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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疆民国以来的社会婚俗变迁

浅谈民国时期新疆社会婚俗变化

作者:奚鹏涛|作者单位:新疆大学人文学院 | 所属期数:第2期

摘要:民国时期,新疆社会的方方面面受到近代工业文明的洗礼,婚姻制度的演变更是反映出当时社会进步的范围之广,本文对民国新疆的婚姻制度变化的浅显论述,以期展示这一地区人们的婚姻价值观及社会生活面貌。

关键词:民国;新疆;婚俗;变迁

婚姻为人类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提供了一个科学的、可资参照的行为模式,“有天地,然后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

[1]因此,人类的婚姻生活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确保种的繁衍及构建社会行为模式的双重功能,而不同时期的社会婚姻习俗和制度不同,所反映的历史上某一时期的社会状况和社会发展也就不同。

婚礼习俗伴随着婚姻产生,展示了不同群体与地区的社会生活面貌以及审美观、伦理观、价值观、宗教观、性意识的发展态势,是人类创造的文化积累和精神财富。婚俗演化过程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变迁的过程,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人们价值观、婚恋观、行为模式等的变化。民国时期的新疆,城市文化和近代文明得到快速发展,新疆当地的婚姻制度也向内地一样,融入了一些西方婚礼的元素。

一、去除婚姻陋习

中国古代早婚的习俗一直影响到近代,尤其是在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缓慢的地方更是如此,新疆早婚积习更是浓厚。“各属缠民每将十一、二岁幼女缔为婚姻过门成礼。”[2]各族女性由于年幼结婚而造成的身体、生理问题已是屡见不鲜,于是,新疆都督杨增新于1915年9月11日颁布了《严禁缠女早婚文》,为新疆婚制改革的前奏。其中规定:女子出嫁年龄至少须满十四岁为度,女家父母故意违背,处以相当之责罚,夫家强迫索取未满十四岁之女子完婚者,准女家控告。[3]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对于婚姻年龄第一次有了明确规定,即:男子未满18岁、女子未满16岁不得结婚,从而以法律的形式遏制了早婚陋习。

早婚对未成年的身体健康及以后的成长是有害的,尤其是在他们的身体还在发育时,就被封建社会的婚礼旧习俗所毒害,内心背负延续香火的“期望”,致使那些幼男稚女的心理背负沉重封建伦理枷锁。近代新疆社会在世界历史车轮前行的洪流中,将西方世界的文明婚礼思想纳入到了当地的婚姻制度中,为整个地域人们的近代婚姻思想的接纳和传播起到了积极作用。经杨增新、盛世才时期的各种近代婚姻制度的政策的积极施行,影响更是扩展至天山南北。不仅在区域上有所发展,而且对各少数民族中,逼婚、抢婚等旧习俗也都有所影响。

根据新疆地区各民族中婚姻买卖的现象甚为严重,新疆政府特推行“要动员社会力量,逐渐改革、取缔买卖婚姻”[4]。1942年,新疆妇女协会也多次向省政府建议去除新疆社会的婚俗陋习,如“请政府取缔强迫和包办婚姻、指腹为婚,禁止童养媳与过门婚,禁止纳妾,实行一夫一妻制”[5]。这些进步的建议为新疆政府制定婚姻政策具有参考性、积极性作用。新疆妇女协会的重要人员都是一些政府要员或大商人的妻子,尤其是会长为盛世才的妻子,所以它的很多建议为政府在制定新的婚姻制度时所考虑和采纳,为新疆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婚姻自由做了有益的工作。

二、婚姻的法律政策

对于婚姻自由、婚姻登记、离婚问题的第一次具体规定见于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这部法律肯定了男女双方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地位。新疆的各族民众在政府的法律规范和追求新风尚等活动的倡导下,也逐渐接受了结婚要登记、追求自由幸福的婚姻等理念。

1941年新疆日报云:结婚使用结婚证书,并请阿洪等广为宣传其议意[6]。1943年,沙雅县开始实行结婚登记办法,颁发结婚登记证书[7]。到民国后期,新疆城市的一些思想开放的人通过《新疆日报》来告知自己的结婚喜事。

在当时乌鲁木齐等城市中婚姻解除亦相当自由。著名文学家茅盾记载,20世纪30年代,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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