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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政策性规定

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政策性规定
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政策性规定

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政策性规定

政策性目标主要有:为了扶持本国企业的发展,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为了促进就业,要求获得较大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员;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强制采购人购买节能、环保产品;为了扶持中小企业、保护残疾人兴办的企业等,部分小额政府采购合同,通过价格优惠方式对这些企业给予照顾;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政府采购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等。

(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为严格控制和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 248号)等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制度、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内容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 185号),明确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具体规定了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清单制度,公布清单的媒介,以及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等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 28号),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 51号),具体规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内容。

(3)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财政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在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中,对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中,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形式,按类别确定优先采购的范围。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适时调整清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并明确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其中,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5)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初探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初探 政府采购不同于民间采购,政府采购不是采购人利益最大化的简单商品交易行为,它是以政府为主体,运用财政资金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采购活动。具有典型的公共性特征和巨大的市场影响力,不仅是采购公共物品与服务的重要手段,而且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工具。 作为公共采购,政府采购可以通过科学的采购规划与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节省财政资金,防止采购过程中公共资源流失和发生腐败现象。同时,政府可以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按照社会公众的要求,综合考虑政府采购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通过制订政府采购政策、确立采购对象等,控制公共采购资金的使用,规定优先采购什么、禁止采购什么、向谁采购和由谁采购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直接影响供应商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以及投资选择,促进政府多种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具体而言,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协调发展 当前,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增加就业的重要力量,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镇化的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的发展困难重重,其中以资金不足为最。但从总体看,在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程度却很低,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关注还很不够,使中小企业丧失很多难得的发展机会。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府适当扶持中小企业、照顾落后地区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如果政府采购采取纯粹的市场竞争方式,中小企业和落后地区、民族地区的企业会因竞争力不足而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政府采购应适当运用政策法规等行政力量和非市场机制的方式,增加中小企业和落后地区、民族地区的产品和服务在政府采购市场的销售机会,以促进中小企业及落后地区和民族地区企业的发展。比如,对中小企业和落后地区企业的产品实行综合优惠的方式;确定中小企业及落后地区在政府采购中必须占有的份额等等。 二、倡导节能环保 绿色采购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一,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动力引擎,它不仅有利于政府树立环保形象,而且能够引导企业走上绿色道路,推动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政府采购可以通过制订法律和政策措施,规定政府只能采购达到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建立政府节能环保采购清单,规定政府必须优先采购清单所列产品;通过价格优惠和采购招标过程设置节能环保因素评价等方式,增加具有节能环保优势的产品获得政府采购订单的机会。实行政府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既有利于政府降低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成本,更有利于促进供应商增加节能环保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规定,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同时规定,对于采购单位有特殊技术需求且申请采购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项目,给予特事特办,允许依法采用特殊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扶持民族产业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的进程中,一方面外商挟充足资金全力攻取市场,另一方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

政府采购制度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湘财购[2009]14号)转发给你们,依据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湖南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车、专用车辆、改装车辆;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计算机软件(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数据库、中间件); 6、办公家具(含档案密集架); 7、电梯(不含工程内的); 8、农机、农具; 9、建筑装饰材料; 10、变配电设备; 11、电线电缆;

12、救灾物资; 13、防汛抗旱物资; 14、免费教科书; 15、网络设备; 16、监控设备; 17、网络工程; 18、系统集成。 (二)工程类(100万元以内) 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会议定点、培训、接待; 2、汽车保险; 3、汽车维修; 4、汽车加油; 5、印刷项目; 6、物业管理; 7、软件开发; 8、服装加工;

9、网络租赁、网络维护。 二、其他货物和服务采购 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招标公司)或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包括:工程机械、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疗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影视设备及专用摄影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水利专用设备等。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0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市(州)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市、区)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省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州)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区)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市(州)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2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各国政府采购是如何保护国货的

关于完善我国国货政策的一些思考 来源:作者:日期:11-07-01 核心提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各国纷纷出台经济刺激计划。中国也提出增加四万亿投资,以扩大内需。而近期几大部委关于优先采购国货的通知,更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那么国货采购是不是贸易保护,国货认定标准应该怎么制定,国货采购规则又该怎样,相信搞清楚这些问题,无疑有助于提高对国货问题的认识。一、国货采购与贸易保护 就各国政府采购实践而言,购买国货可谓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一国政府首先应为本国国民之政府,因为其运转资金,包括采购资金的核心来源为对本国国民征收的税收。其取之于民,自应用之于民。所以,在政府采购中,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无可厚非。 正因为如此,采购国货一直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通行的重要政策。政府采购制度完备的国家或地区通常在法律上都对国货标准明确进行了界定,并在政府采购中实行 国货采购优先政策。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政府采购所占全球市场份额愈来愈大,加之各国在国际经济中的竞争日益激烈,逐渐引起各国尤其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注意,他们意识到将政府采购继续排除在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之外,将不利于世界经济发展。 有鉴于此,东京回合谈判于1979首次将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部分纳入世界多边贸易体系, 最终形成《政府采购协定》。 尽管自《政府采购协定》实施以来,其成员一直致力于扩大《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但由于其自身特点,即成员主体只能是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到目前也只是集中于美国、欧盟、日韩等发达国家及地区;其内容只适用于签署或加入该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其适 用范围也由成员之间通过谈判确定。 因此,对于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如目前中国,仍可以只允许在其境内生产的货物进入其政府采购市场。而已加入的政府采购的国家和地区,如日后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也可仍只允许在其境内生产的货物进入《政府采购协定》适用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 市场。 而从目前《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数量、适用范围有限的情况来看,纳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政府采购范围极为有限,《政府采购协定》的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不过是国货制度的例外。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6/5/10 16:50:13 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

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6.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问题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问题6),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问题6),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最新整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docx

最新整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 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 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 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 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 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 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 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 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xxx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 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较大金额采购,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对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种例外情形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仅可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还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确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 1)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有关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2)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具备的条件: ①产品属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②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③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④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3)确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原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辽财采2008 88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辽财采〔2008〕886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和范围,努力提高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招标已经成为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有力地推进了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健全支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和环保产品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政策,是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创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在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技术要求和评审方法、标准等方面,明确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科学设定评审因素及其分值、价格优惠幅度等支持措施。具体内容包括:(1)对于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投标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2)对于纳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3%—5%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3%—5%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3)对于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自主创新、节能或者环境标志产品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比例分别计算,叠加后计算出总的优惠政策幅度。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健全支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为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发挥积极作用。 二、合理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合理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或利用投标许可、注册登记等手续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不得对投标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具体情形包括: (1)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2)规定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资格条件的,要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等相适应,且不得以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 (3)代理商参与投标要具备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承诺书(包括经营授权、代理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以下同),授权书、承诺书要具有广泛性和一致性,特别针对某一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承诺书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29卷第4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7年7月 Vol. 29 No.4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uly 2007 ────────── 收稿日期:2007-03-16 作者简介:周春梅(1966-),女,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财务处高级会计师。 - 110 -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周春梅 (唐山学院 财务处,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十年探索,引发了人们对政府运作经济项目的效果及其功能的思考。通过分析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提出健全采购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法制建设;规模效应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07)04-0110-02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5年,我国政府采购从上海开始试点,1998年底,全国共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政府采购试点,2000年,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2002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带来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推进。十年的发展历程,采购制度从无到有、采购规模由小到大,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与西方政府采购制度200多年的历史相比,从制度建设、规模数量等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尚处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初级阶段,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 “无为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搞招标,做起来劳神费力,干起来难有作 为。“本位论”,即对政府采购的职能划分认识不清,对下级而言,认为上级实行集中采购是越俎代庖,把下级的事抢着干了;对同级而言,实行政府采购,打破了原有的格局,职能部门还不适应。“单一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认识不清,在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单一注重有形货物采购,忽视了服务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片面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方式和程序认识不足,不能辨证地看待规范与效率的矛盾,片面认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程序复杂,手续繁琐,降低了工作效率。 2.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但未实现规模效益 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其调控经济的力度。通常,国外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占当年GDP 的10~15%以上,占财政总支出的30%。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迅猛,但是采购规模小,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所占比例有相当差距(见表1)。 表1 2000-2005年政府采购数据统计 2000 89 468.1 15 886.5 327.9 0.37 2.06 2001 97 314.8 18 902.58 653.2 0.67 3.46 2002 105 172.3 22 053.15 1 009.6 0.96 4.58 2003 117 390.2 24 649.65 1 650.4 1.41 6.70 2004 136 875.9 28 496.89 2 135.7 1.56 7.5 2005 182 975 33 650.57 2 927.6 1.6 8.7 此外,采购范围应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预算项目, 从我国目前各省市的采购情况看,采购范围狭窄、品种较为单一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主要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管理、接待办会、少数市政工程及房屋修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 品上。 从表2的统计数据看,2005年政府采购中货物类占的比重最大,工程类作为财政支出的大项,所占比重仍偏低,而服务类项目几乎很少。而发达国家一般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所占比重较大。如“法国每年用于公共采购各个部分消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萍乡市皮肤病防治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医院招标采购规定 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萍乡市相关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文件,医院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应委托萍乡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确保程序公正、环节透明;遵循竞争、择优、价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对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的功能与质量需求。 一、招标范围:本规定适用医院内部的所有单台申报价值十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和器械的招标采购活动,医院专业设备指设备科负责采购的用于临床、科研等的仪器设备。 二、招标步骤:医疗设备的招标投标采购分为十个步骤:(一)医院临床使用科室向设备科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采购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申请报告。 (二)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在季度会议上审核商讨,通过要采购的设备。 (三)后勤科工作人员填写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申请书,报萍乡市卫计委审批。

(四)萍乡市卫计委组织萍乡市医疗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医疗设备的技术参数。5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萍乡市卫计委还将邀请萍乡市的医疗专家前来论证。 (五)通过专家论证后,如果设备是进口设备,设备科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交萍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进行审批和公示。 (六)萍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公示无异议后,设备科递交申请报告给萍乡市政府采购办,进行审批。 (七)萍乡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委托萍乡市招投标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八)医院和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九)医院建立医疗设备验收制度。医疗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医院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十)验收完毕后,医院根据合同条款,按医院有关审批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三、以下情况不列入本规定招标采购: (一)、专业设备特定的附件、易耗品 (二)、专业设备的维修配件 (三)、独家生产的设备 (四)、医院已另订立协议的设备 (五)、设备的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公告性质:政策法规发布时间: 2008-01-07 14:13:43 访问次数:16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 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 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 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 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 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 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试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试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内容摘要 政府采购制度是西方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在本地区实行政府采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没有法制化,各种配套措施不健全,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作者特撰此文介绍政府采购制度,分析国外政府采购的经验,并对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即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第二部分介绍国外政府采购的先进经验;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建立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建议。 前言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很多国家具有相当长的历史,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不仅历史久远,而且采购范围也极其广泛,除了一些费用性支出外,其余的所有实物性支出均以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由于政府采购变过去的分散采购为集中采购,它所达到的规模效益,节约了财政资金,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资金利用率。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使得政府采购在财政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减少了采购过程中的寻租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在本地区实行政府采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朗,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建立和推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特点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为了日常政务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服务,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相对私人采购而言的,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具体来说: 1、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即由纳税人的税收所形成的公共资金,而不是私人资本。因此,它的支出只能按法律严格进行。 2、采购目的的非盈利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不是赚取利润。 3、采购原则的公开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程序都是公开的,采购过程也是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要作公共记录,所有的采购信息也是公开的,政府官员、管理机构的活动受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 4、采购范围的广泛性。政府采购对象除了公务用车、大宗办公用品等实物外,还包括工程和服务等各领域。 5、采购规模的巨大性。政府始终是各国国内市场单一消费的最大用户。据统计美国政府在1989—1992年间每年仅用于货物和服务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 6、采购的政策性。政府采购是按一定的意图制定的,这些意图包括保护本国企业和产品以及刺激企业技术创新等。 、建立和推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和推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具体而言: 1、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可节约政府性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率。建立效益财政是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效益财政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实现财政支出效益最大化。当然,这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doc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 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 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 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从我国采购制度运行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尚处在起步摸索实践阶段,还客观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破解的问题。要完善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破解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我国的国情状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各个方面着手采取配套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制度,综合的改革和创新,实现政府采购功能最优化,从而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不断深入发展。 标签: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制度;完善 政府采购,也即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对于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强政府系统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由于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推进较慢,各种相应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健全,各地区政府采购在收到较好实践效果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针对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在深入调研分析基础上,对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 对于我国政府来说,推行法制化、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个崭新的国家财政管理概念。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正式实施以来,采购制度领域开始有了自己的基本大法,随着近年来的实践,我国政府采购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1.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框架初步形成。自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继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制度多个,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采购法规建设对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完善基本程序和监督管理、规范地方政府采购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初步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基本上在财政部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大部分地区设置了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工日趋合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建立了采购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具体操作执行的采购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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