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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藏族人口变迁看新中国人口政策对藏族生殖权和发展权的保护

[收稿日期]2005-09-19

[作者简介]郎维伟,满族,西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教授,主要从事民族文化研究。

从藏族人口变迁看新中国人口政策

对藏族生殖权和发展权的保护

郎维伟

(西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四川成都610017)

[关键词]藏族人口;人口政策;生殖权;发展权;协调

[摘 要]藏族人口在现、当代的变迁以解放前、后最为显著。解放前的人口状况阻碍了藏区社会经济发展,人

口的生殖权和发展权无从实现。解放后,制定了对藏族人口发展的政策,人口的生殖权和发展权得到充分保障。但是,人口长期的过快、过度增长已对藏区的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带来压力。生殖权是家庭的主观意愿与社会要求的统一,生殖权应与发展权相协调。所以,调整和实行符合藏区客观实际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是对藏族生殖权和发展权的完善和保护。

[中图分类号]C92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003(2006)02-083-11

近代以来藏族人口变迁是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研究中值得关注的议题之一。20世纪

50年代,藏区相继获得解放后,藏族人口的

变动规律逐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与新中国制定的对藏族人口的政策直接相关。本文试图就藏区和平解放前后两个不同时期的对比,分析人口的变迁与藏族家庭生殖权和发展权享有的实际状况。

一、西藏和四川藏区解放前的人口状况据资料介绍,西藏人口在13世纪大约为

56万,在18世纪大约为94万[1]。这是西藏

历史上人口的大概数,不具有准确性。另一

资料讲,在清朝雍正时期(18世纪20~30年代)西藏作了一次户口调查,人口约200多万。而在1951年据西藏地方政府自己调查,西藏地区的人口大约120万,比雍正时期减少了80万人[2]。还有资料显示,1951年西藏人口为114109万[3],1952年为115万[4]。以上1951年和1952年出现的三个人口数大致相近,应该说基本反映出西藏当时的人口数量情况。

其他藏区的人口情况,这里仅举四川藏区人口为例。

四川藏区历史上人口概况表

时间7~9世纪(唐

朝、吐蕃时期)

13世纪(元朝)

15世纪(明朝)

18世纪(清朝)

1950年人口数

18万

23万

30万

37万

58万

注:本表根据《四川藏族人口》一书的资料整理。

需要说明的是在1950年时,现在的阿坝州属四川藏区,现在的甘孜州属西康藏区,当

时人口分别为18万和40万。在清末和民国年间,甘孜藏族人口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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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6年5月第2期 西藏研究Tibetan Studies

No.2

May.2006

到汉族移民影响而增加。据1941年的统计,甘孜藏区的汉藏组合家庭达4,500户[5]。民族学家李安宅1945年在德格县调查得知:“藏人家庭,平均每家人口2154人;汉藏合璧家庭,平均每家人口4188人;汉人家庭,平均每家人口615人。”[6]由此看来,汉藏组合家庭和汉族的生育观是促进当地藏族人口增殖的原因,同时藏族家庭平均每户人口数低也折射出藏族自身存在人口低增长的现象。近现代研究康区人口的学者也认为,“康民信奉喇嘛教,故人口增殖不繁。”[7]这一观点与前表记载的藏族人口增长缓慢态势相一致。

以上历史时期的人口状况表明,藏族人口在较长时期呈现低增长或负增长的特点。导致这种人口状况的原因,我们认为应从藏区社会的两大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造成人口生殖权利受限的特殊社会环境之一是特殊的宗教制度。这里需要分析一下藏传佛教的严格的戒律制度、认知世界的观念和聚敛财富的制度。

15世纪藏传佛教著名人物宗喀巴推行宗教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强化了藏传佛教戒律制度,就宗教发展本身来看挽回了民众对其失去的信任,巩固了藏传佛教主要是格鲁派在藏区的地位。而严格的戒律使僧俗之间有了严格的界线,藏传佛教的主流教派格鲁派严禁婚娶,从而把出家人和世俗人彻底分开来。藏区寺庙遍布,僧侣不限于在本地出家,可以远离乡井,严守独身,从而使他们退出了生产和生殖的社会职能。这一人群的比例,据20世纪40年代在西康地区的调查,出家僧人占男性总人口的1/3以上[8];在西藏,据和平解放时的估计,僧侣约有30万人,占西藏人口的1/4[9];另一种说法是西藏在50年代末出家人口占总人口的10%[10]。总体看来,出家人比例高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对于出家人口来说,他们还有以下特点:一是出家人口的地区分布比例不均衡。例如,甘孜州在1958年民主改革前有寺院547个,出家僧尼79,319人,占全州藏族总人口的1912%。其中甘孜和理塘县僧侣分别达到总人口的33%和31%;仅有康定、丹巴两县僧侣人数相对较低,分别占总人口的415%和316%。[11]同样,仅拉萨一地,住寺和不住寺的僧侣就达数万之众,与当地人口形成的比例相比,是高得十分惊人的。尽管分布比例不均衡,但是从15世纪一直到藏区解放后的民主改革前,寺庙的数量和僧侣人数呈增加趋势。

二是格鲁派僧侣占绝对多数是基本特征。四川藏区是藏传佛教各教派比较集中的地区,但是格鲁派寺院和僧侣数量占绝对优势,其僧侣占各教派僧侣总数的50%以上。西藏更是以格鲁派为主,寺庙和僧侣占绝对多数。由此可见,格鲁派戒律控制了最多的出家人。

三是僧尼同为出家人,至于他(她)们各占多大比例[12]不是特别重要,关键是他(她)们当中的绝大多数是不婚人口。大量的人口出家受到社会制度的推崇和传统文化的认同。例如,在旧西康的德格土司规定:“家有二男者必遣一子为僧”,甚至将户口总册交由寺庙掌握,让寺庙按户征集幼童入寺为僧。[13]民国年间在康区的炉霍“家有三子者必使二为僧,五使三、四”,已成一种风俗。[14]严格而论,人类的生殖权利是男女两性共同拥有的,青壮年男子入寺为僧过多,必然带来藏族婚姻关系上人口性别比例失调,以致妇女过剩,“喇嘛占总人口的比例多大,便有相应比例的妇女成为婚配过剩人口”的观点是成立的。[15]

在藏区人们认知世界的观念受藏传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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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思想影响比较深,这种建立在唯心主义世界观上的人生观,其社会表现为“重精神轻物质、重宗教轻世俗、重来世轻现实”。人生下来接受的是“人生皆苦,转迷成悟,离苦得乐”的观念教化。佛教宣扬的人生八苦中,以人的出生为苦的首位。由此产生诸多的消极认识:“生育即是烦恼;养儿育女是莫大的累赘;独生子长大了宰牛杀羊,女儿长大了踩踏虫蚁,都要伤生造孽”。把生殖或不生殖视为“前世注定”,“自作业、自受果”,或“前世冤孽”,由不得自己。还认为即使无儿无女,“家产尽数献给寺院,正好为来世积福积德”,“与其拖儿带女无尽烦恼,莫如多念佛经,既受人尊敬,自己也来世幸福,还使父母死后少受苦”。[16]

在藏传佛教的严格戒律下和传统的人生观支配下,藏族社会人口的生殖权利出现了抑制和缺失,而且这种现象造成一系列的问题又加重了对人口再生产的负面作用。由于宗教的深刻影响,大量的男子为僧,藏区出现男性劳动力锐减,使繁重的社会生产及家庭负担毫无选择地落在妇女身上。超负荷的生产劳动,加上极其艰苦的生存环境,使一些青年女性不愿再步母亲的后尘,终身不婚或放弃生殖的现象并不鲜见。当现实社会和环境构成对妇女的压力时,她们接受佛教的观点就更显容易。于是有些女性选择出家为尼,有的成为住家觉姆,一般这些女性都成了非婚非育的人群。据1982年的人口普查,四川甘孜、德格、白玉、石渠、理塘、巴塘、乡城、稻城、得荣、色达、阿坝、若尔盖等12个藏族聚居县合计共有50岁以上妇女43,281人,其中不婚妇女8,722人,占20115%,这样年龄结构的妇女大比例地不婚不育,显然说明在这个调查的20~30年前,确有许多妇女不婚,直接影响人口的增长。[17]

可婚人口群的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会引起一些妇女建立起非婚家庭户。据悉,这种情况的妇女一般生育子女都较少,属于低生育率状态。妇女严重过剩还导致了一些缺损家庭户的出现,这类家庭一般无子女或中断了生育,属萎缩型人口再生产,同样直接影响人口的繁衍。宗教戒律和性别比例失调,事实上加重了性关系的随意性现象。近现代康区文献资料中记录这种现象尤多,由此造成的性病传播和流行,直接损害人们的生殖健康,生殖权实际受到侵害,不但影响生育率,而且严重影响人口的质量。[18]

藏区社会不仅形成了严格的出家为僧制度和格鲁派的严禁婚娶制度,而且当格鲁派上层僧侣掌有政教大权后,还形成了一整套无偿聚敛财富的制度。最初宗教以“募化”为名,掌权僧侣的“募化”实为一种摊派,当然这也与出家人数太多有关。自十三世达赖为甘丹寺募化,并将所募钱财作为基金放债收息后,各地寺院纷纷仿效。以致西藏各宗送缴寺院的财富,要占全宗全年财政收入的50%左右,有的则高达60%以上。[19]

寺院通过布施、摊派、无偿劳役以及地租、放债、经商等超经济剥削形成了雄厚的经济势力,而这些财富主要用于与宗教有关的活动及上层僧侣的耗费,这不仅无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使其他人群陷入民不聊生的境地。当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无保障的情况下,其他权利也就无从实现。

其次,与宗教制度并行的社会制度在阻碍藏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制约了藏族人口增长。旧西藏社会制度落后,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极低,广大农牧民生活困苦,为生存所必需的食物、营养和医疗条件几乎没有保障。这就导致人口的婴幼儿死亡率高,预期寿命低,人口整体呈高死亡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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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改革前的藏区就所有制角度看属于封建领主制社会,封建主无论是僧官还是俗官都占有大量土地、牧场和农奴。[20]农奴没有土地所有权,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被迫为农奴主进行繁重的劳动,负担着沉重的差役租税。在这样的生产关系下,生产力受到严重束缚。从经济类型角度看藏区属于传统的农牧社会,生产方式落后、工具简陋、耕作粗放,20世纪50年代初西藏粮食平均亩产仅160余斤,年人均粮食250斤。[21]传统的畜牧业仍处在逐水草而居的靠天养畜状态,遇天灾、疫情,牲畜大批死亡,牧民生活十分困苦。四川藏区在近、现代由于一些汉族垦民的迁入,生产工具、农作物品种、耕作技术有所改进,但影响有限,落后的生产关系仍然制约发展,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传统的生产方式。以上因素导致藏区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极低。加之,较大比例的劳动适龄人口因出家而脱离物质资料生产,加大了社会负担系数。最终的后果是社会再生产的积累乏力。据调查,藏区实际承担社会生产的劳动者中,妇女占60%以上,这成了藏区社会的特殊现象。[22]妇女劳动负担过重,也影响到她们的生育率和死亡率。另外,生产技术无法提高,传统农业更加粗放,社会丧失了改变劳动生产率的动力。于是整个社会人口的基本生存需求得不到满足,营养状况和医疗卫生条件极差,藏区人口的高死亡率成了必然。有关资料证明了这样的结果。例如,民主改革前西藏的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分别是43%和5%,[23]而在建国初期我国的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分别是20%和115%;[24]又例如,据1952年在康定、道孚、乾宁三县对1,685名已生育妇女的调查,此前她们共生育5,214个婴儿,因疾病和营养不良等原因,婴儿期死亡2,367人,死亡率高达4514%。[25]单纯从生殖的角度看,她们生下了孩子,但是人口生存的基本条件不具备,使她们无力哺养子女。妇女成了直接的受害者,多次生殖而存活率低,既造成人力的浪费,又对妇女的身心造成伤害。

由于藏区医疗卫生条件极其落后,不仅婴幼儿死亡率高,成年人的生存也面临威胁。西藏和平解放前有3所设备简陋、规模有限的官办藏医机构,以及少量私人诊所,从业人员近百人,算上民间藏医也只有400余人,平均每千人只有不到014名医务人员。[26]一旦疾病流行,基本上无控制能力,死亡人数猛增。如,1925年西藏出现天花流行,仅拉萨就死亡7千余人,1934年和1937年流行伤寒,拉萨死亡5千余人。1949年理塘县麻疹流行,城区患病儿童的死亡率高达80%。如此大面积的疾病死亡,也直接导致人口的高死亡率。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不足,造成人均预期寿命低,20世纪50年代西藏人口平均寿命为3515岁,由于过低的预期寿命,不仅无助于藏区人口的增长,而且增加了社会抚养成本。

一般而言传统农牧社会的人口变化规律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解决生计问题的技术还不足以形成生产的高效率,因此对劳动力数量的依赖就成为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的条件,而劳动力数量取决于人口规模,后者与社会财富的增加成正比例关系,传统农业主要依靠人力的投入而增加产出。所以,如果就生殖权利而言,人们不存在限制生育的动机和手段。这些社会的延续需要人口,而家庭富足也依赖于人口增加带来劳动力增加。按此常规,人口只有出现高增长的态势,才能保证传统农牧社会的缓慢发展。另外,传统农牧社会生产力相对较低,投入与产出还处在低水平状态,人口增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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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时可供人们维持基本生存的食物和营养就不足,加上医疗卫生条件还不具备,以及抵御灾害的能力较低,还包括战争等因素,因此人口高死亡率是传统农牧社会缓解人口过快增长带来生存压力的自然调节方式。这样一来,传统农牧社会的人口变动规律是“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

藏族历史上人口的变动有其特殊性,根据前面分析,藏族人口运行规律表现为“低生育率、高死亡率、低增长或负增长”特点。低生育率与藏族人口的生殖权利受限直接相关,农牧社会本来需要无限制生殖以增加劳动力,传统藏族社会却形成了抑制社会人口增长的观念和行为,尤其是出家制度和格鲁派的戒律制度强化了传统生育观。这种状况的出现不能不说是一个特例而具有深入研究的价值。由于传统农牧社会维持人口生存的食物和营养匮乏,基本的医疗卫生条件不具备,加上藏区社会过高的社会供养负担,落后的封建领主制加重了这些问题的程度,所以出现人口的高死亡率。而藏族人口整体出现低增长或负增长与低生育率和高死亡率息息相关。

二、新中国的民族人口政策与藏族人口状况

旧中国藏族人口的生殖权利表现为抑制和缺失,人口数量增长受限,既带来劳动力严重不足,又造成人口诸多问题,藏区农牧经济停滞不前,社会发展丧失动力。就理论而言,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存在和发展,归根结蒂依赖于两种生产,即“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27]两种生产是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当然,生产资料的生产对推动人类社会发展产生基础性作用,其发展水平影响和制约着人

口生产的速度、数量和质量。反过来人口生产的速度、数量和质量及构成情况又影响和制约物质资料生产的水平和速度。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的主体是人,没有人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就无从谈起,更不可能世代相继地发展下去。所以,从人类自身的生产这个意义上看,生殖是人类最基本的本能活动之一,是社会进步和各个民族延续的条件和前提。长时期的生殖活动受限,导致人口数量徘徊不前,劳动力严重不足,这成为阻碍藏区社会发展的症结之一。

根据“两种生产”的理论,结合藏区人口问题的实际,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央政府对西藏及其他藏区实行了鼓励生育和提高生育率、降低死亡率、增加人口数量的政策。1951年5月23日李维汉以中央政府首席全权代表的身份,在和平解放西藏协议签字仪式上讲到发展西藏人口的观点,他说:西藏“人口将逐渐增多,人民经济将逐步发展,人民生活将逐步改善,人民文化将逐步提高。”[28]不久,毛泽东主席在北京接见西藏致敬团时指出:“西藏地方大,人口少,人口需要发展”。[29]由于中央与西藏地方政府达成了对“西藏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的协议,所以对西藏人口增长的措施主要从开展医疗卫生工作、改善生产条件等方面加以实施,而导致人口低增长的制度性因素没有触及。其他藏区因较早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人口增长的环境得到较快改善。例如,1951年11月西康省的甘孜藏区已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政权,1953年9月政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经验总结中指出:少数民族地区“过去疾病蔓延,人口急剧下降,现在由于卫生医疗工作的开展,人口不仅停止了下降,而且开始增加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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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初卫生部专门对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医疗卫生状况进行调查后发出“少数民族人口减少的状况极端严重”的警告。[31]其中列举了青海海晏县藏族果洛部落从原来的200余户锐减到30余户的事实。造成藏区人口减少的直接原因是疾病,这时危害最烈的是三类疾病,一是性病,在西康、西藏、青海等地的民族中患此病者约占当地人口的50%,个别地方高达90%以上,性病成为“流产、夭折以致人口减少的主要原因”。二是疟疾和其他传染病,藏区医疗卫生条件差,无法抵御伤寒、麻疹等流行,直接危害生命,导致人口急剧下降。三是妇幼疾病死亡率较高,这与生殖陋习和医疗卫生条件不具备相关。婴幼儿死亡率之高,以致少数民族民间传出“只见娘怀儿,不见儿走路”的谚语。在诸多疾病面前,藏区的现代医疗卫生条件几乎是空白。1949年的西康省藏区只有一所省立医院、5个县级卫生院,仅有15张病床和35名从业人员。针对这些状况,1951年11月中央政府批准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少数民族卫生会议的报告》,开始实施全面的卫生工作计划,卫生部决定在1952年以内完成民族地方的所有县级卫生机构的建立,对居住分散或流动不定的少数民族实行巡回医疗队和卫生工作队防治。1952年初,西南局指示卫生部门在西康成立了性病防治所,在马尔康成立性病防治队。中央和西南局联合组成100多人的卫生大队到昌都地区建立了一所医院和3个卫生所。从中央到地方都派出医疗队深入藏区免费巡回医疗。例如,卫生部1951年11月派往西南的2个卫生工作队分别到了西康省甘孜地区和四川省松潘草地开展妇幼卫生和性病防治以及卫生防疫常识宣传,培训当地藏族卫生人员,一去就是2年,1953年12月才从藏区回到重庆。其间他们为藏

区培养新法接生员505人,建立接生站和接生小组80个,培养初级卫生员82名,专业卫生干部40名,就医群众达21万余人次,并为其中12万人接种牛痘,以及注射霍乱、伤寒、百日咳疫苗。[32]这时的民族地区包括藏区在内把医疗卫生工作定为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要求地方行政首长负责,亲自领导,“以期首先停止人口减少、疾病蔓延的严重现象。”[33]藏区解放后不久,医疗卫生条件大有改观,到1952年底县一级的卫生院已普遍建立起来。西康省藏区充实了原有的理塘、巴塘、甘孜、道孚卫生院,新建了义敦、邓柯、德格、乡城、稻城等16个县级卫生院,培养了一批藏族医务人员,配备了基本的医疗器械和药品。

我国的内蒙、青海、新疆、西藏等省区是畜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1953年在总结除西藏以外的畜牧业生产情况时,又一次明确了发展少数民族人口的方针。同年9月9日中央政府批准并予公布的这一人口政策指出:“贯彻‘人畜两旺’的方针。牧业区人口一般是不兴旺的,要发展畜牧业生产,同时就必须使人口兴旺。因此,人民健康和人口增加,在牧业区工作中,也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34]各地贯彻这项政策采取了增加医疗卫生设施、为贫苦人口免费治疗、开展妇幼卫生工作、奖励生育等措施,极大地改善了少数民族的生殖条件,人口的生殖权利得到了保障,“牧业区人口已开始有兴旺的气象,并给畜牧业生产增加了劳动力”[35],畜牧经济也得到了增长。1955年3月在北京国务院召开的西藏自治区筹备会议上,代表西藏地方政府作报告的阿沛?阿旺晋美和代表班禅堪布会议厅作报告的詹东?计普美都分别指出,由于国家在西藏设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免费治疗,并预防疾病,从而降低了人口的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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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加藏族人口起到了显著作用。[36]

民主改革后,各地藏区相继废除了与封建农奴制联系紧密的各种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废除强制出家或变相强制出家的规定,废除宗教封建特权,从根本上废除广大群众难以承受的宗教负担。这些改革政策扫清了人口增长的制度障碍,男性出家人数减少,还乡、还俗的僧侣增多,妇女婚配严重过剩的问题得到缓解。加上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社会人口的经济状况也得到改善,育龄妇女中不婚人数及比例、无稳定配偶而过非婚性生活的妇女人数及比例、因生育期离婚或丧偶而未再婚的妇女人数及比例均显著下降,结婚的妇女人数及比例相应上升,从而使生育率不断提高。[37]

新中国奉行民族平等政策,藏区各地先后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帮助和发展藏区的各项事业,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水平不断提高,旧意识形态影响下形成的生育观逐渐消退,在广大的农牧区人们有生殖后代的愿望和权利,同时也有因多子女造成家庭负担沉重选择少生或延长生殖间隔的权利。总而言之,藏族人口的生育条件及观念的改变成为妇女生育率上升的重要原因,藏区出现了“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的人口发展规律。这个状况是由于新中国制定和执行了鼓励藏族人口增长的政策,人口的生殖权利得到保护,人口增长也就成了必然。

藏区的变化可通过有关数字和具体的政策加以证实。从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国家对农牧民一直免征各种税费;并对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其子女上学实行免费食宿等政策。[38]到2003年底,西藏拥有的医疗卫生机构达1,305个,病床床位达6,216张,卫生技术人员8,287人,每千人病床和卫生技术人员数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婴儿死亡率从民主改革前的43%,下降到2003年的311%;人口平均寿命从20世纪50年代的3515岁提高到本世纪初的67岁;西藏人口从1951年的114109万人增加到2004年度的270117万人,其中藏族人口从1964年的120187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250172万人,占西藏总人口的92%以上。[39]西藏国民生产总值从1965年自治区建立时的3127亿元,到2003年已达184159亿元;同期人均G DP从241元增至6,874元。2004年西藏粮食总产量达95万吨,人均占有约704斤,远超20世纪50年代人均产粮约250斤的状况,作为一个畜牧业占较大比重的地区,粮食产量的变化十分巨大。2004年农牧民的人均纯收入达到1,863元。四川藏区的人口从1958年民主改革时的68162万人,到2000年第5次全国人口普查时为12619万人, 1952年在四川甘孜州的康定、道孚、乾宁三县婴儿死亡率达45%以上,2000年甘孜州的婴儿死亡率为316%。[40]

三、人口的生殖权与发展权相协调是必然选择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国家始终把保障各民族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优先的位置。通过不懈的奋斗,新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广大人民的营养水平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人口的自然增长有了保障。但是,我国又还保留着程度不同的前工业社会的人口生育特征。尤其农牧区在很大程度上还被自然所支配,并屈服于自然,所以在生育观上仍然习惯于多生子女,劳动力就多的定式。结果导致子女多,抚养条件差,劳动力素质低,又回到传统的生育习惯。另外,由于我国正处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时期,加之较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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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鼓励生育政策,所以出现了高生育率与低死亡率并存,人口快速增长,总量急剧增大的状况。这时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暴露出来,而且对未来人口的生存也构成了潜在压力。在这种背景下,对转型期强烈的生殖意愿惟有进行社会干预这条路可走,于是鼓励人口生殖政策转变为计划生育政策。

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主要在汉族地区推行,少数民族基本没有触及。进入80年代初,少数民族人口的迅速增长所导致的问题已引起了广泛关注。比如,人口增长对地区经济增长构成的压力;民族地区农村贫困人口比例大,其中相当部分存在“超生型贫困”;有些少数民族地区自然环境差,对人口的承载力有限,人口增长导致生态环境更加恶化;少数民族在新中国建立后出现人口的快速增长,因人口年龄构成处于增长型而产生人口周期性高峰带来的社会压力等。因此,人口问题的挑战在中国已不仅仅是关系某个民族,而是关系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所以,1982年12月全国人大批准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六五》计划。[41]1984年中央批准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具体政策规定即:“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问题,要规定适当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有关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少数民族地区和偏僻山区,要大力宣传婚姻法,宣传近亲结婚的害处,防止近亲结婚。”[42]

由于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关系到我国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所以实行计划生育实际上是维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的基本国策。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使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其中第18条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43]又由于我国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国家只能对计划生育制定原则性规定,具体政策和措施则要由省和自治区结合实际做出规定。因此,地方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规范各地人口生育行为的主要依据。

20世纪80年代藏区逐步转入了对城市与农村区别对待的人口政策。自1983年开始西藏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到90年代出台了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有:对农牧区的人口政策,计划生育实行宣传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对边境农牧区和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人,暂不提倡生育指标,但要宣传《婚姻法》,推广新法接生,进行合理生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对在西藏的汉族干部、职工实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藏族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44]一句话,对生活在西藏农牧区的所有农牧民的计划生育不做任何限制性规定。

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主要内容是:民族地区的干部、职工和居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三州高寒山区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居民可有计划地安排生两个孩子,不准生三胎;对农民中的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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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藏族人口变迁看新中国人口政策对藏族生殖权和发展权的保护

一对夫妇可生二胎,有实际困难的可照顾生三胎;在生产、生活上有困难的高寒山区或牧区,可有计划地生三胎,不准生四胎。后者实际上就包括了四川藏区生活在高寒山区或牧区的农牧民。[45]

准确的说,人口的生殖权利是与人口的发展权利相联系的。个人的生殖意愿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已为社会所公认,1979年12月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规定,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1980年11月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这一公约,表明我国对男女生殖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而这一公约的精神包含了生殖权利是个人或家庭的主观意愿与社会要求的统一。当个人的生殖意愿与社会对人口的需求处于对立状态时,个人无限制的生殖权利将导致社会无法承受如此快速的人口增长,从而出现经济停滞、社会落后,危及人们的其他社会福利权利。人类自身生产是一把双刃剑,人是创造的主体,也是消费的主体,为了避免迅速增加的人口与如何供养现存人口和未来人口的矛盾问题,避免过度膨胀的人口与资源存量的过度消耗带来的尖锐矛盾问题,所以不得不首先考虑人口的生殖权利要与发展权利相协调。对此,藏区的现实情况也意味着必须做出这样的选择。

从藏区人口所处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分析。藏区自然条件特殊,对生存环境有诸多不利。首先,生态系统比较脆弱,水土流失和荒漠化趋势并未得到控制。据调查2002年西藏的耕地面积为36165万公顷,折合约550万市亩,按西藏2003年有人口270117万计算,人均耕地2亩,高于全国同期人均耕地面积1159亩的水平。西藏土地资源总量多,但难以利用土地比重大,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加之受地理和气候条件限制,耕地产出率低,故现在的耕地人均拥有量已不算优势。不过就目前而言,还没有直接构成耕地紧张状况。但是,不能不注意到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这种状况将随之发生变化,因人口压力带来的耕地紧张、粮食不足会对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的维持和提高构成不利影响。四川藏区以甘孜州为例,耕地仅占总面积的0162%,现有的13111万亩耕地中成熟地不到10%,25度坡地占47%,耕地资源极其匮乏。而且甘孜、阿坝两州的水土流失面积分别占幅员面的3518%和3517%。[46]

西藏的牧草地面积为6,445万公顷,人均拥有24公顷左右。牧草地资源拥有量高,本是发展畜牧业的有利条件。但藏区草地畜牧业超载过牧已成普遍问题,有近1/3的草地退化,其中重度退化达50%左右,10%明显沙化。而四川甘孜、阿坝两州草地退化面积分别占草地总面积的50%和2313%。[47]人口数量的过快增加,也带来对畜牧产品消费需求的增长,从而刺激畜牧量的增加,而天然草场的承载力有限,超载过牧成为草地退化的直接原因。草地退化造成牲畜生产性能降低,四川藏区的牛羊个体产肉量20世纪90年代只有60年代的一半左右,缺草导致冬春掉膘占体重的30%。实际上陷入了牲畜超载、草地退化、牲畜生产性能降低,单位牲畜产肉量降低又导致牲畜养殖量的增加,再回到超载过牧的恶性循环之中。这样一来,整个藏区的人均草地量在质量上大打折扣,如果人口压力继续加大,草地资源的良性恢复将更加困难。事实上,几乎所有藏区在解放后的几十年中,人口都成倍地增长了,人口对资源的压力都明显增大了。当人口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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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增长超过了环境的承载力,这时人口与可利用资源之间会产生尖锐矛盾,甚至对未来人口的生存和发展构成潜在的问题。所以,有计划的控制人口生育的政策,对藏区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不仅保护了生殖权利,而且使社会人口享有了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的发展权。

从消除农牧区贫困人口和提高人口质量构成分析。众所周知,一些家庭贫困是因陷入了“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改变这种状况只有控制生育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从根本上消除贫困。其实藏区的扶贫开发已经取得很大成绩,贫困人口大幅度下降。但是,消除贫困不能只局限于温饱,还要向小康迈进,因此这时对人口的数量控制和质量提高同等重要。长期以来国家对西藏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使人口健康素质有了医疗卫生的制度保障。另外对农牧民子女就学实行“三包”经费,进一步提高了新一代农牧民的文化素质,这些对藏区社会未来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如今在西藏对占总人口88%的农牧区人口实行的是“宣传为主、自愿为主、服务为主”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但是他们中已有相当比例的农牧民意识到子女越多,家庭财富的人均拥有量越低,从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道理。因此,当满足了自己的生殖愿望和生殖间隔后,主动选择避孕或绝育措施的人或家庭在不断增加。当普通农牧民认识到子女多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并选择少生优生的行为时,实际上表明他们已经对生殖的“负责”有了朴素的认识。对自己负责,有进一步改善家庭生活状况的机会;对子女负责,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生活和受教育环境;对社会负责,使自己的家乡和地区有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这样的生殖权才是全面和负责任的。我国采取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根本是要确保各族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首要的也是最大的人权保障。结合藏区实际制定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也是为了达到以上目的,只有当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政策行为内化为藏族家庭和个人理性的自觉约束时,生殖权与发展权就达到了有效的协调统一。

综上所述,藏区解放前的人口状况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人口的生殖权和发展权无从实现。解放后实行鼓励生育的人口政策,并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藏族的生殖权,促进藏区社会发展。但是,长时期的人口过快过度增长,对藏区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等带来明显压力,因此有必要调整人口政策使之符合藏区发展的客观实际,符合中国的国情,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建立起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这才是真正对藏族生殖权和发展权的完善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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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cognizing Protection of Tibetan R eproductive Right and

Development Right from the T ransition of Tibetan Population

Lang Wei-wei

(Depart ment of N ationality Research,South-west U niversity,Chengdu,S ichuan610017,Chi na)

Abstract:The transition of Tibetan population was more obvious before and after the peaceful liberation.That is,before the peaceful liberation,the status of population hindered the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ibet and reproductive and development rights were never realized.After the peaceful liberation,policies toward Tibetan population development have been developed and reproductive and development rights of the population have fully been guaranteed.Nevertheless,the long term,rapid,and excessive increase of the population have brought pressure to Tibet’s economy,society,environment,and resources.Reproductive rights depend on a combination of families’subjective wishes and social demands.Therefore they should be coordinated with development rights.More2 over,adjusting and implementing birth control polices that are suitable to actual Tibetan situation should be considered to improve and protect the reproductive and development rights of Tibet.

K ey w ords:Tibetan population,population policy,reproductive right,development right,coordination

[责任编辑:蓝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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