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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征地统

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一类区片范围:泸水县城规划区及拉影经济口岸开发区,平均补偿标准:38913元/亩。二类区片范围:景罕镇、城子镇、陇把镇,平均补偿标准:33449元/亩。三类区片范围:清平乡、户撒乡,平均补偿标准:21998元/亩。四类区片范围:王子树乡、勐约乡、护国乡,平均补偿标准:20105元/亩。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爱土拆迁律师团将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云南省楚怒江州泸水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鲁掌镇、六库镇、上江乡,平均补偿标准:83996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大兴地乡、老窝乡,平均补偿标准:69061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片马镇、洛本卓乡、古登乡、称杆乡,平均补偿标准:57271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其他区域,平均补偿标准:30971

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官方标准)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川办函[2008]73号、资府发[2008]152号、简府办函[2010]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棉丰~普安220kV线路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新市镇董 家村十社的乙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 乙方情况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证号无面积㎡;土地使用证 号为无号,宅基地面积㎡。 经实地勘查,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 217.44 ㎡(其中:砖混房屋 123.84 ㎡,砖瓦房屋 93.60㎡)。 (二)乙方在本社常住人口 4 人;属于确定的应安置人口 4 人,分别是:户主:王洪江、妻子:张洪琼、女:王丽、子:王涛。 (三)乙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私产,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规划要求,对乙方采取货币补偿,自行 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拆迁补偿 (一)乙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由甲方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简府办函[2010]7号文件《成安渝高速公路简阳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和资府函[2008]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甲、乙双方本着农户自行拆迁的原则,经现场实际丈量清点核算,甲 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如下:(1)砖混房屋 123.84 ㎡× 420 元/㎡= 52013 元;(2)砖瓦(土瓦)93.60 ㎡× 280 元/㎡= 26208 元;(3)房内附 属物补偿25434元;(4)过渡期补贴 4 人× 75元/人?月×12月= 3600元;(5)搬家费:2次×200元/次=400元;(6)残值收购217.44㎡×15元/㎡=3262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307266.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有效期: 2019.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陕西省征地经典案例:法院判决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陕西省征地经典案例:法院判决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背景详述】 高某等4人是陕西省某市某区某村的村民,在村内合法承包有土地。2014年当地区政府称取得了合法的征地手续,在高某等人所在区域内进行征收,并实际占用了土地。高某等人觉得征地要有国家文件批准才行,而且这次征地补偿标准特别低,严重降低了高某等人的生活水平,所以就多次要求区政府出示证明其征地合法性的文件。但区政府从未出示。高某等人迫于无奈,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咨询和对比,联系了专业代理拆迁征收行政诉讼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来代理此案。在京坤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高某先通过信息公开获取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然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经过一审,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求,判决某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委托律师】 京坤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了本案之后,迅速组建了律师团队来处理此案,并指派了史西宁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同时,组织京坤律师团队召开了一次案件研讨会,在会上讨论了本案的具体办案思路,即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取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找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的违法点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律师风采】 在史律师的指导下,高某等人先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高某等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准文件,陕西省国土资源部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给高某提供了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征收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集体土地的批复》,该批复文件批准实施了某市国土资源局所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附有该安置方案。高某等人在收到该征地批复文件之后,认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太低,遂在史西宁律师的协助下,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某区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项目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征地成为必然,作为被征地者的村民、居民最关心的的就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是多少?不服征地补偿该找谁解决?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法律知识根据收集整理,为您详细介绍2014年征地补偿最新标准,仅供您参考。 一、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呢? 1、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征地过程中,我们要依法办事,要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兼顾起来,一方面要支持政府征地工作,对征地补偿不能漫天要价,要严格按照补偿标准进行。

陕西征地补偿标准200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咸阳、宝鸡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是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陇海客运专线(徐州-郑州-兰州)和“四纵四横”快速客运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陕西省与铁道部合作建设的重要项目,建成后将与既有陇海铁路实现客货分线运输。该项目的建设对于扩大内需,完善区域客货运输结构,有效缓解既有线能力不足,推进关中—天水经济区和陕西省“一线两带”建设,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东起西安枢纽在建的西安北站,向西经西安市未央区,咸阳市秦都区及兴平市、武功县,杨凌示范区,宝鸡市扶风县、眉县、岐山县、陈仓区、渭滨区,引入新建的宝鸡南站,正线(咸阳西-宝鸡南)全长138.044公里,建设工期三年半。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西安至宝鸡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统一组织,西安、咸阳、宝鸡三市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密切配合,沿线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二、征地拆迁补偿有关标准 工程建设征地数量、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量、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为依据,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量、质量据实结算。征迁补偿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拨付沿线国土资源部门,由沿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征迁标准具体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350元/亩,安置补助费18650元/亩。城市及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内在建重点建设项目标准执行。 (二)铁路回收土地综合补偿:60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铁路部门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始征地资料。 (三)青苗补偿费:1100元/亩。 (四)砍移树木补偿费: 1.砍移成片果树补偿费为6000-18000元/亩。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 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 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家征地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征地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征地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村组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 法》(第二次修正)、2012 年 2 月3 日甘泉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道镇麻子街南寨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甲方在乙方辖区内征用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征用土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及用途 本次征用土地的地点位于甘泉县道镇村组。 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征用土地面积:亩。 二、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助)费 1、依据2012年2月3日甘泉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道镇麻子街南寨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属)物,由甲方与乙方会同被征地单位到现场丈量、清点、认可后,依据工业园区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据实补偿,合计金额(地面附着物明细表附后)。 三、付款方式 本次征用土地甲方应付乙方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甲乙双方于正式签订协议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四、土地权属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领款后生效,征地手续自呈报批 准之日起,其被征用土地范国内的土地所有权(以征地图为准),即 地下埋藏物、隐藏物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及其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土地。 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须在十五日内移除该土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若不自行移除,则由甲方强制移除,乙方不得阻拦。 2、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附着物的补偿费。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备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307266.html,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标准(2017最新)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遵循等价原则,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因拆迁所受的损失给予合理弥补。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在此不仅指产权人,还包括两种代管人:一是私有房屋的代管人,即私房的产权人不在本地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委托的全权代理人;二是国家授权的国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即房地产管理局。 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作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可理解为对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残存价值进行补偿。 国家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所有人要求拆迁人对拆迁房屋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是他们的法定权利,拆迁人对所有人进行补偿是他们的法定义务。而且,拆迁补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

系,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应该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2、产权调换。 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权利,并且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当然,产权调换也不是绝对的,对于还建有特殊困难,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调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要求就不能给予支持。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助费。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

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十八大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07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国家统计局披露,2011年全国开发商购置土地共花费8049亿元,购置了4.0973亿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单价1964元,折合每亩的平均价格是131万元。这些土地的前身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因为整体的地段优势会更贵一些,所以由集体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单价应该较低。虽然没有分类统计,但即使按均价的一半计算,也有65万元/亩。 按此粗略估算,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只有最终卖价的6.9%,也就是1/14左右。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芜湖市建设用地征地管理办法

芜湖市建设用地征地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2/08/15【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适用本办法。国家水利 第三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 第五条 第六条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 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

第七条逐级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耕地占补平衡手续的相关税费,由市人民政府垫付,在 第八条征用土地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 第九条 (一)征用耕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 (二)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 (三)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 (四)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 (五)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 (六)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 第十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 (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 均年产值的13倍。但是,耕地被征完的,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时间:2011年03月31日| 作者:(律师)易 德祥| 关键词:房屋拆迁| 浏览:45971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 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

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 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少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020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

2020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 本文是关于2020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随着新一轮的城市拆迁大潮来临,大批动迁居民不可避免地面临了补偿安置等诸多问题,而面对诸多相关法律问题,不少拆迁市民也是一头雾水,大量农民并不了解农村房屋拆迁规则、细则,下面为您整理的农村房屋拆迁细则。 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 农村房屋拆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307266.html,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我国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知情权 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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