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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盐商慈善活动的行为逻辑

兰台世界2012·2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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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女卖与西川大校盖巨源,后来巨源试图将这一婢女卖与一绢商,婢女即告病而去,并称:“某虽贱人,曾为柳家细婢,死则死矣,安能事卖绢牙郎乎!”从中可见商贾社会地位之卑微,连奴婢也看不起他们。

在唐代的对外政策上,唐政府更是制定了诸多政策,禁止工商业者外出他国贸易,甚至连普通居民也严禁外出,此与唐政府鼓励外国人来华并对其实施诸多优惠措施亦反差很大。究其原因亦是唐王朝从其封建专制统治出发,力图将人民束缚在小块土地上而不愿小农离开土地,造成社会动乱,也不愿商人们坐大威胁自己的统治。

唐代实行严格的过所制度,过所是非官方人员经行各地关卡须持有的证明文件。唐朝设关,关多设于京城四周,而以西北、西南为重点,凡过关者须申请过所,而唐政府对过所的申请与审批皆有严格的规定。《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云:“司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关所以限中外,隔华夷,设险作固,闲邪正暴者也。

凡关口可而不征,司货贿之出入,其犯禁者举起货,罚其人。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州给之。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从文中可知,过所的实行,是统治者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过所的申请发放均有专门机构负责执行。凡过往的行商必须持有过所方可放行。掌管过所审批的部门则必须对申请过所人员的身份资格及所携带物品进行严格审批,而过往商客一旦违背过所上的条款,则会遭受惩罚。《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规定:“不应度关者,谓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类,皆不合辄给过所,而官司辄给;及身不合度关,而取过所度者;若冒他人名,请过所而度者;名徒一年。”又规定:“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越渡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徒一年半。”可见唐律对过关人员的身份

及过关的方式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另外,唐律还对过关人员携带物品的种类、

数量等亦有严格的规定及惩罚措施。《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赍禁物私度关条云:“诸赍禁物私度关者,坐赃论;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疏》议曰:“禁物者,谓禁兵器及诸禁物,并私家不应有者。私将度关,各计赃数……”又云:“若私家之物,禁约不合度关而私度者,减三等。”《疏议》曰:“依《关市令》:‘绵、绫、罗、縠、紬、绢、丝、布、牦牛尾、珍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可见唐政府对商人在边境地区贸易,实行严厉的禁物政策。

诚然,唐政府关于过所的一些规定对稳定社会秩序,加强商品流通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这些命令的本质是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所以其消极作用是主要的。唐朝的过所制度严格限制了本国商人及居民的流动,极大地阻碍了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直接造成了商人商品贩运活动的困难以及在唐前期外出到外国经商的商人寥寥,

及至唐后期海上贸易兴盛时才出现中国商人泛海至日本等地贸易,

。综上所述,本文以为唐朝实行的对内封闭政策是唐朝社会开放风气局限性的一个明显表现,它的实施不仅限制了本国居民同外界的交往,阻碍了唐朝工商业的发展,而且助长了唐朝统治者盲目自大、目空一切的自满心理,从而限制了对外来科学技术的吸收和引进。自唐以降,尤其是到明清时期,对内封闭的弊端充分暴露出来,这显然是具有历史沿革性的。唐朝社会虽然开放,但其实质上的保守与封闭,通过分析,是仍可露出些许端倪的。

参考文献

[1]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6.[3]刘昫.旧唐书[M].中华书局,

1975.[4]唐玄宗.大唐六典[M].中华书局,1984.[5]王溥.唐会要[M].中华书局,1955.[6]董诰.全唐文[M].中华书局,1983.★作者简介:申红星,新乡学院历史系讲师,历史学博士。

近代史上,盐商是最富有的群体之一,他们依靠从盐业中获取的丰厚利润为基础,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赈灾济困、修路筑桥、捐资兴学,其慈善活动成为他们报效社会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维护社会秩序、缓解社会冲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近代盐商慈善行为的研究目前已有一些成果,但这些成果更多地是对其慈善行为的梳理,对于行为背后的动因却并未深入追究。为了更加深入地理解盐商慈善行为的动因,本文以自贡盐商为例,将其慈善行为视作一种“社会行动”,通过从文化与结构的双重视角加以解构,试图找出其背后的内在逻辑。

虽然本文的研究只局限于自贡盐商这一特殊群体,却希望借助本文的研究能反映出近代中国商人慈善行为的普遍逻辑。

一、近代自贡盐商的慈善行为

随着盐都的崛起,近代自贡盐商作为因盐致富的特殊阶层,在经济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社会结构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他们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中,赈灾济困、

修路筑桥、捐资兴学。概括起来,其慈善行为大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日常救济,如王三畏堂的王德谦曾为贫苦人、孤儿寡母发放“救济折子”,受助人凭折子每月可领钱、米、油[1]185。二是赈灾济困,如1863年(同治二年),顺天、直隶、山西、河南、安徽、湖北、陕西及四川等省大闹灾荒,王三畏堂的王朗云就曾资助赈费七万金[2]123。三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如兴办教育、设立医馆、修建道路等[2]。总体而言,自贡盐商的慈善行为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并且不是个别盐商偶尔为之,其花费也并不少。那么,这样的行为究竟何以可能呢?是什么原因促成近代盐商作出这一选择呢?对上述问题的解答,需要我们探讨近代盐商慈善活动背后的行为逻辑。

二、近代自贡盐商慈善活动的行为逻辑

社会行动是社会学非常重要的概念和研究领域,对于这一议题,文化和结构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理论解释力。对社会行动的文化分析,韦伯的见解最为经典。

对于韦伯而言,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社会行动,他认为,“社会学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方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3]40

毫无疑问,韦伯强调的是人们在社会行动中所赋予的主观意义。正是借助近代盐商作为最富有的群体之一,依靠从盐业中获取的丰厚利润,积极投身慈善事业。近代盐商的慈善行为是文化逻

辑与结构逻辑共同运作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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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黄波

摘要关键词文史探源

WENSHITAN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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