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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保险行业协会下半年工作意见

2020保险行业协会下半年工作意见
2020保险行业协会下半年工作意见

2014保险行业协会下半年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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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公司、电考中心、医管会、协会各部:

XX年上半年,在××保监局和地方政府的正确领导及各会员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市保险行业协会认真贯彻落实XX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协会自律监管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加强服务型协会建设,改善保险工作环境;加强协会自身建设,高起点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模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实现了××保险市场秩序的基本好转,全行业对规模和效益之间的统一协调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各经营公司转变了“以规模论英雄”的做法,确立了“承保有利润,发展有效益”的经营目标,经营效益有了一定的改观。我市保费收入大幅增长,元至五月份实现保费收入19.79亿元,同比增长37.51%,高于全省21.45个百分点。同业团结增强,市场经营环境明显改善,无序竞争行为基本克服。

下半年,我们将在继续完成《××市保险行业协会二oo九年工作意见》(××保协发[XX]10号)的基础上,结合××的实际,经××市保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在我市保险行业开展“五个延伸”的工作。

一、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方面,由“核保”向“核赔”领域延伸。

XX年5至6月,我们对市直保险核赔工作进行了市场调查,发现“核赔”领域与“核保”领域一样,存在着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比如事故车辆修理厂存在故意扩大损失项目,报价不真实,与定损查勘人员联合骗保的问题;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住院治疗时存在着高端仪器检查过滥、用药费用过高的问题;伤残司法鉴定上存在着定级过高,掌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此,下半年,我们将向核赔领域延伸,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1、探索出险事故车辆集中定损。初步打算在××城区中、东、西设立三个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各公司定损员分别到三个定损中心办公。保险公司的核赔权限不变,行业协会负责价格统一指导和行为自律管理。

2、解决三责出险人员住院费用过高的问题。以行业协会医管会为依托,通过参照市公费医疗的相关规定,制定用药和检查标准,并与各定点医院签订出险人员治疗行为自律公

约,使出险人员住院用药和检查规范化,解决高端仪器检查过滥,用药费用过高的问题。

3、加强出险司法鉴定规范管理。会同市司法部门商定出险人员伤残鉴定的规范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伤残鉴定行为标准。

二、在协会组织建设方面,由本级向县(市)延伸。

在县(市)建立××市保险行业协会分会,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各支公司有强烈要求。今年三月我们分别召集石首、松滋、洪湖、监利4县(市)计60个支公司高管人员座谈会,参会人员均强烈要求在县(市)搭建一个平台,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二是今年上半年我们查处的近百件违约案件中,有近80%发生在县(市)分支机构;三是县(市)保险机构日益增多,其中拥有15家以上支公司的有3个县(市),拥有10家以上的有2个县(市),江陵县也有6家支公司。做法是:。

1、会长和秘书长人员由是各县(市)会员公司主要负责人民主推荐,报市协会审批。每届两年,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同步。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接受人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也称原保险公司,是相对再保险人而言,是指直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联合体,是指为了处理单个保险人无法承担的特殊风险或者巨额保险业务,或者按照国际惯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组成、按照其章程约定共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保险人、保险联合体以及保险经纪人或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积极为农业保险和地震、台风、洪水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再保险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经营 第九条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人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账、分别核算。 第十条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当年总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十一条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试题库完整

1、人身保险按实施方式分为(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保险、联合传统人身保险和新型人身保险 保险和团体保险 强制人身保险和自愿人身保险 2、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指的是( )。 保险责任准备金 实际偿付能力 最低偿付能力 法定偿付能力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万能型人身保险特点的是( )。 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 交费灵活、收费透明 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 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 4、保险公司开业时最少要有( )人民币的资本。 1亿元 2亿元 5亿元 10亿元 5、保险公司根据已有资料尚不能作出准确的理赔结论,需进一步明确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而向事故的相关知情人、联系人或处理人进行核实取证的工作,属于( )。 理赔报案 理赔受理 理赔调查 理赔审核 6、理赔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以事故发生现场中与理赔案件有关的物质客体为对象的调查活动,属于( )。 走访调查 现场勘查

咨询和委托鉴定 7、保险理赔工作中,报案受理的第一项工作是( )。 保单信息查询 报案信息询问和记录 索赔指导 案件通报 8、理赔人员根据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索赔资料,结合投保单、健康告知、财务告知、体检资料、保单变更情况和既往赔付情况,对赔案进行审核,作出理赔结论并确定赔付金额,我们把这一过程称为( )。 理赔报案 理赔受理 理赔调查 理赔审核 9、当理赔案件进入保险金给付环节时,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日 5日 10日 30日 10、以一次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额来确定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是( )。 溢额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11、关于疾病身故,在保险理赔时应该重点关注( )。 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职业类别 遗书、遗嘱等书面材料 投保经历

2010年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回顾与2011年发展思路

2010年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回顾与2011年发展思路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一、2010年工作回顾 2010年,我省保险业在广东保监局科学有效监管下,业务较快增长,结构明显优化,效益大幅改善,保障显著增强,全行业改革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在这个大好背景下,省保协依靠广东保监局的亲切指导和会员公司的大力支持,围绕核心,综合施策紧抓行业自律;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建好车险平台;集中精力,成功组织举办行业岗位技能竞赛和中介课程评选表彰;不辱使命,严密组织开展保险从业资格及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夯实基础,抓好协会自身建设和地市协会业务指导,在发挥职能作用、当好监管助手、服务行业发展方面以负责任、敢担当的姿态,积极工作,努力进取,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抓好行业自律工作 在非车财险业务方面,省保协认真组织执行《广州市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事前合议办法》,对几起大型商业保险项目招标工作开展了行业合议,组织协调会员公司,推进招标合议工作平稳实施。同时制订实施企财险五个主要行业(注:纺织、化学纤维制造业、陶瓷、瓷砖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家具制造业)《纯风险损失率表(试行)》。在车险方面,省保协组织地市协会,对保险公司贯彻执行车辆见费出单制度、车险赔款全额转账制度情况开展了自律检查。在广东保监局指导下,及时制订和发布《“5·7”暴雨灾害受损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指引》,积极推动广州地区快处快赔工作。中介业务方面,配合广东保监局持续开展车险兼业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在省保协网站开设了“广东保险企业保险代理合同明细情况查询”专栏。在保险从业队伍管理方面,以严谨负责的态度,认真执行行业违规人员名单公示制度,组织会员公司贯彻执行《广东省保险公司员工流动自律公约》,及时处理某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筹)增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秩序,增进了行业团结。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交流,召开行业自律专题座谈会,对东莞、佛山、江门、汕尾等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分析市场形势,总结自律经验,指导自律工作依法开展。 (二)积极筹建车险信息平台并投入试运行 车险信息平台建设是今年省保协一项重点工作。为推进我省车险平台建设,省保协在广东保监局指导下,成立了车险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业务小组和技术小组,制订了平台业务需求方案和平台手续费管控需求方案,多次征求会员公司意见,反复研究车险平台的运营管理模式以及建设费用筹集方案,报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批准我省作为全国车险集中平台第二期上线省份之一,于2010年12月分三批组织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会员公司上线调试,年内完成了正式上线前的全部准备工作,于12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东车险信息平台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上线试运行。 (三)组织举办全省保险业岗位技能竞赛活动 在广东保监局牵头下,省保协与该局以及广东省财贸工会联合举办广东保险业岗位业务技能竞赛活动,包括寿险业客户回访岗位及财险业机动车辆保险查勘定损岗位,分别于9月20日和10月16日组织举办上述竞赛决赛,决赛前八名由广东省总工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授予“广东省职工经济技术创新能手”称号并颁发奖金,第一名由竞赛组委会加授“广东省职工技术状元”称号,并由竞赛组委会向广东省总工会申报授予“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 (四)开展保险中介继续教育精品课程征集评选活动 为优化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体系,提升课件质量,省保协于2010年3月份,与深圳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项目组,启动开展广东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精品课程征集评选活动。整个活动历经申报、评选、表彰三个阶段,于8月5日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前 言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

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 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 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

财险公司内控风险排查工作制度

XX财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风险排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内部控制风险排查(以下简称“风险排查”)工作长效机制,实现风控前置,提升公司全辖内控管理水平和管控实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 第三条各分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本指引中关于风险排查的要求,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查工作,并于2月28日前报送风险排查报告。各分公司可视自身内控环境增加风险排查次数,应将排查结果于每次风险排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总公司,并根据当地监管要求报送至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风险排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应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风险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准确把握各类风险的表象特征和内部根源,制定系统的防范化解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风险排查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公司全辖各级分支机构的各项管理、业务环节,控制领域,并对每一类风险进行全面扫描、分析与排查,监督,确保排查工作的有效性。 三、全员参与原则。应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按照对应的工作职责参与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承担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排查工作由总公司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分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分公司牵头统一组织实施自查和抽查工作。 第六条各分公司应成立风险排查领导小组,组长和工作责任人应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合规风险责任人担任。 风险排查领导小组下设风险排查工作办公室,由分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及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并制定排查及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各分公司工作组应对辖内分支机构风险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工作组现场抽查不少于30%。并保证在连续三次抽查覆盖面累计达到100%。总公司将根据各机构上报情况开展相应现场抽查工作。 第三章风险排查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制定风险排查工作方案、实施排查活动、编制风险排查报告等程序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第九条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公司整体控制目标,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目的、范围、组织、标准、方法、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内容,报管理层审批。 第十条风险排查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风险导向、自上而下的原则来确定需要排查的分支机构、重要业务单元、重点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 第十一条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通过适当的方法收集、确认、分析相关信息,确定与实现整体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及细化控制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辨识与细化控制目标相对应的控制活动,然后针对控制活动进行必要的测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的有

在保险行业协会会议上的发言

在保险行业协会会议上的发言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尊敬的秘书长,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 感谢秘书长给我一个发言机会。我受公司董事长指派第一次参加中保协中介委员单位办公会议。虽然xx还没到春暖花开的时节,但听了秘书长如沐春风的会议开场白,xx主任振奋人心的工作报告,各位老总激情飞扬的发言,让我很受教育,很受启发,也很受感召。会风务实求实,气氛亲切亲和,本人的心境恰如春暖花开。借此机会谈一点感触,做一个介绍,提两点建议。 一,一个感触:保险中介有潜力,有前途,发展的势头犹如宽沟的春天,春暖花开已属必然。刚才各位老总说保险难做,中介更难做,我感同身受。我从事保险14年,5年在平安,8年在xx,

来到xx刚好一年。保险的社会地位已经让人毫无从业的自豪感,保险中介就更别提了。社会上不知中介为何物,保险公司更把中介当做跟班的。但有一条可以肯定:中介用10年的成长证明了自己存在的价值,也展示了成长的魅力,社会与行业对中介已经刮目相看了。烦恼是成长的烦恼。中国的保险中介,有协会的重视,有各位泰山北斗的拓荒精神和播种精神,我作为一个中介的追随者,感到中介有奔头,有盼头,有干头! 二,一个介绍:大家对人保不陌生,可能对xx国际不太熟悉。xx国际是人保集团三家中介公司中规模最大的。人保集团进军中介行业,完成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大战略要地的布局,充分说明人保集团领导的高瞻远瞩。大家也听闻了人保集团正在做经纪版块的重组整合,目的就是要实现“合则强,合则大”的协同目标。2005年的xx,行业排名134位,微不足道。但到了xx年,一跃而为市场第9位,说明了市场的潜力和希望,

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

保险 【新疆保险市场概况】2012年,新疆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235.56亿元,比上年增长15.69%。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93.68亿元,增长19.32%;寿险保费收入113.68亿元,增长10.52%;健康险保费收入19.18亿元,增长25.19%;意外险保费收入9.02亿元,增长30.25%。保险市场主体28家,分支机构1 566家,全区从业人员5.73万人。保险密度1 055.01元/人,保险深度3.13%。 在新疆财产保险份额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 2012年3月,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组织各地州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开展“明明白白买保险—保险诚信服务宣传月”活动。 新疆保险学会提供 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分别占51.46%、24.64%、5.3%、9.55%、2.23%、0.76%、0.61%、0.9%、2.31%、0.14%、0.28%、0.29%、0.3%、0.22%、1.01%。 在人身险保险市场份额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分别占38.02%、16.27%、13.05%、12.48%、0.54%、7.41%、4.19%、3.36%、1.74%、1.45%、0.59%、0.9%。 2012年,新疆保险市场保持月均16.81%的增速发展,发展速度位列全国第三。全行业累计赔付支出80.12亿元,比上年增长39.38%。 从市场体系看,2012年,新疆保险市场有保险主体28家,比上年增加1家。分支机构1 566家,增加53家。保险从业人员57 273人,其中营销员42 214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34家,兼业保险中介机构2 895家。从行业资本看,新疆保险业总资产接近500亿元,增长14.4%,占全区金融业总资产的比重接近3%。

保险相关法规

第二部分保险相关法规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和保险经营规则 判断题(判断以下各小题的对错,正确的用A表示,错误的用B表示) 1.《保险法》制定的目的是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 [答案] A 2.《保险法》只适用于商业保险行为,而不适用于社会保险。( ) [答案] A 3.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保险活动不能适用我国的《保险法》。( )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4.公平原则是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5.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答案] A 6.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他经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性机构均可以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7.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都可以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可以自由选择保险机构,既可以是境内保险机构,也可以是境外保险机构。( )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9.保险行业是国家重点保护行业,国家可以通过强制手段限制其竞争。( )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 [答案] A 11.保险是一种法定行为,是指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依法定事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答案] B [解析]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协会工作总结

篇一:《保险行业协会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协会在新疆保监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2011年全保会议的整体部署,沿着行业协会自律与服务两条主线,深入开展维权、协调、交流、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经过全面梳理2011年度协会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现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2011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行业自律 1、2011年共开展车险自律季度检查3次,共检查十一 家财险会员公司,其中涉及8个县市,47个经营机构。根据理事会要求,由协会牵头,每季度从会员公司零时抽取2名业务骨干人员组成检查小组,经过认真仔细检查,对于违反昌吉地区车险自律公约的承保行为的财险会员公司,以扣罚一定金额的自律保证金予以惩戒。

2、为规范昌吉地区建工意外险市场秩序,协会专门召开理事会,广泛征求会员公司的意见,对建工意外险自律公约作补充修订并及时印发给各会员公司予以实施。 3、因我地区与其他地区自律公约存在差异,对于其他保险公司(除会员公司)来我州开展保险业务,也要遵守我州的相关自律公约。对于违规开展业务的单位,我协会及时向新疆保监局有关部门反映,得到了新疆保监局的大力支持,相关问题得以解决。 (二)、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1、认真受理社会群众的投诉咨询工作 2011年受理各族群众保险业务咨询402次、保险纠纷投诉63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投诉20件,寿险方面的理赔投诉43件。协会指派专人进行调查,对所反映的事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应的处理意见,及时化解矛盾排除纠纷。同时,对于寿险及财险理赔投诉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了寿险及财险客户投诉档案,对投诉事件进行分析并记录投诉处理结果。 2、加强保险代理人电子化考试及营销服务部任职资格测试工作。 先后召开了2次保险代理人电子化考试管理工作会议,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化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 保监发〔2007〕5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我国再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会制定了《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自2006年“十一五”开局之年,我国彻底取消了法定分保,全面实行商业分保,再保险市场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直接保险市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是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将在资本融通、风险管理和技术传导方面,为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支持与保障。科学规划和培育我国再保险市场,构建一个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再保险市场体系,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与直接保险市场的协调发展,对于加强我国保险市场风险管理、扩大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促进和保障我国保险业整体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确保保险业“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总体目标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结合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实际,借鉴国际经验,特制定《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预期目标和政策措施,引领我国再保险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再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十年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随着直接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再保险市场主体稳步增加,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最新版)[优质文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2010年5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4]132号2004年9月8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驻粤各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1.总则 1.0.1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1.0.3建筑意外伤害是指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4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20171228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纯风险损失率表(2017修订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纯风险费率(2017修订 版) 目录 一、总则 二、纯风险损失率表构成 三、使用原则和方法 四、纯风险损失率表 五、纯风险保费计算 一、总则 为准确识别道路建筑工程的风险,合理确定承保条件,在测算行业经营数据,研究道路建筑工程风险特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损失率表。 道路工程是指各种道路建设工程,包括道路包含的桥梁、隧道、临时工程等构筑物建设工程。 二、纯风险损失率表构成 道路建筑工程纯风险损失率表包括:路基纯风险损失率表、路面及其他房建类构筑物纯风险损失率表、桥梁纯风险损失率表、隧道纯风险损失率表、临时工程纯风险损失率表、第三者责任纯风险损失率表。每项损失率表中均包括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风险调整因子及免赔调整因子三部分。 三、使用原则和方法 1、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及风险调整因子的应用 对于分项风险,其估计的纯风险损失率采用下面的公式计算: 分项纯风险损失率=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风险调整因子1×风险调整因子 2 ×风险调整因子3 ×…×免赔调整因子 调整因子根据道路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定,存在多种影响因子的,应该选取多个因子;多个因子与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相乘,即为该道路建筑工程可能遭受风险的估计纯风险损失率。 2、免赔调整因子的应用 使用基准免赔作为免赔时,其损失率为基准纯风险损失率;使用其他数额作为免赔时,应使用相应的免赔调整因子进行调整;免赔调整因子包括免赔额调整因子与免赔率调整因子

两部分,当其共同影响时,应该选取两项因子的乘积。 对于非表中免赔数额,可以采用线性插值法确定免赔调整因子;不推荐使用低于基准免赔额的免赔额,如确有需要,当免赔额为0元时,调整因子取2.0。 本损失率表优先按照保单中各分项标的(如路基、桥梁等)免赔核定免赔调整因子,当保单以灾种设置免赔时,路基、路面及其他房建类构筑物、桥梁、临时工程按照暴雨(洪水)免赔数值核定其免赔调整因子。 3、对于隧道工程造价占比超过60%的标的,应扩展地下工程条款。 四、纯风险损失率表 (一)物质分项纯风险损失率表 1.路基部分 1.1 路基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1.2路基风险调整因子 1.3免赔调整因子 1.3.1免赔额调整因子 1.3.2免赔率调整因子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5-12-03 (2010年5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接受人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也称原保险公司,是相对再保险人而言,是指直接与投保人

保险行业协会汇报材料

汇报材料 首先我代表昌吉州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周秘书长对新疆保监局产险处张处长一行及各位领导在百忙中抽出时间莅临我协会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下面我就昌吉州保险业上半年发展情况及协会秘书处上半年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做简要汇报: 一、上半年我州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特点: 今年以来,在新疆保监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会员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昌吉州保险行业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新疆保监局“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的总体工作要求,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不断加强风险防范,在促进业务平稳增长中推进全面转型,保险市场运行的协调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不断增强。 (一)基本情况 1、分支机构。截至2011年6月底,昌吉州共有保险公司20家,其中产险公司11家,寿险公司9家。产、寿分支机构197家,产险公司分支机构109家,寿险公司分支机构88家,其中中心支公司15家,分公司4家。昌吉州共有保险兼业代理中介机构29家。 2、保费收入。截至2011年6月底,昌吉州累计实现保险保费收入122844.27万元,同比增长13.12% 。其中,财

产险公司实现保险保费收入59657.93万元,同比增长22.35% ;人身险公司实现保险保费收入63186.34万元,同比增长5.59%。 3、赔款支出。截至2011年6月底,昌吉州累计赔付支出20090.12 万元,同比上升12.35%。其中,财产险公司赔付支出12151.87 万元,人身险公司赔付支出7938.25万元。 (二)主要特点 一是业务保持平稳健康发展。1—6月,各保险机构克服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努力实现保险业务平稳增长。昌吉州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3.12 %。 二是风险防范工作得到加强。各公司注重业务品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在部分业务领域实行零现金管理,防范现金收付风险;加强对退保情况的监测,防范退保风险,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得到加强。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改善辅助监管,不断提高保险业防范风险能力。 一是深入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上半年,昌吉州保险行业协会整合检查力量,组成4人车险自律检查小组,按季度对财产险业务领域开展了两次现场检查。检查财产保险机构11家,检查覆盖率为100%。通过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保险

保监发〔2010〕8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接受人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也称原保险公司,是相对再保险人而言,是指直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联合体,是指为了处理单个保险人无法承担的特殊风险或者巨额保险业务,或者按照国际惯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组成、按照其章程约定共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保险人、保险联合体以及保险经纪人或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积极为农业保险和地震、台风、洪水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再保险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经营 第九条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人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账、分别核算。 第十条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当年总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十一条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财产险直接保险业务时,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比例,不得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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