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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典型案例

赡养纠纷典型案例
赡养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库

赡养费纠纷

以及变更赡养关系的纠纷

什么样的家庭容易发生经济纠纷,谁跟谁,法院如何裁决,为什么这样裁决

1、2005年7月15日1、赡养是否应该全面,赡养类型的丰富性

赡养义务的内容应该是什么??不仅仅是物质帮助

(赡养的财产纠纷以及义务是否达到)

父母与子女之间父母之中有一方死亡

法律点:主要是赡养义务的问题

母亲与女儿因为赡养问题纠纷

女儿未能及时照料父母,

扶养是否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扶养义务人给予了扶养权利人物质帮助是否视为全面履行了扶养义务?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将原告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赠与被告,被告接受。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由于被告未对原告夫妻尽赡养义务,原告遂请求撤销赠与。被告辩称对原告夫妻提供了物质帮助,尽到了赡养的义务。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本案中,陈玉书(原高)是以曾莉(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请求撤销赠与。因此,曾莉是否全面履行了对母亲陈玉书的赡养义务,是认定陈玉书是否有权撤销赠与的关键。由于陈玉书主张曾莉未履行赡养义务,属于对消极事实提出的主张。因此,对曾莉是否全面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事实,应当由义务人曾莉承担举证责任。曾莉向陈玉书汇款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撑。加上陈玉书在家养病,需要女儿曾莉给予生活上细心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尽管家庭纠纷中,各方当事人也许均有过错。但曾莉作为陈玉书、曾志诚的女儿,也是最适合照顾母亲陈玉书生活的人选,不应当在其母亲最需要特殊照料的时候,以发生家庭纠纷为由离开陈玉书。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曾莉积极采取其他方式给予母亲精神上的慰藉,因此,曾莉所述其已经履行了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对其父母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陈玉书在诉讼中死亡,其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承接,在撤销赠与后,本案讼争的房屋应属曾志诚和陈玉书的其他继承人共有。各自所拥有的份额,在对房屋进行析产和分割后才能确定。在该房屋未进行析产和分割的情况下,判决返还财产不当。对曾志诚、陈玉书请求“返还受赠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法律点】2003年6月20日

道德的要求赡养应该作为一种义务,但不能超出范围,应该量力而行

父母和子女之间

赡养义务和赡养金的问题

牵涉到道德问题

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超出当地生活水平的赡养费?

父母已退休但有生活来源其生活能自理,子女是否还应尽赡养义务?

【案情摘要】原告为被告之父,且已退休,原告之子协商轮流赡养原告。后因生活琐事,被告未能按时将原告接至其家中,故被告诉诸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部分支持原告。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被告系原告之亲生子女,本

应依法履行义务,赡养老人,使原告安度晚年,幸福生活。因生活琐事,被告未履行赡

养义务是错误的,故原告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系退休职工,且生

活能够自理,现诉请每月要求被告支付生活等费用150元,按其五个子女计核,已明显

超出当地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故其请求应按我县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计核,原告

有子女五个,故每人赡养费应为60元(3594元÷12月÷5人),关于被告辩驳的要求

原告轮流居住,到其家尽赡养义务,因居住生活权是本着方便老人生活及被赡养人自愿

选择的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给付生活费,不同意到被告家居住生活的请求

也并无不当,故对被告的辩驳不予支持。

3、【法律点】负有赡养义务的部分子女在支付全部赡养费之后,是否有权向

其他未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偿?

享受国家公费医疗的人,私自转院治疗的,原单位是否可以不再承担支付医

疗费的责任?

养子女是否应承担和亲生子女相同的赡养父母的义务?

赡养费的问题

子女之间

一个是单位应该予以报销

一个是儿女之间应该分担,不管是养子还是亲生子

【案情摘要】原告与被告的父亲因住院而花费了医疗费,后被告拒绝与原告

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原告诉请被告应与其共同承担医疗费,被告辩称医疗费

应由单位报销,其没有义务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与原告共同承担医疗费,二审和再审均支持了一审的判决。

原告和被告为人子女,均应对他们的父亲负有赡养及扶助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原、被告的父亲因年老体衰住院治病期间所花医疗费按相关规定应予报销。但由于

种种原因有关单位一直未能解决。这样则给事前垫付一方造成一定经办困难。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持医疗费用票据向被告主张权利,并要求其分担一半医疗费

用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情理。该医疗费原、被告分担后,其仍可根据相关规定与

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医疗费报销问题。因此在相关单位报销之前,原告和被告应共同分担医疗费是正确的。

4、法律点】当事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是否可以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父母离婚的,如果子女随母亲生活的,其以后赡养父亲的义务是否可以免除?

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继子女以后是否可以不赡养继父母?

是否应该尽赡养义务,不管是继父还是继母,都应该以父母是否抚养孩子为前提,后者才可能尽赡养义务,而且这个需要父母提出这样的要求。

1和4属于赡养义务的界定问题

父母与子女之间

【案情摘要】原告与被告甲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被告乙和丙为被告甲与前夫的孩子,被告丁、戊和己为原告与前妻的孩子,这三者后在审理中被法院追加为被告。后因赡养费和抚养费等费用发生纠纷。原告诉请被告甲支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被告乙和丙支付赡养费和赔偿其他费用。一审判决原告败诉,二审支持一审的判决。

被告甲在其丈夫尚未去世,其婚姻关系尚存在的情况下,便于1993年元旦开始与原告同居,并且被告甲携幼子刘池春到原告家一起共同生活,刘池春也在那儿小学读书,且多年来没有断绝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被告甲与原告应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被告乙和被告丙是被告甲的儿子,且原告在1995年2月找到刘家并知道被告甲还有两个儿子被告乙和被告丙时,被告乙和被告丙已分别为20岁和18岁,且已辍学在家务农,学艺谋生,自食其力。原告对被告乙和被告丙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原告不能请求被告乙和被告丙尽赡养义务。原告还有三个亲生子女,对自己亲生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理应要求自己亲生子女尽赡养义务。且原告现年55岁,尚未丧失劳动能力。原告没有要求其亲生子女尽赡养义务,更不能要求原告的儿子尽赡养义务。此外,原告称其被被告乙和丙打伤,三轮车被被告乙和丙损坏,因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甲支付精神损害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5、【法律点】不负法定赡养义务但耕种被赡养人责任田的,是否应给予赡养人适当补偿?

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是否有义务继续赡养死亡一方的父母?

死者生前所订分家协议中设定的义务在其死后对其继承人是否具有拘束

力?

单亲家庭(父母由一方死亡的,容易发生家庭纠纷)

赡养义务的确定儿媳并非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但由于

其仍耕种老人家中的财产,靠其谋生,所以应把自己的一些收入分给老人,

与1 4同类属于赡养义务的确立问题

【案情摘要】被告系原告儿媳,与儿子分家时约定由两个儿子各提供一间房

给原告居住,并由两儿子耕种其责任田。原告儿子病故后,被告仍耕种责任田,但拒绝提供房屋亦拒绝赡养原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被告称其

非法定义务人。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做为赵秀如的儿媳,并非赵秀如的赡养义务人对赵秀如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在其丈夫郝春才病故后,亦不再负有协助赡养义务,故赵秀如请求张月仙履行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张月仙现仍耕种赵秀如责任田的一半,应适当给付赵秀如粮食,以每月给付白面20斤为宜,直到张月仙不再耕种为止。根据1984年8月分单,约定赵秀如的两个儿子各提供上房一间供老人居住,故在郝春才遗产未处理前,赵秀如要求张月仙腾出小耳房一间供其居住,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6、【法律点】被赡养人放弃其对部分子女赡养请求的,该子女是否就此免除

了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人在被赡养人未在场的情况下达成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合同内

容与形式

与被赡养人一同居住、未分家析产的赡养人是否应较其他赡养人承担更多的

义务?

父母与子女之间达成的协议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容易发生在单亲

赡养义务的问题,谁享受的福利多一点,谁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自己的

选择权利,可以选择谁不履行义务,法律上行得通,但道德上应该给与一些帮助

谁应该赡养,谁不应该赡养

【案情摘要】原告系两被告之母,两被告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均拒绝赡养

其母。后曾在原告未在场情况下在镇司法调解中心达成赡养协议。原告请求

两被告赡养,并放弃了对其另一女儿的赡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支

持了原告。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原告已届八十高龄,丧失劳动能力,两被告作为赡

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由于梁景

芝老人与王贵仙长期共同生活,未分家析产,且王贵仙住房宽裕,有负担能力,故由王

贵仙承担对原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及安排住房为宜。王恩普系赡养义务人,年近

六十,虽已年迈,但因其耕种原告的承包地,且其子女已居家,有负担能力,故也应对

赡养原告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2001年2月15日,两被告在龙扬镇司法调解服务中心

达成的关于赡养老人的书面协议,是在被赡养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达成的,未征得被赡养

人的同意,故此协议为无效协议。原告梁景芝放充对长女王贵英赡养义务的起诉,是对

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7、【法律点】被告未按协议给付赡养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案情摘要】两原告因年老,没有生活来源,需要子女赡养。因两被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与原告发生纠纷。经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两被告给付赡养费。协议达成后,两被告以承包亏损为由未按协议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定两被告给付协议规定的赡养费。

赡养费的纠纷问题子女不能因经营失败而违约,何况还有协议的情况下,

子女应该赡养老人并给予老人一定的生活帮助,且这种帮助不能因为没有钱而拒绝。

8、【法律点】父亲在子女年幼时离家外出,在外再婚,年老返家的,子女是否应当继续赡养父亲?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健在的祖父母,是否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单亲家庭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义务问题,只要是父母对子女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管其是否曾经离开过家庭,子女都应该承担起抚养义务。而不能因为中途未仅义务而不实行赡养的权利

【案情摘要】原被告系父子,被告丧母后,原告出走,被告由祖父母抚养。后原告在外再婚,携妻返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赡养费。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去青海工作前对被告兄妹二人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去青海工作后,经常给被告兄妹寄钱,以供其上学生活使用,也可视为对其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被告称原告未对其尽抚养义务之理由不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健在的祖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此前,原告的次孙自愿耕种原告责任田,并赡养原告的行为属其自愿行为。现原告的次孙因外出打工无法耕种原告的责任田,亦无法继续赡养原告。原告现无劳动能力,其子女,即被告及其妹王花荣应共同对原告尽赡养义务。被告所称不对原告尽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兼于本案实际情况,原告的责任田应由被告负责耕

9、【法律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赡养费的纠纷原则是根据是否满足老人的生活水平以及给付能力,所以老人不能过多的要求子女给付超出当地的水平,但儿子需要更多的照料父母从而使其能够更好的生活。

【案情摘要】四被告为原告子女,原告诉请被告一二增加赡养费,后变更诉请四被告均增加赡养费至99元.一审中被告三四同意原告请求,法院判被告一二支付75元;被告三四支付99元.原告认为被告一二承担过少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上诉人蒋引官已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被上诉人濮仁龙、濮仁观作为蒋引官的子女,理应承担起对蒋引官的赡养责任,蒋引官也有权要求濮仁龙、濮仁观给付赡养费。但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蒋引官的实际需要、濮仁龙、濮仁观的给付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根据原审所判决的蒋引官可应得到赡养费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同意除增加的赡养费外仍应给付大米、承担医疗费等,蒋引官的生活已基本能得到保障,且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故蒋引官要求濮仁龙、濮仁观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99元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濮仁龙、濮仁观应更加关心母亲、照顾母亲,使蒋引官在

10、【法律点】法院判决成年子女给付无劳动能力父母赡养费后,如果实际情

况发生变化,子女经济能力下降较多,是否可以请求合理的减少赡养费?

赡养金问题,这个是因为子女的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无力支付父母

的赡养金,且金额远远超出了农村的支付水平,且父母有自己的经济来源,

此时法院判定子女可以适当减少其金额,但不是不给。

【案情摘要】原告为被告子女,曾被判决支付赡养费.现原告无固定工作且被

逮捕,原告诉请减少赡养费.一审驳回其诉请,原告上诉,二审认为实际情况发

生变化,改判酌情减少赡养费.

本院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沈存子年迈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是事实,梁志

平作为儿子理应承担赡养义务,并给付一定的赡养费。但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

的负担能力、老人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梁志平无固定工作及收入、

且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经济状况、实际情况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沈存子每月有

固定的305元救济金,其目前又无需专人护理,沈存子另有一子一女也有赡养母亲的义务,故原审法院依据1999年3月1日民事判决仍维持梁志平每月支付沈存子赡养费200元,显已超出沈存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予以变更。具体的给付

数额由本院酌定。但梁志平表示同意每月支付沈存子赡养费5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提要: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 来自物业管理资料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A有限公司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颜宇丹律师,作为贵司与深圳市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贵司已向本所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有关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现根据相关资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建议: 一、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2011年X月X日向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深圳市B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XX 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X月X日作出(2011)深X法立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2011年X月

X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联调,法院于当日作出(2011)深宝诉前联调第XX号《诉前联调受理通知书》。由于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于2011年X月X日作出《诉讼建议函》,将有关材料移交法院。本所代理律师于2011年X月X日代理贵司向XX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有关材料,XX区人民法院作出No 《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案号为(2012)深(X)法(民二初)字第(X)号。 二、综上所述,本所代理律师认为:除劳动债权、欠国家的税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优先受偿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即通过法院调解取得生效调解书,或通过诉讼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否则,即使对被执行人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也无权参与财产分配。 三、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贵司将无权参与深圳市B公司的财产分配。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决策时参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

村委调解案例

案例 2012年4月,在张朴村动迁之际,徐小妹的儿女们因赡养与监护的问题发生纠纷,到我村村委会继续调解。徐小妹是一个近百岁的老人,他有四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其中一个儿子是烈士,未动迁时,老人居于张朴村118号——宅基地房屋,1个女儿3个儿子户口都已不在本村,另外一女儿户口依然在本村。在动迁时,徐小妹得到宅基地房屋动迁补偿款51.8万元,同时也涉及到老人今后由谁监护、住谁家里由谁照顾、怎样照顾、财产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因为儿女较多,各人有个人的意见而且又缺少沟通,对以往的种种处事态度及方法上都有较大的意见,所以都各执一词调解难度非常大。每当坐下来谈论协商老人如何赡养,由谁监护的问题时,总是不能心平气和,就事论事,这就造成了沟通难,在调解过程中沟通是最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良好的沟通那么就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我村采取了抓主要矛盾进行调解与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来开展调解工作。 首先,分开调解谈心,以解决老人监护问题为主要方面进行开导与梳理,尽量让子女以换位思考的方式来理解他人。再者,在此基础上主要听取老人的想法与意愿,制定一套解决方案让子女一次为参照来解决监护赡养问题。第三步,请全家人一起就两套方案进行选择意见征求,并且达成一致。最后,按方案拟定调解协议书,就老人财产

分配、日常照顾看护、就医费用分摊、百年后房屋分配都做出了详细的执行办法。 在本次的调解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纠纷的通病就是千头万绪,剪不断理还乱,日积月累的矛盾无法一一化解。那么就需要我们调解员,全盘掌握事情的实情,掌握纠纷发展规律,抓住纠纷的主要问题找到突破口,善于抓中心、抓关键,集中力量解决中心问题。 张朴村民委员会 2012年8月6日

邻里纠纷调解案例【优质】

邻里纠纷调解案例【优质】 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在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不够,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所产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成了她一家的吗,”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 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 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

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XX社区: 2011年7月25日 以下是附加文档,不需要 的朋友下载后删除,谢谢

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

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 报送单位: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者:舒和珍 一、案例背景: 本工程为新建办公用房工程,建设规模:地上框架三层,建筑面积3498平方米。工程范围及内容:施工图及招标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3666700元;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图纸变更及基础隐蔽工程以现场签证单按实量结算,政策性文件按实调整;2、材料价格执行[2007]20号文。合同总工期180日历天。工程于2008年1月开始招标,与2008年3月签订施工合同。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签发《开工报告》为准。2010年1月,建设单位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咨询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委托人的要求对该工程结算实施了三阶段审核并完成结算审核初步成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工程初步审核结算书进行会审核对、交换意见,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咨询单位在对合同的理解、签证等存在几个较大的分歧。 二、争议焦点: 1、签证单中应建设单位要求,室内楼梯扶手全部改用不锈钢扶手等,合同款是否可以进行调整,怎么调整。 2、原合同价其他调整因素、设计变更或甲方变更所发生的工程价款的调整问题。 3、因建设单位拖延开工时间(正式开工5月中旬),使材料价从3月份到5月份上涨了13%,2008年4月份政府性调整了人工单价,争议焦点针对材料涨价和人工调整是否能补偿。 4、因工程资金未到位,主体结束后工程被迫停工9个月,争议焦点是脚手架闲置费、门卫等现场看护费用是否补偿。 三、分析与结论 鉴于观点分歧较大,争对上述几个焦点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过几轮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1、本工程属于固定单价合同,签证单中室内楼梯扶手全部改用不锈钢扶手是应建设单位要求,也相当于是甲方变更,专用条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同期价格信息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及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2、因原业拖延等种种原因,工程迟迟未能开工,实际开工于2008年5月,其中恰逢江苏省建设厅于2008年4月颁布“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自2008年4月1日期执行,4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认为:即然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政策性调整已经包括在风险范围之内,该风险应当由施工单位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人民网乌鲁木齐11月12日电(韩婷)随着新疆的各类市场交易活动更加频繁和活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八个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力求以通俗直观的典型案例形式进行普法,进而引导市场行为,规范交易秩序。 附:八个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 江苏虞梦圆家纺有限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收货单的内容、交易方式等可以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一、基本案情 江苏虞梦圆家纺有限公司(下称虞梦圆公司)起诉称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张某支付价款1529682元。虞梦圆公司提供一份《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该《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对于标的物名称、单价(原价、折扣价)、数量、合计金额均有明确记载,张某在"收货人"处签字。标的物是由张某到虞梦圆公司自行提货并拉运,运费由张某自行支付。张某称自己是为虞梦圆公司代销标的物,而与虞梦圆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裁判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从此类买卖行为交易习惯来看,多以书面合同

进行;双方在本案发生争议之前,从未发生过买卖关系,更无以此方式完成过此类交易的事实;《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只能证明张某收到标的物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张树明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收到标的物的事实;虞梦圆公司又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遂以虞梦圆公司不能证明其与张树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判决驳回虞梦圆梦圆公司诉讼请求。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虞梦圆公司提供的《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明确记载标的物名称、单价(原价、折扣价)、数量、合计金额,标的物由张某自行提取,张某为运输标的物又自行负担费用,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虞梦圆公司与张某之间就涉案标的物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张某在本案中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虞梦圆公司之间就涉案标的物存在委托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因此,虞梦圆公司以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为由要求张某支付1529682元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虞梦圆公司不能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错误。遂判决张某向虞梦圆公司支付价款1529682元。 严某与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 沿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实际提供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直接向其支付价款。 一、基本案情

司法调解案例分析

司法调解案例分析 篇一: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3 人民调解排纠纷,保持工作排后患 在**乡的工伤调解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受轻伤的工人不敢全力争取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无异于和老板闹僵关系并面临被老板解雇命运,但是如不全力争取,自身权益将会受损。2013年10月08日,**司法所便接到这样一位纠结的农民工的调解申请。 2013年08月30日,农民工黄某在**某石业有限公司上 班时左脚大拇指被叉车砸伤,导致左脚大拇第一、第二关节外侧处骨裂,医疗费用已花费约1500元,自事发到申请当日,黄某都在厂里休息未能复工,在赔偿数额上与厂方协商 不成引发工伤纠纷。黄某在申请时除提交自身受伤证明外,另外向司法所调 解员提出要求,希望能够保住工作,不然今年将无法挣钱回家过年。对于黄某的申请,调解员高度重视,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析,认为本起调解应采取灵活的方法进行。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先约谈厂方代表,在轻松的氛围中就工伤事宜进行了解。并向先厂方做思想铺垫,就工伤事故的法律知识进行简单的宣传和说明。后再对黄某进行约谈,了解其真实的想法,并就其中不合理的诉求进行委婉的劝导,使之对调解有清楚的目的和底线。在前期工作完成后,司法所调解员认为双方面对面调解的时机成熟,并将双方约到司法所进行调

解。 为了保障黄某权益,司法所在双面调解时同样也注意把握轻松的氛围,避免任何一方紧张激动的情绪出现。并就黄某在厂方上班期间优秀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说明,同时也将厂方丰厚的职业待遇和良好的职业保障进行强调,使得在调双方都对对方持有良好的印象。 在水到渠成后,适时攻破本次纠纷的难点便提上议程,司法所调解员直接提出黄某的申请要求,要求企业方赔偿后不可以无故解雇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厂方未过多犹豫即答应。于是调解协议很快即达成,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司法局**司法所 2013年12月24日 篇二: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 人民调解案件 案件标题 房屋转让起纠纷人民调解融冰霜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3日xx镇新村居委会一组村民刘甲将自家祖屋以及屋前的承包田共约㎡以总价29万元的价格长期转让给xx林场八组村民肖乙和刘丙两人,双方签订了。事后镇政府及国土部门知晓刘甲买卖田地之事,依法对刘甲进行了教育,告知刘甲买卖田地是违法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刘甲向肖乙和刘丙提出解除合同,双方由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2020案件考察报告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XX案件考察报告 本页是最新发布的《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考察报告》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了一下发到。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考察与思考 近几年来,因农村邻里之间的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为充分发挥检察化解 ___的职能,我们对**年办理的因农村邻里之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以利于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共同做好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一、**年办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 **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涉及到农村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有16件20人。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13件13人,涉嫌故意杀人罪1件1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1件1人,涉嫌聚众斗殴罪1件5人。从犯罪主体的基本情况上看:在文化程度上,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均偏低,其中文盲2人、小学文化程度5人、初中文化程度13人;在年龄结构上,以青壮年为主,其中:20岁至40岁的有11人,41岁至50岁的有3人,50岁以上的有6人,最大的为62岁。在生理上有残疾的1

人,在精神上有限定责任能力的1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大多数 ___是在一时冲动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绝大多数无犯罪预备。大多数涉案人员在犯罪后都后悔当初的行为不应该,没有想到后果,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因大多数被害人提的要求过高,双方一时难以达到和解。从犯罪客体方面来看,侵犯客体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即身体健康权。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大部分是造成轻伤害案件,在被害人中有1人死亡、4人受重伤、11人受轻伤,给被害人的身体、家庭、经济等方面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二、因邻里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特点 1.引发邻里纠纷的原因相对简单。一是为地基、边界、水沟等引发的纠纷有8起。农村住建受自然条件的限制,没有正规的审批手续,住户一般有私自扩大房前屋后等宅基地的情况,将不属于自己的地基占为已有。如:**年2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 ___贾大国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住**县盛康镇贾庙村2组的贾大国,在其家门前水井打水时,邻居贾刚波说贾大国水井的水流到其家门前的水沟里,又说贾大国家的柴垛占了其家地界,双方引发争吵后撕打在一起,贾大国用手中的钉耙朝贾刚波头上砸,造成贾刚波损伤属重伤的严重后果。二是为小事引发争吵而发生有3起。如:**年6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 ___胡顺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住**县赵

建筑工程类纠纷案件

如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发且纠纷形态纷繁复杂,诸如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此类纠纷必将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所以准确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一、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首需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样态: (一)质量纠纷:这里的质量纠纷主要指工程实际质量与合同要求存在较大出入,或与建工设计稿并不相符,导致建筑工程存在财产损失危及和人身安全危机等情况。质量纠纷也是建筑合同纠纷中的常见纠纷。面对此种纠纷,必须首先从质量不符的原因着手,通过具体分析判定相应的责任。 案例索引:(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99号(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1、宜兴建工分公司施工的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帷幕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并经竣工验收,应否承担施工项目边受损民房的赔偿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如确定,应否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涉案工程项目边受损民房的赔偿标准及数额;4、宜兴建工公司主的停工、财务成本等损失应否支持。

裁判要点:1、由于双均未提供主受损民房翻建加固费用承担比例的科学划分依据,根据国务院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在不排除宜兴建工分公司施工与民房受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酌定宜兴建工公司对民房翻建费用承担50%的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由甲乙双市场调研确定每米价为310.84元。由于深基坑支护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说明涉案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幕墙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不能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鉴于涉案项目工程的建设导致边民房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负责上访居民赔偿事宜的处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齐置业公司对24户受损民房按照“原面积、原规模、框架结构”进行翻建,对1户房屋进行加固处理,符合客观实际。4、涉案工程总价款的依据是工程咨询公司对涉案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而非双委托万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审计决算书的审计结论。故宜兴建工公司依据该审计结论主未定金额、停工损失、财务成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经济纠纷:主要体现在计价式上的纠纷及工程结算的纠纷,合同虽明确约定但会由于施工过程中新增或者变更、工程造价预实差额、政策性投入、工程地质变更等都将造成纠纷。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94号(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

见踪影。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是自行提出变更规划的,并未征得业主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强制要求变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维权业主承担总房价款3%的违约金。案例二,北京某高档小区在售楼时在宣传资料中承诺,”小区内综合绿化面积达总占地面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积的31%,拥有6800的绿地和中心花园,环境宜人,5000平米的地下超大停车库,原装高档现代电梯,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保安,房屋共用部分精美装修等等”。同样业主入住以上承诺纷纷不能兑现,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对于绿地、花园面积、车库、原装现代电梯以及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装饰装修标准的说明和允诺,影响到了商品房的档次及居住质量,也会对买受人购房,订立购房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上述几项开发公司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当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

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 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 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 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 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 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

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到:驾驶人饶某某认为是吴某某不经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擅自横穿交通标线控制的路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对方,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但不能太高。伤者吴某某家属则认为,横穿道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驾驶人饶某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转向变道或者停车等待等措施,从而导致碰撞发生,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至今,使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要求除了承担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外,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等,合计应一次性赔偿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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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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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施工合同无效?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 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 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 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 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 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 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 元,但对建民小区 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车折款50 万元,原 告虽不予认可,但税金、水、电费系属实际发生,理应由原告承担的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 元原告已承认系折抵其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区联建办的投入, 故以上款项合计为8,783,086.88 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的金额。综上,原建民小区联建 办尚欠原告工程款852,901.12元应给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因原建民小 区联建办系被告开办并已撤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故对该笔债务应由被告承担。吕洪杰因病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六原告继承。?案例二 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4年5月6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与鑫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鑫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鑫蓝公司承建兰太公司名下的多功能酒店式公寓。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兰太公司与大意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大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合同签订后,鑫蓝公司如期开工。但开工仅几天,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就发现施 工现场管理混乱,遂当即要求鑫蓝公司改正。一个多月后,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兰太公司 派驻工地代表又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当即要求鑫蓝公司停工。 令兰太公司不解的是,鑫蓝公司明明是当地最具实力的建筑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多数质量优 良,却为何在这项施工中出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兰太公司和大意公司终于 弄清了事实真相。原来,兰太公司虽然是与鑫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是 当地的一支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施工队为了承揽建筑工程,挂靠于 有资质的鑫蓝公司。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挂靠的规定,该施工队与鑫蓝公司签订了所谓的联营协议。协议约定,施工队可以借用鑫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以鑫蓝公司 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施工队负责施工,鑫蓝公司对工程不进行任 何管理,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提取工程价款5%勺管理费。兰太公司签施工合同时,见对方 (实际是施工队的负责人)持有鑫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便深信不疑,因而导致了上述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 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述所得 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 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 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 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 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 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 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律师提示】 商家明知产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而故意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连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且经多次修理未能排除障碍,消费者提出退货请求的,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虎沟2号。 法定代表人马荣汉,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诩,北京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亚明,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服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双泉堡汽修一厂宿舍5号楼4门3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英丽,女,1960年2月9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苑4楼902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忠,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贵凤,女,1950年7月4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干部,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上诉人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博瑞祥云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朝民初字第7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年2月,贾英丽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XX年7月19日在博瑞祥云中心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型为4b31t6。购买后,认真仔细的阅读了随车文件,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要领驾驶轿车,后又按《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了日常保养。但是在驾驶过程中,该车的质量问题凸现,转向灯、继电器、安全气囊控制单元、刹车真空泵、机油灯报警、节气门开关等不断出现问题。我认为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博瑞祥云中心明知此车贴有”;禁止销售”;的贴条仍将此车予以销售,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篇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敏,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枣矿集团陶庄矿职工,住薛城区八一小区 高亮,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枣庄集团高庄矿职工,住址同上。纠纷主要经过: 双方于1992年经介绍相识,1994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王敏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希望离婚,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双方争执焦点: 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归谁,以及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因特点: 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婚生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并已经分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件处理: 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由王敏抚养,高亮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篇二: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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