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

操作指南(试行)

2017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提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令2015年第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用于指引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和较适宜市场化运作、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水利PPP项目)操作,包括重点水源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大型灌区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等。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做好相关工作。

除特殊情形外,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原则上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第三条水利PPP项目实施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储备、项目论证、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执行等。

第四条各参与方按照依法合规、诚信守约、利益共享、风险

1

共担、合理收益、公众受益的原则,规范、务实、高效实施水利PPP项目。

第五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水利PPP项目实施协调工作,包括加强规划引导、指导项目策划、组织PPP实施方案评估论证、给予政策支持、开展项目实施监督与绩效评价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六条水利PPP项目需具备相关规划依据。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整理本地区水利PPP项目,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建立本地统一、共享的PPP项目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项目储备、动态管理、滚动推进、实施监测等工作。

项目合作期低于10年及没有现金流,或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变相举债的项目,不纳入PPP项目库。

第七条对列入PPP项目库的水利PPP项目,计划当年推进实施的,需纳入本地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水利PPP项目,需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水利PPP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

2

的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

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合同签署、项目组织实施和合作期满项目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论证

第九条水利PPP项目实施方式根据各项目情况合理选择,灵活运用。

对新建项目,其中经济效益较好,能够通过使用者付费方式平衡建设经营成本并获取合理收益的经营性水利工程,一般采用特许经营合作方式。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授予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资源开发收益权、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项目实施等方式,提高项目综合盈利能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与管护。既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又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一般采用政府特许经营附加部分投资补助、运营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的合作方式,也可按照模块化设计的思路,在保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将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等不同建设内容划分为单独的模块,根据各模块的主要功能和投资收益水平,相应采用适宜的合作方式。对已建成项目,可通过项目资产

3

转让、改建、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方式将项目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社会资本,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提高项目运营管理效率和效益。对在建项目,也可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十条对拟采用PPP模式的政府或企业投资新建重大水利工程项目,要将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的论证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论证和决策。对拟采用PPP模式的已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涉及新增投资建设的,应依法依规履行投资管理程序。要充分考虑项目的战略价值、功能定位、预期收益、可融资性以及管理要求,科学分析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当前,优先选择以使用者付费为主的特许经营项目和盘活存量资产的已建成项目,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一条政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新建水利PPP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建设,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新建水利PPP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履行核准制,由相应的核准机关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纳入PPP项目库及年度实施计划的水利PPP项目,由实施机构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以单独编制,也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PPP项目实施

4

专章。

第十三条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要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相衔接,采用最新、统一的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工程主要任务、建设规模、经济技术指标、征地移民数量、项目投资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2.实施方式。根据项目类型、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融资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水利PPP项目合作方式和期限。

3.社会资本方选择方案。根据项目合作方式,明确社会资本方在资质、资本金、企业信用、项目实施经验等方面的准入要求,以及遴选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4.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分析项目的投融资结构、主要融资方式和财务方案,初步明确项目产品(供水、发电等)的议定价格,以及政府投资补助、运营补贴和其他承诺支持事项等。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运营主体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发、资产证券化、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各类投资基金、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建设与运营。

5.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明确项目建设运营中的资产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建设运营要求、合作期限、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

5

收入来源及投资回报方式、项目移交安排等。

6.合同体系和主要内容。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的合同体系与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各方权利义务、资金投入与项目实施要求、投入回报机制、监管机制与违约责任等。

7.风险识别与分担。分析识别合作周期内各阶段风险因素,遵循责权利对等和动态防控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分配分担风险。原则上,项目建设、运营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法律和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8.保障措施与监管架构。包括合作期内合同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公众监督、退出机制等。

第十四条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可视情况以发布公告等方式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涉及政府定价管理、投资补助、政府付费等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可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会同项目涉及的同级财政、规划、国土、价格、国有资产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

6

请报告中包含PPP项目实施专章的,可结合项目审批或核准一并审查。

初审未通过的水利PPP项目,可进一步优化调整实施方案,重新报审。经重新报审仍不能通过的,原则上不再采用PPP模式。通过审查的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程序报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水利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项目合同草案。

(一)项目实施机构拟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主要确认双方的合作意向、内容和方式,约定项目公司组建、投资及实施主要事项,并明确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后续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生效后是否承继该合同。

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需约定政府持有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和股东代表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安排,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权益,是否在利润分配顺序上予以优先安排,是否在特定事项上拥有否决权等。

(二)项目实施机构拟与项目公司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约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内容、期限、履约担保、分年度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风险分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回报方式、项目移交、违约处理、信息披露等事项。

根据水利PPP项目特点,PPP项目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关键条款

7

和内容:(1)项目股权和资产处置。在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公司董事会研究并经项目实施机构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变更公司股权及经营权,不得自行处置和出让、转让、拍卖、质押项目任何重要资产。为合作项目融资而抵押或担保项目资产的,对外抵押和担保期限不得超出合作期限。(2)风险管理。针对不同阶段的主要风险因素,明确防控措施,通过加强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资本结构、多元融资、建立项目最低需求照付不议机制、投资包干机制、完工担保机制、保险和专业机构增信机制等方式,最大限度控制、缓释和降低风险发生,减少风险损失。(3)排他性约定。对区域供水项目,如有必要,可作出合作期间的排他性约定,同时,明确项目公司承担相应的供水普遍服务义务,保证向特许经营区域内所有愿意接受服务并愿意支付服务价格的人提供连续、充足和符合水质要求的供水服务。(4)回报机制。明确项目收入范围、计算及结算方法,项目收费定价或财政补贴的调整周期、条件、触发机制和程序等,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等要求。对有经营现金流的项目,区别风险情况,合理确定预期投资回报率,既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相关财政支出事项,需足额纳入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支付资金。(5)债务性质。水利PPP 项目融资及偿债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能违规提供担保。(6)退出机制。针对不可抗力、违

8

约、主动退出等社会资本方各种中途退出情形,区别实行不同的退出方式,明确相应的预案和应急接管流程及赔偿、清算措施。(7)其他相关承诺。如政府承诺负责协调落实工程外部建设条件,保障项目无开发权争议,负责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依法进行监管等。项目公司承诺在合作期内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调度、水资源统一管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出现恶意停止运营服务、中断供水等重大违约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等。

第四章社会资本方选择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综合考虑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因素,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水利PPP项目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水利PPP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草案,准备社会资本方遴选的相关法律文本,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

在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需客观、公正、

9

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对于具有较好投资收益的项目,在招标约定收入计算及价格机制等条件下,可将不同投标人项目收益等利益分享承诺作为主要评标因素;对于需要政府投资补助或运营补贴等政策支持的项目,可将不同投标人对支持政策的需求要价作为主要评标因素。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提交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合格社会资本方数量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确定的社会资本方选取方式。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组建、投资及实施等主要事项,作为社会资本方投标时必须响应的内容。开标、评标后,实施机构可组织项目谈判小组,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确认谈判;中标候选人提出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可终止其谈判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然后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确认谈判,依次类推。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与谈判确认的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招标结果和拟与社会资本方签署的项目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明确相关申诉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

10

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将项目合同报经当地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审核同意后,与谈判确认的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水利PPP项目合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核准时已明确项目法人的,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

第五章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水利PPP项目合同后,按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

项目公司可由社会资本方单独出资组建,也可由政府授权单位(不包括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作为水利PPP项目的直接实施主体。

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水利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此前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对项目合同与项目实施方案核心内容有重大变更的,项目实施机构需报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机构审核同意后再签署。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职责,依法开展项目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项目实施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

11

管,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实施机构、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水利PPP项目合同和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责任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水利PPP项目合作期满后,如需继续合作的,原合作方有优先续约权。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移交工作,由项目公司按照约定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指定的政府部门。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期满前12个月为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项目的过渡期,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在过渡期内共同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移交工作组按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确保项目处于良好状态。经评估和性能测试,项目状况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公司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公司按要求出具移交维修保函,对相关设施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在满足移交条件和标准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水利PPP项目移交完成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组织对项目开展后评价,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地方政府相关部

12

门依法公开水利PPP项目入库、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合同订立、工程建设进展、运营绩效等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

关于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调研报告

关于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调研报告 为大力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实施、加快落地,确保PPP改革取得更大成效,2016年底我们对河北、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南、贵州、云南、内蒙古、甘肃10个省(区)PPP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相关省(区)推进PPP工作的主要做法 从调研情况看,各地区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大胆创新、多措并举,形成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 (一)注重观念转变。很多地区高度重视PPP工作,不再将PPP模式作为单一的融资工具,而是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PPP模式对于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经济发展动能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作为本地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许多地区都是一把手亲自抓、亲自管,自上而下、高位推动PPP工作。比如,河南开封市表示,做好PPP 工作要分“想明白、弄明白、干明白”三步走,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提前谋划、统筹推进;云南大理州将推广PPP模式作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机遇,围绕洱海环境治理,打造PPP示范项目群,发挥区域整合和规模效应,仅2016年完成的投资就与整个“十二五”时期持平,把过去“有想法、没办法”的事变成了现实。 (二)注重组织保障。针对PPP项目覆盖领域广、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的客观情况,很多地区都建立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的组织保障体系。一是建立专门机构。河北、河南、云南、内蒙古、甘肃等地,建立PPP中心或PPP 办公室等专门管理机构,明确主体责任,加强上下联动,促进工作落实。二是建立协调机制。江苏、河南、湖南、贵州、云南、内蒙古等地,在省、市、县三级政府成立PPP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领导挂帅,明确牵头部门和部门分工,确保形成合力。三是建立督查机制。河北、江苏、安徽等地,将推广PPP模式列为深化改革重点工作,并定期督查任务进展情况。 (三)注重建章立制。各地区在及时转发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区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为PPP项目规范实施提供

水利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 制度大全

水利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制度大全 水利施工安全管理规范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在众多土木工程项目施工中,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问题显得更为突出,贯彻安全法规和标准,深化文明施工管理,对水利工程施工尤其迫切,结合近年来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践,作如下浅论,以供探讨.1... ? 在众多土木工程项目施工中,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问题显得更为突出,贯彻安全法规和标准,深化文明施工管理,对水利工程施工尤其迫切,结合近年来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践,作如下浅论,以供探讨. 1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分析 ? ? 与一般建筑工程施工比较,水利工程施工存在更多、更大的安全隐患,分析如下: ? ? (1)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单位多,往往现场工地分散,工地之间的距离较大,交通联系多有不便,系统的安全管理难度大. ? ? (2)涉及施工对象纷繁复杂,单项管理形式多变,如有的涉及土石方爆破工程,接触炸药雷管,具有爆破安全问题;有的涉及潮汐,洪水期间的季节施工,必须保证洪水和潮汐侵袭情况下的施工安全;有海涂基础、基坑开挖处理(如大型闸室基础)时基坑边坡的安全支撑;大型机械设施的使用,更应保证架设及使用期间的安全;有引水发电隧洞,施工导流隧洞放工时洞室施工开挖衬砌、封堵的安全问题. ? ? (3)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易造成安全隐患.如隧洞洞身钢筋混凝土衬砌,特别是封堵段的混凝土衬砌,采用泵送混凝土,模板系统的安全.高空、悬空大体积混凝土立模、扎筋、混凝土浇筑施工安全问题等. ? ? (4)施工现场均为“敞开式”施工,无法进行有效的封闭隔离,对施工对象、工地设备、材料、人员的安全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 ? (5)水利工地招用民工普遍文化层次较低,素质普遍较低,加之分配工种的多变,使其安全适应应变能力相对较差,增加了安全隐患.如曾发生的民工从脚手架上坠落、钢筋穿过胸腔;在地垅上面扒料,跌入地垅中,慢慢地被地垅漏斗中的黄沙活埋致死等恶性事故,多系民工自身缺乏安全常识所致. 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的预防 ?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保证整个施工期间的安全,首先以人为本应抓好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的预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2.1抓好安全教育,在思想上绷紧安全这根弦. ? ? 安全预防,思想是关键,首先应使各施工单位最高管理人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在水利工程施工中能否坚持安全第一,关键取决于施工单位管理层领导和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能否把安全作为各项工作之前首先考虑的问题,为此施工单位应明确提出把安全作为管理层领导和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采用一票否决制;凡出现安全事故,并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视情节扣发年度奖金,直至解聘和辞职.通过“一票否决制”,迫使和激发从管理层到项目部人员抓安全的自觉性. ? ? 其次,以人为本,强化广大职工,民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改变民工心中你要我安全的心态,变成我要安全的心态.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一票否决的制度以及大量事故案例、事故通报、大会动员、小会布置讨论、摆事实讲道理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极大提高职工、民工对安全的责任感.使每一个人都明确:施工安全,不仅关系个人的生命安危,它同时也关系着工程的

浅谈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浅谈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摘要:随着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在保证工程质量、完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中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探讨了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阐述了二者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承担的不同职责,为更好地优化、完善工程建设监督体系提出了一些意见。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督 1引言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逐渐完成从依赖于政府的附属单位向市场主体的重大转变,而政府也逐渐从过去的工程建设投资者、实施者、具体管理者的身份转变为监督者、宏观管理者。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主要是由代表政府行为的强制性质量监督体系和工程参建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相结合的模式。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监督不够深入细致、与政府监督联系不紧密等一些问题;政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能有所转变后,相关监督管理职能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中所体现的作用、责任、地位以及与社会监督之间的联系等尚待进一步明确。本文从水利工程建设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监督内容、性质、职责、方式等方面出发进行研究,探讨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并对当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意见,以供参考。 2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督过程中的区别 当前,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逐渐成为工程质量问题的源头,光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其它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约束,难以对其它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而项目法人往往也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因其在建筑市场的主导地位,其它参建单位也很难对项目法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也就是说,光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很难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动用政府强制力量和社会参与力量,加强对工程参建单位的监管,并加大工程参建单位的违规责任,提高其违规成本,促使参建单位自觉控制好施工质量。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所不同,应区别加以使用。 2.1监督内容有所差别 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代表政府对水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

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七条各省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各省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同时,在县级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范本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通用合同范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9)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9)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10) 第3条声明和保证 (10)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10)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10) 第二章合同主体 (11) 第6条政府主体 (11) 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11) 第三章合作关系 (13) 第8条合作内容 (13) 第9条合作期限 (14) 第10条排他性约定 (14) 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14)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14) 第12条项目总投资 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15) 第14条融资方案 (15) 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16) 第16条投融资监管 (16) 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16)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16) 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6) 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7) 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 (17)

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17) 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 (17) 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17) 第六章工程建设 (17) 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18) 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18) 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18) 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 (18) 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 (19) 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 (19) 第30条项目验收.................. (19) 第31条工程建设保险 (19) 第32条工程保修 (19) 第33条建设期监管 (20) 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 (20) 第35条移交前准备 (20) 第36条资产移交 (21) 第37条移交违约及处理 (21) 第八章运营和服务 (21) 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21) 第39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22) 第40条运营服务标准 (22) 第41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23) 第42条运营维护与修理 (23) 第43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23) 第44条主副产品的权属 (23)

安全生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6号 【发布日期】2005-07-22 【生效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水利部 (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1.doc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1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扎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现将《2019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3月8日 2019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 2019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总基调,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有序推动重点水利工程顺利实施,狠抓水利工程建设水平提档升级,积极引导水利建设市场良性发展,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防范化解水利建设项目和市场重大风险隐患,奋力开创水利工程建设工作新局面。

一、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1.强抓工程质量。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规范质量行为,严格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创新监管措施与手段,严格质量责任追究。全面了解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状况,强化对建设管理薄弱、质量问题突出项目的监管,通过约谈、暗访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力度,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2.狠抓开工建设。指导各地制定项目开工计划,落实开工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跟踪督办和现场督导,确保2019年再开工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开工。实行重大水利工程进度月报,针对严重滞后的项目,督促有关省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必要时进行现场会商,促进工程顺利实施。 3.紧抓重要项目。加强对大藤峡工程的督促指导,保障如期实现2019年11月底二期截流目标。积极推进霍尔果斯河泥石流拦阻坝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对本地区、本单位重要项目的监管,确保重要项目顺利推进。 二、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中小河流治理 4.紧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梳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现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新时期除险加固指导意见。健全体制机制,建立信息管理制度,组织重点督导和现场督办,强化责任追究。推动除险加固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对新增任务建立常态化长效治理机制,消除安全隐患。 5.补强中小河流治理短板。梳理中小河流治理现状,总结治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财基字第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 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操作流程

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操作流程的报告 致萧梁电商物流产业园各位领导: 感谢您对于南京如神高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信任,为了本PPP项目下一步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项目各阶段工作流程整理如下,本项目已可进入第三阶段,请各位领导阅示。 第一阶段:项目识别阶段 项目发起——项目筛选——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1.项目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2.项目遴选: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 3.物有所值评价: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 4.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二阶段:项目准备阶段 管理架构组建——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审核 1.管理架构组建: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2.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 3.实施方案审核: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 第三阶段:项目采购阶段 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评审——谈判与合同签署

1.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 2.采购文件编制:制作政府采购文件,明确购邀请、竞争者须知、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3.响应文件评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最终采购需求方案和综合评分。 4.谈判并签署合同: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谈判成功后,经过公示和政府审核,正式签署合同。 第四阶段:项目执行阶段 项目公司设立——融资管理——绩效检测与支付——中期评估 1.项目公司设立: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 2.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3.绩效检测与支付: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 4.中期评估: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五阶段:项目移交阶段 移交准备——性能测试——资产交割——绩效评价 1.移交准备: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涉及项目选址、土地(水域)使用、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等管理活动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水域)、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涉及防洪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上盖章和签字。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工程的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监理人员不得签署监理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施工业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度汛安全。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摘要:水利事业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下,我国水利工程不断增多,在为社会发展带来了更多经济、社会效益的同时,其质量安全问题也日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水利工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工程量和施工人员较多,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难度较大,还需要通过不断的完善以确保管理效果。本文就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 引言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中有两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是水利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而水利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所有的参建主体以及管理主体受法律法规的约束,监督和管理工程上的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并运行相应的保障机制。综合地体现在水利建设中政府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咨询单位、设备供应单位、施工单位等在建设质量以及安全监督控制中具有的地位和职能。 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概述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构建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了保证所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的单位、部门,都能够按照相应的法规制度开展工作,保证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的科学性,从而使施工单位、政府、设计单位等在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经历了政府全面行政管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等过程,才最终形成了当前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1]。其中,在监督机构设置方面,我国在1986年设置了第一个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并在不断水利工程建筑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不断发展中,于2011年,提出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意见,初步形成了质量监督四级框架(如图1)。

水利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示例 ×××(水利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三条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预提,除竣工验收费用可按规定预计纳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必须据实例支。 第四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突破项目概算和按工程规模分档计算的总额控制数。 特殊情况需超过开支标准的,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开支规范 第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与项目概算的独立费用中建设单位开

办费、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以及工程管理经常费的部分项目之间,形成直接的对应关系。 第三章费用控制 第七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预算控制。 单位内设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提交管理费用的支出项目和相应的标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核、汇总;财务部门结合以前年度管理费用实际开支情况,对各部门的费用预算进行综合平衡。 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财务部门汇编本单位年度管理费用支出预算,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职责分工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或个人,实行分级归口的控制。 第八条建立并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批手续。 审批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为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批人员。 审批权限:预算内支出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限额审批,限额以上以及财务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审批程序: ⑴经办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对原始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⑵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予以证明或验收。 ⑶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⑷审批人员批准。 第九条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开支标准控制管理费用支出。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简称PPP) 一、定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 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城镇化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PPP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PPP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能够将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动力有机结合,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过度参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求平等参与、公开透明,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合同办事,有利于简政放权,更好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弘扬契约文化,体现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三)PPP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完整体现政府资产负债状况的综合财务报告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这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高度一致。 三、项目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四、模式选择 (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要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 (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 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名单

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名单全国PPP项目跟踪名单(更新) 项目总投资(亿编号项目类型地区项目名称 元) 环保类项目(42个) 1 污水处理陕西宝鸡市蟠龙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3.5 池州市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购买服 2 污水处理安徽 7.12 务项目 3 污水处理云南大理市洱海环湖截污工程34.68

4 污水处理四川 广安市“洁净水”行动综合治理(PPP) 项目 29.51 5 污水处理陕西空港北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3.6 6 污水处理安徽马鞍山市东部污水处理厂项目 3.4 7 污水处理江苏南京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项目11.72 8 污水处理江苏南京市仙林污水处理厂项目 6.6 9 污水处理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辛辛板污水处 理厂、章盖营污水处理厂、公主府污水 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项目 6.414 10 污水处理贵州黔东南州从江县污水处理工程10 11 污水处理贵州黔东南州黎平县城污水处理工程 3.1 12 污水处理江苏 如皋市城市污水处理一、二期提标改造 和三期扩建工程 3.8562

13 污水处理上海上海嘉定南翔污水处理厂项目13 14 污水处理宁夏石嘴山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 5 15 污水处理四川天府新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10.11 16 污水处理贵州铜仁市松桃县供水、污水(打捆)项目 3.81 17 污水处理湖南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 3 18 污水处理安徽宿州市汴北污水处理厂及官网配套工程 3.2 19 污水处理陕西姚店污水处理厂项目 3.61 银川市兴庆区一、二、三、四污水处理 20 污水处理宁夏 6.5 厂提升改造工程 21 污水处理河南长垣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项目 3.25 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江河水环境综合整治 21.4299 22 流域治理四川 项目 23 流域治理贵州贵阳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二期工42.8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作协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4 -第二章协议主体........................................................................................... - 8 -第三章合作关系......................................................................................... - 11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 14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 15 -第六章项目建设......................................................................................... - 16 -第七章项目运营和服务............................................................................ - 23 -第八章项目移交......................................................................................... - 26 -第九章收入和回报..................................................................................... - 29 -第十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 34 -第十一章协议解除..................................................................................... - 36 -第十二章违约处理..................................................................................... - 37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 40 -第十四章其他约定..................................................................................... - 41 -附件一: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出具的证明本项目已经被列入省PPP项目库的文件 ................................................................................. - 46 -附件二: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代表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文件 .................................................................................. - 47 -附件三:证明(政府专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人大决议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审批文件 ..................................... - 48 -附件四:专营期内政府方在各年应支付的财政补贴金额测算表.. - 49 -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措施费(补助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X仙游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第二条安全措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及使用严格按照国网新源控股XX基建安全[2006]249号文《抽水蓄能电站安全费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工程安全措施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规定第四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在施工单位投标单价及合同单价中,按照施工合同建安工程量价格的1%考核。XX仙游抽水蓄能XX(以下简称公司)在支付第一笔预付款时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提取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XX,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X围为劳动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中的所有内容。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公司统一管理和监督使用,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证安全措施费用足额用于安全生产,监理单位及公司对安全措施费用进行监督审核

工作。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首先由施工单位每年一月份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格式见附件1),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公司,由公司相关领导批准。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内容实施安全文明措施,施工单位采购的安全用品、用具的数量、质量以及费用发票须经公司安全专责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和验收。公司财务根据审核的验收单从安全措施费专项XX中按季支付。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由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分项实施,持措施计划、监理单位安全设施验收单、人工材料用量、购买的安全设施发票等文件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公司审批支付。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规定第九条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新源公司有关规定,加强本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弥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不足,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专项XX。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提取的方式为:在施工单位投标时按比例单独报价(土建工程按照建安工程量5‰,安装工程按照建安工程量7‰),在签订合同时,将其分解进入合同单价,在支付第一笔合同预付款时,按比例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