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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区域乱搭建,业主应如何处理

小区公共区域乱搭建,业主应如何处理
小区公共区域乱搭建,业主应如何处理

小区“私搭乱建”侵害小区公共利益这一普遍的社会问题一直受人们的关注,司法实践中,何为物业公共区域?何为“违章建筑”?对于部分业主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物业公司或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应当如何作为?

案例一:业主楼顶露台私盖阳光房法院判限期拆除

毕某为太阳小区业主,宏伟物业公司为太阳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毕某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始施工,于房间楼顶外的露台上私自搭建阳光房,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宏伟物业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要求毕某立即将搭建的阳光房拆除。毕某则辩称露台由其单独使用,其有权对露台进行加盖,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请。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宏伟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云律师观点:

首先应明确业主独用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还是小区公共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2)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3)销售合同有约定。即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除此之外,露台一般应认定为小区公共部分,任何业主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

其次,应明确何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中极为普遍的法律概念。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在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上述案件中,毕某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属于公共部分的露台上加盖的阳光房确属违章建筑一列,既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改变了原设计用途,也影响了小区整体观瞻,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故毕某理应立即拆除违章建筑。

案例二:业主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法院判限期拆除

蒋某为花园小区业主,远恒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入住小区之始,蒋某与远恒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均约定蒋某不得将花园、窗户、阳台、户门及外墙作任何更改,不得增加悬挂物,不得改变其外观(封阳台),不得改变其原设计功能和使用功能。蒋某收房后,自行占用公共绿地面积,沿客厅阳台延伸另行搭建封闭设施以扩大阳台面积。金府物业公司与其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云律师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案件中,蒋某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的行为,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

造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

本文提要: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建筑。1)凡未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工程,包括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未经申报的装修工程及不按规定安装空调机的。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建筑。 1)凡未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工程,包括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未经申报的装修工程及不按规定安装空调机的。 2)虽有施工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工程。 3)在期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在现有房屋四周、屋顶阳台等处擅自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5)未经批准在人行道、马路边搭建的货亭等。 6)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人行道https://www.wendangku.net/doc/e817436753.html,、楼梯通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临时性设施。 7)私人在园区内擅自占用公用土地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和穿过墙体安装煤气管。 8)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的建筑物、构筑物。

9)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雨蓬等。 2、违章的处理办法 1)经检查确认属违章占地或违章乱搭乱建的,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处理,不服从管理者,要加重处理,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罚款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3)业户申请室内装饰时,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损坏房屋结构,影响环境整体规划的,除责令停工或恢复原貌外,如在延期内仍未恢复,通知有关的主管部门处理。 4)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如不能以料抵工者,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 5)对参与违章设计、施工的单位,违章占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按有关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办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小区禁止违章占地乱搭乱建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小区禁止违章占地乱搭乱 建管理规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6210小区禁止违章占地乱搭乱建管理规 定 Regulations on the prohibition of illegal land occupation and random construct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小区禁止违章占地及乱搭乱建管理规定 为维护楼宇所有业主利益,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维护楼宇的整体规划和外观完好,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乱搭乱建及破坏小区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现根据政府有关法令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占地和违章乱搭乱建; 1.1占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土地使用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 1.2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如占用公共场所作为私家庭院、花园、车库、游泳池、堆放杂物场地、将大门外移扩大房屋面积等。

1.3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场地的。如买卖公共绿化地、公共走廊、营建私人物业等。 1.4临时占地逾期不交还的。 1.5未经规划局(或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1.6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1.7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观和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如天台加设建筑物、阳台加设栏杆、窗檐、雨篷等各种附属物的。 1.8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2.违章的处理方法 2.1经检查确属违章占地或违章乱搭乱建,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处理。对不服从制止,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2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请有关部门予以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并予以处罚。 2.3不改变房产用途、外貌,不损害楼宇结构,不利于

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营造整洁美观、安全文明、管理有序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推进“六城同创”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物业管理条例》、《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工作机制的方案》(X府〔xx〕24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四个城市管理工作方案的方案》(〔xx〕4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私搭乱建及环境卫生等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综合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工作制度,形成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创建整洁、文明、安全、有序的城市居民居住区。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认真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要求,统筹谋划、持续推进、全面完成辖区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综合整治任务。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相互协作、联合整治”的要求,积极主动开展整治工作。 (二)典型带动。坚持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治工作。

(三)居民参与。在整治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小区业主的沟通,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明确居民参与小区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取得小区居民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四)长效管理。完成综合整治的小区,要在有关乡镇政府(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关镇政府、凤凰镇政府、刘集镇政府、李冲回族乡政府,以下简称有关乡镇政府)的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参与下,根据业主意愿,通过专业物业管理、社区统一管理或者业主自治等模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三、整治重点 (一)擅自在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开挖地下室、拉建围墙(围栏)等行为; (二)产生环境噪声、超标排放油烟的; (三)侵占公共绿地、公共部位、公共区域的; (四)乱堆乱放、毁绿种菜、饲养家禽家畜、乱停放车辆、乱扔垃圾、损坏小区道路、张贴涂写各类小广告、清运垃圾不及时等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有关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统筹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牵头组织违法建设及私搭乱建清理和拆除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排查突出问题,确定治理对象名单;定期研究分析住宅小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时制止、报告小区内

小区公共区域乱搭建,业主应如何处理

小区“私搭乱建”侵害小区公共利益这一普遍的社会问题一直受人们的关注,司法实践中,何为物业公共区域?何为“违章建筑”?对于部分业主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物业公司或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应当如何作为? 案例一:业主楼顶露台私盖阳光房法院判限期拆除 毕某为太阳小区业主,宏伟物业公司为太阳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毕某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始施工,于房间楼顶外的露台上私自搭建阳光房,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宏伟物业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要求毕某立即将搭建的阳光房拆除。毕某则辩称露台由其单独使用,其有权对露台进行加盖,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请。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宏伟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云律师观点: 首先应明确业主独用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还是小区公共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2)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3)销售合同有约定。即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除此之外,露台一般应认定为小区公共部分,任何业主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 其次,应明确何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中极为普遍的法律概念。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在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上述案件中,毕某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属于公共部分的露台上加盖的阳光房确属违章建筑一列,既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改变了原设计用途,也影响了小区整体观瞻,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故毕某理应立即拆除违章建筑。 案例二:业主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法院判限期拆除 蒋某为花园小区业主,远恒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入住小区之始,蒋某与远恒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均约定蒋某不得将花园、窗户、阳台、户门及外墙作任何更改,不得增加悬挂物,不得改变其外观(封阳台),不得改变其原设计功能和使用功能。蒋某收房后,自行占用公共绿地面积,沿客厅阳台延伸另行搭建封闭设施以扩大阳台面积。金府物业公司与其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云律师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案件中,蒋某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的行为,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

关于小区违规搭建的通告

鉴于管理区域,同景国际城小区私搭乱建和占用公共区域现象愈演愈烈,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等相关规定,是违法和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不可取行为。当事业主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广大业主权益的举动并恢复原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绿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第五十九条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庆市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通知中第一条第六点禁止在现有房屋周围、房顶、阳台等处搭设的一切附属建筑物;并按照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同时根据业主签订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中第二十三条第二点禁止在本小区外墙面、屋顶上安装任何遮蓬、花架、旗杆、招牌、独立天线或其他伸出物,堵塞窗户,或对专有养胎、露台进行封闭处理,第六点占用或损环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墙面、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为了保证小区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确保小区长期和谐稳定,经管理处决定特通告如下: 1、小区内所有正在私自建设的违法建筑、违规装修,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

(修改稿)开发小区私搭乱建整治工作方案

保山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私搭乱建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督察组提出的关于“保山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小区私搭乱建现象无人管”的立行立改事项,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遏制开发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利益,依据土地、规划、物业管理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以实践党的群众路线、开展“四服务一提升”主题实践活动、狠抓立行立改为抓手,以集中整治房地产开发项目小区内私搭乱建的违法行为重点,深入调查、摸清底数、听取意见、依法查处,遏制私搭乱建滋生蔓延,维护城市规划严肃性和居民的合法利益。 二、范围对象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针对保山中心城市范围内的70

个已建成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小区中部分住户违反规定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整治的对象包括:占用公用通道、绿地、广场违法建设,对原有建筑进行违法外立面改造、挖掘地下室、改变主体结构,在用地权属范围内违法违规拼接、加层及其它严重影响小区规划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组织领导 成立整治行动专项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长:徐鹏声(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朝恒(市综合执法局局长、市规划局党组成 员、副局长) 成员:杨国军(市规划局规划监察支队队长) 寸远明(市规划局批后管理科科长) 张莹(市规划局工程规划科副科长) 四、方法措施 (一)摸清底数、听取意见 市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组织人员,对本次行动涉及的项目小区进行详细的摸底调研,对小区内的私搭乱建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数据登记造册。摸底调研工作从4月27日开始,数据汇总工作要于5月10日前全部完成。参与调研的人员要积极实践党的群众路线,切实按照“四服务

私搭乱建管理办法

甘肃省国有下河清农场关于私搭乱建管理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建筑 1)在现有房屋四周、屋顶等处擅自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2)未经批准在人行道、马路边搭建的货亭等。 3)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楼梯通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临时性设施。 4)私人在小区内擅自占用公用土地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禁止私搭乱建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私搭乱建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建设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各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道路及居住区内的管理。对本辖区内私搭乱建情况开展排查、监控、制止。 第四条农场国土资源所负责对私搭乱建的查处,凡未经批准已建成或正在建的建筑物由国土资源所决定性质,凡

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将上报清水国土所。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区禁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工作,职能部门对私搭乱建的制止、拆除,组织集中执法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实行问责制度,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未能及时发现私搭乱建或漏报、瞒报私搭乱建情况的,对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私搭乱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拆除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对第一责任人实行行政效能告诫。 第十三条建立预防监控机制。各工作区、社区、职能部门加强对制止私搭乱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对私搭乱建情况摸底调查、认定。 第十四条建立集中执法机制。对私搭乱建情节严重、多次制止无效或态度恶劣的,由禁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工作区、社区、职能部门集中开展执法监察。 第十五条建立投诉举报监督机制。设立私搭乱建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的私搭乱建情况,要及时查处。对举报查实的纵容私搭乱建行为、从中牟利的相关工作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8日起执行。

关于小区违规搭建的通告

关于小区违规搭建的通 告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鉴于管理区域,同景国际城小区私搭乱建和占用公共区域现象愈演愈烈,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等相关规定,是违法和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不可取行为。当事业主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广大业主权益的举动并恢复原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绿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第五十九条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庆市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通知中第一条第六点禁止在现有房屋周围、房顶、阳台等处搭设的一切附属建筑物;并按照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同时根据业主签订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中第二十三条第二点禁止在本小区外墙面、屋顶上安装任何遮蓬、花架、旗杆、招牌、独立天线或其他伸出物,堵塞窗户,或对专有养胎、露台进行封闭处理,第六点占用或损环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墙面、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为了保证小区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确保小区长期和谐稳定,经管理处决定特通告如下:

关于加强城区滥搭乱建管理的报告

关于加强城区滥搭乱建管理的报告 一、近两年滥搭乱建的整治情况: 为有效扼制城区滥搭乱建行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改善城市环境,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有力推进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创建工作,我们在近两年先后围绕铁路沿线、供热管线、供气管线、供水管线、临街面车站、码头、校园周边环境和小区组团每年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拆违专项整治行动,累计拆除各类违法建设6751处面积20万平方米。同时,为加强违法建设的事前控制,我们除了加大执法人员的巡查力度外,对外开通“城管热线”,公布举报电话,在临街成立信访办,成立督察科强化督办。限时办理上级督办、群众信访,取得明显成效。近两年共办理上级督办件149件,群众信访289件。城区因为历史原因存在多年的大批违法建设得以拆除。为防止拆除后的违法建设死灰复燃,彻底刹住违法建设的反弹,我们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充分吸取前几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探索出“拆、建、管”并用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思路。与区政府联手,以小区环境综合整治为内容,以优化美化小区环境,提升城市环境为目标,拆除了大批小区违法建设,区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拆违空地进行配套建设和绿化、美化。2004年,城区西陵和伍家两个区共完成8个小区的综合整治,小区环境明显改善,违建反弹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十分满意。由于城区过去单体建筑

过多,成片小区十分有限,属地管理缺乏,加上住房制度改革后,物业管理没能紧紧跟上,以及执法管理人员十分有限等原因的影响,上述地方拆除反弹的情况依然存在,违建与打击违建任重道远。 二、当前滥搭乱建呈现的特征: 1、滥搭乱建表现形式多样。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临街岗亭;二是到期临时建筑;三是临街遮阳篷;四是一楼封闭阳台或将阳台向外扩建;五是直接在公共空地上搭建简易住房;六是整栋楼房从一楼到顶楼整体扩建背包;七是楼层中间住户将窗户或阳台向空中扩建形成悬挑结构;八是为隔热和防水在楼顶搭建房屋;九是加层和扩建。 2、地面违法搭建得到有效控制,新建违法建设较少。 地面违法搭建易被发现,处理及时,拆除难度有时较小。加上我们近几年加大了拆除违建的力度,因此,地面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控制,新建的违法建设较少。 3、空中的楼顶违建呈上升趋势。 空中和楼顶违法搭建地处空中,由于拆除技术难度大、阻力大、成本高、危险性大,控制手段有限,空中和楼顶违法建设目前呈上升趋势。 4、违法建设在局部地方仍然呈现屡拆屡建特点。 老城区、单体建筑较多,建设年代较远。而又缺乏物业管理的住房区出于改善居住条件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屡拆屡建的现象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 建管理规定 RUSER redacted on the night of December 17,2020

本文提要: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1)凡未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证而施工的工程,包括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未经申报的装修工程及不按规定安装空调机的。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 1)凡未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证而施工的工程,包括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未经申报的装修工程及不按规定安装空调机的。 2)虽 有施工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工程。 3)在期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在现有房屋四周、 屋顶阳台等处擅自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5)未经批准在人行道、马路边搭建的货亭等。 6)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人行道https://www.wendangku.net/doc/e817436753.html,、楼梯通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临时性设施。 7)私人在园区内擅自占用公用土地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和穿过墙 体安装煤气管。 8)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的建筑物、构筑物。9)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雨蓬等。 2、违章的处理办法 1)经检查确认属违章占地或违章乱搭乱建的,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处理,不服从管理者,要加重处理,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 损失者,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 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罚款并没收其转让、买

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3)业户申请室内装饰时,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损坏房屋结构,影响环境整体规划的,除责令停工或恢复原貌外,如在延期内仍未恢复,通知有关的主管部门处理。 4)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如不能以料抵工者,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 5)对参与违章设计、施工的单位,违章占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按有关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办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关于小区乱搭乱建规定

关于小区乱搭乱建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建筑。 1)凡未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工程,包括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未经申报的装修工程及不按规定安装空调机的。 2)虽有施工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工程。 3)在期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在现有房屋四周、屋顶阳台等处擅自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5)未经批准在人行道、马路边搭建的货享等。 6)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人行道、楼梯通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临时性设施。 7)私人在园区内擅自占用公用土地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和穿过墙体安装煤气管。 8)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的建筑物、构筑物。 9)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雨蓬等。 2、违章的处理办法 1)经检查确认属违章占地或违章乱搭乱建的,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处理,不服从管理者,要加重处理,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

除,罚款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3)业户申请室内装饰时,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损坏房屋结构,影响环境整体规划的,除责令停工或恢复原貌外,如在延期内仍未恢复,通知有关的主管部门处理。 4)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如不能 以料抵工者,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 5)对参与违章设计、施工的单位,违章占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按有关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办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 本文提要: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建筑。1)凡未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工程,包括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未经申报的装修工程及不按规定安装空调机的。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建筑。 1)凡未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工程,包括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未经申报的装修工程及不按规定安装空调机的。 2)虽有施工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工程。 3)在期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在现有房屋四周、屋顶阳台等处擅自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5)未经批准在人行道、马路边搭建的货亭等。 6)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人行道https://www.wendangku.net/doc/e817436753.html,、楼梯通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临时性设施。 7)私人在园区内擅自占用公用土地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和穿过墙体安装煤气管。 8)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的建筑物、构筑物。 9)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雨蓬等。 2、违章的处理办法 1)经检查确认属违章占地或违章乱搭乱建的,按规划、城管部门

的通知处理,不服从管理者,要加重处理,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罚款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3)业户申请室内装饰时,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损坏房屋结构,影响环境整体规划的,除责令停工或恢复原貌外,如在延期内仍未恢复,通知有关的主管部门处理。 4)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如不能以料抵工者,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 5)对参与违章设计、施工的单位,违章占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按有关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办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浅谈业主私搭乱建现象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驾车偏好:距离短时间短不走高速 显示内容:途经地标 浅谈业主的私搭乱建现象 文/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 目前,随着消费者的审美品位的提高,房地产开发商在设计时越来越注重楼房外表的整齐划一、统一美观,同时,也更多地采纳了国外设计师的设计理念,对房屋的小院、阳台、露台等部位采取不封闭的方式,为业主保留与自然接触的空间。但在业主入住后,普遍出现了业主封闭阳台、在露台上加盖房子等现象,个别的甚至在小院里盖起了房子。笔者也接 到了多位客户关于业主出现以上私搭乱建现象时如何处理的咨询,现结合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拙见整理成文,希望对开发商处理此类事件提供相关参考。 一、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地位 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三)对造成物业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业主私搭乱建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如小区管理混乱,不美观,乃至对房屋结构安全造成威胁,存在隐患,故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可以向房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房管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一点已经通过为数不少的类似案例得到证实,法院均认可了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有私搭乱建行为的业主。 二、业主私搭乱建的行为是否违法 对于阳台而言,因阳台计入业主购买的房屋面积,而业主对其购买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见,业主对其购买的阳台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所有权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

私搭乱建管理办法

私搭乱建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甘肃省国有下河清农场关于私搭乱建管理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建筑 1)在现有房屋四周、屋顶等处擅自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2)未经批准在人行道、马路边搭建的货亭等。 3)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楼梯通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临时性设施。 4)私人在小区内擅自占用公用土地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禁止私搭乱建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私搭乱建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建设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各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道路及居住区内的管理。对本辖区内私搭乱建情况开展排查、监控、制止。

第四条农场国土资源所负责对私搭乱建的查处,凡未经批准已建成或正在建的建筑物由国土资源所决定性质,凡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将上报清水国土所。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区禁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工作,职能部门对私搭乱建的制止、拆除,组织集中执法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实行问责制度,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未能及时发现私搭乱建或漏报、瞒报私搭乱建情况的,对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私搭乱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拆除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对第一责任人实行行政效能告诫。 第十三条建立预防监控机制。各工作区、社区、职能部门加强对制止私搭乱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对私搭乱建情况摸底调查、认定。 第十四条建立集中执法机制。对私搭乱建情节严重、多次制止无效或态度恶劣的,由禁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工作区、社区、职能部门集中开展执法监察。 第十五条建立投诉举报监督机制。设立私搭乱建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的私搭乱建情况,要及时查处。对举报查实的纵容私搭乱建

关于清理整治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的通告(2020)

关于清理整治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的通告(2020) 为营造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管理有序的居住环境,维护和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对县城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进行的下列建设行为,均属于私搭乱建,列入本次清理整治范围: (一)占用楼梯间、走廊通道、小区道路、住宅区绿地等公共场地,违法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二)在房屋四周、屋顶、阳(晒)台等处擅自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三)在小区院内公共空地、楼道、地下室乱堆杂物; (四)私自改变小区居民住宅楼房屋外立面结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 二、已经建成的各类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乱堆杂物、破坏居民楼外立面结构的行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五日内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和清理,恢复原状。逾期没有拆除和清理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巡查义务,发现住宅小区内有私搭乱建、乱堆乱放和破坏房屋外立面结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导、制止,并上报至城市管理部门。 四、在私搭乱建清理整治工作中,如发现有党员干部或相关部门的公职人员支持、纵容、包庇、唆使、参与、实施私搭乱建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对在查处私搭乱建违法行为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五、私搭乱建当事人如有妨碍、阻挠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倡议广大业主对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略)县执法局:7618377,城关镇:752182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小区违规搭建的通告

. . 关于立即停止在私搭乱建及违法占用公共区域的通告 鉴于管理区域,同景国际城小区私搭乱建和占用公共区域现象愈演愈烈, 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等相关规定,是违法和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不可取行为。当事业主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广大业主权益的举动并恢复原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绿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第五十九条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庆市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通知中第一条第六点禁止在现有房屋周围、房顶、阳台等处搭设的一切附属建筑物;并按照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同时根据业主签订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中第二十三条第二点禁止在本小区外墙面、屋顶上安装任何遮蓬、花架、旗杆、招牌、独立天线或其他伸出物,堵塞窗户,或对专有养胎、露台进行封闭处理,第六点占用或损环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墙面、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为了保证小区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确保小区长期和谐稳定,经管理处决定特通告如下: 1、小区内所有正在私自建设的违法建筑、违规装修,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恢复原状。 2、违法占用公共绿地或区域的,应在年月日前退回到原始规划位置,并恢复公共区域的原始状态。 请您接到此通告后立即停止正在违规的行为,管理处将和社区居委会一起将本小区情况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和城管分队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必要时将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 在这里物业呼吁广大业主积极拨打市长热线和城管热线反映小区内的违法建设,侵占公共绿地等违法行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不被个别自私自利者无节制地侵害,支持和配合政府执法部门的工作,对于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阻碍执法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年月日签收人:

小区内私搭乱建 业主维权案例

小区内私搭乱建业主维权案例 小区内私搭乱建,业主如何维权案例 田珍祥/中国消费者报/20131113 ■本报记者田珍祥 小区内私搭乱建侵害小区公共利益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物业公共区域和违章建筑如何定义?对于部分业主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物管公司或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应当如何作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法律解析。 私盖阳光房属违法建筑 ●典型案例 新华小区业主王刚,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家楼顶外的露台上搭建一处阳光房,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新华物业管理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要求王刚将搭建的阳光房拆除。 王刚辩称,露台由其单独使用,其有权对露台上进行加盖,故不同意物管公司的诉请。 经过审理,海淀区法院支持了新华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王刚限期拆除。 ●法官评析 海淀区法院法官宋纯峰指出,首先应明确业主独用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还是小区公共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销售合同有约定。除此之外,露台一般应认定为小区公共部分,任何业主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 其次,应明确何为违章建筑。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在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案件中,王刚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属于公共部分的露台上加盖的阳光房确属违章建筑范围,既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改变了原设计用途,也影响了小区整体观瞻,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理应立即拆除违章建筑。 擅扩阳台面积需恢复原状 ●典型案例 金府小区业主李欣,在入住小区时,与金府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均约定李欣不得将花园、窗户、阳台、户门及外墙作任何更改,不得增加悬挂物,不得改变其外观(封阳台),不得改变其原设计功能和使用功能。 李欣收房后,自行占用公共绿地面积,沿客厅阳台延伸另行搭建封闭设施以扩大阳台面积。金府物管公司与其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海淀区法院法官李晓馨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案件中,李欣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的行为,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管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这既是物管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小区内私搭乱建,业主如何维权案例

小区内私搭乱建,业主如何维权案例小区内私搭乱建,业主如何维权案例提要:新华小区业主王刚,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家楼顶外的露台上搭建一处阳光房,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 更多内容源自通告 小区内私搭乱建,业主如何维权案例 田珍祥/中国消费者报/20131113 ■本报记者田珍祥 小区内私搭乱建侵害小区公共利益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物业公共区域和违章建筑如何定义?对于部分业主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物管公司或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应当如何作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法律解析。 私盖阳光房属违法建筑 ●典型案例 新华小区业主王刚,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家楼顶外的露台上搭建一处阳光房,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新华物业管理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要求王刚将搭建的阳光房拆除。 王刚辩称,露台由其单独使用,其有权对露台上进行加盖,故不同意物管公司的诉请。 经过审理,海淀区法院支持了新华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

请求,判令王刚限期拆除。 ●法官评析 海淀区法院法官宋纯峰指出,首先应明确业主独用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还是小区公共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销售合同有约定。除此之外,露台一般应认定为小区公共部分,任何业主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 其次,应明确何为违章建筑。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在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案件中,王刚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属于公共部分的露台上加盖的阳光房确属违章建筑范围,既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改变了原设计用途,也影响了小区整体观瞻,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理应立即拆除违章建筑。 擅扩阳台面积需恢复原状 ●典型案例 金府小区业主李欣,在入住小区时,与金府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均约定李欣不得将花园、窗户、阳台、户门及外墙作任何更改,不得增加悬挂物,不得改变其外观(封阳台),不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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