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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构建规范化生活卫生管理模式的研究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构建规范化生活卫生管理模式的研究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构建规范化生活卫生管理模式的研究

生活卫生科构建规范化生活卫生管理模式

的总结

我生卫科自开展“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以来,为进一步提高劳教、强戒人员生活卫生保障及队内管理教育规范化,响应所工作部署,努力搞好管理规范建设年、警察队伍整顿及三项教育活动,坚持以劳教人员教育转化率为首要标准和生活卫生保障基础,以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紧密联系劳教、生卫工作实际,深入研究管教、生活卫生业务,确保场所安全稳定,促进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坚持以活动推进党风、以活动改善作风、以活动带动警风,抓班子带队伍,强化规范管理,积极开展学习班、讨论班,查找自身问题,已取得很大成效。现将在活动中工作汇报如下:

一、规范生活卫生各项制度,强化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规范化。

组织科室民警开展学习班,认真学习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学习历年局、所下发关于生活卫生工作各种文件,加

强对疾病急救知识、各种常见病情的了解、学习关于饮食卫生、食堂工作等规范性文件,加强隐患防范(防火、防电、防流行病、防集体中毒)意识,加强人性化管理,注重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强戒人员生活。并对照局关于劳教场所生活卫生管理标准化的要求和生卫工作表薄册统一标准,按照科室、大队、食堂管理、医疗卫生等四大类进行规范,建立生活卫生工作表薄册,实行规范化管理,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防止和克服了工作中的随意性,推动生卫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为切实体现生卫执法的透明度,劳教、强戒人员食堂坚持每周公布食谱,每月公开伙食账目,严格做到账物相符,账帐相符,认真接受在所人员监督。同时,财务和政监部门还定期对食堂账目进行内部审计。

本科室时刻以党的劳教方针、政策为中心,严格按照部、局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配合社会卫生防疫、食品卫生、精神卫生等部门工作,在工作的同时积极进取,根据季节变化、流行性疾病等客观因素安排讲座,以通知形式加强生活卫生、治疗等知识,增加如食堂电气设施日检查、卫生

巡查表、新型燃料安全使用规范、新型燃料日检查制度、生活卫生科电工有关纪律规定等适应新时期劳教管理规范化制度、表格,为更好的将场所管理规范化和民警公正廉洁执法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警政治、业务素质及管理规范。继续强化安全首位意识,牢固树立“确保场所安全稳定是劳教机关工作永恒主题”的思想观念,在巩固现有安全稳定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安全工作的可靠程度,以实现教育改造安全年和“五个为零”的工作目标。

1、“坚持首要标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组织干警展开学习,加强民警的政治和思想建设工作。

2、进一步加强“事例分析”,“心理辅导”等业务培训课程的培训不断提高管教民警的业务水平和管教能力。

3、加强对老同志的谈话和关心,充分调动老同志工作积极性,发挥好他们传、帮、带的积极作用。

4、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重视警容风纪,明确奖罚制度不断提高管教民警的责任心。

5、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沟通思想,充分发挥党员同

志的模范带头作用,以促进2011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继续发挥职能科室职能作用,服务“一线”。

随着收容人员的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禁毒法》实施以来,新收容的强戒人员入所时根本没有脱离脱毒期,身体特别虚弱。针对这一特殊情况,强化后勤保障和卫生防疫是工作重点,根据上级领导的工作部署,认真统筹分析,合理安排,减少浪费,在日常工作中真抓实干,深入细致做好每一环节,努力做到生活卫生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1)提高食物量标准,增加营养配餐。从4月起,每人每周早餐增加一个鸡蛋,丰富蛋白质含量。

(2)畅通交流沟通渠道,倾听心声,让强戒人员主动参与到生活卫生工作管理中来。成立了伙委会,对伙食质量及标准进行监督。广泛吸收强戒人员关于如何改善伙食、提高质量的建议。

(3)严把食物质量关。完善了食物购买、监督制度,确保进入食堂的食物无质量问题。通过竞聘,把炒菜技术好的厨师选聘到岗位上来,确保食物精工细做,保证质量。

1、加强科学合理伙食搭配,保证质量,提高强戒人员

身体素质。

在有限的条件下,拓宽进货渠道,保证质量,节约开支,保证强戒人员吃饱、吃熟、吃的卫生,做到粗粮细做,变换菜品花样,同时做好节假日的伙食改善工作,准备应节应季食品,办好营养餐、生日餐,尊重少数民族强戒人员的饮食习惯,落实回汉分餐分灶,继续搞好强戒人员周菜品展示,促进强戒人员就餐管理规范化,在后勤保障工作中体现出教育、改造、挽救的工作方针,开展食堂达标升级活动促进食堂管理工作全面上水平。

2、加强对强戒人员食堂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

加强对强戒人员食堂操作员的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的考核,定期对他们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新调入食堂的要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后经批准方可调入食堂工作,做到强戒人员食堂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做到每一个食堂操作员都达标。

3、做好后勤服务。办好强戒人员购物超市,超市物品严把进货渠道关,防止伪劣日用品和变质食品流入;做好强戒人员的防暑降温和防寒过冬工作;

4、发挥强戒人员伙食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召开伙

委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进一步落实“三明确”,“三分开”,“三公开”制度。

5、落实对强戒人员食堂的卫生检查和餐具消毒制度,严把病从口入关。针对强戒人员食堂电器多,使用频繁,各项电路设施老化生活卫生科专门指定一名持证电工人员负责对强戒人员食堂电器设施进行维护,确保不发生各类安全隐患事故。

三、强化卫生防疫坚持标本兼治

首先,积极开展所内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坚持每周一至二次全所性的彻底消毒,重点对强戒人员宿舍,生产场地、食堂、所部办公区、排水沟、卫生间等容易被忽视的区间消毒。在每年春夏两季流感传染病流行期间,坚持每天一次全所消毒,堵住了各种传染病的所内发生,有效地控制了疾病传染源。

其次,重点开展专项预防活动。强化卫生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食源性季节性的疾病防治工作,尤其要加强对甲流的预防。利用广播、板报、生活卫生报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进行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增

强警察和强戒人员的卫生防疫知识,抓好肝炎、梅毒、艾滋病防控监测。

第三,坚持“有病及时治疗”。为全所强戒人员建立了健康档案。较好地把各种疾病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继续做好防病治病工作加强对病好的管理,特别是慢性病的跟踪。

建立三级就诊治疗体系,有效提高医疗救治效率。常规病痛在大队即可处臵,我所为各管教大队增派三名医疗人员,统一配备了急救箱、电子血压计和担架等基本医疗装备,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头痛发热等常规病痛,由驻队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及时处臵;常见病症巡诊解决,由巡诊医生到各队进行现场诊治;复杂病症医院就诊,对巡诊医生无法独自处臵的,由干警送至医院进行系统诊治。做好对患病强戒人员的治疗工作。对危、重病人员密切观察,注意病情变化,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管理,从心理角度消除强戒人员对药物依赖。

我所主要开展心理咨询与干预及治疗工作,我们将心理矫治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去,建立集药物治疗、心理治

疗、思想教育、生产和劳动教育及生活为一体的管理模式,重视心理的干预,如自我心理调节能力的培养、行为的矫正和训练、人格的塑造以及社会功能的恢复等。

五、做好内务管理和环境美化工作。

加强卫生管理工作,坚持强戒人员内务卫生评比,坚持环境卫生巡查工作,从而有力的保证了内务卫生管理水平及环境卫生面貌。

生活卫生科 2011年11月25日

强制隔离戒毒知识考试

1、吸毒成瘾的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戒毒治疗不以营利为目的。 2、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住所地接受社区戒毒。 3、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拒绝接受社会戒毒的 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教育机构,大中队设置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 5、对劳动教养人员一次使用戒具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 6、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7、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教育感化第一,劳动生产第二的教育方针。 8、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9、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10、劳教人员的档案应当实行分级管理。 11、对劳动教养人员要实行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 12、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个小时。 1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探视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14、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情况特殊需要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15、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 16、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经常开展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 17、对女性劳动教养人员派女干部管理。 18、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于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收容。 19、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据和贵重物品,由劳教所代为保管,解除劳教时归还。 20、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21、对于强戒人员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5日。 22、强戒期限为2年,最长可延长一年。 23、强戒人员的康复训练包括身体功能恢复性训练,体能训练和常用健身项目辅导。 24、对被单独管理的强戒人员应当按标准供应饭菜和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室外活动不少于1小时,对患有疾病的及时予以治疗。 25、强戒所不得体罚,虐待或侮辱戒毒人员。 26、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戒所应当及时发还代管财务,结清账目,办理出所手续。 27、强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指定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亲属或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28、对擅自离所的强戒人员,强戒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强戒决定机关。 29、强戒人员一次所外就医的期限为1到3个月。 30、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面临的管理难题和对策研究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面临的管理难题和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禁毒法》的颁布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对传统戒毒管理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其核心是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起集生理脱毒期、康复训练期、回归巩固期于一体的戒毒康复“361”新模式。它集中体现了新的教育矫治模式,关系到规范文明管理和有效控制学员复吸矫治目标的实现。本文分析了现阶段强制隔离戒毒“361”戒毒模式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管理理念不清、管理实践弱化,并提出着眼在人,以“361”的眼光重新探索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方法。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管理难题管理对策大文明 管理是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的因素,人类文明的有利保证。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戒毒矫治目标实现的有利保证。强戒人员这一管理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与以往惯用的劳教管理工作相比,目的上更加明确,方法上更加文明,内容上更加科学。 一、目前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中存在管理实践的难点 禁毒法颁布实施以来,强制隔离戒毒所相继挂牌,也开始收容强戒人员,但是目前国务院的《戒毒条例》尚在讨论修改中,司法部的《强制隔离人员管理办法》也未正式出台,这样就给基层的强制隔离管理所实际工作造成了困难,管理的观念不清,生搬套用以往的管理经验,其管理弊端在不断的显现。1、管理方法仍徘徊于以往的劳教戒毒。 在实际工作运转中,许多民警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是劳教戒毒的翻版,两者换汤不换药,套用劳教工作模式,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当成劳教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在管理方法方式上,基本都沿用劳教工作的老一套,造成了强制隔离

戒毒变成了二劳教。 2、管理对象交杂,混于一室一舍。 “一所两制”甚至“一队两制”的管理模式,造成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对象非常复杂,既有吸毒劳教人员,也有其他罪错人员。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方式方法,对应有不同的等级处遇,混合管理既不利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心康复,也不利于其他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更违法了《禁毒法》规定的分开管理原则,管理制度上无法区别对待。 3、诊断评估依据未能体现强制隔离戒毒矫治工作的最终目的。 对强制隔离戒毒的效果评估仍旧延用百分制考核,生产计量考核、日常量化考核等等。而只能直接的体现学员在所内的规范意识,习艺劳动,参加文体活动等积极性等,这与强制隔离戒毒满一年后实施评估,可以报决定机关给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不一。同时对衡量学员戒毒矫治的效果缺乏应有的科学依据,更不能作为权威的考核标准。 4、倡导文明管理,又缺乏有力的强制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国家将戒毒人员集中进行戒毒,这只是一个方面。还有一个方面的体现,就是在强制戒毒所内的强制性管理。但目前已收治的强制隔离所却难以有效实施。一是管理人员要按照戒毒规律的要求,组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教育、行为矫治、心理康复、身体锻炼、劳动锻炼等各项工作,必须采取强势管理。二是由于戒毒人员被强制戒毒本身就有一种抵制和仇视心理,再加上他们大多是人格有缺陷,对社会认知存在偏见;自控力不强,易冲动,常有违规违纪;极端自私,常为一点小事不惜争吵打架,有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不惜暴力对抗管理,而戒毒法理只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给隔离戒毒管理工作带来了难题。

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

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 对于被接触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到刑罚期满释放的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可以在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执行,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责令社区康复的决定,并指定执行地点。 社区康复时间:自康复吸毒人员到乡镇街道报道之日起计算,期限三年。 社区康复形式:1参加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2到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康复治疗。 解除社区康复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执行地街道乡镇及其家属。 执行地街道乡镇:1、指定人员组成社区康复工作小组:2、与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书;3、康复人员提出变更康复地点请求的,15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同意的,办理移交手续。 执行地公安派出所:1将社区康复人员信息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并按时限维护;2按要求(第一年6次、第二年4次、第三年2次)对社区康复人员定期检测;3对在社区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或严重违反协议康复人员实施书面告诫,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康复人员应遵守的规定:1、接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后,七日内到执行地 乡镇街道报道。2、每周主动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每月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一次康复情况。3、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定期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4、暂时离开设企鹅康复地点,提前1—3天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请假;需要变更社区康复地点,提前10日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符合协议的,康复时间连续计算。)5、社区康复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不得无故终止治疗。 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职责: 1、落实社区康复措施; 2、指定专人对康复人员实施监护管理; 3、每周至少与康复人员见面一次; 4、提供就业指导、法律援助,解决生活困难; 5、督促康复人员定期检测; 6、对短期外出请假或申请药物维持治疗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街道乡镇报告; 7、对违反协议的行为进行告诫,对违反社区康复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8、依据康复人员历次检测结果和现实表现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和效果评估。 解除社区康复社区康复期满,街道乡镇依据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历次评估结果, 提出解除意见,报经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开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通知作出社区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康复人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派出所按时限制维护吸毒人员数据库信息。 康复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康复:1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业可就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在就业培训的;4不具备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监护条件的;5其他需要安置在戒毒康复场所的。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依法保障戒毒康复人员的合法权益。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规定,履行戒毒康复协议。在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人员可以申请解除其与戒毒康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四章通信、通话 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实施检查时,应当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来往邮件由大(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所在大(中)队批准,可以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定电话与配偶、亲属电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国外、境外配偶、亲属通话,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五章探访 第二十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特殊情况确需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正在接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二条探访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当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当有工作人员在场。 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时,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探访人员关系的证件。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对没有证件或与证件不符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四条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 探访人员送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其他物品,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并由工作人员当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探访人员应当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第六章探视 第二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以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视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情况的汇报

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情况的汇报 我大队于20XX年1月1日开始对中山市所辖12个镇区的吸毒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收治工作。自收治工作开展以来,在所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大队民警职工的不懈努力下,目前强戒人员改造秩序良好,各项工作开展有条不紊。现将收治强戒人员一个月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情况 截至2月5日止,我大队共收治强戒人员?名,其中患肺结核强戒人员1名,患hiv强戒人员2名,于1月?日向???调遣强戒人员22名。 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培养建立了一支专业的民警队伍为了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要求,收治工作开展以来,我们根据所部的安排,分两批以全程跟班的形式到公安局戒毒所进行了学习交流,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取所外学习,所内经验交流等措施,切实提高了民警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并鼓励民警将日常在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再用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践,逐步培养一支有较高素质的专业民警队伍。 整合资源,确保安全,初步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各项措施

尽管劳教场所已经具备收容劳教戒毒学员条件,但强制隔离戒毒学员收容时,是未经生理脱瘾直接送交的,相比以往的劳教戒毒学员有着更为现实的不稳定因素和危险性。因此,我们在利用原有资源、设备的情况下,以确保安全为前提,以科学戒毒、规危戒毒、成功戒毒为目标,初步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 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初步建立了一整套强制戒毒人员日常工作管理规范 要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范运行,制度是关键。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份不再是劳教人员,不能适用目前的管理制度和表本薄册,同时《禁毒法》明文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要建立科学的诊断评估机制。因此,为适应新形势和法律要求,我大队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作为参考和依据,并结合工作实际,初步建立了《强戒人员日常行为规范》、《强戒人员日常管理流程》、《强戒工作流程》、《强戒人员内务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强戒工作初步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道路。 改革创新,突出人性化管理,不断提升治疗、康复、矫治水平 随着强制戒毒所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我们将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治疗、教育和康复上,强调强制戒毒人员的管理要有别于劳教模式,对戒毒人员要重在治疗和教育。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构建规范化生活卫生管理模式的研究

生活卫生科构建规范化生活卫生管理模式 的总结 我生卫科自开展“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以来,为进一步提高劳教、强戒人员生活卫生保障及队内管理教育规范化,响应所工作部署,努力搞好管理规范建设年、警察队伍整顿及三项教育活动,坚持以劳教人员教育转化率为首要标准和生活卫生保障基础,以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紧密联系劳教、生卫工作实际,深入研究管教、生活卫生业务,确保场所安全稳定,促进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坚持以活动推进党风、以活动改善作风、以活动带动警风,抓班子带队伍,强化规范管理,积极开展学习班、讨论班,查找自身问题,已取得很大成效。现将在活动中工作汇报如下: 一、规范生活卫生各项制度,强化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规范化。 组织科室民警开展学习班,认真学习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学习历年局、所下发关于生活卫生工作各种文件,加

强对疾病急救知识、各种常见病情的了解、学习关于饮食卫生、食堂工作等规范性文件,加强隐患防范(防火、防电、防流行病、防集体中毒)意识,加强人性化管理,注重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强戒人员生活。并对照局关于劳教场所生活卫生管理标准化的要求和生卫工作表薄册统一标准,按照科室、大队、食堂管理、医疗卫生等四大类进行规范,建立生活卫生工作表薄册,实行规范化管理,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防止和克服了工作中的随意性,推动生卫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为切实体现生卫执法的透明度,劳教、强戒人员食堂坚持每周公布食谱,每月公开伙食账目,严格做到账物相符,账帐相符,认真接受在所人员监督。同时,财务和政监部门还定期对食堂账目进行内部审计。 本科室时刻以党的劳教方针、政策为中心,严格按照部、局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配合社会卫生防疫、食品卫生、精神卫生等部门工作,在工作的同时积极进取,根据季节变化、流行性疾病等客观因素安排讲座,以通知形式加强生活卫生、治疗等知识,增加如食堂电气设施日检查、卫生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7号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臵。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臵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臵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臵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臵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每年度对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戒毒人员经费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臵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7号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场所设置 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 第三章接收

司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要点

一是完善场所治理,推动实现安全稳定常态化。全面夯实所政管理基础,提升所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完善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预报预警和监测监控,加强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和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建立以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化的联动立体防范格局,进一步提高场所安全防范水平。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不断创新管理工作方法,体现文明和谐,突出人文管理;把握宽严相济,推进激励管理;注重内引外联,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戒毒矫治科学化。二是完善教育矫治模式,提升教戒治质量。继续做好服务场所安全稳定工作,扎实做好常规性教育矫治工作,突出抓好教育矫治工作监督考核,切实加强戒毒矫治专业化建设,务实开展循证戒治试点工作,着力探索戒毒矫治方法,规范和提升心理矫治工作,加强戒毒文化建设,积极配合“大戒毒”体制相关工作调研,继续做好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意识教育,继续做好戒毒矫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升戒毒机关社会影响力。三是深化三项创建,全面加强生活卫生工作。强化生活保障,做到伙食搭配科学、营养均衡。强化饮食卫生,健全饮食安全责任体系。强化卫生管理,抓好个人卫生、内务卫生、环境卫生工作。强化医疗防疫,落实入出所体检、定期体检和跟踪体检制度,加大医疗设备的更新和投入,健全疾病流行趋势分析研判、疾病防控分类预警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四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正确把握戒毒人员“违法者、受害者、病人”的三重属性,以强化关怀救济、体现治病救人为重点的服务型执法新理念,提高戒毒工作法制化水平。着力规范化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戒毒人员从入所到出所各个环节的执法标准,严密程序,细化流程,减少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透明度,加大所务公开力度,将有关执法工作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五是适应改革转型,提高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平。以构建“211”信息化功能体系为重点,推进场所指挥中心、安防管理平台、戒治管理平台和综合数据库建设,着力提升信息化应用效能和管理水平,实现工作流、信息流、管理流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加强装备管理,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全面提升装备保障水平。六是立足服务保障,推动场所经济平稳发展。坚持稳中求进、稳中向好的主旋律,根据我所的实际情况,做强做优劳务加工,继续强化劳教习艺现场“7s”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产品和人员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 **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我们戒毒系统协调推进改革、加快转型发展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切实做好以下六项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探索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探索 内容摘要: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与劳教戒毒管理工作既有相似之处,又有较大的区别。本文详细阐明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原则和基本要求,提出了创新管理模式、建立诊断评估体系和做好“三个延伸”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探索 随着《禁毒法》的实施,劳教戒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取而代之,我国现有的戒毒资源实现了一次大的整合。我所依托比较完备的管理、教育、生活设施,对吸毒者进行有效管理、教育、戒治的优势,成为了四川省首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对强戒人员实行专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以往的劳教戒毒管理模式,探索新形势下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谈一些粗浅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一、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及原则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是强戒所依法对强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生理脱毒和心理治疗,实施道德和法制教育,开展康复训练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强戒人员戒除毒瘾、重返社会的执法活动。其指导思想是对吸毒人员提供相对封闭的空间和区域予以隔离,在安全稳定的隔离环境中,对吸毒人员开展有计划的生理、心理治疗,最终达到帮助他们戒除毒瘾的终极目的。 强戒人员管理的任务,总的来说,就是根据《禁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维护强戒所的正常秩序,为强戒人员提供矫治和康复的必要条件,促成强戒人员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综合矫治、科学戒毒、关怀救助的原则。 二、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根据《禁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二个方面。 (一)依法收治,体现管理的法制化 要严格按照《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做好强戒人员的收治工作,对强戒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入所安全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强戒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强戒人员身心健康状况、戒毒反应、依赖程度和行为表现等方面的测评,作出毒品依赖情况的初步判断,从而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教育。因此,这是戒毒的前提和基础,要使法治贯穿管理工作的始终。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应按以下条件和程序进行收治工作。 ⒈收治强戒人员必须具备县以上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式二份以及强戒人员社会关系表。 ⒉收治强戒人员必须经过医院体检和HIV快速检测,对体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予以收治,体检不合格的不予收治。 ⒊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治: ①未满16周岁及已满65周岁的; ②精神病人、严重病患者; ③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④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⒋强戒人员入所时,应当对其进行检查,收缴现金和违禁品,对其他不宜持有的物品由所在单位代管。 ⒌强戒人员入所后,应及时填写《强戒人员入所登记表》等各类表簿册,建立强制戒毒人员档案。 (二)规范管理,体现管理的强制性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赵某一般心理共9页文档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赵某一般心理 问题的心理咨询个案 引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离开无毒环境(强制隔离戒毒所),重新回归社会时,大多数戒毒者对自己戒除毒瘾抱着很大希望和决心,小心翼翼保持着自己的戒毒操守。但是,吸毒者经常处于一个或大或小的“毒友”圈子,一般都会受到“毒友”的影响和刺激,产生“吸最后一口,以后永远不再吸了”的自我安慰想法,结果是又一次陷入“吸最后一次”的恶性循环中,不能自拔,使先前的努力在“毒友”的引诱下化为泡影。再次复吸给事业、家庭、亲人带来的伤害又使吸毒者陷入悔恨和自责的负性情绪中,以致自己不能解脱。 一、来访者基本信息:赵某,男,37岁,已婚,初中文化,汉族,二进宫学员,家中姐弟四人,其排行老四。无重大躯体疾病史,家族无精神疾病史。1993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1997年6月被决定劳动教养戒毒(在劳教四大队),2000年1月劳动教养期满解教出所。解教后巩固戒断毒瘾长达7年,2007年再次复吸,2011年5月投送我所强制隔离戒毒(在戒毒三大队)。 二、来访者主诉 一段时间以来入睡困难,白天情绪烦躁,听到其他学员大声说话烦躁情绪加重,不愿与人沟通,情绪郁闷,睡不着时总想以前发生的事情和出所后会遇到的难处。戒断毒瘾这几年家庭幸福、事业有成。岳父家的亲朋也接纳了我。现在我自由没有了,出所后一无所有,我没脸面对自己的亲人,尤其是岳父家的人,戒毒后他们给了我无微不至的关心和帮助,以

后他们都不会再信任我。我这次强戒除了妻子其他亲人没有一个来接见我。这样反复的想,想的很细,经常几个小时都沉浸在对过去的回忆和未来的幻想中,自我感觉这样不好,主动去控制,可是一会儿又回到刚才想的问题上来,做事情注意力不能集中。感觉对许多事情提不起兴趣。三、咨询民警观察和分管民警反应 咨询民警观察:该来访者求助愿望强烈,交流时主动诉说,语速适中,表情达意恰到好处,穿着干净整齐,内心较有思想。 分管民警反映:该学员日常管理中能做到遵规守纪,服从教育矫治的安排,习艺劳动表现积极。近几日情绪变化大,处于一种低迷伤感,无精打采,提不起精神的状态。 四、心理评估和诊断 赵某出现上述症状时间较短,为近期发生,自己能找到明显原因,内容尚未泛化。其情感反应是可以理解的,强度不大,对自身躯体、心理和社会功能等症状有充分的自知力,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是一致的,能够很现实的分析自己复吸的利弊,思维合乎逻辑,感到痛苦,希望得到帮助解决问题,属于一般性心理问题。具体原因是复吸引发趋避式冲突进而导致混合型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 五、心理咨询目标 依据以上评估诊断,同来访者协商,确定如下咨询目标: 近期目标:同来访者之间建立平等良好的咨询关系,帮助其澄清自身心理冲突,摆脱对自身现状的过分关注以及由此产生的将存在问题无限放大的心理暗示,鼓励其作出新的有效行为,树立信心,重新开始,并且掌握

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矫治工作的思考

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矫治工作的思考 曲靖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李立望《禁毒法》实施以来众多戒毒场所就如何对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开展了不少有意义的探索或实践,但结果大都差强人意,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对心理矫治的认识和定位出现偏差;其二,心理矫治体系的构建存在不足。 一、对心理矫治的认识和定位出现的偏差 目前,对强戒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在认识上存在三种误区:其一,无用论,代表观点:复吸率高,心理矫治没有用;其二,等同论,代表观点:心理矫治即教育矫治,教育矫治既是心理矫治;其三,万能论,代表观点:心理矫治能解决一切问题。 这三种认识上的误区所导致的结果有三:其一,简单化,把心理测量、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或精神治疗拼凑到一起就认为是心理矫治,简单化带来的最为严重的后果是心理测试的滥用——不考虑对象的问题种类,不考虑测试的要求,分析数据不考虑个体的整体心理状况;其二,夸大化,盲目夸大心理矫治的功能,矫正“异常心理”或“人格障碍”,就咨询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这已经超出了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范围;其三:表面化,将所有的违法矫治工作,包括强戒人员思想的转变、恶劣行为的改变等都认为是心理矫治,结果心理矫治什么也是,什么也不是,成为应付检查的表面工作。 显然,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无疑已经阻碍了心理矫治在戒毒场所的

健康发展,使得很多直接参与操作的人产生各种困惑,甚至是怀疑心理矫治的作用。笔者认为心理矫治即心理治疗与行为矫正,是指运用心理学手段消除强戒人员对毒品的心理依赖和强迫性觅药行为、排除其因毒品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心理问题、增强其心理调适能力和适应能力的过程。因此,心理矫治的范围应当属于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范围,即由于吸食毒品产生的一系列心理问题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家庭或其他原因产生的简单心理问题,如紧张、焦虑、抑郁、烦躁和痛苦等,对于超出此范围的其他问题不适合使用心理矫治的技术和手段。 二、心理矫治体系的构建存在的不足 公认的戒毒治疗方案是从毒瘾形成的机制出发,采取“生物—心理—社会”的综合模式进行戒毒治疗,这种综合模式包括了脱毒、康复、后续照管三个阶段。在医学治疗体系、教育矫治体系、日常管理体系和心理矫治体系贯穿在上述模式的三个阶段当中,四个体系各司其职,共同构成戒毒治疗体系。 目前的心理矫治工作一般是并入教育矫治体系,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效果并不乐观,一方面心理矫治工作的层次无形中被限定在心理健康教育这个最底层次,另一方面心理矫治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心理干预的效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构建合理的心理矫治体系势在必行。 三、如何构建合理的心理矫治体系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7 号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臵。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臵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臵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臵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臵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最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之我见-范文文档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之我见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之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颁布,对吸毒人员强制吸毒模式作了重大调整,取消了原有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很多劳教所也开始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这将揭开劳教工作历史崭新的一页。笔者根据《禁毒法》及近日到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学习交流会,并结合劳教工作实际,就建立系统、科学、严格、完善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体系,谈一孔之见。 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开展之前需做的准备工作 劳教机关从1991年起承担劳教戒毒工作以来,逐步探索和总结了一套关于戒毒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方法。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戒毒矫治工作模式,有“三防”并举的防范网络建设,还有一支既专业又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队伍。这些都说明劳教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强制隔离戒毒毕竟有别于劳教戒毒。在执行模式,工作重点等方面都有自己特定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做好以下前期准备:(一)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培养建立一支专业民警队伍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涉及医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门学科知识,这对管理民警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要求,就必须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相关的知识辅导和培训,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取所内外经验交流、举办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培训班等措施,提高从事强制隔离戒 毒隔离戒毒工作民警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民警将日常在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再用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践,逐步培养一支有较高素质的专业民警队伍。 (二)整合资源,抓住关键,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各项措施 尽管劳教场所已经具备收容劳教戒毒学员条件,但强制隔离戒毒学员收容时,是未经生理脱瘾直接送交的,相比以往的劳教戒毒学员有着更为现实的不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执法监督的几点思考教程文件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执法监督的 价值透视、现状分析及工作对策 陈玉海〔浙江省劳动教养(戒毒)管理局政委〕 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执法监督的范畴很广,本文所指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法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施毒瘾戒治、身体康复、行为矫治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包括依法对戒毒人员考核奖惩、诊断评估及所外就医、另行处理等重要执法行为的监督。 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法监督的价值透视 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戒治、康复吸毒人员的重任,其所从事的一切活动代表着国家行使执法权。加强对强制隔离场所执法监督,不仅是当前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统一执法思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权力运行,提高执法质量,确保执法安全的必然要求。 (一)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加强执法监督是确保襟毒法乡v《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执法监督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法治所建设的自我调节和保障机制,是保障法律实施、实现执法规范的重要环节。 (二)从规范执法的角度看,加强执法监督是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民警正确行使职权的有效手

段。2}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栓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明确指出:建设法治政府,严格执法是关键。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保障。强制隔离戒毒由于其执法上既要考核其行为矫治,又要对其毒瘾戒治、身体康复情况进行鉴定才能作出综合评估,因此执法更为复杂。尤其是强制隔离戒毒在戒治模式、运行方法、考核机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目前还有待完善,单纯依靠道德的教化和民警的自律,还难以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因此,建立执法监督和预警机制,对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有效化解执法风险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从依法评估的角度看,加强执法监督是维护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倒置,不仅要求作为管理者的民警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程序,而且更强调处罚和评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建立内部的执法监督机制有利于正确执法,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样作为被管理者的戒毒人员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奖惩和诊断评估问题,这也是我们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一旦执法出现偏差或错误时,或者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引用法规条文有错误,造成执法过错,将使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避免这种过错的发生,或使错误能得到及时纠正,强化执法监督这一安全保障,无疑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四)从提高整体工作质量看,加强执法监督是加强强制

我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我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 会 篇一:戒毒心得体会 篇一:参观戒毒所心得体会 参观 戒毒所心得体会 怀着忐忑不安的心 情参加了这次xx市戒毒所谈心之旅,感触良多,从小一直被灌输了远离毒品这些铁律,“毒 品”两个再简单不过的字眼,当真正探访到这些吸毒人员才知道其意义。 其实毒品并非是 “毒性药品”的简称。它是指出于非医疗目的而反复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即成瘾性) 的药品。吸毒——这一丑恶现象带来的危害真是数也数不清!主要对人体与身心的危害在于 毒品作用于人体,使其体能产生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

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 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戒断反应,使人感到痛苦万分。 初次接触谈心对象 的我,一开始心怀芥蒂,因为觉得他不愿和我交流他人生中那段痛心疾首的灰暗岁月。但令 我意想不到的是,他不但愿意而且还主动与我交谈。尽管我的问话只有简单几句,但他并没 有敷衍我,这使我觉得他的心是非常坦诚的,生活对于他是阳光的、有希望的。从与我交流 的那个学员看来,了解到大部分吸毒的原因几乎都一样:出于对毒品的好奇和所谓“朋友” 的误导,从而使得他们心中那道防线坍塌了,最终走上了吸毒的道路。他们是吸毒者、违法 者更是受害者,只是在不经意间就成了毒品的奴隶。 他们渴望袒露出自 己的心声,他们对自己的所为,对亲人、家庭、社会都抱有深深的悔意。面对强戒所提供的 改造机会,他们表示要痛改前非,重塑人生。因此我们需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在他们回 归社会之时,用我们宽阔的胸怀来关爱他们,相信他们,接纳他们。面对这一特殊人群,我

认为这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为了我们,为了他们,更为了我们和谐社会的大家庭,全社会 必须共同努力。 另外,由于我谈心 的学员已经来了戒毒所三次,说明他的意志不够坚定,但心里很希望能戒掉,为家人和自己 负责。自愿戒毒的复有率之所以很高,有多方面的客观原因.有些原因是内在的;同时,在参观 戒毒所的过程中,其作用是涉及对戒毒者的行为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当然,对于吸毒者也不 应当一味的强制.对于 确有戒毒愿望的吸毒者应当鼓励他们进行戒毒,关键是要强化鉴别和入院批准程序,并加强自 愿戒毒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完善戒毒技术;对于吸毒成瘾而又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吸毒者应当 坚决予以强制戒毒,以最大程度地控制毒品需求.现实 说明,对吸毒成瘾者戒毒必须依赖严格 和规范的管理,综合的教育,科学的治疗,社会监督和服务,只有采取系统的戒毒模式,才能使 吸毒者戒除毒瘾,获得康复并回归社会,同时,也才能使吸毒者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恶习,成为 守法公民.在我国社会帮教,监督和善后辅导尚未制度

三四四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二稿

三四四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 一、“三四四一”戒毒工作模式概述 “三四四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遵循“三期四段一延伸”管理流程、引入“四化”教育矫正机制,形成一个集生理康复、行为矫治、心理治疗、技能培训、社会适应训练五项职能于一体的立体化的戒毒模式格局。 “三四四一”即“三期”、“四段”、“四化”“一延伸”的简称。“三期”即教育矫治期、矫治康复期、康复巩固期。“四段”即入所教育阶段、养成教育阶段、康复训练阶段、三试习艺阶段;“四化”即军营化、工厂化、校园化和社会化;“一延伸”即强制隔离戒毒向社会功能恢复的对接延伸。 “三四四一”戒毒工作模式,遵循戒毒矫治规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特有的优势。根据戒毒人员戒毒治疗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其实行分期、分级管理。在教育矫治期即入所教育阶段引入军营化教育机制,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在矫治康复期,引入工厂化教育机制,分为养成教育和康复训练两个阶段分别管理;在康复巩固期即就业技能培训阶段,引入校园化教育机制,实行较为宽松的管理方式;在社会适应延伸阶段,引入社会化教育机制,完成戒毒人员实现回归社会的“软着陆”。每个期段都确立生理治疗、心理矫治、行为管理、认知教育、技能培训、社会功能恢复

方面的目标任务,确定对应的处遇标准、考核晋级条件,戒毒人员只要达到规定条件,经考核合格,就可实现转段晋级,不合格者在原期段继续接受矫治,或降级处理,根据戒毒人员的现实表现实行“累进制”升(降)级式管理。 二、“三四四一”模式实操流程图 三、模式内容 (一)、三期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戒毒治疗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期管理;根据戒毒人员表现,实行分级管理“。结合我所戒毒人员实际情况(均是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6个月以后转入我所),我们将戒毒人员分为“三期”进行管理。 1、教育矫治期。以入所教育为核心,重点在思想政治、行为养成教育上下功夫。纠正戒毒人员错误认知和不良恶习,解决戒毒人员对毒品的生理依赖,逐步恢复正常的生理机能和体能,提高场所适应能力,确保新收人员能够快速融入我所的管理秩序。 2、矫治康复期。以行为矫正、心理矫治为核心,重点在职业技能培训和康复训练上下功夫。通过养成教育和习艺劳动使戒毒人员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摆脱心理依赖,身体

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 规范管理分别管理的思考 ——邵虎自2008年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以来,司法劳教所便加挂了牌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由此,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便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开始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相比劳教人员而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其身份的特殊性,这对长期从事劳教工作的警察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就目前我所实际而言,少数学员为之前的劳教戒毒人员,现在换了一种身份,实则为吸毒成瘾人员。《禁毒法》实施至今,包括《戒毒条例》(国务院597号令)及《贵州省禁毒条例》均没有配套制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各省(市、区)、各强制隔离戒毒所评估办法不一,这给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带来了很大困难,《戒毒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目前问题集中在:生病、违规违纪受处分、逃避必要的生产劳动以及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学员身上,而后者最为严重,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逐渐增多。解决和处理这些学员的问题是关键。

现各地都没有明确指示如何诊断评估,执行机关和决定机关不是同一机关,评估材料的报送和审批紧靠双方协调,随意性较大。一次或二次戒毒人员都有可能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这给场所管理埋下了安全隐患。就我所而言,由于地域的特殊性,自2011年6月26日《戒毒条例》(国务院597号令)颁布实施后,收治二次以上戒毒人员比例较高,老、弱、病、残学员增多,加之一次戒毒人员多数为曾经在公安强戒所戒过毒,多数学员签有社区康复协议。再则80、90后学员收治明显增多,而这些学员年轻气盛,多为独生子女或单亲家庭,性格偏执,易冲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缺乏家庭和社会责任感,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以我为中心,钻牛角尖,易走极端。而我们的“首要标准”是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场所职能是维护稳定,确保“四防”,提高教育挽救质量,促经济发展,这就要让学员快乐戒治,快乐生活,尽量避免警教矛盾,努力构建警教和谐。 我所即将面临大多数戒毒学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等诸多因素影响,这会使部分学员没有了戒治动力、没有了希望。纪律和秩序将面临极大的挑战,不及早进行规范管理,分别管理,主动出击,将会导致被动的局面。当前的形势是只要有一名学员(《戒毒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得到提前解除,我们做任何工作都说服不了学员,工作会被动或部分失控,影响管教也影响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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