15吊顶 (31) 6.16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31) 1

6.17室内外装修 (32) 7 室内环境 (33) 7.1光环境 (33) 7.2通风 (35) 7.3热湿环境 (36) 7.4声环境 (38) 8 建筑设备 (41) 8.1给水排水 (41) 8.2暖通空调﹙燃气﹚ (42) 8.3建筑电气 (44) 2

1 1 总则 总则 总则 1.0.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通则”自实施近8年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节能、环保、绿色等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新技术也不断涌现,而从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这本标准,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乡镇建筑一般规模小、标准低,但所订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规范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强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和乡村。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增加了“宜具有地域特色,”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6)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6)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品德不良的; (四)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在律师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党支部征求意见表范文

党支部征求意见表范文 该同志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以来,作为单位支部的“一把手”,能做到主动带头,学习培训扎实,紧密联系实际,坚持边学边改,转变思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 效率,切实推动环保工作,做到先进性教育和业务工作“两不误、双 促动”。 一、主要成绩 1、工作方面。忠于职守、兢兢业业、真抓实干,以开拓创新、 与时俱进的精神,依法行政,切实做好环保工作。为我县招商引项目 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我县综合决策。关心群众,深入基层,认真 为群众和基层排忧解难,努力解决环境问题。 2、廉洁方面。遵纪守法、严于律已、清正廉洁。认真学习贯彻 两个条例,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廉洁自律的各规定,按原则办事, 主持公道。增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自觉抑 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个人主义,做到拒腐蚀、永不沾。 3、政治思想方面。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十六大精神、以及相关保 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辅导材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党的宗旨,坚持以党员 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发挥党 员干部表率作用。 二、主要存有问题 1、工作作风不够扎实。表现在一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二是对 同志关心不够。

2、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是群众相关的来信来访批办的多,直接落实的少,解释得多,办理得少;二是没有主动为排污单位提供排污技术上的指导。 3、学习主动性、自觉性不高。表现在一是缺乏全面系统地学习;二是被动地去学习。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 1、持续增强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的素质。提升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系统性、计划性、针对性,持续提升和充实自己,提升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2、树立争先创优意识,认真抓好环保工作。实现三个方面重点工作新突破:一是服务经济,实现参与综合决策新突破;二是实现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新突破;三是执法效果上的新突破。 3、树立群众观点,努力转变工作作风。一是把调查研究作为第一工作;二是多为群众着想、多关心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三是对环保工作科学运筹、合理安排。 篇二 ***同志能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等标准,认真实行了个人党性分析,对存有问题查找准确,原因分析深刻,整改措施具体。同志们对该同志实事求是地实行了评议,认为该同志: 一、主要好的方面 1、能较好地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2、能注意党风修养,联系实际; 3、为人忠厚,胸怀宽阔,善于团结同志。 4、工作较认真负责,能尽心尽责;

OA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OA系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集团办公自动化系统(本办法简称OA系统)顺利实施,保证其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OA系统的作用,结合集团办公自动化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OA系统,主要运用于集团总部各中心、部门、各子公司之间的公文流转。 第三条OA系统内容包括协同办公、公文管理、车辆管理、工作报表、用品管理、任务管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日志、文档管理、公共信息、个人设置、综合办公、常用工具等功能。 第四条OA系统自动对协同工作进行跟踪,对每位公司员工工作事项的处理周期、处理件数、延误情况进行记录,员工使用OA系统进行协同工作的情况将纳入该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中心、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OA系统的管理、规划、实施、培训和检查考核等工作,对系统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其主要职责: 1.根据总裁办的指令,办理系统使用单位的注册、名称变更、撤销等相关手续的审核工作; 2.根据公司的发展,将新的管理规定实施到OA系统中; 3.根据实际情况对OA系统各类表单和流程进行修改及修订工作; 4.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各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5.培训各使用单位的员工; 6.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行政管理中心网络信息管理员(以下称系统管理员)负责OA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OA系统的软、硬件配置、升级。 2.负责日常的OA系统运行维护,网络设备故障处理。

3.负责OA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定期就系统运行进行严格检查。 4.负责集团总部各部门办公终端系统的安装。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一名负责人分管OA系统的运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员工使用OA的情况; 第九条集团各管理中心、各子公司应指定文档管理员一名,负责对本部门文档进行管理(新建、归档、整理、授权等)。 第十条使用单位需变更系统中的相关资料,应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1.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由该单位来函确定新的使用人员名单; 2.使用单位撤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即在系统中删除该单位名称,注销该单位使用人员,并将系统中的相关文件按撤销单位提出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使用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如果沿用合并前其中一个使用单位名称的,则该名称作为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在系统中保留,被合并的使用单位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如果使用新的单位名称的,则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合并前在系统中使用的单位名称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4.使用单位协同审批表单或流程需要修改,必须经过集团相关领导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通知系统管理员进行操作。 5.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申请新员工系统账号,需通过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系统管理员提交新员工资料:姓名、部门、职位及其上级主管。系统管理员添加员工编号及相关权限后,通过消息方式通知人力资源部及其上级主管,由上级主管转达给新员工,由行政管理中心统一安排新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员工应自觉遵守OA系统运行的规章制度,按照工作权限,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生产一线员工及辅助后勤员工(没有使用电脑的员工)用纸质先提起审批,然后由本部门文员或人事行政文员输入电脑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十二条系统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管理和认证。员工应自己定期更换密码,防止他人非法使用。由于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每位员工都要熟练掌握OA系统的使用方法,使用OA 系统进行单位内部的各项日常办公。 第十三条员工的密码丢失,应向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恢复初始密码。 第十四条员工在OA系统的设置中心里面,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添加,如联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目录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1) 1 总则 (2) 2 基本规定 (2) 2.1 功能要求 (2) 2.2 性能要求 (2) 2.3 验收交付 (3) 2.4 使用维护 (4) 3 布局与配套 (4) 3.1 用地与建筑 (4) 3.2 场地 (4) 3.3 配套设施 (5) 4 建筑空间 (5) 4.1 户内空间 (5) 4.2 公共空间 (7) 5 结构与地基 (8) 5.1 上部结构 (8) 5.2 地基基础 (8) 6 室内环境 (8) 6.1 声环境 (8) 6.2 光环境 (9) 6.3 热环境 (9) 7 建筑设备 (9) 7.1 给水排水 (9) 7.2 供暖、通风和空调 (10) 7.3 燃气 (10) 7.4 电气 (11) 7.5 电梯 (12) 附:起草说明 (12)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内容及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但经合规性判定后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 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功能要求 2.1.1 住宅项目选址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2.1.2 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内部空间尺度与构造应满足居住者活动的需要,并应保障居住者安全。 2.1.3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民用水、用电、通风、炊事等基本生活的要求。 2.1.4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 2.1.5 住宅建筑项目应配置附属道路、绿地,并具备商业服务、便民服务等配套设施。住宅建筑布局应保障日照标准。 2.1.6 住宅建筑应对用水、用电、用气进行分户计量。 2.1.7 农村住宅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农机具、农作物储藏等基本功能空间。 2.2 性能要求 2.2.1 住宅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1 的规定。 表2.2.1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

职务职级晋升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000000 青岛广业锦江大酒店 职务职级晋升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务职级晋升管理暂行办法是酒店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为加强酒店干部队伍建设,规范职务职级晋升管理,拓宽各级干部职工职业发展空间和职业晋升通道,完善和优化人力资源激励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锦江(北方)管理有限公司政策要求,结合酒店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完善职务职级晋升管理办法对于人员选聘、薪酬管理、梯队建设、职工职业发展等方面有着指导意义,是酒店加强自身管理的制度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为各级干部职工职务职级晋升提供了标准和依据,保障了职工职业发展的阳光、公平和公正性,进而鼓励和引导职工辛勤劳动、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实现职业发展规划与酒店发展愿景相统一、

相适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职务职级体系构成 第五条职务的设臵。 酒店设臵12个职务,由低到高依次为员工、领班、主管、管区经理、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主管及以上称为管理干部,经理及以上称为高级管理干部,总经理是酒店最高领导职务。 第六条职级的设臵。 酒店设臵6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5级、4级、3级、2级、1级、店级。店级是酒店最高职级。 第七条职务与职级的关系。 员工、领班为5级,主管为4级,管区经理为3级,经理助理、副经理为2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为1级,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为店级。 第三章选拔晋升的条件 第八条选拔晋升的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注重实绩,职工认可原则;

(四)严格程序,依规办事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九条选拔晋升的基本条件。 (一)职工本人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是编制内的在岗职工; (二)拥护北方公司和酒店的各项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出色的表现; (三)有胜任工作岗位的组织能力、专业知识,有工作业绩,有群众基础,受到职工的普遍认可。 第十条选拔晋升的具体资格。 1. 服务本酒店满一年。担任主管及以上职务的,服务本酒店至少两年以上。计算工作年限以签订劳动合同日期为准; 2. 提任经理助理级以上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职位任职的经历; 3. 提任职务职级应当在现任职务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4. 工作表现、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备任职条件; 5. 个别少数情况,由总经理办公会按照议事规则决定。 第十一条酒店注重为职工提供发展机遇,鼓励内部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8年06月29日 笫二条企业内部操纵规范包括差不多规范、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等。 差不多规范规定企业内部操纵的差不多LI标、差不多要素、差不多原则和总体要求,是制定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的差不多依据。 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依照差不多规范制定,是对企业有效执行差不多规范作出的具体规定和应用讲明。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和其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中小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能够参照本规范和具体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操纵。 (-)企业战略;(二)经营的效率和成效;(三)财务报告及治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四)资产的安全完整;(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有义务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报告及治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具备条件的,还应同时实现其他操纵LI标。 第五条企业内部操纵涵盖企业经营治理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和各项业务环节。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能够结合实际情形,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建立健全内部操纵。然而,建立有效的内部操纵,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差不多要素: (-)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阻碍、制约企业内部操纵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操纵的基础。内部环境要紧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反舞弊机制等。 (二)风险评佔。风险评估是及时识不、科学分析和评判阻碍企业内部操纵

LI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汁策略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操纵的重要环节。风险评估要紧包括LI标设定、风险识不、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三)操纵措施。操纵措施是依照风险评佔结果、结合风险应计策略所采取的确保企业内部操纵LI标得以实现的方法和手段,是实施内部操纵的具体方式。操纵措施结合企业具体业务和事项的特点与要求制定,要紧包括职责分工操纵、授权操纵、审核批准操纵、预算操纵、财产爱护操纵、会计系统操纵、内部报告操纵、经济活动分析操纵、绩效考评操纵、信息技术操纵等。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企业经营治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企业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操纵的重要条件。信息与沟通要紧包括信息的收集机制及在企业内部和与企业外部有关方面的沟通机制等。 (五)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企业对其内部操纵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操纵的重要保证。监督检查要紧包括对建立并执行内部操纵的整体情形进行连续性监督检查,对内部操纵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以及提交相应的检查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等。企业内部操纵自我评估是内部操纵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合法性原则。内部操纵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操纵在层次上应当涵盖企业董事会、治理层和全体职员,在对象上应当覆盖企业各项业务和治理活动,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幸免内部操纵显现空白和漏洞。 (三)重要性原则。内部操纵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操纵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有效性原则。内部操纵应当能够为内部操纵LI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企业全体职员应当自觉爱护内部操纵的有效执行。内部操纵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咨询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地纠正和处理。 (五)制衡性原则。企业的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内

[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 您可自由编辑】 (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合同管理办法 第壹章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壹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对外经济行为,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关联法律法规和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且遵照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合同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于签订下列合同(协议)时须经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后方可签订:赠和、借款、融资租赁、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技术(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委托、行纪、居间合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合同、土地买卖(租赁)合同和房地产合同。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但确须加盖公司行政公章的应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应于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权限和期限内从事代理活动,若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做出的要约、承诺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委托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的行政管理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应于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运营活动,超越规定范围的合同、协议应履行授权手续,否则不予签订。 第六条公司的二级机构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即加盖本部门公章或者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行为)对外签订合同、发出合同要约或者接受他人要约后作出承诺。

第七条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合同管理机构公司办公室为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办公室设合同主管(兼职)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合同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1?宣传贯彻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且组织实施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2.参和公司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谈判、招(投)标、法律文书起草、合同签约工作。 3.严格审查合同签订部门是否于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如发现越权签订合同,有权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处理合同纠纷,经授权参加经济纠纷仲裁或诉讼活动。 5.公司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公司合同主管或合同管理员职责范围: 1?宣传贯彻《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遵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审查。 3.参和公司重大的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谈判、招(投)标、起草、签约工作。 4.对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每月制作合同签订(履行)登记表; &公司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壹条签订合同部门须履行下列职责: 签订合同部门是指签订各类合同的经办部门,其职责如下: 1.根据公司年度生产运营综合计划及时编制本部门签订合同计划。

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表(3篇)]

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表(3篇)] 1.建议建立网上留言机制,同时发挥领导班子信箱实质作用,及时采集群众意见,畅通民意渠道,掌握单位乃至全省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2.对有些事情工作处理方法方法不够恰当,缺乏好的策略,总认为自己的意图是好的,方式方法欠缺一些同志们都会谅解的。 3. 工作务实精神不够。分管工作专项、试点过多,有些专项或试点与常规工作接近,给基层增加工作量及压力;“上面一根针、下面千条线”各条线分工、布置任务过细,造成基层频于应付,工作实效不显著。 4. 对党员队伍的意见和建议。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要注意发展党员的质量,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应全面,不要只考察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还要考察他们的道德素质与工作表现;另外对党员教育应形式多样化,让更多的党员走出去学习,请专家来讲课,接受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素质,真正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 领导在管理上制定了规章制度,但在检查落实方面,持之以恒不够。

6. 工作举措方面要明确工作思路和内部的工作分工,做好各项工作的的坚强后盾,更多收集有利于本单位发展的建议,多与普通职工交流谈心,多下基层深入调查研究,关心基层干部职工, 对职工、基层反映的问题应积极协调解决,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7.在对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创造性开展工作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8. 政治理论学习不足,理论水平有待提升。理论学习重视不够,强调事务多,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广泛,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即用即学,不注重全面、系统。 9. 强调事多,真正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偏少;开会、听多,深入基层了解实情较少,真正带问题去基层调研的时间和力度不够。 10. 接受新事物的速度不够快,建议重视学习、加强学习; 11. 上进的动力和工作激情不够,做工作求完成,不求有功,不出大错。

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于2019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和修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工程规范再次征求你们意见。根据《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预计2021年6月编制完成《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建筑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涵盖建筑消防设施通用技术要求。主要研究并提出建筑消防设施的通用功能、性能,以及满足消防灭火系统功能性能要求的通用技术措施,内容覆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计和施工以及验收等建设过程中有关防火的技术和管理的要求。 主编部门:应急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承担单位: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 附: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为了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维护必须符合本规范。 1.0.3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触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其他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标准与本规范抵触时,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是建筑消防设施在设计、施工、验收与使用维护中的基本要求。当建筑消防设施中采用的设计或施工方法、材料、技术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同或有特殊要求时,必须按照本规范确定的性能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1.0.5执行本规范必须同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的实施监督。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消防设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建筑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工程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可燃液体、气体储罐和材料堆场防火通用规范》的规定。 2.0.2用于控火、灭火的灭火设施或系统,应能保证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筑内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灭火设施或系统,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2.0.3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或系统应确保其可靠动作,并应能按照设定的要求持续运行;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系统,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保证灭火设施或系统及时动作。 2.0.4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或系统的管道、组件的性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相适应,管道材料和系统组件应能保证系统稳定和可靠运行。 2.0.5固定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施工现场应符合安全施工与连续施工的要求。 2.0.6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和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和测试。 2.0.7交流供电和36V 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连接。 2.0.8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中的消防给水管道、固定消防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和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2.0.9固定或半固定灭火系统或防护冷却系统、防排烟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对系统进行系统功能调试。 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相应的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