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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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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退运货物查验,品名和数量复杂,客户未能及时说明原因,后经与国外客户确认品名数量,与申报一致,海关给予放行,由此导致货物未能及时上船。现改下一航次船舶:,提单号未变。

特此出具证明。

2016-2-4

贪污案件的审查与认定(一)

贪污案件的审查与认定(一) 内容摘要 惩治贪污历来是我党反腐斗争的重点,打击惩治贪污犯罪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难点之一。为了保证案件重量,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有必要对贪污案件的特点作深入细致的分析。 本文从贪污罪的概念和有关法律规定中得出贪污案件在主体方面除《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之外,其它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必须是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主观方面强调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贪污罪。 通过对贪污案件的特殊性的分析,抓住贪污案件审查与认定的关键与依据。在实践中审查贪污案件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在主体方面应当审查主体资格的取得、主体活动性质;侵犯对象着重分析新产经济体制与模式下新情况的认定,例如承包经营中、股份制企业财产性质的认定等问题;在客观方面从分析“公务”入手,从而把握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原则。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实际案例证实对贪污罪主体、侵犯的对象、客观方面等要件的审查,对贪污犯罪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是何等重要。 一.贪污案件审查与认定实际意义 惩治贪污历来是我党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享有对贪污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起诉权和抗诉权。多年来,人民检察院,从服从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从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自觉把依法查处重大贪污案件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由于贪污犯罪属于职务上的犯罪,具有职务性、隐蔽性、交易性等特点,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办案难度较大。司法各部门之间,也常常因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问题上的认识不一致,导致对案件处理上的意见分歧,结果形成了贪污犯罪案件立案查处的较多,定罪处理的较少。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我们将结合办案实践,对贪污犯罪案件的审查与认定作一专题研究。 二、贪污罪的特性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从以上贪污罪的概念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贪污罪的主体特殊。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按照我们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种人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1)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准国家工作人员。即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3)与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 工作人员。即与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和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第三种人单独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只有在共同犯罪中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从而成

贪污案件的辩护方式

贪污案件的辩护方式 核心内容:律师在面对不同的一些案件的时候,其主要的一些辩护方法是不尽相同的,在例如是在贪污案件中,那么其主要的一写辩护要件即成为需要证明的对象、主要的表现形式等等。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一、贪污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 所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证明对象应围绕该罪的构成要件而确定,因此贪污罪需要证明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方面,需要证明贪污行为客观存在的犯罪方面。(1)贪污行为存在的客观事实;(2)贪污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贪污的数额;(4)需要证明贪污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认定为贪污罪;(5)需要证明犯罪的手段是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这是区分私分国有财产犯罪的关键所在。 2、主体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到法定,具有,符合贪污犯罪刑事责任主体要求。由于贪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不需要运用证据证明,而刑事责任能力,如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一般不需要证明,所需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是区分贪污罪和的关键。 3、该罪的主观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贪污的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对公共财物的暂时挪用,这一点可以区分挪用公款与贪污罪 对于犯罪客体包括犯罪对象-------公共财物,一般不需要专门的证据加以直接证明,但是,对于赃款的去向,应有确实的证据给予证明。没有赃款或者赃款去向,仅凭一些账薄、数字就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贪污罪,证据不够充分。

关于刻章的规定

关于刻章的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第五章印章业治安管理 第二十七条申办公章刻制企业所需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业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保险拒; (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四)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符合《标准》)。 (五)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章刻制企业变更审批程序 (一)已经获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公章刻制企业不得擅自转包、转让经营。要求转包、转让经营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派出所初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准后,才能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变更报告:2原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现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资格审查表:3从业人员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4转让或转包合同协议;5原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公章刻制企业要求改变名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派出所初审,县级治安部门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对于公章企业改建、扩建、变更营业地址的,应按照新开设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公章刻制企业治安管理制度 (一)查验登记制度。公章刻制企业在承接公章业务时,必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机构印章刻制审批表,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式样等要逐项予以登记,建立营业登记簿备查。并按规定的规格、式样等进行刻制。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审批的机构印章,不得先刻章,后审批。 (二)情况报告制度。在承接公章刻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公安机关查辑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不得隐瞒包庇,更不得与之勾结私刻、伪造公章。 (三)建立健全印章刻制企业承接、监制、保管、登记、交付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申请雕刻机构印章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机关印章刻制审批表): (二)申请刻制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登报遗失、作废申明;(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五)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职责任务

分公司刻章证明范文范文

篇一:《分公司印章管理责任承诺书(样本)》 分公司印章管理责任承诺书 因分公司业务工作需要,由我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管理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分公司公章一枚、负责人名章一枚、分公司财务章一枚。为保持分公司印鉴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维护总公司利益,我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严格履行总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分公司印章、不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不随意放置印章。如果因保管不慎出现丢失、损坏或被盗,立即报告总公司总经理,并承担给总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我所管理的印章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超出下列范围我拒绝盖章,否则我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规盖章给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分公司公章使用范围为⑴上报税务相关材料;⑵上报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材料(异地备案、企业评先、报表、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⑶上报工商部门相关材料(营业执照申报、年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等);⑷银行账户年检资料。超出上述内容需用印应向总公司总经理书面请示批准。 三、保证不在下列印章禁用范围内盖章,否则我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印章的禁用范围任何形式的对任何法人和其他组织及自然人的担保、任何形式的借据、任何形式的欠条、任何的空白页、专业技术资料、任何的收入证明。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印章使用管理必须做到印章使用登记率100%,差错率为0。每季度将印鉴使用登记簿原件上报总公司办公室备案核查。 五、尽量避免携印外出,特殊情况确须携印外出办理公务时,应由本人亲自携带,使用后在第一时间将印章安全带回。 六、每次印章使用完毕,应及时上锁保管,以防止印章遗失,防止本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误盖印章。此种情形下的管理责任由本承诺人承担。 五、使用印章不符合规定,我愿接受总公司通报批评并愿接受分公司年度协议书的责任约定的经济处罚。同时承担由此造成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我本人进行赔偿。 七、其他违规使用印章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样由我本人承担。

王志勤贪污、受贿案--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勤,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捕前系郑煤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7年1月8日被逮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志勤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志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关于贪污罪的事实 (1)2000年2月,被告人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煤集团超化煤矿矿长职务之便,从该矿拨付给运销科1999年销售承包费中取走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2000年4月至2001年11月,被告人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煤集团超化煤矿矿长职务之便,从该矿运销科十二次共取走现金4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3)2001年夏天,被告人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煤集团超化煤矿矿长职务之便,将该矿一辆桑塔纳轿车以5万元价格卖给他人,将卖车款非法占为己有。 2.关于受贿罪的事实 (1)1996年到1999年,被告人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州矿务局米村煤矿矿长职务之便,分四次收受为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米村煤矿井下采面承包人李遂亭所送现金30万元。 (2)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州矿务局米村煤矿矿长职务之便,在推荐米村煤矿副矿长候选人时,收受时任米村煤矿调度室主任李保方现金2万元。 2006年12月初,被告人王志勤被河南省纪委立案调查。调查期间,王志勤供述了其贪污63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了原新密市委正县级调研员刘万法向其索要40万元购车款的受贿事实。2006年12月19日,河南省纪委将王志勤涉嫌贪污一案移交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王志勤又主动供述了受贿30万元的犯罪事实。2007年8月7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万法有期徒刑十年,刘万法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利用职权,侵吞公款6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并应数罪并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万元。 被告人王志勤上诉称:(1)其检举揭发刘万法受贿40万元经查证属实,系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重大立功;(2)其有自首及重大立功情节,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河南省纪委对被告人于志勤立案调查前,已经掌握其贪污58万元的犯罪事实,王志勤在纪委调查期间,又供述了纪检机关未掌握的贪污5万元的犯罪事实。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 方便条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

刻公章证明.doc

证明 石河子市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是我司在新疆石河子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因办理对外业务的需要,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需刻行政公章和财务公章共两枚,特此证明。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2001年9月5日 情感语录 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 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 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

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 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 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 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 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 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 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 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 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 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 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 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 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 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谈贪污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谈贪污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贪污对象范围的认定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9l条规定,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物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贪污犯罪的对象仍有分歧。 l、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人们关于贪污犯罪对象的认识通常停留在动产(如金钱)上,但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中的不动产,是否属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呢?笔者认为,公共财物中的不动产也是贪污犯罪侵害的对象。动产与不动产是财物在客观上的物质表现形态,其本质是一样的。首先,刑法第9l条规定的公共财物并没有限制为动产,第382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外。其次,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有不动产,具有现实可能性。现实生活中,财产犯罪中的抢劫罪、抢夺罪是以,“当场”为前提,盗窃罪一般需以对象物的“移动”方可完成,挪用类犯罪因立法上规定其对象为资金或者公款而不能以不动产作为犯罪对象,除此之外,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均可以不动产作为其侵害的对象,不用考虑这种财物是否可移动。对于非法侵占不动产犯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不以行为人是否办了房产证为准,而是看他是否实际控制了房屋。 2、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公共财产中的无形财产如电力、电信密码、知识产权等,如果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很少有人将其归为贪污罪之列。笔者认为,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物应属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因为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产是国家、集体投入一定资金,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加以开发和生产的,这种物质具有商品的两重性,其被非法侵占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亚于有形财物被非法侵占的后果。 二、贪污对象去向的认定 贪污案发后,在作案手段和占有财物无法否认的情况下,行为人辩称所得财物用于“公务开销”、“经济交往需要”、“业务应酬使用”、“办了福利”等自己未得或所得很少时,如何认定其贪污财物数额呢? l、贪污犯罪既遂的标志是实际占有并控制了贪污对象,犯罪既遂后对贪污对象的处分方式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犯罪既遂后,犯罪及其数额便作为一种结局不能回复或逆转,不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机是生活困难急需用钱,还是贪图享受用于挥霍,也不论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为公还是为私,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2、对贪污对象的去向问题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虽然贪污对象的去向不能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但却反映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行为人处分贪污对象的方式相对于用于个人挥霍

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案件中的运用

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案件中的运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腐败现象不断增多,其中贪污是腐败现象最严重、最集中的表现。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它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极大的危害,同时也败坏了党纪国法、严重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因此,严厉打击贪污腐败,对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保护公共财产免受侵害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贪污案件的日益增多,财务会计资料在贪污案件中的证明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案件承办人员、律师以及当事人专业知识有限,往往不能对涉案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准确判断,这就需要具有会计学、审计学、鉴定学、法学等多门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查证,以发表专家意见,为 贪污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提供证据。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种鉴定手段,正是在国家加大反腐力度,打击老虎、苍蝇的舞台上,充分的展示了它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从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案件中的运用的视角进行思考,通过贪污案件概述介绍了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犯罪构成,并根据贪污罪的定义总结了贪污案件的特征。鉴定概述部分主要介绍了司法会计鉴定的理论依据、前提条件、鉴定对象及鉴定证据。 接着探讨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在这些理论基础之上,结 合贪污案例,把理论应用到案例中来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过程进行分析和总结。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法。以充实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案件方面的运用理论提供一定的帮助,对检察机关在贪污案件的侦查中,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有关诉讼证据提供参考。

刻章证明(范本12则)完美版

《刻章证明》 刻章证明范本(一): 刻章证明 xx市公安局xx分局: 本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到治安窗口办理雕刻________章共________枚。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法人(亲笔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刻章证明范本(二): 党总支: 我xx党支部因工作需要(能够简单说明具体详情),特申请(党支部印章全称)印章一枚,请组织批准! 支恭全称 年月日 刻章证明范本(三): 证明 xx市公安局XX分局 兹我单位于201x年X月X日经工商部门批准新成立,特申请刻制xx-xxx有限公司xx章,各X枚,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现委托本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办理刻章备案手续。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刻章证明范本(四): 刻制印章证明 兹介绍xxx至你单位订制下列印章,经审查准予刻制,并将制好之印模报我局备案。(共xx枚) 审批公安机关(盖章) 经办人:xx xx年xx月xx日 刻章证明范本(五): 刻章证明 兹我局XXXXXXXXXXXXXXXXXXXX因公章遗失。现改为:xxx 特此证明! XXXXXXXX 单位(盖章): 公安机关(盖章): 日期:2014-6-24 刻章证明范本(六): 刻章证明 兹有我单位xxx同志办理刻章手续三枚。 1、xx公司办公室

2、xx公司基建处 3、xx公司发票专用章 xx公司 2012年5月28日 刻章证明范本(七): 证明 XX公安局特营科 兹我单位因工作需要,特申请刻制XXXXXXXXX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章共壹枚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刻章证明范本(八): 刻章证明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须刻复印无效章一枚。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4.5.10 刻章证明范本(九): 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刻章的离职证明范文

刻章的离职证明范文 离职证明上的印章必须是单位规定合法的印章,个人不能私自刻章 一、离职证明,不能盖财务章,也不能盖合同章,刻章离职证明。应该盖公司的公章或人力资源(人事部)章。 二、一般公司章上的内容是不是就是公司的全称呢 公司的公章:是公司的全称。 公司的财务章:公司全称加上财务专用章几个字。 公司的合同章:公司全称加上合同专用章几个字。 公司的人力资源章:公司全称加上人力资源部几个字。 三、各种章的用途 1、财务章、合同章、人力资源章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

2、公章使用范围: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可申请盖章。 3、人力资源章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 4、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离职证明《刻章离职证明》。 3 、离职证明上盖公司什么章 是财务章 还是合同章 还是人力资源章 还是别的.

这个离职证明得我自己做,章也得自己刻.我怎么知道章上的字是什么字 4 要离职证明是为了确保你和原公司没有劳动纠纷,已经和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至于政审,有的是需要转办预备党员的相关审查,有的不是,看你自己的情况了 会不会查出来,也有运气的成分,一般离职证明很少会有公司去查,至于政审就看情况而定了 离职证明应该盖公司的公章。一般说来,公司的章有这么几种:一是财务章,一是合同专用章,一是公章,有些还有质检专用章等。 5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

关于谢某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质证意见(一)

关于谢**被控贪污罪一案 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质证意见 王思鲁律师:我们在2015年3月2日的庭审时指出公诉人将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提交时没有当庭出示和播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合议庭决定将相关录音录像复制给我们辩方,听取我们对这组证据的意见。随后,我们一共从贵院处得到十四张光盘,其中文件名为201403051947和201403051352的两张光盘无法读取内容,其余十二张光盘有八张对应谢**的笔录,有一张对应周**的笔录,有一张对应陈**的笔录的,有一张对应朱均财的笔录,有一张对应朱泽深的笔录。现就这些同步录音录像有几个总的质证意见。 一、总的质证意见 第一,谢**2014年3月18日的询问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违反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结合谢**对这份笔录违法性的陈述,以及该份笔录没有记录询问起止时间、内容也与其他口供出入较大等情况,该询问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得到证实。 第二,办案人员在2014年3月7日、2014年3月13日询问谢**的过程中诱供情况明显,办案人员在询问谢**了解基本案情时,手中已

经有现成的稿件,并以此为基础引导谢**陈述,谢**在回答问题时绝大多数时候就像是在背书,区别不大的两个词却会让谢**反复斟酌,经办案人员提示后就知道要怎么说。另外,谢**不时会说自己想不清楚了,希望能够看一看,谢**多次强调笔录内容最好不要和纪委那里陈述的有太大差别,最好是“合一合”(核对一下)。 第三,谢**的笔录中有多处内容为办案人员自行添加,谢**并没有陈述相应的内容。 第四,办案人员没有如实记录谢**的回答和辩解,多处笔录内容其实是办案人员自己对谢**回答内容的理解。 第五,谢**对行为、心态的辩解大多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 第六,周**共有7次讯问,但只有2014年3月13日的笔录有同步录音录像。 第七,朱均财共有3次讯问,但只有2014年3月30日的笔录有同步录音录像。 第八,陈**共有2次讯问,但只有2014年3月4日的笔录有同步录音录像。 二、谢**2014年3月7日的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一)录音录像在0:27:30~0:30:00时,谢**说到“同时我又,包括我和我的同事对当地征地价格和海珠大学城的征地价格做了了解,基本情况是海珠大学城的价格比较贵,大概是50万元/亩,钟落潭那边就是28万元左右,我们原来了解的情况就是这样。朱均财他提出27万,说一定要按这个价格征,不然就不要征,第一份合同签的就是这个价

刻章需要什么证明

刻章需要什么证明 刻章需要什么证明 证明 XX公安局特营科 兹我单位因工作需要,特申请刻制“XXXXXXXXX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章共壹枚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兹授权xx-x同志,为我方刻制“xx-xx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章共壹枚。 特此证明 授权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电话号码: 签发日期:年月日 新成立公司刻章证明 证明 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 兹我单位于201x年X月X日经工商部门批准新成立,特申请刻制“xx-xxx有限公司”xx章,各X枚,

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现委托本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办理刻章备案手续。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旧公章损坏重刻刻章证明 证明 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 兹我单位xx-x有限公司于201x年X月X日成立。因X章长期使用现已损坏,现经全体股东同意, 申请销毁原旧X章,需重刻制“xx-x有限公司”xx章,共xx枚,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转载自百分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e216518491.html,,请保留此标记 现委托本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办理刻章备案手续! 特此申请 全体股东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经办人; 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司名称变更刻章证明

证明 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 兹我单位xx-xxx-xx有限公司于201X年X月X日经工商部门批准名称变更为“ xx-xxx-xxx-x 公司”,现经全体股东同意,申请销毁“xx-xxx-xx有限公司”xx章,共xx枚.需重新刻制“xx-xxx-xx公司” xx章,共xx枚,望给予办理。 现委托本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办理刻章备案手续 特此申请 法人代表签名: 全体股东签名: 经办人签名; 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遗失公章补刻公章证明 证明 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 xx-x有限公司于201X年X月X日遗失x章,共xx枚。遗失X章后200X年X月X日于 在XXX派出报案。201X年X月X日于XXX报纸上登遗失声明作废。现申请x章,共xx 枚。现委 托本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办理刻章备案手续! 特此申请 全体股东签名: 法人代表、 经办人签名: xx-xxx有限公司

贪污罪的认定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216518491.html, 贪污罪的认定标准 贪污罪是非常可耻的行为,就是国家的工作人员或者公司高层利用职位权力的便利,私下骗取或者用其他手段来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具备怎么样的条件才构成贪污罪呢?它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 受国有单位委 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白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根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

刻章 离职证明(多篇)

刻章离职证明(精选多篇) 刻章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上的印章必须是单位规定合法的印章,个人不能私自刻章 一、离职证明,不能盖财务章,也不能盖章。应该盖公司的公章或人力资源(人事部)章。 二、一般公司章上的内容是不是就是公司的全称呢 公司的公章:是公司的全称。 公司的财务章:公司全称加上财务专用章几个字。 公司的合同章:公司全称加上合同专用章几个字。 公司的人力资源章:公司全称加上人力资源部几个字。 三、各种章的用途 1、财务章、合同章、人力资源章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 2、公章使用范围: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可申请盖章。 3、人力资源章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 4、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 3 、离职证明上盖公司什么章

是财务章 还是合同章 还是人力资源章 还是别的. 这个离职证明得我自己做,章也得自己刻.我怎么知道章上的字是什么字 4 要离职证明是为了确保你和原公司没有劳动纠纷,已经和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至于政审,有的是需要转办预备的相关审查,有的不是,看你自己的情况了 会不会查出来,也有运气的成分,一般离职证明很少会有公司去查,至于政审就看情况而定了 离职证明应该盖公司的公章。一般说来,公司的章有这么几种:一是财务章,一是合同专用章,一是公章,有些还有质检专用章等。 5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xx年《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该法

公诉机关应该提供足够证据形成锁链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应该提供足够证据形成锁链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1993年12月,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市场一楼营业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8万元款项借给客户王某使用,并于1994年6月至1995年12月间,采取做假帐的手段,用本单位帐外资金冲平王某借款。1994年11月间,被告人赵某使用本单位一张30万元的转帐支票,冲抵王某所欠一楼营业部货款。1995年4月至12月间,赵某又采取做假帐的手段,用本单位1993年预提结余款30万元将这笔帐冲平。后赵某告知王某其本人已将王某所欠的全部38万元还清,并拿出已写好的38万元借据,让王某签字盖章。1997年3月,被告人赵某调离该国有市场后,持38万元借据从王某手中要回两张金额各为10万元的转帐支票,并将此两张支票换取20万元现金占为己有。1998年10月间,被告人赵某又将王某所有的一辆“桑塔那”小轿车以18万元的价格折抵王某剩余欠款。 2000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在得知检察机关正在调查自己的经济问题的时候,匆忙将小轿车归还给王某,并与王某订立了攻守同盟,指使王某作伪证。事情败露以后,又多次向侦查机关撒谎,妄图误导侦查方向。直至被逮捕以后,面对大量的证据,才不得不承认了事实。 在法庭上,面对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被告人对自己通过做假帐的手段“占有”38万元资金、指使主要证人王某向检察机关作伪

证以及其本人在被逮捕之前曾多次向检察机关做虚假辩解等重要事实都供认不讳,其辩护人也对以上事实也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曾经与该企业签订过“设施使用协议”、被告人应该对其负责一楼营业部期间所获得的利润拥有所有权为由,主张被告人采取做假帐的手段“占有”利润,只不过是方法不当而已,其行为没有构成贪污罪。虽然公诉人出示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但是,人民法院最后还是以“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证明38万元属于国有资产”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那份所谓的“设施使用协议”。这份协议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约定设施使用期间的利润归属(或者说分配方案)。因此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控诉方坚持利润应归该国有企业所有,而辩护方则坚持应归被告人个人所有。而人民法院则认为公诉机关未能充分证明利润应该归该国有市场所有,本案仍然存在着疑问,因此做出了无罪判决。 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并非一个证据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论处。下面,笔者拟结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来对本案的性质做出分析:

律师对贪污案件的辩护方式

一、贪污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 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证明对象应围绕该罪的构成要件而确定,因此贪污罪需要证明内容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1、客观方面,需要证明贪污行为客观存在的犯罪方面。 (1)贪污行为存在的客观事实; (2)贪污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贪污的数额; (4)需要证明贪污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认定为贪污罪; (5)需要证明犯罪的手段是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这是区分私分国有财产犯 罪的关键所在。 2、主体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符合贪污犯罪刑事责任主体要求。由于贪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刑事责任年龄16 周岁不需要运用证据证明,而刑事责任能力,如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一般不需要证明,所需 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是区分贪污罪和职务 侵占罪的关键。 3、该罪的主观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贪污的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对公共财物的暂时挪用,这一点可以区分挪用公款与贪污罪 对于犯罪客体包括犯罪对象-------公共财物,一般不需要专门的证据加以直接证明,但是,对于赃款的去向,应有确实的证据给予证明。没有赃款或者赃款去向,仅凭一些账薄、数字 就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贪污罪,证据不够充分。 二、贪污案件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贪污案件经常出现的证据主要有: (1) 物证。包括查获的赃款、赃物及其照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贪污的公款购买的各种物品及其照片等 (2) 书证。贪污罪的书证往往多一些,主要包括系列几个方面: 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的书面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证明、 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证明、职务任命证明、授权委托书、职权证明等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所在单位性质的法人执照等,这些证据主要证据有关国家机关性质、行为人的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性质、部门、职务、任职期间等等。 2、证明犯罪客体的书证,如证明公款、公物所有权的书证,证明公款、公物属于特定 物资的书证。 3、证明犯罪行为的书证,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者骗取签字批准、冒领公款、公物的票据、字据等;本单位关于相应公款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账单、假发票等;证明公款 去向使用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等等。 4、涉及量刑情节的书证,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前科、立功的各种文书、书面 材料。 (3) 鉴定结论。如专业技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账目及其笔录所作的司法会计 鉴定、对贪污数额的司法鉴定结论、笔迹鉴定等等。 (4) 证人证言。包括知情人的检举、揭发和陈述的材料和口头证言等。

陈某涉嫌贪污案法律意见书

陈某涉嫌贪污案法律意见书 (检察院采纳孙爱文的无罪辩护意见对北京万商投资集团董事长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 尊敬的检察院检察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委托,经反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现就陈某、祝贵财、杨某和及某某等几人涉嫌贪污一案对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对本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意见书认为:2004年4月至2011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祝贵财利用担任北京万商大厦总经理的便利,在北京万商大厦对外出租裙楼一层488平米底商的过程中,伙同时任北京万商大厦副总经理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杨某、北京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北京万商大厦副总经理及某某、北京万商大厦人力资源总监王某某,在明知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要承租北京万商大厦该底商的前提下,于2004年3月18日,采取以包括张军在内的上述犯罪嫌疑人共同出资成立并实际控制的北京恒威佳信经贸有限公司(2006年12月由北京瑞源通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与北京万商大厦签订该底商承租合同后,同日再加价转租给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手段,侵吞北京万商大厦应收益的底商出租差价款共计人民币224万余元,其中陈某分得14.3万元,祝贵财、杨某、及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7.15万元。故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 本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论是从事实的角度来看,还是就法律的适用而言,其指控从根本上背离贪污罪的本质。扩大了打击面,有违刑罚的"谦抑性"原则。起诉意见书指控陈某贪污罪不能成立 (一)起诉意见书将关联公司转租这种公司行为,认定为祝贵财、杨某等几人贪污的个人行为错误,而事实上这完全属于正常的公司行为,而且是通过引入能控制的关联公司参与竞争,为国企万商大厦多获得租金的公司商业行为,不是公司股东个人的贪污行为理由如下: 1、北京万商大厦、北京恒威佳信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恒威佳信公司)和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复电信公司),都是依法成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依法有权参与市场的经营活动(包括出租、承租和转租),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区别于股东个人的财产。其中万商大厦与恒威佳信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最终是得到双方公司领导、法定代表人确认,并经公司加盖公章认可的,在法律上这是两个公司最终的决定,属于公司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而之后恒威佳信公司将底商转租给中复电讯公司也是公司行为,该行为得到了中复电讯公司领导的同意、法定代表人确认并加盖公章认可的,符合合同法和法律规定的,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恒威佳信公司还存在其他正常的经营活动-投资5万元与他人合伙做医疗室的装修业务。 2、在案证据显示,之所以要采用恒威佳信公司先承租再转租的商业行为模式,完全是为了通过引入便于控制的关联公司参与竞争,抬高租金,是正常的公司商业行为,而不是个人贪污行为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引入恒威佳信公司完全是通过引入能控制的关联公司参与竞争,为国企万商大厦多获得租金的公司商业行为,这种现象在现在的市场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例如国企在招投标过程中,找几个关联公司或亲属朋友的公司来陪标,也会出现真正的投标人因为各种因素没有投标,关联公司或者亲戚朋友的公司无意中就中了标的情形出现,不能认定中标的关联公司或者亲属朋友就是贪污。同样,本案中如果杨某找的不是恒威佳信公司,而是找非关联的第三方A公司,那么A公司如果以130万/年的价格承租下来,再以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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