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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法学综合-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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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综合-考研真题详解

1判例法(华东师大2019年研;南航2015年研;中南财大2013年研;南京大学2011年研)

答: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确认判例法的国家,有“法官造法”之说,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遵循先例”是适用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还可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法院审级越高,其案例的影响就越大。

2法的效力(华侨大学2017年研;河北大学201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约束力和保障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有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有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就有资格得到它所指向的人们的服从和遵守。它所授予的权利或权力就应当受到尊重,并在遭受侵害时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或恢复。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无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无效力的,它所设定的义务和授予的权利就毫无意义。对“法的效力”的理解,必须把握两个维度:①“强制与保障”,而且是国家的强制与保障。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与保障力,法的效力就会成为一句空话。②“价值与功能”。法之所以产生效力,根本原因在于法有其价值与功能。

3法的溯及力(山东师大2018年研;山东科大2018年研;南航2017年研;杭师大2017年研;南京大学2013年研;厦门大学2012年研;公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

答: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效力。一般而言,法律只应适用于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事件和形成的关系。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立法者可以把新法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过去的行为、事件和关系,以补充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不足。这样做应遵循有利追溯的原则,在民法中多表现为,如果先前行为和关系现在看来是合法的,且对各方有益,新法应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保护;在刑法中表现为从轻追诉,即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

4法律体系(华东师大2019年研;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研;山东大学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8年研;常州大学2018年研;中财2016年研;北邮2016年研;浙江财大2015年研;华侨大学2015年研;厦门大学2011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

答: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

机整体;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5法律部门(扬州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8年研;南航2017年研;华南理工2016年研;山东师大2015年研;杭师大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

答: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6法律概念(广东财大2018年研;山东科大2018年研;常州大学2018研;山东大学2017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

答: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日常生活。

7法律规则(河北大学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7年研;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温州大学2016年研;北航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南航2014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北交2007年研;武大2006年研)

答: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即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二要素说是20世纪90年代在批评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学说,它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

8授权性规则(浙江财大2018年研;首经贸2011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厦门大学2008年研)

答: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产生或变更、终止其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

9法律原则(中财2018年研;华中农大2018年研;浙江理工2017年研;南京师大2016年研;中南财大2014年研;南京大学2010年研;厦门大学2010年研)

答: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的功能有:①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②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③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10法律权利(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研;温州大学2018年研;南航2016年研;南京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权利(浙江理工2018年研;南京大学2010年研;北化工2007年研)

答: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②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③权利有明确的界限;④权利是利益分配和实现的工具,而不是目的;⑤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11法律行为(河北大学2018年研;四川师大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5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北交2007年研;南京大学2006年研)

答: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或作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性,即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即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法律效果。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即法律行为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对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对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12法律关系(清华大学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7年研;南京师大2017年研;华侨大学2017年研;华中农大2017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研;宁夏大学2016年研;山东大学2014年研;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法律规范的内容直接影响法律关系能否形成及其现实形态。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主体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动。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13法律事实(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研;中财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5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公大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

答: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它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也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直接前提条件。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被看作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14责任法定原则(南航2018年研;清华大学2016年研)

答: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的范围和程度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其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即只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其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15法律演进(宁夏大学2018年研;南航2015年研;河北大学2013年研)答:法律演进是指某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发展进步过程与状态。它包括三种理论模式和实践类型:①进化论(依赖社会自身的力量)与建构论(重视政府主导作用);②本土化论与国际化论;

③内源型与外发型(依靠外来力量推动)。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民事诉讼[湖南师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4年研]

答: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①诉讼对象的特定性,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②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民事诉讼反映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③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是以依法协调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的,双方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是平等的,诉讼目的是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平等性;④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⑤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公

权力解决纠纷,其解决纠纷的过程与结果具有强制性,其结果具有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2民事诉讼法[湖南师大2007年研]

答: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以下性质:①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民事诉讼法是规范国家(法院)行使审判权程序的法规,与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不同,因此性质属于公法。②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规范审理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以民事诉讼程序与技术层面的事项为规范内容,追求如何以理性科学的程序技术公正、公平地审理民事案件,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广西民大2016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华东政法2005年研]

答:(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也会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诉讼权利义务。

4职权探知主义与辩论主义[河北大学2019年研]

答:(1)职权探知主义

职权探知主义是指法院不限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范围,依职权主动收集事实和调取证据。职权探知主义的基本内涵有三点:①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或已经撤回的决定实体法律效果的事实,法院应依职权收集并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当事人不负担“行为主张责任”;②法院除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判断和采用外,还应依职权收集和采用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而当事人不负担“行为证明责任”;③对于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得调查其真伪以决定是否采用,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所做出的自认,也不构成“诉讼上自认”而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2)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是规范审判权作用对象与作用范围的基本原则。按照辩论主义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并经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辩论主义的内容包括三点:①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要的要件事实(或称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就不得以其为基础作出判决。②法院应将当事人

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并且不得作出相反之认定。③法院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能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

(3)二者的关系

职权探知主义与辩论主义,是民事诉讼中就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证据由谁负责主张和提供所作的区分。辩论主义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并经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职权探知主义适用于民事公益案件或含有公益因素的事项,它强调审判机关的作用,审判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但也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辩论或发表辩论意见,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5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武大2005年研]

答:(1)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2)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加以同样的限制。实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3)二者的区别在于:同等原则针对的是内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的关系,要求给予其同样的待遇;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当外国法院对内国公民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内国法院采取的相应措施。

6法院调解[中山大学2014年研]

答: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合意解决的诉讼活动和方式。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相互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

7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人大2015年研]

答: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原本属于私法上的概念。在民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该原则要求人们在日常的市场经济生活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在民事诉讼中,对这一原则应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一是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诉讼行为时,以及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时,主观上应该诚实、善意。二是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意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需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其实质是公正与衡平。

8合议制[湖南师大2012年研]

答: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制度。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独任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在我国,独任制只适用于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阶段及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中,除此之外的民事审判程序一律适用合议制。

9民事诉讼当事人[西北政法2003年研]

相关试题: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广西民大2019年研]

答: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就是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其被诉的相对人即被告。从广义上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未引起本诉的发生,但因向本诉原告和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也是当事人。此外,基于诉讼的目的或法律规定,为他人的权益而行使诉权者,也可称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是因当事人的起诉和应诉而开始的,诉讼的整个过程也主要是由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所构成的,因此可以说,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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