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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取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取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取证规则.

译文仅供参考。如有不一致,应以本规则英文本为准。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

(1999年6月1日正式通过

前言

1.《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IBA证据规则”旨在高效经济地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特别是涉及不同法律传统下的当事人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取证问题。本规则拟对当事人进行仲裁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机构或临时仲裁的仲裁规则进行补充。

2.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全部或部分采用IBA证据规则,也可以酌情修改规则或以规则为指导安排程序。本规则无意限制国际仲裁的灵活性优势,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根据每件仲裁案件的特定情况自行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3.本规则鼓励仲裁庭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向当事人指出其认为对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的问题,包括需要作出初步决定的问题。

4.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每一方当事人在任何证据听证会前的合理时间内都有权获知其他当事人所依赖的证据。

第1条定义

在IBA证据规则中:

“仲裁庭”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是由多名仲裁员组成的,采取多数决定制或其他方式作出有效决定的小组;

“申请人”指启动仲裁程序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及通过合并审理或其他方式成为仲裁提起人的共同当事人的任何当事人;

“文件材料”指以纸面、电子、音频或视频方式,或以任何其他贮存或记录信息的机械或电子方式记录的书面材料;

“证据听证会”指仲裁庭听取口头证据的听证会,不论是否在连续的时间里举行;

“专家报告”指仲裁庭或当事人指定的专家依据IBA证据规则作出并提交的书面报告;

“一般规则”指当事人进行仲裁所依据的机构仲裁或临时仲裁的规则;

“当事人”指仲裁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指定专家”指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专家证人;

“出示请求”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仲裁庭指令另一方当事人出示文件资料的请求;

“被申请人”指申请人权利主张所针对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及通过合并审理或其他方式成为该等主张所针对对象的共同当事人的任何当事人,包括提出了

反请求的被申请人;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指仲裁庭指定的、就仲裁庭提出的特定问题向仲裁庭汇报的个人或组织。

第2条适用范围

1.若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决定适用IBA证据规则,取证应适用本规则,除非本规则的任何具体规定与当事人或仲裁庭决定的案件适用法律的强制性条款相抵触。

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倘若IBA证据规则的任何条款与一般规则相冲突,仲裁庭应当以其认为能最好地体现一般规则和IBA证据规则的共同宗旨的方式适用IBA证据规则,。

3.对IBA证据规则的含义有争议的,仲裁庭应根据规则的宗旨并以最适合特定仲裁案件的方式予以解释。

4.对于IBA证据规则与一般规则均未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未另行约定的取证事项,仲裁庭可依据IBA证据规则的一般原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取证。

第3条文件材料

1.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每一方当事人均应向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提供其可获得并依赖的所有文件材料,包括公开的文件材料和在公知领域的文件材料,但另一方当事人已呈交的文件材料除外。

2.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仲裁庭提交出示请求。

3.出示请求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a (i足以界定所请求出示文件材料的说明;或者 (ii 如果合理地认为存在某类文件,则对请求出示的该类文件进行详细、具体地描述(包括主题;

(b 被请求出示的文件材料对案件结果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的说明;以及

(c被请求出示的文件材料并不处于请求方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下的的声明,以及请求方认为被请求文件材料处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下的理由。

4.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被请求出示特定材料的当事人对该请求没有异议,则其应当将处于其占有、保管或控制下的被请求文件材料提交给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

5.如果被请求出示文件材料的当事人对请求出示的部分或全部文件材料持有异议,则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理由应当在第9条第2款的规定范围内。

6.仲裁庭应,经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及时研究各方当事人的出示请求及异议。如果仲裁庭认为 (i 请求方希望证明的问题对案件结果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并且 (ii 第9条第2款规定的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不存在,则可以指令被请求的当事人向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出示那些归其占有、保管或控制的被请求文件材

料。

7.特殊情况下,若异议的合理性只能通过审阅该文件材料确定,仲裁庭可以决定不审阅文件材料。在此种情况下,仲裁庭经与各方当事人商议,可以指定一名独立公正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专家审阅该文件材料,并就异议作出汇报。如果仲裁庭认为异议成立,则专家不得向仲裁庭及其他当事人披露已阅文件材料的内容。

8.如果一方当事人希望从非仲裁当事人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某文件材料,但不能自行获取该等材料,则该当事人可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仲裁庭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获得该文件材料。该当事人应提供详细的足以界定该文件材料的描述,并说明该文件材料对案件结果具有的关联性和重要性。仲裁庭应对这一请求作出决定。如果仲裁庭认为文件材料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则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9.仲裁庭在仲裁案审结前的任何时候,均可要求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和其他方当事人出示仲裁庭认为对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的任何文件材料。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第9条第2款规定的任一理由对提交该文件的要求提出异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了此种异议,仲裁庭应当作出是否要求该当事人出示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的作出应基于第3条第6款的规定,如果仲裁庭认为适当,也可以按照第3条第7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10.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些文件材料因另一方当事人提交或出示的文件材料、证人陈述或专家报告以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材料中提出的事项而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则可以向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补充提交这些文件材料。

11.如果提交或出示的文件为复印件,则必须与原件完全一致。如果仲裁庭提出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12.对于一方当事人依据IBA证据规则(或非当事人依据第3条第8款出示的所有文件材料,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应予以保密,并且该等文件材料只能用于仲裁。仲裁庭可以向当事人发出指令以规定此保密义务的具体条款。此项要求不应影响仲裁中所有其他的保密义务。

第4条事实证人

1.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每一方当事人应当指明其所依赖证言的证人和该证言所涉及的问题。

2.任何人,包括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均可作为证人作证。

3.当事人、其高级职员、雇员、法律顾问或其他代理人会见其证人或潜在证人不应被视为不当行为。

4.仲裁庭可要求任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提交该方当事人所依赖的每名证人(依据第4条第10款提供证言的证人除外作出的证言的书面陈述(“证人陈述”。如果证据听证会是针对不同的问题(如责任及损害赔偿进行的,仲裁庭或当事人经约定,可以根据不同的证据听证会安排

证人陈述的提交时间。

5.每一份证人陈述应当包括:

(a 证人的姓名全称和地址,其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现在和过去的关系(若有,如果与争议或其证人陈述的内容具有相关性和重要性,还应说明其背景、资格、所受培训和经历;

(b 对事实完整、详细的描述,以及证人获知该事实的信息来源,以使之足以成为争议事项的证人证据;

(c 对所作陈述内容真实性的确认;以及

(d 证人签字及签字的日期和地点。

6.如果证人陈述已提交,任何当事人均可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提交经过修改或补充的证人陈述,包括以前未被指定为证人者所提供的陈述,只要这样的修改或补充仅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证人陈述或专家报告中所涉及的问题,并且这类问题此前在仲裁中并未被提出。

7.已提交证人陈述的证人均应出席证据听证会作证,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8.已提交证人陈述的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证据听证会作证的,除非各方当事人已有约定,或仲裁庭在特殊情况下另有决定,仲裁庭对该证人陈述应不予考虑。

9.如果各方当事人约定,已提交证人陈述的证人不必出席证据听证会作证,此约定不应被视为各方当事人对证人陈述内容的正确性达成了一致。

10.如果一方当事人希望一个经其请求却不愿出席听证会的人作证,则该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请求仲裁庭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获取该人的证言。该当事人应当指明他希望作证的证人,说明其所寻求的证人陈述涉及的事项,以及该事项因何对案件结果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仲裁庭应当就这一请求作出决定,一旦仲裁庭决定该证人陈述对案件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则仲裁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11.在仲裁案审结前的任何时候,仲裁庭都可以要求任何当事人促成或者尽最大努力促成任何人(包括尚未提供证言的人出席证据听证会作证。

第5条当事人指定的专家

1.当事人可以依赖一位当事人指定的专家就特定问题作证。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指定的专家应当提交专家报告。

2.上述专家报告应当包含:

(a 当事人指定专家的姓名全称和地址,其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现在和过去的关系(若有,并对其背景、资格、所受培训和经历进行说明;

(b其专业意见和结论所依据事实的说明;

(c 其专业意见和结论,并说明其得出结论所使用的方法、证据和信息;

(d 对专家报告真实性的确认;以及

(e 当事人指定的专家的签名及签名日期和地点。

3.对于就相同或相关问题已分别提交专家报告的当事人指定的专家,仲裁庭可酌情要求这些专家会面并就这些问题交换意见。会面时,当事人指定的专家之间应就他们在各自专家报告中持有不同观点的事项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将达成一致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4.当事人指定的专家应当出席证据听证会作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庭接受这一约定。

5.当事人指定的专家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证据听证会作证的,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仲裁庭准许,或仲裁庭在特殊情况下另有决定,仲裁庭应不予考虑其专家报告。

6.如果各方当事人同意某当事人指定的专家不必出席证据听证会作证,此约定不应视为各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内容的正确性达成了一致。

第6条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1.仲裁庭经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可指定一名或数名独立的专家就仲裁庭提出的特定问题向仲裁庭汇报。仲裁庭应当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专家报告的调查范围。仲裁庭应将最终确定的调查范围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2.接受指定前,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应当向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提交一份关于其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声明。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应当告知仲裁庭他们对仲裁庭指定的专家的独立性是否持有异议。仲裁庭应当立即决定是否接受该异议。

3.在不违反第9条第2款的情况下,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任何相关、重要的信息,或者提供接触相关文件资料、物品、样品、财产或进入任何相关场所的便利,供查验之用。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应具有与仲裁庭相同的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信息和便利的权限。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接收任何这类信息,并有权参与任何此类查验。如果仲裁庭指定的专家与一方当事人就此类要求的关联性、重要性或适当性上未能达成一致,则应当由仲裁庭根据第3条第5款至第3条第7款规定的方式决定。对于一方当事人不遵守仲裁庭指定的专家提出的恰当要求或仲裁庭作出的裁定的行为,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记录,并说明该行为对特定问题的认定所造成的影响。

4.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应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报告,并应当在报告中说明得出结论所使用的方法、证据和信息。

5.仲裁庭应将专家报告交给各方当事人。对于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审查过的文件资料以及仲裁庭与仲裁庭指定的专家间的通讯,当事人有权审查。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机会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或是提交当事人指定的专家作出的专家报告,作为对仲裁庭指定的专家报告的回应。仲裁庭应将该书面意见或专家报告交给仲裁庭指定的专家以及其他当事人。

6.应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要求,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应当出席证据听证会。

仲裁庭可以询问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并且对于依据第 6 条第 5 款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中或当事人指定的专家提交的专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各方当事人或当事人指定的专家也可以对仲裁庭指定的专家进行质询。 7.对于仲裁庭指定的专家的专家报告及其结论,仲裁庭应在适当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后加以评定。8.关于仲裁庭指定的专家的报酬和费用的支付,由仲裁庭决定。该笔费用应构成仲裁费用的一部分。第7条现场勘验在不违反第 9 条第 2 款的情况下,仲裁庭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勘验或要求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勘验任何场所、财产、机械或任何其他物品、工艺及文件。仲裁庭经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勘验的时间和安排。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参与任何此类勘验。第8条证据听证会 1.仲裁庭对证据听证会拥有始终、完全的控制权。如果仲裁庭认为对证人的任何询问、证人的任何回答或是证人的出席(根据本条的目的,证人包括事实证人和任何专家)是无关的、不重要的、加重负担的、重复的或是符合第 9 条第 2 款规定的异议理由的,则仲裁庭可以限制或排除上述询问、回答或出席。在证人进行直接或再次直接作证的过程中,对证人的询问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引导。 2.通常由申请人的证人首先发表证言,接着由被申请人证人发表证言,然后由申请人的反驳证人(如有)发表证言。证人发表直接证言之后,任何其他当事人可依据仲裁庭决定的顺序询问证人。最初提供证人陈述的当事人随后也有机会就其他当事人在询问证人过程中提出的事项补充提问。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仲裁庭可以改变该程序的顺序,包括按具体事项安排证言,或者采取对不同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同时询问并当面对质的方式。仲裁庭可以随时向证人提问。 3.提供证言的任何证人应首先以仲裁庭决定的适当方式确认其讲述的是事实真相。如果该证人已提交证人陈述或专家报告,该证人应对此作出确认。当事人可以约定或者仲裁庭可以要求该证人陈述或专家报告作为该名证人的直接证言。 4.在不违反第 9 条第 2 款的情况下,对于任何仲裁庭认为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的问题,仲裁庭可要求任何人提供口头或书面证据。被仲裁庭传唤和询问的任何证人也可以被各方当事人询问。第9条对证据的采信及评定 l.仲裁庭应当决定证据的可采信性、关联性、重要性及证明力。 2.仲裁庭应当依据一

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将属于以下情况的文件资料、陈述、口头证言或勘验排除在证据或出示范围之外: (a 缺乏足够关联性和重要性; 6

(b 根据仲裁庭决定适用的法律或道德规则,造成法律障碍或形成法律特权;

(c 出示被要求的证据会造成不合理负担; (d 文件资料的丢失或毁损已被合理证明; (e 仲裁庭认定商业保密或技术保密理由具有说服力; (f 仲裁庭认定特殊的政治或机构敏感性(包括被政府或国际公共机构归类为机密的证据)理由具有说服力;或 (g 仲裁庭认定基于公平的考虑或平等对待当事人的考虑具有说服力。3.如果适当,仲裁庭可以作出必要安排,以使证据的保密性得到适当保护。4.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某出示请求未及时提出异议,但未出示该出示请求中请求出示的任何文件资料,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未出示仲裁庭要求出示的任何文件资料,则仲裁庭可以推断此文件资料与该方当事人的利益相悖。 5.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对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包括证言)的请求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被请求提供的任何证据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者未提供仲裁庭要求出示的任何证据(包括证言)则仲裁庭可以推断此证据与该方,当事人的利益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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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思路(1)

2020年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思路(1) 全文结束》》年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思路 全文结束》》年,市行政服务中心将紧紧围绕市委四件大事、九个关键、一个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按照精力更加集中、工作更加用心、思想更加一致、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要求,着眼于提高效率、提升质量,打造便民扶商的优质行政服务平台,创新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推进集中办理工作上一个更大的台阶。 一、进一步加强时效管理,推进工作再提速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投资项目服务流程和时效管理及责任分工〉的通知》精神,对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承诺和办理时限进行梳理,凡材料齐全,手续合法,能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不再承诺,都要当场或当天办结;当场或当天不能办结的事项,都要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缩短,明确承诺时限。原则上,我市部门自主审批的事项,都要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需转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相关窗口都要落实专人跟踪协办;需xx以上部门审批决定的事项,都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出,同时落实专人跟踪督办。所有事项的办理时限、期间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都要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全面公开,方便业户群众查询和监督。 二、加强并联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

对所有集中办理事项的办理环节和程序进行理顺,能减少的减少,能合并的合并,能取消的取消,在此基础上,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对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本市审批权限以上审查转报阶段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受理、联合预审、集中勘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流程,全面进行并联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审会议;预审通过的,1个工作日内集中勘验。进一步明确牵头和责任窗口,理顺流转关系,确保并联审批顺畅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方便业户群众。 三、拓宽绿色通道,推进全程代办服务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在中心综合窗口建立和完善全市大项目服务工作台帐,凡进入我市的大项目,特别是重点工业项目,都登记造册,进入绿色通道,开通审批直通车,全面实行无限时预约服务。对全市项目审批代办员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把握政策,熟悉工作对接和协调技巧,提高服务本领,落实好对大项目的全程代办服务。同时,落实专门人员,结合实际,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多种形式,与项目申办人及时沟通和联系、交流,随时协调解决项目申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为项目建设搞好事前、事中和事后服务,促进项目的落户落地、开工建设和投产达产。 四、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杜绝税费漏洞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 一、“电子证据”定义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 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 第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 “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据。 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 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应当作为单独序列证据。理由如下: a)电子证据与书证在性质上有着巨大的区别。从载体看,书证中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直接存在于可见载体之上并能直观地显示;而电子证据则以模拟和数字信号形式存在于磁性载体之上,不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能直接显现。两者的储存方式与再现方式都有区别。从特性看,书证具有不易篡改、保真性较好的特点,一旦被涂改很容易被发现;而电子证据易被删改和复制,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因此,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可作为原始的、直接的证据使用;而电子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大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双重确认原则

双重确认原则 双重确认原则讲的是在日常工作开展中,对于重要的工作流程,如物资采购,资金的进出等环节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者部门相互核实,互相确认共同完成。公司的每一个部门和每个业务流程如果能够加入双重确认原则,对于工作的开展大有裨益。 首先双重确认原则便于规范操作流程,提高物资数据的准确性,防止因为单方的粗心造成的损失;在物资数据在经过双重确认后,将失误和损失降到最低。以职能部门为例,在资金的进出方面,人事每个月都会在财务处预算社保公积金的缴纳金额,到了缴款日,人事和财务对人数和缴纳金额经过第一轮的双重确认后,以支票方式缴纳当月费用,同时,财务根据相关单据入账录入金蝶系统;到了第二个月8号,人事提交上个月实际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明细,总部老师根据人事提交的数据和财务金蝶账目的数据一一核实,进行第二轮的双重确认,确认无误后,员工当月的社保缴纳费用扣款在实际工资中扣除产生;而员工本月在当月的工资条下发后,可以清楚的看到自己当月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费用数据,再去核对自己实际发的工资数目,完成第三次的双重确认。这三个确认流程是环环紧扣的,任何一个环节失误都会导致缴错或者漏缴,给员工造成困扰,给公司带来损失。 其次双重确认原则的存在,双方个人或者部门实施互相监督,可以杜绝中间的人为因素,防止有人以权谋私,可以减少人为的主观不合法行为,保证企业正常有序的开展。如分部财务公章和行政公章的使用,可以左右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在分部以公章的使用为例,行政公章的使用代表分部的权力,财务公章的使用代表了分部的财力,不能集权力和财力与一人之身,所以两个章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部门分别管理。公章使用方面,也有相关的规范的申请流程,包含使用时间和使用目的,核查人,批准人等三个部门至少三人的双重签字确认,这样做的目的杜绝不法行为,保护自我。特别是在财务方面,经过双重确认,在发生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根据相关票据和当事人双方追根究底,找出原因,分清责任,从而保护管钱和管权的人。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有相关的新闻报道说某某大型公司的某个核心人物携巨款潜逃,已派出相关部门追捕,这种事情的发生往往是因为这个关键人物手中既有权力同时也掌管着公司的财力,集权与财于一身,难免因为一时个人贪念,不能把控自己而发生悲剧,给个人和公司都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同时也说明了公司的相关制度没有设立双重确认的关卡,不够严密,财力和权力集权与一人之身,才会造成这样的损失。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发言稿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发言稿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发言稿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发言稿 在领导干部作风整顿活动中,行政服务中心和二楼党支部组织了系统学习,加上自己的自学,深刻领会了这次干部作风整顿活动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作为农机局派驻行政服务中心农机窗口的工作人员,深深体会到个人作风好坏不但代表农机局的形象,也是绵阳市行政服务中心整体形象的一分子,所以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不但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心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而且要心里装着农民,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为全市的农机户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服务,为他们办理好各种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可事项,解答各种农机政策法规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要求我们要依法行政,依法办理许可,使各部门办理许可事项和非许可事项走上了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但是一部法律不论多么完善,总不可能面面俱到,十全十美,仍然会有这样那样的缺陷,如果我们执法人员心术不正,一心谋私,是总会有法律的空子可钻的。所以我们在行政服务中心的执法人员,不但要领会《行政许可法》便民、护民、利民的灵魂,还要有一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心,两者结合,才能真正发挥《行政许可法》的作用,才能真正体现设立行政服务中心的意义,才能不辜负市委市政府把行政服务中心做为改善绵阳投资环境的排头兵殷切期望。如何真正地做到为民、便民、利民呢?我认为我们农机局窗口工作人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加强学习,勤练技能。 首先加强政策学习。学习领会党和国家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领导的主要讲话,领会其精神实质。特别是要认真学习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关于“三农”的8个一号文件,认清当前形势,充分领会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心和重视程度,在如何具体惠农的问题上要多思考,多建议。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掌握《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对《农业法》、《农机化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规定》、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及四川省人大通过的有关农业农机等法律法规都要熟练掌握,做到融会贯通,以便能准确解答来访人员有关农机方面政策法规的咨询。三是要熟记有关农机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及流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条件办理各种事项。勤练电脑操作技能,具体工作时专心细致,在业务办理中做到又快又准确,统筹安排所办事项,尽最大努力缩短申请人员等待时间。二、热爱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行政服务中心的制度规定。 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是单调、严格、辛苦的,也是重要的,只要与管委会的同志和同在中心的各部门同志和谐、融洽相处,这个大家庭也是值得我们留恋的。我们的工作为来办事的人员解决了实际问题,看着他们满意而去,那也是让人十分欣慰的,我们没有理由不热爱和珍惜在窗口的岗位。在行政服务中心农机局窗口,集中了农机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许可事项,在外人看来是一个有权力的岗位,但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认识这个权力。这个权力是法律法规授权给农机局的,是用来为农机户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服务的,不是在行政服务中心农机窗口工作的个人的,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就会得意忘形,本末倒置。在具体行施权力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不能任意为和不为。在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办理许可时,不能提出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和收受许可相对人的任何财物。要牢牢记住:任何事项,办或不办,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办,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办,不是执法人员的个人的功劳,申请人没有义务感谢我们,我们也没权力要别人再额外付出。要严格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种规章制度。中心的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各部门窗口能更好地为来办理许可的相对人服务,另外也是展现中心工作人员素质和形象的需要。身在中心,应该自觉地把中心的荣辱与个人荣辱相结合,为中心的形象树立负起责任,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中心的发展出谋划策,做一个其中的好分子。

最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计划(新编版)

编号:YB-JH-0730 ( 工作计划)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最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计划 (新编版) Frequently formulating work plans can make people’s life, work and study more regular, and develop good habits, which is a habit necessary for success in doing things

最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计划(新编版) 摘要:经常制订工作计划,可以使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比较有规律性,养成良好的习惯,因为习惯了制订 工作计划,于是让人变得不拖拉、不懒惰、不推诿、不依赖,养成一种做事成功必须具备的习惯。本内容可 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使用。 20XX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之年。去年底召开的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再度奏响了全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音,明确提出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提升政府服务效率效能;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这为今年全市政务服务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 在 新的一年里,中心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为要求,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着眼“环节更简、流程更短、效率更高、服务更好”的目标,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深化年”、“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年”、“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突出“完善一套体系、把握二个重点、开好三驾马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三章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 第四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第五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第六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 第七节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第八节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 第四章电子证据的展示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是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对于与案情或代理事务有关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按一定技术要求与程序,进行固定采集并运用的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建议律师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收集、调取电子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特点与特性。为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或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相关做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与经验,做出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作为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的执业行为参考。律师在处理上述事务中,不采取或不参考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并不当然表明该律师实际采取的执业行为或方法存有瑕疵或不当。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六条本章内容并非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或研究,而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一般描述,来指导和规范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及展示的执业行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第八条上条所述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是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数字存储设备,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在其它同类或不同载体之间多次复制或转化的文件。 第九条固定采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下列电子文件的不同类型对固定采集技术手段的影响: 一、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例如,.DOC文档、.XLS文档。

阿米巴一一对应双重确认原则

阿米巴 一一对应的原则 物品和钱一旦动了,就必须有票据,票据应和物品和钱一起动,这就是“一一对应原则”。简单,但难在坚持,稻盛和夫的观点是隔一天的权宜之计也 不行,从最高领导到一般职工每个人都要坚持“一对一的对应原则”。只有这样,会计才会反映经营的真实的时点数,公司内部的所有数据也才是可信的;也唯有如此,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才可以预防,员工对公司的信赖也可以加强。 为此,稻盛和夫宁愿在财务处理上麻烦一点:例如在回款对应的销售要一一对应;在遇到实在需要变通的时候,比如先发货,后送票据的情况,就要求以出货单计算销售额,当做赊销进行管理。 双重确认的原则 创立京瓷之初,稻盛和夫经常为思考如何经营而彻夜不能寐,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最最重要的是人心:最易变、最不可靠的是人心,最可靠的也是人心;而这两者间的距离也非常近,即便是一个拥有强大内心力量的人,往往也会在一念之间由此及彼。因此如果要以人心为基础经营,就有必要为员工着想,保护他们不因人心的软弱而犯错。这是稻盛和夫双重确认原则的哲学基础,由此稻盛和夫认为双重确认原则“并非不相信人或者以人性恶为背景的制度,反而是对人的关爱”。 从这个角度上讲,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意义也正在此处:即使有一时贪念,也有制度防范,令人无法犯罪,就不会把一个人逼到犯罪的道路上。这种保护机制越严,对人就是越好的制度;倘若制度走向限制人的经营能动性的方向,失去对人性的尊重,则是制度设计思路上发生了偏差。当然,好坏制度之间的距离也很近,但经营者在尊重人性的基础上,倘若多从员工的角度思考制度设计问题,分辨其中的好坏当不是难事。 从操作角度上讲,“双重确认”是指让两个以上的人和部门互相核实,互相确认,推进工作。为此,经营者首先要严格自律,在所有管理环节中贯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 一、选择题 1.《2000通则》中C组术语与其他组术语明显不同的特点是( C )。 A.交货地点不同 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买卖双方的费用划分点和风险划分点相分离 D.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在装运港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有( ACD )。A.FOB B. DEQ C. FAS D. CFR E. DES 3.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有( ACD )。A. FCA B. CIF C. CPT D. CIP E. EXW 4.根据《2000通则》解释,按C组术语签订的合同( C )。 A.属待运合同 B.属到达合同 C.属装运合同 D.视情况而定,上述三种合同都可能 5.在FOB条件下,若采用程租船运输,如买方不愿承担装货费和理舱费,则应在合同中规定( C )。 A. FOB Liner Terms B. FOB Under Tackle C. FOB Stowed 理舱 D. FOB Trimmed平舱 6.我方与外商达成一笔CIF出口合同,当我方按规定缮制全套合格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获悉货物在海运途中全部灭失。这种情况下( B )。 A.外商因货未到岸,可以拒绝付款 B.因单据合格,外商仍应付款 C.应由我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D.因货物实际损失了,我方未完成交货,因此不能要求外商付款,只能重新发货 7.CIF Landed(卸至岸上)的风险转移界限是( A )。 A.装运港船舷 B.目的港岸上 C.货交买方处置之后 D.目的港船舷 8.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 B )。 A. CIF 比CFR大 B. CIF与CFR相同 C. CFR 比CIF小 D. 有时CIF大,有时CFR大 9.下列属于CIF术语特点的有( ABDE )。 A.装运合同 B.象征性交货 C.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D.到岸价 E.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船舷 10.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术语的区别有( ABC )。 FCA CPT CIP FOB CFR CIF A.交货地点 B.适用的运输方式 C.风险划分界限 D.出口结关手续 E.进口结关手续 11.CIF与CIP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是( ABCDE )。 A.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不同 B.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C.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D.需要提交的运输单据不同 E.卖方交货点不同CIP/CPT不存在装卸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因为卖方支付的运费中都包含了装卸费 12.CIP和CPT贸易术语中,租船订舱责任承担方分别为( A )。 A.卖方/卖方 B.卖方/买方 C.买方/买方 D.买方/卖方 13.FOB与FCA相比较,其主要区别有( ABCE )。 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交货地点不同 D.出口清关手续及其费用的承担方不同 E.提交的单据种类不同 14.按《2000年通则》,以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 A )办理投保手续。 A.卖方 B.买方 C.承运人 D.保险人 15.在《2000年通则》中,( C )各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即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地),费用划分点在目的港(地)。 A.E组 B.F组 C.C组 D.D组 16.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若以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 B )为界。 A.货交承运人保管 B.装运港船舷 C.货交买方处置 D.目的港船舷 17.表明“主运费已付”的是( C )术语。 A.E组启运 B.F组主运费未付 C.C组主运费已付 D.D组到达19.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ABC ) 。 A.《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B.《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海牙规则》 E.《汉堡规则》 20.CIF与DES的区别,除了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外,( A )。 A.只有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B.只有费用的负担不同 C.风险划分与费用负担都不同 D.适用运输方式不同 21.按FOB条件成交,如果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根据惯例,该机动度应由( AC )行使。 A.买方 B.卖方 C.船长 D.开证银行 AC,在一般情况下,溢短装的选择权,应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多由卖方选择。但涉及海上运输时,因交货量的多少,同船舶的舱容有关,所以应规定由负责安排船舶的一方选择或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在FOB 贸易术语的条件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船舶,所以本题故选AC。 22.国际法协会为解决CIF合同而制定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是( A )。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计划报告ppt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计划报告ppt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目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强社会管理、改善民生,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和软环境。 二、工作目标 1、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保持全市水平,争创“省优”。 2、进一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 (1)、凡是县审改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必须在我县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2)、凡是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及自设分中心的单位的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必须在大厅受理和出件。 3、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大厅管理。 (1)、严把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进出关,督促各单位选派业务能力强、个人素质高、能够胜任大厅服务工作的优秀工作人员进厅。 (2)、严格按照中心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4、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 (1)、制定全面的政务公开详细目录 (2)、制定201x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各单位按目录准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 5、加强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6、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将独立的办事大厅纳入中心管理,构筑覆盖县、乡(镇)、村新的政务服务体系。 7、健全完善全程代办和并联审批工作机制。 三、工作举措 1、完善管理机制,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窗口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原单位指导,窗口工作期间,以“中心”管理为主,服从“中心”统一管理。窗口工作人员若不能适应窗口工作或因工作表现差,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中心”要执行人员退回。 2、实行季度考评,年终评先表彰制度。政务服务中心对大厅工作纪律和业务办理情况实行日记录、周统计、月通报、季评优管理机制,一是根据窗口工作人员平时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遵守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每季度对各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并以简报形式向其主管单位进行通报。二是根据季度考评情况,年终综合每季度考核情况开展“红旗窗口”、“先进工作者”表彰活动,并以文件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发布到先政府门户网。 3、建立《网上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管理制度》及《网上政务服务业务办理评分细则》,对业务单位和个人实行考核评分。 4、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评分

工商总局电子证据取证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市字〔2011〕248号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 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电子证据取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时,运用技术手段收集、调取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二、本意见所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三、电子证据取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除与案件有关联的电子证据外,不得随意复制、泄露案件当事人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私人材料和商业秘密。 四、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任务应当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进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 五、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一)书式固定。对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据效力的文件,可以将有关内容直接进行打印,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书式固定应注明证据来源并保持其完整性。 (二)拍照摄像。如果电子证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可以采用拍照、录音或摄像方法,将其转化为视听资料证据。 (三)拷贝复制。执法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U盘或刻录到光盘等计算机存储设备,也可以对整个硬盘进行镜像备份。在复制之前,应当检验确认所准备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完好且没有数据。在复制之后,应当及时检查复制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导致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情况汇报

擦亮“窗口”提效优质 以行政服务全新举措助推全县经济社会超常发展 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务公开多种形式集中体现的重要载体;是把政府与群众密切相关、具有行政审批权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各部门集中起来为民办事的新型办公场所;是联系群众和客户的桥梁和纽带。概括地说,就是“为民服务的窗口、政府形象的窗口、廉政示范的窗口”。因受场地限制,县行政服务中心曾经存在“四个不到位”的现象,即:进驻的部门不到位;进驻的项目不到位,有些进驻了的部门仍有事项 在原单位受理和办理;进驻人员不到位,少数进驻部门聘请临时工在窗口受理业务;授权不到位,有些部门没有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只能受理,不能办理,这些问题和不足影响了服务效率和政府形象,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 县委、县政府对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高度重视,高标准兴建了县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大楼。下一步,我们将借全县解放思想的东风,以办公楼搬迁为契机,推出五项超常举措,提高行政效率,服务广大客商,优化政务环境,打造“四最” 品牌,助推全县经济社会超常发展。 一、在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推出超常举措 一是精减审批项目。配合县法制办,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

目进行清理,该精减的一律精减,该保留的事项对外公布并实行目录管理,涉农便民审批事项下放到乡镇实施。 二是压缩审批时间。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时间继续进行压缩,力争实施一审一核制的审批事项达到30%以上, 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办结。 三是简化审批手续。继续抓好流程再造,对行政审批实行流程管理,减少审批环节。对审批需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精减。对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不符合效能建设要求的材料,一律取消。 四是推进行政审批“两集中、三到位”工作。以今年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督促有关部门把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行政审批服务科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室成建制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确保进驻部门到位,进驻人员到位,进驻事项到位。 二、在推动服务效能提高方面推出超常举措 一是建立网上审批系统。凡行政许可项目能实行网上审批的,一律实行网上审批,积极推进省、市、县、乡(镇)四级联网。 二是完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根据需要,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隹行“绿色通道”服务,相关手续和规费实行代交代办制,完善无偿咨询代理、专业代理和主动上门现场服务等服务措施。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计划样本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计划样本 The work plan is a prerequisite for improving work efficiency. A complete work plan can make the work progress in an orderly manner, orderly, and more efficiently and quickly. ( 工作计划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JH-0368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计划样本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目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强社会管理、改善民生,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和软环境。 二、工作目标 1、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保持全市水平,争创“省优”。 2、进一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 (1)、凡是县审改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必须在我县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2)、凡是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及自设分中心的单位的所

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必须在大厅受理和出件。 3、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大厅管理。 (1)、严把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进出关,督促各单位选派业务能力强、个人素质高、能够胜任大厅服务工作的优秀工作人员进厅。 (2)、严格按照中心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4、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 (1)、制定全面的政务公开详细目录 (2)、制定201x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各单位按目录准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 5、加强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6、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将独立的办事大厅纳入中心管理,构筑覆盖县、乡(镇)、村新的政务服务体系。 7、健全完善全程代办和并联审批工作机制。 三、工作举措 1、完善管理机制,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窗口人员实行双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林勤 一、电子证据和计算机取证的摡念 (一)、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电子证据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通常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E-mail)证据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式的各种证据。从广义上讲,电报(Telegram)、电话(Telephone)、传真(Fax)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由于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也简称为电子证据。 (二)、计算机取证是分析硬盘、光盘、软盘、U盘、内存缓冲和其他形式的储存介质以发现犯罪证据的过程,即计算机取证包括了对以磁介质编码信息方式存储的计算机证据的保护、确认、提取和归档。取证的方法通常是使用软件和工具,按照一些

预先定义的程序,全面地检查计算机系统,以提取和保护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证据。 计算机取证主要是围绕电子证据进行的。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类型的信息。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是可信、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是法庭所能够接受的。同时,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高科技性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相应技术设备,电子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肉眼不能够直接可见的,必须借助适当的工具。易破坏性是指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计算机取证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电子物证如何收集、如何保护、如何分析和如何展示。 可以用做计算机取证的信息源很多,如系统日志,防火墙与入侵检测系统的工作记录、反病毒软件日志、系统审计记录、网络监控流量、电子邮件、操作系统文件、数据库文件和操作记录、硬盘交换分区、软件设置参数和文件、完成特定功能的脚本文件、Web浏览器数据缓冲、书签、历史记录或会话日志、实时聊天记录等。为了防止被侦查到,具备高科技作案技能犯罪嫌疑

结算工作量确认原则(2010修订)

结算工作量确认原则 结算以合同、设计为依据,查井史、日志、结算书,对超出合同和设计的工作量做以下处理: 1、钻井增、减进尺在合同范围以内的按合同执行,对超出部分按该井段实钻平均机械钻速和其它时间增、减工作量。增减进尺较多或加深部分地层变化较大,按纯钻时间增加钻头数量。 2、塔河主体区块二叠系承压堵漏:依据合同厚度小于等于150米,堵漏约定周期7天,实际堵漏超过7天,超出部分甲方承担50%周期和堵漏材料费用;厚度大于150米,堵漏约定周期10天,实际堵漏超过10天,超出部分甲方承担50%周期和堵漏材料费用。长裸眼穿盐井堵漏、承压约定周期20天,实际超过20天,超出部分甲方承担50%周期和堵漏材料。 3、其它因地层原因造成的堵漏或压井设计外工作量按实际工期,两次以内甲方承担全部工作量, 三次以上(含三次)甲方承担50%工作量,堵漏泥浆用量主要考虑堵漏材料,压井主要考虑加重材料。打水泥塞:承担两次打塞工作量,两次以上的打塞工作量甲方承担50%。 4、井眼准备期间合同外水泥堵炮眼:连续射孔长度在50米以内,最多承担两次封堵工作量,两次以上的封堵工作量甲乙双方各承担50%。连续射孔长度超过50米或分层射孔最多承担四次封堵工作量,四次以上的封堵工作量甲乙双方各承担50%。 5、井眼准备工作量与招标方案出入较大,增加工作量较多的特殊井,井眼准备工作量核定由处室讨论确定。 6、因甲方原因需增加电测、中途测试等需增加通井趟数在一次以内,只承担时间费用不考虑泥浆费用,两次以上(含两次)通井可适当考虑泥浆处理费用。中途测试造成泥浆消耗的补偿泥浆费用。 7、因甲方原因设计变更,应做补充设计和签补充合同;因乙方原因设计变更,应做补充设计费用乙方自理。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 制度大全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制度大全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篇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一)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事项、程序、环节等内容的调研,提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的改革方案;负责组织县直有关... 篇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事项、程序、环节等内容的调研,提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的改革方案;负责组织县直有关行政机关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二)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办证事项集中受理和办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负责组织协调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办证事项并联审批工作;负责管理、组织对涉及行政审批办证的收费实行“一单清”工作;负责对中心机关及窗口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管理及窗口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 (三)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所属的集中审批办证大厅的工作效能、服务质量、公示承诺等制度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所属的集中审批办证大厅审批办证、收费情况的综合汇总工作。 (四)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乡、镇)集中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纳入统一监督管理,共同打造对外窗口,优化发展环境。 (五)负责受理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办证服务工作的投诉,配合县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六)负责县直部门单位(乡、镇)集中审批办证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负责窗口工作人员计算机操作培训;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办证工作的信息汇总工作。 (七)统一受理,分级(口)办理,并联审批,代办服务。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篇二: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1.以公开的办事方式、透明的操作程序、规范的工作制度、精简的工作机构,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诚信的一条龙服务。 2.负责把握入园企业的投资强度和产出、宣传及发放相关政策条例。 3.负责入园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全力协助企业办理各类证件手续。 4.负责在建项目的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对建办、在建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促进建办、在建项目的进度。 5.负责与市、区审批中心的沟通和衔接工作,以及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6.负责对项目办理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做好服务中心的内部综合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三: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对进入“中心”的窗口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提供优良的服务;

20xx年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思路正式版

Making a comprehensive plan from the target requirements and content, and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o complete a certain item, are the guarantee of smooth implementation. 20xx年行政服务中心工 作思路正式版

20xx年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思路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计划资料适用于对某个事项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目的为完成某事项而进行的活动而制定,是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XX年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思路 XX年,市行政服务中心将紧紧围绕市委“四件大事、九个关键、一个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按照“精力更加集中、工作更加用心、思想更加一致、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要求,着眼于提高效率、提升质量,打造便民扶商的优质行政服务平台,创新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推进集中办理工作上一个更大的台阶。 一、进一步加强时效管理,推进工作再提速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投

资项目服务流程和时效管理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平政发[xx年]19号)精神,对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承诺和办理时限进行梳理,凡材料齐全,手续合法,能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不再承诺,都要当场或当天办结;当场或当天不能办结的事项,都要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缩短,明确承诺时限。原则上,我市部门自主审批的事项,都要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需转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相关窗口都要落实专人跟踪协办;需xx以上部门审批决定的事项,都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出,同时落实专人跟踪督办。所有事项的办理时限、期间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都要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全面公开,方便业

电子证据的鉴定-精选模板

电子证据的鉴定 摘要: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均不明确的问题。对于电子证据,需要以科学技术的手段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在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规范性的同时,修改和完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质证程序和救济程序。 关键词: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制度规范。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向社会生活渗透的不断深入和广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常见。然而,“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本质的不同在于真实性方面:我们既无法用肉眼看出电子证据是否属实,通常也不能从电子证据本身入手判断其是否属实”[1],于是,运用“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2]的司法鉴定方法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鉴别就成为电子证据运用于诉讼活动的关键。因此,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理应成为电子证据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1问题的提出。 与其他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用作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需要以科学技术手段、法官自由心证、双方当事人质证等方式予以审查和甄别。但是,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易删改性和智能性,使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更多的技术性困难。在美国,有众多专业研究计算机取证的机构和电子证据分析与鉴定的专业软件。其中,最著名的软件系统net threat analyzer利用人工智能中的模式识别技术,用于分析slack磁盘空间、未分配磁盘空间、自由空间中所包含的信息,研究交换文件、缓存文件、临时文件及络流动数据,发现系统中曾发生过的e-mail交流、internet浏览及文件上传、下载等活动。但是,在我国,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技术均起步较晚,“自主研究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全面检查计算机与络系统的工具与软件已经迫在眉睫”[3]。 当然,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诉讼制度和价值目标的实现问题。为实现司法公正,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需要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当前的立法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法律地位等基本问题以及取证规则、认证规则等均没有相对统一的认识和规定。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等司法实践很难统一,有时为了避免争议,实务部门就采取回避使用电子证据的办法,将电子证据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如将电子邮件的内容转化为口供或勘验检查笔录、将络日志的内容转化为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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