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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华林《保险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保险合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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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

3.1 复习笔记

一、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保险合同的特性

(1)双务性

①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②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区别于一般的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2)射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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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在人寿保险中,在大部分场合,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确定的,因此,许多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射幸性特点较弱。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从总体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的问题。

(3)补偿性

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补偿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根据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质产生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

(4)条件性

保险合同具有条件性。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做的事情,但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5)附和性

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订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够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来作出改变。但是,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也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来签订。

保险合同之所以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质,其原因在于: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因此,很难对条款提出异议。但正因为如此,当保险合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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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条款的歧义而导致法律纠纷时,按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法院往往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6)个人性

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即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这一特性表明,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组成的。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①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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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①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迸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第二,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第三,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②保单所有人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

③受益人

受益人也被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包括:享有赔偿请求权;由保单所有人指定。通常来说,有两种形式的受益人,一种是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另一种是可撤销的受益人。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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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权,是继承取得。

第二,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如果是继承人的话,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2.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区别与联系:

(1)含义不同。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2)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3)两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一般来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3.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①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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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额(应依据两个原则确定,即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与保险利益原则);保险费;保险期限(通常按日历年、月计算或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

②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叫做法定条款;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叫做任选条款。

(2)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①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②暂保单。暂保单又被称为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

③保费收据。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

④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1.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与承诺。

(1)要约

要约亦称“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

①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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