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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防水合同

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屋面及地下室顶板防水工程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分包工程项目施工承包,由分包人自负盈亏。

承包范围:主楼屋面、露台、厨房、卫生间及地下室顶板,具体以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为准。

工期:每栋 4 日历天。(开工日期:以承包人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每栋开工后的第 4日历天。)

分包合同价款:(1)1.5mm厚聚氨脂防水涂膜固定单价为元/m2,

(2)1.5mm厚BAC自粘聚酯胎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固定单价为元/m2;

(3)厨房、卫生间墙面2.0mm厚JS聚合物水泥基复合防水涂料,固定承包单价为元/m2

固定单价中已含防水材料的检验试验费、防水节点、后浇带附加层加强处理、加强部位(落水口、屋面水沟等附加层防水加强处理)以及地下室顶板、屋面刚性砼分格缝防水沥青油膏灌缝等所有细部构造全部工序施工。

工程质量标准:优良

防水材料材质要求:(1)2mm厚福州“弛铭”JS聚合物水泥基复合防水涂料,(2)1.5mm厚武汉“宏丰”自粘聚酯胎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5mm厚武汉“宏丰”聚氨脂防水涂膜(均应符合本工程监管部门及国家最新相应防水工程规范要

求)。

第2条总则

2.1分包人对本工程的一切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及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等所有要求和分包人所负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在签约前已详细研究及完全明了,并已按需要到工地现场勘察,确保所报单价正确无误,如有错漏由分包人承担,日后不得以不熟悉合同及上述要求或其它种种借口而拖延工期、要求补贴加价。若有上述情况发生按违约处理,承包人可随时执行本合同条款第14条,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2本合同条款依据总包合同条款制定,双方皆确认总包合同内一切业主的权益全归于承包人,而总包合同内的一切承包人的义务全归于分包人。

2.3名词解释:

2.3.1总包合同:指承包人与业主签定的合同。

2.3.2本分包工程采用综合固定单价合同,所谓综合固定单价合同应按以下含义理解:

1)合同单价为包死的综合价格,包括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要求全部完成本分包合同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整个合同期内,单价不可调整。

2.4即使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已批准分包人施工方案和施工图,但并不能丝毫减轻分包人对方案可靠性的责任,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

2.5分包人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其它人施工,如有违反,承包人有权取消本合同,另行招标或自营,一切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损失,概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2.6单据。若有需要当承包人提出时,分包人必须把所有有关的单据正本交承包人以便审阅。

2.7工作标准。分包人必须按本合同及总包合同的有关分包工程部分图纸及施工说明中的一切规格标准完成本工程,以通过监理或发包人及承包人验收达到优良标准为准。若因材料、做工等不合标准而导致返工,分包人须负责重做,并负责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

2.8假日施工。因工程需要赶工,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加班工作及节假日等继续施工,其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单价内,分包人不得借故推辞或要求加价。

2.9工程进度。在施工期间,分包人必须配备足够的施工人员、材料及机械等以配合已定进度,若未达到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须在24小时内加派人手及/或机械等开夜班/或24小时不间断施工以抢回拖延的进度。这些费用均已包括在单价之内,分包人不得借口加价或按点工计。

2.10现场管理。分包人指派工地代表/项目负责人1名长驻工地负责与承包人工程师/施工员互相联络、策划与安排其承包工程,按承包人批准的施工作业计划,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控制计划、质量安全目标及承包人代表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履行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所有权力和义务;执行承包人的项目管理规定和管理其工人等事宜。承包人代表召开工程或安全例会,分包人代表须准时出席,分包人不得无故缺席,如分包人临时因紧急事故无法出席,亦须另外委托全权代表出席,无故缺席每次罚款 200元,并直接从下期分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会议中决议的事项,承、分包双方均须遵守,切实执行。若分包人长期不按要求参加工程或安全会议,则承包人有权执行本合同第14条。

2.11如果发包人全部或部分取消本合同工作内容,则本合同相应部分亦相应取消,分包人不得借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等要求。

第3条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3.1本工程采用综合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计算。

3.2按规定应上缴政府有关部门的税金、规费、建工人意伤害保险费、劳保统筹等一切与本防水工程有关的的费用等已含在综合固定单价中,工程实施过程不再调整。

3.3分包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出具的建安发票,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已完税证明。

第4条承包人代表

4.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4.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职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分包人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5条承包人工作

5.1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工期控制计划,审查分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及作业指导书。

5.2负责提供工程定位、轴线控制点及水准点。

5.3负责组织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5.4施工期间,承包人提供材料堆放场地、施工用水、二级配电箱和施工电梯供分包人使用。

第6条分包人代表

6.1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6.2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工作:按承包人批准的施工作业计划及作业指导书,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和承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施工,履行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所有权力及义务。遵守承包人的项目管理规定。

第7条分包人工作

7.1按照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场,在防水工程开工前三天,分包人应编制本项目防水工程切实可行的作业指导书报送承包人审批。

7.2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

7.3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经审批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作业指导书中的高要求。

7.4分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市政府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及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且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7.5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满足承包人工作的要求;自备符合承包人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分包人自行解决分包人职员的生活临时设施,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7.6负责对建筑物及测绘控制桩(点)的保护工作。

7.7分包人须提供施工所需各种施工机具,且保证性能良好,符合承包人的安全要求及政府的有关规定。

7.8对于尘埃、噪音及所有环保要求分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降低至现行文件规定允许的程度。

7.9分包人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后勤卫生、

环保、消防、保卫的各项管理规定,如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7.10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施工中所产生的垃圾的清运、消纳工作,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必须做到工完场清。

7.11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审核通过(或承包人制定)的雨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负责雨季施工的防雨工作,其雨季施工的措施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均不作调整。

7.12在任何情况下分包人不得以未满足商务条件为由,而影响或拒绝工程的继续施工;分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并赔偿承包人的所有损失。

7.13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记录每日的有关现场操作人员人数、机械设备型号数量、天气、工作内容及形象进度等内容并报承包人审批。

7.14防水工程细部构造等处的隐蔽工程应经发包人、监理和承包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发现问题应负责返工返修直至符合要求。

7.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和南京市档案馆的有关规定向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竣工资料前,有权拒绝支付任何分包人的款项。

第8条分包人工作人员管理

8.1分包人须严格遵守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关于外来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人违反上述条例所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8.2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制定的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规定等。

8.3分包人所指派的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是精通技术并善于管理的人员,否则承包方有权建议更换,分包人应按此分包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向承包人提交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名单接受承包人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录用。未经承包人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换。如分包人未经承包人批准私自调整更换人员,亦视为分包人违约。

8.4分包人应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分包人未经承包

人同意擅自更换人员,承包人有权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8.5分包人工人的住宿费用、暂住证及其他政府部门要求务工人员应缴纳的费用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任何情况均不得向承包人索要。

8.6分包人属下干部及工人,如有不听从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或倔强肇事、不顾及公共利益,及有任何触犯法例:如聚赌、打架、酗酒、吸毒或行为不检等,分包人必须立即着令该员工离开工地,不得停留,倘若因此造成纠纷,而引致承包人遭到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者,分包人需负责赔偿承包人一切损失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9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签约后至工程保修期满,无论材料、机械、人工费等升涨,概由分包人负责,不得借口消极怠工、要求加价及提出异议。

分包人不计取指导价差和竣工调价系数。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和单价不能超过业主确认数量、价格加承包人的总包管理费用,要以承包人投标报价概算书为计算基础,所有经济洽商必须在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才能对分包人予以确认。

第10条工程款的支付

1#-15#楼屋面、露台、厨房、卫生间及地下室顶板防水工程量完成50%时,经检验符合要求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按完成量价款付至 50 %,全部施工完毕,付至结算价款的 70 %(扣除之前的付款),竣工验收后无质量问题付至90%,全部交房后半年无质量问题付至95%,预留工程结算款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限5年。

第11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重大设计变更

3.业主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若非上述原因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规定可顺延的工期)竣工,则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延期罚款;

误期罚款按日计算:每延误一天按 2000 元计算。

第12条文明施工

12.1分包人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定,防止并消除对大气环境、水的污染以及施工噪音的扰民。

12.2本工程的施工时间将受南京市政府规定的限制。分包人在正常施工时间外的任何工作时间将要遵守现有法律规定、业主、承包人的限制。

12.3 如分包人未达到承包人的文明施工要求,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12.4分包人施工的成品在整个工程没有竣工移交前,分包人应作好成品保护工作,若有损坏,分包人应及时负责修复,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第13条安全生产

13.1安全生产

13.1.1分包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分包人必须是具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凡分包人故意隐瞒其施工资质致使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与承包人、业主及当地政府的要求不符,均视为分包人违约,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13.1.2分包人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府(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各种能促进安全生产的活动。

13.1.3分包人必须尊重并服从承包人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13.1.4对于分包人在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在承包人多次发出指令要求更改,而分包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勒令分包人停工整顿,由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工期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并赔偿承包人的所有损失。

13.1.5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总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分包人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办理相关的务工证、计生证等手续。

13.2消防保卫

13.2.1分包人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江苏省南京

市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分包人应严格承包人消防保卫制度及承包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承包人的安全检查,对承包人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人在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承包人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规定对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13.2.2凡由于分包人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分包人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由分包人独自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第14条违约责任

14.1分包人如有不履行本合约中任何一条规定时,承包人有权取消本合同中,已完工程量不予计量并由分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

第15条特别条款

15.1为确保本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分包人应保证按照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和质量要求精心的组织施工,保证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等数量,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是分包人自有工人,分包人在现场配备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把关,服从承包人的监督检查。

15.2在履行过程中,若分包人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明显不符合工期及质量要求,承包人有权指令分包人限期采取赶工措施或质量改进措施。若分包人在限期内仍未取得明显的效果,不能令承包人代表满意,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15.3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及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及监理发生任何关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方,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方的指令。如分包人违反此规定,则承包人将视为分包人违约并按分包人违约给予处罚。

15.4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分包人或其工人误用承包人的资源、设备等造成的损害而引致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5.5如分包人有任何违反分包合同的违约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

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损害

的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此笔赔偿费,

但不排除采用其它赔偿办法。

15.6分包人应有承担一定风险的能力,当承包人资金出现短暂不到位时,

分包人应给予充分理解,对于分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如发包人尚未向承包

人支付此部分工程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以延缓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全部或部分

金额。

15.7分包人须保证工程质量,如发生事件,分包人负责承担一切责任的费用。

15.8分包人在本防水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必须提交说明书、检测报告、出厂

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并提供分包人的营业执照、

资质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分包人派驻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必须持有

相应有效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上岗证,持证上岗率应达100%,并将有关证

书上交项目经理部备查。

15.9本次工程材料必须是国家和江苏省南京市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检

制度,送检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5.10保证进场材料为合同约定的材料、规格、尺寸、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

家和江苏省及南京市相关条例规定,任何由于材料不符合要求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和经济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第16条保修

分包人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

工程进行保修,在工程竣工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保修合同,保修金按 5% 执行。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结清。

第17条保险

17.1分包人应对其自身在分包工程现场的全部雇员的人身安全及自身机械

设备等财产办理保险,其费用自理。

17.2分包人对雇员的保险

17.2.1对于分包人的工人意外事故或损伤,分包人单方面负责。

17.2.2关于分包人雇佣的任何员工或其它人员的任何意外或伤害所引起的

或是这方面的一切损失或法律补偿费用,承包人将不负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分包人应使承包人免遭此类损失或补偿费用,免遭一切此方面或与此相关的索赔、索要、诉讼、成本、款项和费用,当其雇佣的分包工程或其它任何人员或此分包工程相关的人员受到伤害时,无论是否要索赔,分包人都应毫无迟疑地告知承包人。

17.2.3分包人应保持单据有效性,对于偿付上述分包工程的所有雇员及其它人员的损失或补偿费,分包人负完全责任。在分包人雇员的任何人员分包工程工作的整段时间内,分包人应延续此保险。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在分包合同通用期间,应妥善保存此保单及保险费付款收据。

17.2.4保单的有效期应覆盖本合同工期并直至不完全责任期结束,且无任何此类工作待完为止;

17.2.5如果分包人未能投保并保持上述保险或任何其它按分包合同条款要求的保险的有效性,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拒绝其到现场或投保并维持此保险的不效性,并付给此保险费或为达目的付给必要的保险费,同时从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承包人所付的上述金额或者获得相同的分包人责权。

第18条退场

18.1分包人应严格按承包人的要求安排组织施工,如分包人的施工进度不能满足承包人的要求,总包人书面通知分包人应加快进度,分包人应无条件地采取各种措施赶上承包人的进度计划的要求,如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满足承包人的进度要求,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并要求分包人退出施场和赔偿损失。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退场的通知后一日内无条件退出现场,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承包人财产和已完工程。

18.2在总包人与分包人的雇佣关系解除或分包工程完工或双方未能就本分包工程的后续工程达成协议后,分包人在竣工后20天内应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分包人在退场过程中应保证承包人及其他分包人的财产及已完工程免于遭受任何损失。分包人如拖延退场,承包人将扣留其本工程结算款,按每平方米300 元/天收取占地费,待分包人退出施工现场后再予结算。若推迟退场超过10天,承包人强制分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由此引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第19条合同文件适用的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

19.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19.2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19.3特殊技术要求:按照主合同中发包人/监理/设计提出的特殊要求执行,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较高标准为主。

第20条争议的解决

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可能通过协商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南京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2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在结清工程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后,本合同即宣告终止。

第22条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各

执一份;

2、本合同副本叁份,承包方贰份;分包方壹份

第23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第24条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电话: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全称):福建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福建驰铭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南宏爵观山悦防水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下室防水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分包人承包施工的工程承包范围的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及地下室顶板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露台、空调板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叁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和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届满时(7 )天内一次性退还保修金(无息)。(本条可与业主合同相对应)

2、双方约定本工程的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

3、分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保修时间,承包人可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保修,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从分包人保修金中扣除。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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