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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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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名单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

SC/T 9418 —2015 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鲷科鱼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鲷科( Sparidae )鱼类增殖放流的海域条件、 增殖放流鱼种的质量和要求、 检验检疫 方法与规则、苗种计数、苗种运输、增殖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以及效果调查与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鲷科鱼类的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2763.6 海洋调查规范 第 6 部分:海洋生物调查 GB/T 12763.9 海洋调查规范 第 9 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 GB/T 2036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GB/T 21326 黑鲷 亲鱼和苗种 NY 505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 量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 2022 真鲷 SC 2030 黑鲷 SC/T 2023 真鲷养殖技术规范 SC/T 91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SC/T 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农业部 783号公告 -1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 958号公告 -13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农业部公告第 1125 号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水生动物部分) OIE 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手册 3 海域条件 3.1 增殖放流海域 根据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以及增殖放流规模选择适宜的增殖放流海域。增殖放流海域应选择: 1)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或人工鱼礁放牧场。 2)非倾废区,非盐场、电厂、养殖场等进、排水区。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 技术规范 1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3.1增殖放流 (1) 3.2考种 (1) 4增殖放流单位 (1) 5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 (1) 5.1申报与审批 (1) 5.2 结果统计与上报 (2) 6技术要求 (2) 6.1 放流水域 (2) 6.2 放流种类 (2) 6.3 苗种来源 (2) 6.4 技术鉴定与检疫 (2) 6.5 放流技术措施 (3) 7 跟踪与效果评估 (3) 8 通报发布制度 (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4) 2

前言 为规范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行为,修复水域生物多样性,增殖渔业资源,确保水生生物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廖伏初、欧燎原、李传武、温罗云、徐德平、黄华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增殖放流单位、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技术要求、跟踪与效果评估、通报发布制度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水生动物资源增殖放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55-1997 青鱼、草鱼、鲢、鳙亲鱼 3

GB/T 9956-1988 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0029- 团头鲂 GB/T 11776-1989 草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1777-1989 鲢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1778-1998 鳙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5805.1-1995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一部分 GB 17715-1999草鱼 GB 17716-1999鲢鱼 GB 17717-1999鳙鱼 GB 17718-1999青鱼 GB/T 30030-1988 团头鲂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SC/T 1040- 长吻鮠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是指用人工手段在水生生物分布区域放置一定数量的物种,以增加其种群数量,或提高其捕捞渔获量的活动。 3.2 考种 考种是指对某一物种亲缘关系、遗传特性进行溯源的活动。 4增殖放流单位 4

增殖放流工作汇报(2)

增殖放流工作汇报 篇一:增殖放流工作报告 XX年大鲵增殖放流工作总结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有关精神,依法保护和增殖大鲵资源,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恢复天然水域的大鲵资源的种群数量,十堰市 水产局成立了大鲵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水产局的指导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鲵增 殖放流活动的组织筹备和放流工作。针此次放流活动,总结如下。一、XX年十堰市大鲵增殖放流工作情况 1、领导重视、组织得力。为了做好增殖放流工作,年初,在制定今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时,即把此项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并且为切实加强对本次放流工作的领导,市水产局成立 以石崇明局长为组长的大鲵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鲵增殖放流活动的组织筹备 和放流工作。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保证增殖放流的成功。 2、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分工明确。领导小组在今年

初便制定了《XX年十堰市大鲵 增殖放流活动实施方案》,市水产局办公室、产业科、市水生动物防疫检验站等相关人员各司 其职,分工明确,保障了XX年度大鲵增殖放流工作的顺利开展。 3、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增殖放流全程的监督检查。我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本着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苗种来源进行严格的把控,采取询价等方式,确定了十堰市赛武当娃娃鱼繁育中心、竹溪县玉龙大鲵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作为本次大鲵增殖放流的苗种来源。在苗种投放时,深入 竹溪县万江河大鲵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采取了不定点、不定数,随机投放的方式,确保所 投大鲵苗种安全。同时我局在对苗种进行把关计量、账目处理等各个环节时,组织执法人员 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场,严防弄虚作假,并有竹溪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到场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并公证,出具公证书。增殖放流结束后,我局委托竹溪县水务局派专人加强对放流区域的执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鲷科(Sparidae)鱼类增殖放流的海域条件、增殖放流鱼种的质量和要求、检验检疫方法与规则、苗种计数、苗种运输、增殖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以及效果调查与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鲷科鱼类的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2763.6 海洋调查规范第6部分:海洋生物调查 GB/T 12763.9 海洋调查规范第9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 GB/T 2036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GB/T 21326 黑鲷亲鱼和苗种 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 2022 真鲷 SC 2030 黑鲷 SC/T 2023 真鲷养殖技术规范 SC/T 91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SC/T 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农业部783号公告-1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958号公告-13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水生动物部分) OIE 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手册 3 海域条件 3.1 增殖放流海域 根据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以及增殖放流规模选择适宜的增殖放流海域。增殖放流海域应选择:1)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或人工鱼礁放牧场。 2)非倾废区,非盐场、电厂、养殖场等进、排水区。 3.2 基本条件 1

人工增殖放流

(11)人工增殖放流 根据施工对保护区鱼类的影响程度估算补偿性增殖放流数量,建议放流的位置应在增殖站河段为宜。年放流数量为30万尾,规格在4~5cm。其中大麻哈鱼10万尾、滩头鱼20万尾(表7-1-3)。工程施工时间为1年,根据要求建议增殖放流时间为3年,共放流鱼种60万尾;所放流鱼种应从有资质的苗种生产单位购买,进行放流。 表7-1-3 建议增殖放流苗种品种、数量、时间、地点 年份品种数量(万尾)时间(月)地点 2017 大麻哈鱼10 4~5 核心区滩头鱼20 7~8 2018 大麻哈鱼10 4~5 核心区滩头鱼20 7~8 2019 大麻哈鱼10 4~5 核心区滩头鱼20 7~8 生态补偿是关系到受影响的水域水生生物通过人工措施,使其生态影响降到最低,环境得到改善,物种得到保护。生态补偿应包括增殖放流、栖息地保护、生态监测及渔政执法管理等内容。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年生态补偿应为61万元。施工期3年,按3年补偿年,共计183万元,其中增殖放流费150万元,施工期监测费18万元,保护对象救护与宣传9万元,苗种检验检疫费6万元;施工结束后监测费12万元,合计生态补偿费用195万元。补偿经费应列入工程生态补偿费中。具体生态补偿明细见表7-1-4。 表7-1-4 大桥建设生态补偿及基础建设明细万元 科目经费/年 生态补偿 增殖放流50 水生生物、水文、水质、鱼类种群动态监测 6 保护对象救护与宣传 3 其他苗种检验检疫费 2 合计61 注:1.生态补偿:经费按1年计算(共计61万元/年); 2.苗种价格:大麻哈鱼 3.0元/尾;滩头鱼1.0元/尾; 3.增殖放流苗种费:大麻哈鱼(10万尾)30万元/年;滩头鱼(20万尾)20万元/年。 (12)跟踪监测 施工期间监测3年,工程结束后连续监测2年,监测点共设3个断面:核心区设2个监测断面(二道坝、放流站),实验区设1个监控断面(绥芬河大桥)。每年监测2次:5月、9月。监测内容包括:

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江西省2010年水生生物 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的要求 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养护增殖水生生物,维护生物 多样性的力度,积极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促进我省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可持续 发展,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 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的要求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精神,科学组 织,强化管理,进一步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切实推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健康发展。 2、工作目标:通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补充经济鱼类和珍稀水生生物种群数量,维护生 物多样性,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业经济 健康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与时间 1、主要实施地点 ①鄱阳湖、长江江西段:南昌、九江市,湖口、星子、永修、都昌、南昌、新建、进贤、 余干、鄱阳等县。 ②赣江、信江、抚河、修河、饶河五大河流:赣州、吉安、宜春、上饶、景德镇、新余、 萍乡、鹰潭、抚州等市。 2、增殖放流时间:3月至8月。 三、增殖放流数量、品种、规格及比例 1、放流数量 经济鱼类4亿尾。其中鄱阳湖、长江投放2.5亿尾,五大河流(赣江、修河、信江、饶 河、抚河)1.5亿尾。 珍稀水生生物30.1万尾。主要在井冈山、德兴、靖安、铜鼓、浔阳区等市县区及省鄱阳 湖渔政各分局。 2、主要放流品种 ?经济鱼类:四大家鱼、倒刺耙、黄尾密鲴、团头鲂等原种子一代。 ?珍稀水生生物:胭脂鱼、大鲵、棘胸蛙等幼体。 3、鱼种规格及比例 经济鱼类:大规格夏花鱼种(3cm以上)、一龄和二龄鱼种为主。其中“四大家鱼”等 经济鱼类占80%(其中:大规格夏花鱼种60%、一龄和二龄鱼种40%);倒刺耙、黄尾密鲴、 团头鲂等本地鱼类及胭脂鱼。 珍稀水生生物:大鲵(20cm以上)1000尾,胭脂鱼(3cm 以上)20万尾,棘胸蛙(25克以上)10万尾。 四、重要活动 1、6月1日,举行主题为“珍爱水生生物、呵护一湖清水”全省同步增殖放流活动(含 2009年同步放流的14个试点单位),仅在省会南昌市设放流主现场。 2、6月6日,与农业部组织的全国同步放流活动联动,举行“万千鱼儿游赣鄱”江西青 少年渔业增殖放流活动。 3、5月份,在井冈山、靖安等地举行珍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4、6月份,举行“东江之源”树碑仪式及增殖放流活动。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西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领导小组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工作方案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养护增殖水生生物、维护生物的多样性,促进我县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进一步改善上犹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提高资源利率。 二、工作内容 1、放流区域:思顺江,陡水水库(水口码头)。 2、放流时间:2014年5月。 3、苗种来源:由本市具备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和法人资质的苗种场供应,通过县政府采购办公开招标采购。

4、放流品种:以“四大家鱼”为主。 5、放流规格和数量:大规格夏花鱼种(3cm以上)、其中“四大家鱼”等经济鱼类占90﹪。放流鱼种数量总计30万尾,金额共计15万元。 6、资金来源。国家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资金15万元。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为使增殖放流顺利开展,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副组长、办公室、财务室、渔政站、水产站、执法大队为成员的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 2、强化宣传,增强保护意识 充分利用媒体,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等途经,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重要意义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水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保护意识。通过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形式,广泛吸收公众参与,扩大社会影响,为深入开展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加强执法、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组织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增殖放流水域的有害网具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打击电、毒、炸等违反《渔业法》的行为,确保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效果。

增殖放流工作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增殖放流工作汇报 篇一:增殖放流工作报告 20XX年大鲵增殖放流工作总结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有关精神,依法保护和增殖大鲵资源,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恢复天然水域的大鲵资源的种群数量,十堰市 水产局成立了大鲵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水产局的指导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鲵增 殖放流活动的组织筹备和放流工作。针此次放流活动,总结如下。一、20XX年十堰市大鲵增殖放流工作情况 1、领导重视、组织得力。为了做好增殖放流工作,年初,在制定今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时,即把此项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并且为切实加强对本次放流工作的领导,市水产局成立 以石崇明局长为组长的大鲵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鲵增殖放流活动的组织筹备 和放流工作。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保证增殖放

流的成功。 2、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分工明确。领导小组在今年 初便制定了《20XX年十堰市大鲵 增殖放流活动实施方案》,市水产局办公室、产业科、 市水生动物防疫检验站等相关人员各司 其职,分工明确,保障了20XX年度大鲵增殖放流工作 的顺利开展。 3、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增殖放流全程的监督检查。我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本着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苗种来源进行严格的把控,采取询价等方式,确定了十堰市赛武当娃娃鱼繁育中心、竹溪县玉龙大鲵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作为本次大鲵增殖 放流的苗种来源。在苗种投放时,深入 竹溪县万江河大鲵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采取了不定点、不定数,随机投放的方式,确保所 投大鲵苗种安全。同时我局在对苗种进行把关计量、账目处理等各个环节时,组织执法人员 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场,严防弄虚作假,并有竹溪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到场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并公证,出具公证书。增殖放流结束后,我局委托竹溪县水务局派专人加强对放流区域的执 法检查,以保障放流效果。

2015年渔业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XXX2015年度人工增殖放流项目 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平,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坚持生态和生产并举,养护和利用并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按照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办法》及《安徽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34/T1005-2009)的规定,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皖渔涵[2015]125号)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开展经济鱼类增殖放流,补充主要经济鱼类种群,修复颍河水域生态环境,增殖水生生物资源,促进从渔农民增收,实现渔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维护生态安全原则。根据水生生物资源的区域分布特征,选择对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放流品种。严禁投放外来种、杂交种及转基因种,在确保水域生态安全性前提下,同一水域内开展增殖放流应兼顾各品种间的合理数量。放流苗种须经过检验、检疫,取得合格证明,确保苗种优质、健康。经济鱼类鱼种以小规格苗种为主,在3厘米以上。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统一招标采购方式,选择信誉良好、苗种质量高的苗种生产单位,以合同的形式规定

增殖放流品种、规格、数量、供苗时间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苗种供应单位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原、良种场优先),确保苗种供应单位的育苗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技术保障能力能够满足增殖放流苗种的数量及质量要求。同时,要提前对增殖放流的区时间、地点、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三)实施放流水域为公共水域。水质应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并由渔业执法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同时重点安排在农业部《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农渔发[2010]44号)确定的重要增殖放流水域、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向承包养殖水域进行增殖放流。 (四)增殖放流效果体现原则。严格执行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加强技术指导和渔政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增殖放流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价,确保增殖放流取得成效。 (五)增殖放流活动公证原则。增殖放流活动要聘请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三、组织机构 为了提高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规范化水平,区农委成立XX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领导小组、专家技术小组和工作执行组,负责增殖放流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科学放流等工作。 (一)领导小组 组长:XXX XX区农业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XXX XX区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ICS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3.1增殖放流 (1) 3.2考种 (1) 4增殖放流单位 (1) 5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 (1) 5.1申报与审批 (1) 5.2 结果统计与上报 (2) 6技术要求 (2) 6.1 放流水域 (2) 6.2 放流种类 (2) 6.3 苗种来源 (2) 6.4 技术鉴定与检疫 (2) 6.5 放流技术措施 (3) 7 跟踪与效果评估 (3) 8 通报发布制度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4)

前言 为规范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行为,修复水域生物多样性,增殖渔业资源,确保水生生物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廖伏初、欧燎原、李传武、温罗云、徐德平、黄华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增殖放流单位、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技术要求、跟踪与效果评估、通报发布制度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水生动物资源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55-1997 青鱼、草鱼、鲢、鳙亲鱼 GB/T 9956-1988 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0029-2000 团头鲂 GB/T 11776-1989 草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1777-1989 鲢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1778-1998 鳙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5805.1-1995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一部分 GB 17715-1999 草鱼 GB 17716-1999 鲢鱼 GB 17717-1999 鳙鱼 GB 17718-1999 青鱼 GB/T 30030-1988 团头鲂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SC/T 1040-2000 长吻鮠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是指用人工手段在水生生物分布区域放置一定数量的物种,以增加其种群数量,或提高其捕捞渔获量的活动。 3.2 考种 考种是指对某一物种亲缘关系、遗传特性进行溯源的活动。 4 增殖放流单位

湖泊人工增殖放流品种选择与放流技术

湖泊人工增殖放流品种选择与放流技术 发布单位:中国科技论文网入库时间:2006-10-9 湖泊人工增殖放流品种选择与放流技术 张胜宇 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淮安市,223300 摘要:长期以来,湖泊渔业资源的过度利用,加上水工建设、环境污染,渔业资源已严重衰退,濒危物种不断增加,生物群落的演替时常造成灾害和破坏,生态系统功能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工增殖放流是恢复湖泊渔业生态系统功能和结构,促进渔业资源再生的重要手段。本文就湖泊人工增殖放流品种的选择与放流技术进行比较系统地探讨和研究,以期为大中型湖泊人工增殖放流提供借鉴。 关键词:湖泊;鱼类;放流;技术。 1. 前言 湖泊在其自然演替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人类活动的较强干扰,其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严重受损,造成水草逐渐消失、物种多样性下降、食物网结构简化、稳定性下降等,导致物质循环速率加快、系统对环境干扰的反应敏感。具体表现为渔业资源严重衰退,主要经济鱼类种群数量大幅度减少,水生生物物种间平衡被打破,种群交替现象明显,平均营养级下降,渔获物组成低龄化、小型化、低值化现象日益加剧,捕捞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显著下降。各类水生野生动物栖息环境遭到破坏,部分土著品种濒危程度不断加重。 为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种群数量,保证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生物多样性,制约有害生物暴发,保持生态平衡,近年来,我国各大中型湖泊纷纷开展了人工增殖渔业资源活动,取得了可观的经济和生态效益。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在对野生鱼、虾、蟹、贝类等进行人工繁殖、养殖或捕捞天然苗种在人工条件下培育后,释放到渔业资源出现衰退的天然水域中,使其自然种群得以恢复。由于我国内陆水域大规模人工放流起步较晚,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很欠缺,尤其在人工放流的品种选择上缺乏比较系统的科学指导,甚至有些湖泊的人工放流工作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严重影响了人工放流应该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有的还给湖泊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危害。本文就湖泊人工放流的品种选择和放流技术作简要概述。 2.品种选择: 2.1 品种选择的依据: 2.1.1 生态优先原则:湖泊是一个完整的、相对独立的生态系统,其中的组成成分、生物种群结构的繁简、食物链的长短、食物网的复杂性程度以及能量转化、物质循环的途径等均有相对稳定的结构,人工放流只是针对性地对这一系统进行完善,而不是改变这一系统,一个水域的生态是经过了多少年的演变而成的,如果放流品种选择不当或搭配不当,就有可能出现生物入侵或生态失衡,给当地土著生态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因此,在选择人工放流品种时,必须要首先保证生态安全性,人工放流的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系统所能承受的生态阀值,严格控制人工放流的品种和数量,使放流活动能够促进湖泊生态系统的良性趋向,获得比较理想的生态效果。 2.1.2 经济回报原则:我国多数天然湖泊的生态系统中的生物多样性结构本身,就具有较强的污染自净能力和较高的渔业发展潜力,合理调整其渔业组成结构,适量增殖放流部分短缺的经济鱼类,培育平衡、高效的湖泊渔业生态系统,通过向水生态系统输入更多的物质与能量,使水生态系统能够以更高的效率产出生物产品,达到渔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因此,在选择放流品种时,应充分考虑该品种在不影响湖泊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选择具有经济价值较高,定居性,生长周期短、生长快、利用率高,食物链短、

2021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 为了保持我县水生生物多样性,修复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增加溪河渔业经济效益,根据《渔业法》、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以及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县放流增殖苗种采购小组,负责放流增殖苗种的采购相关工作。 二、增殖放流工作的实施 1.科学确定放流苗种。根据县渔业资源实际情况,结合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变化的特征,为减缓并最终遏制渔业资源衰退趋势,逐步改善渔业资源生态状况,保护水生物多样性,从而达到增殖渔业资源、净化水质环境和增强溪河渔业经济效益,研究制定放流计划,放流品种主要为河蟹、鲤鱼、鲫鱼、厚唇鱼、倒刺鲃、黄颡鱼、甲鱼、翘嘴鲌等,并根据河段情况作适当的放流苗种调整。 2.放流苗种采购。放流增殖采购小组根据苗种供应单位提供的苗种供应价目表,对苗种市场进行调查,赴苗种生产单位实地考察,掌握苗种生产单位在繁育、管理、质量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通过公开招

标或议标方式确定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签订苗种供应合同。 3.放流计划与实施。按照放流计划,分批组织开展人工放流。认真做好放流苗种质量抽样、规格测量,严把质量关,确保放流苗种的规格整齐、体质活跃。做好苗种的称重、计数工作。 4.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媒体对放流动态进行宣传报道,扩大人工放流影响,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5.完善管理制度。为提高放流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届时将邀请县政府、人大、财政局及渔民代表共同参与放流,监督放流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确保人工放流规范化;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打击“电、炸、毒鱼”等违法整治行动,确保放流增殖效果,增强溪河渔业经济效益。 三、经费预算 2月份放流增殖费用预算为98000元,其他月份费用另行预算。 1.苗种费91900元。其中,鲤鱼:2600斤×7元/斤=182021;红鲤鱼:1700斤×8.5=14450元;鲫鱼:3000斤×10.5元/斤=31500元;倒刺鲃:18500尾×0.75元/尾=13875元;厚唇鱼:18500尾×0.75元/尾=13875元。

渔业增殖放流工作总结

渔业增殖放流工作总结 省水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下达*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补助资金的通知》有关精神,依法保护和增殖我市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渔业生态环境,恢复渔业资源的种群数量,我站在省水产局、市水产局的指导下,在市农业局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负责实施*年度天然水域渔业增殖放流活动的组织筹备和放流工作。该项工作现已基本结束,在此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放流工作执行情况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为了做好今年的天然水域渔业增殖放流工作,我站成立了以市农业局分管领导总畜牧师为组长、市水产工作站站长为副组长,全站在岗人员为成员的渔业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今年天然水域人工增殖放流活动的组织筹备和放流工作,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保证了增殖放流的成功。 (二)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分工明确 我站制定了《市*年天然水域人工渔业增殖放流活动方案》,相关人员各司其职,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保障了*年我市天然水域渔业人工增殖放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增殖放流全程实施监督公证

我站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投标相关规定,严格财政评审和政府采购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苗种来源进行严格的把控,确定了*特色水产良种场为今年我市天然水域渔业人工增殖放流的苗种来源供货单位。在苗种投放时,先后深入中河*三条流域十余个放流点采取了不定数、随机投放的方式,确保所投苗种的安全。同时我站在对苗种进行把关计量、计数和严格质量等各个环节时,组织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场,严防弄虚作假,并有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到场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并公证,出具公证书。增殖放流结束后,我站相关渔政执法人员加强了对放流区域的执法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确保了保障放流效果。 (四)加强后续管理 我站负责放流后的监管,具体管理工作由我站会同*镇、*镇等所涉放流点乡镇及派出所共同协同配合实施。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沿河及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意识,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生态保护的氛围;二是开展增殖放流后的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随时掌握资源变动情况,以便进行放流效果的评价;三是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强执法检查,打击偷捕行为,保证增殖放流效果。 二、取得成效 通过11月3日在我市组织实施的天然水域渔业人工增殖放流,总计放流鱼苗36万尾,其中5-8厘米重口裂腹鱼1万尾、中华倒刺鲃0.8万尾、鲤鱼7.0万尾、鲫鱼7.0万

国家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存在的问题

国家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 ——放流存在的问题 阿斌 摘要: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保护方面,增殖放流已成为许多国家通常采用的重要做法之一。[1]本文研究了国内增殖放流活动的主要原因与动机,综述了在生产实习中接触到的增殖放流基本状况,探讨了实习生活中发现的增殖放流的机构体系和管理模式中存在的缺点。最后,针对我国开展增殖放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为改善我国增殖放流项目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增殖放流原因与动机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1.前言: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2]是目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量的重要和有效手段具有恢复生态平衡、修复生态环境、培养群众环保意识、增加渔民收入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国家和省级有关上级部门的支持下,农业部印发了《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这是“十二五”期间全国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性规划,也是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要求各地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省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保障《总体规划》全面贯彻执行,如期完成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确定的增殖放流目标任务,促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科学有序发展。 为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种群数量,保证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生物多样性,制约有害生物爆发,保持生态平衡.[3]近年来,我国各大中型湖泊纷纷开展了人工增殖渔业资源活动,取得了可观的经济和生态效益。 具体的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在对野生鱼、虾、蟹、贝类等进行人工繁殖、养殖或捕捞天然苗种在人工条件下培育后,释放到渔业资源出现衰退的天然水域中,使其自然种群得以恢复。由于我国内陆水域大规模人工放流起步较晚,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很欠缺,尤其在人工放流的品种选择上缺乏比较系统的科学指导,甚至有些湖泊和河流的人工放流工作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严重影响了人工放

最新鱼类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反思

最新鱼类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反思 摘要:增殖放流是有效增殖和恢复受损渔业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有效维护湘江鱼类资源,xx年开始株洲市连续12年在湘江开展鱼类人工放流。笔者在分析湘江株洲段鱼类资源现状与面临威胁的基础上,总结了所开展的鱼类人工放流工作情况及取得初步成效,并重点提出建议,以期为湘江流域鱼类人工增殖放流提供参考。 关键词:湘江;株洲;鱼类资源;人工放流 湘江起源于广西省兴安县海洋山龙门界,沿江汇聚潇水、蒸水、耒水、洣水、渌水、涟水、浏阳河、捞刀河和沩水等支流,于湘阴濠河口注入洞庭湖,全长856km,流域面积94660km2。湘江是长江重要的一级支流,也是湖南人民的母亲河,她孕育了丰富的鱼类资源。历史上,湘江衡阳段作为江湖洄游性鱼类“四大家鱼”的重要产卵场,在洞庭湖区“四大家鱼”资源供给及沿江鱼类原种苗供应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几年来,湘江鱼类资源受到人类活动的严重威胁,衰退十分严重,捕捞的“四大家鱼”鱼苗成色已由20世纪六、七十年代平均占鱼苗捕捞总量的15.8%下降到目前的平均 1.33%,甚至曾出现连续6a(1998~xx年)未能捕到鳙鱼原种苗的现象[4]。为有效的恢复和增殖湘江鱼类,从2000年开始,湖南

省沿江各市县分别开展定期的鱼类人工增殖放流工作。笔者所在的株洲市水产科学研究所均参与了湘江株洲段每年的鱼类人工放流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目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量的重要和有效手段,具有恢复生态平衡、修复生态环境、培养群众环保意识、增加渔民收入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1.增殖放流相关科研能力较弱 由于受机构编制、相关政策以及地区渔业资源天然条件和历史原因所限制,渔业科研基础条件比较落后,针对增殖放流相关的科研工作开展不足,致使增殖放流活动缺乏科学指导。突出表现为:一是增殖放流种类确定、放流数量缺乏科学指导,存在很大的盲目性;二是增殖放流生态风险缺乏评估,如病害风险、遗传风险、环境风险等;三是增殖放流效果缺乏评价,如鱼类资源变化、遗传多样性变化等。 2.苗种不足 根据《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的“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

增殖放流工作报告

篇一:增殖放流工作总结 2012年大鲵增殖放流工作总结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有关精神,依法保护和增殖大鲵资源,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恢复天然水域的大鲵资源的种群数量,十堰市水产局成立了大鲵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水产局的指导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鲵增殖放流活动的组织筹备和放流工作。针此次放流活动,总结如下。 一、2012年十堰市大鲵增殖放流工作情况 1、领导重视、组织得力。为了做好增殖放流工作,年初,在制定今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时,即把此项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并且为切实加强对本次放流工作的领导,市水产局成立以石崇明局长为组长的大鲵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鲵增殖放流活动的组织筹备和放流工作。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保证增殖放流的成功。 2、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分工明确。领导小组在今年初便制定了《2011年十堰市大鲵增殖放流活动实施方案》,市水产局办公室、产业科、市水生动物防疫检验站等相关人员各司其职,分工明确,保障了2012年度大鲵增殖放流工作的顺利开展。 3、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增殖放流全程的监督检查。我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苗种来源进行严格的把控,采取询价等方式,确定了十堰市赛武当娃娃鱼繁育中心、竹溪县玉龙大鲵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作为本次大鲵增殖放流的苗种来源。在苗种投放时,深入竹溪县万江河大鲵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采取了不定点、不定数,随机投放的方式,确保所投大鲵苗种安全。同时我局在对苗种进行把关计量、账目处理等各个环节时,组织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场,严防弄虚作假,并有竹溪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到场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并公证,出具公证书。增殖放流结束后,我局委托竹溪县水务局派专人加强对放流区域的执法检查,以保障放流效果。 4、加强后续管理。十堰市水产局负责放流后的监管,具体管理工作由竹溪县水务局负责实施。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意识,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生态保护的氛围;二是开展大鲵增殖放流后的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随时掌握资源变动情况,以便进行放流效果的评价;三是在放流后30天内,安排专人巡查,对体质较弱、发生疾病的大鲵苗种进行人工救护;四是加强执法检查,打击偷捕行为,保证增殖放流效果。 在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下,在局领导的统筹调度和现场指挥下,本次人工增殖放流活动获得圆满成功,此次共计投放15-25公分规格的大鲵500尾,对于恢复当地天然水域的大鲵资源会有一定的帮助。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1、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媒体的大力宣传,提高市民和广大渔民生态保护的认识和科学放流的知识水平,减少抢捕、偷捕和乱捕等现象,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从事增殖放流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鲵资源的调查、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对增殖放流的区域、规格、数量等进行更加合理化、科学化的规划。在我市形成一套科学完善的增殖放流体系。 3、鼓励现有良种场进行提档升级。提高我市苗种生产单位的科研水平和生产能力,满足我市乃至周边地区增殖放流所需高标准的水产苗种的需求。 4、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增殖放流效果。寻求各地方政府的支持,逐步健全水产、渔政机构的建设,加强渔业执法能力,确保增殖放流的效果,同时为周边水域生态安全、渔业安全提供良好的保障。篇二:2010年澧水流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总结报告 2010年澧水流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总结报告 一、活动由县渔政站在安排资金5.1万元的情况下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局党委批准后开始实施,

增殖放流站

增殖放流站 一、是什么? 增殖放流站是为保护江河鱼类资源及鱼类物种多样性而修建的专门场所,其主要任务是对受工程建设影响的珍稀、特有鱼类和主要经济鱼类进行人工繁殖,将培育的苗种投放至江河的适宜水域,以恢复天然水域的渔业资源。

二、怎么做? 鱼类增殖放流是一项复杂的生产系统。生产工艺流程包括苗种生产和放流两大部分,而苗种生产包括亲鱼收集及检疫、亲鱼培育、人工催产、孵化和苗种培育等方面的工作。 鱼类增殖站设计应考虑养殖对象的习性要求,提供鱼类栖息生长所需的舒适环境,并选择水源条件好、交通方便、便于管理、地形开阔、利于工程布置的场地进行建设。 鱼类增殖第一步是"亲鱼培育"。按照"优生优育"原理,亲鱼应从工程影响河段或邻近水域收集的体质健康的野生亲本中挑选。亲鱼培育到性成熟以后,就可以选择条件好的雌、雄鱼进行人工繁殖。鱼类属于体外授精动物,人工养殖条件下一般需要使用催情药物使配对的雌、雄鱼性腺发育同步,有的鱼类能够自行"交配",有的鱼类则需要人工取精、卵混入容器中搅拌授精,受精卵经过一定时间的胚胎发育就能孵化出鱼苗。从鱼苗到大规格鱼种,就如人类的婴儿到青少年,不同的发育阶段需要不同的培育条件,这个时间一般需要一个月到半年。待培育到一定的大小后,就可以进行放流。 苗种放流一般在春夏季或秋季进行。对于特定的水域,放流数量的确定需要考虑生态承载力和各种鱼类之间的竞争关系问题。苗种放流前要进行检验检疫,运输前要经过消毒处理。到达目的地后,要对苗种进行过渡培育,也就是选择在库湾或河流岸边水深3m~5m的缓流水域设置鱼种网箱或围网进行适应性训练;放流前还需要根据放流鱼类的种类、规格等选择适宜的标记方法进行标记,以便掌握放流种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海蜇山东标准2020版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海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蜇(Rhopilema esculenta)增殖放流的水域条件、本底调查、苗种质量、检验、放流时间、包装、计数、运输、投放、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效果评价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海域范围内海蜇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SC/T 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DB37/T 2902—2016 海蜇养殖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C/T 9401—20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方便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SC/T 9401—2010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伞径umbrella diameter 海蜇自然伸展时伞部的最大直径。 [SC/T 9401—2010,定义3.9] 4 水域条件 符合SC/T 9401—2010第4章的规定,且满足下述条件: ——潮流畅通、风浪较小的内湾或浅海海域,距低潮线大于5km; ——附近有淡水径流入海,非定置网作业区,非筏养区; ——水深大于5m,盐度10~35。 5 本底调查 按SC/T 9401—2010第5章的规定进行。 6 苗种质量

6.1 亲体 培育苗种的亲蜇应捕自拟增殖放流海域或是原种场保育的本地原种。亲蜇质量应符合DB37/T 2902—2016之4.3有关要求。 6.2 苗种 6.2.1 培育 执行DB37/T 2902—2016第4章的有关规定。 6.2.2 质量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苗种质量要求 6.2.3 规格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苗种规格分类 7 检验 7.1 检验资质 由具备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7.2 检验项目与方法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检验项目与方法

增殖放流工作规范

增殖放流工作规范

各位大站长: 据资环处意向,今后全省增殖放流工作拟要求我省各级水技站参与具体操作和提供技术服务,省站已草拟一份管理规范草稿(见附件),请在百忙之中针对如下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思考应对,提出切实可操作的措施和处理意见:㈠目前增殖放流存在什么问题? ㈡针对种苗招标提出意见和建议? ㈢明确各级水技站的职责?能做什么? ㈣水技部门在实施中如何处理协调好与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关系? 林国清 2010年4月28日 福建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 工作规范(讨论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发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科学指导和规范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水生生物保护国家行动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行政管辖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包括各种渔业经济水生生物以及珍稀水生生物的人工增殖放流等。省、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本级财政(或自筹)资金,以及社会、个人实施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接受本规范的指导。

流工作的全面监督,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放流方案的确定) 省领导小组应根据资金、环境容量、苗种供应等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拟定《福建省水生生物资源放流增殖年度规划》,并组织有关专家审定通过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农业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放流效果,制定相应放流实施方案和《放流操作技术规程》。 第七条(放流方案上报) 市、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当地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域环境特点等因素,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每年增殖放流的区域、时间、品种、规格、数量等,于每年11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增殖放流计划、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上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实施。增殖放流应严格执行《放流操作技术规程》与已批准的《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实施。 第八条(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增殖放流) 鼓励个人和社会各界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但禁止无秩序的放流。个人、单位或社会各界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增殖放流指标应纳入当地、当年的放流计划。增殖放流程序符合本规范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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