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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讲义2018(国际法+国际私法)

国际法讲义2018(国际法+国际私法)
国际法讲义2018(国际法+国际私法)

国际法

1、国际法与国内法

(1)国际条约:签订VS批准(签订后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批准)VS保留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民商事条约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其他包括WTO(特殊)需转化适用。

(2)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国际法不干涉国内法;国内立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优先适用国内法导致违背国际法原则国家需承担国际责任。

2、国际法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殖民地争取独立方可适用;被压迫民族争取独立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代表不能使用武力手段;国家自卫(不仅只)可采取武力手段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政府间)

国家: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享有特权与豁免原则,不能被强制执行。

联合国:具有独立国际法主体法律地位;缔约权;承认与被承认;对外交往权;索赔权与国际责任;特权与豁免。

联合国机构: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对全球安全负责)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国际法院:进行国际诉讼的只能是国家;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主体只有联合国的相关机构,咨询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会对国际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联合国大会表决制度:一般问题:简单多数通过,2/3多数通过

安理会表决制度:程序性事项:9个理事国同意通过;

实质性事项:五大国一致+至少4个非常任理事国同意(注:大国缺席或弃权不影响决议通过)

4、国家主权:领土主权管辖区域:领陆、领海、领空、领水、领土(包括油田矿藏之类)多国河流:由沿岸国协商管理,只对沿岸国船舶开放

国际河流:专门条约规定的机构管理,对各国船舶开放

界河:不得人为改变水文状况;只能在本国一侧河面捕鱼;相邻国家自由航行不受界河约束,但应有国籍标志且未经许可不得到另一侧停泊;在界河另一侧建造工程需经对方许可。

5、国家的承认: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建交、缔结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参加国际间政府组织)都是法律上的承认,一经承认不得撤回

6、国家的继承:债务(国家或代表国家之债方可继承);条约:政治性的条约可以不继承,具体事务性的条约应当继承

7、国家的豁免权: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豁免均需在个案中作出放弃表示;明示放弃、默示放弃(国家起诉、提起诉讼、提起反诉(对管辖权与诉讼程序的)8、国际法律责任:行为归因为国家(代表国家);违反国际法;行为无免责理由

特殊:外空发射严格国家责任;核能利用领域核能运行商赔偿不足部分国家承担补充责任9、国际空间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领空排他权;航空没有无害通过权(迫降或驱逐,避免使用武力);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可引渡不得庇护;如各国无规定引渡义务则以本国法按重罪处理;劫机犯国家不起诉则有义务向有关国家引渡。

10、国际海洋法:

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紧追权:军用(公务)船舶航空器从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开始,不能终止,最远到被追逐船只进入其他领海为止

登临权:沿海国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商船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海里登临逮捕走司法,提供担保即放他,迅速通知船旗国,不得监禁与体罚

内水: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领海基线: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领海:从领海基线向海一侧延伸12海里;沿海国管辖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底土

毗连区: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24海里。沿海国对其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税收(仅及于水体)等类事项行使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得超过200海里;沿海国有勘探、开发资源、渔业管辖、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保护海洋环境的权利。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大陆架: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最大可以有条件申请延伸至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沿海国开发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一定费用。

公海:挂旗制度只能挂一面旗;悬挂两面旗或方便旗的均被视为无国籍船

11、国际环保法:《气候变化框架条约》和《东京议定书》具体只规定了发达国家承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排目标(并非停止排放,只是限制和减少),对发展中国家无规定;所有国家对气候改善均有义务。

《巴塞尔协议》:出口废物须经进口国的书面同意;出口国须与处置者订立合同并说明处置办法;危险废物越境须有担保;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或进口危险废物。

12、国家之间关系法:

国籍:血统主义为主(双系血统),出生地主义为辅(父母定居在国外出生享有外国国籍的

不具有中国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国籍丧失:(1)自动丧失:定居国外,自愿加入其它国家国籍。(2)经批准丧失:定居国外;是外国人的近亲属;有其他正当理由。

引渡:(1)引渡的要求:有引渡条约;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不得随意转引渡(须经原引出国同意);本国人原则上不引渡(除非有特殊约定)

(2)引渡的承诺:对外引渡承诺由外交部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最高检察院作出外交部回复对方;限制量刑的承诺最高院作出外交部回复对方。

(3)引渡:外国提出引渡请求——外交部形式审查——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最高院指定)——最高院对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复核

(4)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中国司法机关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由于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可以同时决定暂缓引渡;被请求引渡人年龄健康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适宜引渡的。

(5)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根据中国法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国国籍;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犯罪已作出生效判决或已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或中国已经给予庇护的;被请求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身份等原因提起诉讼程序或执行刑罚在司法程序中可能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根据中国法或请求国法引渡请求所指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根据中国法或请求国法在收到请求时,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再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在请求国曾遭受或可能遭受残忍待遇或处罚的;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拒绝引渡,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庇护:只对政治犯庇护,国际犯罪不庇护;属地管辖权;域外庇护不合法。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

(1)过境申请: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国内或者国外的途径)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法定情形)不予签发签证,且可以不说明理由;(2)就业:在中国就业必须取得居留证(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及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或经政府主管机关允许;

(3)旅行:有有效签证和居留证的可前去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签证;

(4)停留:联程客票过境停留不得超过24小时,临时离开机场须经边防机关同意,外国人作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和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不准出境。

(5)住宿: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如租房或者在朋友家借住,应当在入住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登记,将被警告,可以处罚2000元以下罚款。

(6)签证外国人可以免办签证的情形:两国间有互免签证协议;持有效外国人居留证件的;联乘客票在中国境内不超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的,或者在国务院特批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其他国务院规定的情形。

外国人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被处驱逐出境或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病的;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7)出入境外国人不允许入境的情形: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外国人不准出境的情形: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两国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有尚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准出境的;其他。

13、条约法

(1)缔约过程:约文的议定(谈判代表:出示全权证书)——约文的认证——同意受约文约束(经过国内机关批准后签署条约,签署有规定时限,加入在条约生效前或生效后均可)——生效后缔约国派代表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2)条约缔结的要求:全权证书豁免出示:A.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长(均为正职)B.驻外使馆馆长代表本国议定双边条约 C.一国驻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常驻代表代表本国议定相关国际条约。

(3)条约的效力与保留:条约生效一般由条约内容规定

(4)条约的终止:情势变迁原则;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全部或部分终止该条约。

14、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派遣国任命第三国国民为外交代表应当征得接受国同意,且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使领馆人员特权豁免: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样享受豁免:人身不受限制;绝对的刑事豁免权;免除作证豁免权;领事人员或犯有重罪或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领事人员职务行为受司法与行政管辖例外:(1)未明示或默示身份订立契约发生诉讼;(2)第三者因车辆船舶航空器在接受过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3)领事官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反诉。

使馆特权豁免:未经馆长同意绝对禁止进入使馆,即使是火灾传染病或传达司法文书;使馆免于搜查征用强制执行等。(绝对的执行豁免)

领馆特权:未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但火灾等灾害等需要采取措施时可推定馆长同意;领馆馆舍原则免于征用,但确有必要且接受国给予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时例外。

外交关系的终止:如果两国关系恶化,双方都可以提出将已有的外交关系降级或断绝外交关系;断绝外交关系后外交方面的条约即终止执行。

15、国际争端解决:

(1)法律方式:国际法院: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且双方都同意交法院管辖

终局性;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安理会申诉;(只有联合国相关机构才能向国际法院咨询)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效力。

(2)政治方式:谈判协商:当事国,可邀第三国参与

斡旋与调停:斡旋:第三国促成但参加谈判;调停:第三国提出方案直接参与解决

调查与和解;国际组织参与解决

16、战争和武装冲突法:使用武力不违法,但武力作战要遵守战争法规则。

日内瓦公约:原则对所有国家有约束力,规则对缔约国有约束力,非缔约国在援引接受公约前提下公约规则对其有效,公约适用于战争与武装冲突。

战俘待遇:战事停止,必须立即释放并遣返不得延迟;保有民事权利及财产;不得侮辱......;保障安全、衣食住行、医疗......;尊重宗教信仰;允许家人通信;不得歧视,一律平等对待,除因军职、年龄、性别、健康、职业资格等给予不同待遇之外。

海牙公约:禁止过分杀伤与滥用武器(核武器是例外,目前国际法尚未明确禁用);禁止无区别的作战手段与方法;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战争的影响及处理:敌国公有财产除使馆外可没收;军用不动产必要时可破坏;航空器、船及货物一般可没收;占领区动产可征用,不动产可使用不得处分;敌国私有财产可限制(征收、冻结)不得没收;占领区军需品可征用不得没收;中立国船舶上私有财产除军需品外一般不应没收。

国际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诉意见》

一、国际私法总论

1、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冲突规范:要解决的问题(范围)+解决问题的法律(系属)

系属的确定方式决定冲突规范的类型。

系属:(1)属人法

物之所在地法

行为地法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法院地法

准据法:(1)必须经过冲突规范援引

能为当事人解决具体权利义务划分

若出现区际法律冲突则适用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外国法律制度的查明: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负责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有当事人提供该外国法律;无法查明外国法律或外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

公共秩序保留:随心所欲拒绝适用外国法律或拒绝承认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

4、法律规避: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和禁止性的法律的行为无效

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达成既遂,避开对己不利的法律,实行了对己有利的法律;通过改变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内的动态连接点操作。

二、国际私法分论

1、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的冲突解决

自然人国籍冲突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经常住所地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住所地的适用与其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经常住所地不明的适用现在居所地法律。

法人营业所冲突解决:两个以上营业所的,以与纠纷产生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没有营

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2、法律主体能力冲突的解决

行为能力冲突解决:自然人适用经常住所地法律,经常住所地没有但行为地法认为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法人及分支机构等适用登记地法律,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经常住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3、代理、时效的法律适用

代理——代理行为地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民事关系——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委托代理——可当事人协议选择

时效: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选择哪国法为准据法则适用该国诉讼时效的规定。

4、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运输中动产——运输目的地法

船舶所有权——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船旗国法,但光船租赁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船舶优先权——法院地;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航空器登记国法;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法院地法。

5、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强制适用中国法的情形:(1)合营企业合同问题;(2)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合作企业(勘探自然资源)合同;(3)三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4)外方购买中国境内中资企业股权、增资股份和资产的合同(5)企业与中国银行的借款合同。

网络侵权——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法

船舶侵权——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地法;公海上碰撞损害赔偿——法院地法;同一国籍船舶碰撞无论何地——船旗国法

适用最密切法律的情形:(1)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2)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3)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律。

6、涉外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票据:汇票、本票出票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期限——出票地;

背书、承兑、付款、保障——行为地;

票据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保全票据权利——付款地;

支票出票记载事项——出票地,也可协商适用付款地法律

海事关系:共同海损——理算地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院地

7、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判断婚姻效力与否:共同经常居住地——共同国籍法——在一方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国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判断结婚手续是否有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经常居住地法、一方国籍国法中任何一方即可离婚法律适用:(1)协议离婚:可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或国籍国法;没有选择的——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机构所在地法;

(2)诉讼离婚——法院地

8、涉外收养、监护的法律适用

涉外收养:收养条件手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即同时适用两国法律

收养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

收养的解除——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或法院地法

涉外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住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改

变了民通意见的190条规定)

9、涉外继承法律适用

动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不动产继承——不动产所在地

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属——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10、知识产权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被请求保护地法

知识产权转让——意思自治,没选择适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关于合同的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发生后选择适用法院地法,若无选择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

三、国际商事仲裁

1、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效力:可协议选择判断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没有选择的按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

约定可仲裁也可起诉的,该协议原则上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约定多个仲裁机构的择一仲裁,必须达成一致;只约定仲裁地点,该地区一个仲裁机构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多个的择一仲裁;仅约定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的除外;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纽约公约》

我国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层报最高院。

我国保留《纽约公约》:互惠保留(只与缔约国适用该公约);商事保留(只对商事仲裁适用该公约)

拒绝承认执行的理由:主体无行为能力;被执行人未适当参与;超范围仲裁;程序有缺陷;裁决未生效;争议事项不可仲裁;与公共秩序相抵触。

中国涉外仲裁在外国承认执行途径——当事人自己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执行途径——当事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有条约法院依条约办理,无条约依互惠原则办理。

3、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撤销前层报最高院)

我国法院只能撤销我国的裁决;对国外的仲裁裁决只能裁定不予承认执行。

仲裁胜诉方与败诉方均可申请仲裁撤销。

决定撤销仲裁前,法院认为可以重新裁决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应恢复撤销程序。

法院受理一方撤销申请后,另一方申请执行的,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四、国际民事诉讼

1、协议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原则

海事纠纷当事人无论哪国国籍,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及时纠纷发生实际联系地不在中国,中国海事法院对此有管辖权。

平行管辖原则:外国法院受理一案件并不影响本国法院再受理同一案件。

2、专属管辖: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

若港口所在地有海事法院,则港口纠纷交给海事法院管辖。

集中管辖: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国外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上述案件的一审集中由下列法院进行审理:(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4)高级人民法院。

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外的涉外案件的管辖和审理等事项仍按原先法律、司解释的规定执行。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

涉外离婚管辖特殊规定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可一事两诉。

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层报制度——凡是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作为被告,或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辖区高级法院审查;高级法院同意受理的,将审查意见报最高法院,在最高院答复之前,一律暂不受理。

外资非正常撤离的“工作指引”

外资非正常撤离后,中方当事人应及时申请立案;

作为公司股东的外方撤资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胜诉后,外方在中国无财产可执行的,可请求外国法院承认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对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外方嫌疑人可向外国提起引渡请求。

代理取证:我国司法机关向外国主管机关提出

外国人在华诉讼语言文字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外国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自理。

五、国际司法协助

1、域外送达

*《海牙送达公约》规定了以下送达方式(仅适用于向国外送达):中央机关(请求书);使领馆(我国只允许向其本国公民送达);其他送达途径(我国均提出保留)

*不得以国内专属管辖为由拒绝协助域外送达

*若送达人在国内有驻华代表机构,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规定。此时不属于域外送达,不适用《海牙送达公约》

2、域外取证

《海牙取证公约》规定的取证方式:请求书;领事取证;特派员取证当事人自行取证(我国提出保留)

拒绝协助域外取证的理由: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请求书执行会损害其主权与安全。

不成立的拒绝协助域外取证的理由:专属管辖权;执行国法律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

3、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1)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原判法院有管辖权;判决已生效;诉讼程序公正;不存在诉讼竞合;不违背执行地国的公共秩序;两国有条约或互惠关系。

(2)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的途径——1、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2、外国法院依照条约或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若无条约无互惠,我国法院对该判决不予执行(离婚判决除外),当事人可另行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法院执行判决。(3)针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执行的特殊规定:在国外结婚的不得拒绝受理;双方都是外国人的不予受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不适用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和子女抚养的承认执行。

六、区际司法协助

1、内地与香港

(1)送达:多种送达方式同用,最先送达者为准,送达不超过2个月

直接送达:前提是受送达的自然人或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内地

代理人送达

代表机构和经授权的业务代办人、分支机构送达

邮寄送达

传真、邮件送达

公告送达:前提是其他方式均不行,公告期为3个月

推定送达

(2)不予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情况

管辖协议无效;判决已完全履行;执行地法院对该案有专属管辖权;败诉方未经合法传唤或未获规定答辩时间,但公告送达除外;判决以欺诈方式取得;执行地法院已承认执行外国、境外法院同样判决;违背公共秩序。

当事人对认可与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2、内地与澳门

(1)仲裁裁决的执行: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的,可向一地法院提出申请,也可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仲裁地法院应先行执行;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未清偿证明后对未清偿部分进行执行;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2)法院判决的执行:内地为中级法院,澳门受理申请的是中级法院,执行的是初级法院;两地法院管辖权竞合时,当事人可择一申请也可分别申请,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一地执行不足清偿向另一地申请执行;判决可分割。

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安排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

(3)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公证的副本:(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仲裁协议;(四)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上述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取证:协助法院在内地为各高院、最高院,在澳门为终审法院;

拒绝取证理由:可以该事项不属于法院管辖或会违反公共秩序,但不得以专属管辖和不承认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拒绝。

3、内地与台湾

(1)拒绝承认台湾民商事判决理由:判决效力未确定;被告诉权未得到充分行使;案件系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审判竞合;公共秩序保留。

(2)协助法院: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国际私法01任务--0006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得分:38 1.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 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 )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A. 直接适用的法 B. 反致 C. 法律规避 D. 公共秩序保留 满分:2 分 2. 外国人在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3. 当冲突规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满分:2 分 4.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 )个法域。 A. 1

B. 2 C. 3 D. 4 满分:2 分 5.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A. 《民法施行法》 B. 《中国国际私法》 C. 《法律适用条例》 D.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满分:2 分 6.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 满分:2 分 7.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惯例法 满分:2 分 8.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 A. 识别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 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05司考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00题答案与解析(6)

05司考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100题答案与解析(6) 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B.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答案:CD 解析:王某是美籍华人,表明主体是外国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对于继承的法律适用采区分制,故AB错误。 77.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外物的法律适用,表述错误的有()。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C.民用航空器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D.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付款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答案:CD 解析:民用航空器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航空器国籍登记

国法律。《民用航空法》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法》 78.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下列有关这条冲突规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 A、这条冲突规范的范围是离婚 B、这条冲突规范的系属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C、这条冲突规范的连结点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D、这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系属、关联词组成。系属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连结点。题中条文的这段规定的范围是“中国人与外国人离婚”,系属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其中连结点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时此条又是一个多边的冲突规范,因为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是规定了一个可推定的系属来确定。 79.甲公司为我国一大型国有企业,因生产线设备老化急需更新,与一家美国公司设于日本的子公司已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3个月内分四批提供一成套生产线设备,并由乙公司负责安装调试;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和人员培训费用。同时,甲、乙公司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如合同发生争议,则双方按照美国法进行处理。依照国际私法理论和我国关于合同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

国际私法04任务--003

04 任务_0003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分钟 剩余时间:57分54秒 CE -■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CE]ι.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决定。IiZl A. 法院地法 r B.当事人属人法 「C.行为地法 厂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满分:2分 ?l?∣2.我国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采取的办法是()。[S A. 看成同我国法院的判决一样,直接由当事人履行 B. 重新起诉再作一份判决 C. 不经审查直接由我国法院发出执行令 D. 经审查后,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岀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满分:2分 ?l?∣3.我国唯一的行业性涉外仲裁机构是( B. 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院 C. 中国海运仲裁委员会 D.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满分:2分 ?∣?∣4.夕卜国法院作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co A. 最高人民法院 B. 高级人民法院 C. 中级人民法院

D. 基层人民法院 满分:2分 B. 收养、监护、抚养纠纷 C.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D. 行政争议纠纷 满分:2分 ?l?∣6.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虽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但最终起制约或支配作用 的还是( )。 □ B. 法院地法 C. 合同缔约地法或履行地法 D. 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满分:2分 SiS17.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 A. 书面协议选择他国法院 B. 书面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 C. 口头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 D. 协议选择仲裁裁决 满分:2分 8.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 CE A. 属人管辖 B. 属地管辖 C. 协议管辖 D. 平行管辖 ?l?∣5.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A.仲裁地法 )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C L I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2016年4月国际私法真题答案

2016年4月国际私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下列不属于中国国际私法渊源的是()。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答案】B 【解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国际私法制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考点】绪论——国际私法的渊源 2.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的理论是()。 A.法则区别说 B.既得权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本地法说 【答案】C 【解析】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一书中,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其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考点】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是()。 A.《法律适用条例》 B.《法例》 C.《永徽律》 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答案】A 【解析】北洋军阀政府于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一一《法律适用条例》。 【考点】国际私法的历史——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4.“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答案】B

国际私法02任务0001答案(供参考)

02任务_0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 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 无 B. 多重 C. 相同 D. 不同 2.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A. 13世纪 B. 17世纪 C. 18世纪 D. 19世纪 3.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A. 一般认许制 B. 特别认许制 C. 相互认许制 D. 分别认许制 4. 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婚后感情失 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 A. 中国法律 B. 日本法律 C. 美国法律 D. 菲律宾法律

5.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 A. 排除反致、排除转致 B. 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C. 允许反致、允许转致 D. 允许反致、排除转致 6.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 A. 巴托鲁斯 B. 萨维尼 C. 戴西 D. 库克 7.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 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 A. 单一制 B. 区别制 C. 分割制 D. 联合财产制 8.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 ()。 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 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D. 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A. 行为地法 B. 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05司考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00题答案与解析(1)

05司考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00 题答案与解析(1)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条约的缔约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就国家而言,缔约权指国内法规定那些人或机构又代表国家对外缔约地权限及权限范围 B.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C.被授权缔约地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地限制 D.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国缔约机关超越法定权限缔结地条约对该国一律无效 答案;D 考点;缔约能力与缔约权 解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地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地和重要地国内法规定 2甲国A公司与乙国在甲国订立了一项能源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A公司以乙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甲国法院,乙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乙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甲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国政府向法院反诉A公司违反合同行为,构成对其国家豁

免管辖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构成对其国家豁 免权的放弃,甲国法院可以管辖 C即使乙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了甲国法院的管辖,意味着 甲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出庭应诉,视为已接受了甲国法院的管辖,法院判决也 可予以执行 答案;A 考点;国家主权豁免 解析: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1、实践中,国 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 豁免、执行豁免三层。2、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模式的方式自 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 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 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 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厉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 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3、国家在外国领土 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 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反映,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国际私法 02任务_0003

02任务_0003 1.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 ( D )。 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 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D. 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满分:2 分 2.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A )。 A. 船旗国法 B. 船舶所在地法 C. 船舶的原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D. 所有权转移合同签订时的船舶的所在地法 满分:2 分 3. 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B )。 A. 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B. 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C. 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D. 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满分:2 分 4.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D )。 A. 13世纪 B. 17世纪 C. 18世纪 D. 19世纪 满分:2 分 5.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该企业( C )。 A. 具有美国国籍 B. 具有日本国籍

C. 具有中国国籍 D. 不具有国籍 满分:2 分 6. 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用( C )。 A. 扶养人的属人法 B. 被扶养人的属人法 C. 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D.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满分:2 分 7. ( A )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A.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B.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D.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满分:2 分 8. 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婚后感情失和, 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 A )。 A. 中国法律 B. 日本法律 C. 美国法律 D. 菲律宾法律 满分:2 分 9. 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D )。 A. 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 B. 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 C. 归慈善机构所有 D. 归国家所有 满分:2 分 10. 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A )。 A. 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 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国际私法练习题(共12章节)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A 3. D 4. B 5. B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D) A. 国家与国家的关系 B. 国内民法关系 C. 一国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D. 国际民事关系 2.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A) A.冲突规范 B.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C. 统一实体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 3.在我国的下列法律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D)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B) A. 国际私法 B. 区际私法 C. 时际私法 D. 人际私法 5.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B ) A. 直接调整 B. 间接调整 C. 非A也非B D. AB同样重要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ABCD 3. ACDE 4. ABCE 5. ABCDE 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是————(W)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E.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在下述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渊源的有————( ABCD) A. 国内立法 B. 判例 C. 国际条约 D. 国际惯例 E. 学者的学说 3.在国际上,曾被用来描述国际私法学科名称包括————( ACDE) A. 私国际法 B. 涉外私法 C. 法律冲突法 D. 律适用法 E. 法则区别说 4.在下述我国法律中,包括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的有————(ABCE)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W ) A. 物权关系 B. 财产继承关系 C. 劳动关系 D. 债权关系 E. 知识产权关系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 C 2. B 3. B 4. A 5. C 6. B 7. A 8. D 9. A 10. B 1.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 C)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1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小题分,共分) .在我国,( )不能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联合销售合同公约》.《民法通则》 .经国家明示或默示承认的国际惯例.学说 . “涉外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这是一条( )冲突规范。 .单边.双边.重叠性.选择性 . 国际私法上引起对法律规避问题开始深入研究的案件是( )。.贝科克小姐诉杰克逊案.鲍富莱蒙案 .安里斯案.福果案 . 定居英国的美籍法国裔当事人路易在华要求与中国女子章某某结婚,我国法院应( )。.适用中国法.适用英国法 .适用法国法.对该中国女子适用中国法,对路易适用美国法 . 甲国人威廉因生活困难在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其定居中国的儿子彼得尽赡养义务。根据我国相应规定,受诉法院应适用( )处理此案。 .与威廉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与彼得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易于使威廉获得扶养的法律 .父子协商选择的法律 . 定居国的国女子因和她的中国丈夫感情不合而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丈夫认为两人感情并非确已破裂,不同意离婚。关于两人离婚实质要件的问题,我国法院适用( )解决。 .中国法律.国法

.国法.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对于涉外侵权行为,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 .应当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必须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 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不能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条约当属由联合国年通过的().《关于承认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 .《华盛顿公约》 .《纽约公约》 .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 )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法人住所地.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注册登记地 二、多项选择(每小题分,共分。)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之争形成了:(、、) .属地主义学派 .二元论者 .国内法学派 .国际法学派

国际私法04任务-0002

国际私法04任务-0002

04 任务_0002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分钟 剩余时间:40分57秒 ?单项选择题:-_■ ?多项选择题mzi 案例分析题s 1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H i. 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匡 A.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B.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C.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D. 对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满分:2 分 HH2.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确定。 [£ A. 原告住所地法 B. 被告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D. 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满分:2 分 HE 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A.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 B. 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 C. 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 D. 自动获得保护 满分:2 分 釦釦4. 我国关于外国人民事诉讼能力采用的是( 有条件国民待遇

B. 无条件国民待遇 C. 最惠国待遇 D. 互惠待遇 满分:2 分 31釦5. 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 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零 A. 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岀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B. 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 C. 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 上诉 D. 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满分:2 分 訓釦6. 依2005年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有()。圍 A. 终局裁决 B. 终局裁决、中间裁决 C. 终局裁决、中间裁决、部分裁决 D. 终局裁决、驳回仲裁申请的裁决 满分:2 分 31釦7.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 A. 属人管辖 B. 属地管辖 C. 协议管辖 D. 平行管辖 E. 专属管辖 满分:2 分 31釦8. 对特派员取证,我国()固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期末考试A卷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期末考试A卷

国际法、国际私法期末考试(A卷) 专业:年级:学号:姓名 成绩: 题类一二三四五六七总 分 分 数 一.填空题(共10个空,每个空1分,总分10分) 1.古罗马的国内法律分为两种,他们分别是: ( )和( ). 2.荷兰法学家( )在他的名著( )中,常借用( )来称呼调整国家间关系法. 3.关于国家承认的学说是()和(). 4.中国政府对政府承认发明了两项原则是()(). 5.国籍的消极冲突会导致()情况产生. 二、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每小题1分,共10分) 1.司法判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2.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3. 国家不是国际私法的主体。() 4.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与本国公民完全相同。() 5.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6.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7. 国际海底区域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与国际海底区域相同。()

8. 由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都位于国家领土的上空,因而都受国家主权专属管辖。() 9. 我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10. 条约可因执行完毕而终止。() 三、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 1.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A.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B. 国际法学会 C. 国际法协会 D. 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 2. 下述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基本原则一定是强行法 B. 基本原则不一定是强行法 C. 强行法一定是基本原则 D. 基本原则与强行法无关 3. 新中国对旧中国所签订的条约和协定所采取的原则是() A. 一概继承 B. 一概否定 C. 区别对待,逐一审查 D. 只承认建交国的条约 4. 给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指() A. 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B. 优惠于本国公民的待遇 C. 比本国公民更高的待遇 D. 与第三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5. 下列哪种领土取得方式是符合现代国际法的() A. 先占 B. 征服 C. 时效 D. 添附 6.关于识别的依据,各国通常采用() A.准据法说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对现有国际私法的具有代表性的评价: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国际私法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 “古老”:近800年的历史。 “神秘”:它主要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构架而成,从头至尾充满分歧与争议,如同一座迷宫。 “象牙塔”:它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此后也主要由各国教授精心培育,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法官与律师由于种种原因,还在有意无意的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我们学习国际私法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私法到底是一门怎样的法律部门与学科? ?它调整何种社会关系,包括哪些规范,它的性质和功能是什麽? ?它真得犹如前人所描述的那样是一座神秘的象牙塔,为司法实践惧怕并逃避吗? 经典案例 ?原告中国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公司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 ?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经典案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法国法相抵触。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法国法把父母同意识别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该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因此,1908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冲突法的国内立法上,我国主要采取下列哪一种做法() A. 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B. 制定单行冲突法典 C. 在民法典或其他单行法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的规定冲突法规范 D. 在民法典的加编中加以规定 2.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 A.库克 B.里斯 C.艾伦茨威格 D.凯弗斯 3.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是() A.《德国民法典》 B.《日本民法典》 C.《法国民法典》 D.我国《民法通则》 4.在下列各种选择法律的方法中,要求直接就国际私法关系所涉及的国家的实体规范做出的选择的方法是() A.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B.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C.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D.依利益分析或依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 5.美国学者柯里在其于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选》中提出了() A.法律关系本座说 B.既得权说 C.利益分析说 D.本地法说 6.某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过了“法律地法—甲国法——乙国法——法院地法”这样的步骤。这种情况称()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是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主要是看该外国法的内容 B. 是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主要取决与外国法的适用结果 C. 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上的内涵是一致的 D. 公共秩序保留排除的对象为外国公法的适用 8.在立法上率先承认反致的是() A.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B.1989年的《日本法例》 C.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D.1918年旧中国的《法律适用条例》 9.在讲到什么是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下面不准确的是() A. 这种关系的主题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B. 这种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得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C. 这种关系的内容及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D. 这种关系发生争议在外国而的争议的仲裁或诉讼必在内国进行 10.对不动产物权的行为方式,包括登记或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方式,一般只允许适用() A.当事人属人法 B.法院地法 C.物之所在地法 D.行为地法 11.所谓“动产附骨”的理论,指动产物权适用() A.物质所在地法 B.法院地法 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D.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住所地法 12.关于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 A.法院得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属人法 D.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2000(含答案)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2000 PART ONE: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Ⅰ.Translate and compare briefly the following of the law of the Sea.(15%) 1.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 parallel exploitation [解答] “单一开发制”和“平行开发制”。这是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开发制度的两种不同意见。其中,“单一开发制”主张依照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应由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有必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际专门机构对此负责管理,并直接从事勘探、开采。而按照“平行开发制”,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活动应在海底管理局的控制之下,一方面由代表全人类的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部直接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的国家实体或在缔约国担保下具有其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海底管理局以合作方式进行。即在勘探了某一海底区域后,申请者应向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具同等估算商业价值的矿区之有关资料,管理局指定其一为保留区,留给企业部直接开发或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块则为合同区,由申请者与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并在生产政策、技术转让、交纳费用等问题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2.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 & transit passage [解答] “群岛海道通行”和“过境通行”。“群岛海道通行”是指外国船舶和飞机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而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空通航。“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屑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㈠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前者适用于外国船舶和飞机在“群岛水域”(即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水域,具有既不同于内水,又不同于领海的独立法律地位)的通行,后者适用于外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其精神,可推断是指连接公海或专屑经济区的具有领海地位且未受专门条约限制,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而且当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船舶和飞机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行权。 3.normal baseline & straight baseline [解答] “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这是两种不同的计量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其中,“正常基线”又称低潮线,是指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处所形成的那条线,一般适用于海岸线较平直的国家;而“直线基线”可简称为直基线,通常被海岸曲折或沿岸多岛屿的国家所采用,即为在沿岸各突出点和沿海岛屿上划定一系列的基点,将基点之间连成的那条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还可采取混合办法,交替使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而我国在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明确规定,中国采用直线基线。 4.right of visit & right of hot pursuit [解答] “登临权”和“紧迫权”。“登临权”,又称临检权,是指各国军舰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在公海上遇到外国民用船舶有从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列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嫌疑时,可以靠近和登上该船进行检查的权利。“紧迫权”是指沿海国对在其领水或所管辖海域内违法的外国民用船舶进行追逐,—直追到公海,在公海上予以拿捕并交付审判的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1)起因不同。前者是因为被登临的外国民用船舶涉嫌从事下列行为:海盗行为,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非法广播,该船无国籍或者虽悬挂外国旗而事实上可能与军舰或军用飞机屑同一国家;而后者是因为被迫逐的外国民用船舶违反了沿海国法律。(2)处所不同。前者发生于公海上;而后者必须开始于沿海国领水或其管辖海域内,可以一直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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