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律师事务所章程】北京10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章程】北京10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章程】北京10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章程】北京10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章程】北京10大律师事务所

浙江**律师事务所章程第1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伙发起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

名称:浙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执业场所:**市************** 第三条本所的组织形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第四条本所合伙人由朱美聪、朱群群、项兆会组成。第五条本所是由上条所列合伙发起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开办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6条本所经批准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所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创一流的社会声誉,树一流的律师形象,力争把本所创办成能适应国内、国际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本所业务范围: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机构设置第九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十条本所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为本所代表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十一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人组成。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10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合伙人会议由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合伙人负责人或本所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3日前向全体合伙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予以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十三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十三条(一)、(二)、(三)、(四)项由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且其所占股份比例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十三条(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且其所占股份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如设立管理合伙人,本所设三名管理合伙人,是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合伙人每届任期三年第十八条管理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投票选举产生,得票前三名的合伙人即为管理合伙人。

第十九条本所主任从管理合伙人中产生。三位管理合伙人职权相同,每次选举得票最多的为本所主任,第二、三名为副主任,有两名以上并列第一时,由三名管理合伙人协商产生。第二十条在管理合伙人任职期内,只要有三分之一合伙人对某一位或某几位管理合伙人提出罢免提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通过,该管理合伙人即应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由全体合伙人补选一名管理合伙人继任。

第二十一条管理合伙人实行分工负责,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决定的工作方式。具体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管理合伙人的职权:

(一)依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行使对本所的日常管理权; (二)依管理合伙人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权和具体分工范围内的决策权; (三)执行每年合伙人会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 (四)在本所员工发生人身意外时,按规定决定对该员工及其亲属的补助;

(五)按业务需要决定某一合伙人或本所职员的国内培训; (六)有权行使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管理合伙人义务:

(一)应严格执行合伙协议、章程规定的内容及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应以本所利益为重,在承担合伙人一般义务的同时应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着力于本所业务的不断开拓和对外树立本所良好的形象; (三)与全体合伙人保持平等伙伴关系,经常征求大家意见,对有损本所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应坚决地予以抵制,对责任人应依照规定公正处理; (四)公正、合理地分配每年的剩余可分配利润和行使对基金使用的决策权; (五)公正、合理、节俭地使用每年财务预算通过的费用; (六)不以管理合伙人的地位牟取个人私利; (七)本章程、合伙协议和本所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所设立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所业务拓展、案件审批、组织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与研究等。

第二十五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行政主任负责本所的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日常工作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第二十六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所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机关登记后设立,本所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或副主任;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五)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承担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条禁止行为:

(一)禁止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之前又加入、挂靠其他律师机构;

(二)禁止合伙人私自收案、收费或以其他形式挪用、私分、侵占本所的业务收费款项;

(三)禁止合伙人以律师名义或以本所名义办理其他业务;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有损本所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第五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律师的权利(一)律师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律师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律师有权参加本所的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开办资金及其组成第三十三条本所开办资金为XX万元人民币,已由合伙人在本所开班时平均出资缴纳。

第七章律师和行辅等人员的聘用、接收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根据本所的发展和需要,可聘用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和管理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制订。

第三十五条根据发展的需要,本所接收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习,按照规定指定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担任指导,完成教育大纲规定的内容,实习结束后,对其作出客观的鉴定。

第三十六条聘用的律师和各类辅助人员(包括律师辅助人员、行政工作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均实行合同制,以本所名义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工资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及其权利、义务等,均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核算第三十八条本所按国家规定建立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落实制度和本所规章;

(三)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财税务部门监督、审计;

(四)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上交律师协会会员费;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六)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人员,分别担任总帐会计和现金会计。

第三十九条本所承办法律事务,必须由本务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如实入帐。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个人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四十条本所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本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

第四十一条本所总收入由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益组成。

第九章收入分配与亏损承担第四十二条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实行薪金制。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按合伙人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基金提取。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四十四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第四十五条亏损承担。

本所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第十章合伙人变更第四十六条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具体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第四十七条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权按规定退出合伙。

合伙人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一)退伙时按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二)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三)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四)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五)合伙人退伙,如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十一章对合伙人的处理第五十条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2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67%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第五十二条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十五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十五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十三条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一)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70%进行核算;

(二)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三)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财产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四)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十二章终止与清算第五十四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五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五十六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并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结束后,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提交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五十八条本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五十二条本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法协调解决。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财务管理办法一、根据本所《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所续存期间,本办法均应遵照执行。

三、本所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财务准则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四、财务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会计账目,做到收支有据,有帐可查,责任分明,手续完备。

五、合伙人、聘用律师、后勤人员报酬的确定及其支付办法等,经本所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确定后予以执行。

六、本所除正常性报酬支出外,其他非正常性指出,需凭正式发票,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签字并经本所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出,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必须经全体合伙讨论予以决定:(一)重大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的购买;

(二)较大福利费用列支;

(三)后续教育费用支出(不含短期培训及进修);

(四)律师出国深造需由本所承担相应费用的;

(五)其他重大财务支出。

七、律师外出办案及其他原因需向本所借款一万元以下的,必须经本所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出,借款期最长不查过三十天,到期不还,从次月工资中扣回,直至扣足为止。

八、出纳应于每月月底前向会计人员移交有关财务收支凭证,会计人员必须按期做好各种会计报表上报和统计工作,如逾期申报,造成有关部门罚款,由财务人员承担。

九、财务人员应积极做好事务所领导参谋,并按规定权限即使提取各项基金,如发现财务上出现问题,应及时向本所负责人汇报,分析原因所在,并按责任承担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十、库存现金,按规定存放,出现差错或被盗、遗失等,由保管人员承担。

十一、本所有关人员报酬,做到当天领取,当天发放,以防被盗、遗失。

十二、出纳做好现金日记账的记载工作,做到勤记账,勤算账,勤对账,勤结账,日清月结,账款账物相符,十三、会计应组号财务会计报表工作,做到账目分类、报表披露等各项工作符合财务制度,并兼做好各项资产登记、保管等工作。

十四、财务人员对不合财务制度或本所规定的,有权拒绝报销。

十五、财务人员在有关部门来本所进行审计、检查工作时,必须及时告知合伙人或本所负责人。

十六、财务人员应保守本所所有有关财务秘密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十七、财务人员不得承担本所执行主任以及类似的董事、监事等职务。

十八、合伙负责人应及时通报本所财务收支状况。

十九、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本办法经全体合伙人于年月日讨论通过并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根据本所制定的《章程》、《合伙协议》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合伙人包括一级合伙人、二级合伙人;

一级合伙人会议为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权力机构;

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管理合伙人)人选,(三)就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如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其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合伙人会议原则上为每季召开一次,召开的时间为第三个月的最后一周的星期一晚上。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或一名管理合伙人的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

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负责人或管理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本所负责人或管理合伙人无法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合伙人超过半数以上推选一名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三条(五)、(七)、(八)事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生效;

(二)第三条所列(一)、(二)、(三)、(四)事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且其所占股份比例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后方可生效。

(三)第三条所列(六)、(九)事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且其所占股份比例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生效。

合伙人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律师指责的有关规定一、本规定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1、因患病不能履行律师职责的;

2、因公致伤不能履行律师职责的;

3、因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不能履行律师指责的;

4、出现其他情形不正常履行律师职责的。

二、合伙人出现前款情形,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出现前款规定(1)(2)(4)情形且连续时间超过二年以上的,本所仅负责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至国家规定的年限。

2、出现前款规定(3)情形的,如学习期间的年业务收入超过后三名合伙人平均收入50%以上的,享受合伙人待遇;

如未超过后三名合伙人平均收入50%的,按其业务收入70%比例计发报酬,如未超过后三名合伙人平均收入50%且其所得报酬不足30000元的,由本所给予补足。

3、合伙人因连续学习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在学习期间年业务收入超过后三名合伙人平均年收入60%以上,当年享受合伙人待遇,部族60%的,按其收入额的70%计发报酬,如未超过后三名合伙人平均收入50%且其报酬不足30000元的,由律师所给予补足。

三、出现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半年内,合伙人能正常履行律师职责的,其合伙人待遇自然恢复。

四、出现第一条规定(1)、(2)、(4)情形且连续期间超过三年的,该合伙人自然退伙,在此期间,本所按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150%计发该合伙人报酬;

但该合伙人对本所形成的累积财产不享受分配权;

超过三年的,自满三年之日起,本所按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要求给予计发报酬。

五、合伙人出现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在合伙期间的福利待遇与其他合伙人等同。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七、本规定经全体合伙人于年月日讨论通过并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合伙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本所管理,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所合伙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第二条本所注册资本金为第三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合伙人入伙条件本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法定和本所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五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业务;

(六)金几年业务收入连续达到本所规定的条件;

(七)同意按股投资。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或经过本所合伙人讨论对已聘用在本所专职的执业律师对入伙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业务收入的分配运用本所根据运行情况,合理分配运用本所各项收入支出包括但不限:

(一)报酬提取:合伙人及其聘用律师、后勤人员报酬,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所发展情况予以决定。

(二)基金提取:本所应根据国家规定提取各项基金。

(三)本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规费。

(四)业务招待费不超过业务收入额的2%。

(五)本所税后利润所得,每年提取一定的品牌费用于补偿原合伙投资创办人。

(六)办公楼租费、水、电、物业管理费用。

(七)其他各项合理支出。

第六条本所在支取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剩余可分配利润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一)可分配利润由合伙人按2:8比例由合伙人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其中20%比例部分由合伙人按股进行平均分配,80%比例部分由合伙人按其业绩进行分配。

(二)在前述分配的基础上,根据本所已形成的分配操作方式和习惯,实行分配再分配制度。

第七条合伙人对本所投资形成的财产、收益、债务承担责任实行同股同权同负义务。

第八条合伙人若进行后续教育(不含短期培训和规定进修)其费用承担办法由合伙人根据本所发展情况予以决定;

本所承担费用的部分或全部,合伙人必须在本所服务满五周年后方可办理流动手续;

如未满五周年的进行流动的,则由合伙人全额退还本所承担的费用,逾期归还,按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伙人自动或自然退伙(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确定。

(二)根据律师工作性质和特点,合伙人执业至七十周岁或达到本所合伙人今后约定的退伙年龄,合伙人应自动退伙。

第十条强制合伙人退伙(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半数以上合伙人提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发表意见进行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对其强制退伙的决定并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四)合伙人存在二次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三次以上通报、警告行政处罚(含行业接回做出类似性质的行为)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该合伙人应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应自动向本所负责人提出退伙申请;

逾期申请,该合伙人同意由合伙人会议对其做出强制退伙的决定并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鉴于本协议已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做出强制退伙决定时,该合伙人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无条件协助律师事务所办理本协议约定的退伙手续和相关材料的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退伙时手续移交、财产处理(一)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务、债券、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做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二)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其合伙期间的有关财产:

1、对合伙期间可分配财产,按其所占财产份额先行对85%进行结算,剩余15%比例在二

年内不计息结算完毕。

2、上述可分配财产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对本所应支付给退伙合伙人的财产,如本所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同意以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予以支付。

4、合伙人退伙时,如未超过当年度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可分配利润的分配;

如超过六个月的,按其退伙时所占当年度月份比例参加当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退伙人同意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第十二条退伙合伙人对应退款项和财务如不按期退回,本所不支付其财务在本所占用期间产生各种收益;

本所对退伙合伙人应得财产只负代管责任;

如产生费用的,由退伙合伙人承担。

第十三条退伙合伙人因年龄原因在退伙后,自愿继续从事律师工作的,由本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伙人重新讨论予以决定并由合伙人会议对本协议相关内容作出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于年月日讨论一致同意并自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自本协议实施后,原合伙人协议内容及其上报章程内容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是处理合伙人内外部事务的唯一最终依据。

入伙规则一、根据《章程》及《合伙协议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规定仅适用于申请加入合伙人。

三、申请加入合伙人条件(一)申请加入合伙人自身条件1、从事专职律师执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从业能力。

2、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3、平行端正,执业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

4、团结同志,遵守所有各项规章制度。

(二)申请加入合伙人业务条件1、自进入本所执业之日起已满三年;

2、年业务收入连续达到一定幅度的;

3、具有较好的业务素质。

(三)申请加入合伙人的比例由原合伙人视其情况进行决定。

四、考核条件凡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在本所执业的律师,认可本所章程、规章制度和合伙人也已商定的业务收入分配方法、可分配利润计算办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全体合伙人一致讨论同意后,方可吸收为本所合伙人。

五、凡吸收为本所合伙人的,本所与其签订入伙协议书。

六、加入合伙人根据其所享股份,与原始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七、加入合伙人自入伙之日起对本所续存期间积累资产,享有所有权、分配权。

八、加入合伙人自入伙之日起根据其所享股份比例参与可分配利润的分配。

九、本所吸收外所律师作为本所合伙人的,原则上按本规定予以决定。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伙人重新讨论予以决定。

十一、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于年月日讨论一致同意并自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律师事务所分配再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合伙人收入分配所得相对公平合理,增强合伙人的管理责任意识,调动合伙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人分配为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再分配。

第三条合伙人初次分配为合伙人业务收入的50%。

第四条合伙人参加可分配利润分配称为二次分配。

第五条可分配利润为事务所事务所总收入减去事务所总支出。具体按以下办法确定:(一)事务所总收入由以下组成:

1、事务所业务收入;

2、事务所存款利息收入;

3、事务所其他收入。

(二)事务所总支出由下列组成:

1、合伙人初次分配支出和聘用律师业务提成支出;

2、事务所公共事务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1)行政后勤人员、财务人员工资、奖励、各种福利费用支出;

(2)事务所顾问人员工资、业务报酬指出;

(3)事务所正常办公经费用、广告费用支出;

(4)事务所社会保险费用支出;

(5)事务所招待费用支出;

(6)事务所公告福利费用支出;

(7)聘用律师超额业务提成支出;

(8)营业税金及附加、上缴协会管理费用;

(9)各类培训费用支出;

(10)图书资料费用支出;

(11)房租费用支出;

(12)品牌费用支出;

(13)其他应由事务所承担的费用支出。

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事务所办公的现代化、网络化、

自动化;

美化事务所办公会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金额超过10000以上的办公设备添置,由事务所合伙人按股份分摊进行投资。第三条事务所合伙人在退伙时,按入伙至退休时事务所购入的各类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确定退伙财产的分配金额。

第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应得的固定资产分配金额,原则上由事务所用现金方式兑现;

除非事务所进入清算程序。

第五条事务所添置固定资产,应经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且其所占份额为四分之三以上。

第六条事务所添置固定资产,由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任何人不得挪用或移用;

如损害固定资产,按原价赔偿。

第七条事务所在添置固定资产时,由事务所先进行支付;

在年终结算时由事务所从各合伙人年终分红中一次性予以扣还。

第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本办法于年月日经全体合伙人讨论通过并从讨论之日起实施。

/

感谢您的阅读!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条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本所的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五条本所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宗旨 第六条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组织形式 第七条本所是设立人独立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本所系由执业律师____________独立设立 ____________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 【完整版】 2017年11月全面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全球排名前五十国际律师事务所

全球排名前五十国际律师事务所! 1、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安庆国际法律事务所2 2、Allen and Overy LLP安理国际法律事务所3 3、Ashurst法律事务所5 4、Mallesons Stephen Jaques 澳大利亚万世基法律事务所6 5、Baker & McKenzie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7 6、Bingham McCutchen LLP法律事务所8 7、Bird & Bird 国际法律事务所9 8、Chadbourne & Parke 美国查德本?派克法律事务所11 9、Cleary Gottlieb Steen & Hamilton LLP 美国佳利律师事务所12 10、Clifford Chance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14 11、DLA Piper律师事务所15 12、Davis Polk & Wardwell律师事务所16 13、Deacons 的近律师行18 14、Debevoise & Plimpton LLP美国德普律师事务所19

15、Denton Wilde Sapte国际律师事务所20 16、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21 17、Gibson Dunn & Crutcher 律师事务所22 18、Gide Loyrette Nouel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23 19、Heller Ehrman LLP 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25 20、Herbert Smith英国史密夫律师事务所26 21、Hogan & Hartson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27 22、Jones Day众达律师事务所29 23、Kirkland & Ellis LLP律师事务所31 24、Latham & Watkins美国瑞生律师事务所32 25、Linklaters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33 26、Lovells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35 27、Mayer Brown Rowe & Maw律师事务所36 28、McDermott Will & Emery LLP律师事务所38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

河南XX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活动和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维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住所(以下简称“本所”) 名称:河南XX律师事务所/Henan XX Law Firm,住所:.....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第三条本所宗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团结、协助、开拓、负责的精神,把本所创办成管理规范、业务一流、形象良好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XX。 第五条本所设主任一名,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 主任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负责本所行

政事务,其工作对本所主任负责。 第四章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本所设立律师会议制度,律师大会为本所的议事机构,由全体律师参加;律师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第八条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律师会议的职责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讨论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决定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五)本所章程的修改; (六)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第九条本所设立人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活动有: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济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李玉麟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 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5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16陈友兵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17周雷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18陈卓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19刘信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20陈少先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21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2张显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22魏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23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 24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5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 26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27张培义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28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4王祖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45侯建文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46孔建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47辛尚毅宁夏金天平律师事务所48刘彦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49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50孙忠仁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51李君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52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53宋振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54王广仁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55杜丽娟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56李文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57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58吴国章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

【天津市律师协会行业指引(三)】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条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本所的名称 中文:天津**律师事务所 英文:Tianjin ******** Law Firm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五条本所的住所为:************ 第三章宗旨 第六条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组织形式 第七条本所是设立人独立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本所系由执业律师***独立设立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第九条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第五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条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独立出资,一次性

缴足。

第六章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本所设立人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二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章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十三条律师大会为本所的民主议事机构,由本所全体律师参加。 第十四条本所作出以下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讨论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决定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五)修改本所章程; (六)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七)其他重要事项。 (注:以上事项各所自行约定) 第八章本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本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并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聘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所律师的权利: (一)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参加本所的律师大会,参与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所律师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最新版】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律师事务所修改章程法律意见书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 关于修改《枣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致:枣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受枣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 《枣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改的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朱士革律师、褚向东律师审阅了贵行提供的原《章程》和修改后的《章程》(修订稿),同时听取了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行已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谨依据出具日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就本次修改《章程》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仅供本次修改《章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章程》的修改,是贵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完善法人 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及最新的监管指

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本着既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提高可执行度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对《章程》进行的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增加的内容(共64 条) (一)根据新的监管规定,增加了“独立董事”的内容并单独列为一节,第70 条至第79 条,共10 条。分别详细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工作时间、履职要求、失职情形界定、出席会议、关注事项、工作提议、发表意见、工作条件、报酬津贴等具体内容。 (二)根据新的监管规定,增加了“外部监事”的内容并单独列为一节,第112 条至115 条,共4 条。分别详细规定了外部监事的产生程序、工作职权、参会履职及相关报酬等事项。 (三)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增加了“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内容并单独列为一节,第128 条至130 条,共3 条,分别详细规定了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以及新设立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一、根据司法部、司法局以及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所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计价费〔_______〕_______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由本所统一办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的收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四、本所在国家收费标准范围以内,根据业务标的大小、需时长短、繁简程序、律师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本所应给委托人提供《收费说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询,一般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六、对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般按年度固定收费,在为聘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七、本所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办理涉外业务时,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最高限。 八、本所办理异地委托业务,仍按收费标准收费;但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委托方另行负担或报支。 九、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和其他必须开支,凭报销单据向委托人报支。 十、本所办理业务可预收费用,待办结后按收费标准结算,多退少补。在符合国家收费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协商收费。 十一、本所对下列情况的法律服务,酌情减免收费。 1.关系到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 2.当事人被严重侵权,经济上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由主任决定。 十二、对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时,根据办案的实际付出,本所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十三、当事人对本所收费有异议,本所与其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申诉。 十四、本所严格收费管理并订立“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的责任人均应给予处罚。本所主动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2020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导语:作为律师行业质量的把守者,律师事务所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调研机构分别从三个方面分别对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分别是: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好评率排名。 近日,第三方机构尚普合CIRST依据北京市范围内2020年年初存续的2718家律师事务所和32613名在册的执业律师为调查样本,结合裁判文书网、审判信息网,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随机调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有效筛选,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对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 一、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司法局和律协的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当仁不让的排名第一,在规模化的路上走在了前面,以下为具体排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99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94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45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88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1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执业律师人数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总共9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达到了300人以上。 规模化的优势是团队分工明确,能够处理更大的案件量,服务于更多的当事人,这点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数量也有体现。存在风险是律师人数较多,水平层次不同,给当事人选择律师造成较大的困惑。

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整合资源,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解决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 从代理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来看,从相关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方面拔得头筹,达到了90%以上。 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是唯一一家胜诉率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另外达到70%以上的还有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3.6%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78.0%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73.2%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通过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涉及的上万件公开裁判文书抽样研究发现,提高该所胜诉率案件主要方向集中在遗产继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征地拆迁案件,另外数据也显示,刑事诉讼的无罪率和轻罪率也对该所胜诉率的提高加成很大。 另外,结合大数据统计结果和司法局公布的数据对比显示,胜诉率排名较高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对案件的筛选比较严格外,其所聘用的执业律师普遍执业年限也比较长。以上面的几个所为例,平均律师执业年限普遍在5年以上,而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限平均值更是达到了13年以上。具体统计数据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13.7年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8年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6年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6.3年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

请提出修改意见。 江苏XXX律师事务所章程 (供申请设立个人所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住所。 名称:江苏XX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名称:JIANGSU LAW FIRM 住所: 第三条本所宗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把本所创办成管理规范、业务一流、形象良好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个人律师事务所。 设立人:XXX 执业证号:身份证号: 第五条本所开办资金为XX万元人民币,由设立人XXX个人出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本所设负责人一名,由XXX担任,主任为本所代表人。主任应当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第八条本所设立律师会议制度,律师会议每年召开两次。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第九条主任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作出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 (三)决定本所的财产处置; (四)决定本所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本所章程的修改; (六)决定本所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必须由本所主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负责本所行政事务所,其工作对本所主任负责。 第十一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的权利: (一)律师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律师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律师有权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1.doc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1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本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和行政人员组成。 二、管理委员会会议为本所的决策机关。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所的章程,研究决定本所重大事项。 本所的日常工作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本所根据需要设两名副主任,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专门)部门负责人。副主任按分工对主任负责,其它工作人员对主任或副主任负责。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决议及研究决定本所内的一般性问题。 三、本所律师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证,品行端正、具有实践经验和专长。行政人员根据岗位设定聘用条件。所有工作人员都可按本制度的条件推荐律师或行政人员。 四、凡经履行申请审查程序,签订书面合同,都可以成为本所律师或行政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含试用期三个月)。实习律师等其它人员来所工作可以口头协商的方式决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未达成协议的,原合同关系解除。 五、凡愿意到本所工作的,须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将

本人简历、学历证明、资质证明等文件送本所审查,合格者进行面试。经主任办公会议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审查同意后,协商签订合同;经试用合格后,为本所的正式成员。 六、本所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信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本所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凡违反本所规章制度或对本所信誉和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本所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七、本所全体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或依合同约定享有各种保险和相关的福利待遇。 八、按合同约定在本所工作期限未满,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提出理由,并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修改或解除合同。转它所执业的律师,自带案件仍由承办律师继续办理;所分案件转由本所另选的律师承办,所里可视情况扣缴部分代理费。 离所人员在离所前应与相关行政人员交接物品、清结债务,然后办理离所审批手续。 九、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5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企业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电信、房地产、金融、招标与投标、反倾销等诸多方面。 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收购与兼并、证券和投资市场,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与项目投资、基金信托、矿产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运输和物流、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等。 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公司证券、金融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诉讼与仲裁等。

新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文.doc

合同编号: 律师事务所章程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 (合伙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本所建设成为以全面提供城市建设法律服务为主要特色的,由复合型人才组成的,具有与国际接轨雄厚实力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发的《合伙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司法局《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合伙律师执业机构,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而设立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所的全称是:××律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在本市以外地区及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所的注册资金为万元。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万元作为出资,自本所核准登记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日起一月内一次缴清。新增合伙人的出资为人民币万元,缴纳时间为新增合伙人经核准登记之日起一月内。 第五条本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

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社会稳定。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本所实行由合伙人以协议方式自愿组合,共同执业,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体制。本所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条本所的服务宗旨: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第八条业务范围: 1.接受土地出让、受让、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承包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从事金融、证券、期货、投资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3.接受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4.接受以建筑、房地产为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培训; 6.提供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本所在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实行律师主、协办制度和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并以设立合伙人连带责任风险基金和向保险公司投保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服务质量和防范一旦发生的执业过错赔偿风险。 第十条本所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本所律师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7楼117 2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市延安路126号, 耀江广厦A座4楼11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5楼101 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西路52号丙101 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96 6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96 7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文化路90号95 8 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山航大厦16楼91 9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楼12层89 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89 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89 12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87 13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B座19-20层86 1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楼85 15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22楼85 16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3 17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裕华路西路452号83 18 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上海胶州路58号12楼83 19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1层1101-1103 82 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80 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8 22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3层78 23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76 2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74 25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A1 74 26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7楼74 27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5楼74 28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9楼73 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72 30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18楼72 31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423室71 3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71 3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71 34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71 35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武定路333号1号楼11楼70 3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8 37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515室67 3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67 39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仓边路93-95号银山大厦B座5楼66 40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市长江中路90号4楼66 41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大厦19-21层66 42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65 43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65 44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广州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6楼65

律师事务所修改章程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修改章程法 律意见书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 关于修改《枣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致:枣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受枣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枣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改的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朱士革律师、褚向东律师审阅了贵行提供的原《章程》和修改后的《章程》(修订稿),同时听取了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行已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谨依据出具日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就本次修改《章程》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仅供本次修改《章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章程》的修改,是贵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及最新的监管指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本着既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又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提高可执行度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对《章程》进行的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增加的内容(共64条) (一)根据新的监管规定,增加了“独立董事”的内容并单独列为一节,第70条至第79条,共10条。分别详细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工作时间、履职要求、失职情形界定、出席会议、关注事项、工作提议、发表意见、工作条件、报酬津贴等具体内容。 (二)根据新的监管规定,增加了“外部监事”的内容并单独列为一节,第112条至115条,共4条。分别详细规定了外部监事的产生程序、工作职权、参会履职及相关报酬等事项。 (三)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增加了“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内容并单独列为一节,第128条至130条,共3条,分别详细规定了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以及新设立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等内容。 (四)将“内部审计”的内容单独列为一节,第170条至173条,共4条。分别详细规定了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审计活动、审计考核等具体内容。 (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单独列为一节,第174条至176条,共3条。分别详细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工作主体、工作原则、保密义务等内容。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