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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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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社[2013]23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社〔2013〕231号)

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卫生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桂卫妇社

〔2009〕34号)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9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桂卫妇社〔2009〕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的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

康教育、精神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级财政部门承担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最低年人均筹资补助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方式对市、县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教基教[2013]4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 标准(修订)》的通知 (桂教基教〔2013〕4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组织专家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新修订的《评估标准》。本次修订《评估标准》,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规划纲要,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深入实施课程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树立辩证的人才观、质量观,进一步推动普通高中规范管

理、特色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研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认真学习、研究《评估标准》,总结办学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切实加强学校的管理和建设。 二、进一步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目前,全区共有普通高中450所,其中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132所,仅占普通高中总数的2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通过创建工作,不断加大对普通高中教育的投入,推进课程和教学改革,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还未建有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县(市),要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尽快建成1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人口大县及其他有条件的县(市),要创建2所以上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有特色化办学基础的学校,要积极向特色化、多样化办学方向发展。 三、加强对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动态管理。我厅将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依据新修订的《评估标准》对申报和已获得“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校进行验收评估和复查评估。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5年组织一次复查评估,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将取消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用于评估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工作。 二、申请评估的普通高中,办学时间应在3年以上,符合《评估标准》规定的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 人发[2008]85号)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 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进一步深化事业单 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适用于由我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 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 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 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 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 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 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 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 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 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 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 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8、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 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分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两个奖项。 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数量不限,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数量控制在20个以内。 第四条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应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区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五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统一领导,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按照“协会组织、企业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七条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获得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申报“广西优质工程奖”时,应予以适当加分。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并且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城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县城、乡镇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 (二)在城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 (三)群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 (五)扩建、改建的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 (六)个别工程的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医 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医管字[2014]23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25 【实施日期】2014.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卫医管字〔2014〕235号)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2014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25日 2014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要点 2014年全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

家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继续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为重点,以实施医院评审评价工作为抓手,扎实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和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摆在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首位,通过监管提升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药费用,改善服务体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重点推进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积极申报全国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补偿力度,统筹人事、薪酬、绩效、人才培养等制度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以医疗服务、技术为核心的阶梯价格体系,引导患者实现分级诊疗。 (二)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补偿机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明确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积极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督促落实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将医院成本和费用控制纳入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 (三)研究建立分级诊疗模式。探索通过医疗集团、医联体等方式,建立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研究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增强医疗服务连续性和协调性,探索便民、可行的诊疗付费,制定常见病种入出院和转诊标准,引导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 (2011年6月修订)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大力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和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爱卫会组织健全,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卫生创建工作纳入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80%。 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有健康教育科室,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 (三)认真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0 - 2014年)的通知》(桂政发〔2010〕14号》)精神,开展各种艾滋病宣教活动,对所有在职干部进行宣教和培训。着力抓好社区和农村基层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乡乡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在艾滋病疫情较重的地区,加大对高危行为人群、重点人群、流动人口开展宣传教育力度。各类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要求。 (四)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70%。 (五)乡镇、社区(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健康教育服务规范》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70%。 (六)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 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0%。 (七)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桂职办[2000]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挂钩,但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是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由自治区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我区凡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高级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颁发,中级资格证书由地市、区直厅局人事主管部门颁发,初级资格证书由县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八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的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一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或大专毕业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3、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广西优秀社会工作服 务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桂民函[2014]103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广西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桂民函〔2014〕1032号) 各市民政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相关单位: 为鼓励全区开展社会工作实践活动,及时总结本土化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提升我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素质,推动我区社会工作事业稳步、健康、有特色地发展,经厅领导同意,结合2013年开展的第一届广西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案例评选活动经验,决定继续在全区开展第二届广西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案例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18:00 二、征集内容

主要征集在广西辖区内,社会工作者秉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直接活动的案例。 三、征集条件 (一)真实性。参评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应源于实际工作,具有真实的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不得杜撰、移植或抄袭案例。 (二)专业性。参评案例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要素,能够反映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方法与技巧,能够体现社会工作的专业作用和专业成效。 (三)完整性。参评案例应体现社会工作者已经完成并做过成效评估(含自我评估)的服务。尚未开展、准备开展和正在开展的服务不能参加案例评选活动。 四、参评材料要求 所有参评案例须包括标题、正文、作者简介三部分内容,须严格按以下体例进行案例表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评选。 (一)案例框架要求。 1.个案社会工作案例由背景介绍、分析预估、服务计划(包括服务目标、服务策略、服务程序等)、服务计划实施过程(正文中应重点描述服务如何开展,必要的工作记录文本可作为附件)、总结评估和专业反思六个部分构成。 2.小组社会工作案例由背景介绍、分析预估、服务计划(包括理论依据、小组目标、性质、对象、时间、小组程序等)、服务计划实施过程(正文中应重点描述服务如何开展,必要的工作记录文本可作为附件)、总结评估和专业反思六个部分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5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二)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三)自行承担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一)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单项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l亿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可一次性交存120万元;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 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交易行为,降低虚高价格,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一个平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诚实信用; (二)分类推进、分步实施、价格联动、动态调整; (三)周期管理、全程监管、合理使用、严格处罚。 二、适用范围 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三、采购周期 原则上为二年。 四、组织及工作机构 — 1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职责分工见附件)。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采购方式 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分期分批逐步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有关信息、公告通过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17879786.html,)进行发布。参与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通过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六、采购范围 (一)医用耗材采购范围 包括高值医用耗材和普通医用耗材,依据国家有关医用耗材分类编码制定阳光采购目录,实行分类别、分批次逐步推进。 1、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主要包括:血管介入类、神经外科、眼科材料、口腔科、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非血管介入类、电生理、起搏器类、骨科植入、其他等。 2、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主要包括:注射穿刺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手术室常用医用耗材、麻醉科耗材、—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适用于由我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13) 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 务管理工作,推进平安广西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 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动态基础信息 (一)建立和完善基础信息库及动态监测网络。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础信息 库及动态监测网络。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民政、司 法、残联等部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排查,加强日常发现登记和 发病报告,梳理汇总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逐人建立健康档案, 努力做到“乡(镇)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开展筛查登记和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高风险患者的信 息甄别,认真采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照片和相关信息资料, 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对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肇 事肇祸精神病人,要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 统。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五保救助患者的登记、信息甄别工作。 残联部门要做好列入残疾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登记管理 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由各级综治部门负责协调, 在各部门信息网络之间建立快速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 信息共享机制,做到信息实时互通,充分发挥信息化高效率作用。 司法部门要及时把保外就医精神障碍患者情况通报综治、公安、 卫生计生等部门。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配合司法部门全力做 好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监管工作,确保其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落实救治救助措施 (一)规范救治救助流程。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符合实施住院治疗法定情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有监护人的,由 监护人负责送治;属流浪乞讨或无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强制送 治。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 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先救治后救助。病人病情稳定后,公 安部门负责核查其原籍,民政部门负责送返原籍;无法查清原籍 和监护人的,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救助。对精 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公安部门要及时出警,果断处置,对 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送精神病机 构治疗,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做好配合。各类精神病医院要依. 法开展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服务,设置专门收治病区或病床,细化 医疗措施,规范收治流程,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 治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其费用由当地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就我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具体要求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化原则。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包括 (一)住宿场所:为消费者提供住宿的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文化娱乐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歌舞厅(含卡拉OK歌厅)、音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 (三)沐浴场所:公共浴场(室)、桑拿中心(水吧SPA)温泉浴场(室)、足浴场(室)等; (四)美容美发场所:为消费者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和理发、护发、洗发、美发、烫发、发型设计等服务的、具有固定经营场地的场所,包括美容店(院、中心、会所)、理发店(厅)、美发店(厅)、理发美发沙龙等;

(五)游泳场所:人工游泳场(馆)、天然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 (六)商场(店)、书店:城市营业面积300 ㎡以上和县、乡、镇范围内营业面积200 ㎡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 (七)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八)候车(机、船)室。 第四条卫生许可证复核的具体要求,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检验合格报告书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清单及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等经营条件以及卫生防护设施等主要许可条件是否发生改变的说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加贴复核合格标志。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广西日报社 广西电视台 桂妇发 [2009]14号 关于开展“广西十大创业女杰”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各市妇联、人事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响应全国妇联评选“我心目中的共和国杰出女性”活动的号召,大力宣传我区广大妇女在新中国成立60年和改革开放30年中做出的突出贡献,特别是宣传在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继续保持广西发展良好势头”目标中,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创业女性先进典型,树立广西妇女的新形象,激励全区各族各界妇女发扬创新、创造、创业的精神,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为实现“四个保”目标作出积极贡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妇联、广西日报

社、广西电视台联合开展第七届广西十大女杰评选表彰活动,为突出在新中国建设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创业女性典型,冠名为“广西十大创业女杰”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在全区城乡、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妇女中,推选30名候选人。其中:每个市推荐1名,区直各系统、行业口单位各推荐1名(具体名额分配附后),并采取评委会评选和互联网点击投票,组委会审定的办法,从30名候选人中择优评选出10名事迹突出女性当选“广西十大创业女杰”,其余20名为“广西十大创业女杰”提名奖。由自治区妇联同时授予10名“广西十大创业女杰”为自治区“三八”红旗手称号(对于曾经获得过自治区“三八”红旗手称号的,自治区妇联保留其荣誉,不再重复授予)。 二、评选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广西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二)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和模范执行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热爱学习,崇尚科学,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锐意进取,艰苦创业,成效显著,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我区发展良好势头”中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7—202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各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现状。 1.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内蒙古自治区辖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2015年,全区常住人口为2511.0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3%。其中,城镇人口为1514.16万人,乡村人口为996.88万人。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6.8%。全区常住人口较上年增加6.23万人,全年出生人口为19.36万人,出生率为7.72‰;死亡人口为13.34万人,死亡率为5.32‰;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2.4‰。人口城镇化率60.3%。 2015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032.8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71903元,比上年增长7.4%。全年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64.4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29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5%和10.6%。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10

元,比上年增长8.5%。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179元,增长5.7%。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8.1万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数1285万人。 2.医疗卫生资源现状。截止2015年,全区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3885个。其中:医院70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242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64个;卫生人员21.2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6.23万人;编制床位1 3.39万张。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为6.46人,执业(助理)医师2.55人,注册护士2.44人。全区基本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资源利用状况。2015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10025.1万人次。其中,医院4408.8万人次,占43.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270万人次,占52.6%;其他医疗机构8.6万人次,占0.1%。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66.6%,医院病床使用率73.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利用率41.23 %。医疗卫生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9.6天,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0.1天。2015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3955.9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89.8%,民营医院450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10.2%。 2015年与2010年相比,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由68.44%下降到66.6%,下降1.84个百分点;医院病床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厅文件 桂卫基妇[2003]58号 ★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和《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管理及其产科服务机构 和人员职责(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柳钢、柳铁、广西军区卫生处、武警总队卫生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实施《广西母婴安全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使《行动计划》真正落实到实处,现将卫生厅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和《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管理及其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要求分级组织所有设有产科机构的院领导

和产科主任认真学习,尤其是县级要重点组织乡卫生院和“村级妇幼保健员”、“家庭接生员”认真学习。加大对产科依法监管的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产科相关制度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母婴安全”的落实。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基妇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00三年九月八日 抄报:卫生部基妇司。 抄送: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各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2003年9月17日印发校对:基妇处陈荔丽打印:陈华(共印1500份)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六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五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9 【实施日期】2007.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农村信用 社不良贷款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 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确保我区农村信用社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顺利兑付,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社是自治区管理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支持“三农”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区农村信用社“三农”贷款约占全区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90%。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严重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削弱

了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实力。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善农村金融经营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实际问题,减轻负担,使其更好地支持“三 农”和地方经济发展。 二、清收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拖欠的贷款 (一)严格界定贷款偿还责任。一是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本人的拖欠贷款,必须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二是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为他人担保的拖欠贷款,由担保人负责督促借款人偿还并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确实没有还款能力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三是对国家公职人员、金融系统员工私贷公用(即以个人名义借款,实际由单位支配)的拖欠款项,按照“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进行处理。对私贷公用款项,用款单位有还款能力的,由用款单位立即偿还;用款单位还款暂时有困难的,可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落实抵押担保手续,借款公职人员不再承担还款责任;用款单位没有还款能力,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偿还的,将视同个人借款予以 清收。 (二)分级负责,督促清收。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督查清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清收工作进行督查。自治区纪委监 察厅负责对各市和区直各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加科学准确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外(妇、五官)科、内(儿)科、预防医学、护理、医技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主任医(护、技)师、副主任医(护、技)师。其中主任医(护、技)师为正高级,副主任医(护、技)师为副高级。 第四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申报人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与其现有专业技术

资格相对应的岗位,且任现职期间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5年。 (二)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满6个月取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 5.具有护理学专业中专学历,毕业满25年,并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满6个月取得结业证书,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 第八条对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申报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准入资格,并按规定注册。有城市支援农村牧区任务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参加评审前,应完成任现职以来在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工作期限。 第九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十条破格申报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精神。 第三章评审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一、编制《标准》的基本工作步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推动我区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各地市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卫生资源,在自治区政府直接领导下,自2000年8月开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牵头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制工作,经过近1年的积极努力,提出了《标准》(试行)。基本工作步骤是: (一)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1999年7月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卫生规划协调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政府吴恒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计委、财政、卫生等多个部门参加,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经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在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上做了积极地探索和尝试。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内容包括分析社会经济、居民健康和卫生资源状况,确定主要卫生问题,制定规划目标和资源配置标准,提出对策措施和实施监督评价。为此,2000年8月专门成立了《标准》编制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卫生厅高枫厅长任组长,并从广西医科大学、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区防疫站、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广西区妇幼保健院等单位抽调了十多位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专家及技术骨干组成《标准》编制组。 (二)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由于编制组成员来自不同单位、从事不同的工作,为使大家能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首先组织编制组成员学习相关文件,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统一认识,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 (三)查阅大量文献,把握研究发展动态通过光盘检索,查阅了数百篇国内外相关文献,对国内外有关研究发展动态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编制工作的开展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四)外出参观学习,减少工作的盲目性鉴于国内部分省份经过几年的调查研究,已完成了具有本省特色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为少走弯路,争取时间,编制组选派七位同志分两组前往海南、四川省和山东、辽宁省参观学习其编制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做法和经验,还派员参加了卫生部举办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研讨会",为《标准》的编制工作做了技术力量的准备。 (五)编制技术方案科学合理的技术路线是《标准》科学、可行的重要保证。我们在借鉴兄弟省份做法的同时,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于2000年11月24日组织并通过区内专家论证。明确了编制《标准》的主要技术方法。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名单见附件Ⅰ。 (六)召开"全区《标准》测算工作会议" 为确保测算所需数据的准确可靠,于2000年12月2日召开"全区《标准》测算工作会议",各地市卫生局的计财科科长和统计员,作为本地市《标准》测算所需基础数据收集工作的负责人和技术指导参加会议,接受统一培训,明确编制《标准》的目的意义、技术指标的界定、要求等。 (七)成立数据管理小组根据《技术方案》的要求,在《标准》的编制和测算过程中,不但要分析全区近十年广西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现状及影响因素,同时还要掌握广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此,专门成立了数据管理小组并组建了专用计算机室,建立分析用数据库,保证了基础数据的安全、准确和资源共享。 (八)开展调研,集思广益为使制订出的《标准》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先后在梧州市、贺州地区、柳州市、柳州地区、玉林市、南宁地区等六个地、市召开《标准》调研会,对《标准》(讨论稿1)和《技术方案》广泛收集修改意见。参加调研会的有各地、市、县卫生局的领导及各相关科室主管、各级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及其他专科医院、其他部门医院)院长、各级(地、市、县)卫生防疫站站长、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院长等共214人。与会的领导、专家就广西目前卫生资源的配置与利用现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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