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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与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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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与人大监督

党的十六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依法行政水平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要始终突出依法行政这个重点,牢牢抓住依法行政这个关键,强化人大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健康发展。

一、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1、依法行政的观念不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没有完全到位,思想上也不够重视,还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认为依法办事束缚手脚,因而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时期的老办法从事新形势下的行政活动,不善于用法律的手段管理国家事务、文化、经济事业和社会事务,办事随心所欲;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怕挑担子,怕负责任,不敢行使职权,不敢严格执法,甚至敷衍应付,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有的政府部门越权执法,相互掣肘,相互拆台,偏袒一方当事人。

2、执法力度不够。一是执法的随意性比较大。该查的不查,不该查的乱查;该罚的不罚,不该罚的乱罚;有关系的不能办也办,没有关系的能办也不办。这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二是由于政企不分。。

6、执法环境不理想。一方面,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一些当事人无视法律、法规,想方设法逃避法律、法规的追究,甚至暴力抗法。另一方面,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把手中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在一些不法分子的拉拢腐蚀下,走上了违法乱纪的道路。

7、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思想作风不端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充当违法、违规者的“保护伞”。有些行政执法人员不尊重当事人权利,不注重办案效果,工作作风粗暴,办事效率低下。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义务,重收费、轻教育的情况比较突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业务水平低,工作能力差。

二、严格依法行政必须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1、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特点和优势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当的决定和命令。这就清楚地表明,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代表机关,能够对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接受它的监督。这种地位,是其他任何机关和党组织都不能替代的,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人大监督植根于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之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由选民直接或者间接选出的各级人大代表,是受人民委托参与国家管理的光荣使者。他们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各条战线、各个阶层和不同的地区,其中绝大多数战斗在经济、科技、国防、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工作的最前沿,同人民群众有着最直接、最经常、最密切的联系,能够直接了解、掌握真实的社情民意和各个方面的客观事实,全面听取和征询广大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反映、意见和评价,按照人民的意愿对各级国家机关实施监督。

人大监督的主体素质较高,审视位置相对超脱,分析评价事物具有客观的公正性。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大都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法律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享有一定的威信,特别是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曾在党政机关和其他部门担任过领导工作。他们情况熟悉,经验丰富,工作相对超脱,

又有较为充分的时间开展调查,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地对待和分析问题,加之权力机关“具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决策机制,更是进一步保证了对监督对象进行评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人大监督的覆盖范围较大,监控客体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象,包括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内容,则包括执法、施政、廉政等各个方面,可以说是一种全方位、多层面、广视角的监督。比如,一些直管部门设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如乡镇的站所)往往因为上级部门鞭长莫及,地方政府不便管理而成了监督的“盲区”、“死角”。近年来,许多地方人大采取听取汇报、组织代表视察、评议等办法,对这些部门的执法情况、工作业绩进行监督,普遍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人大监督的具体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具有权力制约的有效性。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权力制约的监督形同虚置。为了防止监督制约的虚泛化,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此作了若干规定。譬如,赋予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以审议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言论免责权、检查视察权、人身保护权等多种优于普通公民的特殊权利;规定权力机关可以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开展检查视察,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查政府的规章、政令,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定等等。更为重要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拥有监督权的同时,还享有立法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对国家机关负责干部的选举、任命、罢免权。这些重要的法律规定,为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行政权力、审判权力和检察权力的“硬约束”。总之,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从根本上说,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匡正、补充和完善。

2、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1)健全和落实报告工作制度。除了每年一次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外,对自身的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总结。

如何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如何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南溪镇人大主席团:胥焰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基层的国家政权机关,搞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让人民广泛地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活动,我就乡镇人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思考,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一些个人意见与建议。 一、目前乡镇人大工作的基本情况 《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赋予乡镇人大13项职权。经过这次调查,总体上看,我区各乡镇人大都能以法律赋予的职权为依据,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结合本乡镇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开展人大工作,比较好地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一条重要政治原则。在工作中各乡镇人大都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凡是乡镇人大以及人大代表的重要活动,都事先向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党委的同意和支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能及时向党委汇报,取得帮助和支持。大部分乡镇专职人大副主席都能处理好

坚持党的领导和自主开展工作的关系。通过请示汇报,沟通协商,取得了党委的大力支持,乡镇人大工作能够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地进行。 2、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经济建设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从我区乡镇人大工作来看,都能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抓,围绕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视察,开展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我区基本上是农业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三农”问题,事关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各乡镇人大要求乡镇政府要加大农业投入,举办科技培训班,引进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建立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各乡镇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并积极采纳。 3、依照法律规定,适时开展调查视察活动。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和政府的重点工作,对带有全局性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视察是我区乡镇人大开展活动的主要内容。在调查视察活动中,各乡镇人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政府加以解决,确保了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农村的贯彻实施,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4、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者。“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是对每一名代表的要求。目前,各乡镇人大通过走访联系代表,督办代表意见,支持代表行使职权,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等方式,

论乡镇人大的监督权

论乡镇人大的监督权 【摘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享有人事任免权,财政决定权和监督政府权。但在实践中,乡镇人大工作却是我国人大制度建设体系中较薄弱的一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在乡镇这一级体现还不很充分,乡镇人大开展工作相对较弱,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严重影响到人大监督权威的树立及其机制的完善。乡镇人大监督权的个性特征是,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中央权力机关相比,不能实施直接的完全的宪法监督职权。其监督对象主要是本级政府行政执法行为;重点是本级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包括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两方面)的监督。近年来,乡镇人大在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有了很大改进和发展,但是离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期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普遍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体制不顺,缺乏完善的监督制度和程序,人大自身监督能力不强,代表素质不高等。加强乡镇人大制度建设,尤其是改善乡镇人大监督不力的状况,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在完善乡镇人大监督权方面,应着力转变观念,正确认识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树立人民当家作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民主、法制观念,完成人大工作人员的行政工作方式向人大工作方式的转变;关键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乡镇人大工作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的需要。【关键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21 【目录】:引言7一、监督的内涵与性质7-9(一)监督的内涵7-8(二)监督的属性8-9(三)乡镇人大监督权的个性特征9二、乡镇人大监督权的行使9-12(一)监督的内容和范围9-10(二)监督的主体和对象10-11(三)监督的形式和程序11-12(四)监督的结果12三、乡镇人大监督权的制约因素12-18(一)监督体制不顺12-13(二)人大自身因素13-14(三)人大代表的素质与行使监督权的要求尚有差距14-15(四)制度建设不完善15(五)传统政治文化是导致人大监督权威缺失的因素之一15-18四、典型案例分析18-19五、对完善乡镇人大监督权的思考(建议)19-29(一)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宣传19-20(二)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20-231、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20-222、人大对党的监督22-23(三)乡镇人大应有常设的权力机构23-25(四)进一步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25-28(五)立法设想28-291、建立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基本制度282、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处置权283、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程序28-294、完善人大自身监督制约的机制和程序

人大政协 浅谈人大监督与支持的辩证统一

浅谈人大监督与支持的辩证统一在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中,有时容易把监督与支持二者的关系对立起来,只讲监督不讲支持,割裂了监督与支持的内在联系;要么把监督和支持等同起来,认为监督就是支持。其实,这两种看法都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要用联系的、矛盾的观点来分析问题,对人大监督与支持之间的关系要从其实质内容来分析,才能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 在我国,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也是代表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监督行为,这种监督不同于西方议会制度间的相互制衡。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这是因为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但又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同唱一台戏、共谋一盘棋,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的支持,通过监督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我们既不能把人大监督视为“挑毛病”,又不能把支持理解为不去监督或放松监督。要克服这两种错误倾向,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把支持寓于监督之中,通过依法加强监督,推动和促进“一府两院”更加有效地做好工作。 从辩证法的角度讲,事物自身都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这

种对立统一就是矛盾。对立,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属性、趋势。矛盾双方的对立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统一则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联结的属性、趋势。矛盾双方的统一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对立是统一中的对立,统一是对立中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问题时,要坚持两分法、两点论,防止片面性。监督与支持就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是个对立统一体。从现象看来,监督与支持是不相容的,不能同时存在的,实质上是紧密联系的,同一的。监督是要发现事物发展中的障碍并加以否定。支持则是对事物发展正常的肯定,支持的形式可分为肯定支持与否定支持,肯定支持是支持的本意,否定支持则是监督。实质上,否定支持(监督)是个“摒弃”的过程,是飞跃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这就好比植树,“培土”、“浇水”是支持,“修枝”、“剪枝”是监督,其目的都是让树成材。由此可见,监督与支持之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没有监督的支持是“空喊口号”,没有支持的监督是“无的放矢”,这两者是不能割裂开来而独立存在的。 人大的监督工作也是个矛盾的统一体。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既有支持又有监督,是在支持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并逐步达到统一的过程。我们不能孤立、片面地把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笼统地将其等同起来。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如何使人大监督和支持达到完美和谐的统一,这给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人大在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中要努力使对立得到统一。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都在党委统

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精心整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权行使的好坏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充分履职的基本前提。人大通过履行 大事、求实效的原则。只有突出重点,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会富有成效。一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是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进行监督,使人大监督工作同区委的决策和部署相适应,发挥好人大在服务

全区工作大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开展监督,推动群众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围绕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难点开展监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二是围绕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开展监督。要把督办工作提高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 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调查走访、评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等,在实际监督工作中,还应该注意运用专家、专业机构的资源优势,为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各专委会成立专家咨询组,充分征求意见。只有灵活运用这些方法,才能提升监督的能力和水平,首先,要把学习放在突出的位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人大监督是

法律性、程序性、规范性极强的工作,要履行好监督职责,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首要的是要注重学习。一是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人大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重要保证。要通过学习,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依法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 只有科学合理、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才能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 三、强化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 人大监督工作中,要建立跟踪检查监督机制,把加强后续跟踪检查,作为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努力使监督意见得到落实,增强监督工作的延

浅议如何加强乡镇人大监督工作

浅议如何加强乡镇人大监督工作 唐言峰 面对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乡镇人大要克服监督工作乏力的状况,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开创人大监督工作的新局面,我认为关健是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正确处理好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三者关系,确保乡镇人大监督权的行使。乡镇党委要加强对乡镇人大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帮助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无钱办公、无地方办公、无人办公的问题,党政工作决不找人大主席去做,为人大依法行使监督工作创造良好、有序的内外环境。乡镇人大在监督工作中要防止消极被动、畏首畏尾的倾向。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要下功夫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好监督权。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凡属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主动报请人大审议、批准;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政府必须认真执行。要认识到人大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归根到底是为了帮助政府纠正失误,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于乡镇政府下属的站、所、办,乡镇人大也应加

强监督。虽然乡镇政府下属的站、所、办负责人的人事任免不归乡镇人大,但乡镇人大组织的代表评议结果应当成为这些中层干部任免奖惩的主要依据。从长远看,对乡镇政府下属的站、所、办负责人的任免奖惩,乡镇人大应该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对于实行双重领导及人事任免权不归乡镇管的各类站、所、社等职能部门,乡镇人大同样可以发挥监督作用。这种监督作用主要是通过执法检查和代表评议结合起来进行的。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是把代表评议结果纳入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部门的考核和任免奖惩中去,这需要得到有关方 面的配合。 第二,明确监督职权,完善监督机制。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监督职权主要是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是否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监督贯彻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监督乡镇的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监督乡镇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情况等。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具体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随意性和难度,致使乡镇人大难以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因此,要使乡镇人大监督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各地应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或完善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乡镇人大工作

对做好镇街道人大工作的思考

对做好镇街道人大工作的思考 对做好镇街道人大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而如何充分发挥作为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镇、街道人大的作用,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则是人大工作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我是一个新建区,人大工作缺乏基础,没有现成的经验,面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不断探索,不断实践。路桥区人大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镇、街道人大工作的指导,对各镇、街道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提高人代会质量、组织代表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都做

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文就镇、街道人大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规范镇、街道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作些探讨。 一、镇、街道人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镇人大在闭会期间及街道人大的法律地位还不够明确。虽然地方组织法已明确规定了镇人大主席团的地位和作用,并赋予了镇人大决定权、监督权、选举权等13项职权,并明确闭会期间的工作由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来承担,但对他们如何开展工作,地方组织法却没有规定。由于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只是具体的个人,不能也不可能代替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履行职务的权力和手段有限,缺乏法律依据,在职权上往往也有名无实,开展工作仅凭个人威望和影响力,致使镇人大开展工作“底气不足”,存在一定的权力

虚置现象。对于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这是新形势下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而出现的新事物,是人大常委会新的工作机构,在今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但由于现行法律的滞后,对涉及街道人大工作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职责不明确,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就缺少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如我区现有6个街道,随着街道数量的增加和人口的集聚,如何规范街道人大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已经成为地方人大工作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2、镇党委、人大、政府三者的关系还没有真正理顺。当前有个别镇党委对人大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政府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强,导致工作中的错位、缺位、越位现象常有发生。具体表现在:党委直接给人大干部安排过多的具体行政事务,有些甚至要求人大领导分管政府某一项工作,使其很难有足

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精修订

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增强 监督工作实效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权行使的好坏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充分履职的基本前提。人大通过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在实际监督工作中,要履行人大代表职责,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严格依照监督法的原则,加强监督能力建设,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一、突出工作重点,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人大必须从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出发,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关键在于围绕大局,把握中心,突出重点。这就要求人大在区委总揽全局的格局下,紧紧围绕本区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对“一府两院”无论是法律监督,还是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都要看其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情况。抓住“一府两院”工作中的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从地方组织法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内容规定来看,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可以说人大监督范围广、责任重。要想做好监督这篇大文章,必须坚持抓

重点、议大事、求实效的原则。只有突出重点,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会富有成效。一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是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进行监督,使人大监督工作同区委的决策和部署相适应,发挥好人大在服务全区工作大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开展监督,推动群众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围绕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难点开展监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二是围绕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开展监督。要把督办工作提高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尊重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权利,切实加强和改进督办工作,通过抓答复满意率和办结率来促进办理质量的提高。三是要围绕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发展民主、关注民心、改善民生、维护民利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对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事要多做,对有利于“一府两院”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科学决策要多支持,对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环境和舆论环境要积极营造,使监督工作更有针对性,更富有实效。四是要围绕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开展监督。对“一

乡镇人大如何更好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

乡镇人大如何更好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 二十年铸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监督法》的适用范围定位在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然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同时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建议、批评和意见;而地方组织法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乡镇人大负责,受它监督。显然,对照法律条文乡镇人大实施监督职能不在《监督法》调整范围,但乡镇人大与同级政府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很明确的。故此,笔者认为《监督法》施行对乡镇人大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深化监督职能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乡镇政府监督的现状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任何一个公共权力机关都离不开制约和监督。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体制同样不能例外,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法定地位和政治功能并没有在现实中得到充分的发挥,特别是作为乡镇一级政府的监督主体——乡镇人大正面临一种尴尬的处境:监督不力,很难监督。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1.机构缺乏,很难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包括监督权)是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但人民代表大会却很难行使监督权。其原因一是尽管乡镇的管辖范围较小、代表人数相对较多,但经常召开代表大会存在困难;二是不及时,有些问题时效性强,等通过会议讨论时已失去意义了;三是代表接触面虽宽,但了解情况不多,解决问题的能力弱;四是即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形式多于内容,难以达到监督目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乡镇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禧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基层的国家政权机关,搞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让人民广泛地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我就乡镇人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一些意见与建议。 一、目前乡镇人大工作的基本情况 《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赋予乡镇人大13项职权。经过这次调查,总体上看,我县各乡镇人大都能以法律赋予的职权为依据,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结合本乡镇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开展人大工作,比较好地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一条重要政治原则。在工作中各乡镇人大都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凡是乡镇人大以及人大代表的重要活动,都事先向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党委的同意和支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能及时向党委汇报,取得帮助和支持。大部分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都能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自主开展工作的关系。通过请示汇报,沟通协商,取得了党委的大力支持,乡镇人大工作能够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地进行。 2、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经济建设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从我县乡镇人大工作来看,都能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抓,围绕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视察,开展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我县基本上是农业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三农”问题,事关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各乡镇人大要求乡镇政府要加大农业投入,举办科技培训班,引进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建立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各乡镇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并积极采

人大对行政的监督的体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大对行政的监督的体现 篇一:浅谈行政监督之人大监督 行政监督之人大监督浅谈 前言:按照习惯,文章开头先写一下自己选择“人大监督”作为本次行政监督学期末作业的原因。众所周知的的是,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度则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成为了我们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发现人大的权力、地位和作用好像并没有宪法中所赋予的那么高。相应的人大监督的功能也被大大地弱化了。追其原因,既有来自于政治、经济及其文化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又有来自于人大自身运行机制的直接原因。因此我对人大的功能和权威产生了一些疑问,下面我就人大及其监督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来理一下相关的概念。简单来说,“政治”是国家 意志的体现,那么“行政”就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再从字面意思上看“监督”,其有监察和督促两方面内容,即监察非 法违规行为,并督促其改正。那么再看什么是“人大监督”,所谓人大监督制度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保障国家

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对有关国家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制度。人大主要有两项职权:一是立法权;二是监督权。人大监督制度是基于人大的监督权而产生,并成为我国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国家的让人大制度正式建立于1954年。1954年9 月通过的《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问题。但从1957年下半年起,由于阶级斗争得扩大化一 直到随后的“文化大革命”,从而导致了人大监督工作留于 形式,直至完全丧失。直到改革开放以来,人大监督制度才得以重新明确,对人大监督的理论研究也才随之起步。近二十多年来,虽然人大的监督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不可否认,人大的监督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人大的监督工作仍是整个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从而直接影响到人大的权威地位能否体现,并进而影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 深究其原因,就发现我们国家存在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由于体制因素,我国的监督权过分集中于党及其纪委,从而使人大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所作为。人大的监督职能常常受制于党和政府的意志及其相应的政策,人大往往对何时监督、监督的内容及其程度等都缺乏足够的自主性、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在监督过程中又常面临权力的干扰和

创新监督工作方法 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创新监督工作方法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创新是人大工作的动力源泉,是提高监督实效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人大工作领域不断拓宽,监督内容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不断提升,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新形势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人大监督工作的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笔者认为,要创新监督工作方法,提高人大监督实效,必须做到“三个三”。 坚持“三走” 走下去。人大工作者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要到经济发展一线去,加强对重点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民生工程实施、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等的监督,推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到困难多、矛盾大的地方去,针对工业新型化、城市现代化、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有力度、有深度、有高度的调查报告,为党委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中去,宣传党和政府的主张,搜集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合理反映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做好察民情、聚民心、集民智的工作,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走出去。要带着课题走出去,到先进地区学习考察,了解重大项目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的好做法、好

经验,取其所长,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要带着议题走出去,结合听取和审议常委会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内容,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开阔视野,拓宽思维,使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更具可行性,重大决策更具科学性。要带着专题走出去,破解当前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审议意见落实难、财政预算审查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难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改进监督方法,提升监督实效。 走上去。加强与上一级人大的联系,积极参加上一级人大组织的各类活动,主动接受上一级人大的工作指导,不断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水平。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系,利用自身资源,主动牵线搭桥,争取资金,争取项目,争取政策,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加强人大机关干部培训,选派年轻干部到先进地区挂职锻炼,进一步解放思想观念,更新监督理念,优化监督方法,促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落实“三制” 评议制。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是近年来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创新之举。要选准评议议题,将全局性的中心工作、阶段性的重点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作列为评议议题。要规范评议工作,精心制订评议方案,选准评议内容,严格评议程序。要提升评议实效,评议前,参加评议的代表要广泛搜集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评议发言准备;评议时,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认真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

乡镇人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乡镇人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环节,也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乡镇人大工作,我在4月中旬对部分乡镇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进一步了解了各乡镇人大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乡镇人大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8个建制乡镇,乡镇人大代表371名。每个乡镇人大配备专职主席1人(目前 没有配备副职和工作人员)。 二、乡镇人大开展工作情况 近年来,乡镇人大的工作基本上是维持日常运转,因为诸多原因,除少数乡镇外,大部分乡镇人大在届中没有召开例会,也没有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评议等活动,没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更没有依法监督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当前乡镇人大工作中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 一是乡镇人大自身职权行使不够充分。表现在各乡镇人大主席注重抓中心工作,却忽视了人大自身工作,也就是所谓“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己的田”。通过调研,发现不少乡镇人大主席对人大工作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对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明确,造成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代表素质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发挥作用的主动性还不高。各乡镇人大各项工作制度也不够健全,已有制度落实不够,缺乏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乡镇人大自身建设欠缺。乡镇人大的人员较少(光杆司令),经费紧张,办公条件较差等问题在调研中反映较为普遍,这些问题一定程度制约了乡镇人大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是乡镇人大宣传工作比较薄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不够,不少干部群众对乡镇人大工作还缺乏了解,认识上还有的认为人大是“摆设”、是“牌位”等这样那样的偏见。此外,县、乡镇人大之间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联系,加强沟通,县人大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四、对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和几点建议 乡镇人大处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最前沿,它对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基层的正确实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最基层的权力机关,乡镇人大是广大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基本形式和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乡镇人大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实施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但从实际情况看,乡镇人大权力普遍虚置,处于边缘化状态,其权力最薄弱、角色最尴尬、权威最虚弱、体制最不顺的状况,很值得引起我们的思考和关注。 (一)乡镇党委要进一步重视和支持乡镇人大的工作。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乡镇党委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切实把人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在基层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定期听取人大工作汇报,认真研究和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人大主席提出任务和要求;从人员配备、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对人大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应该在乡镇设立人大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区政府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 全力推进依法行政

区政府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力推进 依法行政 近年来,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从理念、落实和机制上进行突破,全力推进了依法行政,促进了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在理念上强化“五个意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党领导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的重要渠道。《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本届区政府通过加强对宪法和法律的学习,基本在理念上强化了“五个意识”,增强了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大秘书网文章-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6493318.html,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 一是强化“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找准角色定位。人大依法履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职能,是人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政府依法、规范、高效行政的重要保证。政府领导由人大选举产生,既要接受党委的领导,又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就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是强化“依法行政就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区政府要求政府部门和政府组成人员时时处处依法行政,在头脑中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多年来,区政府自觉接受区人大的法律监督,把执法检查放在重要地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依法治区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是强化“监督就是支持”的意识,积极配合人大监督。区政府认识到,人大的监督使政府工作的成效晓之于民,有了人大的监督,政府工作对于老百姓就会更具透明度、信任感和亲和力,这从本质上对政府工作是关心与帮助,是鼓舞与鞭策,是理解与信任。近年来“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指导着我们在实践中积极配合人大的监督,形成了人大与政府共同为民办实事的合力。 四是强化“监督就是促进”的意识,推进工作督办落实。人大的监督不断深化,必然依法严格要求政府落实各个环节,这样就有效避免了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对政府工作实际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区人大通过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极大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政府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推动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五是强化“监督就是保障”的意识,维护人大监督权威。人大监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廉政建设,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懈怠,对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清廉”政府起着

人大监督作用

袁纯清:加强人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010-09-15 13:38:00 来源:黄河新闻网 [提要]袁纯清指出,我省出台监督法实施办法,对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健全了机制,完善了程序,规范了行为。袁纯清要求,贯彻实施监督法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实施《山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电视电话会议袁纯清出席并讲话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田国青)14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就我省贯彻实施《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进行部署。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纯清强调,要以全面贯彻我省实施办法为新的起点,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推进法治山西建设进程,为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申联彬主持会议,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小鹏和省法检两长左世忠、王建明分别做表态发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安和、靳善忠、郭海亮、王雅安出席会议。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5月27日通过,10月1日施行。 袁纯清指出,我省出台监督法实施办法,对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健全了机制,完善了程序,规范了行为。尤其是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对监督法进行细化和延伸,既遵循了监督法德规定,又体现我省的实际,涉取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多年来开展监督工作的督法进行了细化和延伸,既遵循了监督法的规定,又体现了我省的实际,汲取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多年来开展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贯彻实施监督法实施办法,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规范有效地开展工作,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调研报告(精)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调研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禧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基层的国家政权机关, 搞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建设, 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让人民广泛地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我就乡镇人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一些意见与建议。 一、目前乡镇人大工作的基本情况 《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赋予乡镇人大 13项职权。经过这次调查,总体上看,我县各乡镇人大都能以法律赋予的职权为依据, 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结合本乡镇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积极开展人大工作, 比较好地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 是人大工作的一条重要政治原则。在工作中各乡镇人大都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凡是乡镇人大以及人大代表的重要活动,都事先向党委请示汇报, 取得党委的同意和支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能及时向党委汇报,取得帮助和支持。大部分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都能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自主开展工作的关系。通过请示汇报,沟通协商,取得了党委的大力支持,乡镇人大工作能够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地进行。 2、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经济建设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从我县乡镇人大工作来看,都能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抓,围绕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视察,开展监督检查, 提出意见建议。我县基本上是农业县, “ 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农村稳定” 这“ 三农” 问题,事关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各乡镇人大要求乡镇政府要加大农业投入,举办科技培训班,引进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建立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各乡镇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并积极采

如何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人大监督工作

创新理念改进方式以新的举措推进新时期人大监督工作——论如何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人大监督工作 市人大党组书记、主任刘海芳 …按语?:2010年6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举办理论中心组学习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刘海芳在学习中率先作了《创新理念,改进方式,以新的举措推进新时期人大监督工作》的主题发言。发言从正确理解人大监督的深刻内涵,树立人大监督新的理念入手,全面分析了人大监督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提出了做好新时期人大监督工作的方法措施,为我们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启发了思想,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教会了方法。现将刘主任的发言印发给你们,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用心体会,深刻理解,并切实在工作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以更好地推动全市人大各项工作。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民族多样,要依靠一支庞大的兼职的人大代表队伍来履行繁重的复杂的各项职能,显然不现实。况且通常情况

下,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不便于开展一些经常性的工作。为弥补上述缺陷,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处理日常工作,它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常务代表,在闭会期间代表人大行使权力。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深入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人大监督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通过各级人大的努力,人大监督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监督的程序逐步规范,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监督的效果更加明显,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人大监督工作与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造成人大监督效果不够好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有机制、体制方面的,也有观念认识方面的,还有少数在人大工作的同志对自身行使的职权认识不够,自身职责不明,工作能力不强,“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善监督”等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从而影响监督工作的力度和成效。对于其他原因,在此,我们暂且不谈。下面我主要想就人大工作的领导干部如何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改进方法、突出重点,强化自身建设,健全机制体制,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人大监督工作方面,谈点观点和看法。 一、正确理解人大监督的深刻内涵,牢固树立人大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的重视、支持、保护和服务的理念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一谈到监督,首先想到的就是挑毛病、找错误,唱对台戏。于是在监督过程中,监督者如鲠在喉,左右为难,轻重不是;被监督者如芒在背,心中不快,脸上不悦。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关系复杂化,甚至是对立化,错误地理解为一方对另一方的钳制、

浅谈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工作是否顺利开展,关系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关系到人民对于国家的信心。因此,本文从乡镇人大的履职状况、人大代表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分析了目前乡镇人大存在的问题,并且从相关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点建议。 标签:乡镇人大问题建议 乡镇人大是我国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整个国家政权的基础,是最接近人民群众,最了解和最能反映民意的国家机关。因此,搞好乡镇人大的建设工作,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与完善,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发挥,更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因此,笔者就乡镇人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这次调研,从总体上看,乡镇人大工作运作基本正常,都能以法律赋予的职权为依据,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乡镇人大能够在党的领导之下,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乡镇人大也能够围绕自己职权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如颁布的一系列“人大帮扶计划”,改善本地的街道以及打造景观林等等;同时,大部分乡镇人大也做到了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颁布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宣汉颁布的《宣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暂行办法》等。但是,通过调研,我们也发现,乡镇人大工作仍然还是存在着问题。 一、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 1.乡镇人大的履职状况堪忧 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一系列的原因,乡镇人大的履职状况存在着很多问题。首先,乡镇人大需要负责的事情过多。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各种事故频繁发生。在一些乡镇地方,某些事故发生过后,公安系统以及政府机关都不愿意接管,因此,这类事情就被推到了乡镇人大,使得乡镇人大除了日常的工作以外,还有很多额外的工作,导致乡镇人大压力比较大。其次,乡镇人大的权威性仍然受到挑战。尽管乡镇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一些乡镇领导干部只重视乡镇党委、乡镇政府的领导,而对于乡镇人大的相关工作则不重视,甚至凌驾于乡镇人大之上。再次,代表选举存在着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乡镇人大代表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并且要公开透明。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拉票选举”现象非常严重,而且在有的乡人大代表选举风气不好,代表候选人之间互相揭短,导致选举工作公正性、公平性无法得到保证。 2.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与其职责不相称 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乡镇人大工作的成效以及质量。通过调查了解,我们发现乡镇人大代表知识结构存在着不合理,这就导致乡镇人大代表整体文化程度偏低,素质不高。有的代表责任感不强,认识不到自己肩上的使命,把人大代表看作是“荣誉称号”,当做是权力的象征,只满足于人大代表这个称号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人大监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近年来,xxxx县人大常委会以创新思路为抓手,以转变作风为保障,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履职水平,努力使人大工作与县委决策部署合拍,与全县中心工作同步,与广大人民群众愿望相符,为推动“生态优先、文化引领、产业兴县、和谐包容”发展战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突出发展主题,创新工作方法,讲求监督实效,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法律监督。换届以来,常委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残疾人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恩施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和审议,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有力地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县的贯彻实施。 二是切实关注国计民生,加强工作监督。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和委员,对黄土坡滑坡整体避险搬迁、经济开发区建设、烟叶生产、农村生态能源建设、交通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调研,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重大项目建设和支柱产业发展。除定期听取和审议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决算等工作情况报告外,还加强预算监督的制度建设,修订了《xxxx县预算监督办法》,组织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及单位财会人员参加了培训。代表和委员们以关注民生为重点,听取和审议了全县文化建设与管理、城乡集中供水水源地保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工作情况报告,对加快全县文化产业发展,强化城乡集中供水水源地保护,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三是严格干部任免程序,加强人事监督。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充分运用任前情况介绍、拟任职发言、现场颁发任命书、法律知识考试等形式,增强被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是扎实开展工作评议,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2013年,常委会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工作评议方法。一是充分尊重民意,科学确定评议对象。通过县人代会民主测评,根据得票情况,按照与本年度监督议题尽可能不重复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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