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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2017年6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2017年6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张金青律师

大家好,我是贵村居的法律顾问,今天来和大家学习一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选举的法律知识。

一、立法背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

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等。

注: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即村委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区别于乡、县、市等的任期五年)。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村民选举委员会。

1、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换届选举结束,新旧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完成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应当解散。

3、村民选举委员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的数量一般根据村的大小和选民多少来决定,一般是三至七个人。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推选产生。具体产生方式有三种: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5、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谁主持呢?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是由村党组织或原村民委员会主持。

(二)、选举程序

1、选民登记

选民资格问题是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中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特别是随着国家户籍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的日益增多,选民资格问题更加复杂。针对这些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

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这样规定适应了当前中国的新形势,照顾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2、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提名侯选人(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指: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两种方式提名候选人,一是确定候选人方式,由本村选民“海选”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再召开正式选举大会。另外一种是不确定候选人方式,采取选民自报竞选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由选民一次投票选出村民委员会。这种方式也叫“一次直选法”,我们一般就是采用这种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更简单易行,节省成本,减少工作量。

3、候选人资格。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最新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候选人资格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意增加了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当然,这个要求仍然较为宏观,在实际工作中仅是一个参考标准。

4、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这就是实行差额选举原则。应当注意的是,对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应当分别规定差额数。如果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五人,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三人,那么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为两人以上,委员的候选人为四人以上。

5、候选人与村民见面。这次修订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和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可以通过直接与村民见面的方式向村民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履职设想,并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取张贴竞选演说、竞选承诺书的方式。

6、投票程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遵循“双过半”的原则,即: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也就是说,投在票箱中的票超过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选举有效,竞选人获得投进票箱里的过半数赞成票,直接当选。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而不是选民的半数。

7、如果出现未能选足村委会成员的情况如何处理呢?即:当选人数不足应

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是对“双过半”原则的重要补充,但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另行选举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原则上要在第一次投票选举后的5日内进行;二是另行选举也实行差额选举,按未当选的人员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三是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其实,对未能选出村委会成员的情况,也是按照刚才说的原则进行另行选举。

同时,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不能采取其他方式,如举手表决。村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作出四种选择:一是投赞成票,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名额,否则无效;二是投反对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部分反对,也可全部反对;三是可另选他人,可以对全部候选人不同意全部另选他人,也可部分不同意,部分另选他人;四是可以弃权,可对全部候选人弃权,也可部分弃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计票,当场宣布结果。

8、委托投票。什么是委托投票呢?委托投票是受委托人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意思写票和投票,它不同于代为行使选举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这里有两个问题应当明确:一是接受委托的范围只能是“近亲属”;二是受委托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范围,首先是本村村民,其次是有行为能力的人,最后是已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

(三)、罢免

近年来,村干部违法违纪呈高发态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干部虽经村民选举产生,但村民如果有意见,却很难罢免。要想减少村干部腐败,要想让村干部切实为村民服务,关键是要加大村民对村干部的监督,而这种监督是通过选举和罢免来实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做出如下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就意味着,一旦难以征集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还可以征集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

(四)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

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选举程序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职务自行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丧失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当事人无法独立行使权力或承担义务;二是判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但是我国刑法中还存在免于刑事处罚的制度,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像这种虽然判决犯罪但没有被判处刑罚的,不在职务自行终止之列。

四、村民会议

1、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组成成员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十八周岁以上和本村村民。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这部分村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时,也不享有表决权,但是作为村民的一员,他们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并有权对村民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

2、召集:村民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并有村委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召开:(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3)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5)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6)制定、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7)对外来人口在本村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认定;(8)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会议。

3、会议有效: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即过半数18岁以上村民参加,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4、职权:

(1)、监督村委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制定自治章程和村归民约,报乡政府备案。(不是批准,不是领导关

系);

(3)、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五、村民代表会议

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强,从而使村民会议召集难成为普遍现象。村民会议召开难,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鉴于上述情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了以下规定:

1、设立条件:一是人数较多的村,二是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2、组成: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这是为了保证村民代表会议组成的民主性。

3、为了保障妇女的权益,鼓励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要求女性代表应当占到三分之一以上。

4、村民代表的推选方式:是按户推选或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的任期和村民委员会一样,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5、村民代表职责:是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反映推选自己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他们反馈会议决定。

6、召集:村民委员会不但有权召集村民会议,也有权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另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召集。

7、会议有效: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的决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8、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但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9、必须讨论事项,以下九个方面的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村民委员会方可办理。这九项是:(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六、村民小组会议

1、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3、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七、监督与管理

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展开,在一些有着较多可支配集体资源的村庄,村官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位小权大缺少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一是设立村务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选举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二是完善民主评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村委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三是建立村务档案制度。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四是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并明确了任期和离任审计包

括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五是对村民委员会依法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今天的讲座就到这,谢谢大家!

2017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修订)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87.11.24 【实施日期】1988.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8年6 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1987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讲课人: xx时间: 2011年6月13日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外在特征; (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根本特征; (三)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特征。 2、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功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组织村民群众依法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自治事务。 所谓自我教育是指村民委员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以创建“文明户”、“文明村”为主要形式,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路线教育,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公德教育。所谓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村的生产和村民的生活做好服务。 3、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途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实现村民委员会自治的途径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须提请村民讨论,向村民公开,按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 4、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6、农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分,每题1分) 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 C )的原则设立。 A、经济发展 B、社会管理 C、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2、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 C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A、外出务工人员 B、带头致富人员 C、妇女成员 3、村民委员会依照( C )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A、法规 B、宪法 C、法律 D、国家的政策 4、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D )直接选举产生。 A、村民会议 B、村民代表会议 C、各村民小组会议 D、村民 5、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C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6、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B )村民选举委员会。 A、可以不退出 B、应当退出 C、必须退出 7、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 D )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8、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 C )日起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A、七日 B、六日 C、五日 D、四日 9、选举村民委员会,由( A )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A、登记参加选举 B、年满18周岁 C、全体本村 10、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 A )投票,选举有效。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11、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 A )的选票,始得当选。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12、本村( D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A、半数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13、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D )内完成工作移交。 A、五日 B、七日 C、八日 D、十日 14、有( D )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A、五分之一 B、七分之一 C、八分之一 D、十分之一 15、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 D )通知村民。 A、十天 B、九天 C、八天 D、七天 16、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 A )通过。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17、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 C )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A、半数 B、五分之三 C、五分之四 D、三分之二 18、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C )召开一次。 A、每年 B、每半年 C、每季度 D、每月 19、村民代表会议有( C )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A、五分之四 B、四分之三 C、三分之二 D、三分之一 20、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 B )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二、多项选择题(共20分,每题2分) 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 ABC )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A、自我管理 B、自我教育 C、自我服务 D、自我监督

2020届高考政治二轮专题复习精品讲义:专题05 公民的政治生活

【解读考纲】 【把脉高考】 1.从内容分布上看,高考主要考查我国的国家性质及其本质、人民民主的特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坚持的基本原则、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有序的政治参与等内容。 2.从命题形式看,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这一内容主要以选择题为主,政府的内容选择题和主观题都有,是高考主观题命题的核心知识点。 3.2013年在复习备考中,要依据课程标准和考试说明,以政策为依托,关注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国家加大反腐力度查处大案要案,将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人民民主的特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等知识串成线,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国家最新发布的人权白皮书,分析国家性质、民主的特

点等内容;结合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换届情况,分析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 【知识体系构建】 【真题剖析定位】 (2012全国新课标卷)16.2011年1月,R市以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300余万在该市的流动人口告别“暂住”状态,在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教育等12个方面开始享受与市民同等的权益。这一举措 ①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②消除了收入再分配的差距 ③有利于协调城乡统筹发展④减少了城市管理支出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答案】B 【解析】本题难度一般。该市采取这样的措施,使外来人员可以和本市市民享受到同等的权利,从一个侧面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①,也有利于协调城乡统筹发展③,因为外来人口中,来自农村的居多。但这一举措不会消除差距②,也不会减少管理支出④。 【考点定位】该题考查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以R市以居住证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一、立法背景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

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在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委会的职责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宪法规定的开展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 (四)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村民委员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条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目录 一、立法背景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 四、村民会议 五、村民代表会议 六、村民小组会议 七、监督与管理 一、立法背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

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题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考试 试题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分,每题1分) 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 有利于( c )的原则设立。 A、经济发展 B、社会管理 C、经 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2、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c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 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A、外出务工人员 B、带头致富人员 C、妇女成员 3、村民委员会依照(c)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A、法规 B、宪法 C、法律 D、国家的政策 4、村民委员会成员,由(ad)直接选举产生。 A、村民会议 B、村民代表会议 C、各村民小组会议 D、村民

5、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c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6、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b)村民选举委员会。 A、可以不退出 B、应当退出 C、必须退出 7、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 d)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8、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c )日起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A、七日 B、六日 C、五日 D、四日 9、选举村民委员会,由( b)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A、登记参加选举 B、年满18周岁 C、全体本村 10、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 a)投票,选举有效。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课稿

解读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今天我讲课的题目是《解读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个概念; 二、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过程;三、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呈现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88年6月试行,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部牵涉到10亿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的实践,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 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个概念 要真正了解村委会组织法,首先要弄清楚“村”、“村民”、“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和“组织法”这几个概念。 (一)什么是村? 目前我国的村有两种:自然村与建制村。自然村是指中国农村地区的自然聚集。“建制村”是相对于自然村而言的一个概念,是乡镇以下的区域划分的单位。在许多地方,建制村与自然村是重叠的。还有一个问题需要了解,就是“行政村”一词。“行政村”曾经有确定的内涵,是指“我国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初期部分地区的农村基层行政区域”。

1954年乡政府成立后,行政村撤消。所以,现在就不存在“行政村”这个概念。 (二)什么是村民? 什么是村民,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定义。“村民”通常的理解是农村居民或居住在农村的居民。过去人们认为,村民是具有农业户口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这种理解和认识是片面的。现在提倡户籍改革,打破城乡界线,“村民”相应的界定也发生了变化。当前对村民的理解剥离了村民农业户籍和农民职业特征,既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次提到“本村村民”,那么“本村村民”又是什么呢? (三)什么是本村村民? 一是户籍在本村的居民,二是户籍虽不在本村但现在本村居住且在本村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可视作本村村民。也就是说本村村民有两种情况:即户在人在,人在户不在。过去认为本村村民是户口在本村的农民,现在又增加了一种,即户籍不在本村但现在本村居住且在本村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 (四)什么是村民委员会? 有了村,就得有一套机构管理这个村。那么,这个机构就是村民委员会。《村组织法》从其性质、任务、地位等方面对村民委员会进行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

行政法讲义

第一讲行政权配置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一)概念: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由行政法规范予以调整的行政关系即为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关系的种类: 1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监督主体: (1)国家权力机关外部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司法机关外部监督:各级法院和检察院 (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监督(审计和监察);行政复议 (以上属于国家权力监督,属直接进行监督) (4)执政党的监督 (5 )社会组织(政协、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和个人的监督 (6)社会舆论的监督 (以上属于非国家权力监督,属间接进行监督) 监督对象: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 3 行政救济关系(信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4 内部行政关系 (1)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公务员法调整) (2)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组织法调整)主要包括:A行政机关之间(纵向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横向的平行行政机关之间;斜向的不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派出机构(或机关)之间)B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 C 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1 受托方是否必须接受委托;2 双方的地位是否是相等的;3 受托方越权的后果;4 委托关系一旦形成,双方即是否构成了行政关系(合同关系、领导关系或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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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实体部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实体部分)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形势,补充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在适应打击和惩治违法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和监督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滥用权力等方面,均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来说,与《条例》相比,《处罚法》的修改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结合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大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删去了一些不符合社会现状的过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条例》的73种增加到了151种,加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任务。如新增了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强迫劳动行为、诬告陷害行为、故意伤害行为、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提供虚假证言行为、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等等。删除的行为有设置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行为、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行为等等。另外,对于违反交通管理、违反消防管理、违反户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由于有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在《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处罚范围的扩大,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变化,这一方面意味着对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今后将接受大量的治安管理执法任务,工作量将在原来的基础上成倍增加。此外,对大量新类型治安案件的处理,如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手机黄色短信骚扰和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治安案件,由于没有先例可借鉴,增加了执法的难度,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思考。 二是提高了罚款幅度,取消了被处罚人拒绝交纳罚款的规定。在《条例》中,除了对“黄赌毒”案件可以处最高3000或5000元罚款外,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罚款的最高额仅为200元。《条例》于1987年开始实施以来,社会经济发展、群众收入和物价水平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的罚款标准已经严重不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同时考虑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提高和刑罚中的罚金数额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处罚力度的提高,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数额加以调整,加大罚款幅度,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因此,《处罚法》除了基本维持了对“黄赌毒”案件可以处最高3000或5000元罚款的规定外,对于其他大部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规定最高可以处200、500、1000元罚款。《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处罚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如果被处罚人拒绝交纳罚款,公安机关除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将依法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外,最终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从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状况看,派出所承担办理绝大部分治安案件,有的每天可能要处理几起或十几起治安案件,一年要处理上千起,案件量和工作量都非常大。作为基层公安机关,实际上难以通过法院的行政诉讼来执行一个标的只有罚款数百元的治安案件,且不说浪费时间和浪费警力,最终还要面临一个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如果罚款处罚不能够快速有效执行,没有相应地制约措施,那么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的力度和威信将受到严重冲击,给办理案件带来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三是缩小了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将拘留处罚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拘留处罚跨度过大,有利于公安机关在适用拘留处罚时,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如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第二十三条 1、几个概念 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分别规定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三种违法行为。这里的“扰乱”既有暴力的,也包括非暴力的。暴行的扰乱行为主要表现为:1、砸办公用具、门窗等物品,毁坏文件材料等。2、纠缠有关工作人员等。非暴力的扰乱行为主要表现为:1、起哄、闹事、辱骂。2、擅自封闭出入通道。3、占据相关场所和空间。 第二项的“公共场所”除了条文列举的几种外,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讲课人:李清娥时间:2011年6月13日 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外在特征;(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根本特征;(三)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特征。 2 、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功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组织村民群众依法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自治事务。 所谓自我教育是指村民委员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以创建“文明户”、“文明村”为主要形式,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路线教育,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公德教育。

所谓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村的生产和村民的生活做好服务。 3 、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途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现村民委员会自治的途径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须提请村民讨论,向村民公开,按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 4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5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

法制教育教案(3篇汇总)

法制教育教案(3篇) “一失足成千古恨。”人往往因为一件小事,而导致铸成大错。下面是zw23cn整理的法制教育教案(3篇),供大家参考! 法制教育教案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服务未成年人为根本宗旨,综合运用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活动目的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关注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帮助青少年掌握与自己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自护意识和防范能力,使青少年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习惯,达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将青少年教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使广大师生明辨是非,崇礼守法,使法律内化为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基本行为准则,提高全体师生思想道德素质。 二、活动主题关爱未来·共促和谐 三、活动时间 20XX年5月20日——20XX年6月20日 四、活动形式法制教育教案 组织开展八个一活动学校开设一场法制报告会、班级出一期法制教育专栏板报(校、班)、召开一次班队法律故事会、人人动手完成一张手抄报、学校举行一次法制教育升旗仪式、召开一次教职工大会、致学生家长一封信、一次家长孩子齐学法活动。 五、活动内容 重点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能力,养成遵纪守法习惯。 六、建立帮扶机制。全校每位教师结对帮扶一名留守、贫困、学困学生。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序推进,切实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领导小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本知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本知识 大家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了解多少?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本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分类):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定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规范的总称(法区别于思想意识和道德规范,区别于其他行为规章制度,区别于习俗)。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不是法)四个不同的层次和位阶。2、什么是组织法?专门规定某类国家机关的组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是实体法的一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叫法受到质疑,有人提出村自治法、基层民主法等不同的叫法。因为《村组织法》是中国独创,理论准备不足,立法过程故事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称村自治法是西化,称基层民主法政治味太浓,不符合法的概念,还是保留原叫法。《村组织法》的立法过程、性质、归属、分类及调整对象是什么? 1、村民委员会产生过程:人民公社改为乡镇政府后,生产大队已不再存在,一些地方的基层权力瘫痪,民间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

需要,自发成立的一种组织形式叫村委会,填补了乡村政治空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1981年初出现在广西宜山县三岔 公社,随即在广西宜山、罗山一带成片出现。同年,中共中央转发《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首次正式提出在农村要 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或乡民)委员会的试点工作,发动群 众制定乡规民约。次年12月,第四部《宪法》的第111条规定: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定下了名称。83年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说“在政社尚未分设之前,社队要认真担负起应负的行政功能,保证政权工作的正常进行。随着乡镇政府的普遍建立,生产大队也都陆续改为村委会,到85年2 月队改村工作结束时,全国共设村委会948628个。此时的村委会实际就是生产大队的代名词,并不是真正的自治组织。 2、村治的不同思路:在按83年的中央1号文件,大队改村时,一些省及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思路是组建村公所,将行政系统延伸至最基层;全国人大及民政部的思路是加强村民 自治,将乡镇对村的法定关系由领导改为指导。截止89年9月,全国共有9个省、市、区全面推行村公所体制或进行建立村公所的试点,最早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也是最早组建村公所的省区。3、立法过程:从1984年起,民政部便根据彭真的一系列讲话精神,并参照天津市等省级单位制定的《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试行草案),草拟《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点复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点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分,每题1分) 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 c )的原则设立。 A、经济发展 B、社会管理 C、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2、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 c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A、外出务工人员 B、带头致富人员 C、妇女成员 3、村民委员会依照( c)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A、法规 B、宪法 C、法律 D、国家的政策 4、村民委员会成员,由( ad)直接选举产生。 A、村民会议 B、村民代表会议 C、各村民小组会议 D、村民 5、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c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6、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b)村民选举委员会。 A、可以不退出 B、应当退出 C、必须退出 7、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 d )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8、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 c )日起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A、七日 B、六日 C、五日 D、四日 9、选举村民委员会,由( b)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A、登记参加选举 B、年满18周岁 C、全体本村 10、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 a )投票,选举有效。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11、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 a )的选票,始得当选。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12、本村(d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A、半数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13、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d )内完成工作移交。 A、五日 B、七日 C、八日 D、十日 14、有( d )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

2017年6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张金青律师 大家好,我是贵村居的法律顾问,今天来和大家学习一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选举的法律知识。 一、立法背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分,每题1分) 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 c )的原则设立。A、经济发展B、社会管理C、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2、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 c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A、外出务工人员 B、带头致富人员 C、妇女成员 3、村民委员会依照(c)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A、法规 B、宪法 C、法律 D、国家的政策 4、村民委员会成员,由(d)直接选举产生。A、村民会议B、村民代表会议C、各村民小组会议D、村民 5、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c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6、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b)村民选举委员会。A、可以不退出B、应当退出C、必须退出 7、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d )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8、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 c )日起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A、七日 B、六日 C、五日 D、四日 9、选举村民委员会,由(b)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A、登记参加选举 B、年满18周岁 C、全体本村 10、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a )投票,选举有效。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11、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 a )的选票,始得当选。A、半数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12、本村(d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A、半数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13、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d )内完成工作移交。A、五日B、七日C、八日D、十日 14、有(d )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A、五分之一B、七分之一C、八分之一D、十分之一 15、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a)通知村民。A、十天B、九天C、八天D、七天 16、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 a )通过。A、半数B、三分之一C、三分之二D、五分之四 17、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 c )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A、半数 B、五分之三 C、五分之四 D、三分之二 18、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c )召开一次。A、每年B、每半年C、每季度D、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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