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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基本原则

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基本原则
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基本原则

企业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过程中,应当遵循, 政府引导下企业投入为主、加强一般人员培训、骨干人员重点培养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下企业投入为主

我国政府已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解决了全局性、制度性、政策性的问题,也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指导意见。

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于其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大投入,积极培养企业的知识产权人才。

(2)加强一般人员培训

企业应重视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文件管理和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创造和维权等基本知识,使其逐步形成遵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强烈意识等。

具体而言,对一般员工的培训应因岗位设置相应的培训侧重点:就新员工而言,应对其培训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和公司的具体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就技术人员

而言,应着重培训知识产权权属、技术保密、知识产权创造和利用等知识;就市场销售人员而言,应对其重点培训销售过程中需要讲解的内容,如公司专利现状以及公司产品和技术竞争对手的差别等。

(3)骨干人员重点培养

企业应重视培养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对知识产权相关技术、法律人员进行定期跨学科轮训。同时,企业应要求其骨干人员不仅具备外语、计算机等基础知识,还需要掌握管理学、知识产权法等专业知识。

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应对企业多方面的工作具有研究分析的能力,如战略思考、计划制定、研发方向、技术资料状况、市场趋势等,不仅应了解公司生产经营产品、技术的国内外现状,而且要参与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并评估相应的研发风险以及采取恰当的方式处理公司的研发成果并利用情报信息深刻分析同行产品或技术的发展趋势,确实做好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制定和执行等工作。

汇桔网不断追求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利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与知识产权行业深度融合,凭借一流的运营管理团队,强大的资金、专业、渠道等资源优势,汇聚政府、高校、金融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及众多知商企业,结成了广泛的知识产权“用权”产业联盟,协助企业实现商标、专利、版权的买卖、许可、合作,让企业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实现

专利申请的四个基本原则

专利申请的四个基本原则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组专利。专利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但是一项专利要想得到合理的保护,就必须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以得到法律的确认。 专利申请的基本原则 1、书面原则 目前,在国内申请专利必须递交书面文件,一切都是以递交的书面文件为依据。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专利局已在少数的涉外代理机构中就部分申请件试行电子申请。 2、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理论上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因此,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则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是两个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可协商解决,或者采取共同申请的方式,或者转让给其中一方申请。协商不成时,就都不能获得批准, 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使其成为自由公知技术。

3、优先权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通常称之为“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一般称之为“本国优先权"。 4、单一性原则 所谓单一性原则,也就是一发明一申请原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提出。 以上内容就是专利申请的四个基本原则详细解析,也就是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和单一性原则。只有符合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专利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不能忽视专利的作用,同时也要及时进行专利的申请。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

知识产权基本原则

1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答]: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智力成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3. 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第二,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人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无形财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这一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知识产权就自行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所有权就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其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及本国实际情况,各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采取特别的法律手段调整因智力成果创造或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制度既要促进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4.简述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答]:(1)两者的标的不同。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

药品专利申请的5项基本要求

药品专利申请的5项基本要求 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药学明及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 (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 (4)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9、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 10、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 11、质量研究资料及有关文献,包括参考品或者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定, 以及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品比较的资料。 12、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 13、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及检定方法验证资料。 14、初步稳定性研究资料。 15、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6、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2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8、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

成都大学关于修订人才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

7成都大学关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 原则意见 校教字〔2010〕236号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组织和管理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对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的基础性文件。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过程,突出办学特色、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特制定《成都大学关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学生为本”,紧密结合成都区域的经济发展,突出我校办学特色,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过硬实践应用能力和较强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基本原则 1、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 2、整合课程设置,构建融会贯通、紧密配合、有机联系的课程体系。 3、优化课程体系,精选教学内容,突出基础知识的宽厚性、专业知识的前沿性。 4、重视理论,加强实践,突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应用能力。 5、因材施教,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 三、专业培养方案主要内容:

1、培养目标 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 本专业旨在①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②掌握……(理论、知识、技能)的,③具备……(能力、素养)的,④能在……(部门),从事……(工作)的⑤人才定位(如: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2、培养要求 根据培养目标的定位,对人才培养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的分解。 3、修业年限及授予学位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均为四年。 专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均为三年(五年一贯制除外)。 4、专业主要课程 支撑本专业的主要课程。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1998年颁布)》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为指导设置专业主要课程。 5、毕业学分要求 毕业前须修满的学分,包括总学分与选修学分的毕业要求。 毕业最低学分要求:本科为160-190分,专科为120-143分。其中,选修课程的学分不得低于总学分的20%。 6、教学计划表 四、课程设置具体要求 1、学分计算方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知识产权的好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知识产权的好处 篇一: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作用 没有牌子的牛奶大家不敢喝;没有丰富内容的电视大家没兴趣看;没有创新、市场上又怎么会出现手机、mp3、mp4在当今社会中,无论是创新、品牌,还是创作,如果离开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被仿制、品牌被假冒、作品被盗版,企业的创新投入、品牌的持续培育、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就没有良好市场环境,就没有继续创作创造培育的经费保障,就没有优秀的创造人才的吸引资本。这些与百姓生活密切关系的商品可都是知识产权产品。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提升、生活内容的丰富是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支撑。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 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 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

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法则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对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否更好地保驾护航,取决于其能否因应新的制度需求而做出适时和有效的调整。 知识产权;公众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隐私”的基本属性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个私营知识产权的形式,严格受法律保护。然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与私营部门的产品和双重性质的公共产品,以及由此产生的分配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的知识产权权利,同时还为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化就显的格外重要。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 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XX年6 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

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人才培养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公司人力资源战略,通过制定有效的人才培养与开发计划,合理地挖掘、开发、培养公司战略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本公司的人才梯队,建立和完善公司人才培养机制,引进大学实习生/技、管培生进入各个岗位是公司提升整体人才素质的必要方式。 二、培训原则 1.量化原则;新进实习生/技、管培生的培养目标要与公司的发展战略、实习生/技、管培生个人的职业生涯规划相结合;考核指标要能够量化、明确、具体,符合实际,根据不同的岗位、专业侧重不同。 2.公正原则;考核要客观公正、符合实际,不能夸大或贬低实习生/技、管培生实际表现。 3.责任原则;培养导师要热情承担培养责任;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及相关考核责任人须积极主动承担起考核责任,不得推诿、扯皮,或无故拖延考核期限。 4.坚持“内部培养为主,外部培养为辅”的培养原则,并采取“滚动进出”的方式进行循环培养。 三、人才培养目标 公司人才培养目标始终坚持“专业培养和综合培养

同步进行”的人才培养政策,即公司技术型人才培养、综合型管理人才培养和实习生培养。技术型人才培养指针对在某一工作领域内掌握较高技术水平的应届实习生/技、管培生进行培养,综合型管理人才培养指针对在本公司或本部门工作领域具备全面知识,有较高管理水平的应届实习生/技、管培生进行培养,实习生培养指针对在大中专院校已接受相应理论知识学习,需提升实践工作经验,但尚未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实习生/技、管培生。根据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可制定“雏鹰计划”对有上进心、乐于学习、积极进取、成绩优异的新入职大实习生/技、管培生进行培养,使其逐步成长为公司或各部门技术骨干、业务骨干。 四、职责分工 1.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负责实习生的入职报到、岗前培训、岗位分配以及实习期/培养期考核; 2)负责召开实习座谈会工作; 3)定期与新进实习生进行非正式交流与沟通,关注其工作与生活情况; 4)制定《实习生/技、管培生轮岗培训内容》,负责新进实习生培训记录等管理工作; 5)制定培训与活动计划并进行费用预算申报; 6)协助各部门制定、执行帮带培养计划并做好相关记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手续格式要求)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语言要求)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递(送)交方式及日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期限届满日)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知识产权提纲

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 1 自主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则就是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要点和调整产业结构的中心环节。 2 自主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重要环节; 3 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几个重点 第一,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发展战略,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第二,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领导和组织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第三,帮助和促进企业开发和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体也应该是企业。第四,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因为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资产,本身的保护就不容易,如果保护力度不够,保护措施不到位,对企业、对发明人、对创造人的创新激情、创新积极性来说都是一个打击。第五,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的意识。保护知识产权有赖于全社会全体公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要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

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选民: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公民:具有国籍的人自然人:独立的个人法人:人,社团,单位,公司,具有民事权利。对法人惩罚的形式是罚款。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知识产权的定义 2 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包括7类一、版权及有关权。二、商标权。 三、地理标记。四、工业设计。五、专利。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保护商业秘密。 3 狭义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类。 4 广义的知识产权还包括"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科学发现权,商业秘密权 5 广义的知识产权分为三类:工业产权和版权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 6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1、无形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一般无形财产权的无形性,这是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所在。2、专有性又可以称为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知识产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有效期限是法定的。 5、可复制性又称为工业再现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的特性。利用具有天然的特殊构型,色彩的玉石,经过精心设计,巧夺天工制成的工艺品,虽然是一项智力成果,可以版权保护,却无法取得专利

人才培养方案质量保障体系

人才培养方案质量保障体系 关于我校修订2001级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全教会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实现学校《“十五”发展规划》所提出的要“把学校建设成水平高、特色鲜明的财经大学”的发展目标,特提出2001级本科教学计划修订的原则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教学计划的修订要以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发展的各项决定、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教学计划的修订要将我校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大讨论的成果,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固化在教学过程和人才培养模式中。 2.教学计划的修订要遵循高等财经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更好的全面发展。要处理好政治思想与业务、理论与实际、学习与健康等方面的关系,要培养学生既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强烈的民族自豪感、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又有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扎实的基本本领,还有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要突出拓宽专业口径、夯实基础、注重素质和适应学科综合化发展趋势要求的教学内涵,加强各学科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教学及基本素质的培养,强化第一课堂的文化素质教育,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构建适应终身教育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能力结构与基本素质。 3.教学计划的修订要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保证在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的同时,办出本专业的特色和高水平。教学计划的统一性体现在国家对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上,反映的是国家对本科人才的基本要求;多样性体现在各专业制订的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上,反映的是自己的优势与特色。各专业要在深入研究社会经济学科发展趋势、人才需求状况及本专业的适应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培养模式,努力将本专业的优势

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的审查原则

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的审查原则一个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生存下来,一般会有自己的独门秘密,而这些秘密可能是专利技术、运营效率、商业方法等,那么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有什么审查原则 商业方法专利,也叫商业模式专利,由于绝大多数的商业方法专利与计算机软件相结合,故也有人称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一般认为,其包括了普通的商业方法专利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普通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视为智力劳动的规则,专利法不予以保护,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可能与技术相结合,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可能具有“可专利性”。 依据我国专利法对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判断时,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即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写的《审查指南》(2006年版)中,为了对“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给出更为清楚、更为明确的审查标准,规定了“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即:“(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2)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

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需要具体分析,按下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i)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应将该发明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其专利权;(ii)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不在于或不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拒绝授予其专利权。”不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拒绝授予其专利权。” 二、专利初步审查的原则 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 15.2.1节审查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初步审查三种专利的统一要求对原审查原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初步审查的审查原则。明确了审查员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保密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 (3)听证原则 (4)程序节约原则 强调了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赋有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在书面审查原则中明确了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因为初步审查的审查案件较多,审查的范围是

专利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

专利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 提下才能启动。审查员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包括提出申请时、依法提出修改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 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也可以由专利局启动。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实质审查中,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即仍然存在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缺陷的,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本章所说的实质审查,是指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在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中有具体规定的,适用该章规定;无具体规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 1实质审查程序概要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可能发生的行为如下: (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 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专利授予基本原则是什么

专利授予基本原则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我国申请专利的人越来越多,那么专利授予基本原则是什么,关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小编整理了关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专利授予基本原则是什么 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一个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当出现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目前在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做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 二、专利申请审查程序 各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有不同的要求,基本上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有的国家实行形式审查制,即只审查专利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审查该项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等实质性条件。有些国家则实行实质审查制,即不仅审查申请书的形式,而且对发明是否

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具备上述专利条件的发明,才授予专利权。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实质审查制。 (一)受理阶段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二)初步审查阶段 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在初审时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

何为专利申请的三原则

何为专利申请的三原则 专利申请应当遵从专利原始的三性原则,在我国日益越发强盛的科技革新领域中,专利起着其他法律保护无法顶替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申请https://www.wendangku.net/doc/e62302337.html,/ 下面我们深入探讨和了解一下什么是专利法所指的三性原则: 一、何为新颖性? 所谓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新颖性不仅仅局限于这些, 还包括产品的外观样式。 二、何为创造性? 所谓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创造具有进步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一般是指该发明创造具有与现存技术的差别和改进, 这里的改进和差别可以是全部脱离现有技术自成一项技术,或者以现有技术为基础,改进了缺陷解决了原有技术不能解决的问题, 在增加功能的基础上又不脱离原有技术,我们不妨可以这样形容这属于锦上添花。 三、何为实用性? 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实用性首先要满足下列条件:武汉专利代理https://www.wendangku.net/doc/e62302337.html,/ 1、中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 3、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通俗点讲:该技术领域中的技术人员能够按照技术说明实现该项技术。 武汉专利代理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法律原则负载着法律制度的价值,是各个具体规则的来源和依据,是对上述制度价值与制度规则的抽象和概括。依据法律原则的普适性与层次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构建该项法律制度而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准则;二是存在于该项法律制度之中且本身可以直接适用的原则。在前者的意义上,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1或者表述为: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公平正义原则。2在后者意义上,学者们多将其归纳为:国民待遇原则、最低标准原则、独立性原则(工业产权)、独立保护原则(著作权)、强制实施专利发明原则(专利权)、优先权原则(工业产权)等。3 笔者主张在后者意义上来说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这种原则应是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其本身具有直接适用性,但是不应是某一专门制度所特有,而应具备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普遍适用

性。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公共利益原则。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基本原则之内容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所谓国民待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2)各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各该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关于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国际公约对此有不同的表述,或称为“不低于”、“不歧视”,或称为“不应较为不利”,但总的说来,并不意味着只能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等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换言之,缔约国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接受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既不要求各国法律的一致性(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问题),也不要求适用外国法的规定(不涉及国家主权的地域限制问题),只是要求每个国家在自己的领

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

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发展 要整体规划学校的德育体系,安排必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课程、思想政治课程,同时还要促进各类课程和教学环节同德育的有机结合。 要重视体育课教学,使学生了解体育运动的基本知识,掌握科学的锻炼方法,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学生体质。 要结合实习安排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每学期主要在课余时间安排适当的校园建设和社会公益劳动。 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学生正规课程的延伸,要纳入学校的教育体系,丰富学生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学生非智力素质的修养。 2.面向经济建设,从实际出发。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从国情出发,立足于龙江经济和地方企(事)业当前的发展水平及现实条件,首先满足毕业生第一岗位任职的需要,同时具有适应所学专业知识、技能近期内发展的能力。教学内容一般应以常规、成熟的理论和技能为主,以生产(服务)第一线正在使用和近期可能推广使用的技术为重点,兼顾专业技术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3.整体优化,着眼于人才素质和能力的培养 应按照培养跨世纪人才的要求,优化专业结构,建立与社会主义建设和现代化科技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结构体系,专业设置要宽窄并存,按需调整,灵活设置,一般情况下要适当拓宽专业口径,应体现“宽基础、活模块、硬技能”的原则。 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革要从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出发,考虑课程之间的有机联系,更新课程内容,合理安排每门课程的作用和地位,建立人才合理知识和能力模块,构建各个专业的课程体系、全面提高人才素质,使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得到整体优化。 4.课程体系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特点 高职教育是培养生产(服务)第一线应用性专门人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贯穿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基本素质培养这条主线,要构建相对独立又相互交融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 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突出实用性。基础理论的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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