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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总体规划(2010年-2030)

泉州台商投资区总体规划(2010年-2030)
泉州台商投资区总体规划(2010年-2030)

泉州台商投资区总体规划(2010-2030)文本

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发展战略与目标3

第三章性质与规模5

第四章空间管制规划6

第五章空间总体布局8

第六章专项用地规划10

第1节居住用地规划10

第2节公共设施用地规划11

第3节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13

第七章综合交通规划14

第1节对外交通规划14

第2节道路交通规划14

第八章历史文化与文物保护规划19

第九章绿地系统规划20

第十章岸线利用规划22

第十一章景观风貌规划24

第十二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26

第1节给水工程规划26

第2节中水工程规划27

第3节排水工程规划27

第4节电力工程规划28

第5节通信工程规划28

第6节燃气工程规划29

第7节环境卫生规划29

第十三章生态建设规划30

第十四章环境保护规划31

第十五章城市综合防灾规划34

第十六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36第十七章近期建设规划37

第十八章远景发展构想38

第十九章建设控制39

第二十章土地开发使用引导40

第二十一章规划实施41

第二十二章附则42

附表1、建设用地平衡表43

附表2、远期用地汇总表43

附表3、规划道路一览表45

附表4、规划主要公园一览表48

附表5、生态城市指标体系一览表49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背景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

见》的文件,进一步融入、服务、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衔接国家级高新

区主园区,保证泉州台商投资区科学合理地开发建设,促进投资区全面、持续、协调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编制《泉

州台商投资区总体规划(2010—2030)》。

第2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1991年)

(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

(5)《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年)

(6)《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7)《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年)

(8)《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年)

(9)《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2009年)

(10)《海峡西岸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9—2030)》

(11)《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12)《泉州台商投资区产业发展规划(2009年)》

(13)其它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3条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1)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

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促进台商投资区经济和社会健康

发展;

(2)贯彻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促进公平,协调产业、人口、空间关系,引

导区域健康发展;

(3)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对外开放原则, 提高服务泉州湾、海西经济区乃至

东南沿海地区经济振兴的意识,加强与周边地区的联合协作,实现区域经济优

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4)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

境保护的关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

社会,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5)尊重城市历史遗迹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弘

扬民族特色,全面展示台商投资区的文化内涵,形成融历史文化和现代文明为

一体的城市特色和传统风貌。

(6)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

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化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充分

考虑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全面推进土地、水、能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提

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4条规划重点

(1)明确泉州台商投资区作为海西国家战略的重要节点,有效促进泉州台商

投资区快速融入“海西经济区”发展大格局中;

(2)对接国家政策,借助“五缘”优势,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再上新台阶,带

动泉州乃至福建省的产业升级和经济跨越;

(3)整合既有及在编规划的矛盾,协调生活、产业、环境之间的关系,保证

台商投资区的可持续发展;

(4)凸显并塑造台商投资区的风貌特色,打造具有魅力的生态型滨水新城;

(5)响应国家政策导向,倡导精明增长、低碳经济、公交优先等发展理念。第5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期限为2010-2030年,其中,近期为2010-2015年,中期为2016-2020

年,远期为2021-2030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6条规划范围

规划区范围为:东至七一围垦,西至洛阳江,南至泉州湾,北至福厦高速公路,包括秀涂港,陆域总面积约为200平方公里。

第7条文本条文中加下划线的黑体内容均为本版总体规划的强制性条文,所有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发展战略与目标

第8条总体发展目标

分析泉州台商投资区的发展机遇及趋势,规划将泉州台商投资区建设成为:

泉州市从经济大市向经济强市转变的先行区;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先行先试的实验区;

宜居城市的创新区;

我国“4S”(生态、生命、生产、生活)统筹的示范区。

第9条经济发展目标

预期到2015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60亿元,保持16%的增长速度;

预期到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760亿元,保持24%的增长速度;

预期到2030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600亿元,保持8%的增长速度。

第10条社会发展目标

(1)全面推进人口健康发展。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加强人口管理

和服务。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2)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文化事业

的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

面发展。

(3)积极促进社会公平,解决群众实际需求。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关注弱势

群体,缩小贫富差距,切实解决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等问题。

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社会化,改善创业环境,建设完善的社会事业体系,推动社

会均衡发展。

(4)加快建设信息社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

(5)切实保障城市安全。构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的防灾减灾

和应急保障的设施系统,建立有效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范机制。第11条环境发展目标

(1)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维护生态安全,保持生态平衡,综合考虑投资区

各种生态要素,加强与大区域中生态环境的联合建设,并协同流域综合治理生

态环境,恢复和保持新区的自然景观生态格局;

(2)保护滨海、滨江地区自然植被和水域,划定禁止、限制建设地区,有效

保护河湖、湿地、种植园等生态敏感地区,积极进行绿化隔离地区、森林公园、景观生态廊道、城市公共绿地等生态环境建设;

(3)严格执行环境排放标准,努力实现良好的环境质量,控制大气、水、噪

声和固体废弃物的污染排放,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与管理;

(4)优化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利用,高效、节约使用能源;

(5)加强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的保护与利用,实现绿色生产、生活和生态城

市的建设目标。

第12条发展战略

台商投资区发展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发展环境、发展条件的分析,本次规划制定以下四项发展战略,以具体的指导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及城市管理和经营,确保台商投资区的开发建设实施取得预期的成效。

空间发展战略——形成滨水组团有机构成,强化与泉州中心城区交通联系。

产业发展战略——错位竞争发展新兴产业,对接台湾面向国际发展现代服务。

生态环境战略——保护山林绿楔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开发海岸河口生态环境。

城市形象战略——展示滨海现代都市核心景观,突出山海绿带自然景观轴带。

第三章性质与规模

第13条城区性质

环泉州湾中心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宜业、宜商、宜居、宜游”的滨水生态新城。

第14条城区职能

(1)以新兴产业和和高端生产服务业带动的城市创新中心;

(2)城乡统筹、生态宜居的示范性新区;

(3)以山海江湖为资源的泉州湾东部生态休闲中心。

第15条城市规模

至2015年人口规模为28万人,建设用地为30.65平方公里,人均109.46平方米。

至2020年人口规模为45万人,建设用地为54平方公里,人均120平方米。

至2030年人口规模为70万人(其中常住人口60万,流动人口10万),建设用地为83.41平方公里,人均119平方米。

第四章空间管制规划

第16条空间管制原则

(1)禁止建设地区原则上禁止任何城市建设行为;

(2)限制建设地区根据资源环境条件进一步划分控制等级,科学合理地引导开发建设行为。

(3)对于与限制建设地区重叠的城镇建设区,提出具体建设限制要求,做出相应的生态影响评价和提出生态补偿措施。

(4)适宜建设地区建设行为也必须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科学合理的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

第17条禁建区

指台商投资区规划范围内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具有重大自然和人文价值的场所与

空间、可能对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地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

区、水库、河流、主要行洪通道、风景区核心景区、基本农田、大型市政通道

控制带、道路和农田林网以及城市楔型绿地控制范围等。原则上禁止一切建设

活动。

禁建区包括洛阳江-黄塘溪水源地保护区、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百崎湖核心生态

保护区、641台保护区、沿海防护林带、历史文物保护区,以及安峰山、尖山、寨山、马西山、龟山、田吟山、鹰高山、开方山、西山、大坪山、灵秀山和前

头山等高线大于50米的山体植被保护区。各区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保护。

第18条限建区

对各类建设具有生态敏感性的地区,以及因自然灾害、地基承载力限制等原因

不宜建设的地区,是禁止建设地区和适宜建设地区以外,在总体规划中划定为

不宜进行城镇开发行为的地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区的景区、蓄

滞洪区、绿色生态走廊、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表水源保护区以及生产和城市防

护用地,如农田、园地、林地、河湖水库以外的湿地、草地等各类禁止建设区

以外的生态用地。

限建区包括山体及风景名胜缓冲区、水源地保护区缓冲区、沿海景观带控制区。

限制建设区内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严格限制,不宜安排城镇开发建设项目,确有必要开发建设的项目应符合城镇建设整体和全局发展的要求,并应严格控

制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适度进行开发建设。

第19条适建区

规划范围内的重点建设地区,是城市发展优先选择的区域。该类地区建设行为

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科学合理的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包括城区、工

业区、港区等各类规划建设用地,是城市发展优先选择的地区,可依据规划分

期实施。处在蓄滞洪区、行洪通道周边及有不利建设的特殊地质环境的区域需

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改造及相关专业部门勘测后方可作为适宜建设区建设。

适建地区规划建设项目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区内的农业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保持原用途,不得提前废弃、闲置,对土地占而不用2年以上的必须依法收回。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防止高强度的开发建设。

适建区包括已新增的公共服务区、生活区、产业区、港区、绿地等用地范围。

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2030年建设用地范围为适建区。

第20条已建区

已建区指以三类居住用地、村镇用地和工业用地为主的建成区范围。

对已建区应根据用地结构调整、拆迁安置政策和发展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更新改造、改善环境、完善设施、提高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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