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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油田分公司承包商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承包商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承包商管理办法》

长庆油田分公司承包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承包商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办法》(中油建设〔2014〕29号)、《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及施工作业队伍资质管理规定》(中油工程字〔2006〕209号)以及《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中油物采〔2016〕185号)等相关制度,结合油田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承包商管理,控参股企业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商是指为油田公司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物资供应和其他服务等各类经营者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井筒工程、地面工程、监督监理、检验维修、物资供应、技术服务、交通运输、业务外包等领域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商管理是指对进入油田公司市场的承包商的资质准入、选择使用、考核评价以及监督与责任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油田公司承包商管理遵循“管办分离、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综合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和“明确标准、规范流程、分类审查、严格准入、归口评价、集中发布”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油田公司成立承包商管理委员会,是承包商管理的决策机构。主任由油田公司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担任,委员由油田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承包商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股份)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

(二)召开年度会议,安排部署承包商管理工作;

(三)审议决定承包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处理承包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承包商管理委员会下设承包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承包商管理办公室),设在企管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修)定油田公司承包商管理办法及综合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落实承包商管理委员会的决策部署;

(三)督促、监督各专业管理部门承包商管理工作;

(四)研究承包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重大问题;

(五)负责承包商管理的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承包商的综合性考核工作;

(七)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承包商管理委员会报送报

表及信息动态;

(八)统一颁发承包商资质准入相关证件;

(九)完成承包商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油田公司专业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承包商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安排部署;

(二)负责制(修)定本专业包括资质准入、评审标准、考核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承包商管理细则;

(三)负责承包商的资质准入初审与核查;

(四)负责本专业承包商考核评价管理;

(五)组织对本专业承包商管理中发生重大问题的调查;

(六)负责指导、检查、监督使用单位的承包商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专业承包商管理的异议与投诉受理;

(八)负责建立并维护本专业承包商资源库;

(九)负责收集、汇总并向承包商管理办公室报送承包商管理报表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油田公司纪检监察、企管法规、综合治理、信访维稳、保密工作、矿权管理等部门为承包商管理相关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能。

第十条承包商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油田公司承包商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的承包商管理制度;

(三)执行油田公司承包商管理的工作要求;

(四)负责承包商准入申报主体的现场考察、初评及推荐;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承包商的准入审查、审批;

(六)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选择、使用;

(七)组织本单位承包商的日常监督、考核与管理工作;

(八)完成油田公司承包商管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承包商准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谁准入、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承包商准入办理范围、报审时间、报审频次、审查标准、准入程序及资质准入证件有效期由专业实施细则明确,特殊情况报承包商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油田公司资质准入按照专业分类管理,需要承揽多领域业务的承包商应分别向不同专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准入申报。

第十四条承包商准入包括资质准入、招标准入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其中招标准入执行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抢险救灾等其他应急项目可先使用后补办准入手续。

第十五条承包商资质准入包括集团公司资质准入和油田资质准入,集团公司资质准入执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油田公司资质准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业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初审,主要包括企业概况、经营状况、生产设备、人员配置、合同履约、安全管理及质量控制等;

(二)相关综合业务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巡视巡察发现重大问题、商业贿赂、工商登记、纠纷案件、失信行为、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商业保密、矿权侵犯等信息进行审查,出具明确意见;

(三)承包商管理办公室收集汇总审查通过后,报承包商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审定;

(四)承包商管理办公室对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并发放资质准入证件。

第十七条承包商因收购、合并、分立形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企业,重新履行资格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承包商准入报审、评审、核查等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第四章选择与使用

第十九条油田公司承包商的选择使用实行招标与其它方式,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选择使用承包商,结果由专业管理部门向承包商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承包商的日常管理执行油田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对选定的承包商进行资质准入证件核查,不得将承揽项目安排给无资质、未办理准入的承包商或资质等级不符合项目要求的承包商。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每月向专业管理部门报送承包商使用情况信息,每季度专业管理部门向承包商管理办公室报送本专业

承包商使用情况信息,每年承包商管理办公室向承包商管理委员会报送承包商使用情况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承包商发生的安全环保、违规违纪以及其他违反油田公司管理规定的事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结果报承包商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专业及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承包商管理运行情况,建立并维护长庆油田承包商管理信息库及“黑名单”目录。

第二十五条承包商管理办公室、专业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建立定期沟通和信息互通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承包商管理动态。

第二十六条承包商管理办公室定期收集承包商信息,对承包商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及时向承包商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油田公司承包商考核评价采取专业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与承包商管理办公室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承包商“优胜劣汰”的进退机制。

第二十八条油田公司原则上每年一季度组织对承包商信息库内上年度有交易的承包商开展考核评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业业绩考评,承包商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专业业绩考核评价应评价承包商的施工(或产品)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等,综合考核评价应包括承包商的诚信经营、依法合规等情况。

第三十条考核评价按照确定考评标准、组织量化考评、发布考评结果的程序实施。

第三十一条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

优秀是指依法合规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且业绩突出的承包商。

合格是指未发生违反油田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事项,完成了工作任务且业绩良好的承包商。

基本合格是指给予警告和停工处理,及时纠错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承包商。

不合格是指给予终止合同和退出处理的承包商。

第三十二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准入、选商和工作量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督与责任执行油田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承包商管理办公室对各专业管理部门承包商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重大问题提交承包商管理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专业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的承包商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上报。

第三十六条油田公司从事承包商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7〕44号)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专业管理部门与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各专业领域承包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油田公司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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