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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怎样行使和履行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怎样行使和履行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怎样行使和履行

中国税务报/2010年/2月/12日/第005版

纳税人专刊

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个公告,使纳税人权利成为议论热点。能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每个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件好事,但公众更关心的是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怎样行使和履行

本报记者闵丽男陈荣富贠相忠杨丽周建华姚丹通讯员杜静陈

文德张杰董盈麟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系统阐述了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公告》发布两个多月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积极反响。

享有哪些权利,纳税人心中有数了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并负有10项义务,纳税人普遍表示欢迎。西安塞舍尔石油勘探仪器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李文告诉记者:“第一感觉这些内容都曾有印象,不过,以前是这个册子里有一条,那个规定里有一句,感觉不清晰,也不太明白。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系统阐述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我们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有了依据。比如当我们在依法经营、合法纳税的前提下,比如说就某个问题和税务部门有不同认识或者发生纠纷的时候,我就可以把这个公告拿出来作为依据,不会单纯地说‘我听过有这样的说法’、‘我在哪见过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话,没有说服力和权威性。”

能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每个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件好事。在福州台江安平五金城经营五金制品公司的陈先生说:“不看不知道,原来自己还有这么多权利。”陈先生说,每次去办税服务厅办税,总会拿到各式各样的宣传册,而宣传的内容大致一样,将税种介绍一遍,末了还会一再提醒纳税人“纳税光荣”。陈先生说:“我从来没有感觉到自己光荣,大多数纳税人只知道自己缴了税,而为什么要缴纳这笔税款,是按怎样的税率缴纳,除了要尽到缴税的义务,纳税人还有哪些权益可享等等,对于这些纳税人知之甚少。”

对此,浙江海能蓄电池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春法深有同感。他说:“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喊‘纳税光荣’,但到底光荣在哪里?对绝大多数像我们这样的中小企业纳税人来说,真的不是很清楚。很多人只是被动地纳税,缴完了税非但没有‘自豪感’,反而感觉‘亏’了———因为感觉到只履行了义务而没权利。过去我一直认为纳税人的‘光荣’有点虚、离我们很远。但现在,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原来它离我们是那么的近。”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马纯济表示,《公告》的发布巩固了国家税务总局之前提出的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我们在享受自己权利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查,改变了过去权利依据上含糊不清、实践上不敢主张的局面。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双方面性,权利不是唯一的,不折不扣地遵守公告规定、承担法律义务也是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的追求。

浙江湖州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国强说:“《公告》对纳税人拥有的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进行了详细解读,对增强纳税人维权意识及维权能力有重要意义。”对此,浙北天兴律师事务所的曹刚律师也持同样意见。在他的印象中,近年来几乎没有接手过纳税人维权方面的案子,他认为其中与纳税人不清晰自己拥有的合法权利有着密切关系。他说:“权利的实现少不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和认知水平的提高。随着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相信今后纳税人维权案件会逐渐多起来。这其实不是什么坏事,它可以把抽象的、纸面上的空洞规定激活为现实中可以触摸的权利。”

福建泉州正德律师事务所的股东之一叶绍风还注意到了关于纳税人权利的排位问题。叶绍风说:“将知情权摆在第一位,而将监督权置于后面,对于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以及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果纳税人不能享有知情权,那么包括监督权在内的所有权利都是一句空谈。没有知情权,在信息对称方面,纳税人就处于弱势地位了,又何以行使其他权利,因此,知情权为纳税人行使税收监督权等权利提供了前提条件。纳税人对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心中有数了,监督起来才能理直气壮。”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肖波表示,《公告》的发布体现了依法治税的精神,对推进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第一,《公告》体现了税收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平等法律地位,体现了依法治税的精神。政府和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两个权利主体。税务机关作为权利主体一方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征税的职责,纳税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另一方,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和税收宣传上,更多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公告》首次完整列出了纳税人的14项权利,体现了税收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平等法律地位,体现了依法治税的精神。第二,《公告》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意识,更好地推进我国纳税法律体系的构建。依法纳税的前提首先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其次是纳税人的配合,两方的共同努力,纳税法律体系才能不断完善。从长期来看,纳税人法制意识的增强,对推进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更具决定意义。《公告》的发布,使得纳税人第一次全面、清晰地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增强国民的纳税意识,推进税收的法制化进程。

税务机关要强化纳税人权利意识

《公告》发布至今,也有一部分的纳税人担心“权利仍是停留在框架上,很难说会执行得如何”。他们认为,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公告》只是一个开始。它还需要各级税务机关以切实有效的制度来保障,需要广大税务干部通过每一个具体的细节来体现。

肖波表示,作为纳税人,光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还不够,更关心的是权利和义务怎样行使和履行。如果权利和义务不能落实,那么《公告》就会变成一纸空文。所以,要确保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保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立法要明确,让纳税人觉得有法可依,而不是含混不清、无法执行。目前,国家税收法规的编写上,主要采取文字描述方式,然后再用条文进行解释。以文字解释文字,往往不清晰。建议在税收立法或税收法规解释基础上,使用判例法,可能会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尽量减少执法过程中人为的“理解偏差”。二是进一步完善纳税程序,让纳税人知道自己怎样做就可以享受权利,怎样做就已经履行了义务。三是加强对纳税权利的宣传,最好是能够建立全国性纳税维权机构,让纳税人遇到问题有投诉之门。

《公告》出台之后,很多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的作为也有了更高的期望。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新泰市孙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牛宝伟说,我们这里大部分都是乡镇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是很高,希望税务机关在普及《公告》之际,把公告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一并加以宣传,多走进企业,多沟通交流,确保14项权利及10项义务落到实处。

福建三明绿盛农产品加工公司总经理张元毅则认为,税务机关的服务可以更有针对性。“比如新办企业和老企业在权益方面的诉求不同,那么税务机关能否在税收征纳的不同阶段对纳税人的权利作不同的指导,让纳税人了解在征纳的每一环节,自己都享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张元毅说。他建议,在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发生之前,税务机关先应告知纳税人在履行义务时所拥有的权利,比如知情权、保密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等。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接受税收检查时,遇到不公的待遇或是有不解的问题,纳税人有直接向税务干部提出的权利。而当纳税人不认同检查结果时,享有陈述与申辩权。当税务机关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而税务机关有义务告知纳税人保障自身权益的步骤和措施。

采访中,某公司的财务总监李女士建议应增加纳税人录音及免除因听取税务人员的错误意见

而导致的处罚的权利。曾在美国学习过的李女士告诉记者,在美国,纳税人有权对其与税务机关稽查部或征收官员的任何会谈进行完整录音,但要在会谈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此要求告诉税务机关。在我国的税收立法和实践中,都尚未给予纳税人对会谈或检查情况录音的权利。如果纳税人听取了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给予的错误的咨询意见而产生了错误的纳税结果,除非是书面意见,否则,纳税人难以举证来要求免除该部分处罚以维护自身利益。如果纳税人有申请录音权,这对纳税人显然是有利的。

事实上,纳税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最终还是取决于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监督机制。这从客观上要求税务干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与执法水平。山东省魏桥集团财务部部长张瑞莲告诉记者:“很多企业的需求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高效的办事效率,节约彼此的等待时间;公开的政策法规,畅通法律宣传平台,让我们第一时间掌握并应用;个性化的辅导服务,对不同企业提供有侧重点的服务;有效的交流沟通,更迅速解决彼此分歧,明确服务导向,形成融洽关系。”

湖州银玲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李汉文说:“《公告》提及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有些以前知道一点,但有些内容还不很清楚。我们希望税务部门在宣传这些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时候,最好结合一下在日常办税中实际遇到的一些通俗易懂的事例,这样有助于纳税人尽快理解这些规定。”同时,他建议税务部门按纳税人的类别、规模,选择一些常用的权利和义务有针对性地分别进行培训辅导。

要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有效推进《公告》中列示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还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改进方法、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西安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吴智敏说,以往,在宣传有关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时,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主要从规范税收秩序,强化征收管理的角度去做宣传,宣传纳税人义务较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经历30年高速发展,各类矛盾呈现紧张多发态势,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企业发展相对比较困难,其利益诉求和权益保护意识日益强烈,他们希望通过各种渠道切实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吴智敏说,公告的出台,给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工作提出了更明确的工作要求,设定了更高的工作标准,有利于税务干部们通过加强学习,从工作程序、工作态度等各个方面改进工作,优化服务,从而堵塞工作漏洞,减少工作缺失,扫除横亘在征纳之间的障碍和矛盾,维护税法的权威和严肃性。吴智敏认为对公告的宣传应该常抓不懈,持之以恒,重要的将其融入到依法征管、服务企业的税收工作实践中。《公告》中明确提出的税收监督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如果得到落实,必将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形成一股巨大的推动力,促进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更加注重纳税人需求,更加注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纳税人权利不应止于税务解读

把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自然值得肯定。但有专家认为,纳税人权利不应止于税务解读。与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相比,《公告》中的纳税人权利,其实只不过是“与纳税事务有关的权利”,那只是纳税人权利中非常微小的一部分。纳税人权利,不仅需要税务解读,更需要宪政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认为,《公告》仍然没有提及纳税人的最大权利。何谓“最大权利”?安体富表示,税收不是纳税人无条件的牺牲,纳税人有权利知道所纳的税是怎么花的。“《公告》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征管过程中发生的。纳税人的税进了国库,作为财政收入,是如何支出的?”安体富认为,财政支出应该全面公开,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政府征收税收,并且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那么,税收就是公共服务的价格,如果价格不合理,纳税人就不会买账。

福建龙海赢运造船有限公司总经理翁辉对记者说,细看《公告》,纳税人还是会产生这样的疑问:纳税人可以知情哪些方面?该如何行使知情权?除了对于税收缴纳环节出现的问题,纳税人可以知情,那其他方面比如向税收用到了哪里,纳税人有权知道吗?

肖波表示,尽管《公告》的14项纳税人权利中有知情权项目,但是纳税人有知晓税款去向与使用情况意义上的知情权利,却并未包括在其中。广大纳税人是纳税主体,是税款的来源,理当享有知晓税款去向与使用情况的权利,而且纳税人知晓税款去向与使用情况,是避免税款被不当使用的重要保证。

记者在网上看到,《公告》“唤醒”了不少网友对自身权益的关注。但不少网友认为,能清楚自身的权利当然是好事,这些权利并不是自己“最想要”的权利。网友“破军万里”的话代表了很多网友的意见:“我最想有监督税款使用的权利。”归纳网友的意见,最为典型的纳税人权利至少有:知道税收是怎样被花费掉的权利、监督税收不被权力部门滥用的权利、要求获取与税收相匹配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利,等等。有网友表示,纳税人真正的权利,其实应该是建立在公民纳税与政府履责的对等天平之上。纳税人的权益并非只是存在于税收的征纳环节。纳税人之所以要缴税,其所要换取的,并非是或主要不是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部门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想见,倘若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够到位,不能物有所值,那么,无论税务机关提供的征纳服务多么周到、多么细致或多么温暖,都很难说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如果不从税收来源、宪政角度来理解是不能很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的。

原《税收与社会》杂志主编、税收理论研究者曹钦白认为:纳税人有狭义、广义之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的纳税人权利,是对应狭义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也即这部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如果将纳税人作广义的理解,也即与国民重合的话,那么显然纳税人的权利不止于此,也不应限于此,而应享有更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

曹钦白说:“法律是对现实国民(即纳税人)与国家关系的描述与承认。我国宪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可以说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也都是纳税人的权利。其中,应重点关注并明确以下几项权利:一是税收立法的参与权,二是财政预算、决算的知情权,三是税收、财政征收、分配的监督权,四是各级人民代表和行政官员的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尽管以上权利在我国宪法中都有表述。但我国的现实常常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纳税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就此,曹钦白建议应在强调维护宪法权威的同时,适时进行修宪完善。具体地,应与现行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相对应,增加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条款。“只有当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完善之后,纳税人的程序性与实体性权利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尊重与保障。”曹钦白说。

采访中还有业内人士建议,应该编制一份《纳税人权利手册》,对纳税人的权利予以归集、形成专门性文件,并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具体措施的宣传,使纳税人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在编制手册时,不妨借鉴美国国内收入局的做法,在为纳税人印制的税收宣传材料中附带罗列具体的数据让纳税人清楚前一年度政府收入中各项税收的数额及其所占比重,以及政府支出的情况说明,增加纳税人对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的感性认识。

链接

纳税人14项权利:

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10项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完美版

高一政治《经济生活》导学案之25: 第三单元第八课《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编写人:宋改平审核:三中高一政治组 一、学习目标 1、知识目标 纳税人和负税人;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区别和联系;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偷税、欠税、骗税、抗税是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剖析一些主动纳税和偷漏税的事例,说明公民诚信纳税依法纳税的必要性。 2、能力目标 通过对各种具体税种的学习,提高学生辨别比较能力、观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学习财政与税收、税收与公民生活等相互关系,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自觉纳税是公民爱国行为的具体表现,偷漏税等行为是可耻的、违法的。同时,还要引导学生懂得,公民既要有自觉纳税的意识,也要有督税的意识,关心国家对税收的使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学习重点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三、学习难点 偷税、欠税、骗税、抗税 四、知识链接 本节课主要让学生理解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是征税与税收这一框的落脚点。 五、学法指导 先自主阅读课文,然后以小组为单位通过合作探究解决问题,最后以小组为单位在课堂展示所学到的知识。 六、自主梳理 1、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_________________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指___________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不一定就是___________。 2、在我国税收是________、_________,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____的。因此,每个公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服务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自觉___________。 3、在现实生活中违反税法的现象有: 偷税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用_____、______等方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欠税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_______,没有_______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骗税指纳税人用_____方式获得国家税收_____的行为; 抗税指纳税人以_____、______等手段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4、公民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关注国家税收的______和______。 七、互动探究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英文版)

(在厦门地税网站找到的,供参考)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axpayers The Rights of Taxpayers According to 《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C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 the taxpayers have the following rights: 1. The right to know tax laws and tax payment procedures Taxpayers and withholding agents have the right to know tax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ax payment procedures. 2. The right to apply for tax reduction, exemption and refund according to tax laws In the case of a taxpayer having paid tax in excess of the due taxable amount,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immediately refund the excess amount to the taxpayer. Where a taxpayer discovers the situation within three years from the payment date, it may claim a tax refund and the bank deposit interest of the corresponding period from the tax authority. Upon examination and verification of the case,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immediately refund the excess amount of tax. A taxpayer may submit a written application for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to the tax author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r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pplications for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shall be examined and approved by the authority designated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as prescribed in the law or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decisions on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made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ocal levels,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evels, entities or individuals without authorization in violation of the law or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shall be null and void. 3. The right to require the tax authority to maintain confidentiality for their information Taxpayers and withholding agents have the right to require the tax

思修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

1.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 务.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较为淡薄,还不能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随着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加强.大学生作为一个高等教育水平的群体,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的力量,法律意识相对有一定的提高,但结合到现实生活中,对于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还是很模糊.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从来源来看,二者一般都来源与法律的明文规定.从基本内容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 规定义务,使人们某种约束或负担.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复杂的关系.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②总量上的等值关系.不论在社会中还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都是平等的.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帮助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帮助实现人的自由. 大学生是现代社会的“边际公民”,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其具有多重主体身份。在校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跟其社会角色或身份是分不开的.学会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 一.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____________ 首先,我们要非常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要履行哪些义务.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享有的权利有: 1.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包括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要履行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完成教学计划内的学习作业任务,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遵守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 中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走上了依法治国道路,到如今的21世纪近20来年里,依法治国越走越完善。许多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越来越严密,变多,像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不断发展变化,变得日益完善,使几乎所有企业都承担向国家纳至少一种税的义务,通常情况下,一个企业纳税涉及多个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等,所以,企业如果找像白云财税公司这样的专业财税公司,就能为企业在财务、税收筹划等上做到尽善尽美,为企业合法节税,为企业创造了新的利润,为企业轻松解决税收筹划。 要知道,是否依法纳税涉及到企业是否合法经营,如果不依法纳税,则企业要么停产,要么交翻倍的税额罚款,等等,这些对企业的经营、企业形象、品牌形象等的影响是极大的。再者,如果企业财务人员不懂或不精通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知识、技能等,极可能多交税或者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使企业交翻倍的税收罚款,这一切从而导致企业的经营遭受重大挫折。像白云财税公司这样的专业财税公司能为企业的财务、纳税、税收筹划等出谋划策,使企业在合法合理情况下最大程度少交税,包括有些税种不需交,这实际为企业创造了新的可观利润,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像白云财税公司这样的专业财税公司数量是很多的。

进行税收筹划是要懂相关的专业知识的,如懂财务、经济,与交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等等,还要懂相关的纳税流程,注意在平时的财务工作中,如记账凭证等上做好税收的筹划,等等这一切税收筹划工作,都是可由像白云财税公司这样的专业财税公司来完成的,而且完成得很专业、很精准、很高效。因为像白云财税公司这样的专业财税公司有自己的专业团队,团队都是由精通财务、经济、税法等相关的专业人才构成的,专业人才结构又完备,而且这些专业人才都有丰厚的实践经验,工作效益又高。据了解,网上与实体都有许多专业财税公司,其中网上的专业财税公司比实体的运营成本低,当然也有不少专业财税公司既做网上的业务,也做实体业务。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资料

1.12: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第一部分您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第二部分您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多年来,税务机关一直在宣传纳税是公民应尽义务,而对纳税人享有那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认识不足。宣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在只看到义务看不到权利的情况下,民众更倾向于将税收同我国封建时代长期存在的横征暴敛的苛捐杂税联系起来。偷逃税款的纳税人没有可耻的感觉,反而开始“逆向攀比”,大家不比谁纳税多,而是比谁不纳税。 纳税人不仅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还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前和履行纳税义务后享有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纳税知识权和要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权以及关于税款使用的知情权、监督权等。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1月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对纳税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在纳税过程中全面行使享有的权利,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以及如何实现作了规范和要求。 第一部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知情权主要包含:1.税收政策知情权。2.涉税程序知情权。3.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4.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短信平台和社会媒体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事例解说 某纳税人A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其财务人员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询问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向其详细告知了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交的资料。该纳税人按照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的信息,携带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顺利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及时领到了税务登记证。 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保密权的内容主要有两项:1.商业秘密。2.个人隐私。 事例解说 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年度稽查计划安排,于2009年7月对A化工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稽查人员王某利用企业所得税检查可以接触大量产品原材料数据的便利,将A化工厂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开发成功的一个化工新产品的有关原料配方数据,泄露给自己开私营化工厂的亲戚,致使A 化工厂经济利益遭受损失。A化工厂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出发,将泄露该厂商业秘密给他人的稽查人员王某,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上级税务机关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及稽查人员王某给予了行政处分,并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

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教案

维护权利履行义务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体验尊重规则,尊重权利的好处,把尊重法律,维护权利,履行义务,追求公正作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的基本态度。 2、能力目标 能够初步掌握搜集、处理、运用社会信息的方法和技能,对基本的法律问题能够独立思考、提出疑问和进行反思。 能够理解法律的规定及其意义,理解学校及社会生活中的必要规则,能遵纪守法,初步具备寻求法律保护的能力。 3、知识目标 知道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法律总是通过确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发挥作用和功能的懂得青少年应当如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青少年应当如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难点: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学策略】 体现教师与学生的双主体地位,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作学生学习中的指导者、促进者、学生能力和积极个性的培养者;体现体验教育的要求,让学生在角色体验中领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探讨如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1、教学方法 采用“自主参与活动法”,积极地创设能够引起讨论的问题情境,组织学生在活动中积极主动参与,引导学生在活动中体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内容。 2、学习方法 与“自主参与活动法”的教学方法相联系,采用“自主、合作、体验”的学习方法,给学生学习的自主权,让他们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潜能,实现知识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多方面收获。 【教学准备】 1、教师事先联系并准备好网络教室 2、教师做好CAI课件 3、邀请校外辅导员

【教学过程】 (一)多媒体创设情境,引出话题。 师:(导语)前几节课我们已经学习了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法律在调节社会生活秩序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都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两个问题,这两个个问题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大家想知道是什么问题吗?请看大屏幕: (大屏幕播放,展示《刘翔获奖让中国骄傲,飞人称用更多成绩回报祖国》,增强感染力) 生:(观看课件) 师:好,同学们已经看过了资料,请问:刘翔经过刻苦训练,成为奥运会冠军,为国争光,这是刘翔为国家、为人类体育事业所尽的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什么? 生:义务 师:同时,刘翔获奖,这是社会对他所做贡献的报偿,在法律上讲,这是他的什么? 生:权利 师:大家的回答非常好,这正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问题: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板书课题:维护权利履行义务) 师:根据前面的分析,哪位同学愿意总结一下: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呢? 生:举手并回答 师:(大屏幕展示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生:(看大屏幕) (二)参与交流体验 师:大家已经知道了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那么,权利和义务到底哪一个更重要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一次小小的辩论赛。 辩题:权利和义务哪一个更重要 正方:权利比义务重要 反方:义务比权利重要 辩论的双方一方是男生,一方是女生。下面由双方各出一名代表到前面来抽签确定正反方。时间安排:准备时间约7分钟,辩论时间约8分钟 生:(上网看书查阅资料,然后按要求辩论) 师:(主持辩论,并给予适当的评价)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

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

大学生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培训资料

大学生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结合现实案例论当代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和履行我国宪法规定的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对于整个国家整个民族来说,大学生的素质基本就代表了国民的最高素质。大学生的素质逐步提高才能带动整个国民素质的稳步提升。所以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与履行法律义务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迅速发展。大学生在面对自身的基本权益,如受教育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意识都是很强的。虽然在面对这些权利时,大学生权利意识很强,但有的学生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他人的权利,以至于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损害集体和他人的权利;有的人只讲学校应为自己做什么,不讲自己应为学校,他人,社会做什么,缺乏基本的义务观念。 例如原大四生汪恺起诉母校江苏科技大学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一案中,汪恺只意识到了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被侵犯,却不能认识到自己并没有履行我国《教育法》中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违规作弊向来都是各所高校管理制度中明文规定所禁止的。如果认可汪恺的行为,无疑是在对现在高校的管理制度的挑战。 作为一个大学生,应该正确的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权利的依法行使必须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也是权利实现的保障。 增强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是大学生正确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必要条件。大学生对自身心理的调节,心理的健康与否也极大的影响着大学生对义务与权力

的正确认识。初离开父母保护范围的大学生,就有如一群刚刚学习展翅高飞的小鸟,失去了事事依靠父母的鸟巢,往往容易出现自卑心理和仇视心理,遇到问题时思想极端,心理素低下,容易冲动行事而不顾后果。大一女生的李爱娟,本来有着无限美好的前程,却因却因心理素质差,自己自卑的心理作祟,不肯向同学坦认自己的过错,冲动而无知的起了杀害同学之心,最终,给同学留下了终身的伤害,自己也成了阶下囚。因此大学生只有在具备的心理素质,健康的心理状态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 1,加强有针对性的权利义务观教育学习,培养健康理性的主体意识。2,加强社会宣传,建设有利于大学生权利义务观良性构建的社会环境。大学生在自己学习与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要积极向其他同学宣传相应的知识,从而推动社会和谐统一发展。3,要彻底培养学生自己法律意识,转变大学生某些错误观念,也要重视提高大学生自己的文化思想道德水平,特别要同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就为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主观要件。4,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科学内涵,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从而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是祖国未来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的法律素质如何, 能否正确地认识权利与义务,对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更应该清楚明确作为大学生的我们究竟有什么法律义务,享有什么法律权利,正确认识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争取做一个健康优秀的大学生。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2009年第1号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您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看纳税人权利

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看纳税人权利 「摘要」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是基于法治理念、公共财政理念 的现代租税理论的一部分,是确认纳税人权利内容,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 的法理基础。 中国税收正经历着传统思想向现代思想的转变,纳税人权利的确认和 保护需要更新观念和制度,以适应国家税收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纳税人权利中国问题改善「正文」纳 税人权利问题一直为学界所重视。 原因在于中国的经济、法制发展史上长期存在的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 误解和和纳税人权利的轻视,已经对国家的税收工作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 利的影响。 笔者认为,要研究纳税人权利,就要从税收法律关系入手,因为前者 存在于后者特定的框架之内。 只有在理论上研究清楚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确定主体之间的地位和 权利内容,再与纳税人权利现状进行比较,才能得出针对中国纳税人主体 的权利现状的改善建议。 本文亦将沿此思路展开。 一、正确认识税收法律关系与纳税人权利有学者定义税收法律关系, 是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

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简言之,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收关系在税法上的反映。 由于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比较复杂,因此也就有了税收征纳法律 关系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税 权划分法律关系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纳税人、征税机关 与相关国家机关之间,以及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主权国家之间等等。 可见国家、征税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其他主权国、纳税人都成了税 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也有学者指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 生的、 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 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意在指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仅为两面——国家和纳税人。 笔者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因为税收是为满足公共需求,基于法律的根据,将一部分国民财富转 移至国家之手, [3]所以税收活动主要发生在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 间,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被税法所调整就成为税收法律关系。 因此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应放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税机关与 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上。 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两个法律关系,而只是一个法律关系的两个层面的 表现。 税收法律关系只是一个法律关系,只有两方主体——国家与纳税人。 一方面, 公民是纳税人在政治上的称谓, 是符合条件依法纳税的公民;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不能完全代表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另一方,而仅

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教案

名师精编优秀教案 维护权利履行义务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体验尊重规则,尊重权利的好处,把尊重法律,维护权利,履行义务,追求公正作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的基本态度。 2、能力目标 能够初步掌握搜集、处理、运用社会信息的方法和技能,对基本的法律问题能够独立思考、提出疑问和进行反思。 能够理解法律的规定及其意义,理解学校及社会生活中的必要规则,能遵纪守法,初步具备寻求法律保护的能力。 3、知识目标 知道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法律总是通过确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发挥作用和功能的懂得青少年应当如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青少年应当如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难点: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学策略】 体现教师与学生的双主体地位,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作学生学习中的指导者、促进者、学生能力和积极个性的培养者;体现体验教育的要求,让学生在角色体验中领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探讨如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1、教学方法 采用“自主参与活动法”,积极地创设能够引起讨论的问题情境,组织学生在活动中积极主动参与,引导学生在活动中体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内容。 2、学习方法 与“自主参与活动法”的教学方法相联系,采用“自主、合作、体验”的学习方法,给学生学习的自主权,让他们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潜能,实现知识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多方面收获。 【教学准备】 1、教师事先联系并准备好网络教室 2、教师做好CAI课件 3、邀请校外辅导员. 名师精编优秀教案 【教学过程】 (一)多媒体创设情境,引出话题。

师:(导语)前几节课我们已经学习了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法律在调节社会生活秩序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都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两个问题,这两个个问题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大家想知道是什么问题吗?请看大屏幕: (大屏幕播放,展示《刘翔获奖让中国骄傲,飞人称用更多成绩回报祖国》,增强感染力) 生:(观看课件) 师:好,同学们已经看过了资料,请问:刘翔经过刻苦训练,成为奥运会冠军,为国争光,这是刘翔为国家、为人类体育事业所尽的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什么? 生:义务 师:同时,刘翔获奖,这是社会对他所做贡献的报偿,在法律上讲,这是他的什么? 生:权利 师:大家的回答非常好,这正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问题:维护权利履行义务 (板书课题:维护权利履行义务) 师:根据前面的分析,哪位同学愿意总结一下: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呢? 生:举手并回答 师:(大屏幕展示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生:(看大屏幕) (二)参与交流体验 师:大家已经知道了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那么,权利和义务到底哪一个更重要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一次小小的辩论赛。 辩题:权利和义务哪一个更重要 正方:权利比义务重要 反方:义务比权利重要 辩论的双方一方是男生,一方是女生。下面由双方各出一名代表到前面来抽签确定正反方。时间安排:准备时间约7分钟,辩论时间约8分钟 生:(上网看书查阅资料,然后按要求辩论) 师:(主持辩论,并给予适当的评价). 名师精编优秀教案 师:同学们的发言都很精彩,真是难分胜负,好在我们今天有幸请到了我们的法律学习课外辅导员老师,下面,让我们听听他看法。 辅导员:(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三)合作探究升华 师:感谢辅导员老师的讲解,他让我们知道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接下来,我们还有两个问题要解决,那就是:我们应该如何维护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这两个问题请大家分组讨论,大家可以前后桌四个人为一组,共同研究。 生:(讨论) 师:(巡视观察,或参与个别小组的讨论。) 师:同学们讨论得非常热烈,接下来我们请各小组把讨论的结果向大家作一下汇报,看哪个小组表现最优秀。 生:(各小组汇报) 师:(及时调控学生汇报的时间,适时评价学生汇报情况,以赞赏为主,把学生汇报的结果整理成板书) 经过大家,我们知道了应该如何维护权利,如何履行义务,下面我们来共同分析一个案例 师:(课件播放案例《张阿婆家的故事》)(见教材《思想品德》(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第101

纳税人权利及法律救济

纳税人权利及法律救济 一、听证 (一)受理听证 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调查单位在收到纳税人书面听证申请后三日内报法规科,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法规科在接到调查单位移交的全部案件资料后,应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登记表》上登记,并载明受理日期、提交部门和纳税人名称。 (二)制发听证通知 法规科应在被处罚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的十五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七日内,通过调查单位将《听证通知》送达被处罚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三)举行听证 1、被处罚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2、举行听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出示局长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织人员名单;告知被处罚人有关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3、听证过程中,先由本案调查人员提出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被处罚人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的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4、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涉及的事实进行询问,保证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答辩。 5、听证过程中,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法规科派出记录员记录。听证结束后,听证记录经听证主持人、记录员、调查人员及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审阅,在确认无误后,上述各方均应在听证记录上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将说明情况附卷。 6、听证结束后,法规科制作《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并连同全部案卷材料送局长审批。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一)法规科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在五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对符合规定应予受理的申请,下达《受理通知》; 2、对不符合规定不应受理的申请,下达《不予受理通知》; 3、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法规科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三)法规科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经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召开复议委员会议进行审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马琳 【摘要】税收法定主义逐渐被越来越多的法治国家所接受,它在税收立法、司法、执法领域的适用为纳税人权利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有利于完善税收体系,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最终实现税收的本质目标。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纳税人权利,税收立法,税务合法性 【正文】 税收法定主义,也称租税法定主义或者税捐法定主义,是在13世纪英国的市民阶级反对封建领主恣意征税的情况下产生的。随着法治国家的出现,税收法定主义对法治主义的确立乃至宪法的出现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 ,也成为了税收法领域的重要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含义是指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由法律确定,体现了对税务机关征税权的限制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税收法定主义源于宪法原理,其与罪刑法定主义一并被认为是“近代国家保障人民权利的两大手段,一个保障人民的财产,一个保障人民的人身。” [2] 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确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的概括要求和这三个原则的适用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 一、立法方面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对纳税人参与税收立法权的保障。 现代国家,财政收入同时承担着维持基本的管理服务的职能和重大的经济调控的职能,是维持国家及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为了维持自身的正常运作,保证各项职能乃至政治目标的实现,国家需要掌握大量的物质资源。所以国家惯性会有扩大自身所掌握的财富的动机和冲动。而税收则是获得这些国家财政物质资源的主要途径,如果国家不受制于税法的严格规定,就可能使税收沦为国家无限制地剥夺公民合法财富的工具。 在大多数人承认国家统治的合法性的现代国家里,国家被认为拥有使用暴力的合法性。所以普通纳税人对于掌握暴力机器的国家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如果不能通过税法的规定严格限制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就不能确保国家不滥用征税权,从而纳税人财产权难以得到保障。因而现代国家在承认国家税收合法性的前提下,大多选择了用税收法定主义来限制国家的征税权,以求得国家与公民之间利益的平衡。虽然,自税收法定主义诞生以来,税法理论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而且税收法定主义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到了确立,并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表述方式和具体内涵,但是它限制国家征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精髓却没有发生改变。[3] 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价值含义是纳税人的同意权,即国家未经纳税人的同意,不得剥夺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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