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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最新版】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最新版】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最新版】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4925-2001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及实验环境条件和设施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同时规定了垫料、饮水和笼具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实验场所的环境条件及设施设计、施工、工程验收及经常性监督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5794-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1996 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 50243-199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名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73-198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 68-1984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JGJ-71-199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实验动物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3.2 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设施指同于实验动物繁育、生产的建筑物、设备以及运营管理在内的总和。

3.3 动物实验设施指以研究、试验、教学、生物制品、药品生产等为目的进行实验动物饲育、试验的建筑物、设备以及运营管理在内的总和。

4环境及设施

4.1 选址

4.1.1 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及实验场所应避开自然疫源地。

4.1.2 宜选在环境空气质量及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区域。

4.1.3 宜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若不能远离上述区域则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1.4 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实验设施应与生活区保持大于50m 的距离。

4.2 建筑卫生要求

4.2.1 动物繁育、生产、实验场所所有围护结构材料均应无毒、无放射性。

4.2.2 内墙表面应光滑平整,阴阳角均为圆弧形,易于清洗、消毒。墙面应采用不易脱落、耐腐蚀、无反光、耐冲击的材料。地面应防滑、耐磨无渗漏。天花板应耐水、耐腐蚀。

4.3 建筑设施要求

4.3.1 建筑物门、窗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4.3.2 走廊宽度不应少于1.5m ,门宽度不少于1.0m 。

4.3.3 动物繁育、生产及实验室通风空调系统保持正压操作,应合理组织气流布置送排风口的位置,避免死角,避免断流,避免短路。

4.3.4 各类环境控制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

4.3.5 动物繁育、生产、实验室的电力负荷等级,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应备有应急电源。

4.3.6 室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的设备,并应暗装。电气管线应暗敷,由非洁净区进如洁净区的电气管线管口,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5环境条件分类及技术指标要求

5.1.1 普通环境:该环境设施符合动物居住的基本要求,不能完全控制传染因子,适用于饲养教学等用途的普通实验动物。

5.1.2 屏障环境:该环境设施适用于饲育清洁实验动物及无特定病原体( SPF specific pathogen free )实验动物,该环境严格控制人员、物品和环境空气的进出。

5.1.3 隔离环境:该环境设施采用无菌隔离装置以保存无菌或无外来污染动物。隔离装置内的空气、饲料、水、垫料和设备均为无菌,动物和物料的动态传递须经特殊的传递系统,该系统既能保证与环境的绝对隔离,又能满足转运动物时保持内环境一致。该环境设施适用于饲育无特定病原体( SPF )、悉生( Gnotobiotic )及无菌(germ free) 实验动物。

5.2 技术指标要求

5.2.1 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设施环境指标应符合表1 所列要求。

5.2.2 动物实验设施环境指标应符合表2 所列要求。表1 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设施环境指标(静态)

6工艺对设施区域设置的要求

6.1 区域布局

6.1.1 前区的设置: 包括办公室、维修室、库房、饲料室、一般走廊。

6.1.2 饲育区的设置

6.1.2.1 繁育、生产区:包括隔离检疫室、缓冲间、育种室、扩大群饲育室、生产群饲育室、待发室、清洁物品贮藏室、清洁走廊、污物走廊。

6.1.2.2 动物实验区:包括缓冲间、实验饲育间、清洁物品贮藏室、清洁走廊、污物走廊。

6.1.2.3 辅助区:包括仓库、洗刷间、废弃物品存放处理间(设备)、密闭式实验动物尸体冷藏存放间(设备)、机械设备室、淋浴间、工作人员休息室。

6.2 其他设施设备

6.2.1 屏障环境和隔离环境均应在压强变化相交处设有缓冲设置。

6.2.2 动物实验区的设施应与饲养繁育系统分开设置。

6.2.3 有关放射性实验操作应参照GB4792 实施。

6.2.4 带烈性传染性、致癌、使用剧毒物质的动物实验,均应在负压隔离设施或有严格防护的设备内操作。此类设施(设备)须具有特殊的传递系统,确保在动态传递过程中与外界环境的绝对隔离,排出气体和废物须经无害化处理。应体现“人、动物、环境”的三保护原则。

6.3 设施与设备

6.3.1 在实验环境中设置设备时,其设备性能和指标,均须与环境设施指标要求相一致( 表1 、表2) 。

6.3.2 不同实验要求的正压、负压设备,必须达到环境设施的指标,方能取得相应的证书。

7废弃物及动物尸体处理

7.1 废弃物应作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GB8978 的要求。

7.2 动物尸体应立即焚烧处理,其排放物应达到医院污物焚烧排放规定要求。

8笼具、垫料、饮水

8.1 笼具

8.1.1 应选用无毒、耐腐蚀、耐高温、易清洗、易消毒灭菌的耐用材料制成的笼具。

8.1.2 各类动物所占笼具最小面积应满足表3 的要求,笼具内外边角均应圆滑、无锐口。表3 各类动物所需居所最小空间6工艺对设施区域设置的要求 6.1 区域布局 6.1.1 前区的设置: 包括办公

室、维修室、库房、饲料室、一般走廊。6.1.2 饲育区的设置6.1.2.1 繁育、生产区:包括隔离检疫室、缓冲间、育种室、扩大群饲育室、生产群饲育室、待发室、清洁物品贮藏室、清洁走廊、污物走廊。

6.1.2.2 动物实验区:包括缓冲间、实验饲育间、清洁物品贮藏室、清洁走廊、污物走廊。6.1.2.3 辅助区:包括仓库、洗刷间、废弃物品存放处理间(设备)、密闭式实验动物尸体冷藏存放间(设备)、机械设备室、淋浴间、工作人员休息室。 6.2 其他设施设备 6.2.1 屏障环境和隔离环境均应在压强变化相交处设有缓冲设置。6.2.2 动物实验区的设施应与饲养繁育系统分开设置。6.2.3 有关放射性实验操作应参照GB4792 实施。 6.2.4 带烈性传染性、致癌、使用剧毒物质的动物实验,均应在负压隔离设施或有严格防护的设备内操作。此类设施(设备)须具有特殊的传递系统,确保在动态传递过程中与外界环境的绝对隔离,排出气体和废物须经无害化处理。应体现“人、动物、环境”的三保护原则。6.3 设施与设备 6.3.1 在实验环境中设置设备时,其设备性能和指标,均须与环境设施指标要求相一致( 表1 、表2) 。6.3.2 不同实验要求的正压、负压设备,必须达到环境设施的指标,方能取得相应的证书。7废弃物及动物尸体处理

7.1 废弃物应作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GB8978 的要求。7.2 动物尸体应立即焚烧处理,其排放物应达到医院污物焚烧排放规定要求。8笼具、垫料、饮水

8.1 笼具8.1.1 应选用无毒、耐腐蚀、耐高温、易清洗、易消毒灭菌的耐用材料制成的笼具。8.1.2 各类动物所占笼具最小面积应满足表 3 的要求,笼具内外边角均应圆滑、无锐口。表 3 各

类动物所需居所最小空间

8.2 垫料8.2.1 垫料应选用吸湿性好、尘埃少、无异味、无毒性、无油脂的材料。8.2.2 垫料须经消毒、灭菌后方可使用。8.3 饮水8.3.1 普通实验动物饮水应符合GB 5749 的要求。8.3.2 屏障和隔离环境内饲养的实验动物饮用水须经灭菌处理。9动物运输9.1 动物运输应符合安全和微生物控制等级要求,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动物不得混合装运。9.2 动物运输应配置专用车辆,专人负责,定期消毒、保洁,车辆应装有空调设备。9.3 运输笼具须经消毒、灭菌后方可回收使用。10检测方法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A-附录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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